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超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短期直接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范畴,产品性质与国外短期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相似。在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短期商业票据作为常规货币市场产品,是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工具和企业主要直接融资产品。目前,美国短期商业票据市场存量占其货币市场存量规模近1/3,已经成为其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目前市场上的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左右,作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种,超短期融资券从期限上属货币市场工具范畴。 超短期融资券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信息披露简洁。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信用资质较高,在公开市场有持续债务融资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认可度高,因此,《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了信息披露内容,明确要求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披露财务信息和信用评级报告等有效文件,在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其次,注册效率高。根据《业务规程》,超短期融资券采取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方式,且后续发行不需要提前备案,进一步缩短了注册备案时间。第三,发行方式高效。发行公告时间由原来的5天或3天缩短为1天,缩短了公告时间,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使用需求,灵活安排资金到账时间。第四,资金使用灵活。《业务规程》中明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各种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 超短期融资券的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融资长期存在着直接融资比重偏低、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比重结构失衡问题,致使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来源单一,不仅降低了全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而且增加了银行系统承担的风险。虽然近年来随着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发展,中期票据等产品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中长期直接融资状况,但短期特别是超短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展仍然滞后。截至2010年11月底,在银行间市场1年期限以下的债券托管产品中,企业发行的信用类产品仅占14%。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企业短期债务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同时,由于货币市场工具相对缺乏,信用类产品规模低,流动性较差,导致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不利于金融市场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要求,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关于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精神,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在注重风险防范、保持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推出了超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的意义 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有望丰富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丰富国内货币市场投资品种,拓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短期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将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超短期融资券对拓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流动性管理水平、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具有积极意义。首先,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改善企业长短期直接融资失衡发展的状况,丰富企业长短兼备的梯级融资手段。目前我国直接债务融资产品期限大多在1年及以上,企业短期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及票据融资等。在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强烈的情况下,相关的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发展仍然落后。其次,超短期融资券便捷高效的发行机制,使企业能够灵活应对突发性资金需求,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企业日常运营中的筹资需求存在波动性,对融资手段的灵活性具有较高要求,一些临时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难以及时通过债务融资或者股权融资来解决。第三,超短期融资券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提升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市场化操作模式,在为企业提供灵活高效融资方式的同时,也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能够起到督促企业不断完善财务管理体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 超短期融资券的作用 超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对于完善货币市场体系、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提高货币政策敏感性和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首先,超短期融资券有助于丰富货币市场品种、完善货币市场体系。我国目前货币市场工具主要有短期现券、回购等,其中现券工具主要以央票、国债等利率类产品为主,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信用类产品占比仅为14%,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有助于改善这一现状,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体系。其次,超短期融资券有助于完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体系、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短期融资券相对无风险利率产品具有更高的收益率,能有效提高货币市场流动性,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作用,有助于形成市场化的短端收益率曲线,进一步丰富市场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以及流动性结构,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收益率曲线,从而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第三,超短期融资券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企业通过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扩大了直接融资比例,降低了对间接融资的依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货币市场利率将更为敏感,央行货币政策的信号能够更加迅速的通过企业融资活动直接传导于实体经济,减少传导损耗,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得到增强。 超短期融资券对我国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意义 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正确指导和市场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截至2010年12月21日,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量达到21231.7亿元,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存量的55.3%;累计发行额达到38048.5亿元,占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发行量的67.9%。债务融资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金融市场功能,促进了市场的协调发展,在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产品等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引导资金更多的投向实体经济,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完善债务融资市场作为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渠道的功能。
The portion of shares that a company keeps in their own treasury. Treasury stock may have come from a repurchase or buyback from shareholders; or it may have never been issued to the public in the first place. These shares don't pay dividends, have no voting rights, and should not be included in shares outstanding calculations. Taobiz explains Treasury Stock (Treasury Shares) Treasury stock is often created when shares of a company are initially issued. In this case, not all shares are issued to the public, as some are kept in the companies treasury to be used to create extra cash should it be needed. Another reason may be to keep a controlling interest within the treasury to help ward off hostile takeovers. Alternatively, treasury stock can be created when a company does a share buyback and purchases its shares on the open market. This can be advantageous to shareholders because it lowers the number of shares outstanding. However, not all buybacks are a good thing. For example, if a company merely buys stock to improve financial ratios such as EPS or P/E, then the buyback is detrimental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it is done without the shareholders' best interests in mind.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国家内债的基本形式 国家内债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 1、发行政府公债。政府公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 2、发行国库券。国库券是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因国库券的债务人是国家,其还款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它几乎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是金融市场风险最小的信用工具。 3、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
斯坦福大学教授推孟于1916年发表了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在1930,1962,1972,1986年分别作了进一步修订。 斯坦福——比奈智力量表第二版的突出进步是引入了智商的概念,并把应用范围推广至全世界。智商表示智力的相对水平,成为比较儿童聪明程度的指标。 比率智商的计算公式:智商=(智力年龄 /实际年龄)x100
概述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的方式没有限制,如拼接、剪贴、揭层、挖补、涂改等等。变造一般表现为将货币面额增加,如将50元的真货币变造成为100元的货币。 但是,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变造。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犯罪。变造货币的主体为具备法定主体要件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也没有要求有营利目的或者行使目的。 在许多国家,伪造与变造货币属于同一犯罪,法定刑相同,故刑法理论并不严格区分伪造与变造。但我国刑法将伪造与变造货币的行为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不仅构成要件不同,法定刑相差较大,而且还影响相关犯罪的认定,因此需要严格区分。变造是对真货币的加工行为,故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货币丧失同—性,则属于伪造货币。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如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簿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不属于变造货币,而成立伪造货币。如某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后查实属报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10元、50元、100元券若干张,合计5000余元,并以该钱被老鼠咬破为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兑换。甲的行为应成立伪造货币罪。 特点 变造货币变造货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变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构成 变造货币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大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两种确有较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对真正的货币予以加工而增加币值或币量的行为,其特点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则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变造行为的手段、特点决定了其变造货币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与伪造货币的数量相提并论,因此变造货币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伪造货币罪。尽管如此,变造货币也会使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因而变造货币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在客体要件这一间题上,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无实质上的差异。(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开值的行为。如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涂改变为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把一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揭层加工后变为两张50元额的人民币等等,就都是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从广义上来讲,应属于伪造货币的一种方式,因为经过变造的货币已不会再是起初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以假充真的假币,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两者的行为方式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变造的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对其所进行的加工与改造而使其增加数量、面值的行为,无论其如何加工处理,变造后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原货币即被加工对象的成份,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颜色、图案等。其是一种在货币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货币变为多量的货币的行为。而伪造货币则不同,它是从无货币到有货币的行为。采用将一些非货币的物质材料经过一系列的诸如复印、影印、描绘等方法而使其变成货币的行为,有的伪造不需要使用货币,如利用报纸、绘画、凹缩印本剪裁粘贴假币就可不利用货币;有的虽然要利用货币,如用彩色复印机复印,用照相机拍摄而制成假币等,但无论是利用货币还是不利用货币伪造货币,伪造后的货币都不会有原有货币的成份。再从产生和后果看,伪造往往可以成批大量地进行,但变造就难以做到,因此,前者产生的数量常常要比后者大得多,并且由于伪造利用的一般都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变造行为则主要是依靠一些手工所为,所以,在逼真程度方面亦是伪造的要比变造的象得多。为此,将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并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不同刑罚,显然有着其内在的必然性。变造货币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数额标准,即变造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可视为“数额较大”。未达到以上数额的变造货币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数额应读是指变造后的货币额,而不是变造前真币的数额,因为对国家货币信理制度危害的显然是变造的货币而非变造前的真币。(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货币而进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变成的面值或币量多大,均不构成犯罪。例如在实践中可能有的行为人因各种原因间接获得外币而又不认识,行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对其进行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有的变造后还作为纪念品送给他人,对此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应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变造货币且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本罪。实际上,行为人如果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赏、收藏的目的,一般变造的数量也不会太大。行为人变造数量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为人具有营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过本条对此不要求,这样更便于司法实践对故意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和惩治。 认定 变造货币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不同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货币,有的伪造货币的行为要利用货币,如采用彩色复印机伪造货币的。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等。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将真实的金属货币熔化之后铸成新币。变造货币的犯罪受到其行为方式的限制,变造的数额远远小于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而且变造货币的犯罪是在真实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行为人为此还须先行投入一部分货币才能进行变造货币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于伪造货币的非法所得利益。而伪造货币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产货币”,社会危害性相对变造货币要大得多。 处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
性质 股东出资义务源于股东对公司股份的认购行为。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也是股东(认股人)认购股份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投资者认购股份的行为是股份申购人(股东的前身,简称认股人)与公司(或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所缔结的以加入公司为目的的社团法上的入社契约行为。因此,现代各国公司法理论均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属于一种契约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可比照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 表现形态 房贷违约谁来担责?在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多种,情形不同,对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产生的影响亦有所不同,因而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方式也不同。 1.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合资、假合作,或为了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或股份;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着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确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出资义务不履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因为认购公司股份或资本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成立前的认购是认购尚未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认购是认购已经存在的公司的尚未发行的股份(新股认购),因此,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既可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即便是认购尚未成立公司的股份,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如现物出资义务不履行便经常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因现物出资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其中以建筑物、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须办理登记手续,但上述财产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已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不成立,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责任 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理应比照民法有关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但是,由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毕竟属于公司法领域中的问题,由于公司的组织体和公司法的社团法特点所决定,它有自身特殊的处理规则,并非民法的有关规定的简单照搬。 出资违约责任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合同法的主要归责原则。“整个大陆法系都奉行把某程度的过错作为合同责任条件的一般原则。”虽然“在普通法国家,过错并不是构成合同责任的必要因素”,但随着履行不能理论的新发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履约不能成为当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的重要免责事由。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仍是多数国家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有关的合同立法是否采纳了过错原则,在理论界虽有争论,但通说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过错责任原则也同样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然而,就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而言,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股东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或是客观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着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客观事实,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就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追缴出资权的行使,强制股东缴纳出资,也可通过失权程序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使公司被认缴的出资得以落实,这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特殊要求。 2.违约救济。各国立法都赋予公司人特定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行使失权程序,使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丧失其权利。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都规定,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或发起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即丧失其认股人权利,所认股份可另行募集。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规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下,可以对拖延支付的股东再次颁发一项儆戒性催告,催促其在一个待定的宽限期限内履行支付,否则即将其连同应当支付的股份一并除名”。《股份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可以确定一个有警告的延长期限,期满后将宣布他们不再拥有其股票或支付款。”日本商法第179条规定:“股份认购人不按第177条之规定缴纳时,发起人可规定日期,到期仍未进行缴纳时,可向股份认购人通知其权利的丧失。”“发起人发出前项的通知后,股份认购人仍未进行缴纳时,其权利丧失。在此场合,发起人可对该认购人认购的股份,重新募集股东。”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规定,“认股人延欠前条应缴之股款时,发起人应定一个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该认股人照缴,并声明逾期不缴失其权利。发起人已为前项之催告,认股人不照缴者,即失其权利,所认股份得另行募集。”失权程序具有便捷的优点,其宗旨是为了防范因认股人延欠应缴股款而妨碍公司资本的筹集或使公司设立归于失败的风险,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蕴含着效益理念。同时,此种失权系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嗣后纵为缴款,亦不能回复其地位,因而也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之功效。 (2)行使追缴出资权。失权程序相当于立法赋予公司(或发起人)的一种单方面的认股契约解除权。当然,公司也可以不行使失权手续,而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此即为公司对股东的追缴出资权。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契约之履行,即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现物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不过,不少国家对公司追缴出资权行使的时效作出了要求,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请求权的时效为5年,自公司登记人为商业登记时起算。 出资违约责任(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既然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契约义务,那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自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销、解散的情况下,违约股东应向其他足额缴纳股款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应坚持完全赔偿的原则,即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绝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其救济手段的行使,并不妨碍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即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弥补其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公司仍可主张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利息罚则。如德国法规定“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应自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交款的5%的年息”,并允许章程规定合同罚款。 (5)定金罚则。英国法有申购股份时应付款额(theamountpayableonapplication)的规定。申购时应付数额不应少于每股价值的5%,其性质被学者认为就是股票款的定金(deposit)。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公司法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认股人)所规定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也是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救济制度。它对于确保公司资本及时到位和公司迅速成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股东违约责任制度也就成为当代公司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1]
社会保险是以保险筹资的方式,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失业、伤病等风险时,为防止收入中断与丧失而使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所给予的经济保障。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下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社会保障资金有三个方面:劳动者个人强制缴纳、企业(或雇主)代为职工缴纳,政府适当补助。社会保障实行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按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执行。
什么是持盘日 持盘日是在期货交易中实货交割流程的第一步骤。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3日交割法流程为例。第一天为持盘日。代表卖方的结算公司通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客户希望依据期货合约交付实货。 持盘日的概述 这是期货市场上进行实物交割时所涉及到的概念。当一个月份的期货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后,如卖空者尚未平仓,就要准备交付实物商品。在合约到期进入交割日前,卖空者要通知其经纪人,让其通过结算会员或通知交易所的结算公司,表示自己打算交割实物。一般情况下,交易所或清算所会于交割日之前两天通知一个或数个相应的买空者,让他们准备转移仓单和贷款。这一天里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和买卖双方是否愿意进行实物交割往往反映出人们对未来价格走势的预期,因此会影响该种期货合约(包括其他月份的合约)的价格。 相关条目 交割日期通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