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里谢 特里谢,是欧洲央行行长让-克罗德·特里谢的姓氏。 让-克洛德-特里谢(Jean-Claude-Trichet,1942年12月20日 里昂),法国银行家,曾任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行长,2003年11月至今(2009年11月),任欧洲中央银行行长。 特里谢在法国国家行政学院学习国民经济毕业。从1987年开始他相继在六名戴高乐派和社会党总理手下任财政部部长。1993年他成为法兰西银行行长。在法兰西银行任职期间,执行强势法郎的政策,不顾各方反对,坚决地提高利率以抑制通货膨胀,为法兰西银行赢得了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前所未有的名望与独立性。 2000年有人指控特里谢在一个涉及里昂信贷的案子上在法庭上做假证,2003年6月18日法庭判特里谢无罪。 2003年11月1日特里谢上任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法国本来想让他从1998年开始就出任这个职务的,但是最后采取了首先让荷兰人维姆·德伊森贝赫出任欧洲中央银行第一任行长,任期过半后德伊森贝赫退休让给特里谢的折衷办法。 据认为其人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并没有感性与冲动,而是表现出一种对价格稳定和货币信誉的执著。
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名义上均由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信托计划,但事实上,有一部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由投资者中的某人(或若干人)发起的。某些投资者有较好的投资能力,但资金有限,因此借信托公司的名义发行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增加盈利。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虽在名义上仍另行聘请投资顾问,但实际上只有该投资者才能真正决定证券买卖的方向、时间、数量、价格等。为约束该投资者的行为,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通常会保障其他普通投资者的最低收益水平,并设置强制平仓线,约定投资亏损时该投资者应立即弥补的亏损等特殊条款,此时该投资者被形象地称为“劣后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资者则被称为“优先受益人”
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EFT) 目录 1 电子资金划拨概念 2 电子资金划拨种类 3 跨行电子资金划拨的基本流程 电子资金划拨概念 随着计算机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已能将现钞、票据等实物表示的资金,转变成由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表示的资金,将现金、票据流动转变成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流动。这种以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网络使用的资金被称为“电子货币”。该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即为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资金划拨,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根据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所谓电子资金划拨,是指不以支票、期票或类似票据而以电子终端、电话、电传、计算机、磁盘等命令指示或委托金融机构向某个帐户付款或者从某个账户提款、零售商品的电子销售安排、银行的自动提款交易、银行客户通过银行电子设施进行的直接存款和提款等行为。 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最多可有五方:1、资金划拨人或称发端人2、发端人代理银行3、收款人或称受益人4、受益人代理银行 5、其他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银行,称为中介银行。其中,发出支付指令的一方统称为发送方,接收到该指令的另一方统称为接收方。 电子资金划拨种类 1.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 根据所涉系统及业务的不同,电子资金划拨可分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前者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终端设备(POS)等系统进行的,主要用以处理零售业务;后者是指通过美国联邦电子划拨系统(FED WIRE)与清算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等进行的,主要为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与交易商及商业银行用以处理批发业务。在国际支付中主要涉及大额电子资金划拨。 2.贷记划拨与借记划拨。 根据收款人或付款人何方发动银行程序,电子划拨可以分为:贷记划拨(credit transfer)与借记划拨(debt transfer)。前者是指由付款人发动银行程序所进行的电子划拨;后者是指由收款人发动银行程序所进行的资金划拨。通常,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有时采用贷记划拨方式,有时采用借记划拨方式;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均为贷记划拨,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发出支付命令,指示银行借记自己的帐户并贷记收款人帐户。 目前,FED WIRE 、CHIPS等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均采用贷记划拨的支付方式。正因为如此,以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为内容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将其调整对象界定为贷记划拨关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将其起草的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的示范法定名为《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 跨行电子资金划拨的基本流程 (1)付款人向付款人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支付指令可以纸面形式作出,如填写付款人银行的格式单据,也可以电子形式作出。当前银行电子化的趋势是以电子形式发出指令,即付款人通过特定的终端设备如计算机、支付密码器等形成指令,进行签名和加密后查到付款人银行。付款人银行接受到支付指令后,对支付密文进行解密和验证。 (2)付款人银行接受支付指令后,按照指令指定的金额借记付款人的帐户,然后根据付款人的支付指令签发一项电子支付指令,通过中介银行提供的通讯系统传输至中介银行。 (3)中介银行接受付款人银行的支付指令后,将支付金额借记付款人银行帐户,同时贷记受款人银行帐户,然后向受款人银行发出电子支付指令。 (4)受款人银行接受支付指令后,即将支付金额贷记受款人帐户并向受款人发出收帐通知。若受款人没有银行帐户,则向受款人发出取款通知。银行通知签发后,整个电子资金划拨过程结束。
hooverville(胡佛村) 在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由于美国经济不断恶化,失业者饱受饥寒之苦,他们在全国四处流浪,有时露宿在丛林,公园,街头,车站,有时住在用木板,旧铁皮,油布甚至牛皮纸搭起的破屋里,靠少得可怜的救济活命。昔日繁华的大街上出现了用旧铁皮,纸板和粗麻布搭起的棚户区,人们把它叫做胡佛村,即使以富豪如云闻名的纽约曼哈顿区,这样的“胡佛村”也有两个。用来讽刺胡佛当局面对金融危机时的束手无策。
资产定价理论(asset pricing theory) 目录 1资产定价理论概述 资产定价理论概述 资产定价理论(asset pricing theory)是金融经济学最重要的主题之一,它试图解释不确定条件下未来支付的资产价格或者价值,这里资产通常是指金融工具或某种证券,而价格是其市场均衡时的价格,即由市场需求与供给决定的价格。人们发现,低的资产价格蕴含着高的收益率,因此考虑用理论解释为什么某些资产的支付比其他资产平均收益要高。 在确定性的市场里,资产定价问题很简单,通俗地讲,用无风险的收益率或回报率去折现资产的未来收益可以直接得出此种资产的现时价格。但是,实际上金融市场中充满相当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了风险性,所谓风险是指资产价格的未来变动趋势与人们预期的差异。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资产定价必须考虑到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还要考虑投资者在收益与风险之间的权衡,或者为了补偿投资者承受的风险而对其给予额外的报酬,这正是风险溢价问题。 为了对资产估值,必须说明资产支付的延迟和风险。然而,时间对资产定价的影响是不能不加以考虑的。另外,在确定资产价值中对风险的修正是极为重要的。例如,在最近50年里,美国股票获得了大致平均9%的真实收益。当中仅有大约1%的收益归功于利率,而剩余的8%~II是持有风险所获得的溢价。不确定性,或者风险修正促使资产定价成为吸引人的、而且富于挑战性的领域。 资产定价理论在经济学的其他领域中被分为证实表示形式和规范表示形式。这一理论揭示出现实市场运作的方式,或者现实市场应该运作的方式。人们可以观察到许多资产的价格和收益,期望可以用一种明确的理论尝试认识价格,或者收益为什么就是它们所表现的那样。一方面,如果现实市场没有遵从模型预测的方向演变,那么人们决定对这种模型进行修改。然而另一方面,人们也会认为市场出现了差错,某些资产被市场错误定价,从而给精明的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获利的交易机会。对于后一种现象。可以利用资产定价理论解释大多数获利交易机会得以存在的普遍性以及实践上理论的可应用性。 特别地,大概也是最重要的,对于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未来收益而言,许多资产或权益的价格是不可能观察到的,如政府投资项目或私人投资项目、新的金融证券、全部收买机会以及复杂的衍生证券等。 所有资产定价理论都基于一种简单思想:资产价格等于未来收益的预期折现;或者以无风险收益率去折现未来的收益,再加上一个代表风险溢价的误差因子。为此,资产定价理论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表示整个市场的变动情况或系统风险总体变动的随机变量暴露出来。目前存在着两大类资产定价方法,通常称为均衡定价与套利定价。选择哪一类定价法取决于所讨论的资产与研究的目的。 均衡定价法企图找出隐藏在价格背后的风险来源,也就是挖掘出风险溢价的根源,它总是分析考察影响经济结构的宏观变量,例如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投资者的效用函数、政府的经济政策等。 均衡定价法在学术界比较流行,优点是在原理上解释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例如外部环境变化时价格如何变动。基于消费的定价法与基于一般均衡分析的定价法是此类方法最完美的事例。通过求解一定假设条件下投资者的选择最优化问题,或者市场处于一般均衡条件下的一组方程,就可得出资产价格的表达式,诸如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但这类模型在实证上遇到很多困难。 套利定价法现已成为资产定价理论的重要框架之一。其定价思想为:在不存在套利机会的无摩擦市场里,当市场均衡时,资产价格与其未来收益一定存在某种必然的内在联系,即定价规律。此种规律正是资产定价的基本定理。套利定价法的优点是:这类定价模型对资产定出的价格比均衡定价模型给出的价格更具有可观察性,假设要求的信息也比较少,例如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公式,仅仅要求几个容易观察的变量便可以推导出欧式期权定价公式。 最近,金融经济学家比较喜欢使用折现因子法或者广义矩法(GMM)研究资产定价的实证问题。研究表明,这些方法的主要优点是简单性和普适性。资产定价的核心任务是认识与测量导致资产定价的总因素的根源,或宏观经济风险。这也是宏观经济学的中心问题。对于充满好奇的研究者来说,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时代,许多实证性的工作提供了在宏观经济学和金融学之间合乎既定规律的事实及联系。例如,预期收益会跨越时间与各种资产而变化,它们与宏观经济变量或可预测宏观经济事件的变量相关联:存在一大类模型可以揭示出“经济衰退”或者“金融灾难”(指一个厂商即将破产)因素都隐藏于许多资产价格背后。然而,理论发展却滞后了,现在还没有描述良好的可以解释这些有意义的关系的模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到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经营生产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费率,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项下列支。 企业破产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费用,依照法定清偿程序,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初次缴费费率缴费。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二、三类行业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其他与工伤关联的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建立。储备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10%安排,用于统筹地区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超过实际收入部分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处长。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有效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职工初诊诊断证明书,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四)复退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下发《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八条 省和州(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五)旧伤复发确认;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资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确认结论,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表》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分别保管,《工伤证》由工伤职工保管。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州(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间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复查鉴定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以及鉴定疾病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五条 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的同意,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确需停止工伤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办机构批准,到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治疗。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证明;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核定完毕,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其中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发。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或配置。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伤残职工应以本人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扣除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重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个月计发。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第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确定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确定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防止或减少工伤及职业病的发生。第四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与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现仍符合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条件的,从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起,按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过去的不予追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四十三条 职工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和鉴定,影响工伤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可停发其有关待遇。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完全或大部分恢复劳动能力而拒绝单位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录 1什么是现汇账户 2现汇账户的规定 3现汇账户与现钞账户的区别 什么是现汇账户 现汇账户是指由港、澳、台或境外汇入的,以自然人为收款人的外币储蓄账户。现汇账户本息根据国家外汇政策可以汇往境外, 现汇账户的规定 现汇账户视为可自由支配的外汇帐户,可直接用于汇出,收付政策宽松。此种帐户的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经银行汇买钞卖后支取外币现钞,也可按外汇买入价折算兑取人民币。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则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外汇帐户。 现汇账户与现钞账户的区别 一是现汇和现钞的区别: 现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 现钞是指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是账户的收入与支出:现汇账户的收入是各种汇入或转入的现汇款项,现钞的收入一般是返纳的外币现钞;如果单位交纳外币现钞入其单位的现汇账户,需经过现钞折现汇的计算;同样,如果单位从其现汇账户上提取现钞,要经过现汇折现钞的计算。 三是利息计算:一般情况下,现汇账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单位现钞账户不计息。
OTCBB市场 OTCBB市场是美国证券市场中电子柜台交易市场的简称。 OTCBB市场的特点: 1.具有创业版特征:进入门槛低、费用少、可升级至主板。 2.挂牌后企业按季度向SEC提交财务报表,就可以在OTCBB上流通。 3.OTCBB上投资者包括很多投资基金、投资机构。 4.上市快,仅需3-6个月,一般IPO需1-2年。 5.上市成功有保障。IPO存在较高失败风险,OTCBB成功上市有保障。 6.可灵活选择开板时机和市场。 7.可迅速获得融资,上市后股票更易引起基金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