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专门为有车一族量身订做的保险。它不仅是车险中座位责任险的必要补充,而且是有车一族出行的安全保障。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介绍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驾驶员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 (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 (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基本内容 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除外责任 (一)本车上的驾驶员随身携带的物件遭受损毁,不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责.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因刹车、疾病、殴斗、自残、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责任期限 保险期内,事故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到期满。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每人不超过10,000元。
抵押(Mortgage) 目录 1 抵押的定义 2 抵押的种类 抵押的定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押,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抵押,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抵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抵押的种类 (一)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二)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三) 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四) 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五)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六)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有抵押借贷 抵押的物品可能是: 有价值的证券、定期存款单、债券、股票等。 房屋、土地、船只、飞机等。 贵金属、黄金、珠宝钻石等。 按揭借款有抵押品,若果过期不还钱,没收抵品,或作拍卖,例如银主盘。 无抵押借贷 借款不用抵押品,定期还钱,若果过期不还,只有追讨,或者找担保人负责。
是以公司特有的各种动产或有价证券为抵押品而发行的公司债券,也称流动抵押公司债。用作抵押品的债券必须交由受托人保管,但公司仍保留投票表决及接受股息的权利。
所谓存量房贷,就是指2008年10月27日房贷新政出台前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尚未还清的部分。 存量房贷优惠:就是将存量房贷的贷款利率打折扣。如2008年10月27日,央行宣布,即日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扩大为0.7倍。 2009年还有新的优惠政策。
风险回避(Risk Avoidance) 目录 1风险回避的概述 2风险回避的优点 3风险回避的类型 风险回避的概述 风险回避是指考虑到影响预定目标达成的诸多风险因素,结合决策者自身的风险偏好性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做出的中止、放弃某种决策方案或调整、改变某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处理方式。风险回避的前提在于企业能够准确对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形势,客观存在的风险属性和大小有准确的认识。 风险回避的优点 相对于其它风险处理方式而言,风险回避的优点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风险回避方式在风险产生之前将其化解于无形。大大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有效避免了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 第二、节省了企业的资源。减少了不必要的浪费,使得企业得以有的放矢。在市场竞争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但风险回避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不足之处在于:首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价值或利益的最大化.而风险与收益和机会常常相伴而生。回避风险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企业放弃了获得收益的机会;其次。因为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绝对的风险回避不大可能实现。 另外,风险回避必须建立在准确的风险识别基础上.又因为企业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对风险的认知度是存在偏差的。因此风险回避并非总是有效的。久而久之风险回避。可能助长企业的消极风险防范心理.过度规避风险而丧失驾驭风险的能力,生存能力也随之降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风险回避。是否是最佳的风险处理方式?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风险回避的类型 严格意义上的风险回避可以分为积极的风险回避和消极的风险回避。二者有其相同点,也有其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认为企业自身的实力。不足以承受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希望能够尽可能地在风险发生之前。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但积极风险回避和消极风险回避对风险认知的能动性不同,对于每一个风险决策者,其心目中都有一个决策方案的评价标准,进而产生不同的风险预期。从风险的偏好性来说。积极的风险回避者和消极的风险回避者同属于风险厌恶者。 但两者对于风险认知的能动性是不同的。根据心理学的解释,个性是一个人不同于他人的那些个人属性或日常行为特征的总和。个性因素由主体的过去经验、天生能力以及受外部环境因素交叉影响所产生的综合结果。消极的风险回避者更惧怕风险。风险承受能力和应对突然事件的能力也较差.因此消极的风险回避者不会去主动地识别风险。更谈不上应对风险。接受挑战。积极的风险回避者并不会一味地回避风险。从而丧失获得商业谋取利润的机会。只不过其对自身的能力更了解。更有自知之明。能够更好地理解“有所为有所不为”。
超额准备金(excess reserve),也称备付金、支付准备金 目录 1 超额准备金概述 2 超额准备的内容 3 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之间的数量关系 超额准备金概述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商业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须对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备金,其数量首先受法定准备率的限制。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其资产流动性、风险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实际准备金一般会与法定准备金存在一定差额,由此产生超额准备金。当实际准备金大于法定准备金时,则超额准备金为正数;反之,则超额准备金为负数。负数的超额准备金通常必须在下一计算期内补足。 超额准备的内容 超额准备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备金和非借入准备金。借入准备是商业银行由于准备不足向拥有超额准备的银行借入的货币资金。超额准备中扣除借入准备,即为非借入准备,又称自有准备。超额准备增加,往往意味银行潜在放款能力增强,若这一部分货币资金不予运用,则意味利息的损失。同时银行为了预防意外的大额提现等现象发生,又不能使超额准备为零,这就成为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也是一门艺术。 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之间的数量关系 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之间的数量关系: 存款准备金=库存现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总额 超额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专门为有车一族量身订做的保险。它不仅是车险中座位责任险的必要补充,而且是有车一族出行的安全保障。保险介绍 驾驶员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 (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 (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基本内容 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除外责任 (一)本车上的驾驶员随身携带的物件遭受损毁,不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责。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因刹车、疾病、殴斗、自残、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的意外事故。责任期限 保险期内,事故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到期满。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每人不超过10,000元。
外汇存款(Foreign Exchange Deposits)什么是外汇存款 外汇存款又称“外币存款”,是指以可兑换货币表示的在银行帐户里的各种存款。从银行方面来说,外汇存款是其接受顾客的外币现金、外币汇票或支票等信用 工具,并对顾客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偿付义务的受信行为,即对存户发生了债务;而从银行的顾客来说,则是以外币现金、外币汇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寄存银行,并可 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收回的授信行为,即对银行取得外汇债权。 开办外汇存款业务,是我国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筹集外汇资金和扩大外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它所经营的一项基础业务。而将外汇资金存入银行,则是企业和个人运用外汇资金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企业从事其他外汇业务所要采取的一种基本手段。 外汇存款的分类 从存款银行来说,其所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一)单位外汇存款和个人外汇存款 从开户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外汇存款、个人外汇存款。 1、单位外汇存款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国驻华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在境外的中外企业、团体等单位存放在我外汇指定银行里的各项外汇存款。 2、个人外汇存款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居民(包括中国居民及在华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及我国派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 研、讲学等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如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以可兑换货币(外汇及外钞)存入我外汇指定银行的各类外汇存款。 目前,中国银行根据对存款的管理要求不同,将上述单位及个人外汇存款划分为甲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丙种外币存款和外债专户存款。甲种外币存款和 外债专户存款主要是单位外汇存款,乙种外币存款和丙种外币存款主要是个人外汇存款。除中国银行外,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没有按中国银行的分 类标准进行分类,即一般只根据开户对象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个人外汇存款(储蓄存款)两大类。 (二)国内同业外汇存款和国外同业外汇存款 对于同业的外汇存款,从存款对象所处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同业外汇存款与国外同业外汇存款。 1、国内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内各金融机构在同业里的各项外汇存款。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存款帐户里的各项外汇存款。 2、国外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外银行(含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华资银行)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存放的外汇人民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存款。 目前,此类存款除外汇人民币存款外,主要还有美元存款和英镑存款等。美元存款除美国银行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在我外汇指定银行的美元存款及透支额均要计 算利息;外汇人民币帐户存款不计息,透支计息;英镑存款及透支额则要计息。这类存款帐户的开立,一般由总行统一掌握,并由总行接受开户和记帐。 (三)定期外汇存款和活期外汇存款 从存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定期外汇存款和活期外汇存款。 1、定期外汇存款是指存款银行与顾客约定至某一固定时间始可提用的外汇存款。目前,定期外汇存款主要是采取整存整取的方式,外汇存入银行时,由银行根 据存款数额开发记名式存单交给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存入时约定的不同存期档次(目前主要有3 个月、半年、1 年或2 年四档,存款到期可以续存;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分为7 天通知、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和2 年六档),到期凭存单支取。 2、活期外汇存款根据存取方式不同又分为支票户存款和存折户存款,支票户凭送款单或其他收款凭证存入,凭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支取,如外贸企业由于代理 进口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进口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借入外债而在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存款等,就属于这类支票户存款;存折户存款则凭存折和存取款凭条存取,如 个人的活期外汇存款,就属于这类存折户存款。 (四)外钞户存款和外汇户存款 从存入的资金形态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外钞户存款和外汇户存款。 外钞户存款,即是外币现钞的存款,这类存款,顾客一般可随时支取外币现钞,但要在存满3 个月后,方可委托存款行根据需要并通过审批和钞买汇卖手续予以汇出。外汇户存款则可随时委托存款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汇出,单位外汇存款一般都属外汇 户存款,而个人的外汇存款则有外汇户存款和外钞户存款的区别。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单位及个人持有以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元、法国法郎等六种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的外汇(含现钞),可以按规定直 接办理外汇户存款或外钞户存款,如持有以加拿大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等四种货币表示的外汇(不含现钞,这四种货币的现钞可按存入日国家外汇管 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折成上述六种货币之一开立外钞户),单位或个人主动要求时,可以存入外汇户,暂不办理外钞户存款;以其他可兑换货币表示的外汇(含现 钞),由存款单位或个人自由选择上述六种货币之一按存入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折算入帐。 此外,单位由于业务需要而持有外汇兑换券或外汇人民币,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兑换券帐户或外汇人民币帐户。 外汇存款利息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在计付存款利息的过程中,一般按以下规定办理: 1、单位及个人在银行的外汇存款,除国际组织给予援助和捐献以及国家财政部门拨给的行政经费等项外汇存款以及除境内机关、团体、企业外的其他单位的活期外汇存款支票户不计息外,其他各项外汇存款均予计息。 2、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是: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其中本金是指以允许存入的货币表示的在存款帐户里的本金部分。存期是指存款的时间,不分月大、月小、闰年、平年,每个月均按30 天计算(大月的31 日与30日视同一天),一年按360 天计算;此外,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息,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支取日不计息。利率是利息对本金的比率,分年利率、月利率和日 利率。我国对外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是以年利率表示。 3、外汇专户活期存款里的外汇兑换券存款,按人民币活期存款计付人民币利息。 4、定期存款按存入时订定的利率计息,如提前支取,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活期外汇存款及定期外汇存款不论利率调整与否,一律按存入时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息。 6、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或与“元”相类似的货币单位,如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为起息单位,元以下不计息。利息算到分位,分以下四舍五入。 7、各种定期存款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如遇到期日是例假,银行不对外办公,则可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 此外,中国银行开办的丙种外汇存款,还采用定活两便的方式,开户时不写明到期日,假如实存天数达到定期存款的相应档次,则视同该档次的定期存款,并按该档次的利率九折计息。如果实存天数不足最低档次,则视同活期存款,并按活期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