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贷款 房改房贷款是指借款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以其向房屋产权单位购买的可出售公有住房作为抵押物而获得的贷款。
金融信托金融信托是以信用基础的资产(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将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在实物信托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其财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开发、长期金融、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等功能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信托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金融信托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这些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信托业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银行业、保险业鼎足而立,构成了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法律特征 中国金融信托与管理企业集团整体上市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的信托业务部。在中国,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中国,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因信托的具体情形不同而不同:信托存款的风险全部由受托人承担;委托贷款与投资的主要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甲类信托贷款与投资风险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信托贷款与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 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职能 金融信托的职能是金融信托业务应有的职责和独具的功能。金融信托具有多种职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有以下三个: 1.财务管理职能。这是金融信托最基本的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处理财产或代办经济事务等。比较典型的管理行为有委托投资、委托贷款等;典型的处理行为有代为出售或转让信托财产;代办事务则主要包括代收款项、代为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等。 2.融通资金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信托业务,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或对其他客户给予资金融通和调剂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信托机构将货币资金无论用于贷款、投资或购买、出售有价证券,都能发挥融资的职能;二是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物资上的融通与货币资金的融通;三是通过受益权的流通转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融通。 3.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的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多边经济关系,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要与诸多方面发生经济往来,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特别是代办经济事务为经济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发挥沟通和协调各方经济联系的职能。 法律关系 金融信托投向构成图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1.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从事金融信托则要由金融信托机构进行。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法律对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也有规定。如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能成为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人),不能直接参与投资办企业。另依有关规章规定,在中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受托人限于经过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2.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客体。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能够成为信托公司经营对象的信托财产主要有货币、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一般不能成为金融信托的财产。如在中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就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生存方式从现代世界信托业的发展看,信托业得以生存和壮大的基本条件是:第一,社会经济发展中用于储备的金融资产(虚拟化)越来越多,储备的选择面越来越宽,不断地对信托业务产生新的需求,信托业所受之托也越来越多。这个大环境在中国同样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用于储备未来的、可以投资于实体经济之外的、希望能够由专家打理并获得更大收益的各种非商品(可以脱离现实商品交换)类财产。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环境(特别是虚拟经济的市场机会)已经为信托业的高速发展打开了上升空间。 第二个条件是,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完善,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不仅受到保护,而且拥有绝对的自由支配权。这个条件在中国正在改善,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已经有了清晰的表达,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正在使各类法人拥有了越来越大的财产支配权。我们期望,清晰产权不仅仅要局限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要向鼓励产权私有的层面拓展。 第三个条件最重要,它指完善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完善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指绝大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必须由市场而非政府决定,还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这两个市场能够平衡健康发展,金融资产的虚拟化以及虚拟化的金融资产向现实的商品货币转化的市场条件。这个市场条件正是中国目前还不具备甚至是认识模糊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是惟一准许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是可以联结实业与金融资本、股权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现代金融企业、是联结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惟一金融纽带。由于中国仍有相当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并非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使投资者难以形成符合客观规律的市场预期。由于许多企业的行为,包括金融企业的行为并非出自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考虑,而是经营者甚至有权者权利的考虑,所以很多在市场上表现的行为或发出的信号经常是扭曲或虚假的。 发展方法1、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信托公司的内部结构调整;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建立起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设置预警系统;制定岗位责任制、档案、信息管理办法等配备相应的稽核、审计人员通过各种控制力一式和手段。信托公司实现对内部组织体系、各岗位人员全力一位控制。保证业务稳健有序地进行。2、审批程序不规范,乱设金融信托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金融信托机构理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后方可开业。但在一些地方,往住借口本地区情况特殊,只由主管部门审批就挂牌营业,既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也没有依法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甚至连统计报表也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呈报,导致管理失控。3、不断完善信托投资机构内部的各种约束机制。当今世界各国的信托业都十分重视其内部约束机制的建立,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薄弱环节。虽然1994年起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具体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不适应之处。因而要进一步改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区别于银行业,适应信托业的经营管理。此外,要建立风险调控机制:要实行责、权、利分明的目标责任制,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信托,更要建立各种日常检查、稽核制度。 中国状况按国际金融业的分工习惯,各类金融信托机构往往是社会具有风险偏好的金融资产的托管机构。由于风险与收益的正比例关系,不满足一般性或低收益的风险投资越多,金融信托业就越红火。在中国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大潮之中,由于产权关系不清,风险投资的责权不明,注定使金融信托业要几起几落。近来,又有几家金融信托公司突然跌入深渊,其中滋味耐人琢磨。 中国的金融信托业之所以“怪事”频发,除了一些经营者和投资人的“短线”经营意识等个案之外,有一个普遍性或根本性的问题,即金融信托业是否具有良好的生存环境,整个行业包括管理层都没有看清:如果说,金融业中的银行、保险,甚至证券等行业都可以生存并发展在计划经济或“半生半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唯有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只能依赖市场经济充分发展、产权界定非常清晰的市场环境。可以说,没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就没有金融信托业堂堂正正经营本业的市场,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信托业。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金融信托业的宗旨,也是信托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重要标志。受人之托的重点是“人”;代人理财的重点是“财”。信托业是受“人”之托的,这个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而是指不仅有产而且享有自主财产绝对支配权的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独立产权的人;信托业的代人理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财”,而是指社会上可冒较大风险、可以降低流动性要求并希望得到更高收益的财,是那些无论盈亏都由自己承担,没有他人指责或追究责任的财。对这些企图追求高收益的自主财产而言自然要承担更高的市场风险,这种高风险是事前认定,是成败概率都有,收益由财产所有者享有,损失也必须由财产上所有者承担的。不能成归己,败由人,更不能通过信托合约转嫁风险,由受托人完全来承担,这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的情况却是本末倒置,从事风险投资却不愿承担风险或没有(行为)能力承担风险。中国的市场制度主体或企业根本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是国有或公有的,现在的企业产权制度仍然是模糊的。大量国有企业的法人拥有的仍然只是名义上的账面财产,损失是要追究个人责任的。因此,中国的金融信托业的所谓本业就变成了“受(法人)个人之托,代人理财由自己(信托业)承担损失之财”。这就极可能演变为:代别人理财,却自己背雷。 参考资料[1] 金融界 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849234[2] 中证网 http://www.cs.com.cn/xt/01/200412/t20041210_540898.htm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汇资金存入银行,不规定存期,银行开具存折作为凭证,个人可随时凭存折续存或取款、存取金额不限的外币储蓄存款。存款币种一般仅有美元、港币、日圆、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九种货币,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中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账。
人物简介 欧阳日辉,男,1973年8月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欧阳日辉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的副院长,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经历 1996年获湖南师范大学史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5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年11月至2007年11月,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财政学研究。2007年加入中国专家学者协会。1999年7月至2006年7月,在人民出版社从事编辑工作,曾任该社教育出版中心副主任(副处级);2006年就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研究领域 制度经济学、宏观调控、财政学、期货市场。研究成果 曾参与国家和省部级课题近十项,目前主持国家教育部课题。代表作:《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制度分析》(2006年专著)、《所有制改革攻坚》(2005年,与邹涛教授合著,获第五届全国先进生产力理论与实践成果奖著作奖二等奖);《十六大之后:关注中国面临的紧要问题》副主编;《拿什么“赌”明天:信用与现代消费》(编著);《宏观经济与金融分析》(参著);《入世后:再论中国面临的紧要问题》(参编);《解决:中国再度面临的紧要问题》(参编);《焦点:二十一世纪中国面临的十大问题》(主编)。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作品介绍基本信息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制度分析》 作者:欧阳日辉 出版社:重庆出版社 ISBN:7536675216 上架时间:2006-3-29 出版日期:2006 年2月 开本:32 页码:373 版次:1-1内容简介 本书对中国期货市场的制度变迁进行系统研究、完整表述,构建制度供给-需求模型和成本-收益模型,利用路径依赖理论分析中国期货市场制度变迁。本书对中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中国期货市场是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案例。从制度供给和需求来看,中国期货市场是政府经济改革的需要,政府是制度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地方政府迫于财政压力、部门出于利益驱动、官员为了政绩,对兴办期货市场积极性很高。在期货市场建立之初,组织成本和摩擦成本是非常巨大的,特别是清理整顿过程中,组织成本中的相当部分形成沉没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但是,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缘故,政府并没有过多地考虑这些因素。中国期货市场建立之初,利益集团实现了部分潜在利润,但是,由于在期货交易所的性质、市场定位、品种选择、企业需求与政府初衷等方面存在初始选择偏差,期货市场陷入了一种低效率甚至锁定的境界。本书对中国和美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制度创新是期货市场发展的永恒动力的结论。...
比价效应(Price Comparison effect) 什么是比价效应 所谓“比价效应”就是指与同类型公司之间通过诸如经营业绩、流通股本、募集资金所投入项目等方面进行直观比较后,来影响二级市场中的股价最终定位。 目前在二级市场中新股的比价炒做方法一共分为两种: 一是点对面的比价; 二是点对点的比价。 前一种比价方法相对宽松,主要是在新上市公司与整个行业所有公司之间展开,寻求的是与行业内上市公司平均股价的一种平衡。 后一种比价方式相对较为狭隘,主要是在两家公司之间展开,寻求的是两者之间的共振。 比价效应的影响 近期一些微观方面的政策信息仍然在影响着股票市场的走势。一是中小企业板块的推出一下子给目前主板市场的新股产生了极大的比价效应。昨日上市的龙元建设居然仅仅上涨了17.04%,创近期以来新股上市的最低纪录。而出现如此走势与中小企业板块即将推出有着一定关联。这其实也从昨日大幅下跌的个股几乎是清一色的次新股中得到佐证。 二是QDII再度被媒体披露更是强化了市场的比价效应。据报道,为了让国内保险资金通过海外投资获得进一步增值,国务院已原则批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市场,外管局正和保监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这与前期社保基金海外投资话题联系在一起,让我们看到QDII离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了。而QDII的推出无疑会加大市场的比价效应,这必然会使得相关个股丧失中长线的投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能够发行H股的个股大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就是中大盘股。因此,此类个股在目前虽然表面看来已有止跌企稳迹象,但这种比价效应的存在仍然使得此类个股存在着向下的引力。 比价效应的运用 下面我们就用一些实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1999年上市的福日集团,上市初总股本25600万,流通盘 7000万,99年预测业绩是0.17元,公司主要从事电视机的生产,属于家电行业,由于在99年长虹等家电类公司已经沦落为市场中的没落贵族,因此对于这么一个同样以家电生产为主,未来没有太大发展前景、经营业绩又比较差的公司,普遍抱以嗤之以鼻的态度,上市首日股价就呈现出了一路走低的局面,两天内按开盘计算跌幅达到将近30%。 然而市场投资者却同时忽视了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比价效应”,尽管家电类公司已经没落,但贵族气质却无法予以磨灭,99 年家电类股票的股价仍基本定位在10元以上,当时长虹最低为12元,康佳最低为15元,厦华最低为11元,即使进入ST的熊猫和黄河也都停留在8元以上,平均价格达到10元以上,这样当时股价才5元出头的福日集团显然价格被低估了,日后其股价在2个月内越过10元,实现翻番,该股的成功炒做可以说是点对面比价效应最佳典范。 此外西水股份作为“明天资源”系列的一成员,在华资实业、明天科技股价均定位在15元以上后,12元绝对不是其最后的股价定位,随后该股7连阳的拉升也可以视作为点对面比价效应成功炒至于点对点的比价效应最佳范例,则是周三上市的九龙电力,该股与凯迪电力之间的比价分析在周三的神光观点中已经详细的阐述过,这里就做省略。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比价效应”是在新股中寻找黑马的最犀利工具,在未来新股大量上市流通的时候,可对此加以灵活运用。 当然,这仅仅是中长线考虑的,就目前来看,市场最重要的不是大盘的系统风险,因为无论是整体平均市盈率还是目前的指数点位均到了一个相对低位的区域。更为重要的是,不少新发行的基金们的净值已跌破1元面值,甚至有0.94元净值的新基金,而从历史走势看,出现此类情况的时候,往往也是基金市场调整暂告一段落的时候。也就是说,近期市场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弹。 但仍然要防止个股的风险,道理很简单,一是比价效应使得部分高企的次新股开始了价值回归之路。在中小企业板块发行新股时间未完全明朗之前,此类个股的调整不会轻易结束,说不定还有后续的次新股加入到杀跌行列。二是券商地雷也要防止,从目前来看,券商重仓股是继控盘庄股之后的又一地雷。辽宁成大的跌停、内蒙华电的破位已充分说明了券商地雷的爆炸力。
也门第纳尔简介 ISO 4217 Code:YDDUser(s):South YemenSubunit:1/1000filsCoins:2.5, 5, 10, 50, 100, 250 fillsBanknotes:250, 500 fils, 1, 5, 10 dinarsCentral bank:Bank of YemenThe dinar was the currency of South Yemen between 1965 and 1991. It was divided into 1000 fils.The dinar replaced at par the short-lived South Arabian rial, itself replacing for only one year (1964) the East African shilling. The conversion rate seems to be of 20 shillings = 1 rial, thus setting the rial initially equal to the pound sterling. The dinar was replaced by the rial following unification with North Yemen. The exchange rate was 1 dinar = 26 rials. 也门第纳尔纸币
境外资产保护信托设立流程境外资产保护信托(offshore asset pro- tection trust, APTs) 所谓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又称为外国资产保护信托,在近年来颇为盛行,尤其是美国。这种信托的成立目的,主要是在保护委托人的财产,使其财产不会受到债权人的诉追,而成为另类用以保护与管理财产的手段。其方式是由委托人选择对其所为信托在法律上有利的地点,例如一般所知的开曼群岛、百慕达群岛以及巴哈马群岛等,设立信托。 此等地区因为不承认外国判决,而特别要求债权人必须直接在该国行使诉讼权,因此一旦委托人于当地设立信托,并将资产移转到国外,也就达成其保护资产,并降低未来有朝一日遭受债权人诉追的风险。 兴起原因 境外资产保护信托在近年来开始风行,主要的原因不难推知。首先,当然是从资产规划与保障的角度出发。委托人若对于自身国家的信托法制或其它资产保障制度缺乏信心时,极有可能会透过成立此种信托的方式,在国境以外寻觅有利的环境以保护资产。 其次,随着地球村的观念日渐普遍,委托人在规划信托时,也会作全球性的思考与布局,从而选择对自己资产有利的环境设立信托。再者,设立此种信托的目的,自然也不能排除为了规避债权人诉追与执行的动机,这种情形在美国十分常见。 详言之,许多债权人对于委托人提起诉讼后,如果委托人设有此类信托,则往往会造成债权人发生诉讼上不经济的情况。例如纵使债权人取得美国法院的执行命令,但因不受前开地区或国家的承认,因此债权人必须前往信托所在的特地地区或国家,对于债务人也就是委托人提起诉讼。 试想,债权人为此所付出的代价,首先面临的就是旅途上的花费与辛劳,紧接着也可能面临对于当地法律不熟悉的风险,而可能无功而返,除此之外,也可能面临担负举证责任及消灭时效届期等种种不利,因此为了取得外国法院的判决,债权人所付出的代价甚高。反过来说,对于有心利用此种信托达到前述目的之委托人而言,的确构筑了一道让债权人不易翻越的城墙。 当然,信托的设计理念原则上都是中性而无色彩的,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也是如此。此外,就此种信托而言,其优点有:一、使所保护的资产不受到潜在诉讼的威胁。 缺点当事人对于资产的有效控制时间较为长久。然而,如果论及此种信托的缺点,举其大者如下: 1.成立此种信托的费用较高,而且其必须负担连续到来的年费与办理税捐申报手续,这也常成为是否设立此种信托的考虑点。 2.此种信托可能遭致有心人士的滥用:除了有心规避债权之人外,也会出现有心人士利用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从事藏匿合法资产以避免税赋,以及将不法资产用以洗钱(money laundering)。 换言之,不论是避税或是洗钱,都是将资产置于一信托中,并设法让资产经由一完全不同的信托回到委托人手里。因为透过此种信托,在外观上委托人或行为人对于信托并无控制权,而受托人是位于不承认美国法或引渡条约的外国,也因此,此种信托常被作为掩饰或误导的媒介。 信托的种类依设计者的心念可以千变万化,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也可谓是提供了另一种饶富创意的资产规划模式。当然,就其它国家实施此种信托的经验以观,亦可说是毁誉参半。 如何在提供委托人资产保障以及债权人的合理获偿二者间取得平衡,并不容易,但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上,随着个人资产管理观念的发达,在政策上与法制上如何因应此种信托的运用,是可以提前思考的。 以美国为例,其多半透过各种执业伦理与责任的规范,对于协助信托成立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或投资顾问等)加以规范;此外,1986年的洗钱防制法也扩张了洗钱的定义,而将广泛的财务交易行为包含在内,以杜绝法律之逸脱。 未来此种信托如果普遍开放,有心使用者也必须就成立所需的费用、资产性质、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管辖国家的的政经风险情况加以考虑,以期真正达到设立的宗旨。参考资料[1] 中证网 http://www.cs.com.cn/xt/03/200708/t20070820_1181339.htm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汇资金存入银行,约定存期、整笔存入,银行开具存单作为凭证,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存款。存款币种与活期储蓄相同。存款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种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