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浪理论精要点 波浪理论精要点 波浪理论可以分为三部分。其一为波浪的形态;其二为浪与浪之间的比例;其三则为时间,三者的重要性,以排列先后为序。 波浪的形态,是波浪理论的立论基础。因此,数浪正确与否,至为重要。数浪的基本规则只有两条。假如坚守不移,可说已经成功了一半。 第一:第三个浪(推动浪)永远不可以是第一至第五浪中最短的一个浪。通常来说,第三个浪是最具爆炸性的,经常成为最长的一个浪。 第二:第四个浪的浪底,不可以低于第一个浪的浪顶。 在分析波浪形态时,有时会碰到较为难以分辨的市势,可能发现几个同时可以成立的数浪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各个波浪的特性,有助于做出正确的判定。 波浪理论的基础:五升三降 “当我们经历了许多难以想像与猜测的经济景气变化,诸如经济萧条、大跌以及战后重建和经济繁荣等,我发现艾略特的波浪理论和现实经济的发展脉动之间竟是如此地相互契合。对于艾略特波浪理论的分析、猜测能力,我深具信心。” ——《TheElliottWavePrinciple—ACriticalAppraisal》 假如由我选出本世纪最有价值的发现,我会选“艾略特波浪理论”。因为它是自然界波动规律的一种近似“数学表达模型”。基本上,它和其他股市分析方法不处在同一层次上。假如以集合来说明,就如图1所示。事实上,可能是运气的关系,瑞福尼森·艾略特(RalphNelsonElliott)竟然在养病的三年期间,通过对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仔细研究,而发现我们现在所谓的“波浪理论”,就像“高尔夫球落点问题”一样,我们已经无从知道艾略特是如何发现的,只能说是他的运气而已。
典当融资的概述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典当迄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近代银行业诞生之前,典当是民间主要的融资渠道,在调剂余缺、促进流通、稳定社会等方面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现在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与作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相比,其市场定位在于: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短期需要,发挥辅助作用。正因为典当行能在短时间内为融资者提供更多的资金,目前正获得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青睐。 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额度比较小、周期短、频率高、需求急的特点与典当行小额性、短期性、安全性、便捷性等本质特点相吻合,作为融资伙伴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典当的社会功能就是救急解难,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其需要的融资服务。夏雨峰说,现在中小企业发工资、买原材料、定货,要钱找银行根本来不及,“10万的贷款和办1000万的贷款,走的程序都一样,很多小企业等不了。” 不少需要资金流动的小企业都有体会;银行的大门虽然敞开着,但“门槛”高高在上,令创业者望而却步。因此,对大部分有意创业的人来说,“找米下锅”是创业的头等大事。 而典当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弥补了银行融资的不足。 典当融资的特点 (一)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典当融资方式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当物的灵活性。典当行一般接受的抵押、质押的范围包括金银饰品、古玩珠宝、家用电器、机动车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商品房产、有价证券等,这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当物范围。 2.当期的灵活性。典当的期限最长可以半年,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3.当费的灵活性。典当的息率和费率在法定最高范围内灵活制定,往往要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流次数和关系来制定。 4.手续的灵活性。对一些明确无误、货真价实的当物,典当的手续可以十分简便,当物当场付款;对一些需要鉴定、试验的当物,典当行则会争取最快的速度来为出当人解决问题。 (二)融资手续简便、快捷 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银行更注重大客户而不愿意接受小额贷款。作为非主流融资渠道的典当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质押贷款手续简单快捷,除了房地产抵押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以外,其他贷款可及时办理。这种经营方式也正是商业银行不愿做而且想做也做不到的。 (三)融资限制条件较少 典当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限制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客户所提供的当物限制条件较少。中小企业只要有值钱的东西,一般就能从典当行获得质押贷款。我国2001年8月正式实施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对典当行收当财产的限制较少,不得收当的财产包括四个方面: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财产权利;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中小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只要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经与典当行协商,经后者同意,便可作为当物获得典当行提供的质押贷款。 2.对企业的信用要求和贷款用途的限制较少。通常,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对贷款用途的要求很少过问。典当行向企业提供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少。如果企业不能按期赎当和交付利息及有关费用,典当行可以通过拍卖当物来避免损失。这与银行贷款情况截然不同。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运作成本太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条件和贷款用途的限制较为严格。 典当融资的优势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 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 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 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典当融资的缺点 典当也有一定的缺点,除贷款月利率外,典当贷款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它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 典当融资的基本程序 1、审当;2、验当;3、收当;4、保管;5、赎当。 我国典当融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典当行的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典当行发展初期没有进行行业立法,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力。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但由于出台仓促,《暂行办法》与典当行业的发展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问题。2001年,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后者制定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前者相比“办法”有了新的突破:减少了审批环节;降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扩大了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可以经营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可以从银行贷款,允许负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等。 一、是由于没有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办法”把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与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同等功能。而将其定位为质押贷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叠和浪费,又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 二、是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办法”规定的业务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施。比如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没有明确规定可向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而且“房产典当”死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如此。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经贸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外,还要由公安机关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审批,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统一的典当行财会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监管部门难于掌握典当行的真实情况。这会影响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典当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与《典当行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政策性规定,难以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共同执法。 五、是典当业协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美国全国有典当行业联合会,各州、地区有典当行业协会对典当活动自我约束。目前我国现有的全国性的典当协会仅为旧货协会下面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和会员参与程度均有限,没有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行业的作用。地方性典当协会虽然成立了一些,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对典当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典当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本应由典当协会承担的职能却由政府部门承担了。 六、是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尽管2001年下半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房地产典当,可日益增长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在许多省市中却没有有效开展。如《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并不允许房地产典当,加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2月才正式废止了《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使房地产典当这一业务一直没有得以开展。 (二)市场准入过严 “办法”对典当行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监管部门还有意限制典当行的数量和规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而且在其设立条件中规定的符合国家对典当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这一条件无法量化,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仅凭管理机构的主观意志,它觉得符合就符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为腐败埋下了隐患。 而典当质押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的国民经济中均占相当比重,该行当甚至成为某些从事转口贸易的“袖珍国家”的支柱产业。此外,在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采用典当方式盘活生产存量,使企业实物资产流动起来,减少“无形”流失亦有明显效果。由此可见,典当业这种便利市场主体融资兴业的第三产业门类,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当行开办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兰、冯玉军:《典当业的法律思考》,载《发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当行作为一种主要以自有资金为贷款来源,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风险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问题。因此其市场准入条件不必过严,但要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问题 “办法”增加了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经营范围有所扩大,但仍十分谨慎。 对于金融机构来讲,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经营范围越窄,其获利机会也越小。典当行如今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经营范围过窄,获利机会减少,使广大投资者提不起兴趣,也使典当行本身无法发展、壮大起来。像在美国和加拿大,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盈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谢丽:《外国典当考察报告》,载《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 (四)关于业务规则的规定有漏洞,不够详尽 而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法律上对典当行的业务规则如费率、贷款期限、绝当物处理和典当行接收盗窃财产的处置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当关系主体资格未做明确规定。不仅对典当行,尤其是对出典人的年龄及行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当无效和典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隐患。 二是典当期限太短。一般规定其典当期限为六个月。实际上限制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仅为短期贷款,是不是可以适当延长呢?也可考虑由典当双方自行决定。 三是没有“找贴”与“别卖”的相关规定。虽然“办法”规定当物估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实际上多由典当行自行确定。由于用户一般急需资金,低典价也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要求“找贴”,也就是要回典价与实际价值的差额,但典当行却以合同未规定不允。有的企业在当期内想转让当物所有权即“别卖”,得款以赎当,典当行也百般阻挠。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却受到典当行的青睐。而且,典押人又缺资金,所以典物在典当期间卖给典当行的情况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 四是死当物的处理方法不当。如果按营业质的法律特征来讲,死当物应当归典当行所有。但“办法”规定三万元以上的当物仅能获得拍卖当物中的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仍退还当户。这个规定使其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类同于一般的质押贷款,也使典当行的获利机会更小,影响其积极性。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 另外,对三万元以上的死当物一律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许多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不便,而且现阶段有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这不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于死当物不能及时处理使资金受到占压。 五是对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的不合理。“办法”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样加大了借款人的责任,而减轻了典当行的责任。因为典当物在典当行手中,典当行的责任应大于借款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典当行更注意其保管义务。而且“办法”规定了要为当物购买保险,如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典当企业的利益就能够得到补偿。 六是对典当价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借款人大多急需资金,相对典当行来讲属于弱者,典当行往往乘机故意狠狠的压低价格。“虫吃鼠咬,光板没毛,破棉袄一件”的现象依然会发生,故现行办法规定当物价格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虽然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但却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比如房产这种高价值物品,当价过低的话,当事人万一不能按期赎当,肯定引发纠纷,也可能造成借款人无家可归。 (五)法律责任规定得太轻 如果说对典当行的事前监管过严的话,那么对其事后监管却是软弱乏力的。对其违规经营的罚款最高限额才三万元,有些违法责任仅仅能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相对于其放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慑力。 完善典当融资环境的建议 (一)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 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典当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以避免管理矛盾。今后的方向是把监管的职责逐步下放给典当行业协会,实现以自我约束、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 要完善对典当业的监管,现在还急需制定以下三类政策文件:一是有关行业发展的基础类文件,如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等;二是有关行业管理类文件,如季报制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典当行审批工作规程、典当行停业及清算办法等;三是有关企业管理类文件,如加强典当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定、搞好典当行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定等。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因为相关制度的完善,需要实际操作层面的连动,而最终来自基层操作的配合至为关键。盼望监管部门允许典当行可以和银行一样办理房地产典当他项权利证,允许典当行能随时查询商品房销售登记档案和记录,允许将房地产典当的他项权利证作为贷款担保向银行融资。能够出台细则使典当行可以顺利进入房地产市场。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无论从发展需要上看还是从我国人口规模上看典当行都是偏少的,在目前融资渠道偏窄的情况下典当行作为民间融资机构和融资手段的作用未能真正地发挥出来,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还有很大潜力。入世后我国又将面临外资典当行进入的压力,应加快典当行发展的步伐适当放宽典当行准入的行政控制,建立一个布局合理、辐射面广的典当行业经营网络以满足社会对典当融资的需求。同时要尽快制定外资进入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对外资典当行的进入进行管理的需求。 (三)进一步拓展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除了房地产外,也可将有价证券以及一些高科技产品作为典当物品,比如增加股票典当等。“股票典当”是典当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上市流通的股票证券、基金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作为典当物,接受典当公司特约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向典当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股市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资甚至消费支出的业务。“股票典当”在国外是极为普通的融资行为,而在我国该项业务并未被完全认可,目前还是一个“擦边球”的游戏。 由于经营股票典当需到中央结算所登记,而到中央结算所登记又缺乏操作可行性,因此有人认为现在的股票典当是在打“擦边球”。各地的监管者对此一般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对券商而言,由于入市资金的增加,有利于营业部交易量的增加和提高佣金收入。这也就是他们为什么愿意担风险,来帮典当公司监管和平仓的原因。对典当行而言,多了一项赢利渠道,而且该项业务操作容易,特别是质押物变现容易。一家典当行老总说:该项业务已经占到其总收入的50%,在股票的牛市行情里则会更高。可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增加了赢利渠道,可能会成为我国低迷的典当业的一支“兴奋剂”,所以有必要给这项业务“正名”。 (四)进一步完善对典当业务规则的规定 对典当主体资格作出规定。例如香港《当押业条列》中即规定:“年龄不足17岁的人来典当财物时,当铺不得收当”。按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定为18岁较为相宜。 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规定在典当关系存续期内,典押人表示让与其典物的所有权给典当行,典当行又愿意接受的,典当行须按时找贴,以取得对典物的所有权。所谓找贴,是指典押人与典当行之间,按典物的原典价抵销典物出卖时的实际价金后,由典当行支付其差额,以取得典物所有权的买卖行为。 完善对死当物的处理规则。回归传统的营业质特征,规定死当物归典当行所有。而且实践中大部分典当行也是这样做的。这样典当行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而通过找贴和别卖制度,也能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 重新规定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典当物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灭失或损坏的,典当企业一般并无过错。如果借款人要求赎回典当物,典当物还有标号可辨认的,可由典当企业放赎典当物,并以当票上记载的典当物估价的60%向借款人赔偿;如不能放赎的,则应从当票上记载的当物估价金额向借款人赔偿。这样做是因为典当物投了保险,其利益可以得到补偿。 对典价做出幅度规定。为防止显失公平可考虑规定一个幅度,比如贵重物品80%,普通物品65%,滞销物品50%,当事人可协商在这个比例内浮动15%。 (五)加重典当行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对高利贷和非法揽储等违法行为给予重罚。
三板市场(third market)/代办股份转让系统(Agency Share Transfer System) 三板市场概述 证券市场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交易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这同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三板市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三板市场的官方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市场潜力极大,对券商而言无疑是充满诱惑力的,显然在一开始管理层已为三板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我国的三板市场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解决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 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进入三板市场转让股份,也要开立此账户。 我国的三板市场情况 2002年12月27日,《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颁布,5个月之后广发证券与兴业证券成为《办法》出台后首批获得该资格的券商。三板市场终于迈出扩容的步伐。 前世今生 三板市场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首批挂牌交易的公司包括大自然、长白、清远建北、海国实、京中兴和华凯,全部是原NET、STAQ 市场的挂牌企业。STAQ和NET是两个法人股流通市场,1992年到1993年为解决股份公司法人股的转让问题,在国务院体改委领导下,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分别成立的。 但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交易的企业只有17家。而原本面向法人投资者的市场,流通股份90%被自然人所持有。1999年9 月9日在国家治理整顿场外交易的背景下STAQ和NET市场被停止交易,大量资金被套其中。直到2001年三板开设,这些股份才重新得以交易。可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三板市场创建伊始所承担的重要任务。 而三板开设的另一个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时期起到化解退市风险的作用,并祢补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 生存现状 截至2002年底,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有12家,股票14只,投资者开户数12万人,市值83亿元人民币,其中A类股份流通市值为35亿元人民币,B类股份流通市值为2,500万美元。 三板市场交易制度与原PT公司类似,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涨跌停板限制为5%。盈利而且净资产为正值的股票每周交易5次,其余每周交易3次(逢一、三、五)。 三板行情几乎完全克隆了PT股票的走势特点:不是连续涨停,就是连续跌停。从统计表可以看出,三板股票的波动幅度相当大,在特殊的交易制度下确实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在2002年“红5月”井喷行情中,水仙电器从1.99一口气冲上7.99的天价,投机气氛甚为浓烈。6月5日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揭示工作的通知》成为三板行情的终结者,从此进入三板进入漫长的下跌阶段。今年三板行情更为淡静,受利好政策迟迟未能兑现、转板公司进展缓慢以及全流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明显已失去耐心,行情单边下跌。近期5家三板股票创下上市以来的新低,其余股票也接近上市以来的最低点,成交极度清淡。5月27日清远建北创下日成交量新低点,当天成交量只有9500股,换手率不足万分之一。 与去年三板公司的重组热潮相比,今年三板公司重组几乎停顿。在有关转板、全流通政策明朗之前,三板公司重组不大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大自然与建北等公司的转板进展备受关注。而多数三板公司与投资者一样处于一种观望的状态之中。首家冲击主板公司的成功与否将对整个三板构成重大影响。 三大变数 三板行情的日渐低迷显示该市场正面临信心危机,政策仍将主导三板发展的方向。目前困扰三板的变数主要包括: 市场的定位。关于三板市场的定位一直以来就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历史遗留问题股的流通、承接退市股票这两大任务得到顺利贯彻以后,今后三板市场的发展定位更为迫切。由于承接退市公司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三板不可避免的充斥许多绩差公司、问题公司,甚至有人把三板称作为“垃圾市场”。缺乏富有活力的上市企业,三板市场如何寻找发展的基础呢?作为柜台市场,三板理应具备更好的兼容性,吸引有潜质的中、小企业挂牌交易,成为主板或二板市场的储备资源。但是目前国内二板仍未推出,三板与主板只是单向流动,代办转让系统的定位变得模糊不清。并且具有国内柜台交易雏形的三板市场还面对来自竞争者的挑战。以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代表的各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转让业务”也正在紧锣密鼓的探索之中。 转主板。登陆主板是三板市场最具魅力的题材,也是支撑三板公司重组的生命力所在。 事实上,首家成功转板个案具有深远意义。“转板”的具体条件由于未有先例仍是最大的未知之数,从现有的上市法律来衡量,这几家公司基本能够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硬性指标,但是以现行的发行上市审核标准衡量恐仍有不足。所有NET、STAQ公司以及资历较长的投资者都把中国证监会2000 年发布的题为《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证监会“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全流通问题。全流通问题源于2002年9月16日,当日三大证券报头版刊登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谈话:“退市公司重组后股份可全流通”。该项政策出台被视为“6·24”国有股减持叫停后,对市场影响最大的政策,当日三板股票全线跌停,A股市场也受到牵连。当消息反馈为过激反应,管理层暂时放缓了步伐。虽然“全流通”政策的初衷是鼓励退市企业重组改善企业质量,同时消除非流通股的弊端,从一开始就为三板市场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政策的实施有待周密的酝酿与安排,不确定性的增加只会促使投资者用脚投票,反而延缓改革的进程。 三板市场的双向扩容是可以预见的,但如何去经营、监管,如何把握市场的发展方向、保持市场的活力是摆在证券业协会面前的一连串考验。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筛选挂牌企业;进一步改革交易制度与竞价方式;引入做市商制度;允许企业融资;打通连接主板或二板的通道等举措将有效激活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 对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承担探索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历史任务的三板市场,其发展注定不能只依靠市场力量来推动,政策扶持与制度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源泉。面对种种难题,三板发展道路几乎不可能是平坦的,但是如同A股市场建立初期所遇到的阻力一样,发展才是解决问题根本方法。广发证券、兴业证券获批代办券商资格也许会成为三板加速前进的里程碑。代办券商的增加有效完善三板覆盖全国的交易网络,交易品种的增加必然引入大批投资者加入,一旦制度建设趋于成熟,三板市场地位也就水到渠成,实现代办转让系统向真正意义的“三板市场”转变。 相关条目 主板市场 二板市场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主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金融 股权托管关键字三板市场,Third market,Third Market,代办股份转让系统,Agency Share Transfer System,Agency share transfer system,代办股份转让.
重量单位 金衡盎司 理财投资:什么叫金衡盎司? 由于各国黄金市场交易的习惯、规则以及所在地计量单位等不同,世界各国黄 金交易的计量单位也有所不同。国际黄金市场上比较常用的黄金交易的计量单位主 要有以下几种。 1、金衡盎司 在欧美黄金市场上交易的黄金,其使用的黄金交易计量单位是金衡盎司,它与欧美 日常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常衡盎司是有区别的。金衡盎司是专用于黄金等贵金属商品 的交易计量单位,其折算如下: 1金衡盎司=1.0971428常衡盎司=31.1034807克 1常衡盎司=28.3495克 2、司马两 司马两是目前香港黄金市场上常用的交易计量单位。 其折算如下:1司马两=1.203354金衡盎司=37.42849791克 折合杆秤制:1司马两=1.197713两(16两制) 折合市制: 1司马两=0.74857两(10两制) 3、市制单位 市制单位是我国黄金市场上常用的一种计量单位,主要有斤和两两种。其折算如下: 1市斤=10两 1两=1.607536金衡盎司=50克 4、日本两 日本两是日本黄金市场上使用的交易计量单位,其折算如下: 1日本两=0.12057金衡盎司=3.75克 5、托拉 托拉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黄金交易计量单位,主要用于南亚地区的新德里、卡拉奇、 孟买等黄金市场上。其折算如下: 1托拉=0.375金衡盎司=11.6638克 6、漕平两 在旧中国,黄金交易还使用过漕平两单位作为黄金交易的计量单位。漕平两是我国 明末清初杆秤制单位,其折算如下: 1斤=16漕平两 1漕平两=1.00471金衡盎司=31.24997809克 7、盘 在解放前我国还使用过一种称为“盘”的黄金交易计量单位,其折算如下: 1盘=70漕平两=4.375斤
波浪理论的四个基本特点 1、股价指数的上升和下跌将会交替进行。 2、推动浪和调整浪是价格波动两个最基本型态,而推动浪(即与大市走向一致的波浪)可以再分割成五个小浪,一般用第1浪、第2浪、第3浪、第4浪、第5浪来表示,调整浪也可以划分成三个小浪,通常用A浪、B浪、C浪表示。 3、在上述八个波浪(五上三落)完毕之后,一个循环即告完成,走势将进入下一个八波浪循环。 4、时间的长短不会改变波浪的形态,因为市场仍会依照其基本型态发展。波浪可以拉长,也可以缩细,但其基本型态永恒不变。 总之,波浪理论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八浪循环"。
新兴市场概述 新兴市场指的是发展中国家的股票市场。按照国际金融公司的权威定义。只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没有达到世界银行划定的高收入国家水平,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股市就是新兴市场。有的国家,尽管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GNP水平已进入高收入国家的行列,但由于其股市发展滞后,市场机制不成熟,仍被认为是新兴市场。 成熟市场(Developed Markets)是与新兴市场相对而言的高收人国家或地区(即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股市。 新兴市场的六大特征 首先是高成长与高回报。新兴市场公司常常比西方同类公司增长要快,新兴市场的股票定价效率低下为高回报提供了可能。定价效率低下又是由监管阻碍(比如禁止保险公司入市)、缺乏严格受训的证券分析师和投机者占多数等原因造成的。 其次是分散化投资带来的好处。新兴市场的出现拓宽了可选择投资品种的范围,这使得投资组合进行全球性分散化经营成为了可能。 第三是反经济周期的特性。由于新兴市场国家所实行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迥然不同,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和公司盈利循环周期与西方国家的股票指数相关度很低,有的甚至是负相关,因此,在欧美出现不利的经济循环时,对新兴市场的投资可以有效对冲掉上述不利影响。 第四是市场规模普遍偏小。例如,整个菲律宾股票市场的市值还没有美国杜邦一家公司的市值大。 第五是投机者和追涨杀跌的投资者占多数,这种投资者结构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西方经典的股票估值技术在新兴市场常常不适用,股票的定价通常取决于投资者的情绪。 第六是新兴市场的投资者普遍不成熟。比如在巴西,投资者把好的公司和好的股票混为一谈,不考虑价格因素;而在我国,也有许多投资者认为越便宜的股票越有价值,这些都是不成熟的表现。 新兴市场的八大问题 第一是信息少。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督查不够,有的国家的宏观数据、资本市场数据和行业数据也值得怀疑。对于证券分析师来说,信息少意味着猜的工作(guesswork)增加。 第二是有疑问的交易实践。内幕交易、提前交易(front-running,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老鼠仓)和劣质执行在新兴市场非常普遍。一位资深市场人士曾经这样评论捷克共和国存在的问题:“捷克金融市场最大的问题之一不是缺少书面上的法律,而是缺少执行。” 第三是不透明的会计标准。证券分析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对比同处一个行业的相似公司的优缺点,这就要求被分析公司必须使用一致的会计方法。现在,全世界的监管者都在寻找统一会计记账标准的方法,我国是从今年1月1日起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披露报表。 第四是可对比的公司较少。美国市场如此之大以至于每一个上市公司都有数个可对比公司,而新兴市场公司则几乎找不到一家可对比分析的公司,分析师不得不把泰国的电信公司和印尼、印度和波兰的电信公司比较。鉴于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多变的会计系统,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第五是不重视提升股东价值。这种公司往往属于家族企业,他们与美国投资者的理念明显不同,他们不是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而是追求家族在公司的权力稳固。 第六是流动性比较差。大的机构投资者偏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使得他们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进出。新兴市场股票的交易量普遍不大,这阻碍了大的机构投资者大举进行投资的信心。 第七是不确定的注册、结算、清算和托管系统。在一些新兴市场,投资者要面对证券买卖中存在的注册、结算和托管风险,而这些风险在发达市场是很罕见的。在某些国家,证券是采用电子记账的形式,而不是纸质票证的形式,这就加大了管理作假的风险。我国曾经发生的“327”事件,长虹禁售股提前上市和管理层持股提前抛售等情况都属于此类。 第八是小股东权力小。华尔街有一句谚语:“小股东是世界上最孤独的人”,这句谚语随着新兴市场的兴起而流传开来,因为小股东在新兴市场享有的权利要比在美国少很多。小股东对管理层行动的影响微乎其微,小股东对于遭受的不公平对待几乎没有追偿权。为了表示抗议,他们除了选择卖出,别无他法。
什么是对外贸易信贷 对外贸易信贷是指出口国通过对本国出口商、外国进口商提供短期和中长期的资金融通,以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达到占领世界市场之目的。">编辑]我国对外贸易信贷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外贸易信贷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信贷的主体范围和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方式推陈出新,为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外贸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对外贸易信贷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对外贸易信贷方式单一对外贸易信贷的对象单一贷款银行缺乏风险意识,出现违规操作现象银行的国际信贷专业知识和业务营销水平有待提高">编辑]我国对外贸易信贷的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规定,贸易产品属于国家政策许可范围之内。 (2)贷款必须符合经济利益原则,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3)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拥有一定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 (4)贷款申请人应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同时,已经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账户内留存有相当于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必须保证定时向贷款银行上交反映资信状况的财务资料。 (5)其他条件,如最高贷款额度、期限、贷款货币、偿还方式、抵押、质押和担保等。">编辑]对外贸易信贷中的惯例 1.无抵押采购商品贷款的金额,一般都交给经纪人货价的25—50%,偿还这种贷款的方法,是将这种贷款转为商品抵—押贷款。 2.国际通行的计息时间为“算头不算尾”,唯独日本两头都计息。美国、西德和法国一年按360天计息。 3.混合信贷中,政府贷款占全部贷款金额的比例,不能超过30%。 4.买方信贷之利率,一般都低于市场利率。各国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买方信贷利率,一般都执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利率。 5.出口信贷的贷款,不能用于当地费用支出,也不得用于第三国,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贷款国的出口商。出口信贷均为分期偿还,各国都由国家对出口信贷的经济、政治风险,给予全部担保。 6.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购买机械设备时,都规定有最低金额起点,但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未达到最低起点,则不能使用买方信贷。 7.提供买方信贷的国家,其出口的货物,只限于是该国制造的,如该货物的部件是由多国的产品零件组成,则本国部件最低要占50%以上。 8.在卖方信贷活动中,出口商签订合同后,进口商要预先支付10一15%的货款。在买方信贷活动中,进口商则需预先交货款15%的现汇定金。该定金既可在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签订后60天或90天内支付。 9.在承购应收帐款业务中,任何承购组织在其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如遇到进口商拒付,则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10.承购匠收帐款业务的手续费用率,大都为应收帐款总额的1.75—2%,该项信贷业务的利率,则通常比优惠利率高2~2.5%。 11.银行办理在途货款抵押贷款时,一般都凭装船提单发放贷款。对待运提单则不接受。参考文献↑ 1.0 1.1 李天德.国际金融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3.↑ 任辉,张佩德.国际标准与国际惯例(M).山东: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3年01月.
波浪理论的几个基本要点 1、一个完整的循环包括八个波浪,五上三落。 2、波浪可合并为高一级的浪,亦可以再分割为低一级的小浪。 3、跟随主流行走的波浪可以分割为低一级的五个小浪。 4、1、3、5三个波浪中,第3浪不可以是最短的一个波浪。 5、假如三个推动论中的任何一个浪成为延伸浪,其余两个波浪的运行时间及幅度会趋一致。 6、调整浪通常以三个浪的形态运行。 7、黄金分割率奇异数字组合是波浪理论的数据基础。 8、经常遇见的回吐比率为0.382、0.5及0.618。 9、第四浪的底不可以低于第一浪的顶。 10、波浪理论包括三部分:型态、比率及时间,其重要性以排行先后为序。 11、波浪理论主要反映群众心理。越多人参与的市场,其准确性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