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011年3月6日下午在京表示,上海有望试点成立保险交易所。 吴定富在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团开放审议时作上述表示。他透露,成立后的“保交所”全称为上海保险交易所。作用 他说,从意向上讲,把“保交所”放在上海试点,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应有之义”。作为金融部门,保监会一定支持国务院对上海的定位。前一个时期,上海市政府与保监会已进行了充分研讨。 吴定富说,“十二五”期间,保险资金直接融资的比例还有很大政策空间。
现货交易(Spot Trading) 什么是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出自对实物商品的需求与销售实物商品的目的,根据商定的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采取即时或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在现货交易中,随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完成商品实体的交换与流通。因此,现货交易是商品运行的直接表现方式。 现货交易是大银行之间,以及大银行代理大客户的交易,买卖约定成交后,最迟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 现货交易的特点 (1)存在的时间最长。现货交易是一种最古老的交易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灵活变化的交易方式。最早的物物交换即是一种现货交易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广度和浓度不断扩大,现货交易方式的具体做法也不断增多。从最初的物物交换,发展到后来普遍采用的零售、批发、代理交易,现金、信用、票据、信托交易等,大多都是现货交易的具体应用形式。 (2)覆盖的范围最广。由于现货交易不受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空间等方面限制,因此,它又是一种运用最广泛的交易方式。任何商品都可以通过现货交易来完成,人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现货交易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也是“一手钱,一手货”的现货交易。 (3)交易的随机性最大。由于现货交易没有其他特殊的限制,交易又较灵活方便,因此,交易的随机性大。 (4)交收的时间最短。这是现货交易区别于远期合同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根本所在。现货交易通常是即时成交,货款两清,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行商品的交收活动。应当指出,某些交易方式,例如信用交易中的赊销方式虽然实物交割与货款交付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但仍属于现货交易的范畴。 (5)成交的价格信号短促。由于现货交易是一种即时的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的商品交收的交易方式,因此,买卖双方成交的价格只能反映当时的市场行情,不能代表未来市场变动情况,因而现货价格不具有指导生产与经营的导向作用。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以现货价格安排未来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要承担很大的价格波动风险。现货交易的这一特点是它的不足之处。 现货交易的优点 现货交易是以现货市场为基础进行的,现货交易也称为网上现货商品交易,因为我过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人口众多,故而商品经济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不远的将来,一半的商品将在网上进行。从97年开始,国内已经纷纷成立了各种商品的专业交易市场,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交易金额成几何级增长。这充分说明:现货交易让我们拥有了一个无限的发展空间。 (1)投资成员多:现货生产商、现货使用商、套利投机商 在现货交易里,我们所做的就是套利投机商!现货交易市场上市的交易品种在现货市场中较大的价格波动幅度,完善的交易机制有利于投机者灵活买卖,风险控制,充分博取价格波动中的的差价,从而获得巨额投资回报。 (2)信息明确,规律明显 现货交易是商用国际互联网进行集中竞价,统一撮合,在线结算,价格行情实时显示有利于交易商准确快速判断价格行情波动趋势 (3)操作简单,投资见效快 投资者可长线持有现货商品进行实物交收,也可短线即时买卖对冲交易,套取差价,正所谓投资小,风险小,回报快,收益高。 现货交易的功能 现货交易之所以源远流长,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创新和丰富,是因为它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不可替代的功能。 (1)现货交易是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直接手段。现货交易是人们接触最多的一种交易方式。消费者获得自己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所需要的各种商品,主要是直接通过多种形式的现货交易,尤其是零售这种现货交易方式来达到的。所以,现货交易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产生到今天,一直是各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交易方式。 (2)现货交易是远期合同交易和期货交易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从时间上来看,远期合同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历史,都比现货交易的历史短,尤其是期货交易的历史更短,只有100多年的历史。这是因为远期合同交易与期货交易都是在现货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和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客观需要时,才形成和发展的。因此,没有一定规模的现货交易,或者说超越现货交易这一阶段,远期合同交易和期货交易便无从发展。 现货交易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现货交易进入市场运作的切入点为电子商务,参与经营大宗初级原料商品包括农产品,金属类,建材类等多种交易品种,开展专业纵深的B-to-B商业模式。 (1)现货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在线结算服务,避免了企业的“三角债”问题。 现货交易采用先进的交易结算智能网络体系,在网上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由交易市场进行统一撮合,统一资金结算,保证现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成交后,市场为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结算,实物交收,先进即时入帐,保证买卖双方的共同利益,从而避免了我国企业现存的较严重的“三角债”问题。 (2)现货仓单的标准化,杜绝了“假冒伪劣”商品。 (3)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满足不同交易商的交割需求 (4)现货交易行业的形成,对我过现货贸易流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货交易是我过现货流通领域出现的新兴事物,在我过经济生活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先进的运作方式,特有的功能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有相同的地方,如都是一种交易方式、都是真正意义上的买卖、涉及商品所有权的转移等。不同的地方有以下几点: (1)买卖的直接对象不同。现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而期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 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2)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马上或一定时期内进行实物交收和货款结算。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到期获得实物,而是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或投资获利。 (3)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兑现,就要诉诸于法律。期货交易是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一对一谈判交易(或称私下对冲)被视为违法。 (4)交易场所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如粮油、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都是由一些贸易公司、生产厂商、消费厂家分散进行交易的,只有一些生鲜和个别农副产品是以批发市场的形式来进行集中交易。但是,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 (5)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保护,合同不兑现即毁约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期货交易除了国家的法律和行业、交易所规则之外,主要是经保证金制度为保障,以保证到期兑现。 (6)商品范围不同。现货交易的品种是一切进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货交易品种是有限的。主要是农产品、石油、金属商品以及一些初级原材料和金融产品。 (7)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货交易由于实行保证金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实行逐日盯日制度。结算价格是按照成交价为依据计算的。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市场 亚式黄金交易 交叉买卖法 产权交易市场 仓单交易 信用交易 债券期货 做空机制 升水 国债期货 国际黄金市场 外币套期保值 外汇交易 大宗商品 头寸 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者 对冲交易 巴黎证券交易所 巴黎金融市场 常用会计分录大全 抢帽子 拍卖 操纵市场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日本股票市场 日本证券市场 日本金融市场 期权交易 期货交易 期货会计 期货转现货 机会主义行为 杰利·格林 现代易货 现货 现货仓单 生产要素市场 经济关系 股指期货 股票交易市场 股票期货 股票现货 营销诊断 衍生证券 订货会 证券交易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S) 贴水 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市场 金融脆弱性理论 香港黄金市场 黄金 黄金T D交易 黄金期货交易 黄金现货交易 更多条目(59)... 关键字 现货交易,Spot Trading,网上现货商品交易,证券现货交易.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不定值保险”是“定值保险合同”的对称,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但无论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发生多大的变化,保险人对于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不易用市场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特点 不定值保险的特点在于,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通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某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了全部损失,若该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前的市场价格已低于订立保险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有权按该标的的全部实际损失(即该标的发生事故前的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支付赔偿;若该标的当时的市场价格高于约定的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赔偿。不定值保险和定值保险区别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业内人士把上述规定中的前者称为定值保险,后者称为不定值保险。按照上述规定,订立任何一个保险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可以选择定值保险,也可以选择不定值保险。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只有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是,也只能是定值保险;其他险种只能是不定值保险。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常用的险种有四个: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 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的格式条款对于保险价值,按照不定值保险,确定为“损失当时的市价”,即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见现行《财产保险条款》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 基本险和综合险的格式条款对于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则按照定值保险,确定为“出险时重置价值”(见现行《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这在实践中发生很大的问题。 假定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购置时价值是100万元,投保时经多年折旧,实际价值为20万元,投保基本险或综合险,如果被保险人按机器的实际价值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一旦发生部分损失,假定损失2万元,保险人按不足额比例赔付,只赔4千元;但如果被保险人要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O0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要赔100万元。这如何是好?还是上例,如果投保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就不会发生麻烦。 可见,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不能随意约定,只能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其他险种,如船舶保险、汽车保险,都一样。 那么,货物运输保险为什么是定值保险呢?因为投保时货物的实际价值,即市场价格,不能确定。货物的市价在起运地和目的地是不一样的。如果价格一样,商人就要做赔本买卖。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但这个约定不是没有约束的,一定要保险在合理的范围内约定。 还举上例,假定有一台旧机器,要从甲地运往乙地,重置价值100万元,投保时起运地市价20万元,运费4.98万元,保费0.02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把保险价值定为货价加运费和保费,为25万元。为了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也定为25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25万元,被保险人并没有额外得益。如果被保险人要提高保险价值,是可以的,但不能没有约束,其合理的范围是在30% 以内。上例中,被保险人可以把保险价值提高10 ,为27.5万元;也可以提高20 ,为30万元;还可以提高30 ,为32.5万元。再多就不行了。为了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也相应提高27.5、30或32.5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付相应的保险金额。赔付金额中超过25万元的那部分,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其他商业费用和部分商业利润。 总之,定值保险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不定值保险适用于非货物运输保险,这是因不同险种的特征而定的,不是随意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辩证理解定值保险 1、保险金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它是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保险价值则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并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2、在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如果是定值保险合同,不论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赔付。而在不定值保险中,即使标的发生全损,赔偿金额仍将受很多因素的制约:(1)是否足额投保。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的是足额保险,保险人将据实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是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投保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2)是否有免赔额或自负比例的限制。如果合同约定了绝对免赔额或要求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则即使是足额投保,保险人也不可能足额赔偿。 3、目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已明确其保险性质为不定值保险。本案中,冯某的车辆构成超额投保,其要求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是没有依据的;但保险人简单地以发票额来确定标的实际价值也是没有依据的。当事人的购买交易,有等价、低价、高价等不同情况,如果买方愿意以象征性价格将价值10万元的财产以1万元卖与好友,能说该财产的价值只有1万元吗?冯某的车辆价值如何,应参考该类车辆的市场价格、折旧因素并通过合理的估价程序才能确定。同时,因超额投保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向冯某返还超额投保部分的保险费。 不足额投保将导致保障不足,超额投保并不能获得超额赔偿,根据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才是最合理的投保安排,这是我们要提醒投保人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般来讲,期货交割的方式有两种: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近年,国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将现金交割的方式用于商品期货。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不允许进行现金交割。 现金交割的具体办法,可用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为例进行说明。假设某投资者在10月份以11 000点的价格卖出12月份交割的恒生指效期货合约1手,至12月末最后交易日仍未平仓。如果该合约的最终结算价为10 000点,则该投资者交割时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 000港元(不考虑手续费)。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交易方向相反,不是卖出1手,而是买入1手恒生指数合约,则该投资者亏损50000港元。相关词条 管理理论 管理软件 西方经济学 期货 国际金融 MBA 经济学派 股票 银行 保险 人力资源 经济学家 基金 财政 贸易 参考资料 1.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 2.和讯网:http://www.hexun.com/ 3.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不可争议条款 (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人寿及健康保险保单上常见之条款,说明在指定时间后(一年或二年),保险公司不得以受保人违反至高诚信原则等原因为理由废除合约或拒绝赔款。
目录 1 系统交易方法的定义 2 本条目相关链接 系统交易方法的定义 关于系统交易方法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说法。所谓系统交易方法,是指交易者运用交易系统来帮助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交易决策、交易计划、交易执行等问题的系统性的交易方法。 系统交易方法具有纯粹技术分析性、客观性、数量化、机械化、程序化、资金管理制度化、风险控制制度化、系统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采用系统交易方法,使得交易决策活动具有系统性和一致性,这对于交易者达到长期的稳定的获利具有根本意义。如果一个交易者采用系统交易方法进行交易决策活动,那么系统发出的每笔交易指令的具有相对稳定的获胜概率和期望收益率。这样一来,虽然交易系统发出的交易指令只具有一个获利的概率,交易系统不能保证每一个交易指令都能够获利,但是我们知道每一个交易指令的获利率的概率分布,这就使得在系统交易方法指导下的交易决策成为一种风险型决策。 确定交易系统发出的交易指令的获利率的概率分布的这一任务,在交易系统投入实战之前,已经由历史数据检验这一道工序完成。 相对于系统交易方法而言,还存在一种交易方法,那就是非系统交易方法。在一般情况下,非系统交易方法往往是完全不确定性决策。普通的散户投资者往往采用非系统交易方法,从而,普通的散户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往往是完全不确定性决策。 一个交易者从非系统交易方法到系统交易方法的进化,实质上是从完全不确定性决策到风险型决策的飞跃。' 系统交易方法是一种风险型决策。风险型决策的系统交易方法有利于交易者运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和方法,进行多种类型的分散化投资,降低系统交易整体运作风险,这一点对于非主力大资金非常有利。 本条目相关链接 《系统交易方法》
所谓不丧失现金价值,就是当保单正式生效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持续交费,保单此时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消失,仍旧属于投保人。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现金价值,一般为了简明易读,都会采用表格形式,并且在相关的条款中明确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以及所采用的利率。 不再进行交费,一般可以采取一下几种办法:(1)自动垫缴。就是说,投保人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按时交费,可利用保单已产生的现金价值来垫缴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2)退保。根据投保人申请,按照现金价值退还所得即为退保金。 (3)减额交清。将已产生的现金价值转换为一次性趸缴的保费,重新计算出一个新的保额。简单地说,就是不再交费,但是保障相应变低。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不发生变化。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办理了减额交清,仍旧可以退保,因为保单并不因此而丧失现金价值。因此判断张先生仍旧可以退保,并且不丧失变更前的现金价值。 (4)展期保险。即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费,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不发生变化。与减额交清相同,办理此手续后,不需要再交纳保费。 由柳洪平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