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户支出的保险金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合称为赔付。 这里的赔偿是与财产保险向对应的,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赔偿,也就是说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受保财产的原有价值。 但是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使生命或身体受到的损害不是能用金钱赔偿得了的,则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特点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 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如果是一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或者是若干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是就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或者约定了不同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重复保险。 构成 重复保险依据重复保险的定义,重复保险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须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对于不同的保险标的,分别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则无重复保险可言。同样,同一保险标的,如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以不同的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则也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对于同一标的物房屋,甲以所有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乙以抵押权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甲和乙的保险利益不同,所以甲、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二)须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若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在数个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有时不必完全同一,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保火灾保险和运输保险,因发生火灾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在补偿时也可构成重复保险。 (三)须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虽为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期间各异(如前一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后,次一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保险期间的重复,并不要求全部保险期间的始期和终期完全一致,部分保险期间重复或保险责任起止时间相容,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 (四)须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为超额保险而非重复保险。如果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是数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属于共同保险,也不构成重复保险。 法律后果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中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种不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一概认为保险合同的超过部分无效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保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重复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 (一)恶意: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将保险标的同时或先后与其他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其他保险人的名称及保险金额立即通知前保险人,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尽通知义务,或意图不当得利而进行重复投保,保险合同无效。 (二)善意:保险合同仅在保险标的价值限度内有效,超额部分的合同无效。投保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时,依法应将保险人的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但因保险价值估计错误或保险价值跌落,以致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全部责任按其所保金额的比例分摊,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当然,各国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的规定不一致,这里仅指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在确定投保人主观上是否构成善意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善意。指因估计错误,或保险标的价值突然跌落,以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但投保人对此种情势的造成,主观上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若估计错误是投保人过失所致,则不影响构成善意。 2.通知。重复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将其他保险人的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若投保人故意不尽通知义务,保险合同无效。中国《保险法》第40 条第1款对重复保险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做了明确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作为重要事项,投保人因过失而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可推定投保入主观上有恶意。当然,当事人约定无须为通知义务,或保险人免除投保人通知义务,不在此限。 重复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是投保人是否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 投保人是否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比较而言,相对科学、合理的规定如下:善意的重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超额部分的比例退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无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恶意的重复保险,不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投保人无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 责任分摊 《保险》对于投保人重复投保发生的损害,是由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还是由其中一个保险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世界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中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各国保险立法及保险实践,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中国《保险法》和瑞士《保险契约法》采用此规定。 (二)比例责任与优先承保兼顾分摊。这种分摊法将重复保险分为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同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异时重复保险,根据逐次订立保险合同时间的先后,由先顺位保险人先承担损失。先顺位保险人的承担额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时,则由后顺位保险人承担其差额。 异时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在理论上认为各保险人为连带债务人,先顺位保险人(债务人)的支付若满足了被保险人(债权人)的请求,那么,其他保险人(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即已消灭;或者认为,后顺位保险合同仅于先顺位保险合同按保全金额赔偿后,对其差额部分有补充性的效力。日本《商法典》、法国《商法》采用此规定。 (三)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这种分摊法不分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推定所有的合同均为有效,各保险人就其各自保险金额为限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就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对其他保险人有求偿权。德国《保险契约法》、英国《海上保险法》采用此规定。 赔偿原则 保险真谛图片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这项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保险欺诈,谋取不正当利益。通知的对象是参加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通知的内容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后,虽然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但由于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都相同,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累计起来,其总和就会超过保险价值,形成超额保险。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这项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个保险人可以按两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这就是将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计算出来,再计算每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各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每个保险人分别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摊损失赔偿金额。 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赔偿方式可以由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管是各个保险人共同约定,还是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各保险人分别约定,只要有合同约定,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bxzs.org/artical/amend/2005100400125.htm2、http://web2.jrj.com.cn/news/20070423/000000127778.htm3、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baoxian/42444.html
基本定义 量价理论,最早见于美国股市分析家葛兰碧(Joe Granville)所著的《股票市场指标》 。葛兰碧认为成交量是股市的元气与动力,成交量的变动,直接表现股市交易是否活跃,人气是否旺盛,而且体现了市场运作过程中供给与需求间的动态实况,没有成交量的发生,市场价格就不可能变动,也就无股价趋势可言,成交量的增加或萎缩都表现出一定的股价趋势 八种关系 研究表明:成交量几乎总是先于股价,成交量为股价的先行指标。在量价理论里,成交量与股价趋势的关系可归纳为以下八种: 1、量(成交量)涨价(股价)涨,即所谓的有价有市。 2、量涨价涨,股价创新高,但成交量确没有创新高,则此时股价涨势较可疑,股价趋势中存在潜在的反转信号,见下图: 量价理论 3、股价随成交量递减而回升,显示出股价上涨原动力不足,股价趋势存在反转信号。 4、股价随着成交量递增而逐渐上升,然后成交量剧增,股价暴涨(井喷行情),随后成交量大幅萎缩,股价急速下跌,这表明涨势已到未期,上升乏力,趋势即将反转。反转的幅度将视前一轮股价上涨的幅度大小及成交量的变化程度而定。 5、股价随成交量的递增而上涨的行情持续数日后,一旦出现成交量急剧增加而股价上涨乏力,在高档盘旋却无法再向上大幅上涨时,表明股价在高档卖压沉重,此为股价下跌的先兆。股价连续下跌后,在低档出现大成交量,股价却并未随之下跌,公小幅变动,则表明行情即将反转上涨,是买进的机会。 6、在一段长期下跌形成谷底后,股价回升,成交量却并没因股价上升而递增,股价上涨行情欲振无力,然后再度跌落至先前谷底附近(或高于谷底)时,如第二谷底的成交量低于第一谷底,则表明股价即将上涨。 7、股价下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会出现恐慌性抛盘。随着日益增加的成交量,股价大幅度下跌。继恐慌性卖出后,预期股价可能上涨,同时因恐慌性卖出后所创的低价不可能在极短时间内突破,故随着恐慌性抛盘后,往往标志着空头市场的结束。 8、股价向下跌破股价形态趋势线或移动平均线,同时出现大成交量,是股价下跌的信号。 注:股价在高位时放出天量往往是暴跌的前兆!
什么是购汇 购汇:在中国我们的本位币是人民币,当我们发生外币交易后需要支付外币时用人民币去购换成外币支付的一种行为就称之为购汇了。购汇与购现钞的区别 购汇是转账交易,是用你的帐户上的本币兑换外币,相当于外汇买卖,兑换后的外币还在你的账户上或银行卡上,不提取现金。 购现钞是用本币现金兑换外外币现金,手续费上要比购汇略高些,这一点在中国银行每日发布的外汇卖出价(银行卖给客户的价格)和现钞卖出价中可以体现出来。自动购汇 参与出境游时人们在使用完国际卡后,信用卡还款还牵涉到购汇程序。自动购汇是最常用的理财工具,还款对于外币账户产生的消费账款,只需在到期还款日前,将足够金额的人民币(人民币欠款+外币欠款)存入信用卡账户,每次存入的人民币将自动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对账单应缴外币欠款,超出部分用于偿还人民币账户欠款。 如已开通自动还款,在到期还款日,银行将外币账户欠款自动折算成人民币和人民币账户欠款,从理财卡或存折的人民币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如果没有足够的余额偿还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的欠款,自动还款将不成功,其他购汇方式还有网银购汇还款、电话购汇还款和柜台购汇还款。购汇还款 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或其他类型的银行卡有境外使用功能(即支持外币的卡),在境外消费(主要是透支消费),持卡人回国后可以用人民币偿还欠款。 人民币换外币,就叫"购汇".购汇同时也是还款,所以叫购汇还款。出国留学购汇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中规定,公民出境换购外汇的政策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外汇局授权具有办理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执行。 此规定适用于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请购汇的特殊情况。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时,需持本人户籍证明、工作单位(无单位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已办护照、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之后,出国留学人员持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入学预交金通知书及上述有关材料到银行开立人民币保证金账户,办理交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 在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后,出国留学人员需本人持护照及签证正本、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办理退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如果没取得签证或因故取消出国,须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先将所购外汇按结汇当日挂牌汇率办理退款手续,后凭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及兑换水单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 收取人民币保证金的标准为:在银行当天按现钞卖出价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的基础上加收保证金,人民币保证金与所购美元(或等值外汇)的比例定为2∶1,即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相关条目 结汇售汇付汇
利率管理体制 目录 1、什么是利率管理体制 2、利率管理体制的类型 3、利率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4、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 利率管理体制(interest rate regulation system) 什么是利率管理体制...... 利率管理体制是一国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金融管理当局或央行的利率管理权限、范围和程度。 利率管理体制的类型 各国采取的利率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三类:国家集中管理、市场自由决定、国家管理与市场决定相结合。大多数国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取了最后一种做法,只是国家管理的程度和方式各有不同。 利率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利率的管理原则是根据经济规律和国家货币政策的要求,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利率水平、体系和管理方法进行的组织与控制。其主要任务是确立合理的利率体系,理顺各种利率的比例关系,完善利率的管理办法。 2、利率管理权限的划分,主要指利率制定权、执行权、管理权和浮动权在各级利率管理组织之间的划分,它是利率管理组织内部各级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方式。 3、利率管理的形式是指对利率管理形式的分类。一种常用方法是根据利率管理权力的分散程度划分为集中管理型、分散管理型和综合型三种。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集中管理型。 我国利率管理体制改革 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利率管理体制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 2、有计划商品经济下统分结合的利率管理体制 3、市场经济下多层次的利率管理体制
简介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直接业务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货运保险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是两个重要、易出问题的环节,面对着大浪淘沙的激烈竞争,如何规避风险、决胜于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市场浪潮,这无疑是每一家物流企业都必须面临解决的问题。 “差不多每个物流企业都经历过货损,都给客户赔过钱,只不过多少不同罢了!”一位企业负责人这样感叹。现代物流业的实际运作,增值服务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因而营运风险大,而且这种风险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货运业所面临的风险。货运保险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可能遭致托运方提出索赔。涉及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货运保险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投保指南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当发货人或其他相关利益方有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需要时,应按以下步骤办理保险:各经营网点联系投保或咨询请选择所需使用的条款 (一)进出口货运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4.邮包险条款、战争险条款 5.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6.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7.ICC(A)、(B)、(C)及战争险、罢工险条款(英国伦敦协会条款) (二)中国国内货运险: 1.中国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中国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中国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4.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5.中国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请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投保单 如为进出口业务,须提供信用证、提单、发票、装箱单、起运通知等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投保单填写内容包括:保险标的的名称,保险货运保险标的的包装情况,保险标的的重量,保险标的的数量,承保险别,使用条款,运输工具,如船舶、火车、汽车、飞机等,其中,如果船舶运输,散装货物须提供船舶的名称、船龄、船级等资料,运输方式如是否集装箱运输、集装箱拼箱运输、散货、件杂货等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进出口货运险一般按照发票价格加成10%。 中国国内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若一张投保单投保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时,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必要时,填写投保清单,同时填写保险金额总计。费率厘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根据承载货物的船舶;根据承保货物的装载与包装情况;根据承保货物航程及起运港(地)及目的港(地)的管理情况;根据市场的竞争等各类情况制定费率。免赔条件 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包装、船舶、港口的管理好坏,设定免赔率。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上条件缮制保单,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出具保单给投保人。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货物运输根据信用证进行安排,保险公司将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保单。预约保险 如全年有多次货物运输,且保险都准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可以选择采用方便的预约保险方式,即采用合同方式将全年的货物运输全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当然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减少的保险公司的展业等费用成本,比较单独出单还能获得更为优惠的保险费率。省钱方法 决定投保险别之前,必须了解各种险别有关的责任范围。目前,中国人保公司各种运输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范围,都与国际上保险公司同类条款所规定的范围相似。但对个别外商坚持要使用伦敦协会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S简称I.C.C.)的,中国人保公司一般都会接受。 伦敦协会把三种基本险条款分为I.C.C.(A)(B)(C)。I.C.C.条款中的(A)(B)(C)的责任范围实质上与中国人保的一切险(ALLRISKS)、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A.P.A.)和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相似。外商要求用I.C.C.或C.I.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条款均可接受,但必须明确规定投保其中的任何一种基本险。同时可根据商品和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加保一些适当的附加险别。 由于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同,因此,其收取保费的费率就不一样。自70年代末以来,国际贸易的运输工具及其卫星导航设备不断改进和现代化,中国出口商品的品质和外包装也在不断改进和提高,适应远洋运输。除粮食、饲料、化肥、石油、钢材等大宗商品是整船散装之外,其它大量出口的杂货,基本上是集装箱运输,安全性大大提高。然而目前中国不少进出口公司在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仍不分时间、国别和地区的远近等情况或集装箱整箱(FCL)装运的现实,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通通订一切险和兵险。这种不区别情况的投保,增加了险费的支出,浪费了不少外汇。例如:运输到港澳的商品,投保平安险的费率为0.8‰,而投保一切险的费率是2.5‰。但从广东各岸水陆运输到港奥的航程均不足一天,如遇台风或雷暴时,码头均不装卸,船舶也停航不开,而很多外贸公司仍投保一切险,有的甚至加保兵险,实在是一种浪费。如果全广东各口岸运输到港澳每年的投保金额为100亿美元计,投保平安险的保费是80万美元,而投保一切险的保费是250万美元,投保平安险一年即可节约保费170万美元。 各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对出口运输投保工作,能依据不同情况,认真研究该批出口应投保哪一些种险别,做到既安全、又省费,预计全国每年可节约上亿美元的保费支出。
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 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指商业银行根据以货到付款或进口代收为结算方式的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为申请人对外支付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业务适用于进口代收项下贷款、进口T/T付款项下贷款。
零股理论(Odd Lot Theory) 基本定义 零股理论又称擦鞋童理论,是反向操作的一种手法。该理论认为零股交易的上涨通常会伴随着普通市场的下跌,因为小额投资者的判断通常不准确。另外零股理论还认为,除了永远正确的投资人之外,对投资成功最有帮助的,其实是那些经常犯错的人。流行的迷信说法是,买卖畸零股的正是那种人。他们卖出你买进,他们买进你卖出,即可确保成功。目前,这个理论并不是很流行。 美国的零股理论 美国投资界曾一度流行所谓的“零股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零股交易一般可代表小额投资者,即散户的投资行为零股理论,由此可推断投资大众的动向。由于投资大众消息闭塞,经验不足,易受情绪影响,缺乏独立研判力,故而具有“跟风”的操作特点,往往在相对高位买进,相对低位卖出。针对这种情况,成功的投资者只要参照零股抛空比率(the odd-lot short-sales ratio),在零股投资者大量买进时卖出,在其大量卖出时买进,就可提高胜率。然而实证研究表明,根据零股交易的买卖数量变动并不能指示个股或大盘走势的转折变化。此外,零股买卖指标本身也很不稳定,波动起伏很大,经常不断出现大量买进和大量卖出的反复变化。因此,按零股理论操作的必然结果就是频繁进出,交易费用猛增,最终导致本金的迅速减少。有鉴于此,当今的投资者已不再信奉零股理论。有些投资专家甚至认为,在目前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的市场上,应该运用一种新的“零股”理论,即投资者不应关注散户的行为,而应密切观察管理大型投资基金的经理们的动向,因为他们才是现在占市场多数的“零股”交易者。例如,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约有75%的股票交易是由大结构完成的。投资者应该与他们反其道而行之 零股交易的解释 在相反理论(相反意见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零股理论”。零股交易是相对于整股交易而言的,整股一般为100股;不足100股称为零股。由于零股交易的佣金比整股交易高,所以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总是尽量避免零股购买。零股购买大多数都是资金有限的业余投资者进行的。业余投资者的购买行为一般被认为是不正确的,因此,如果实施与他们购买行为相反的举动,则可能获利。对零股交易的分析有两个重要指标:一个是零股净交易量(零股购买量—— 零股卖出量);另一个是零股交易比率(零股购买量零股卖出量)。在美国等国,有关报纸每天都会公布有关零股的购买和卖出股数的统计数字,根据这些数字,我们可以计算出上述两个指标。如果零股交易量为正或零股交易比率大于1,说明购买量大于卖出量。由于交易者的判断被认为肯定是错误的,所以股价将按反方向变动,股价将下跌;相反,如果零股交易量为负或零股交易比率小于1,股价趋势将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