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曲线 其他参数变量固定的前提下,以利率为纵坐标,国民收入为横坐标,国际收支均衡函数的几何图形表示为国际收支曲线。相关条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执行和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法定准备金率
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按金交易) 合约现货外汇交易,又称外汇保证金交易、按金交易、虚盘交易,指投资者和专业从事外汇买卖的金融公司(银行、交易商或经纪商),签定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缴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便可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10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因此,这种合约形式的买卖只是对某种外汇的某个价格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承诺,然后等待价格出现上升或下跌时,再作买卖的结算,从变化的价差中获取利润,当然也承担了亏损的风险。由于这种投资所需的资金可多可少,所以,近年来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参与。 外汇投资以合约形式出现,主要的优点在于节省投资金额。以合约形式买卖外汇,投资额一般不高于合约金额的5%,而得到的利润或付出的亏损却是按整个合约的金额计算的。外汇合约的金额是根据外币的种类来确定的,具体来说,每一个合约的金额分别是12,500,000日元、62,500英镑、125,000欧元、125,000瑞士法郎,每张合约的价值约为10万美元。每种货币的每个合约的金额是不能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改变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定金或保证金的多少,买卖几个或几十个合约。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利用1千美元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卖一个合约,当外币上升或下降,投资者的盈利与亏损是按合约的金额即10万美元来计算的。有人认为以合约形式买卖外汇比实买实卖的风险要大,但我们仔细地把两者加以比较就不难看出差别所在,请详见下表。 假设:在1美元兑换135.00日元时买日元 实买实卖保证金形式 购入12,500,00日元需要 US$92,592.59 US$1,000.00 若日元汇率上升100点 盈利 US$680.00 US$680.00 盈利率 680/92,592.59=7.34%0 680/1000=68% 若日元汇率下跌100点 亏损 US$680.00 US$680.00 亏损率 680/92,592.59=7.34%0 680/1000=68% 从上表中可以发现,实买实卖的与保证金形式的买卖在盈利和亏损的金额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的差距,实买实卖的要投入9万多美元,才能买卖12,500,000日元,而采用保证金的形式只需1千美元,两者投入的金额相差90多倍。因此,采取合约形式对投资者来说投入小、产出多,比较适合大众的投资,可以用较小的资金赢得较多的利润。 但是,采取保证金形式买卖外汇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保证金的金额虽小,但实际撬动的资金却十分庞大,而外汇汇价每日的波幅又很大,如果投资者在判断外汇走势方面失误,就很容易造成保证金的全军覆没。以上表为例,同样是100点的亏损幅度,投资者的1千美元就亏掉了680美元,如果日元继续贬值,投资者又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就要造成不仅保证金全部赔掉,而且还可能要追加投资。因此,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对等的,但如果投资者方法得当,风险是可以管理和控制的。 在合约现货外汇交易中,投资者还可能获得可观的利息收入。合约现货外汇的计息方法,不是以投资者实际的投资金额,而是以合约的金额计算。例如,投资者投入1万美元作保证金,共买了5个合约的英镑,那么,利息的计算不是按投资人投入的1万美元计算,而是按5个合约的英镑的总值计算,即英镑的合约价值乘合约数量(62,500英镑*5),这样一来,利息的收入就很可观了。当然,如果汇价不升反跌,那么,投资者虽然拿了利息,怎么也抵不了亏掉的价格变化的损失。 财息兼收也不意味着买卖任何一种外币都有利息可收,只有买高息外币才有利息的收入,卖高息外币不仅没有利息收入,投资者还必须支付利息。由于各国的利息会经常调整,因此,不同时期不同货币的利息的支付或收取是不一样的,投资者要以从事外币交易的交易商公布的利息收取标准为依据。 利息的计算公式有两种,一种是用于直接标价的外币,像日元、瑞士法郎等,另一种用于间接标价的外币,如欧元、英镑、澳元等。 日元、瑞士法郎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合约金额*1/入市价*利率*天数/360*合约数 欧元、英镑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合约金额*入市价*利率*天数/360*合约数 合约现货外汇买卖的方法,既可以在低价先买,待价格升高后再卖出,也可以在高价位先卖,等价格跌落后再买入。外汇的价格总是在波浪中攀升或下跌的。这种既可先买又可先卖的方法,不仅在上升的行情中获利,也可以在下跌的形势下赚钱。投资者若能灵活运用这一方法,无论升市还是跌市都可以左右逢源。那么,投资者如何来计算合约现货外汇买卖的盈亏呢?主要有3个因素要考虑。 首先,要考虑外汇汇率的变化。投资者从汇率的波动赚钱可以说是合约现货外汇投资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盈利或亏损的多少是按点数来计算的,所谓点数实际上就是汇率,比如说1美元兑换130.25日元,130.25日元可以说成13025点,当日元跌到131.25时,即下跌100点,日元在这个价位上,每一点代表了6.8美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等每种货币的每一点所代表的价值也不一样。在合约现货外汇买卖中,赚的点数越多盈利也就越多,赔的点数越少亏损也就越少。例如,投资者在1.6000价位时买入1个合约的英镑,当英镑上升到1.7000时,投资者把这个合约卖掉,即赚1000点的英镑,盈利高达6,250美元。而另一个投资者在1.7000时买英镑,英镑下滑至1.6900时,他马上抛掉手中的合约,那么,他只赔了100点,即赔掉625美元。当然,赚和赔的点数与盈利和亏损的多少是成正比的。 其次,要考虑利息的支出与收益。本文曾叙述过先买高息外币会得到一定的利息,但先卖高息外币就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是短线的投资,例如当天买卖结束,或者在一二天内结束,就不必考虑利息的支出与收益,因为一二天的利息支出与收益很少,对盈利或者亏损影响很小。对中、长线投资者来说,利息问题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生要环节。例如,投资者在1.7000价位时先卖英镑,一个月以后,英镑的价格还在这一位置,如果按卖英镑要支付8%的利息计算,每月的利息支付高达750美元。这也是一个不少的支出。从目前一般居民投资的情况来看,有很多投资者对利息的收入看得比较多,而同时忽视了外币的走势,从而都喜欢买高息外币,结果造成了以少失多,例如,当英镑下跌时,投资者买了英镑,即使一个合约每月收息450美元,但一个月英镑下跌了500点,在点数上赔掉3,125美元,利息的收入弥补不了英镑下跌带来的损失。所以,投资者要把外汇汇率的走势放在第一位,而把利息的收入或支出放在第二位。 最后,要考虑手续费的支出。投资者买卖合约外汇要通过金融公司进行,因此,投资者要把这一部分支出计算到成本中去。金融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是按投资者买卖合约的数量,而不是按盈利或亏损的多少,因此,这是一个固定的量。 以上的三个方面,构成了计算合约现货外汇盈利及亏损的计算方法。 日元、瑞士法郎的损益计算公式为: 合约金额*(1/卖出价-1/买入价)*合约数-手续费+/-利息 而欧元、英镑的损益计算公式为: 合约金额*(卖出价-买入价)*合约数-手续费+/-利息 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欧美、日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是合法的,交易商和交易行为受到政府的监管。
什么是做空 做空是指预期未来行情下跌,将手中股票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跌后买进,获利差价利润。 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机制,交易的是商品的标准合约而不是商品本身。所以期货中只需有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根据需要直接买卖商品的合约。而做空就是在预计商品价格要走低的情况下,直接卖出商品合约的操作。因为我们卖出的是未来特定时间交割的商品合约,所以只要在到期日之前履约即可,卖出时手中不必有相应的合约。履约的手段分为对冲和交割,对冲即买入等量的合约平仓,交割则是拿出符合标准的实物商品。 期货交易简单的说就是涉及三个东西:一份合约,买(合约或实际货物),卖(合约或实际货物)。如果在合约中是买方,那么合约履行之后,卖掉(合约或实际货物),就完成了一次或赚或赔的交易,而如果在合约中是卖方,就要在合约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买到(合约或实际货物)或把已拥有的(合约或实际货物)拿去卖,就也完成一次或赚或赔交易。保证金(通常是交易金额的10%)用来确保买家必须要以合约价在合约期限中买,卖家必须要以合约价在合约期限中卖。 期货做空说白了就是在合约中做卖方,想要完成高卖低买的交易行为。 以豆粕为例,我们来做一次期货做空的模拟交易。这交易的过程是这样的,你先约定了一份合约(先不管你是和谁签订了合约),这合约里面的约定价格是3800元/吨(你是卖家),合约是有履行时间期限的,比如说是六个月。 在这六个月之间,如果豆粕价格下降了,降到3500元/吨,假如你在合约中是卖方,你的合约中又已经约定好了在这六个月之间你随时可以以3800元/吨的价格将这份合约履行,这时你就可以买来市场上3500元/吨的豆粕或合约,卖给合约中的买家,这样你完成了一次做空的交易了。 期货市场中空方投机一般是看准了某期货品种价格将下跌,就在合约中作高价卖出的卖方,价格下跌了,就可以高卖低买获利了。 期货市场中空方人为操作投机一般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先调动各种力量推高某期货品种的价格,造成此期货品种即将上涨的虚假态势,然后与多方签订高价合同,引君入瓮后,开始砸盘,此期货价格即直线下跌,空方由此获利。做空概述 做空是一种股票期货等投资术语:就是比如说当你预期某一股票未来会跌,就在当期价位高时卖出你的股票,再在股价跌到一定程度时买进,这样差价就是你的利润。其特点为先卖后买的交易行为 做空是股票、期货等市场的一重操作模式。和做多是反的,理论上是先将货卖出,再买进归还。一般正规的做空市场是有一个中立仓提供借货的平台。这种模式在价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够获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货进来卖出,等跌了之后在买进归还。这样买进的仍然是低位,卖出的仍然是高位,只不过操作程序反了。做空与止损的区别 做空与止损的最大区别在于:止损卖出后,未必再买回来,造成的资金损失是非常现实和残酷的。而做空是卖出后还会逢低买回来,在不扩大原有被套损失的前提下,还会获取一段反向操作的利润。因此,做空比止损更容易被投资者接受,投资者在实施做空操作时和实施止损操作时相比心态更稳定、行动更果断、失误率低,而成功率高。做空实施的要点 实施做空时应注意的要点是: 一、要求投资者要具备对市场整体趋势的研判能力。 因为做空只适用于大盘处于下跌趋势通道时的,其它时期,如大盘处于横向整理阶段或牛市行情阶段都不能采用这种操作技巧。因此,要求投资者必须要认清未来趋势的大致运行方向。 二、做空要把握好股价运行的节奏,要趁股价反弹时卖出,趁股价暴跌时买入。 在弱市的下跌途中经常会出现短暂的反弹行情和跳水般的暴跌行情,投资者要充分利用这种市场的非理性变动机会,最大限度的利用股价的宽幅震荡所创造的差价机会来获取利润。
国际收支危机是指一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国际收支发生巨额逆差。国际收支危机的概述 国际收支危机是一种信用危机,表现为银行或金融机构流动性资金严重不足而发生挤提和倒闭,或者投资者对一个国家的偿债能力丧失信心而导致资金停止流人或大量流出,以及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突出表现为一国货币的突然的迅速贬值,股市急剧下挫,外资流人锐减或大量流出,造成国际收支支付困难。这种类型的金融危机亦被称为“国际收支危机”。国际收支危机是国内经济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期积累的后果。它的爆发又会进一步恶化国内经济问题,对各国经济增长和人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损害。如何防范国际收支危机,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国际收支危机的产生 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一国或地区进口贸易激增,出口贸易锐减,外汇入不敷出,国际收支长期处于逆差状态,为弥补逆差大虽输出黄金、变卖部分海外资产或向国外借款,以解燃眉之急,这种国际收支形势称为国际收支危机。主要资本主义国际爆发国际收支危机,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参战国家军费开支猛增,加上大规模的短期资金移动和巨额的战争赌款,破坏了各国国际收支的平衡。1929~1933年爆发的资本主义世界严霜的经济危机,迫使各国相继放弃金本位制度,国际贸易受到严霞阻碍,通货膨胀加剧,资本主义各国普遍发生了国际收支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除了远离战场的美国和依附美国的美洲国家以及永久中立国瑞士之外,欧洲各国由于战争军费开支浩尢,导致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初期,由于战争破坏以及经济恶化,欧洲各国国内物资奇缺,通货膨胀持续发展,同时,由于生产能力尚未恢复,加上美国依仗其政治经济优势,对外垄断国际市场,对内高筑关税壁垒以限制进口,欧洲各国国际收支状况普遍恶化,出现持续性巨额逆差,黄金外汇储备枯竭,形成了严重的“美元荒”。60年代以来,美元与英镑连续发生危机,国际间投机性的短期资金流动频繁,再加上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的影响,西方各国不断出现国际收支危机,成为阻碍工业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战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实行工业化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扩大制成品和工业原料的进口,但它们出口的初级产品价格却远远低于进口制成品的价格,这就形成了贸易条件的恶化,最后导致国际收支持续性的逆差,从而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国际收支危机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领域内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际收支危机的表现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收支经常处于顺差或逆差的不平衡状态中。当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两项收支相抵后,出现巨额的支大于收的差额,对外负有巨额的到期债务,市场上对外国货币的需要激增,而国家银有又没有足量的外国货币来满足市场需要,被迫出售黄金或向外国借款来调节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如果各国政府出现国际收支巨额逆差时,不及时采取各种调节政策和调节措施,就会对其经济和政治产生严重影响。调节国际收支危机的方法 调节国际收支危机的调节政策和措施主要有: (一)贴现政策, (二)建立外汇平准基金; (三)对本国的货币的对外汇率进行法定贬值或促使下浮; (四)鼓励劳务出口,平衡国际收支; (五)实行外汇管制国际收支危机预警指标 国际收支危机具有很强的突发性,但其实并不神秘。激发国际收支危机的导火索尽管有所不同,墨西哥危机起因于总统遇刺、政局动荡;亚洲各国金融危机则肇端于索罗斯的投机冲击,但它们的内因基本一致——即国内经济问题,价格信号扭曲(汇率、利率和物价等),经济存在脆弱性和易变性的特点。 可以本币高估作为判断是否会发生国际收支危机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通过计算购买力平价汇率(PPP汇率),比较名义汇率和PPP汇率的关系来判断某种货币是否处于高估状态。如果名义汇率高于PPP汇率,则说明本币高估;如果名义汇率低于PPP汇率则说明本币低估。但是由于PPP汇率无法从市场直接获得,必须通过大量的样本采集和复杂的计算,其时效性较差,而且样本的选择对计算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直接使用PPP方法不易于对形势作出及时的判断。 在实践中,一国国际收支问题可从该国的一些经济金融表现中有所反映,这些表现可通过以1萨标来测度。 1.实际汇率 实际汇率定义为当期与基期该国名义汇率之比乘以当期的美国通货膨胀指数与当期的该国通货膨胀指数之比(两个通涨指数基期均以100计)。即实际汇率=(当期名义汇率/基期名义汇率)×(美国通涨率/该国通涨率)实际汇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相对名义汇率变化情况的指标。实际汇率不断下跌(即升值),则说明该国货币存在高估的情况或趋势。 2.实际GDP增长率 实际GDP增长速度的不断下降,标志该国经济基础的脆弱。 3.相对通货膨胀率 这是指该国通货膨胀率与美国通货膨胀率之差。相对通货膨胀率的上升,对一个国家是有害的,而且也影响该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4.国际国内利率差 国内利率过分高于国际利率,标志着本币的可能高估。 5.国际国内利率差变化 国际国内利率差的攀升表示利率已成为高估汇率的保护工具。 6.实际利率 当期实际利率是当期名义利率与其GDP平减指数之商。实际利率较高,可能反映投资回报率较高;但是,如果较高的利率伴随着较低的经济增长率,则预示着经济可能存在着潜在的问题。 7.国内储蓄率 这是指国民收入中储蓄所占比例,计算公式为(国民收入一消费)÷国民收入,其中的消费指按支出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消费支出。国内储蓄率越高,表示该国对国内资本的依赖程度越低。 8.贸易差额 9.经常项目差额 贸易赤字和经济项目赤字,说明该国对外部门经济非均衡。 这将使得这个国家经济基础脆弱,很难经受外资突然停止流人的考验。 lO.外资流入的期限结构 流入的外资结构越短期化,说明其外资的流入趋势越易发生根本性逆转。 用于辅助判断的指标还有外汇储备和进口商品结构等。
外汇的作用 (一)促进国际间的经济、贸易的发展。用外汇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不仅能节省运送现金的费用,降低风险,缩短支付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更重要的,是运用这种信用工具,可以扩大国际间的信用交往,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国际经贸的发展。 (二)调剂国际间资金余缺。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资金配置不平衡。有的国家资金相对过剩,有的国家资金严重短缺的,客观上存在着调剂资金余缺的必要。而外汇充当国际间的支付手段,通过国际信贷和投资途径,可以调剂资金余缺促进各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外汇是一个国家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偿国际债务的主要支付手段。它跟国家黄金储备一样,作为国家储备资产,一但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履约保证保险 目录 1、 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2、 履约保证保险的特性 3、 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方式的区别 4、 银行适用履约保证保险时的风险防范 履约保证保险概述 ......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假如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具体而言,该履约保证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熟悉,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假如,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利率的固定性,假如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由于借款人自身的偿债担保能力较差而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政策性又较强,因此借款人投保也不为一个权宜之计。 3、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同时该法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又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但是并非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履约保险业务。九十年代前期,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做履约保险业务,形成行业垄断之势。近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日趋繁荣,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关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在形式上具备了经营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能力,但是只有那些经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此类业务。这不仅在我国保险人资格需要有特许性,在世界各国也大抵如此的。 履约保证保险的特性 根据上述履约保证保险的性质,我们会发现它与一般的保险业务不太一样,而究竟不同在哪里呢?现将该类保险的特征总结如下: 1、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人、银行。而一般的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而将受益人列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这是因为一般的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直接的无任何阻隔的赔偿,而履约保证保险赔偿针对的不是对投保人即借款人损失,而是针对投保人的债权人即银行的损失。 2、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一般的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对一般的财产保险而言是指特定的财产或者与财产相关的财产利益;相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则是指人的生命或健康。而相对于履约保证保险而言,其标的是“履约”,而履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一个标的,它依附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符合主合同中有关对债务人义务的规定,这种保险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偿付、违约、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因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单独存在。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有偿还的义务。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险,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在此就不再详述。只是值得一提的是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一旦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它就取得了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此时保险公司的权力很大,其对借款人的债权追索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借款人的债务人,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基于其债权人的地位可以就被保险人的一切财产行使追偿权。 4、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格外严格。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其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信用性,因此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的审查是非常小心的。只有在他们对借款人按时还款有信心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承保,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所承办的大多数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借款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实质上只是一种投保的手续 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方式的区别 履约保证保险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仅是他们所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但是针对银行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担保方式。而从履约保证保险的最终的作用来看,它也确实担负着担保的职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它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那么为什么有了上述的诸种担保方式后,银行仍然还有时要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呢?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 1、为什么有了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银行仍然还会选择履约保证保险? 大家都知道,银行所采用的主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证,而这两种担保方式在履行担保任务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基于此项权利可以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这种担保方式在银行发放贷款时经常使用,但是这种担保方式在实际中存在这一些弊端,具体而言(1)就抵押标的价值而言,一方面由于物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可能使其在被处置时的价值小于设定时的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预期的清偿。另一方面,随着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现,增加了对抵押物价值评估的难度。(2)就抵押登记而言,我国银行借贷业务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双方签订的时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但是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又较为繁琐。(3)就抵押物的变现而言,银行在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置抵押物时,往往由于抵押物的性质而要由特定的机构拍卖,还要经过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这就增加了银行将其债权变现的难度,进而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正常运营。 其次就保证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针对银行,其所运用的保证担保方式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障。然而这种担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显而易见的:(1)保证在理论上属于人保范畴,因此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在债权的追索方面不具有优先权。(2)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限制性很强,例如担保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十八条等等。使得银行在稍不留神的情况下就可能使其债权脱保。此外还由于一些保证人的性质比较的模糊,在认定上模棱两可,这也给银行的债权带来了风险。(3)现代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和获利性并存,一笔交易成就或毁灭一个企业的现象并不罕见。那么这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即保证人在设保时经营状况良好,而到它该履行保证责任的时候已经完全没有清偿能力,从而使银行的债权落空。 2、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 鉴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中,银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证,现仅就抵押、保证与履约保证保险的关系加以论述。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的关系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两种担保方式。那么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和抵押或保证,或者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抵押和保证的时候该如何去处理呢?相信通过下面的阐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约保证保险体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担保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保险法律关系。它所体现的保证法律关系体现在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的保证书;它所体现的保险法律关系体现在借款人写给保险公司的投保申请书和保限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因此在履约保证保险在履行担保职责时不能将其简单的划归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更不能认为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于履约保证保险适用。可是当它们并存于同一债权时,银行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将此条做反面解释,也就是说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同转让,而根据物权的原理,物权人对物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因此可以肯定这样的推理是无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仅有通知的义务,而无须获得债务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并存同一债权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着障碍,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只是给银行多加了一层保险锁,使其债权受偿的机率大大加强了。因为银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法所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同时在该协议书中注明: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的赔付资金到位后,银行将转让其对借款人的主债权和担保权给保险公司,银行将不再介入原来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非凡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银行适用履约保证保险时的风险防范 1、保费交付的问题 为什么说到适用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防范时首先提到的就是保费交付的问题呢?回答这个问题要追溯到对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上。 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至今学术界仍颇有争议。而理论界的这种争议,则直接影响到了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有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保险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又没有提出异议,以致后来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难道要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双方的义务即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而投保人履行交费义务?这似乎有失公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部分学者又主张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可是这种主张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投保人交费为条件的论调,对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又该如何解释?这个条件的成就是以投保人交付完所有保险费为准还是以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为准? 综上所述,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履约保证保险时为了债权的安全起见,银行应督促借款人一次性全部交付保险费。假如借款人与保险公司协议采取分期分批交付保险费的,那么应要求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明示,履约保证保险协议自投保人第一次交付保费之日起生效。 2、履约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 银行可以通过履约保证保险取得债权清偿的保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保障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因此对于这个限度又一个明确的熟悉,有助于银行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债权。 履约保证保险仅仅是针对由于借款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财产损害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时,应非凡注重保险公司所答应的承保的范围。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下述的几种情况是不予以承保的: (1)由于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众所周知,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情形与履约保证保险所保险的由于借款人主观过错而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初衷有悖,因此保险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会在履约保证保险中排除此种情形的赔付。而银行业应该防范于未然,针对此种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与借款人商定风险的分担或者采取其他的保险险种和担保方式予以化解风险。 (2)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时的立场通常是对借款人在运用借款所购得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或者交付问题引发合同纠纷而影响其如期还款的情形不予以赔付。原理相同,因为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并不是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履约保证保险所担负的职责已经被超越,这种情形应该属于产品质量保险的范畴。此时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商定,由供销商对此种情况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采取其他的担保方式和保险方式。 3、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不能发挥预期效力的情况 (1)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的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届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对银行进行赔付后,本应享有债权的追索权,这点在此之前已经详述。可是一旦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就意味着银行是借款人的唯一债权人,借款人除对银行外不再对其他人负有偿付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后,借款人并没有求偿权。也就是说这时的保险公司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不仅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难以接受,在理论上讲也违反了平等和诚信的民法原则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基本原理。这时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银行的债权面临风险。 (2)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机构,它做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目的不仅仅是赚取可观的手续费,而且它们还知道在为数不多的需要它们赔付的案件中它们还可以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担保人身上挽回部分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会在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中与银行约定,在银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款的同时,银行要将银行对借款人的一切追索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可是假如先前银行与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部可以转让,那么银行就无法将它对借款人的担保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对银行进行赔付,从而使得履约保证保险协议书形同虚设。另外,履约保证保险通常还对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负责,假如银行与担保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话,又与保险公司约定转让担保权与获得赔付同时进行,仍让存在着影响履约保证保险效力的情况。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履约保证保险保险期间的问题。原则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应当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相同,但是实践中却并非全都如此。有一些履约保证保险的期间远远短于主债权的期间。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不应理所当然依据担保法而简单的加以确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但是在实际处理此项业务时,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担保的可实现情况,对履约保险期间慎重加以对待。
目录 1国际收支调节的财政分析法概述1 2国际收支调节的财政分析法的结构1 3国际收支调节的财政分析法的优缺点分析1 4参考文献 5相关条目 国际收支调节的财政分析法概述1 国际收支调节的财政分析法(The Fiscal Approach to Balance of Payments)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是英国经济学家在探讨英国二战后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的原因时提出的。他们认为,传统的国际收支理论不能解释英国的实际情况,英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根源在于80年代以前的财政扩张政策。政府巨额的预算赤字必然导致国际收支的不平衡。所以,只有控制预算赤字,才能恢复国际收支均衡。 国际收支调节的财政分析法的结构1 该理论主要把一国分为国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并分别分析各部门对一国综合国际收支产生的影响。该理论认为私营部门的逆差是由个人自由决定而产生的,因而不是政府当局所关注的问题;而国营部门产生的逆差,却是一国国际收支的主要问题。政府当局的支付问题与财政和债务管理问题具有内在联系。与以往传统理论观点不同的是,该理论认为国际收支与预算赤字及政府债务这两个问题完全是一个与国际收支密切相关的问题,要讨论国际收支问题,就必须重视国家财政预算和债务管理。 该理论的结构是根据资金流量等式: 对外部门的金融资产净额=国营部门的金融资产净额十私营部门的金融资产净额 如果国营部门金融资产净额为正数,则一国经常项目为逆差,当该逆差额增加到无力承受的程度,而不得不求助于政策纠正时,就出现了问题。经常项目逆差可分为两部分,即国营部门逆差和私营部门逆差。 该理论认为,私营部门经常项目的逆差,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预期的正确性得到自动的调整,政府无须干预;而国营部门经常项目逆差则是政府当局应予以关注的问题。 国营部门的经常项目=国营部门的财政赤字-国营部门对国内私营部门的债务(包括创造的货币) 按照这一等式,国营部门经常项目逆差相当于其金融债务的总增加额减去由国内储蓄所吸收的部分。所以,减少外部逆差可通过减少国营部门的财政赤字,或通过增加国内债务的办法来加以解决。因此,该理论认为,只有一国国营部门所形成的对外债务,才才会导致国际收支的不均衡,而与私营部门的债务无关。解决不均衡的惟一途径就是采取适当的财政和债务管理政策。 国际收支调节的财政分析法的优缺点分析1 优点 只有预算政策适当,才不会发生国际收支不均衡。该理论无疑是20 世纪80 年代国际收支调节理论的义一创新,它把国际收支不平衡与政府的预算赤字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不仅对英国,而且对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状况也有一定说服力。此外,该理论也可作为解释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并能影响其经济政策。 缺陷 财政分析法有其可取的一面和独到之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私营部门财务赤字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方面,它过分强调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作用,否定政府干预的作用。而事实上,私营部门仍能间接融通国营部门的外部逆差;在论述直接管制问题时,以直接管制的强制性来否定外汇管制对政府外部债务的作用,则缺乏说服力;该理论只注重长期趋势分析,并基本否定吸收分析法和货币分析法。货币政策在短期内能够影响国际收支。利率政策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的影响也很大,这些因素有助于解释短期国际收支情况的变化。财政政策能影响到经济各方面,并具有时滞效应。由此可见,该理论也难以对国际收支的均衡调节做出理想的解释。 参考文献 ↑ 1.0 1.1 1.2 王雅杰《国际金融(理论·实务·案例)》M 相关条目 国际收支调节的结构分析法 国际收支调节的吸收分析法 国际收支调节的弹性分析法 国际收支调节的货币分析法
期货保值 企业面临的风险1、采购风险 近年以来铁矿石、焦炭的价格持续上涨,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大中型钢铁生产企业平均炼钢生铁制造成本上升57.57%,1-5月制造成本增加1530亿元,加上期间费用上升和出口关税及退税率调整增加成本合计达2340亿元。然而随着次贷危机影响蔓延而导致的全球经济下滑,也使得铁矿石价格出现下滑,企业在前期所采购的矿石也因此而造成了贬值。截至10月15日,铁矿石压港量已达到8,900万吨,处于超饱和状态,相当于2-3个月的进口量,钢厂铁矿石库存也普遍达到4个月以上。而不堪高成本和需求疲软,小钢厂最为集中的唐山地区的停产面已经达到60%。矿石价格的波动大大增加了企业在采购阶段的风险,风险总结为,原材料采购后,在加工完成前或者加工完成但成品未销售前,成品价格下滑或者原料、成品价格共同下滑。2、销售风险 由于前期我国CPI指数居高不下,稳定物价成了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此大环境的影响下,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却面临产品销售价格的上涨相对较少,挤压了企业的销售利润。近期随着宏观经济调控使得CPI指数出现回落,铁矿石的价格也开始下滑,但产品销售价格顶点位置也基本确定,并也出现了下跌趋势,三季度以来,国内外钢材价格从峰值急速下滑,中国钢材价格如螺纹钢跌幅达37%,从而也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风险,风险分为:销售价格下滑或者成品销售困难,都将直接影响企业销售利润。 而且由于我国钢铁企业对进口铁矿石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铁矿石的价格呈现刚性。这也从侧面说明,由于铁矿石的进口定价权不在我国钢铁企业手中,导致钢铁企业既无法控制成本,又无法锁定利润。钢铁企业利用上市期货品种优化企业经营管理1、利用“线材、螺纹钢”期货品种 随着原材料及钢材的价格波动越来越剧烈,整个钢铁行业对钢铁期货上市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由于我国钢材品种规格繁多,如果钢材总体在期货市场上市,存在许多困难,因此选择普通线材、螺纹钢等两个品种可操作性较强。首先,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普通线材、螺纹钢的生产国。其次,普通线材、螺纹钢两个品种标准相对规范简单,有利于交割标准化。那么钢铁企业能否运作这两个“准上市场品种”建立新的营销模式呢? 答案是肯定的,钢铁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目前期货市场上市的线材品种得到的预计走势,也就是说我们在生产经营过程可以利用期货的上市品种价格作为参考,有选择性的进行在期货市场上的保值策略。进而达到在现货与期货市场“两条腿走路”的目的。2、期现营销模式对比 其次由于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存在着预付款订货、赊销等结算方式,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资金流动性,增加了企业本可以用于再生产的资金,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一旦买方违约,拒绝支付货款,则卖方企业就承担了所有的风险,损失惨重。因此赊销这种销售方式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时间成本而且使企业承担了很大程度上的信用风险。 若选择通过期货市场进行销售,就可以完全克服以上现货交易的缺点。首先,不存在违约行为。当卖方在期货市场注册仓单后,一旦有买家愿意接货,即按照商品交易所有关规定先形成配对,然后双方按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完全实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保证了企业充足的资金流动性。一旦配对成功,若买方违约,拒绝接货,则该方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卖方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以铜为例,若买方违约则需支付卖方合约价值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对卖方而言,不仅没有损失货物而且可以得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补偿。其次,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期货市场进行的是保证金交易,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使用10%左右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买卖操作,如果进行交割才随交割日期有临近增加资金,与现货相比大概可以降低75%左右资金成本,使得企业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第三,期货市场基本不存在赊销情况,避免了“要帐难的问题”。由于期货市场的最后交割买卖双方都要通过期货交易所,卖方的货及买的资金都要事先打在交易所的帐面上,进行资金转划后再交割,因此避免了赊销情况的发生。3、期货市场其他的优越性 (1)拓展销售渠道 期货市场交割不同于现货交易,期货交割方式的多样化,也使得企业运用期货市场建立营销模式时,增加企业经营灵活性,钢铁企业还可以通过期转现业务提前实现现货的销售,期货市场给企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2)提供套利交易机会 根据期货钢铁价格与现货价格的价差变化进行期现套利、跨合约套利等方式来增加企业的运作模式。举例,当钢材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时,可以在期货市场卖出,这样操作企业既可以实现正常利润,也可以获得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的额外价差利润,企业可以选择平仓,也可选择交割。 (3)方便库存管理 期货市场的根本特性在于各种远期合同价格的不同,其有形体现便是商品库存。在期货市场,库存价值反映了仓储的有形成本、资金成本以及对今后商品相对稀缺量的期望与判断,前二者是直接的管理企业的产品存货。而期货上不同月份合约的报价给企业库存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依据,根据企业销售计划也可以在期货市场建立虚拟库存,也可以抛售现货库存进行保值。4、可采取的几种策略 (1)卖出套期保值 当期货价格被高估或已超出企业的平均销售目标价格时,企业可以采取套期保值操作,对企业的正常利润进行锁定,防止现货价格下跌而出现的利润年缩水或亏损,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利润。 (2)维持一定库存比例,高价抛出现货或近期合约,低价买入远期合约 当近期现货价格或者期货合约价格高于远期期货价格时,而且企业拥有一定量的库存,企业可以采取卖近买远的策略,从而实现世纪库存向虚拟库存转换,降低企业正常销售成本,提高资本利用率。 (3)适当抛向远期合约保值 当近期现货价格或期货合约价格低于远期期货合约价格时,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现货销售的前提下,适当抛向远期合约进行保值,在锁定正常利润的同时实现利润最大化。 (4)买入套期保值远期虚拟采购 当期货价格被低估时,或者低于企业一般成本之下时,企业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买入套期保值,锁定成本。保值 钢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常会受到原材料及成品的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可预测的价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