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冲平仓 平仓可分为对冲平仓和强制平仓。 对冲平仓是指投资者持有的期权部位由其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数量相等的相同期权对冲的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对冲是指通过卖出(买进)相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来了结先前所买进(卖出)合约。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对冲平仓的盈亏计算 对冲平仓是绝大多数合约的了结方式。利用对冲平仓了结期货交易时,其实现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多头)盈亏额 =(平仓卖出价-合约买入价)×合约份数×合约单位 卖方(空头)盈亏额 =(合约卖出价-平仓买入价)×合约份数×合约单位 例1:买入——卖出 2.10 :2200元/吨买入50手,每手10吨,计500吨;保证金余额:60万元,结算价=成交价 3.10:2250元/吨平仓30手,手续费10元/手,保证金比例为5% 2.10开仓:占用保证金=2200×500×5%=55000元;交易手续费=10×50=500元 3.10平仓:平仓利润=(2250-2200)×300=15000元;交易手续费=10×30=300元 例2:卖出——买入 3.8:存入保证金60万元 3.10:卖出6月份的铝期货合约100手,每手5吨计500吨,成交价16000元/吨,保证金比例5%。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0.06% 3.20:以16200元/吨的价位平仓50手 4.26:将持仓的50手按15850元/吨的价位全部平仓 3.10:开仓100手。手续费=16000×500×0.06%=4800元;占用保证金=16000×500×5%=400000元 3.20:平仓50手。平仓盈亏=(16000-16200)×50×5= - 50000元;手续费=16200×250×0.06% = 2430元 4.26:平仓50手。平仓盈亏=(16000-15850)×50×5 = 37500元;手续费=15850×250×0.06% = 2377.5元 对冲平仓与强制平仓的区别 对冲平仓的期货合约必须是相同的商品期货及相同的合约张数。企业通过卖出或买入以前持有的买入或卖出的合约以了结交易,发生的平仓盈亏作为增减“期货保证金”。 在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按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其发生的平仓亏损,由会员或客户承担。实现的平仓盈利,如属于期货交易所因会员或客户违规而强制平仓的,由期货交易所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不再划给违规的会员或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而强制平仓的,则应划给会员或客户。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5%AF%B9%E5%86%B2%E5%B9%B3%E4%BB%93"
又称“轧杀空头”、“围堵空方”。指在商品供给短缺的情况 下,与短缺商品相关的期货品种接近交割月或进入交割月后,多 头逼迫空头以高于其初始卖出价格买入相应期货并由此来对冲手 中持有的空头头寸、认赔平仓了结退出市场的现象。当多头买方 预期可交割商品现货数量缺乏时,其中有些大户就会采取将该商 品存货大量收购的策略意扩大市场现货供给缺口。引导期货市 场行情大幅度上升。在这种市场走势下,由于合约临近交割期, 空方必然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这时.他们只有两种选择:要么 以高价买入期货合约,对冲其空头交易部位,认赔平仓出局;要么以高价买人现货,通过履行现货交割实现平仓。例如,1月份 时某空头交易部位持有者卖出一手3月份小麦期货合约,价格为 2800元/吨,到交割期时,他或者是买入小麦现货,或者是买入 小麦期货,以平仓出局。但是,由于此时现货市场上的小麦供给 已经出现短缺,同时市场上还出现了人为操纵,因而,这时现货 市场和期货市场小麦价格必然同时大幅度上升。假定此时其价格 上涨了200元/吨,那么,为履行合约,空方必须以如此高价买 入小麦期货或者小麦现货。结果,空方将因此而亏损200元/吨。 可见,多逼空是多方利用市场现货短缺而主动发动的逼迫空方以 高价平仓、并从中获利的市场交易行为。 产生原因 产生多逼空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现货市场供给短缺的情况 下,多方投资者利用市场缺陷,相互勾结,进行市场操纵。而实 现多逼空的直接诱因是投资者只要运用较少的交易保证金即可获 得较多的浮动盈利,同时投资者还可运用这笔账面收益开新仓继 续扩大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形成账户资金头寸越多逼仓力 度越大的态势。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期货市场交易过程的放大效 应。如果交易是正常进行的,那么,在某合约临近交割月时,不 需要现货或无货可交的投资者都可择机平仓出局。但是,当市场需要现货或无货可交的投资者都可择机平仓出局。但是,当市场 上出现异常,特别是出现现货短缺时,多头就会利用这个机会, 通过相互勾结,以要求买进现货为由不平仓出局,而是逼迫空头 斩仓离场。由此就出现了上述的多逼空现象。在一些小品种的期货交易中,当操纵市场者预期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不足时,即凭借资金优势在期货市场建立足够的多头持仓以拉高期货价格,同时大量收购和囤积可用于交割的实物,于是现货市场的价格同时升高。这样当合约临近交割时,追使空头会员和客户要么以高价买回期货合约认赔平仓出局;要么以高价买入现货进行实物交割,甚至因无法交出 实物而受到违约罚款,这样多头头寸持有者即可从中牟取暴利。 影响 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结束了。商品期货市场经过一段向价 值回归的过程后,又开始了新的行情。“多逼空”的现象又再发生。 看来,“多逼空”——这一商品期货市场最不合理的问题不仅没有 得到认真的解决,反而有恶化的趋势。 “多逼空’’由来已久,其诞生地已无从考证(有文章说是源自郑 州绿豆市场),其手法却是:不论现货价多少,多头准备巨额的资金 在期市进行实物交割,而在库存量远远不够的情况下,空头被迫平 仓投降。 ‘‘多逼空’’这一手法彻底地扭曲了市场价格,使得期货市场完 全失去了其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这也是目前中国国内商品期货市场上最大的症结。 什么叫做商品期货市场?商品期货市场的最基本的功能是什 么?这两个问题似乎很简单。但是,如果你是懂得这两个最基本的 ABC来做期货的话,肯定赔得连裤衩都当掉。因为在国内的期货 市场,炒的不是宏观经济及商品本身的价值,而是炒交易所的库存 量,就像炒小盘股那样。 老生常谈,就举胶合板为例。 在近期的报刊上,细心的读者一定会看到许多文章对胶合板 口诛笔伐,批评多头抬高物价,扰乱宏观调控,而且浪费大量宝贵 的外汇进口胶合板。甚至有文章指出,目前华东地区胶合板的库存 量已经够中国今后三年的需求量。可惜这些文章都成为空头的痛苦呻吟,不仅得不到管理层的 重视,而且饱受市场走势的嘲笑。这两天胶合板又再疯狂上扬,其 直接原因是交易所公布的库存量远远不够交割,“多逼空”又再发 生。 这就是胶合板市场的怪现象。一方面大量现货闲置浪费,另一 方面还得拚命进口应付交割,同时期货价还在疯狂上涨。 无忌实在是不明白,这样的市场是怎样体现“抑制通胀”的监 管方针。 为什么会形成“多逼空”这种机制呢?从表面上看,是交易所的 库存量不够交割所致,但实质上是交易所制订的交割政策在纵容 和默许“多逼空”的投机行为。在刚结束的监管会议上,要求交易所 在六个月内由公司制转为会员制,这无疑是大大地约束了交易所 片面追求效益的弊端。但是,无忌认为这还不足够,还要在交割制 I瞽卜船一厶囝蚀的仫曲御雇结击日亩f『糟釉“幺渭密”的不合理御废除以交易所定点仓库的存货作为交割的必要条件,改由国 家物价局、统计局公布交易品种在交割月大宗交易的均价来交割。 交割物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现金。 无忌窃以为,只有修改交割方式,才能真正体现期货市场套期 保值的功能,才能保证市场交易的“三公”,才能真正杜绝“多逼空”的恶劣手法。 中国的期货市场,经历过了各种各样的“违规”风波。哪里有问 题?如何根治?其实大家心里清楚得很。如果还是一味打着“不成 熟”、“摸着石头过河”之类的招牌而不肯自我完善,那就是自欺欺 人。“多逼空”可以说是目前商品期货的肿瘤,必须及早切除。 “327事件”的教训,不应该仅仅在国债市场上总结。 预防方法 既然“多逼空”是目前期货市场风险的最典型形式,那么 制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多逼空”的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现状看,要减少“多逼空”现象的发生 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寻找突破口: 1.合理选择上市品种并开发拓展其他品种。 合理选择上市品种并开发拓展其他品种,积极探索期货 市场的大宗交易品种,使品种更容易与国际市场接轨,使市场 更容易介入,更便于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改变期货市场运行 中长期存在着的品种过分单一、狭小而引致的狂热投机局面,在当前,期货市场要在继续开放铜、铝、胶合板等品种交 的同时,再培育其他大宗商品交易品种,以促进全国统一市 体系的形成,为大宗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回避价格风险、 行套期保值的场所;发现大宗商品合理价格、指导生产企业 营,合理配置生产资源,稳定大宗商品生产。为了做到这一 ,期货市场的管理部门和期货交易所可采取一定的措施,如 全交易规则,稳步扩大现有各类商品交易规模;完善交割制 以 易场进经点健 中围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 度,引导套期保值者积极参与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等。在开 发期货交易品种时对其进行严密科学的论证,并对上市交易 后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好充分的估计,制定相应的对策,防 患于未然,从而使大宗商品的期货交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一个国家的市场都不能完全独立于围际 市场之外。商品交换不可避免地要冲破国界。随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经济已日益成为整个国际市场的 一个组成部分。国际市场的运行机制直接影响中国经济的运 行和发展。需要建立与国际期货市场相对接的中国期货市 场,因此,从期货品种看,选择那些与国际市场融通的、国内又 有一定生产量的品种做期货交易,对企业分散经营风险和预 测商品的国际国内价格是极有利的。测商品的国际国内价格是极有利的。 在选择合理期货品种之后,还要完善期货合约结构。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合约基本上以i个月期限为主,而 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只有在一年的生产周期、至少是 半年的贸易周期之内才能发挥出来。合约期限越短,投机 机会越多,期货市场风险越大;因此可适当开发一年以上 的期货合约,这些合约可基本上堵住投机者过于操纵市场 的行为,从而能降低期货市场的风险。所以,应推出优化 期货合约的期限结构,大力开发一年期和半年期的期货 合约。 2.选择适当时机,创办金融期货市场,以广开投资渠道, 分散游资投向,减轻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度。 尽管我国目前的金融现货市场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开放期 货市场的制约因素,如利率、贴现率和再贴现率的市场化程度货市场的制约因素,如利率、贴现率和再贴现率的市场化程度 较低。但从金融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枢纽这一角度来 分析,金融中心中又必须有期货市场存在。另一方面,我同不 建立金融期货市场这一在国际上资金量很大的期货交易市场,并不等于我们就超脱于这一市场之外,没有介入这一市 场,国际金融期货仍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和干扰,如外汇期 货,我国在引进外资、创办合资企业中,由于没有国内外汇期 货市场,许多企业无法进行套期保值,结果受外汇汇率变动频 繁的影响,许多企业、许多项目因此而造成巨额损失。 3.防止大户操纵,严格对期货市场的管理。 期货市场中大户操纵的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美国早期的期货市场中也曾出现过大户操纵,虽然也采取了 诸如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之类的办法,但收效不大。1936 年,联邦政府制定并通过了《期货交易法》,该法将大户操纵 确定为刑事犯罪。法律通过后,美国期货市场中的大户操纵 行为大大减少。结论是中国也应该用法律手段来阻止期货市 场中的大户操纵行为。防止大户操纵的对策很多,但必须多 管齐下,方能奏效。 3.防止大户操纵,严格对期货市场的管理。 期货市场中大户操纵的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美国早期的期货市场中也曾出现过大户操纵,虽然也采取了 诸如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之类的办法,但收效不大。1936 年,联邦政府制定并通过了《期货交易法》,该法将大户操纵 确定为刑事犯罪。法律通过后,美国期货市场中的大户操纵 行为大大减少。结论是中国也应该用法律手段来阻止期货市 场中的大户操纵行为。防止大户操纵的对策很多,但必须多 管齐下,方能奏效。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 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 度:(1)保证金制度;(2)每日结算制度;(3)涨跌停板制度; (4)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5)风险准备金制度;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①这些都是防止 大户操纵的有力措施,问题是必须行之有效。 4.建立市场禁人制度,对违规者坚决“驱逐出市”。 199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各期货 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对抑制期货市场 的违规行为有较为积极的作用。《通知》指出,“市场禁止进 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 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 的制度。所谓“市场禁人者”包括:(1)被期货交易所认定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期货欺诈行为的机构和个人;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期货等法律法规,蓄意违 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 《通知》还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 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 手续;对已开户的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及交易指令外,要 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被认定为“市场禁人者”的 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 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同时对违反规定接受“市场 禁入者”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中国证监会将对其 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取消试点交易 所资格或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 的责任。对于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构成犯罪的,由期货交易 所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市场禁人制度”的出台,对于期货市场上的违 规交易行为、尤其是屡禁不止的“多逼空”现象必将给予极大 。 相关词条 管理理论 管理软件 西方经济学 期货 国际金融 MBA 经济学派 股票 银行 保险 人力资源 经济学家 基金 财政 贸易 参考资料 1.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 2.和讯网:http://www.hexun.com/ 3.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于1949年10月20日设立的中国国有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 1949年-1952年 1949年-195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保险业的恢复时期。 1949年8月,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会议,讨论新中国的财政经济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分析了当时保险行业的状况,认为应该对保险行业进行统一管理,所以建议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 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请示政务院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9月2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就成立保险公司一事请示中共中央并获得批准。 9月25日至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通过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例草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草案》,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定性为国家金融机构、国营企业。 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布成立,寻址于北京西交民巷108号。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云兼任,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旧币600亿元。该公司在成立当时吞并了1931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成立到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内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对外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49年至1952年年底期间,中国保险发展迅速,到1950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有5个区分公司,31个分公司,从业人员为2263人。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1951年4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并同时公布的财产、船舶、铁路、车辆、轮船旅客意外伤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飞机旅客意外伤害的强制保险条例等法规条例刺激并通过行政手段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当年全中国企业、国家机关大部分参加了保险。同时该公司开办了牲畜保险和农作物保险,并发展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在再保险方面,该公司1950年取消了国内业务分保,但国外保险业务与伦敦保险市场保持了分保关系。并与前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保险公司陆续签订了分保合约。 1953年-1977年 1953年-1977年是中国保险业国内业务逐渐全部停办时期。 1953年,中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者认为中国经济大部分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人民生老病死、财产(国家财产)的损失都由国家财政承担,不再需要保险的保障,于是停办了包括铁路、粮食、地质、邮电、水利和交通等六个系统的强制保险,并计划停办所有强制性保险。 1956年,中国全面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大部分人认为可以“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分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当城市经济中公有制已占主导地位,农村也经过“人民公社”运动而实现了“一大二公”之后,国家认为“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1956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人员解散。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际保险业务受到影响。从1964年4月开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续停办了远洋船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进出口罢工损失保险。在再保险方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分保关系的国家从32个减少到17个。 1978年-1996年 1978年-1996年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逐渐恢复并获得高速发展时期。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根据这个论断,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到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全面恢复。 198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并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以及再保险等业务。” 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并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也相应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出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上仍旧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1987年7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藏自治区公司成立。至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除台湾省(请参见台湾问题)外均设立了分支机构。 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1993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拥有分支机构4000多家,职工10多万名,代理人员20多万名。所开设的海外机构增加到60多家,从业人员800多人,形成了以港澳地区为主体,以英国、新加坡、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中美洲为重点的海外保险网络。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开始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行分业经营。分业后下设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集团)再保险有限公司,海外机构由总公司管理。 1996年-1998年 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撤销,该公司走完了49年的经营历史,其业务由独立后的各子公司继承。 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由中保(集团)财险保险有限公司继承财产保险业务,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由原中保(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接收经营,更名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内外的再保险业务由中保(集团)再保险有限公司继承,更名为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海外机构划归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与香港中保集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1999年以后 各存续公司的发展情况 1999年,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恢复继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品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2年8月20日,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成都保险学校等多家公司和机构。 同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同年,中国再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了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控股设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对所属中国保险报社、华泰保险经纪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参股了保险职业学院。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一,成立于2003年12月,由包括中再集团在内的7家境内、外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 8 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分别设有分公司,是目前境内惟一一家专营人寿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所有商业人寿再保险业务,业务经营范围涵盖了包括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年金在内的广泛的险种。 2005年公司实现分保费收入30.98亿元,总资产达到37.95亿元。
目录 1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做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家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1996年分设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成都保险学校等多家公司和机构。其任务,除了通过所属公司经营发展、不断强化寿险和资产管理等主营业务外,还着力进行资本运作,不断拓展新的业务,致力于建设成为一家资源配置合理、综合优势明显,主业特强、适度多元,备受社会与业界尊重的内含价值高、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后劲足的大型现代金融保险集团。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2005年,寿险保费收入达到1898.53亿元,境内业务占寿险市场份额的51.02%;总资产达到7247.47亿元,约占全国保险业总资产的47%;可运用资金超过6600亿元,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已连续四年入选《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并且排名大幅提升,是我国内地唯一一家进入全球500强的保险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中国人寿高居第6位。 所属寿险股份公司2003年12月在纽约、香港两地同步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寿险公司和第一家在境外两地同步上市的中国金融企业,并创下当年全球最大融资规模纪录。集团公司拥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杨超为公司党委书记、总裁,班子成员有苗复春、吴焰、缪建民、时国庆、庄作瑾、王思东、崔兰琴。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公司秉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遵循“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恪守“创新、拼搏、务实、奉献”的企业精神,把“与客户同忧乐”作为企业价值观,以“与时俱进、争创一流”的精神,努力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大型现代金融保险集团,致力于造福社会大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 主要领导 杨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执行董事 苗复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 吴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 缪建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时国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庄作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思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 崔兰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保险职业学院董事长 历史沿革 2003年7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199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进一步重组,集团公司撤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96年7月1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前身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22日成立。 1949年10月20日:公司前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新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 公司重组 重组前: 重组后但于全球发售前 全球发售之后: 重组之前, 在诸多重要方面处于共同管理之下。重组透过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3年9月30日订立的一份重组协议而生效,该协议的效力追溯至2003年6月30日。按照中国法律和重组协议, 转移保单于2003年6月30日转让予本公司。然而, 为会计核算之目的, 该重组视同于2003 年9月30日发生。 因此, 本公司截至2000年、2001年和2002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02年和2003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截至2000年、2001年和2002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02年和2003年6月30日止6个月利润表数据, 呈现的是本公司的前身- 集团公司的财务业绩。集团公司保留的保单、合同和资产并不属于本公司, 而且不可在目前或将来供本公司用于产生营业收入。因此, 为了更精确地反映本公司在重组之后的业务, 除在- 历史合并财务数据摘要」及「财务资料- 经营和财务的回顾与展望」一节中所记载的数据以外, 除非本公司另有说明, 本招股章程中提供的所有本公司包括与保费收入、投资型业务收入、投资型保单管理费收入、保单、年金合同、代理人、职员、营业网点、分销渠道和投资资产等有关的数据, 不包括载于附录一会计师报告内的本公司历史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包括已被集团公司在重组时保留的任何保单、合同和投资资产的数据。本公司已同意提供保单管理和其它服务予集团公司, 而集团公司仍将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通过重组,集团公司更改名称,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改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由于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多数股份, 因此, 按照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 中国政府有权通过集团公, 控制董事会的构成和通过董事会在本公司的管理和政策方面施加重要影响。在行使该权力时, 集团公司必须在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及本公司证券出售或交易的所在司法管辖区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规则。 重组中关于历史保单的处理 通过重组,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转让了所有转移保单, 同时保留非转移保单。这些非转移保单给集团公司造成了相当损失, 主要原因是集团公司在产品设计中使用的预定利率(即集团公司将要给付的准备金)高于其投资资产所能获得的回报率。这种现象是中国所有其它主要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经历过的, 称为「利差损」。从1996年至1999年, 人民银行数次降低利率, 使集团公司能够从投资资产中获得的回报低于其产品设计中使用的保证利率。1999年, 中国保监会降低保险公司可支付的最高保证利率, 因此集团公司其后发售的保单未出现「利差损」。 属本公司前身的集团公司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股东权益亏损为人民币1,763.53亿元,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亏损为人民币1,754.63亿元。本公司前身于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6个月及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7.14亿元、人民币69.90亿元、人民币32.95亿元和人民币22.50亿元。这些亏损是由本公司前身就集团公司在重组中保留的保单的亏损所造成, 抵销了转让给本公司的保单产生的利润。按照反映重组结果的模拟方式确定,本公司于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6个月及2002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1.28亿元及人民币45.24亿元。 通过重组, 集团公司已与财政部共同建立一个特殊目的基金, 专门用于支付非转移保单下的给付。特殊目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将包括集团公司所保留的投资资产、非转移保单续期保费收入、中国人寿根据下文所述的退税机制的部分所得税退税、特殊目的重组基金的投资所得的利润、集团公司在本公司的现金股东股利所得、集团公司在不时出售股份所得的收入、财政部在下文所述特殊目的基金有亏损时注入的资金。该特殊目的基金预期将由集团公司和财政部共同管理。该特殊目的基金将支付集团公司的经营开支, 包括由于非转移保单所产生义务的给付及赔付, 以及运作特殊目的基金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第三方的管理费和专业人士的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它用途。基金将设有管理委员会, 由财政部两至三名代表和集团公司两至三名代表组成,负责基金的管理, 而遇有特定重大项目, 须取得财政部批准。一旦非转移保单下的所有给付责任都已满足或如果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该基金即可解散。 根据一般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 集团公司、本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联合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将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上报及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管理局预期将批准的退税办法, 将把集团公司业务合并于本公司, 如同一个单一纳税人计算出一个假设的所得税。若根据该计算的假设所得税少于集团公司、本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分别缴纳的所得税之和, 则该超出部分的税款将退还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具有高额的结转税收损失,而且本公司预计集团公司于未来数年内仍然会面对亏损。 根据中国税法, 每一年的税收损失可以, 就税务而言, 适用于未来的五年, 因此预计在若干年内实际缴纳税款之和应超过假设的集团公司的应缴税额。该等退税机制预期在重组生效日期起的若干年内实施。本公司正就此安排与财政部(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商讨。 财政部就特殊目的基金发给集团公司的批文注明, 只要上述特殊目的基金仍然存在以支付任何非转移保单下的所有付款, 如该基金出现任何亏损, 财政部将以注资方式提供支持, 保证非转移保单持有人获得应有的给付和偿付。本公司已获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告知, (1)财政部有权就此特殊目的基金签发此批文; (2)此批文属合法及有效力; 及(3)没理由相信财政部会撤回此批文。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 集团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和保险法, 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出售资产或转让其保险业务, 以及委任接管人接管该公司。见「监管—保险公司监管- 偿付能力」一节。本公司相信, 基于上述财政部的批准, 中国保监会不大可能采取这些行动。然而, 本公司不能保证中国保监会不会对集团公司采取上述处置行动, 如果中国保监会采取这些行动可能会对本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
反向市场(inverted market) 目录 1 什么是反向市场 2 反向市场的形成原因 3 反向市场套利的市场特征 什么是反向市场 反向市场(又称逆向市场Inverted Market或现货溢价Backwardation)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或者近期月份合约价格高于远期月份合约价格),基差为正值。在反向市场上,随着时间的推进,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如同在正向市场上一样,到交割月份会逐步趋向一致。 在反向市场中,由于需求远大于供给,现货价格高于期贷价格,近期合约价格相对于远期合约价格升幅更大时,就可以入市做牛市套利。但是反向市场牛市套利的获利潜力巨大而风险却有限。另外,无论在正向市场还是反向市场,熊市套利的做法都是卖出近期合约同时买入远期合约。 反向市场的形成原因 出现这种情况有两个原因:一个近期对某种商品的需求非常迫切,远大于近期产量及库存量;二是预计将来该商品的供给会大幅度增加。 总之,反向市场的出现是由于人们对现货商品的需求过于迫切,价格再高也愿意承担,从而造成现货价格剧升,近期月份合约价格也随之上升,远期月份合约则因未来供给将大量增加的预测,价格相对平稳。在反向市场上,随着时间的推进,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如同在正向市场上一样,也会逐步趋同,到交割月份趋向一致。 反向市场套利的市场特征 反向市场牛市套利的市场特征有: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只要价差扩大,就可获利;获利潜力巨大,风险有限。 反向市场熊市套利的市场特征有:供给过旺,需求不足;近期合约价格高于远期合约价格。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简介: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全国第二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改制而成,公司始创于1986年7月,也是国内唯一以“中华”冠名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五亿元。二十年来,中华保险已从一个区域性公司发展成为机构网络覆盖全国、保费规模过百亿、位居国内产险公司第四位的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 上海分公司隶属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3月16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正式成立。公司开办的业务涵盖了财产保险公司所有可以经营的险种。 公司执行严格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行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网点建设以方便快捷服务社会为标准,目前已在全市各地区开设了19个支公司和营业部,形成了网格化的结构体系,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开业以来已成功承保了上海石化、上海电气集团、宝钢集团、吴泾化工、氯碱股份、东海跨海大桥等大客户、大项目的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货运保险或责任保险,迅速在上海滩树立起了中华保险的服务形象。 公司领导: 总经理:陆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