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离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赋予上市公司两次筹资机会:先是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此属于债权融资;然后是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或者到期行权,这属于股权融资。 可分离债是新老划断后最晚面世的再融资手段,基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融资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也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必然会吸引大量上市公司尝试使用这种融资方式。 分离型可转债实际上是一个债券和权证的投资组合,和分离型的附认股权证债券比较相似。 可分离转债对上市公司主要的优点体现在: 1、单笔分离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属于目前证监会鼓励方式,因此容易得到发审会通过; 2、通过附带赠送股本权证后,分离转债债券部位的债权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离债的年限超过一半都是6年; 3、权证行权价格的溢价幅度相比传统转债普遍较高,唐钢和武钢溢价高达20%,股权融资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过行权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终的股本摊薄比例并不与发行规模直接相关,公司可控制的余地上升; 4、如果股本权证最后行权,公司相当于实现了两次融资。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最主要是期待股票价格上涨,转换时有价差可图,若一直没有出现有利的转换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在转换前仍属于债券性质,收取债券固定的票面本息收益或执行卖回权卖回给发行公司,领取利息补偿金;故一般而言,投资可转债可分为着眼于转换股票的利益,也就是资本利得的利益,以及着眼于可转债本身的利息收益,也就是可转债的殖利率(报酬率)等两类,所以投资可转债被视为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标的。
吴宗敏 吴宗敏于1965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早先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保险业务部工作。1993年11月调入中国太平洋保险后,长期在境外工作,先后担任中国太平洋(美国)服务公司业务部经理、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太平洋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于2002年8月起担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7年3月,太平洋保险集团党委任命吴宗敏为太平洋产险党委副书记,5月任太平洋产险总经理.
吴冠新 2003 年8 月至今出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稽核执行官。吴先生于2003 年3 月加入本公司。2001 年到2003 年,任联合保健亚洲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1999 年到2001 年,历任友邦联合保健公司的首席财务及营运执行官。1994 年到1999 年,历任安盛保险有限公司(香港)的首席财务执行官和财务董事。1986 年到1994 年,为AIG 亚太地区内部稽核区域经理。吴先生于2003 年3 月加入本公司。吴先生为美国寿险协会的资深会员。
合约乘数 合约乘数是指每个指数点对应的人民币金额。
合格票据 Eligible Bills 指可以作为中央银行贴现窗口融资抵押品的票据。 A bill is said to be eligible when it can be delivered to a central bank at the discount window in return for funds.
叶黎成 自2002年9月出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1996年到2002年,叶先生在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叶先生在1971 年到1996 年之间担任新鸿基公司的执行董事。叶先生于2002 年9 月加入本公司。
台湾银行券 台湾银行券为台湾日治时期于台湾地区通行的货币,实际使用年限约从1900年代初至1945年。事实上,若清治时期,不具“准备金”概念汇票不予列入。台湾第一张纸钞应该是台湾银行于1899年9月发行的台湾银行券之壹圆银券。成为台湾第一张纸币的该银券。正面为凤图案,代为承印的是“大日本帝国政府印刷局”,背面则有“凭票在台湾银行随时换银壹圆,遇有将票私行假造或为改作,定按国律治罪不贷”的说明与警告语。 简介 1895年5月日军在澳底登陆台湾,台湾日治时期开始。1897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台湾银行法”,11月成立台湾银行创立委员会,开始展开筹备台湾银行的工作。 1899年3月日本政府修改台湾银行法,日本政府以100万元为额度,认购台湾银行股份,同年6月正式成立“株式会社台湾银行”,同年9月26日开始营业。三日后的9月29日,台湾总督府发行台湾银行券之壹圆银券(银本位),12月25日再发行五圆银券,翌年则发行拾元与伍拾元纸钞。自此,台湾各地流通百余种货币的紊乱金融情形得以改善。 1904年7月台湾银行券又新增金券(金本位)废银券。而银券兑换金券期限至1909年底,故自1910年起台湾银行券只有金券之流通,而无银券。而此货币单位于1946年9月1日起与旧台币同等价收兑,共收兑34亿4仟3佰70余万元。而该收回之银行券,全数予以销毁。
商住住宅 商住楼在批土地的时候批的是商业用地,是买的,不投标,所以价格比投标的住宅用地价格要便宜,但商住楼与住宅楼有区别的: 一、是生活费用,水费电费等,但有此与zf关系好的开发商水电费已经协商好的,按民用水电标准收取,但具体怎么算法还是交房了才真正知道的,如果是真的住的,倒没什么问题,虽开发商在买前答应是民用标准收,如果是开公司了,还是要按公业标准收取,这个我有过这样的先例. 二、买房费用,住宅契税是房屋总价的1.5%,而商住楼是3%。还有,如果是按揭贷款的,利息不同,商住楼要高1%左右的利息,每个月要多交利息费用。 三、交易费用,如果你住了5年,条件好了,想卖了换个大的,商业用地(商住楼)全额按最高标准征税,而住宅有很多税费优惠,而且差很多,最多差5.6%营业税+1.5契税=7.1%的税费,50万的房子差3.8万的税 四、产权年限,商住楼(商业用地)年限50年,住宅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