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牌”收购 “举牌”收购: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业内称之为"举牌"。未股改之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多数都有占总股本60%的国家股或者法人股,这些股票目前法律上还不能上市流通,少数一个或者几个大的国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东决定这些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对于这部分非流通股占总股本一半以上的公司,无论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收购多少流通股份也无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目前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利的转移主要是国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东与大的投资人在场外进行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与流通股票市场一般是没有关系的,也就谈不上能"举牌"收购。
“327”国债期货风波 建议和条目327国债合并 事件过程 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期货,此时只是证券商自营交易,尚未对公众开放,交投清淡,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1993年10月25日,上证所宣布国债期货向公众开放,与此同时,北京商品交易所也推出国债期货交易。 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国债期货交易飞速发展,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所从原来的两家陡然增加到14家,(包括两个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交易中心、及十个商品交易所)。由于股票市场的低迷和钢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相继被暂停,大量资金云集国债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 在“327”风波暴发前的几个月中,上证所的“314”国债合约上已出现数家机构联合操纵市场现象,日价格波幅达3元的异常行情。1995年2月23日,国家财政部公布的1995年新债发行量被市场人士视为利多,加之“327”国债合约本身的贴息消息日趋明朗,致使全国各地的国债期货行情均出现向上突破。这时,做空的一方虽然在某个“一代枭雄”的带领下奋力抵抗,但都已显得骑虎难下,大量空头头寸无法脱手。空方为了侥幸挽回败局,当上证所的“327”合约空方主力在148.50价位封盘失败、行情飙升后,竟然蓄意违规,于当天16点22分后大量透支交易,以千万手的巨量空单将价位打压至147.50元收盘,使“327”合约暴跌3.8元,并使当日开仓的多头头寸全线爆仓。这一事件被当时媒体称为“中国的巴林事件”。 当然,肇事者因此而身败名裂、锒铛入狱,而跟随这疯狂行情炒作的大中散户们,许多人都亏得倾家荡产。 “327”风波之后,中国证监会鉴于当时尚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做出了暂停国债期货试点的决定。至此,中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宣告夭折。 经验教训 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形成这种结果是必然的,有大量的文章对此进行了总结。投资者应该吸取几点最基本的教训是: 1、当你感到市场混乱不清时,最好不要参与,特别是行情出现大幅波动或那种“神仙打仗”时。 2、要牢记政策风险的威力,特别是做金融期货更是如此。作为一般投资者,在市场中一定是信息最不对称的,我们要在这个市场生存,那么风险第一、保守策略是压倒一切的重点。 3、时刻记住,当行情疯狂地单向走时,或者来回巨幅震荡时,投资者最好立即退出观望,如果靠侥幸赚来暴利那么迟早要加倍偿还的。 4、“327”风波中那个跌入地狱的“肇事者”的人生格言是“不撞南墙不回头”。在期货市场上,这个格言只能反过来用。 参见 * 327国债 * 巴林银行 * 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 尼克李森 * 中航油事件
ZIPPO 1932年,美国人乔治·布雷斯代(George G. Blaisdell),看到一个朋友笨拙地用一个廉价的奥地利产打火机点烟后,为了掩饰那令人尴尬的打火机,耸了耸肩,对他说:“它很实用!”。事后布雷斯代发明了一个设计简单,不受气压或低温影响的打火机。并将其定名为ZIPPO,这是受当时的另一项伟大的发明--拉链(ZIPPER)的启发,以“它管用”为宗旨而定名的。在四年之后,ZIPPO成功的获得美国政府的专利权,并依照它的原始的结构重新设计了灵巧的长方形的外壳,盖面与机身间以铰链连接,并克服了设计上的困难,在火芯周围加上了专为放风设计的带孔防风墙。四十年代初期,ZIPPO成为美国军队的军需品,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美国士兵很快便喜爱上了它,一打即着及优秀的防风性能在士兵中有口皆碑。 实际上,至今为止的65年中,ZIPPO的外形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而将这一专利发展的近乎完美。 ZIPPO在美国宾夕法尼亚西北部的小城布拉德福拥有公司的唯一一家生产工厂。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的总称。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制衡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二)全面控制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过程应涵盖资金运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级人员以及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各个环节; (三)适时适用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并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 (四)责任追究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够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能够确保推行科学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能够确保资金运用集中管理,专业化运作,建立标准化风险控制流程和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能够确保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能够确保业务记录、财务记录和其他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完整; (六)能够确保支持各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操守。 第三章 组织环境控制 第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并维持其有效性,应确定专门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评估和优化,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和内控人员的尽职调查。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负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岗位责任制和运行机制。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职权,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防止风险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保险资金运用运行机制应包括民主、透明、规范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应维护风险控制部门职能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应实行集中管理、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的战略配置与战术配置、投资决策与投资交易职能应相互分离。项目评审、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部门和岗位之间应相互独立。 保险资金应由保险公司专业资金运用部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运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非专业资金运用部门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保险公司选择托管机构应对其信用状况、清算能力、账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托管机构的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对保险公司非市场交易性、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也可采用内部存管方式。内部存管是指由保险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独立承担保险资金存管职责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承担内部存管的职能部门应与投资交易部门隔离,并同时具备账户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有专门部门负责保险资金的委托事务,评价委托资产的风险状况、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业绩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制度,实行公平、公正的投资管理。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或来源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应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与风险控制、财务、稽核等部门之间,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各机构、部门和岗位之间应有清晰的报告关系,保证各环节的操作信息得到有效的沟通、执行以及检查、评价和反馈,构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防范因资产、负债在数量、期限、成本、收益和流动性等方面不能有效匹配而产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保险资金的特性提出资产战略配置计划;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依据董事会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在对保险资金来源、期限、收益要求、流动性要求、风险容忍度和偿付能力等负债特征指标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市场情况,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指引。 投资指引应包括投资范围、资产的战略配置、投资权限分配、投资限制、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时应有专业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参加。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对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就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资产负债管理问题进行充分交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指引进行资金运用。 第二节 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规章制度、决策程序及授权制度; (二)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计划、投资策略以及战略配置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灵活度范围; (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四)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容忍度; (五)确定选择、限制或放弃持有某类资产的条件和指标; (六)制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时效和责任,确保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所有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应有详细的职责说明,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保证权限的适当分配和授权的有效实施,根据对已获授权的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改进、调整或纠正。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权限可实行总额控制或比例控制。投资决策授权应明确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标准、授权程序以及越权的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依据董事会的授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部门依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授权在各自的权限内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的程序,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流程。 第二十七条 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依据,有书面记录,有关责任人应在记录上签字,重要投资决策应有详细的研究报告。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清晰的岗位职责、严密的研究工作流程、标准化报告格式、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和有效的质量评价体系,确保研究报告的客观、独立和准确。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投资决策应在此标准上进行。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应符合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要求。 第三节 投资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内部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交易部门,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交易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投资交易的顺利进行。 投资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集中交易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所有交易指令必须由独立的交易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交易所内交易,所有的投资指令应经交易部门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非交易所内交易,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经办人员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询价等关键环节,谈判、询价应与交易执行相分离。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集中交易场所应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严格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应执行严格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或来源的保险资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的交易记录应及时核对并存档。 第四节 风险技术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系统,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进行定性分析,并采用统计分析方法,通过设置量化指标,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并配备足够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评估和监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系统,分析保险资金、投资组合在不同市场、不同情景下的风险状况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决策提供定性、定量风险分析报告。对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异常的情况应及时提供交易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是否符合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限额和风险容忍度的要求; (三)监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的要求; (四)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动态监控。 第三十八条 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对所有保险资金运用活动有知情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有权列席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定期了解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风险。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体系,保证风险控制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量化指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合规性指标、财务绩效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波动率等)、信用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指标等。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至少对以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实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一)市场价格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对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信用风险,建立公允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分别对交易对手、经纪人、中介机构和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防范; (三)利率、汇率风险,建立必要的利率、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对利率、汇率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管理; (四)流动性风险,建立合理的流动性评价标准和管理策略,结合负债的流动性要求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风险,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消除因人为错误、系统失灵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所产生的操作风险,保障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有序规范运行; (六)违法违规风险,建立规范的合规性审查制度,保险资金运用合同等相关文件的起草、修改或签订应有法律专业人士独立审查和参与。保险资金运用的各环节必须内含合规性审查程序。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技术,进行资产管理、制定资产管理策略,通过对所持有资产的风险价值的评估和计量,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分散和规避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各类文件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投资决策记录、投资指令记录、交易记录、经营协议、客户资料、凭证账表以及规章制度等的分类管理和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由于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导致保险公司出现重大的偿付能力危机。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合理的保险资金运用业绩评价体系,将投资收益和风险纳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节 信息技术系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有关信息系统控制的要求,严格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应注意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信息、财务、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电子化运行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授权、岗位责任、内外网分离、安全防护等管理措施。 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掌管,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数据应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有关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的日志应保证完备性,确保所有修改被完整地记录,确保开启审计留痕功能。 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的日志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条 建立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和日志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安全应急方案,并定期修订、演练,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力、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投资及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由于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要资料和数据丢失的风险。 第六节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应独立于自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会计岗位与受托资产会计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会计核算应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变更会计核算政策应经董事会批准,确保会计核算政策的一贯性。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的职责,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不能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应当采取以下会计控制措施: (一)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二)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三)建立会计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产生会计差错。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保险资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清算交割程序,及时准确地完成清算。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采用实物盘点等措施,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资产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档案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财务信息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保险资金运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财务报表和报告。 第七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操守规则,各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人员应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聘用保险资金运用专业人员时,应高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要求聘用人员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聘用保险资金运用专业人员时,对于受过刑事处罚、因从事经济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不予聘用。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运用部门与信息部门、财务部门、风险管理或稽核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应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年度述职报告制度及定期谈话制度。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并说明其离职的原因。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有独立于资金运用业务的部门,负责对保险资金运用有关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有独立于投资运作的部门,负责对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报告。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全面、系统的内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重视和支持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的,可以向受托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监督人员,该监督人员代表委托人监督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但不得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业务。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应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产负债匹配报告》。资产负债匹配报告应包括战略配置、缺口管理、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方面的内容。如有调整变动,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制度文本、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以及有关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七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动态监管,各公司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将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动态监管系统连接。 第七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也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各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将把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建设作为确定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运用业务范围、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评级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和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可通过适当方式将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估情况向社会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本指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亲民独讯:奥巴马对华贸易政策》 制作:亲民独讯贸易编写组 日期:2008年11月5日 字数:10万 发布:亲民独讯 《亲民独讯:奥巴马对华贸易政策》简介 奥巴马当选总统,会继续加深与中国在多个领域的合作和友好关系,会延续布什政府对华贸易政策。美国新任总统要处理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继续保持和中国的友好关系、促进和中国的合作。奥巴马充分肯定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呼吁美中两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核扩散等方面进行更紧密合作。但奥巴马也对中国汇率和知识产权问题提出批评,从外交途径寻求中国货币政策的改变,以消除贸易障碍,从贸易中受惠。奥巴马一直强调保护工人利益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要制造贸易摩擦。中国对美国来说是一个强大的贸易合作伙伴,奥巴马希望两国形成一个更加平衡的贸易关系。奥巴马在很多方面对中国有正面的评价。奥巴马很少对布什的对华政策提出批评,因此政策上将会具有延续性。 中美关系必定会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奥巴马强调中美两国有共同利益,主张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奥巴马反对将美国就业机会大量输出到中国,在他当选后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会增多。但是由于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已经非常深厚,上述的问题只是小小的担忧。在目前的国际大背景下,奥巴马会致力于建立中美双方的建设性合作伙伴关系,相比布什政府将更积极。总体来说,比起前两届大选,此次大选对于中美关系的影响要小很多。 奥巴马支持所谓的公平贸易,但实际上就是某种程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奥巴马曾撰文表示:"若要实现双边经济关系的均衡发展,中心问题是中国必须改变其汇率政策。"因此,由于国会是民主党占多数,奥巴马可能会采取一些报复性的政策,尤其是在贸易逆差与人民币汇率问题上进一步压迫,对中美关系有所影响。奥巴马认为中国"是我们的竞争对手",但是会推动"有建设性的对华关系","让中国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利益攸关方",认识到中美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共计五章三十六条。该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它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首部法律,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不仅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时代潮流,而且也符合了我国信息化战略的发展要求。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二、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 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和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他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投资资格和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和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六、报备程序和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应当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申请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提交预审和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方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还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中国保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预审材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初审,保险机构应在获得初审意见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有关事项,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审批材料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后,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一般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重大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到规定要求,重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和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八、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分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了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和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和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有法律瑕疵、没有所有权益争议,没有被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当跟踪分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学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好后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或者发生利益输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投资银行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将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时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一、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的一般投资报备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当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当提供经过董事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和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当说明有关测算过程、结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当说明董事会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过程、会议决议和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当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有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方法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当说明数据、数据来源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说明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的重大投资申请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状况和品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未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约定保险机构取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重大投资预审和审批材料 (一)预审材料除重大投资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况中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最近三年的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依据;投资股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度、后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最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经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状况;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员情况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当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
《证券发行与承销》 图书信息 书 名: 证券发行与承销 作 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 印刷时间: 2009-5-1 字 数: 487000 页 数: 507 开 本: 16开 ISBN : 9787509513743 包 装: 平装 定价: 47.00元 内容简介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一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的发展,对《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进行了修订:第一,根据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最新情况,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中增加了有关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的基本概念及发行与承销的相关规定,在《证券投资分析》中增加了有关债券组合管理的内容;第.二,增加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内容;第三,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发行的新规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应修订了《证券发行与承销》中的内容;第四,根据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和实务操作中的变化,调整了《证券交易》中有关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和营业部经营管理的相关内容;第五,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有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则,对《证券交易》中的相关章节进行了修订;第六,根据新发布的有关基金销售的规范及有关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增加了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及QDII基金的相关内容;第七,结合新会计准则,修订了有关基金估值、基金会计核算的相关内容,并修订了《证券投资分析》中有关公司财务分析的内容;第八,对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修订,对错漏之处进行更正,删除了已不再适用的内容。 图书目录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第四章 公司融资 第一节 公司融资概述 第二节 公司融资成本 第三节 资本结构理论 第四节 公司融资方式选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三节 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 第四节 股票的发行上市保荐 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 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第三节 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六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第七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八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第一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 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五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 第六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第七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投资银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在金融领域内,投资银行业这一术语的含义十分宽泛。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了范围宽泛的金融业务;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的业务范围则较为传统。 (一)狭义含义 投资银行业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二)广义含义 投资银行业的广义含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含义,但本书所叙述的投资银行业务内容局限于资本市场中的证券承销、保荐与公司收购业务范围,即仅指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截止到2008年4月16日。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投资银行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但是当时投资银行业仅仅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被包含在银行业的范畴之中,银行业的含义比今天要宽泛得多。当然,在19世纪,投资银行业务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只是给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而且由于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证券市场风险太大,不是银行投放资金的适宜场所,因此对银行从事证券市场业务有所限制。美国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就严厉禁止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储户存款,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开展承销或投资活动。可以认为,这些私人银行就是投资银行的雏形。尽管国民银行和私人银行都被称为银行,但在业务上,私人银行一开始就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可见,在现代意义的投资银行诞生以前,证券市场业务包含在规模庞大的银行业务之中,由特定授权机构经营,可被视为投资银行业及其“混业”经营模式的萌芽形态;投资银行业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 (一)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一些大银行就已开始着手为战争的结束做准备。战后,大量公司也开始扩充资本,投资银行业从此开启了其真正意义上的、连贯发展的序幕。虽然有1864年《国民银行法》的严格规定,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与销售等业务,但美国商业银行想方设法绕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可以通过控股的证券公司将资金投放到证券市场上。美国的J.P.摩根、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库恩洛布公司都是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混合体,1927年的《麦克法顿法》则干脆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这样在20世纪20年代,银行业的两个领域终于重合了。同时,20世纪20年代美国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期,新行业的出现与新兴企业的崛起成为保持经济繁荣的支撑力量。由于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成本低、期限长,导致公司的融资途径发生了变化,新兴企业在扩充资本时减少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这使美国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证券市场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结合,以及美国经济的繁荣,投资银行业的繁荣也真正开始了。 这一时期投资银行业的主要特点有: 1.主营业务是证券承销与分销,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债券市场取得了重大发展,公司债券成为投资热点,同时股票市场引人注目。 2.银行业的强势人物影响巨大,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混业的发展。 (二)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进而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在大萧条期间,美国11 000家银行倒闭,占银行总数的1/3,极大损害了存款者的利益,企业也由于借不到贷款而大量破产。对大萧条的成因,调查研究的结论是: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是大萧条产生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存款大量贷放到股票市场导致了股市泡沫,混业经营模式成为罪魁祸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为避免类似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证券业必须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 在此背景下,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一级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严格规定了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要求金融机构在证券业务与存贷业务之间做出选择,从法律上规定了分业经营;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不仅对一级市场进行了规范,而且对交易商也产生了影响;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取代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成为证券监管机构。而1937年成立的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则加强了对场外经纪人和证券商的管理,并对会员制定了业务标准。这些法案的通过使投资银行业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严格分离,逐步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奠定了美国投资银行业的基础,并对其他国家银行业的管理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多数年份,新证券的发行非常少,主要业务是为以前发行的债券换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则是由政府主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库券成为投资热点。 (三)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的业务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及其面临的内外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商业以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增长,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资本商品也日新月异,交易商、经纪人、咨询机构等不断增加,保险业与投资基金相继进入这个市场,资本市场在美国金融业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由于银行储蓄利率长期低于市场利率,而证券市场则为经营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巨额回报,共同基金的兴起吸收了越来越多的家庭储蓄资金,甚至证券公司也开办了现金管理账户为客户管理“存款”,这使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萎缩,出现了所谓的“脱媒”现象;技术进步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降低了成本,更加复杂的衍生金融交易可以使用电脑程序安排;欧洲市场兼容型的金融业务使其竞争力更强。在20世纪60年代,获得较大发展的是市政债券以及互助基金的销售;进入7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转向债务市场筹集资金,同时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的序幕也被拉开,新产品层出不穷;到了80年代,公司债券的发展与金融品种的创新活动达到高峰。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垃圾债券”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面对这种变化,美国商业银行越来越觉得有必要绕过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银行控股公司也就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绕过监管,从事包销证券、代理保险、房地产经纪管理咨询的有效途径。但是,美国《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仍然是美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壁垒。为此,1986年美联储通过了一项允许部分美国银行提供有限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放松了对银行控股公司和其证券公司的监管;1989年美联储甚至批准J.P.摩根公司重返证券业,此后许多大商业银行也纷纷设立了证券机构;1997—1998年,美国国会取消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互相收购的限制,允许其进入非金融业;对银行在经营保险业方面也有类似放松。可以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开始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