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期权的产生 期货期权是继20世纪70年代金融期货之后在80年代的又一次期货革命,1984年l0月,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首次成功地将期权交易方式应用于政府长期国库券期货合约的买卖,从此产生了期货期权。相对于商品期货为现货商提供了规避风险的工具而言,期权交易则为期货商提供了规避风险的工具,目前,国际期货市场上的大部分期货交易品种都引进了期权交易。 期货期权的内容 期货期权是对期货合约买卖权的交易,包括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权。一般所说的期权通常是指现货期权,而期货期权则是指“期货合约的期权”,期货期权合约表示在到期日或之前,以协议价格购买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商品或资产期货合同。期货期权的基础是商品期货合同,期货期权合同实施时要求交易的不是期货合同所代表的商品,而是期货合同本身。如果执行的是一份期货看涨期权,持有者将获得该期货合约的多头头寸外加一笔数额等于当前期货价格减去执行价格的现金。如果执行的是一份期货看跌期权,持有者将获得该期货合约的空头头寸外加一笔数额等于执行价格减去期货当前价格的现金。鉴于此,期货期权在实施时也很少交割期货合同,不过是由期货期权交易双方收付期货合同与期权的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而引起的结算金额而已。 期货期权的优点 与现货期权相比,期货期权具有以下优点: (1)资金使用效益高。由于交易商品是期货,因此在建立头寸时,是以差额支付保证金,在清算时是以差额结帐,从这个意义上讲,期货期权可以较少的资金完成交易,因而也就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2)交易方便。由于期货期权的交易商品已经标准化、统一化,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便于进行交易。 (3)信用风险小。由于期货期权交易通常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的对方是交易所清算机构,因而信用风险小。 期货期权的缺点 与现货期权相比,期货期权也有明显的缺点,其最大缺点是由于是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上市的商品种类有限,因而协议价格、期限等方面的交易条件不能自由决定。就优势而言,如果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做保值交易或投资交易时,配合使用期货期权交易,在降低期货市场的风险性的同时提高现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成功率,而且还能增加盈利机会。
定义 汇率标价方法(ExchangeQuotation): 确定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先要确定用哪个国家的货币作为标准。由于确定的标准不同,于是便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外汇汇率标价方法。常用的标价方法包括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美元标价法。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又叫应付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1、100、1000、10000)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就相当于计算购买一定单位外币所应付多少本币,所以叫应付标价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日元、瑞士法郎、加元等均为直接标价法,如日元119.05即1美元兑119.05日元。 在直接标价法下,若一定单位的外币折合的本币数额多于前期,则说明外币币值上升或本币币值下跌,叫做外汇汇率上升;反之,如果要用比原来较少的本币即能兑换到同一数额的外币,这说明外币币值下跌或本币币值上升,叫做外汇汇率下跌,即外币的价值与汇率的涨跌成正比。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标价法。它是以一定单位(如1个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欧元、英镑、澳元等均为间接标价法。如欧元0.9705即1欧元兑0.9705美元。 在间接标价法中,本国货币的数额保持不变,外国货币的数额随着本国货币币值的对比变化而变动。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少,这表明外币币值上升,本币币值下降,即外汇汇率上升;反之,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多,则说明外币币值下降、本币币值上升,也就是外汇汇率下跌,即外币的价值和汇率的升跌成反比。双向标价 外汇市场上的报价一般为双向报价,即由报价方同时报出自己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由客户自行决定买卖方向。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价差越小,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成本越小。银行间交易的报价点差正常为2-3点,银行(或交易商)向客户的报价点差依各家情况差别较大,目前国外保证金交易的报价点差基本在3-5点,香港在6-8点,国内银行实盘交易在10-50点不等。美元标价法 用于外汇市场上交易行情表。美元标价法又称纽约标价法,在美元标价法下.各国均以美元为基准来衡量各国货币的价值(即以一定单位的美元为标准来计算应该汇兑多少他国货币的表示方法),而非美元外汇买卖时,则是根据各自对美元的比率套算出买卖双方货币的汇价.这里注意,除英镑、欧元、澳元和纽币外,美元标价法基本已在国际外汇市场上通行。 其特点是:所有外汇市场上的交易的货币都对美元报价,除英镑等极少数货币外,对一般货币均采用以美元为外币的直接标价。
目录 1什么是保险费率市场化 2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效应 3费率市场化带来的挑战 4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作用 5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对策 6参考文献 什么是保险费率市场化 保险费率是保险供给和保险需求之间交易的价格,是保险产品价格的反映。从国外保险市场看,保险费率可分为三种:即法定保险费率、公定保险费率、市场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和价格规律来有效地配置保险资源,因此,它多指市场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前提条件是将条款和费率制定权下放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关系来制定费率。 保险费率市场化实际上就是让保险产品的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利用费率杠杆调控保险供需关系,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性。保险费率市场化包括费率决定、费率传导、费率结构、费率管理、费率机制、资金价格、劳动力价格等要素的市场化。保险费率作为经济杠杆在保险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宏观上,保险费率能够调节保险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微观上,能够改变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偏好。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保险市场组织体系,将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与建立新的保险费率调节传导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并整体推进,同时,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以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构造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良好微观经济基础。目前除保险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再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需要加快建立,进而形成完整、有效、互动、灵敏的保险市场体系。 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效应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保险市场也会因此而发生复杂的变化,但费率市场化的基本效应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这三者构成了保险市场的其他复杂变化的基础。 (一)费率水平下降 费率水平下降主要表现为体制性下降和竞争性下降两个方面。体制性下降主要是由经济体制转轨造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业不仅承担着补偿由各种风险引起的经济和社会损失的责任,而且还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建设筹集资金的重任,因此保险业必须有较高的利润产出能力。在当前条件下,我国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承保利润,单一化的利润渠道以及垄断性的保险经营,必然导致保险费率被高估。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保险公司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商业经营主体,市场才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点,这种职能与角色的变换必然使费率水平下降。 竞争性下降则是由保险经营由垄断型向竞争型转变造成的。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在垄断经营条件下,厂商的产品价格必然偏高,因此我国保险在垄断经营的条件下费率也会被高估。随着保险市场由垄断型向竞争型的转化,在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消费者主权回归的条件下,除少数险种(如农业保险)的费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上升以外,大部分保险产品的费率会下降,回落到保险市场的均衡水平,甚至会低于该水平、低于保险经营成本。 目前竞争性降费的实例典型的有机动车辆险和企业财产险的费率下降。自广东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以来,深圳市保险市场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分别于 2001年4月、7月和10月实行了三个阶段的改革,其结果是车险费率连下三个台阶。截止2002年第一季度,深圳车均保费已由去年同期的6683元下降到4070元,降幅达39%.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平均费率也由4年前的3%下降到目前的1%左右,有些保险公司将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降到原来的20%时也很难将该业务做成。 (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在短期内会有所恶化 由于费率市场化会导致保险费率水平的下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此而趋薄甚至变成负数,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又容易导致保险公司进一步降低费率,从而出现降费—赔付率上升—经营状况恶化—提高市场份额的期望—降费的恶性循环。有些公司可能因为来不及扭转局面而会出现长期性的恶化并进而被收购或兼并。 (三)保险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费率市场化赋予保险公司自主开发保险产品的权力,必将极大地激活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并带动各种服务的创新。随着新产品、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保险供给水平不断提高,新的保险市场也将不断被开拓出来。同时,在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不减少的同时,费率下降也降低消费者的投保成本,从而进一步唤醒消费者的保险意识。特别是在费率市场化以后,保险中介机构参与费率调整的机会大大增加,他们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通过压低费率或者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招徕更多的保险业务,进一步培育和激发了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消费者的保险支出也将随之增加。在保险供给能力与保险消费需求的共同增长且相互作用之下,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将会迅速扩大,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将加速释放。 费率市场化带来的挑战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日渐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也日趋成熟,在保险监管方面,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充实,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逐渐形成,基本具备实现费率市场化的条件。但与此同时,费率市场化对我国保险公司的挑战也相当明显,这些挑战主要包括: (一)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挑战 由于费率市场化将导致费率水平的下降,因此费率市场化构成了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重大考验。如果因费率下降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消费影响,就不仅会降低保险公司对费率市场化的支持度和能动性,甚至产生抵触,而且会降低保险公司参与费率市场化的能力,导致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步伐被推迟。现实情况恰恰在于,由于经营环境的恶化(注:总的来看,保险市场化的深化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当前保险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比较普遍,同时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没有进行及时的改革和完善,导致保险公司的内外经营环境出现恶性化的发展趋势。),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在下降,成为制约费率市场化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 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来看,2002年1-6月,我国人身险营业费用、手续费和佣金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67.45%、212.99%和 28.92%(注:在此我们要关注的是,2002年1-6月,我国人身险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84.4%,其原因在于寿险公司推出了大量的新产品,市场反应热烈。但是,寿险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保费增长本身就具有递增的特征,而其成本不应有剧烈的上升,否则会影响到将来的给付。),这表明我国寿险公司的营业成本在迅速增加、财务状况恶化。财产险公司的情况也不理想,2002年1-5月我国财产险市场的综合赔付率已达43.52%,比上年同期上升6.95个百分点,有些险种的赔付率已经超过了50%,企业财产险的赔付率甚至达到了70%.经营状况的恶化必然导致盈利能力的下降,2002年1-6月,我国全部寿险公司的账面利润为5.9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84亿元,降幅达49%.全部财产险公司同期账面利润为69.6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84亿元,降幅达49%.全部财产险公司同期账面利润为69.68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9.1亿元,降幅达22%. 费率下降必然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相应提高,以弥补由于费率下降所造成的承保利润的亏空。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结果也很不理想。 2001年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为3702.79亿元,当年实现收益为139.49亿元,收益率为4.3%.2002年1-6月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4776.08亿元,实现收益82.57亿元,收益率下降到1.95%. 更为严峻的是,在承保利润下降已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况下,短期内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难以有明显的改观。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利好因素较少,降息对股票市场的刺激效应有限,却降低了协议存款和债券的收益率,保险资金运用的赢利空间不大。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目前仍然局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决定》在向企业开放保险资金运用的同时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国内保险公司期待已久的成为基金公司发起人和尝试混业经营、加快金融产品融合的愿望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使保险公司的赢利渠道仍然受到较大的限制。而且,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开拓市场的主打产品——投资连接型、分红型产品也因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获利能力的低下而使该类产品的竞争力削弱,退保率上升(注:2002年1-6月我国投资连结险的保费收入为41.1亿元,同比下降36%,退保率为4.9%,上年同期投资连结险的退保率则仅为0.1%,同比增长了4.8个百分点。)。 (二)对保险市场规范化的挑战 我国保险市场的格局是:在数量上占10%的保险公司占有95%左右的市场份额,而其余的数量上占90%的保险公司占有5%左右的市场份额。众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急于提高各自的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方面不惜代价和成本,亮出浑身解数争夺市场,而位居前列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既有的市场优势和份额,在市场竞争方面也大展身手,使保险市场硝烟弥漫、风声鹤唳,各种非规范竞争层出不穷,保险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受到消极影响。当前国内保险市场上非规范竞争的表现主要有: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在设立地区壁垒的同时跨地区开展保险业务;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诋毁竞争对手;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保险市场等等。其中,通过高手续费、高返还率、低实际费率争揽保险业务、安全无事故返还等最为常见,这种自杀式的竞争手段不仅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非规范竞争手段的泛滥表明保险公司规范竞争手段的不足。除了利用价格手段以外,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足够有效的手段、特别是服务方面的手段赢得竞争优势。费率市场化在赋予保险公司自主确定条款和费率的权力,在保险公司已经习惯于用价格竞争手段开拓市场的情况下,有可能充分利用这种自主权进一步降低费率,出现竞相压低费率的恶性竞争的局面,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各种规范化的竞争手段由此进一步受到排挤,使费率市场化的真正意义得不到实现,而且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大面积亏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从规范意义上看,竞争手段的丰富和完善是保险公司迎接费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但在费率市场化迅速推进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技术条件去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竞争手段,而倾向于直接降低费率并导致恶性竞争。所以就短期而言,费率市场化对规范保险市场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挑战 费率市场化目前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应变能力,同时对于保险公司也是一个考验。在一定意义上,费率市场化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构成了挑战。具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除了上文论及的赢利能力的挑战外,还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构成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挑战: 第一,对保险公司抗御市场风险、应对市场不确定性能力的挑战。费率市场化对保险公司可能造成的风险除了保费收入减少、支付困难以外,还会导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相对增加。同时,由于费率市场化会导致费率下降,投保人可能会要求退保后依照低费率重新投保,使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此外,由于费率市场化使市场稳定的“屏障”被冲破以后,保险市场会因费率的波动而波动,保险市场由此也会变得更加不确定。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推进的过程中,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各种国内外政治、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都会因国内的利率、汇率等造成压力甚至冲击,这必将造成费率波动的诱因,从而对稚嫩而又脆弱的保险市场造成冲击,使保险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恶化。 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除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因资本实力较强、市场份额较高而具有相对较强的抗御市场风险、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以外,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相应实力都较弱,难以抗御费率市场化以后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因费率市场化而使保险公司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或者因费率市场化而使保险市场的波动性增强,都将会对保险公司抗御市场风险,应对市场不确定性构成挑战。 第二,对保险公司技术能力的挑战。费率市场化使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压力加大,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扩大自己的品牌效应。但是,我国许多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实力的限制,产品开发的组织机构建设和技术力量的组建工作都还非常薄弱,有些甚至还没有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实践,其产品和服务主要是靠模仿和改造其他公司,因而还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开发与服务创新。同时,保险费率的厘定要以良好的精算技术为基础,而目前我国寿险精算尽管已有一定的历史,但主要是对国外技术的模仿,还没有建立适应中国寿险市场的精算技术体系。非寿险精算学则刚刚引入我国,不仅精算技术人员高度稀缺,而且非寿险精算所需要的大量历史性、基础性资料严重缺乏或失真,使非寿险精算因缺乏基本技术的支持而无法展开。 (四)对保险监管的挑战 有效的保险监管是费率市场化顺利推进的条件和保障,当前保险市场降费的过滥和无序是保险监管不力的反映,同时也表明保险监管还难以适应费率市场化的需要。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于对保险机构设置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审批,习惯于通过对有突出性不良表现的市场行为的监管,而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与偿付能力有密切关联的一系列指标体系的监管严重不足,使保险费率不能被有效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同时,由于信息监控手段的缺乏和技术能力的缺乏,保险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对保险市场的费率变动进行跟踪监控,不能对费率的调整做出合理与否的科学判断,也难以对各种保险产品的费率提供参考性的数量标准和指导,导致保险市场的费率变动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任其发展。此外,对于各种恶意降费行为,保险监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予以制止和制裁,而且执行的力度也不够,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也使费率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如果费率市场化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层开,必将构成对保险监管的严峻挑战。 对于费率市场化的挑战问题,我们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在现行条件下,尽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费率市场化是我们当前必须走的一条路。我国费率市场化的一个很重要的现实背景是:国内的保险公司面临着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威胁与挑战以及WTO规则对我国现存的保险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的挑战。我们加入WTO、遵循WTO的普遍规则决不是要引狼入室、扼杀国内企业,如果是这样,我们不去加入也就是了。我们加入WTO一方面是为了引入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增强国内企业融入国际经贸活动的能力,也使我们能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强我国对国际经贸活动所遵循的游戏规则的影响力,从而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因此,我们加入WTO不是要给国内保险公司断生路,而是要为其找生路。 费率市场化也并非洪水猛兽,费率市场化也会促使保险公司加快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内部管理,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节奏,更加注意风险的防范和成本的控制,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始了费率市场化的实践,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费率市场化的洗礼,培育了一定的应付挑战的能力。只要我们从容面对,精心实施,加强监管,我国的费率市场化一定能取得预期的成效。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作用 首先,推行保险费率市场化符合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综观国际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目前,除法定的保险以外,商业保险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发达国家都已实现了市场化。日本用了四年时间基本完成了保险费率的市场化,在欧洲,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资产投资状况等制定可承担的费率和手续费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灵活的车险费率制度使欧洲车险呈现出勃勃生机,目前,欧洲各家产险公司普遍实行车险费率分级制,即按每辆车的行驶纪录来确定保费。如,连续两年未发生事故的可降低一档费率,连续多年无事故发生的,可以享受相当低的费率;而当年发生事故的,第二年投保时,将提高两档费率。不同档次的费率差别相当大,既可以鼓励车主安全驾驶,降低赔付率,又可以防止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深圳车险市场费率改革的影子。因此,在金融业改革和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今天,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推动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对加快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其次,推行保险费率市场化将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充分、公平竞争。不可否认,价格竞争是一种较低层次的市场竞争方式,但同时它也是最有效的竞争方式之一。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将凭借其规模化经营、高水平管理和投资经营所带来的低成本、低费用,而有资格在国内市场上实行保险产品的低价“倾销”。与此相比,目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由于在统一费率这棵“大树”的保护下,一方面缺乏公平竞争、依法竞争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又在采用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的不正当手段大打赔本的“价格战”,因此,国内保险市场长期以来就一直处在一个“市场保护”和“混乱竞争”同时存在的畸形状态。 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这种状况将得到改变:一方面,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将从“地下”走上 “地面”,这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一些经营好、成本低的保险公司将有效地拿起价格竞争的武器,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综合优势。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中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将大大增强,这对迎接入世后的挑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推行保险费率市场化将使被保险人获益匪浅。长期以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一直是监管当局实行统一保险费率最主要的出发点。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不可否认对保险市场费率实行严格限制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如通过对长期保险产品设置最高预定利率来确保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并以此来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而通过对短期保险产品设置最低价格标准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利益的公平性,防止恶性竞争导致保险公司无力履行保险责任而使被保人受损。 但是,统一价格政策的实施却使国内保险费率水平长期高于市场自然均衡水平,同时也使保险业长期处在一个易于生存的市场环境中,内部缺乏激励和创新,外部缺乏压力和竞争,价格杠杆的缺位直接导致保险市场上产品结构趋同,品种单调。随着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实施,保险费率总体走势将趋于降低,并且不同的风险群体将享受不同的费率水平,这将有效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同时,费率市场化还将促使保险公司强化竞争和创新意识,及时准确地对市场需求变化作出反应,并开发出适合不同类型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费率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的费率管理体制是费率市场化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费率市场化的初期尤其如此。为此,我们要建立由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科学分工的保险费率管理体制。《决定》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鉴于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实际费率比较混乱,同时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缺乏独立制定条款并厘定费率的能力,注意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条款和费率厘定方面的指导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由于保险行业协会有诸多保险公司参加,可以更好地协调保险公司的行为,消除他们在费率和条款方面的显著差异和分歧,还可以沟通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的重要信息,使保险费率既符合监管要求,也能反映和调节市场供求,保证市场效率。同时,由于保险行业协会掌握了大量的市场信息,可以对保险市场上普遍使用的险种制定参考性的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可以在参考性费率基础上自主确定浮动的范围。 此外,保险中介机构在费率市场化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其熟悉市场、掌握大量信息和具有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优势,为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进行指导和帮助,有些甚至可以代理保险公司的费率精算与厘定。 (二)加强保险公司精算体系的建设 精算是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针对我国保险公司精算基础较为薄弱的现实,费率市场化要以完备的保险精算体系为基础。首先是要制定和完善保险精算法规和精算制度,严格规范保险公司的精算行为。其次是扩大保险精算人才的培养面,壮大保险精算队伍,并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和精算资格认证制度,确保保险精算人员的质量。保险公司在目前国内精算人员严重短缺的条件下,应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的保险精算人才为公司服务。再次是加强保险精算研究,注意充分吸收国内外保险精算研究成果,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保险精算模型。同时,丰富保险精算体系,扩大保险精算的范围,使保险精算成为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基础。最后通过迅速收集、加工整理和补充数据资料等方式,建立保险精算数据库,使保险精算建立在丰富、完整而又真实的资料基础之上。 (三)提高保险公司产品、服务与营销创新能力 费率市场化为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创造了契机,保险公司应充分得这种自主权,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努力创新产品和服务。在费率与条款设计方面,改变单纯通过优惠的价格获得竞争的传统,真正立足于满足市场需求和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包装,使条款更加清晰易懂,简化投保程序以方便客户投保。加强公司产品和形象宣传,扩大公司的品牌影响,实现由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的转化。同时,开拓营销渠道,加强银保合作,充分发挥各类保险中介在产品营销中的作用。在营销中切实树立为客户服务的理念,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而提升客户价值,使客户利润贡献度和企业最终效益都能得到提高。 (四)增强资金运用能力 增强资金运用能力是费率市场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的发展,保险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将得到充分的体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因此将成为必然趋势,保险资金将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生力军。对此,保险公司应早做准备,通过增强资金运用能力,丰富公司的获利渠道和竞争手段,提高竞争能力。对于闲置资金充裕、资金运用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要力求充分把握市场机会,在多变的市场中获取利润。而对于闲置资金数量有限、资金运用能力不强的保险公司而言,则可以通过委托理财等方式将闲置资金委托给信誉好、投资能力强的金融机构运作。 (五)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 保险费率市场化在形式上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评价的市场化,而实际上是对保险公司综合竞争能力评价的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能力除了受到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的影响以外,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技术和管理。其中,国内保险公司目前最大的内伤就是管理水平的低下,组织结构的科学化是管理优化的前提。因此,国内的保险公司首先就要建立起市场化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其次,加强管理的基础建设。优化企业内部部门结构配置,优化企业内部流程,建立各种数据与信息收集、集中与分析和控制系统,同时,要吸收优秀人才进入管理岗位,提高管理的知识和技术含量。第三,强化公司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资本运作以及风险控制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强化风险约束,时刻注意防范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各类风险。 (六)强化保险监管 随着由费率管制向费率市场化的转变,费率监管成为一个全新的问题,因此,保险监管部门首先是要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使费率监管有章可循,其次是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如选择和完善一系列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信息系统,疏通信息渠道,将费率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控体系,对主要保险公司、主要险种的费率实施有效的跟踪监控。尽管监管机构不能直接干预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行为,但可以围绕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精算制度和组织体系进行监管,包括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对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的组建、精算人员的资格确认、精算工作规程以及精算工具与方法的选用(如寿险生命表)的监督等等。在特殊条件下,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GDTs中审慎例外的规定,实行短期的费率冻结和管制,对投保人和国内的保险公司进行必要的保护,以维持其偿付能力。 加入WTO以后,保险监管不仅在监管模式上要符合WTO的要求,在监管方式上也要符合WTO的要求,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保险监管。在费率监管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公开费率监管政策、监管制度和监管内容以及监管工作规程,并将各类监管检查的结果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木子。没有赢家的竞争J.中国保险,2002,(10)。 毕可广。竞争也要合作J.中国保险,2002,(10)。 张俊才。保险费率市场化与新产品开发J.保险研究,2002,(3)。 覃广华。产品费率风险的分析与防范J.保险研究,2002,(6)。
综合指数法是指在确定一套合理的经济效益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出经济效益综合值,用以综合评价经济效益的一种方法。即将一组相同或不同指数值通过统计学处理,使不同计量单位、性质的指标值标准化,最后转化成一个综合指数,以准确地评价工作的综合水平。综合指数值越大,工作质量越好,指标多少不限。 综合指数法将各项经济效益指标转化为同度量的个体指数 ,便于将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综合起来,以综合经济效益指数为企业间综合经济效益评比排序的依据。各项指标的权数是根据其重要程度决定的,体现了各项指标在经济效益综合值中作用的大小。综合指数法的基本思路则是利用层次分析法计算的权重和模糊评判法取得的数值进行累乘,然后相加,最后计算出经济效益指标的综合评价指数。
如何理财 如何抵抗通货膨胀为资金保值增值带来的巨大压力?如何在股市振荡时保证资金的安全?人们开始更加理性地思考“理财”二字的含义,稳健、安全、收益,已成为百姓理财的共同期待。 在股市、基金的持续下跌中,投资连结保险也未能独善其身而导致账户缩水。但同在振荡的市场中,万能险的投资收益率不但没有下跌,反而逆市上涨。根据各家保险公司披露的数据,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万能险产品收益率在5%左右,高者达到了6%,甚至更高。至尊双利“应运而生” 正是在此背景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日前在广东正式推出全国首创双重结算“至尊双利”终身万能寿险,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一份全面稳妥的理财方案,可使万能险产品与跌市“绝缘”的同时获取更高回报。 在“至尊双利”上市新闻发布会现场,中山大学保险系主任、博士生导师申曙光教授告知记者,他对市场上推出的万能产品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发现“至尊双利”产品是目前市场上唯一一款双重结算、双重利息的万能寿险,是唯一采取保额自动递增、会长大的万能寿险,是市场上给予持续缴费和追加缴费奖励最高的万能寿险。产品特色双从结算,两种利息 国内首款双重结算计息方式,进可攻退可守;月度结算利息体现利率走势,水涨船高,避免频繁转存的烦恼,终了结算体现股权投资,充分享受资本市场长期回报。 专家理财,承诺保底 投资业绩领先的58位专家团队精心打理,省心安心;投资策略稳中求胜,在追求高回报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保底收益。保额递增,按需调整 会长大的保险,基本保额每年3%自动递增,无需体检;全新添加保额调整功能,一张保单规划终身,全面体现“我的保险我做主”的理念。 缴费灵活,领取方便 缴费灵活,可随时追加保费,新增保费缓缴功能,5年后保费缓缴保障不变,同时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按需领取。持续缴费,奖励不断 按期缴费满5年,可一次性享受期缴保费10%的奖金,之后每缴一次,都可享受当次所缴保费2%的奖金,另外从第六年开始,如果每年追加保费,那么还可以享受当年所缴追加保费2%的奖金,多缴多奖。 账户透明,随时可查 客户可以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价值和收益,账户经营透明公开,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案例介绍 陈先生,30岁,企业白领,年收入15万。为获得更安全稳定的收益,同时拥有身价保障,他选择购买新华的“至尊双利”万能险,年缴保费2万元,缴费5年,并于第六年追加保费5万元,自我设定初始基本保额12万元,累缴保费15万元。到60岁,按中等收益测算,陈先生的可领取利益达到54.2万元;按高等收益测算,可领取利益达到70.9万元。陈先生在61岁至70岁期间将本金全部领回,在领完本金的同时账户价值仍然保持快速增长,70岁当年领取完本金的同时,账户中尚有大额养老金可供随时领取,按中等收益测算,陈先生可领取的利益还有64.7万元;按高等收益测算,可领取利益还103.8万元。 浏览更多至尊双利万能保险的信息
浮动担保(Floating Charges):又称浮动抵押(Floating Mortgage),是指借款人以其全部财产或某类财产向贷款人提供保证,于约定事件发生时,担保标的物的价值才能确定的法律形式。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这种担保方式一般不被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所采用,但在国际商贷特别是项目融资中当事人时有采用。 一、浮动担保的概念 浮动担保制度起源于19世纪英格兰的衡平法,它在英文中的表述有“floating charge”和“floating lien”两种,其中以“floating charge”较为多见,“floating lien”则一般在美国使用。在浮动担保的发源地英国,由于法律传统的关系,无论是在判例法还是在法官的著作中,都很少见到对这一制度的大陆法式的定义,而较多的是一种描绘性的表述。在英美国家,最为权威的定义当数1903年英国上诉法院法官罗默在审理约克郡毛纺机协会(Re Yorkshire Woolcombers Association Ltd) 一案时阐述的浮动担保的三个特征,即:(1)它是以公司目前存在的或将来存在的某一类资产或全部资产为基础的担保;(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这些资产的形态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3)除非债券持有人提出利用担保资产偿债的请求,否则公司可以运用所担保的资产进行经营活动。 学者在论及浮动担保时,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定义: 1、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2、企业担保权,是指就企业的全体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先行获得清偿的权利。 3、浮动抵押是对现属于营业中的企业的总括财产上设定的担保。 4、浮动担保,是指债务人(主要是公司)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达成协议,债务人以其现存及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各国在继受英国浮动担保制度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做了一些变动,有些变动还直接造成了运行模式的不同,要笼统的给浮动担保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在理解浮动担保的概念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担保的几个基本特征应为:(1)它是以担保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自设立该担保后不断变化的财产为基础的担保,其中“不断变化”四个字最能体现浮动担保制度的浮动性特征;(2)公司可以运用所担保的资产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不需债权人的同意,这一点在《物权法》第181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此为浮动担保制度最大的优越性之所在,不应被忽视;(3)只有在特定情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担保主体当时所拥有的全部资产才特定为担保物。 二、浮动担保的优越性 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集合体往往由众多不同类型的资产组成,而这些资产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如果融资人即能将这些财产作为融资担保的标的物,又能够在正常的经营中自由的加以处分的话,将最大限度的实现财产的担保价值。浮动担保制度正契合了这种需要。具体而言,浮动担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越性: 1、赋予了担保人极大的自由,促进了资金融通。浮动担保的本质特征即在于担保人(一般也是债务人本身)对担保标的物的自由处分权。担保在结晶以前并不固定于特定财产之上,企业仍可在日常经营范围内处分财产而不需要担保权人的同意,担保的设定对企业正常的营运活动并没有影响。 2、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担保价值。浮动担保在设定和实现时均可以充分发挥企业的整体担保价值。在设定时,债务人以企业的全部或一类财产作为担保物。在浮动担保实现时,以当时企业所有的财产为担保物。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企业是由各种类型的财产构成的有机组织体,由于财产之间具有相互配套的特征,将所有财产结合起来的总价值高于将单一财产价值相加的总和。因此,浮动担保多在企业的整体财产(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企业的某一类财产)上设定,充分利用了企业财产的担保价值。而在浮动担保实现时,担保权人可以将企业整体出售或者运用财产管理人制度接管企业,较之零星出售单个担保财产的方式,显然更科学。 3、设定手续较为简便,费用较低,易于操作。浮动担保设定的手续十分简便,仅需做成设定担保的书面文件并在法定机关登记即可,不需要制作详细的财产清单,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也无须就构成担保的财产为个别的公示。另一方面企业新取得的财产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就当然的成为已设立的浮动担保的标的物,降低了设定担保的各种费用,十分便捷。 三、我国引进浮动担保制度的特殊必要性 在我国担保物权立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完全有必要引进英美法上的浮动担保制度,建立我国的浮动担保制度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浮动担保制度主要基于如下几个原因: 1、企业扩张所带来的融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企业于持续经营中经常需要外界资金的投入,而投资者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然而,现行担保法所规定的商业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并不能够完全满足这种要求。主要原因在于:留置担保方式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其目的主要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权加以保全,不可能起到上述资金融通的作用 。而在定金担保方面,如果一个企业可以以足够的定金作为担保,那也不需要向银行进行融资了。质押担保的特征在于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权对企业发展不利,因此也无法很好的满足企业的需求。由于抵押所要求的标的物多为不动产,而中小企业多数财产为流动性财产(如库存、应收欠款等),因此抵押方式也不可行。可见,在企业财产上设定担保时,最佳担保形态应为:企业不因设定担保而丧失对担保物的占有,并可在设定担保后为其正常的经营而处分担保标的物,为避免这种处分带来担保标的价值的减少,应使担保权效力当然及于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 2、适应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发展的需要 我国经济基础薄弱,但是发展很快,所以资金数需求目相当大。而项目融资作为一种先进的金融融资方式,对解决建设资金缺口、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所以已经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可是项目融资因其涉及的资金巨大,贷款人承担的风险相应也很大。为分散风险,保证其贷款得到偿还,贷款人往往被要求做出一系列的担保安排,物的担保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如果不能在项目资产上设定物的担保,或者设定后无法得到实行,势必影响到国际贷款人的贷款积极性。而浮动担保能够很好的满足贷款人的这一要求,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 四、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浮动担保的实践中已先于立法出现 在我国,浮动担保的实践已经先于立法出现。如在1985年3月深圳特区沙角电厂B厂项目融资中便使用了浮动担保 。提供银团贷款的银团对借款人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设定了浮动担保,并要求发生违约事件时有权直接接管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合作兴办的沙角电厂;同时银团还在该电厂的全部固定资产上设立了抵押担保。而安徽省担保机构采取过与企业主、主要股东、配偶、亲友签订一起以所有财产做反担保协议的方式,规定股东的个人财产物的增加,甚至他未来取得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都可以纳入抵押的浮动财产之中。姑且不论以上几个案例是否都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浮动担保,但至少可以看出浮动担保方式已经在实践中萌芽,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应用,对其以法律的规定加以调整和规范当属明智之举。 2、《物权法》与浮动担保制度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我想该法意义之重大,大家肯定是不言自明的。担保物权方面,《物权法》在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可以说这是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雏形,标志着我国在构建浮动担保制度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抵押人方面:我国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所谓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农户即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抵押客体方面:《物权法》允许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能是法定的动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法定动产,还包括抵押人将来所有的法定动产。 (3)抵押权效力方面: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不居的,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申言之,抵押人可以出售、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只有当发生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该抵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此时,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五、完善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几点建议 虽然《物权法》已经构建了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雏形,但在内容上还有不完善之处,例如浮动担保人的权利、浮动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等问题,相信在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后将会出台的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会有详细的补充。对此,笔者不加赘述。笔者在此主要论述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浮动抵押的主体 《物权法》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英国,浮动担保由公司法规定,因此,只对公司资产设定浮动担保,公司之外的个人或合伙组织不能采用浮动担保形式。 笔者认为,英国法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自然人、合伙承担民事责任都是以其所有财产提供一般担保,且这种财产不因为特定时间的到来而固定。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当自然人、合伙于后来取得财产时,未获得完全清偿的债权人仍可以向其主张债权而没有任何障碍 。这种制度设计弥补了缺失浮动抵押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物权法》没有必要将浮动抵押的设定权扩及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的客体 浮动抵押制度的设立,扩大了担保范围,即抵押人可以利用其现有的和将来拥有的部分动产进行抵押。这对于一些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十分重要,它们可以充分利用浮动抵押获取企业发展壮大所必不可少的资金。可见《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将其客体界定为“现在拥有的和将来所有的法定的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十分有利于推动企业发展。不过在今后发展更成熟时,应该借鉴英国等浮动担保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将土地、房产、甚至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更广范围内的物(在英国,浮动担保的标的物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企业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各种动产和无形资产,像存货、应收帐款、土地、设备、商誉、专利等都可以成为浮动担保的标的物,但卖方以保留所有权条件出售给借款人的货物以及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则不包括在内” )也纳入浮动抵押客体的范围内,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以缓解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客观上存在的融资难问题。 3、构建财产管理人制度 考察浮动担保在英国的整个运行过程可以发现,担保权人可以在担保权实行时任命财产管理人接管整个企业并继续经营是该制度中较为独特的部分。“随着浮动担保制度之演进,愈益了解代管人之选任对于浮动担保之实行特别适合,因此不问裁判上或裁判外,浮动担保之实行通常均选任代管人担任之。” 虽然我国没有财产管理人制度,但英格兰为配合浮动担保始创管理人制度的法制实例当为我国最好范本。 但问题是由谁来充任管理人,英格兰一般由特许会计师充任管理人的做法 ,我国不应借鉴。经营企业是综合性的管理活动,并不是所有会计师都所能胜任的。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应该由担保权人自己任命,即可以是担保权人身边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职业经理。财产管理人是保障浮动担保实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前面的建议只是对于其制度的肤浅的讨论。我国应随着实践的发展,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完善的立法。 五、结语 源于19世纪英国的浮动担保制度是英国衡平法极为便利而优越的融资担保方式。它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法律制度,能够促使有限资源的最优利用,符合法理上关于法的效率追求的目标,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需要。我国应抓住颁布《物权法》的重大机遇,完善浮动担保制度,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期权池概述 期权池是在融资前为未来引进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如果不预留,会导致将来进来的高级人才如果要求股份,则会稀释原来创世团队的股份,这会造成一些问题。 如果融资前估值是600万,而VC投资400万,那么创业团队就有60%的股权,VC有40%。 按照上面这个例子里的数据,如果VC要求Option pool是20%的股份,而VC拥有投资后的公司的40%,那么创世团队就只能拥有40%。也就是说,现在的创世团队把自己的20%预留给了未来的要引进的人才。Option pools Option pools are common shares that are set aside to compensate and incentivize future employees of the company. The most sophisticated entrepreneurs create option pools before seeking investment from VCs. However whether or not you have created an option pool before seeking investment, the cap table proposed by a VC will include an option pool. Option pools are created at or before the time of investment for a few reasons: First, option pools ensure that the company has sufficient shares to compensate new hires, avoiding any future politicking of stakeholders to protect their investments at the expense of the company’s growth. Second, creating new shares in the future can be costly (legal and accounting fees) and time consuming (as the board is required to meet and approve the creation of new shares). Third, by allocating the option pool up front, it is easier for the VC to evaluate the dilutive effect that these shares might have on stakeholders, enabling VCs to ensure that the cap table is appropriately balanced for the near future. Depending on how many employees the company needs to hire in the future, their seniority in the company and the value of the company, the size of the option pool may vary. However, at the series A round the option pool is typically sized as 10% to 20% of the cap table. Options pools are a standard component of the cap table – something that entrepreneurs should be aware of when considering the future structuring of the company.
什么是移动止损 移动止损又称“追踪止损”,就是追随最新价格设置一定点数的止损,只随汇价朝仓位的有利方向变动而触发,是在进入获利阶段时设置的指令。移动止损是一个非常好的交易工具,尤其在价格拨动大的情况下, 可以保证您的盈利。 在仓位变得越来越有利可图时,通过提高止损触发价位,交易者可以保证在市场反向变动时仍可实现大部分帐面收益。例如:客户在1.2155的价位开设EUR/USD的买仓, 然后设立1.2145的止损价位,而移动止损的设定为30点。当EUR/USD升至1.2185时,客户的止损价位将会自动上升至1.2175。移动止损将能够替客户锁定30点的利润。每当EUR/USD的价格上升30点,止损价位将一直随之上升而保存客户原来所设定的10点的止损距离。 移动止损举例说明 EUR/USD的交易价位在1.2100/03。你觉得EUR/USD会上升, 并且在1.2103买入。为了控制风险, 你决定在1.2083设置一个止损。你的移动止损设为30点。 如果EUR/USD上升2分钟后, 象您所预料的, EUR/USD上升到1.2153/56,你的新止损价位为1.2113 (1.2083+0.0030);如果市场对您仓位不利,2分钟后, EUR/USD跌破1.2083, 那么你将在1.2083被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