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淘宝卡是由阿里巴巴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合发行的网购卡,相当于支付宝和银行卡之间的转账平台,同时具有邮政淘宝卡支付宝和银联卡的基本功能。 在任何邮政储蓄都可以办理。邮政的淘宝卡很方便,免去了“先办银行卡然后开通网上银行”和“在网上给淘宝充钱”等问题,存进淘宝卡的钱可以直接购物了,邮政办理邮政淘宝卡本身就是和支付宝连着的,所以无需再绑定的,在充值时,手机短信会发来验证码,更方便,更安全。而且还可以当普通和银联卡使用,存取款都可以,超级方便。办理程序 关于如何办理淘宝卡程序:首先你要先在淘宝网上注册成为会员,要填写一个你已有的邮箱或你的手机号(这会成为你的支付宝帐号),然后点击淘宝网右上角的支付宝,填写你的支付宝帐号、登录密码(下面在点击下载IE安全控件程序,你要下载这个程序,是保障你账户安全的),点击登录,点击我的支付宝,点击支付宝卡通(淘宝网统一称“支付宝卡通),填写你所在的省份和城市查询一下当地能开通的银行,然后选择银行,填写一些你的个人信息和手机号,必须是真实的,你的手机上会收到一个验证码,把验证码输入,再设制一个支付密码(等你买东西付款的时候要用到这个密码),然后带上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卡所在银行,告诉工作人员你要开通支付宝卡通,他会要求你写下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邮箱地址,卡办好后你要问他这卡有没有激活,如果没有激活你要自己上支付宝激活就好用了。办支付宝卡通是免费的,你只要往上面存一些钱以便将来买东西的时候可以为支付宝充值。特色服务 1.卡通支付 卡通支付是指您将名下信用卡及支付宝账户签约绑定后,无需通过网上银行而直接登录支付宝账户、凭支付宝支付密码,即可从绑定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的功能,体验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宝网上支付。 2.淘宝VIP钻石卡 中银淘宝信用卡持卡人可直接升级为淘宝钻石VIP,尊享顶级会员待遇,在淘宝网数万精品商家千万商品中享受特别折扣优惠。每3个月内有任一成功支付宝交易即可将淘宝VIP钻石卡自动续期3个月。 3.积分计划 中银淘宝信用卡持卡人自动加入中国银行“中银积分365”消费积分奖励计划,您可以使用信用卡积分兑换丰富多彩的礼品,具体礼品及规则可查询中国银行网站。此外,您还可选择将中行消费积分兑换为支付宝积分,进而换领支付宝购物券、数码家电、虚拟点卡、户外运动等多种礼品,更贴近您的网络购物需求。 更多特色服务详情请查看"中银淘宝信用卡特色服务指南"基本服务 1.分期轻松购 幸福带回家 您在任何商户持卡消费满1000元人民币,即可致电中银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进行分期付款。不限地点、不限商户,轻松体验分期乐趣。 2.信用有循环 理财又享受 先消费,后还款,更有最长50天免息还款期,让您理财更灵活,消费更便利。 3.密码加签名 使用更安心 您可以任选凭“签名”或凭“密码+签名”进行刷卡消费,让您使用更放心,我们的服务更贴心。注:如果您选择了凭“密码+签名”校验,境外商户通常不能提供输入密码的功能,此时您将凭“签名”刷卡消费。 4.短信及时通 账户有灵犀 中国银行特为中银淘宝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周到贴心的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实时交易通知、自动还款结果提示、可疑交易确认等,确保您与账户心有灵犀,让您尽享信用,高枕无忧,更有丰富的优惠活动信息,让您对购物资讯了如指掌。 5.还款更轻松 消费更自在 中国银行提供多种还款方式供您选择:网上银行还款、网点柜台还款、自助设备还款、自动转账还款 6.挂失无风险 高枕无忧行 如您的中银淘宝信用卡不慎遗失,只需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40066-95566/(010)66085566办妥挂失手续,则无需承担挂失后的任何风险。 7.天天刷中银 年年免年费 成功申请即可直接免除首年年费,一年内只需在实体商户刷卡五次不限金额,即可轻松免除本卡次年年费,让您天天刷,年年免。网上支付不计入免年费交易统计中。 8.优惠商户网 折扣天天有 中国银行和海内外众多优质商户鼎力合作,为您全面打造中银精选优惠商户网络。各类餐饮、购物、健身优惠店面恭候您的光临。您可登陆中国银行网站或拨打24小时客户热线搜索查询优惠商户信息。 9.申请附属卡 额度由您定 中国银行提供更加灵活的附属卡服务。您可为指定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并为其自由指定信用额度,附属卡还可享受独立的对账单服务。适用对象 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凡年满18(含)周岁,65(含)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中银淘宝信用卡。暂不受理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其他证件类型客户的申请。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 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有效期内); 2.固定居住地址证明:(任选其一或多项) 户口卡(簿)复印件; 水、电、气最近三期缴费单; 固定电话最近三期缴费单; 单位开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自有房产证明;小区物业管理费缴费单据; 街道开具的住址证明; 最近二期的信用卡月结单或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能证明其有固定居住地址的其他证明材料。 3.财力证明文件:(任选其一或多项) 政府机构、企业开具的最近三个月的正式工资单或收入证明(需加盖公司章或部门章); 银行代发工资的存折/账单复印件(需显示最近三个月薪水入账信息); 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社会保险扣缴凭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 银行定期、活期存款单/存折复印件; 基金、国债、企业债券购买凭证复印件(需显示购买人姓名、账号和账户余额); 会员卡类复印件,包括:高尔夫会籍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贵宾卡,国航知音白金卡、金卡、银卡会员卡,南航明珠卡金卡、银卡会员卡,东航万里行俱乐部金卡、银卡会员卡(需显示姓名和卡片有效期)等。申请表下载 申请表下载后请打印内页及外页,填写完毕后,请务必在申请表的内外页都签名。您可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交至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或邮寄至:北京808信箱,邮编100037。
食用黄金 食用黄金:对于黄金饰品,几乎是无人不知,但是你听说过黄金食品吗?早在唐代,中国人就已经认识到了黄金的保健和医疗作用,明李时珍《本草纲目》记载:“食金,镇精神、坚骨髓、通利五脏邪气,服之神仙。尤以金箔入丸散服,破冷气,除风”。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金之风”重又吹来,眼下日本、东南亚一带食用金箔盛行,金箔大餐、金箔酒、金箔水、金箔糖果、金箔糕点成了市场上的高档抢手货。国内一些大城市里“食金”不仅是为了保健,更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有31家企业生产金箔酒。一些专家分析,由于人们对健康越来越关注,“食金”不仅仅满足于高端消费阶层,极有可能向“中产”人群普及。然而,“食金”应当依据什么标准? 中国最大的金箔生产企业南京金陵金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江宝全介绍说,近年来到该公司购买金箔作为食品原料的企业客户突然多了起来,然而,由于其公司产品过去主要用于建筑装修,作为食品原料还从没有过,能不能作为食品原料销售企业曾经感到非常困惑,“因为金子这东西弄不好会吃死人,古代不是有‘吞金而亡’的说法吗?”江总裁激动地说。后来金箔厂通过咨询政府监管部门和查阅资料才发现,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于1983年正式将黄金列入食品添加剂范畴,中国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的物质也把金箔列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金箔厂才开始向食品生产企业出售。 作为食品用于“进口”的金子不是普通的金砖、金条、金戒指。用于食品原料的金子必须是经过加工的金箔。相传晋代炼丹家葛洪创造了金箔工艺,这种将纯金经过十多道工序的精细加工,使大小不等的黄金变成整齐划一、薄如蝉翼的金箔,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特殊传统工艺,世称“中华一绝”,这种工艺能够将一只金戒指打造成与篮球场面积大小相当的金箔。后来金箔工艺陆续传到日本,传到海外,成为世界黄金饰品加工工艺并且久盛不衰。金箔广泛用于仿古建筑、现代建筑、金字牌匾等,如佛像贴金、雕梁画栋贴金、装饰用贴金等。因为其薄如蝉翼,分子结构容易被分离吸收,所以是作为食品原料的最佳选择。但是一吨酒里应当添加多少金箔?一名成人一天最多能够吃多少金箔?这些标准无从谈起,迫切需要相关部门通过科学研究作出规定,因为这一方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与防止暴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关系。 对于黄金饰品,几乎是无人不知,但是你听说过黄金食品吗?早在唐代,中国人就已经认识到了黄金的保健和医疗作用,明李时珍《本草纲目》记载:“食金,镇精神、坚骨髓、通利五脏邪气,服之神仙。尤以金箔入丸散服,破冷气,除风”。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金之风”重又吹来,眼下日本、东南亚一带食用金箔盛行,金箔大餐、金箔酒、金箔水、金箔糖果、金箔糕点成了市场上的高档抢手货。国内一些大城市里“食金”不仅是为了保健,更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有31家企业生产金箔酒。一些专家分析,由于人们对健康越来越关注,“食金”不仅仅满足于高端消费阶层,极有可能向“中产”人群普及。然而,“食金”应当依据什么标准? 中国最大的金箔生产企业南京金陵金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江宝全介绍说,近年来到该公司购买金箔作为食品原料的企业客户突然多了起来,然而,由于其公司产品过去主要用于建筑装修,作为食品原料还从没有过,能不能作为食品原料销售企业曾经感到非常困惑,“因为金子这东西弄不好会吃死人,古代不是有‘吞金而亡’的说法吗?”江总裁激动地说。后来金箔厂通过咨询政府监管部门和查阅资料才发现,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于1983年正式将黄金列入食品添加剂范畴,中国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的物质也把金箔列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金箔厂才开始向食品生产企业出售。 作为食品用于“进口”的金子不是普通的金砖、金条、金戒指。用于食品原料的金子必须是经过加工的金箔。相传晋代炼丹家葛洪创造了金箔工艺,这种将纯金经过十多道工序的精细加工,使大小不等的黄金变成整齐划一、薄如蝉翼的金箔,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特殊传统工艺,世称“中华一绝”,这种工艺能够将一只金戒指打造成与篮球场面积大小相当的金箔。后来金箔工艺陆续传到日本,传到海外,成为世界黄金饰品加工工艺并且久盛不衰。金箔广泛用于仿古建筑、现代建筑、金字牌匾等,如佛像贴金、雕梁画栋贴金、装饰用贴金等。因为其薄如蝉翼,分子结构容易被分离吸收,所以是作为食品原料的最佳选择。但是一吨酒里应当添加多少金箔?一名成人一天最多能够吃多少金箔?这些标准无从谈起,迫切需要相关部门通过科学研究作出规定,因为这一方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与防止暴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密切关系。
指人们在建设、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所遭遇的突发性事故(一般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不测事件)对环境(或健康乃至经济)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R表征,定义为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造成的环境(或健康乃至经济)后果C的乘积,即R=P*C 。 除上述环境风险外,演生有政策风险、投资风险、从业风险等。比如,“因职业,收入,居住环境和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人死亡,患病或伤残的风险”,当属此列。
基本概念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方式,以商品型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消费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的贷款,如个人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等。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 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如个人小额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按担保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的开办,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开拓业务新领域,对传统业务模式的突破;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顺应了国民日益增长的金融产品多元化需要,优化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创利渠道,也有利于启动市场、扩大内需,增加消费品生产,形成生产——消费——生产的良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对引导个人有计划消费、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品质也有着极积意义。但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经济行为尚不规范,加之个人消费信贷开办的时间不长,尚没有多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此项业务有着许多新的课题尚待研究。 消费信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商业银行陆续开办的用于自然人(非法人或组织)个人消费目的(非经营目的)的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全方位变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传统的个人与银行单向融资的局限性,开创了个人与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种类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处于起步阶段,种类还不是很多,主要有:短期信用贷款 是贷款人为解决由本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借款人临时性需要而发放的消费信贷,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6倍的、毋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该贷款一般不能展期。综合消费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旅游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作质押担保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不少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 又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是贷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专项贷款。汽车贷款 是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贷款人认可的权利质押或者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入首期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消费信贷住房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者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贷款人认可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在银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额最高为房款的70%、期限最高为30年的人民币专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主要特征 1、增长速度快,规模不断扩张。截至2003年末,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已从1998年的172亿元增加至15732.6亿元(见图1),5年间规模增长了90倍,年平均增速达到112%。1消费信贷998年消费信贷的增长速度高达326%,随着贷款余额的增长,消费信贷的增长速度逐渐放缓,2003年下降到47.5%。在这样的高速增长支撑下,消费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见图2)。其中,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最早的中国建设银行这一比重最高,为17.1%,而消费信贷余额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这一比重为12.2%。消费信贷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各家银行纷纷将消费信贷业务从原来的信贷业务中独立出来,设立了零售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住房信贷部、银行卡中心等,专门从事和管理各类消费信贷。 2、品种丰富,结构体系日趋完善。中国消费信贷初步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体、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贷款业务体系。中国消费信贷结构的主要特点为: 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信贷占绝对比例。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显示,2003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1779.74亿元,同比增长了42.46%,是1998年的27.64倍。这6年间,个人住房贷款占消费信贷的比重平均超过75%。由于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更主要的是个人还款意识普遍高于企业,所以个人住房贷款的坏账率非常低,只有0.5%。因此,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消费信贷中最受重视、同时也是市场竞争最激烈的产品。2003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余额总计12.358亿元,其中,住房贷款9.780亿元,占整个消费贷款余额的79.14%。 汽车消费信贷成为仅次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消费信贷品种。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中国加入WTO后,在汽车价格下跌、居消费信贷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因素的推进下,汽车消费大幅度攀升,而且贷款购车比例达20%以上,有力地激活了汽车消费市场。2001年,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到2002年末,已上升到了945亿元。2003年春夏之交肆虐的SARS,极大地刺激了汽车消费信贷,该年末,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超过1800亿元,几乎比上年增加了1倍。 信用卡消费信贷金额较小,但是发展势头良好。银行卡消费信贷功能一直未被中国大多数人接受。例如:银行卡总发卡量从1994年的842.61万张增长到2002年的49651.95万张,同期,总交易额从5204.86亿元增加到115601.85亿元;发卡量年均增长速度达到66.45%,交易额年均增速高达47.34%。但是与发卡量的快速增长相比,银行卡消费金额却非常小,2002年其消费金额只占总交易额的1.62%,作为消费额一部分的消费透支额所占比例更小。在中国的银行卡中,主要被作为电子货币,行使转账、存取现金功能的借记卡占绝对优势,2003年第3季度末,在总共发行的6.14亿张银行卡中,借记卡有5.8813亿张,占银行卡总数的95.8%,而具有消费信贷功能的信用卡(即贷记卡)仅有0.2587亿张,只占4.2%。不过,2003年SARS出现后,基于安全考虑,人们更愿使用快速、清洁的银行卡,许多人开始利用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信用卡业务出现了较快增长,全年贷记卡发行量约为480万张,同比增加了325万张,增幅达209%,卡均交易额约为7400元人民币,远远高于借记卡。 助学贷款份额较小,发展缓慢。1999年至2001年,已累计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14.4亿元,共计扶持了37.9万名学生就学读书。助学贷款余额已达32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13亿元、一般助学贷款余额为19亿元)。截至2004年2月末,助学贷款余额为71.8451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52.0614亿元)。 3、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较大。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消费信贷政策的规定,中国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主要限于该机构所在地,因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造成消费信贷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全国性商业银行都明确表示,其消费信贷的发展重点应集中在沿海、沿江等发达地区。截至2000年11月底,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福建5省(市)消费信贷余额合计为1921亿元,占全消费信贷部消费信贷余额比重的61%,其它省市仅仅占39%。在消费信贷品种方面,地区差异也很大,西部有些地区至今还没有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当多的学生得不到助学贷款。 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无论是消费信贷规模还是发展速度,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处于领先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总规模中的比例很小。截止到2002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合计为8886亿元,占全部消费信贷余额之比为85.6%,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所占比例只有14.4%。截至2003年11月,中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已达到1800亿元,其中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总份额的81%,股份 制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份额只占19%。中国银行的消费信贷市场份额增幅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首,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39.43亿元,新增消费信贷余额同比增长36%。 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多为空白。中国有8亿多农民,消费信贷在农村的广阔发展空间是显而易见的,某市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有70%的农民对消费信贷有迫切需求。但是,消费信贷还是主要集中在城市,对中国部分县的调查表明,消费贷款总量中,县城中的消费贷款占90%强,而农村中的消费贷款不足10%。存在问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中国在进入经济转轨期后,国有企业数量及国有经济份额下降,国家横向统筹能力明显减弱,民营经济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十分不健全。并且,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老龄化问题,2000年中国老龄人口比重达到总人口的10%,比世界总体人口年龄结构提前10年进入老龄社会,社会抚养负担明显加重。同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比例迅速上升,由1978年的1∶30上升到1997年的1∶4.42,社会统筹养老基金入不敷出,个人必须承担相当部分的养老支出。加上深化国企改革的力度加大, 大批人员下岗分流,这不仅给下岗职工的家庭生活带来困难,而且对在岗职工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居民的理性选择就是增加储蓄、削减消费,以备不时之需。住房价格偏高 市场上针对广大农民以及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中低档消费品供给十分有限,消费供给存在着结构性需求缺口。中高档住房偏多,房价普遍较高,住房价格与人均收入的比例高于许消费信贷多发达国家,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与纽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大城市持平,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无力购房,住房有效需求不足,有的城市空房率高达40%以上。居民收入差距较大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社会分配差距还在扩大,不到30%的家庭占有80%左右的居民储蓄。高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已经得到很大的满足,住房、汽车应有俱有,消费倾向下降;低收入家庭有强烈的消费欲望却没有必要的支付能力,这正是中国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放缓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体系建设落后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中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被封闭在不同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银行不能共享;而且还缺乏提供权威个人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而且,消费者信用意识淡薄,一些贷款申请者通常开立高于实际收入水平的收入证明以获取贷款;还有一些借款人,在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故意拖欠。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由此产生风险。消费交易成本比较高 中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品种为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这两类贷款的品种有限,基本上都是等额还款方式,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需要。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主要从事以企业客户为对象的批发性信贷业务,消费信贷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还缺乏以千家万户为对象 的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因此,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对风险不得不严加防范,对贷款条件及手续规定甚为严格,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缺乏二级市场 从理论上讲,消费信贷具有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对于中国的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言,信用风险特别令人关注。因为在人均收入突破1000美元、经济对外开放加速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的特殊时期,居民收入的总量增长与个别行业员工收入的减少同时并存,一些行业与地区居民收入的波动性、不稳定性比较严重,客观上造成了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上升。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通常将消费贷款打包出售或者进行证券化处理,将这些风险较高、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二级市场变现,较好地实现了资产负债、风险和收益的适当匹配。制约因素缺乏理想的社会经济环境 消费者承受能力较弱,限制了消费信贷的规模。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即承贷能力的大小,是决定其是否负债消费的根本性因素。居民家庭承贷能力越大,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作用就越明显。虽然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相对于住房、汽车等高值商品而言,其现有收入水平还是难以接受。 社会保障制度体制不健全,使消费者对消费信贷仍有疑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相当脆弱,尤其是接轨时期变革的社会住房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改革措施的消费信贷不断出台,安身之处、子女上学、医疗保健、退休养老等将越来越多地有个人承担,使消费者对消费信贷有疑虑。 社会法律环境不规范。完善的法律对于保护消费信贷各方,特别是信用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至关重要。世界上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较好的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美国颁布有《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真实贷款法》、《公正信用法》、《信用机会公平法》等法律来规范消费信贷双方的行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至今仍未制定消费信贷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无法可依,在业务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运行机制不健全及业务操作不规范 个人信用机制。个人信用机制是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正常开展的一套规章制度和运作模式。中国完整的个人信用机制尚未健全,银行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获取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且成本高,这都无形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风险程度。 消费贷款担保机制实行消费信贷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担保是还款的第二来源,担保是否真实有效,直接关系到消费贷款风险的大小。但中国现行的《担保法》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提供借款人要求的担保而无法获取贷款。 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转移机制不成熟。消费信贷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除住房贷款外,其他各种消费信贷的贷期均较短,首期付款比例较大。这是因为贷款的银行承担的风险较高。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下,不可能不做出严格的要求。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同时,中国的贷款安全保障制度,如办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政府担保,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险担保尚未健全,致使银行的贷款风险不能有效地转移和分担。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不提高贷款的“门槛”,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这就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条款设置与消费者的愿望大相径庭,限制了消费者信贷的使用。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 长期以来,受短缺经济的影响,中国绝大部分消费者仍然抱有传统的消费观念。“先入为主”、“无债一身轻”等观念仍然是统治消费领域和消费信贷领域的主导思想,现代消费理论和消费观念还没有深入到广大消费者心中,更谈不上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自觉行为。消费观念不更新,传统消费观念不破除,消费信贷市场将很难有所发展。风险因素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中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 北京现代与深发行推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还款,尽管这种情况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加之,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消费信贷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中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中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消费信贷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 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中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基本对策 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和调查机构。美国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存在使得贷款人能以合理的投入获得真实的申请人信用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专门搜集和保管申请人信用资料的商业性信贷报告部门获得申请人信用资料。在中国可以在条件较好的城市为试点,逐步建立信贷报告机构,既减轻银行系统的调查负担,又保证调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另外可以引入国外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5C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ofbusiness),结合中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中国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以更好的反映个人资信水平。实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分开制度,将个人的信用情况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来,无疑为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制定相关贷款优惠政策与申请者资信挂钩的办法,并规范收费标准。对于资信较好的客户,银行可以赋予申请者更多的贷款优惠条件。例如赋予其更多的还款方式选择权,无形中降低了申请者的贷款成本,并以优惠的政策鼓励了申请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报中一条重要措施即“银行向中低收入的家庭发放的贷款,对第一次贷款者提供优惠”,要明确地体现在利率优惠或其他贷款期限优惠、资费优惠上来,使政策得到落实。对于一般的收费标准,要在同行间严格规定统一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同时明确保险费收费原则,加大保险费收费透明度,合理收费,不一味追求高保费收入,注重保费与保险责任金的比例,分清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界限。以抵质押保险为主,避免如江苏地区一度出现的保险公司与银行间不合理的让利现象,减轻提前还贷出现时保险公司的退保压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卡业务入手,搜集整理个人客户的信用资料。在中国信用体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随着卡业务的快速成长,可以考虑从各种银行卡业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入手,来跟踪消费者取款或消费记录,以电子化生成日常交易的各类数据信息增补客户资料,作为客户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客户资料数据库。再结合客户开户时录入的基本资料,建立全面反映客户资信情况以及客户还款能力的数据库。同时考虑对于现存账户采取无限期保留,对于已关闭或已付清账户继续保留若干年的措施,以备查询。 重视个人信贷资料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法律环境。科技上要完善基础数据库的接口技术,加快数据平台建设,以扩大征信试点,互联互通,尽快实现数据共享系统的建设和全国主要城市征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在明确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保护债权人金融资产权益,明确信贷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消费者信贷中的违约行为与其他项日常交易行为挂钩,在社会范围内强化信贷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发展思路 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居民的消费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决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未来两年内,实际消费可能继续受居民收入增势减缓和职工下岗待业的影响持续走低。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务员工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同时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有钱敢花,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贴现率,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居民的消费信贷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响,消费信贷必须是在低利率的环境下形成,经过七次降息,具有标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12.06%降为5.85%。为了刺激消费和消费信贷应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从而支持居民适度超前消费;降低贴现率便于形成灵活的市场化的信贷结构。 形成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尤其是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基本没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的基础,因此建立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就显得必要而迫切.。笔者认为消费信用评估体系的培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通过国家信用的转移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信用产生。建议具体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利用个人档案和组织考察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提供相应信用担保;同时银行部门提供手续费给提供担保的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信用担保损失准备,所属单位也要负信用担保损失责任,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上建立银行、财政、单位、个人之间的信用框架,由此作为居民信用评估体系的突破点。(2)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体系。成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以及银行系统联合成立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进行政策指导。(3)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居民在使用个人信用时,应由实物保障升华为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誉保障和国家信誉保障。由国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罚和偿还程序。(4)简化居民使用个人信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手续有利于居民经常使用消费信贷。各专业银行和商业 银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车信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并且要提供本银行大额定期存单或抵押品,即使条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办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为甚。 转变居民消费观念。在中国市场经济已经步入了买方市场和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下,提倡适度负债和超前消费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传统的消费观念,从无债消费转变为适度负债消费,从滞后型消费转变为适当超前型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费信用水平。其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通过市场的力量引导居民逐渐适应超前消费,适应消费信贷,使之成为重要的消费形式。 改变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观念。国内银行对企业信贷业务熟悉,企业信贷一般数额较大,也便于管理,但应指出企业信贷坏帐率高,并且国内投资预期较差,企业慎贷,银行惜贷,银行储蓄总额60000亿,银行储贷差加大,“多余”的银行资金必须寻找新的投放热点,个人消费信贷就是好的投放领域,因此银行界应对轻视个人消费信贷的观念认真思考。重大意义 首先,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提高消费倾向,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国内需求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选择,所以有效刺激消费是中国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保证。尤其重要的是,中国经济运行呈现供给相对过剩和通货紧缩的特征,消费品市场从卖方市场格局向买方市场格局转化;而另一方面,居民储蓄率日趋高升,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在此情况下,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扩张投资需求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从消费领域看,消费市场依然偏淡,扩张投资需求刺激消费作用有限,进一步扩大内需、刺激消费还有赖于发展消费信贷进而扩张有效需求。投资和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两个轮子,要使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态势得以持续,消费需求必须及时跟上,发展信用消费正是扩大消费需求的一种重要途径。从全社会看,由于消费与生产不可能完全同步,消费总是滞后于生产,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滞差,消费信贷的实施有助于增加即期消费,保持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在经济形势下,消费信贷尤其具有以下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消费信贷是调节宏观经济的有效措施。消费需求不足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消费信贷,通过消费信用支持需求扩张,可以达到启动消费品市场带动经济增长的目的。政府通过消费信用引导消费者的支出投向,有意识地加速或延缓某类消费的社会实现,还可以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使经济增长步入良性循环。 其次,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为经济增长提供推动力。消费的增长始终是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以消费为导向也正是市场经济发展伪真谛。居民消费的增长与消费需求结构的升级正是经济规模扩展与经济向更高层次进化的根本推动力。据测算,居民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韩国为64.8%,日本为66.4%,美国为68%,而中国该项指标约为50%。在发达国家,信用消费占其整个消费的比重达30%。按此计算,在中国可增加消费1300亿元左右,将带动消费增长约4.5个百分点,若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50%,则最终可拉动经济增长2.3个百分点。中国的消费水平在达到小康之后,面临消费升级,一次性大额支付是其中一个重要特征,也会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通过消费信贷,使部分急需改善生活条件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居民提前实现对住房、汽车等高价值消费品的需求,也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平的质量,促进社会消费升级的顺利实现。事实上,消费信贷是一个人乃至一 个民族有没有信心的标志——敢不敢于花未来挣的钱,因此,通过发展消费信贷,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制约消费的政策和观念,把消费和劳动生产有机起来,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提高人民消费生活水平。 第三,发展消费信贷可以优化社会信用结构,使债权和债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提高信用内在约束机制和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在中国畸形的社会信用结构中,居民高债权,政府和企业高债务,银行高风险。风险和收益是绝对分离的。发展消费信贷可以优化居民的资产结构,使居民的收益和风险通过信用消费的方式相结合。消费信贷和储蓄对于货币流通的作用恰恰是相反的,前者是未来的收入现在使用,而后者是现在的收入未来再用。发展消费信贷也是构建市场储蓄向投资转化机制的重要措施。此外,发展消费信贷可以延伸贷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作用范围,是调整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有力工具之一。货币、信贷政策都是在短缺经济中发挥促进生产作用的,而通过消费信贷可以使货币、信贷政策延伸到消费领域,建立消费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更进一步,通过政策作用范围的延呻,可以帮助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银行效率和效益。
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Extra Charges) 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诸如检验费用、拍卖遭损货物的销售费用等。保险人仅是在保险财产确有损失,赔案确实成立的情况下,才对此项费用予以负责。额外费用不得加在保险货物的损失金额内以达到或超过免赔率(额),但若是根据保险人的指示而进行的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则不论损失是否达到了免赔率,保险人概予负责。 本术语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详见各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
简介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经海南省政府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海口、三亚等19家市(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政府领导的唯一地方性金融机构。省联社于2007年8月10日揭牌成立,经省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属225个法人信用社,共384个营业网点,在岗从业人员3084人。截至2008年末存款余额158.62亿元,贷款余额90.52亿元。分布在海口、三亚等18个市县的213个乡镇。网点机构占全省银行业营业网点总数的30 %,是全省营业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 省联社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为主的金融系列产品,努力实现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良性互动;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为稳健经营提供保障。目前,市场份额逐步提高,经营水平迅速提高,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2008年末,农业贷款余额35.82亿元,占全省各家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总数的88.9%,已成为地方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省联社目前主推的金融系列产品有大海借记卡、抵(质)押贷款、个人"一抵通"贷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农垦职工"安居乐"住房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琼中小额信贷项目、格莱珉模式小额信贷项目等。经营范围 省联社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海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作用,塑造农村信用社作为"海南农民自己的银行"的良好形象,省联社及下属农村信用社向海南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做出郑重承诺: 推行 "阳光"贷款,树立农信形象。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省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 "零成本"贷款,贷款除按国家政策收取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外,实行 "零成本"发放和管理。 创新服务品种,加大支农力度。至2008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将推出 "一抵通"、 "一龙通"、 "一卡通"、"一本通"、 "一小通"和 "一网通"等新业务品种,满足 "三农"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省联社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政府领导提出的 "抓清收、堵黑洞、止亏损、练内功"的工作要求,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实现 "改革到位,激发农村信用社的活力;管理到位,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实力;服务到位,彰显农村信用社的魅力",把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办成名副其实的 "海南农民自己的银行"和农民致富的 "贴心人"、农业增产的 "及时雨"。
基本概述 环境责任保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为了限制责任,英国的保险公司还把长期的慢性污染也排除在外。 环境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显著不同是它的技术要求高、赔偿责任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经营环节、技术水平各有特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危害性都不一样。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工作人员对每一个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其保险费率。情况不同,每个保险标的适用的保险费率就可能千差万别。一次污染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多个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加上相关的罚款和清理费用,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很大的。单就罚款而言,虽然各国的标准不同,但对污染行为都不轻饶。1990年2月,壳牌公司因污染了马瑟(Mersey)河口,被处予1百万英镑的罚款。英国的皇冠法庭(Crown Court)也曾判过多起类似罚款超过1百万英镑的案子。因此,为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在投计保单时,保险公司一般要确定其承担的责任限额,有时也会要求被保险人共同承担赔偿金。在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最高限额都是1.6亿德国马克。产生现状 环境污染具有缓慢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环境侵权鉴定极其困难。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如起诉资格的放宽、被告扩大、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巨额赔偿等等。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为了促使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同时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迫切需要将如此大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各国都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严格责任,给予严厉的处罚,罚金之高有时让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企业主迫切需要将这样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责任保险也就产生并发展起来了。1985年,丹麦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作为公众责任险的一部分。1991年,德国将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所有的工商企业者都要投保该险。美国和英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比较快。中国的保险事业起步较晚,特别是责任险,险种少、规模小,环境责任保险方面一片空白,市场有待进一步开拓和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国外有以下三种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为了保证某些特别危险设备的经营人能够承担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设备经营人必须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特定的损害,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第二种,以美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制度。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三种,以法国为代表,即采取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了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促进了生态经济的发展。 ,中国责任保险占产险的比例还不到3%,环境责任保险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是发展循环经济亟待解决的问题。基本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不仅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笔者赞同此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场地得到的保险赔偿必须是由于外来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所致之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对象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并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感。 (3)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4)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环境侵权受害者欲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传统侵权行为法要求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的“近因”,即直接原因,才能导致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传统保险法领域,近因原则被确立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强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运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环境污染致害具有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技术性等间接性特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链相当复杂,非通常手段所能确定,甚至以现有科技手段也难以做出说明,如果仍拘泥于传统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封闭了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大门。 为了减轻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负担,迅速救济受害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应运而生。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证明方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只要求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具体地说,受害者只需证明如下二者: (1)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损害发生地区而发生作用; (2)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此时,法院可据此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除非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能举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盖然性的评判问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且环境侵权致害的复杂性又使其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有别于其他民事侵权的证明,根据环境侵权致害的特点,只要盖然性超过50%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另外,危险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技术更新呈现出动态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原有危险也许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可能产生新的更大的危险。那么,以危险为基点的保险当然也随之而动,按照不同的情势,做出符合规律的调适。这也是保险从海上保险发展到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最后到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因。不可否认,当今环境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的特点,成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新的危险。必要性 由环境危险而产生的环境侵权具有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等特点。因此,污染者往往无力负担此庞大赔偿金额,只有宣告破产一途。最后造成纵然受害人得以胜诉求偿,但污染者却无力对所有受害人完全赔偿其损害,其结果将使受害人实际上仍无法满足其请求权。让受害人自己承担由污染者所引起的伤害不合公平,那么,在二者搏弈过程中,具有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功能的保险成了解决矛盾的较好办法。具体而言.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下列功能:(1)经由保险公司之监督,可以促使被保人加强环保工作;(2)经由保费之调整,可以促使被保人增加环保设备之投资,亦可透过保单要求的防污设施,作为减低保费之条件;(3)经由保费之支付达成污染者负费原则,使得权利与义务得以平衡;(4)使得无辜之受害者可以获得合理之赔偿,因而减少政府社会福利支出与减少社会问题;(5)将被保人不确定之巨大损失转换为固定保费支出,有利于被保人财务健全及长期投资之规划;(6)污染风险由保险人承担后,被保人可将污染责任准备金做更有效之利用,:于经济发展有利。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设立可以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环境侵权的特点决定了受害的范围广、程度深、影响久。仅靠加害人独自力量难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即便有能力承担,也需经过冗长的行政。司法程序定责之后。那样,往往错过了救助损失的最佳时机。而保险人透过收取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可以保险共同体之力填补受害人之损失。因基金的财力与能力相对于污染者显然更为雄厚,所以受害人因加害人财力不足无法获得赔偿之情形将不易发生。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设立可以减轻污染者的负担 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被保险人参保的目的乃是基于自身利益,避免因赔偿金额过大阻碍自身存在与发展的情形出现。希望借助保险之分散危险、分摊损失功能.用少量的确定性的支出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意外发生后,自己不至遭受重创而导致从此一蹶不振。另外,被保险人参保环境责任险,也有助于增强企业信誉。提高企业形象。 (三)环境责任保险的设立可以减少政府环境压力 鉴于政府的特殊角色,在环境事件发生后,政府担任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国家介入补偿无异是利用全民的税收作为财源,变成由全民对此污染负责,此已违反污染者负责原则,与现代环境法之趋势不合。发展环境责任保险通过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 (四)环境责任保险的设立符合污染者共担原则 保险基金是由危险相近主体共同组成。具体到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因自身行为可能对周围环境带来危害之主体组合而成。所以,被保险人出资设立环境保险基金符合污染者负费原则。又因环境危害所具有的间接性。累积性,绝大多数情况下,危害结果的造成并非某一主体独立完成,所有被保险人的生产行为对环境阈值的突破都有贡献,仅仅让一主体承担似乎有违公平。 (五)环境责任保险的设立增加了预防环境危害的参与主体 保险合同订立后,为控制风险,保险法赋予保险人以勘查保险标的的权利,督促保险合同的义务人履行维持保险标的安全状况如缔约时的状态。中国《保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该条第条款规定:“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环境责任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一定会请专业人士对投保人的环境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可以通过等级划分、费率浮动等措施督促投保人做好预防工作,从而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建议 中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 1.在发展步骤上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通过渐进的方式构建中国二元化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环境侵权而言,根据环境侵权的原因可以把环境侵权分为突发性的和持续性的两种,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事故发生前一般没有明显的症状,但一旦发生,就即时造成损害,受害人也能发现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较容易对损害作出认定;而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延续时间长,甚至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之结果,特别是在环境法律法规因迁就经济发展和技术落后的现状而放宽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其损害的发生往往存在着必然性、确定性。因此,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经过,常常缺乏深刻认识,以至于对侵权行为何时存在、侵权人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受害人更无从举证。 2.在发展模式上建立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由于环境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和承担责任的特殊性,再加上各个国家不同的国情,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国外较为典型的模式有三种:一是以美国和瑞典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二是以法国及英国等国家则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保险制度;三是以德国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政策性保险指一国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举办之保险,系属强制性保险,多由政府制定法律为实施依据。决定某种风险是采取商业性保险还是采取政策性保险,取决于该种风险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以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承保该种风险的盈利程度。中国的环境侵权行为多体现持续性的特点,其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所以,对于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应通过国家的宏观政策予以干预,采取政策性保险模式;而对于突发性的环境侵权,由于对侵权人、受害人损害程度的认定较为容易,对其发生的概率也容易统计,因此,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可以采取商业保险模式。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可以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企业的自愿,因为这类企业是否投保,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都不会很大。 3.在保险范围上以适度范围为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中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编制适宜的保险合同条款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生产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列为除外责任。中国有些学者主张应该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但从中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还是不能扩大,与其涉及许多险种在出险后无力赔偿,倒不如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切实发挥点作用更为实际。当然,也不可走入另外一个极端,责任范围过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4.在险种设计中要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中国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较高,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如此高的费率,赔付率又低,企业根本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要制定相应的条款限制或降低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如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明确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给予严厉经济制裁等,以降低道德风险。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承保时要对投保企业进行检查,严格估算企业的风险程度,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补充资料;保险人还要对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设备和措施提出建议。在合同有效期内,要监督企业的生产活动,提出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明确企业的责任程度,按照污染的种类和造成污染的原因确定不同的赔偿数额,视其违背保险人提出的防污染措施的情况并决定制裁的措施。
黄金买点 黄金买点: 黄金买点就是利用股票投资方法中的黄金交叉点来决定股票的买入时机。一般来说,当短期移动平均线从下向上穿过长期移动平均线时,短期移动平均线与长期移动平均线的交叉点就是黄金交叉点,出现黄金交叉点表明后市多头力量较强,股票价格还有一段上涨空间,此时正是买人股票的好时机。 1 .买点选择 ( l )当10日平均线从下向上穿过20日平均线时,表明市场近10天的平均买方力量强于前加天买方的平均力量,日后股票上涨机会较大,投资者可以买人股票。 ( 2 )当10日平均线从下向上穿过30日平均线时,说明市场近10天的平均买方力量大于近 3O 天买方的平均力量,股票价格日后上涨的可能性较大,投资者可以买进股票。 ( 3 )当20日平均线从下向上穿过30日平均线时,表明近20天市场的平均买方力量大于近加天的平均买方力量市场买方力量正在加强之中,股票价格上涨的机会同样也较大,投资者同样可以买入股票。 2 .买点比较分析利用黄金交叉法决定的买点,一般来说买点信号发出的时间和买点的价格不一样。这种方法在市场旺盛或市场处于一段上升时期时,是比较可靠的,而投资者据此操作,投资回报率也相当大。美中不足的是,市场人气不佳或股票价格处于横盘整理的时期内,投资者用这种方法决定股票的买入.点就不太理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