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tatistical measure of the dispersion of data points in a data series around the mean. It is calculated as follows: The 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represents the ratio of the standard deviation to the mean, and it is a useful statistic for comparing the degree of variation from one data series to another, even if the means are drastically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In the investing world, the 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allows you to determine how much volatility (risk) you are assuming in comparison to the amount of return you can expect from your investment. In simple language, the lower the ratio of standard deviation to mean return, the better your risk-return tradeoff.Note that if the expected return in the denominator of the calculation is negative or zero, the ratio will not make sense.
伊斯特林悖论(Easterlin Paradox) 目录 1 伊斯特林悖论的概述 2 伊斯特林悖论的理论解释 伊斯特林悖论的概述 伊斯特林悖论又叫伊斯特林反论、伊斯特林逆论,是由美国南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理查德·伊斯特林(R.Easterlin)在1974年的著作《经济增长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人们的快乐》中提出,即:通常在一个国家内,富人报告的平均幸福和快乐水平高于穷人,但如果进行跨国比较,穷国的幸福水平与富国几乎一样高,其中美国居第一,古巴接近美国,居第二。 伊斯特林悖论另外又称为“幸福—收入之谜”或“幸福悖论”。现代经济学是构建于“财富增加将导致福利或幸福增加”这样一个核心命题之上的。然而,一个令人迷惑的重要问题是:为什么更多的财富并没有带来更大的幸福?而这就是“幸福—收入之谜”或“幸福悖论”的表现。 伊斯特林悖论的理论解释 伊斯特林悖论的解释存在各不相同的多种理论。这些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忽视变量”理论。这些理论认为,经济学仅关注收入、财富和消费,而忽略了影响人们幸福的其他许多重要因素,包括:激励与创造、健康、政治参与、社会渴望、自由、利他主义的丧失、不平等、社会资本的减少和地位外部性。特别是,如果这些非经济因素与收入、财富和消费等经济因素呈负相关时,那么随着GDP的增长,许多影响幸福的非经济因素会下降,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抵消经济因素带来的正面作用,于是就可能出现收入增加了而人们的幸福没有相应增加的“幸福悖论”。 另一类理论注重的是“比较视角”。这类理论包括相对收入理论、参照组理论或攀比理论。这些理论从收入本身出发,认为个人效用与自己的收入水平正相关,但与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攀比水平)负相关;当社会变得更富裕时,攀比水平随之提高,导致收入—幸福曲线下移,从而使得总效用水平保持不变。罗伯特·弗兰克(RobertFrank)的“相对消费理论”为该领域经济学家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参照点。在弗兰克看来,一个人的主观福利与其相对地位有关。这就产生了一个零和(zero-sum)地位竞争:一人受罚,大家无趣。因此,地位竞争仅仅导致个人福利的再分配,而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幸福并没有增加。
概述 贴现市场1994—2006年,中国年度票据签发量由640亿元增长到54300亿元,平均年度增长55.33%,贴现由470亿元增长到84900亿元,平均年度增长65.7%。特别是2000年以后,由于转贴现业务的兴起,贴现交易量发展迅速,远远高于承兑发行量,贴现交易量与承兑发行量之比在2003年达到1.6倍的最高峰。高速的票据业务增长反映出了市场对于票据的极大需求。票据作为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不仅是经济行为人安全、高效地转移资金的载体,也是货币市场中主要的金融产品之一,票据再贴现还是央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票据市场在资金配置、流动性管理、风险分散、货币政策传导以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时的考虑因素。总体上看,票据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子市场,在规范和引导商业信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票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中国票据贴现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一方面表现为票据贴现业务起步晚、数量小、比重低;面临着一系列制约因素;另一方面表现为发展原票据贴现市场的框架和基本思路不够明确。 交易种类 再贴现政策就是银行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手段由于经营多种金融工具,贴现市场又形成下列四种一级市场:一是短期拆借市场,又称活期贷款市场。活期贷款包括随要随还的资金或可以放置过夜的资金,主要是清算银行之间进行的短期拆借,但须通过贴现行中介。在银行行际市场出现以前,这是银行行际拆借短期资金的唯一渠道。二是国库券市场。国库券是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资产,是政府每周发行用以弥补政府短期债务的工具,又是英格兰银行用以调剂现金余缺,“微调”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国库券的发行分招标和随要随供两种,后者只直接供给政府部门和有多余资金的某些海外货币当局。招标发行则针对贴现行、贴现经纪人、银行以及非银行私人部门,政府每周提供的国库券数量视政府的借债要求和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量增长要施加的限制的变化而异。国库券面额从5000英镑到100万英镑。期限3个月,招标的国库券每周向市场标售一次,最低标额为5万英镑,到期按面额清偿,没有利息。因此它的标价低于面额,其差值为国库券收益。70年代以后,伦敦贴现市场协会的会员同意集体承包每周国库券发行,这样,政府就可保证其每周发行的国库券总额全部销出;而英格兰银行则以随时充当贴现市场的最终贷款人作为回报。英格兰银行通过贴现市场买卖国库券、或通过凭国库券作担保贷款帮助贴现来调节一级银行系统货币余缺,是英国行之已久的传统。在这里,贴现行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承包国库券招标并持有大量国库券,还通过随时将国库券换成货币或货币换成国库券,来增大国库券的流动性,并充当英格兰银行和清算银行的中介使英格兰银行得以贯彻其货币政策。因此,国库券市场是极为重要的一级市场。三是商业票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最常见的形式是汇票。汇票是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短期融资工具。商业票据面额不等,通常为25万英镑以上最大到100万英镑,期限通常为3个月。商业票据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未经银行承兑的称贸易票据,被认为较无保证,不易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经银行承兑的便成为银行承兑票据又分为“合格银行票据”和“不合格银行票据”。合格票据指由英格兰银行认为合格的一家银行承兑的票据:只有这种合格票据才合格于在英格兰银行再贴现。不合格票据指虽由一家银行承兑,但这家银行不在英格兰银行认为合格的银行名单上面。商业票据可以转让是指票据可以打折扣售出换到现金,这就是贴现。贴现商业票据是贴现行的传统业务之一。折扣大小,或贴现率,除取决于利率水平、货币市场资金余缺状况、票据期限长短和票据本身供求关系等因素外,还取决于这种商业票据的性质。合格票据最有保证、最易买卖、贴现率最小,从而收益最低,不合格票据差一些,贸易票据则更差。银行不仅在贴现市场充当商业票据的承兑人,还在贴现市场上自行买卖商业票据。英格兰银行担保品对贴现市场进行贷款,不仅为贴现市场提供帮助,同时又间接为零售性银行系统解决现金短缺的困难。因此,商业票据市场是贴现市场中的最大市场。四是短期金融工具市场。短期金融工具如短期政府债券,也可以用来缓解零售性银行系统的现金短缺。这始创于30年代,那时由于使用汇票减少,传统的票据贴现衰落,短期政府证券便成为融通短期资金的工具,于是有短期金融工具市场。贴现市场除从零售性银行借款外,也从批发性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或单位信托)借进各种形式的英镑资金来投资于多种多样的金融资产。 运行方式票据贴现市场的市场主体(市场参与者)、市场客体(市场交易工具)及与市场运行密切相关的贴现利率等因素综合在一起,构成了票据贴现市场的运作机制。在西方,由于不同国家在票据贴现市场的融资规模、结构状况及中央银行对再贴现政策的重视程度方面存在差异,因而票据贴现市场也具有不同的运行特点。美国的票据贴现市场,主要由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和商业票据市场所构成。银行承兑汇票是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签发的付款凭证,当银行承诺付款并在凭证上注明“承兑”字样后,就变成了承兑汇票。大多数银行承兑汇票偿还期为90天,因其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又有出票人和承兑银行的双重保证,信用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商业票据市场容纳的商业票据,则不是以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汇票,而是以市场筹资为目的签发的融通票据,到期时由发行者偿还。当这种票据的发行利率低于商业银行短期放款的优惠利率时,其发行量就会显著增大,成为借款人重要的资金来源。由于这种商业票据的期限较短,故容纳这种票据的市场资本上是一级市场。与美国相比,英国贴现市场的历史则显得久远,至今巳走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且一直比较发达,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也颇为重要和独特。英格兰银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高度重视再贴现政策的运用,不能不说和这种情况有直接关系。19世纪中叶,伦敦贴现市场所经营的几乎全部是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到19世纪末,才陆续增加国库券和其他短期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本世经50年代中期以前,票据贴现市场是英国唯一的短期资金市场。50年代后,英国货币市场的家族才逐步扩大,出现了银行同业存款、欧洲美元、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等子市场。尽管如此,票据贴现市场在英国货币市场中仍无可置疑地处于核心地位。英国票据贴现市场的参与者众多,包括票据贴现所、承兑所、企业、商业银行和英格兰银行。票据贴现所在伦敦贴现市场上有13家,是贴现市场的主要成员。最初,它只充当商业汇票交易的中介入,从中赚取佣金。后来,它们开始从事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并使贴现的票据种类逐步增加,一方面,票据贴现所接受客户的商业票据,为其办理贴现;另一方面,它们又把手中未到期的汇票拿到商业银行或英格兰银行那里,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因为英格兰银行只对贴现所办理再贴现,所以,英格兰银行的再贴现政策效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贴现所这个窗口得以实现的。票据贴现所的独特地位,使其成为联结贴现市场各类经济主体的桥梁和纽带。日本的票据贴现市场上用来贴现的票据,主要是期票和承兑汇票。所谓期票,是由一些资信度较高的大企业签发的,以自身为付款人,以银行为收款人的一种票据。承兑汇票主要指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持有的,经过承兑的出口贸易票据。按照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的规定。出口商持出口贸易票据向商业银行贴现,或商业银行持同类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时,均可获得低于商业银行短期普通贷款利率的优惠利率。此举的目的在于刺激出口,增强日本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日本,不仅一些大的城市银行将票据贴现作为放款业务的主要内容,就是经营长期金融业务的长期信用机构,基于调整资产结构,保持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也十分重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将其作为放款业务管理的重要方面。票据贴现利率是票据贴现市场运作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从理论上讲,合理的贴现率水平,应比照相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来确定。不过,由于票据贴现是提前预扣利息,等于是占有了客户贴息的时间价值,因而利率水平应比同档次贷款利率低一些。实际上,在确定贴现率的具体水平时,票据贴现期限、票据信用程度、短期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水准等,也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至于转贴现率和再贴现率,前者主要由贴现双方参照有关利率自由商定,或由金融同业公会加以规定,后者则主要取决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和金融宏观调控决策。 发展状况票据贴现市场缺乏票据基础贴现市场必须以票据为基础。但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认识的滞后,操作上的随意使票据难以推广,贴现市场也缺乏主体。一是承兑贴现的商业汇票无真实商品交易。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须具有真正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但银行根据企业间的经济合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难以判断是否是真正的商品交易。当承兑汇票款和贴现票款不能按期收回时,银行只能垫付资金。加之企业效益差,商业信用低,企业普遍不愿意接受商业汇票,不利于贴现市场发展。二是违约拖欠付款时有发生,承兑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应五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但由于各银行信贷资金紧张,难以安排足额贷款予以贴现;或由于本位主义作怪,有些银行常以各种理由拖欠付款,以此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利益。这既不利银行的信誉,更不利商业汇票的推广。贴现业务收益与风险错位一是贴现再贴现资金少,同时贴现利率过低,贴现业务收益不能抵补资金成本,效益与预期风险极不对称。票据利率市场化滞后,票据贴现利率的规定使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业务多持审慎态度,怕担风险。二是占用贴现行联行资金。国有商业银行联行清算制度不统一。贴现行办理商业汇票收款时因不能及时收回联行汇票资金,必须先自行垫付,影响贴现行资金的流动性、效益性。三是商业银行未能及时收回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影响商业银行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的积极性。法规制度不完善一方面社会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信用立法落后。另一方面各地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汇票贴现、再贴现业务的规章制度不统一。造成商业银行汇票变现能力弱。同时存在执法不严,逃避债务者仍以有理有利者自居,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也使赖帐“钉子”户长期存在,都破坏了票据贴现市场所需要的信用环境。管理偏松、漏洞不少一是商业银行只重视贷款规模的硬性管理,为了完成指标,忽视对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对象资格、信誉、数额、范围的控制,甚至以票引存,暗藏风险。有些商业银行为了争抢票源,在票据业务中,对企业贴现票据审查把关不严,例如对没有增值税发票或商品购销合同、商品发运单据等要件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予以贴现,无形中暗藏着票据风险。这样虽能揽取部分存款,但也影响到银行的收益,套取了银行信用。同时,这种通过下调利率、降低标准的方式,以票揽存,形成了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一些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在企业无力偿还时,银行被迫转为逾期贷款,形成风险并造成信贷规模膨胀。三是利益驱动,造成管理疏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可收取一定手续费,银行可将这部分收入用于其它开支而不纳入经营收入,易造成资信审查方面的不严,给票据诈骗者以可乘之机。集中趋势明显,不利于市场发展基层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办理越来越向少数大型企业集中,广大中小企业饱受歧视性待遇之苦,票据融资难度加大,其突出表现就是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在承兑保证金缴存比例、贴现规模等方面的非平等性。金融机构的歧视性待遇不但加大了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难度,也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形成变相贴现在企业资金紧张、贷款较难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将目光转移到了利用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套取银行资金的做法上。由于以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不必审查其有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只需审查票据的真伪即可,因此,为那些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套取银行资金开了方便之门,实质上形成一种变相贴现,容易成为企业融资性票据贴现滋生的温床,加大了银行资金风险。市场参与主体少,投资功能不明显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成熟的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应该大众化,具有广泛性特征。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仅为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央行及少数事业法人,其参与身份各不相同,企业和金融机构以融资者身份参与市场,只有少数商业银行以投资者身份参与其中,央行以监管者身份参与市场。市场准人和退出机制不完善发达而成熟的市场,都有其严格的市场准人条件和有效的退出机制,这也就是市场规则或“游戏规则”。中国票据市场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尚不完善,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二是强调的不多,执行的更少。这就使得违规者有恃无恐,守规者只能“一声叹息”。市场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票据市场作为一种市场,它具有融资短期资金,实现债权流通、反应市场信息、传导货币政策等多项功能,这些功能都不能充分或正常发挥。甚至忌讳它的最基本功能即融资短期资金。然而这一基本功能,却是交易工具的产生和发挥其它功能的基础。由于尚未形成中国市场,票据业务规模还不大,加之信息采集、整理、分析等系列性方法不完善,票据市场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1]
A forex trading strategy in which a long position is held on a low-interest currency and a short position is held on a high-interest currency. A negative carry pair is the inverse of a positive carry. Because there is a cost with maintaining the long position until the expiration of the position, it is considered "negative". A negative carry implies that the futures price is higher than the current spot price of the underlying asset. |||For countries with high short-term rates, the cost of the negative carry on a low-yielding reserve can be serious. For example, a long USD/EGP position when annual interest rates in Egypt are 8.5% and interest rates in the U.S. are 1% will cost 7.5% a year in carry. The investor can either abandon the option and forgo potential future returns created by interest rate volatility, or sell EGP and incur the cost of borrowing the currency at 8.5% and lending U.S. dollars at 1%.
An international mutual fund with a portfolio that consists entirely of securities, generally stocks, of companies located exclusively in a given country. Investors should be aware that country funds often show up in performance tables with some spectacular results and, be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will attract a lot of investor attention. However, along with this type of performance also comes a high level of risk and price volatility, especiall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which are usually categorized as emerging markets. In this instance, a fund's portfolio may be concentrated in a small number of issues with very low market liquidity.Even in developed markets like Europe, putting investment funds in a single-country fund means that you are subjecting your risk-return expectations to a relatively narrow market environment.
目录 1什么是基金募集期 2基金募集期相关概念 什么是基金募集期 基金募集期是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一般为一到三个月不等,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相关概念 基金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基金成立日是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是指基金发行成功,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封闭期后,称作基金的存续期。 基金开放日就是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销户、挂失、过户等等一系列手续的工作日。对于一只开放式基金来说,并不是在任何一个工作日都可以进行交易,因此,规定每周的某几个工作日进行交易,这几个工作日就称为开放日。
A former rule established by the SEC that requires that every short sale transaction be entered at a price that is higher than the price of the previous trade. This rule was introduced in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as Rule 10a-1 and was implemented in 1938. The uptick rule prevents short sellers from adding to the downward momentum when the price of an asset is already experiencing sharp declines. The uptick rule is also known as the "plus tick rule". The SEC eliminated the rule on July 6, 2007, but in March of 2009, following a conversation with SEC Chair Mary Schapiro, Rep. Barney Frank of the House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ttee said that the rule could be restored. Frank's conversations were spurred by a call for the return of the rule by several members of Congress and legislation reintroduced on January 9, 2009, for its reinstatement. On April 9, 2009, the SEC approved the release of five proposals for reinstating the uptick rule, which will each be put out for a 60-day public comment period.By entering a short sale order with a price above the current bid, a short seller ensures that his or her order is filled on an uptick. The uptick rule is disregarded when trading some type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such as futures, single stock futures, currencies or market ETFs such as the QQQQ or SPDRs. These instruments can be shorted on a downtick because they are highly liquid and have enough buyers willing to enter into a long position, ensuring that the price will rarely be driven to unjustifiably low levels.
什么是票据补救 票据补救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目录 1票据补救的方式 票据补救的方式 一、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2.挂失止付中的当事人。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说来,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公示催告 1.概念。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2.公示催告的申请。 (1)公示催告的条件。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三,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也就是说,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当时,无利害关系人就该票据主张权利。如果已有利害关系人出现,或者确知利害关系人存在,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期间。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但从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之间的关系来看,实际上仅为在公示催告程序提起后,以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代替以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而发生的暂停支付。所以,如果失票人已经进行了挂失止付,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一旦超过挂失止付的暂停支付期间,付款人可能会恢复票据支付,失票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损。换句话说,何时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只涉及失票人的自身利益,而不涉及和其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所以,票据法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并非提出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过上述期限,也不应影响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 (3)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括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由于可能发生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后,票据遗失的情况,这时,应当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因为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善意取得,该出票人必须承担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 3.公示催告的进行。 (1)审查。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对该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进行公示催告;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2)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示催告期间的最低日数,即不得少于6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发出止付通知。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4.公示催告的终结。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又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此后,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有关确认权利归属的诉讼,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纠纷。 (2)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的最终结果,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已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则丧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即使票据的善意取得人,也丧失其票据权利;对于票据债务人来说,对获得除权判决的申请人进行的清偿,与对持票人所为的清偿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依此主张免责。 三、普通诉讼程序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一般认为,在失票人选择诉讼途径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对所丧失的票据享有所有权,同时还应向法院说明所丧失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此外,失票人在起诉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以补偿票据债务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据款项可能出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