特殊附加险的险种 特殊附加险共有8种: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 1、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 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2)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或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责赔偿。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采用“水面”条款,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日之后责任自行终止;如果中途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可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才继续有效。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 2、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Strikes Risk)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恐怖主义者或处于政治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人所造成的损失。 2)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3)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其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条款。罢工险与战争险的关系密切,按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的习惯,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所以一般被保险人在投保战争险的同时加保罢工险。进口关税险 3、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但是,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 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度根据本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在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舱面险 4、舱面险(On Deck Risk) 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船舶甲板上)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一般来讲,保险人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和厘定保险费时,是以舱内装载运输为基础的。但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 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所以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黄曲霉素险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主要是花生、谷物等易产生黄曲霉素)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按该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拒收险 6、拒收险(Rejection Risk) 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至抵达进口港之前的期间内,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该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运费,且以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同时,拒收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交货不到险 7、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同时,由于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范围有重叠之处,故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出口货物到香港 8、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 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特别附加险。它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 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30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异同 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不能单独投保,必须附属于主险项下。 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 1、两者承保的风险不同。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破碎、串珠受潮等;而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 2、一般附加险都包括在一切险中,投保一切险,就不必加保各项一般附加险;而特殊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内,投保人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亦仍须与保险人保持特别约定,方可将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承保范围内
企业介绍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5月的温岭市城市信用社。2005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年末,温岭市城市信用社通过股份制改革,成为浙江银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1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浙江银泰城市信用社整体改建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目前,注册资本10亿元,在台州辖内设有1个营业部和15家支行,在省内设有舟山、杭州、宁波3家分行,在省外设有成都分行,办理各类存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截止2009年12月末,资产总额达240.9亿元,各项存款余额为213.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110.7亿元,实现利润3.06亿,资本充足率13.58%,不良贷款率为0.76%,业已成为一家质地优良、管控到位、特色鲜明的现代商业银行。 民泰银行始终坚持“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个体经营户,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力求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最便捷、最可靠、最贴心的金融服务。经过不断实践与探索,民泰银行在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服务上做出了自己的特色,建立了一套效率高、管控严、风险小的小企业信贷服务模式。截止2009年12月末,小企业贷款余额为89.85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余额的81.77%,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其企业使命。 精品促发展,特色创品牌,在《银行家》公布的“2007-2008年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排名”中浙江民泰商业银业位列第八位,居长三角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排名第五位。展望未来,民泰银行将一如既往地以“与中小企业同发展,与地方经济共繁荣”为使命,立志成为中国最有价值的特色精品银行。企业口号 民泰银行 与民同行行徽释义 本行行徽是一枚古钱币的艺术造型。色彩采用渐变的红色,既体现银行业行徽释义流动的特性和“阳光服务”的理念,也昭示着本行充满活力的发展前景。行徽造型蕴含三层寓意: 一、寓含方正和谐之意。天圆地方,规范和谐。内方,象征本行管理严格,经营规范;外圆,象征本行处事稳妥,关系和谐。 二、寓含互动合作之意。由四个圆弧组成两人拥抱的艺术造型,象征本行与客户彼此信任,互相交融,共同发展。 三、寓含永续经营之意。造型图案中有两个开口,象征银行经营货币,资金流源源不断,川流不息,通过资金的流动为社会创造财富,为企业创造效益。企业理念 服务宗旨: 优质、诚信、高效、便捷 企业精神: 开拓求实,争创一流 职业信条: 诚信为本、创新优先、团队合作、持续发展 发展特点: 建立灵活的信贷服务机制 构筑通畅的资金结算渠道 实行优质的前台柜面服务 搭建先进的科技服务平台 价值理念: 实现价值最大化,与中小企业同发展,与地方经济共繁荣 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经营范围 个人结算帐户(活期储蓄) 一、业务概述: 这是一种不限存期,凭存折或银行卡在银行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的服务。 二、适用客户: 代发工资户、需要办理个人结算(包括汇款)业务的客户、有短期闲置资金的客户。 定活两便储蓄 一、业务概述: 定活两便储蓄是存款时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开给存单,随时可以支取的业务。 二、适用客户: 有整笔短期闲置资金,使用期限未定的客户。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一、业务概述: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时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银行开给存单,凭存单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服务。 二、适用客户: 有整笔闲置时间较长资金,或有整笔有特定用途和时间的资金的客户。 个人通知存款 一、业务概述: 个人通知存款是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前提前通知银行,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取存款的服务。 二、适用客户: 有大笔短期闲置资金的客户。
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类,风险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其中,特定风险的定义如下: 特定风险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它只与特定的个人或部门相关,不影响整个团体和社会。特定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 例如:火灾、爆炸、盗窃及对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所负的法律责任等均属此类风险。
马明哲 1955年出生 货币银行学博士;南开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 中共党员,广东省政协常委,人大代表; 曾任香港招商局社会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1988年担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董事、总经理; 1994年至今任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为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 亚洲唯一出任美国中央高科技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 保险圈子里的人说“马明哲不是人,是神。”一位国内保险公司的董事长称马明哲是其“偶像”,他说:“我最佩服的人是平安的董事长马明哲,我想的事他肯定想到了前面,我没有想到的事他也想到了。他做事总是具有前瞻性。” 1988年3月21日,由中国工商银行和招商局分别出资51%和49%的平安保险在深圳蛇口工业区成立,马被股东派驻到平安任总经理。1989年,平安成立员工持股基金,开始部分持有公司股权。从此他作为员工持股基金的代表入驻平安董事会,摆脱了招商局的控制。与此同时,马积极推进股权分散化,使管理层的控制能力大大增强。1999年开始的新一轮平安股权变动,使得平安职工持股会控制了17.61%的平安股份。在2004年的上市过程中,平安持股会共计控制14%的平安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 马明哲1988年起担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董事、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平安在1988年成立之初,总收入只有418万元,利润190万元。如今平安年保费收入已达到618亿元,增长速度为全国大保险公司之首。平安的不良资产远小于1%,是亚洲资产质量最好的金融企业,目前已成为全国第二大保险公司。平安表现出来的高成长性和巨大发展潜力引人瞩目。平安之所以取得这般成就,长期以来身居董事长兼总裁的马明哲当然功不可没。 2003年2月,在马明哲的指挥下平安集团分业重组落幕,正式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拖四”框架完全显现。集团控股设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公司、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参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使平安形成了以保险为主,融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集团控股经营架构。
简介 海南发展银行,简称海发行,是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家股份银行,该银行已于1998年6月21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 海南发展银行于1995年8月18日开业,注册资本16.77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币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银行由海南省政府控股,一共有包括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在内的43个股东。银行以兼并了5家信托投资公司,并向中国大陆募集股本的方式设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非只在海南省内经营,银行曾于1996年在广州和1998年5月在深圳设立过两家分行。关闭背景 1997年之前,即海发行兼并托管信用合作社事件之前,海南省被设立为经济特区,经济开始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大规模扩张,同时伴生了许多金融机构。但是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有效监控,房地产业出现了泡沫,并在1990年代中后期,泡沫开始崩溃。海南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数目很大,在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各个信用社都采取了高利息的方式来吸引存款。后来随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许多信用社都出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而对储户承诺的高利息也加剧了这些信用社经营困境。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南省5家已经实质破产的信用社,其债权债务关系由海发行托管,其余29家海南省境内的信用社,有28家被并入海发行。这28家信用社及关闭的5家信用社,最终使得海发行走向了末路。关闭概况 海南发展银行起初经营情况不错。据1997年的《海南年鉴》记载,海发行收息率为90%,没有呆滞贷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36家银行及共403家分支行建立了代理关系,外汇资产规模达1.7亿美元。虽然兼并了28家信用社、托管了5家信用社的债权债务,使得海发行账面上实力增强——海发行的股本金增长为106亿元,存款余额为40亿元,债务为50亿元,但由于这些信用社大多是不良资产,海发行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而且兼并后的海发行员工人数剧增为3000多人,是原来的数倍。原海南发展银行副行长 王一林 海发行兼并信用社后,其中一件事就是宣布,只保证给付原信用社储户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因此,许多在原信用社可以收取20%以上利息的储户在兼并后只能收取7%的利息。1998年春节过后,情况开始急转直下。不少定期存款到期的客户开始将本金及利息取出,转存其他银行,并表示因为利息降低,不再信任海发行。随后,未到期的储户也开始提前取走存款,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都市传奇,海发行各营业网点前开始排队取钱,发生了大规模的挤兑。后来海发行规定了每周取款的次数,每次取款的限额,而且优先保证个人储户的兑付。但是由于挤提存款问题严重,次数和限额规定一变再变,使得储户每次能取到的钱越来越少,而每月可以取款的次数也变得越来越少,加剧了个人储户的不满情绪,而公司储户几乎都难以从海发行提出款项。此时,海发行的其他业务已经基本无法正常进行,应对储户挤提存款几乎成了海发行这段时间里全部的活动。同时,由于房地产泡沫破灭,海发行账内不少的贷款也难以收回。 有的营业部为了减少储户挤兑,同时吸引存款,又开出了18%的存款利率,但此时已没有什么人愿意再把存款存入海发行。海发行见在海南岛内无法缓解困境,想以岛外的力量帮助恢复,于1998年5月在深圳设立分行,然而并没有起明显作用。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从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起至其正式解散之日前,由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财产,制定、落实原海南发展银行的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工行的信任,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行,现金提取量不多。原因分析不良资产比例过大 早在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之时,就已经埋下了隐患。成立海南发展银行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挽救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1993年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原海南发展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刘延安 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五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银行体制混乱 海南人曾骄傲地说,海口银行的密度在全国最大,银行的数量多过了米铺。但正因如此,使海南的银行走上了恶性竞争的道路。在海发行未兼并托管城市信用社之前,各信用社无一例外地采取了高息揽储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年利率高达25%。这也直接造成了多数城市信用社高进低出,食储不化的结果,只有靠新的高息存款支付到期的存款,然后再吸入高息存款,进入了严重违背商业规律的恶性循环。于是,资不抵债、入不敷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成了信用社的通病,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兼并海发行、托管信用社的最直接原因。经营模式不规范 但是合并后成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有关资料显示,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的16.77亿股本在建行之初,甚至在筹建阶段,就已经以股东贷款的名义流回股东手里。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但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贷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人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由于上述原因,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在有关部门将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之后,海发行明确规定,只保证28家信用社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支付。对于托管的5家被关闭信用社的储蓄,也大致如此,而单位存款则被视为所欠债务,在债权债务清算后进行清偿。应该说,这些措施也有其合理性,尤其是按国家正常利息付息本来就是国家的硬性规定,不得有违。但一些谋求“钱生崽”的老百姓却不这样想,他们将钱存入信用社,就是为了获高息。这就使许多问题变得复杂了。 1998年春节过后,不稳定的因素开始出现了。一大早,在海发行的营业网点排成长队的取款人便成为一个话题,而且传闻越来越多、越传越玄……有鼻子有眼的传闻加剧了人们心理的恐慌,恐慌的心理又反过来增加了储户的取款。于是,金融界十分避讳、社会十分担心的现象——挤兑,开始在海发行出现了。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现了挤兑行为。持续几个月的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亿人民币抵御这场危机,但只是杯水车薪。 为控制局面,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经验教训当初是否应给海发行发照值得检讨 90年代初,“海南泡沫”破灭后,其经济落后到其本来面目,从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当地银行竞争状况看,没有组建海发行的必要。否则只能为日后的违规经营买下伏笔(高息揽存,高风险放贷)。对关联交易需严加监管 主要是向股东发放关系贷款没有控制好,从而使海发行成了股东的提款机,如股东变相的抽空出资,则其使银行高风险经营的道德风险则不可避免(拿别人的钱为自己的利益冒险)。股东办银行应当将其作为一项产业来看待,而不是为了便利自己融资。否则银行很容易成为股东的提款机,因此对股东贷款要有严格的限定。行政性兼并应该停止 行政性的将30余家由于高风险而难以为继的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发行,成为导致信心最终丧失,发生挤兑的直接原因。事件启示 首先,在海发行关闭事件中,我们看到其原因包括经营管理混乱、承担接管问题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后,则是房地产泡沫崩溃可能导致金融失败的残酷事实。上世纪90年代,海南房地产市场崩盘,导致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海发行则不幸成为这轮房地产泡沫危机的“牺牲品”。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关联更加复杂的情况下,这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发行遗留问题的背后,可以看到中国金融机构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往往都是行政性关闭,或者是关闭后走向行政性主导的破产,因此往往被人戏称为“计划性破产”。市场化破产机制的缺位,使金融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市场化都难以完全建立起来。 再者,海发行关闭的直接原因,就是储户因为恐慌引起的“挤兑”所造成的。挤兑的发生往往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储户在缺乏银行的信息,二是由于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导致储户信心丧失。其中的教训,一是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运作规范性和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内部的风险收益特征,二是要求尽快建立起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挽救储户信心的“最终安全网”。影响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海发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大陆第一家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的银行,也是现时(2005年)唯一的一家。海南省现在(2005年)是中国大陆惟一没有地方性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原来的一家信用合作社于2002年进入停业整顿)的省份,而且没有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后,海南金融持续弱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等业务活动更加审慎。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清偿居民储蓄及合法利息等债务,提供了40亿元人民币的再贷款。海南发展银行关闭的时候虽然符合破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称其为破产,并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也与一般破产清算有所不同。后续 2000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重建海发行。2003年底,海发行的重组方案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该方案允许外资参股,原海发行的债权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将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将债务转为股权。但是到目前为止,海发行仍未能重新组建。 由于无法处理好对公存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海发行一直处于“死而不灭”的状态,既不清盘也不破产。2000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重建海发行。2003年底,海发行的重组方案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该方案允许外资参股,原海发行的债权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将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将债务转为股权。 2004年2月,卫留成在海南省“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海南发展银行,如果通过重组,或者通过外资进入,把这块被摘掉的牌子重新在海南挂起来,将对重塑海南金融形象起到极大的鼓舞作用。” 2004年3月,阮崇武提出,让海发行“重生”,将对本地的中小企业、农户贷款和资金运作都大有好处。而且,目前的金融体制有一些很好的改革措施和政策,盘活海发行已经有了可能性。 2005年10月,卫留成在上海接受了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记者的专访时再次提出重组海发行。他说,金融业的低靡与不健全已成为海南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拥有一个自己的银行对海南来说尤为迫切。随着大项目的进入,目前,海南的金融信用已今非昔比。拥有自己的银行,对海南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将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海发行仍未能重新组建。协管组、托管组、清算组仍在运转着。据知情人士透露,如此重大的事,在海南省的层面上是解决不了的,需要中央高层拍板。 虽然近年来许多人都燃起了重组海发行的热情,但到目前为止仍实现。
特点 本产品是年度保险产品,保险标的为全部的物流货物,可以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简化了操作。保障范围 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常识 其中,对投保人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最为直接和重要。 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是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类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作方式,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保险标的为全部物流货物,可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为客户最大程度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本保险所称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等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作为特约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它的保障范围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而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开发的。 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风险,此险种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该产品也是年度保险产品,其责任保障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国际上普遍认为该险种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方式开发了物流责任保险,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赁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第二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 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t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七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入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首创期货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Capital Futures Co.,Ltd)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从事国内期货代理、期货咨询、期货培训的大型专业经纪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是上海期货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是北京期货商会的副会长,是北京地区第一家开通银期转账的公司。 首创期货经纪公司是目前国内管理规范,较有影响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之一。首创期货公司一贯秉承规范化管理的优良传统,以优秀的专业人才为基础,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完善的服务体系为保证,高效的管理为手段,努力为客户提供卓越的多元化的投资服务,以期发展成为资本市场领域一流的专业公司。 公司背景:公司股东之一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创集团,首创)成立于1995年12月,是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以“城市建设、运营、服务商”定位的大型国有企业。目前,下辖市政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工业科技、商业贸易和旅游酒店六个产业经营集团。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房地产领域已形成了相当的产业规模和良好的知名度。集团拥有各类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142家,其中国内、境外控股上市公司5家,境外持股上市公司2家,国内上市证券基金2家,香港上市基金1家。集团同时还拥有期货、保险、担保、风险投资、资产管理和投资顾问公司,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投资银行金融业务体系。总体经营效益高于国内上市公司的平均值,综合实力位于全国大企业500强中上游水平。 首创集团雄厚的实力背景是公司良好资信的可靠保障,其广泛的业务领域,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丰富的成功经验,和完整的投资银行业务体系,是我们创造一流服务的坚实基础。 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是北京日新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浩鸿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诚信、敬业、创新、绩效为企业精神。 首创的发展历程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正值期货行业整体低糜之时。首创期货在这种背景下成立,显示出了股东的战略眼光和雄厚的经济实力。 伴随着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首创期货也不断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强化对外服务意识,严守行业准则。 期货市场的复苏,也给首创期货带来的了发展的契机,公司从2003年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一路飙升,从2003年全国成交量、成交额排名63名,发展至2005年的成交量第8名、成交额第9名,挤身于全国成交排名前十名之列,首创的领导、首创的员工们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市场认可了首创,首创赢得了客户。 2005年度是首创“收获”的年度,先后获得了“2005年大商所优秀会员”,和讯网“2005年度十佳期货公司”的称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是现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 成立于1955年的韩国现代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通过持续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差别化服务,终于发展成具有最高竞争力的财产保险公司,一直引领着韩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在过去的三年中,连续获得机动车保险全球客户满意度第一位;在全球著名咨询企业贝恩(Bain&co)公司发表的NPS中,荣列“消费者推荐财产保险公司”第一位。 在加强美国、日本、越南、伦敦等国家的业务拓展的同时,为实现“全球保险金融集团”的宏伟目标,现代海上早在1997年8月就成立了北京代表处,积极开展投资中国保险业的计划,于2007年2月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于2007年3月2日获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将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 作为第一家外资在京设立子公司的全资外资保险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同时,积极扩大与中国保险同行业交流、共享在韩国保险市场上经过长期以来累积下来的保险经验与先进技术,从而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作出贡献。增资获批 根据保监国际〔2010〕598号批复,保监会批准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从2亿元人民币变更为3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