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比娃娃位于中国上海繁华地段淮海中路的全球首家旗舰店两个月前突然关门,距离进入中国市场两岁生日仅仅几天的时间。虽然国外品牌在中国遭受冷遇、黯然退出的现象并不稀奇,但是这一突发事件还是在国内掀起了轩然大波。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分析和猜想纷至沓来,是什么原因造成“芭比”这个强势品牌在中国受到冷遇?中国玩具消费市场的生态如何?“芭比”又给我们在品牌定位方面有什么样的启示? 芭比中国行,遭遇尴尬 芭比的困境归根结底来自面对中国这样一个全新的消费市场的时候,没有全面、深入了解市场的需求偏好和特点,其营销思维上仍然墨守成规,因循守旧。那么,中国玩具消费市场这块地形究竟如何?我们从4C角度就可以全面了解。 Customer(顾客):芭比销售不尽如人意并不是由于中国市场缺乏消费能力,相反,中国的玩具消费现量和潜量都十分巨大。根据2010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SSIC)对城乡玩具市场(包括天津、上海、广州、南京等23个城市及周边近郊、农场)的一系列调研发现:我国现有的12亿人口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3.8亿,其中城市儿童8000万人,农村儿童3亿人。然而,城市儿童玩具人均年消费仅35元,而农村儿童玩具人均年消费不足10元,远低于亚洲儿童人均年玩具消费 13美元和全世界儿童人均年玩具消费34美元的水平。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独生子女数量增多以及对儿童教育的重视,儿童玩具消费需求存在巨大的增长空间。如果中国玩具消费达到亚洲平均水平,市场规模预计将突破300亿元人民币。据预计,我国玩具正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其消费偏好是注重健身、益智相关的功能。人们为孩子选购玩具主要考虑的方面有实用、经济、安全、卫生等。中国的主流玩具主要分为电动玩具、塑胶玩具和毛绒玩具三大类,还有其他比如启蒙教学类、DIY类等,但和动漫衍生品关系最密切的属上述三类。 Cost(价格): 从消费者的玩具支出平均水平可以看出,中低价位的玩具才能够获得广大市场份额,高端玩具市场份额不大。 Communication(促销):儿童玩具的需求主要是由于动画片需求引发的,动画片的市场成功直接关系到玩具的销售状况,如商家普遍反应凡是与喜羊羊相关的产品都卖得很好。因此,在中国儿童玩具的销售不是取决于产品本身以及营销活动,而是取决于相对应的卡通动画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儿童的需求心理。通过电视动画片进行产品形象促销才是玩具公司的主要选择。 Convenience(便捷):国内玩具销售市场主要存在传统分销、水平分销、垂直分销、多渠道分销四种渠道。传统分销渠道较为分散不稳定,适合小型企业;垂直分销包括契约型、驻派管理型、分公司型,是由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联合组成;水平分销是一种共生型的渠道;多渠道分销方式是两种以上模式的结合。在国内垂直营销往往容易成功,像奥迪、星月、反斗城等。 对芭比来说,在顾客方面,其造型偏向成熟,可爱型的Kitty形象更加适合中国儿童的心理喜好,同时,芭比也没有或者没有很好地传达自身的文化特性等;成本方面,芭比娃娃品牌知名度相当高,其价格也非常高,动辄几百元的价格不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沟通方面,在卡通片的设计和传播方面也没有吸引儿童消费者的兴趣,尤其如今卡通片市场竞争十分惨烈,往往是一个卡通没有看完,又有新的卡通推出,一般的玩具品牌都难以为继,更不用说没有消费者忠诚度的芭比卡通了;便捷方面,芭比属于毛绒玩具类别,容易被模仿,造成对公司品牌的损害。美泰公司基于品牌保护,采取了外资直销的模式,旗舰店营销而且是产品分离授权的方式,直接导致本来成本较高的产品价格更加昂贵,事实证明这种方式不符合国内的市场特点。 中国玩具市场,精彩纷呈 市场上很多玩具品牌都赚得盆满钵满,如国外品牌迪斯尼、Kitty、叮当猫以及国内品牌喜羊羊等。虽然它们在营销模式方面各有千秋,但它们的卡通动画片无疑都是中国儿童消费者所喜爱的节目。该类卡通形象在中国消费者心里获得了强有力的、偏好的和特殊的品牌联想,品牌忠诚度非常高,有利于品牌产品延伸及其营销,显示了强劲的市场力和竞争力。总的来说,以上品牌运用了以下的营销模式(见表1),符合玩具营销的特点,与中国市场的需求也十分吻合。 迪斯尼通过体验式营销(景点营销、快乐营销)使目标市场的消费者能够亲身参与品牌文化、内涵的传递和互动过程,对品牌形成生动的、立体的、直接的、全方位的感知和体验,符合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的感官需求和心理诉求;通过整合营销使品牌传播及时、准确和高质量,有利于不断强化目标消费群的品牌感知和联想;通过特许经营提高保护了品牌资产,减少了品牌滥用造成的形象损失。 具有Kitty所有权的三丽鸥公司向日本500多家公司以及海外的数百家企业进行了授权。Kitty 独特的形象已经出现在约2.2万种不同的产品上,畅销40多个国家。它的多元化营销是建立在独特的产品设计之上的:一只没有嘴巴的小猫,之所以能够畅销是因为它本身卖的不是小猫而是“可爱”,任何人都能够从小猫的形象上加入自己的想象,并且感受到自己纯真的一面,这种可爱文化营销适合所有人的心理,弥补了缺少动漫作品支持的缺陷。 叮当猫通过连锁专卖建立了广泛的销售渠道,加强了终端的控制能力,使品牌整体形象得到了保护和加强。更重要的是通过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高的儿童服饰、倡导绿色环保、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等关系营销和绿色营销等方式提高了品牌知名度,赢得了市场。 喜羊羊通过借鉴迪斯尼的体验营销(“喜羊羊”主题开心乐园,利用寒假电影档期等)、整合营销模式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同时,利用深度营销(针对珠三角市场的需求请TVB明星给动画片进行粤语配音)以及口碑营销(借助央视新闻联播的报道,推动北方市场的营销活动)等方式,喜羊羊成为后起之秀,短时期内成为国内第一动漫品牌。 还有很多品牌的经营也可圈可点,如奥特曼、蓝猫、泰迪熊等,它们的品牌成功或多或少也采用了以上营销模式的一种或者几种。对芭比来说,可以在对以上几个品牌的营销模式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芭比和Kitty的品牌联想有相似点,芭比展示了人们对于美的追求和渴望,可以考虑进行文化营销,如“东方美”文化;借鉴迪斯尼的快乐营销和体验营销加强与目标消费群体的互动,如对于“东方美”相关的体验活动营销;采用叮当猫的关系营销模式,表达对东方女性的关爱和呵护;借鉴喜羊羊的深入营销,针对中国市场的多样化和层次化深入细分,采用补缺营销等。 中国玩具品牌定位 从对其他国际品牌的营销策略分析可以发现,它们无一不是按照中国消费者的习惯、偏好和行为等进行了战略调整和营销模式的创新。尤其是对于老品牌来说,品牌文化和资产的沉淀和积累不一定会是优势,可能反而会成为制约企业在新市场推广的绊脚石。所以,对芭比来说,关键问题是找到一种方式来传播品牌文化和沉淀,而这种方式必须结合目标市场的消费特征和品牌优势。 首先,在品牌定位方面,既要保持品牌玩具的特色文化,又要迎合目标消费市场的需求。拿芭比娃娃来说,找到芭比与中国儿童消费特征之间的契合点至关重要。如对中国芭比娃娃的形象进行一定的改观,减少性感的成分,增加卡通的特征;或者通过芭比娃娃传达某些理念,如提倡从小就懂得呵护自己的健康,提升女性的自信心以及对美的正确认知和追求等教育性的、公益性的文化和理念的传播。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位以及营销模式的选择过程是品牌文化和目标市场互动、整合的过程。 其次,基于顾客价值的全球品牌营销,必须从目标细分市场出发,以目标客户的需求为中心,根据品牌的定位和营销的目标进行具体的选择。一般来说,整合营销是比较有效的营销方式,在充分了解和满足目标客户群需求的前提下,可使营销的效率、效果和范围达到最大化水平,但是成本比较高。 对于芭比来说,以中国消费市场为导向的营销模式必须建立在对于目标市场的充分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之上,以顾客价值作为中心回答一系列问题:目标市场的顾客价值是什么?例如目标消费者需要的是快乐、幸福、美丽还是自信等。怎样创造这种顾客价值?例如企业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服务或者体验等来创造价值。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或途径来传递顾客价值?例如根据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选择什么样的渠道、媒体、模式等。怎样利用顾客评价提升品牌营销能力?例如泰迪熊把经销商作为一个目标客户群,进行相应的渠道创新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泰迪熊采用“商业共享模式”,即由众多的玩具制造商和经销商通过一个共同的商务平台来进行沟通,它推出了“爱就推门”玩具超市,为玩具店主提供一站式采购服务。同时,平台按照玩具的功能、价格、品类、材质、品牌等分类;网站上对每件产品作详细介绍,便于采购者迅速找到商品;客户系统可以进行在线交流,客服人员帮助店主选择商品,提供参考建议,甚至还帮助客户建店规划,开展连锁加盟服务等。 这种新模式很适合中国玩具市场的地理特点:二、三线城市离位于长三角和珠三角的批发市场太远,无法了解新品动态和进货成本较高,本店产品同质化严重,无法差异化经营。因此,许多玩具品牌的定位可以参考如泰迪熊等品牌的创新营销,尤其是渠道方面的变革。现今的渠道策略导致价格过高,品牌忠诚度过低,实体渠道和虚拟网络渠道无法很好地配合的现状。通过重新定位锁定细分市场,而后根据细分市场的特征进行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渠道策略等方面的创新,有效确立品牌定位,促进品牌文化的传播。
介绍 所谓“跨越式发展”,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的赶超行为。既然是“超常规”,它就不是通过单纯地加快速度可以实现的。今天,当对国际发展趋势有了正确的分析,对过去所走过的道路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及对我国现实发展状况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之后,我们所提出的跨越式发展战略与传统工业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时期的“赶超型”战略不同。它必然要突破传统工业化道路中单纯追求“速度型”增长,避免经济发展中的短期行为,以及“单项突进”的发展模式,而追求一种速度与效率并重,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兼顾,经济和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模式。 总结 跨越式发展是一种快速度的发展,要在遵循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用尽可能短的时间达到目标;跨越式发展是一种高水平的发展,要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努力实现产业、技术、质量、效益的新跨越;跨越式发展是一种赶超先进的发展,要在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前提下,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甚至赶上和超过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不仅是一种超常规的发展,而且也是一种非均衡的发展,即它不是全面、平行地推进,而是可以在不同的领域有先有后、有所侧重;跨越式发展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条件 诈骗罪(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犯罪分子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立案标准 金融诈骗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定 犯罪分子(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处罚 合同诈骗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华南虎诈骗案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相关词条 法律 罪犯 处罚 《刑法》 《宪法》 《民法》 参考资料 1.http://www.lawtome.com/news_more.asp?bigclassid=17&ClassID=38 2.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xingsh_list.asp?id=101 3.http://www.lvshi100.net/news.php?NewsID=5703 4.http://www.9ask.cn/souask/q/q288264.htm
需求曲线(Demand curve)需求曲线表示在每一价格下所需求的商品数量。需求曲线是显示价格与需求量关系的 需求曲线曲线,是指其他条件相同时,在每一价格水平上买主愿意购买的商品量的表或曲线。其中需求量是不能被观测的。需求曲线可以以任何形状出现,可以符合需求定理的需求曲线只可以是向右下倾斜的。 需求曲线通常以价格为纵轴(y轴),以需求量为横轴(x轴),在一条向右下倾斜、且为直线的需求曲线中,在中央点的需求的价格弹性等于一,而以上部份的需求价格弹性大于一,而以下部份的需求价格弹性则小于一。 表达形式 需求关系有多种表达形式,如:叙述法,直接用文字描述;函数法,用需求函数demand function进行描述;图解法,用需求曲线demand curve进行描述;表格法:用需求表demand schedule进行描述。几种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换。 需求曲线是用曲线方式表示需求关系、需求函数。需求曲线是需求函数的直观描述,它抓住需求的主要因素,纵轴表示价格(自变量),横轴表示产品需求量(因变量)。 最常见的表示是线性模型(linear form),注意理解(垂直)截距((vertical) intercept)、斜率(slope)水平截距(horizontal intercept)的经济意义。 辨析 求曲线是经济学研究供求关系时的核心工具之一。 对比 需求曲线向下,是公认的主流观点。这里不展开其学术定义,简单地说,是指物品的需求数量与价格呈反比关系。价格提高则需求数量减少,价格降低则需求数量增加。它符合一般常识。 支持需求曲线向下的较强的观点,主张“必定向下”,只有向下。对“有时向下”(如吉芬商品)也不能接受。最典型的就是张五常。张五常认为吉芬商品不存在。杨小凯误解了张五常的话,以为有人不知道“教科书中的标准结果”中有需求曲线向上一说,薛兆丰解释得很好,张五常的本意是说“方法论上不能有” 吉芬商品。杨小凯虽然表面上支持了需求曲线向上的说法,但从现在的说法看,他只是属于支持需求曲线向下的较弱的观点,即认为大多数时间“向上”,但容忍“有时向下”。他认为吉芬商品“没有很多思想在里面”,因此与张五常只能说是误会,没有太多实质矛盾。 支持需求曲线向上的观点,依主张的坚持程度不同,也有强弱之分。最弱的观点与杨小凯差不多,认为需求曲线向上,是罕见现象,是例外,“没有很多思想在里面”;中等强度的,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有时向下。如汪丁丁的观点,有点等量齐观的意思,把需求曲线向上,放在“定律”这一级上讨论(汪丁丁区分了定理与定律的不同)。最强的观点还很少看到,就是主张需求曲线向上,可能成为普遍现象,而需求曲线向下只是特例。“经济学的尼采”巴塔耶的“普遍经济学”实质上是这种主张,实际是在拿需求曲线向上当定理了。 从语境的观点看:经济学的方法论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一, 对依据不同历史阶段的事实观察得到的理论结论,主张“悬置”。 这是胡塞尔的办法。意思是,认同张五常在工业化大背景下观察到的需求曲线向下的结论,对于工业化经济的适应性。不去反对它,而是把它悬置在那里。也就是说,当大家重点分析对象是工业化范畴的经济时,大家会直接采纳张五常的结论。 现在所处的语境,是从主体角度看新经济(所以看到的是“体验经济”)。虽看到了体验经济中大量需求曲线向上的实例,但对张五常所说的需求曲线向下,包括“必定”向下,并不反对。认为那也是对的。因为他对应的,是亚当·斯密到现在几百年的历史事实。这一历史阶段主流的事实,就是需求曲线向下。 第二, 反对把不同背景下得出的结论混为一谈或套用到不同的背景下。 张五常强调方法论的纯洁性,是没问题的。工业化的实践,产生工业化的理论,他是自洽的。但如果把需求曲线向下,用于解释原始礼品经济,或后现代体验经济,认为就不合适了。这个不合适不是说结论本身错了,而是说结论与条件不匹配。 汪丁丁已经在将新经济因素,实质性地、而不是做表面文章地,引入经济学的基本面,在基础理论上对传统经济学大搞“修正主义”。这在经济学家中,还是一种罕见现象。所以总对IT界的人推荐汪丁丁。杨小凯也谈网络,但根上是传统的。与汪丁丁有本质区别。张五常则很少谈论新经济,感觉好像已经封闭在工业社会中出不来了。 第三,反对把所在的特定历史阶段普遍化为永恒条件。 条件 就这些现象背后有没有更一般经济学规律的问题,请教过一些美国著名学者。现在形成一些不很肯定,但慢慢走向定形的猜想:新经济(主要是体验经济)中出现稳定的向上需求曲线时,一般都同时伴以如下条件: 第一,供给绝对或相对普遍过剩。 供给过剩而需求不足时,宏观经济不平衡引致微观行为变化,传统的办法是把牛奶往大海里倒,用经济危机来解决。凯恩斯发现战争是一种解决办法。巴塔耶则将凯恩斯理论微观化了。巴塔耶与众不同地认为,与供给匹配的正常需求,同与过剩的供给不匹配的需求,性质不同。对于后者,必然有一种宏观压力使之按照需求曲线向上的方式消费。据说老鼠会在种群密度超过种群生存极限时,采取集体自杀的方式调节到平衡所需的密度。按巴塔耶理论,在背后支配人类同样本能的,是负熵与环境的分布。当环境不能承载系统过高的负熵水平时,就会出现高能释放的要求。需求曲线向上,是系统高能释放的客观需要。巴塔耶认为战争是最大的用追涨杀跌方式解决需求不足的人类自我调控行为。原理很简单,战争,是一种需求代价越高越有人买单的集体“大采购”,是一种高能释放。同样,沃夫冈·拉茨勒《奢侈带来富足》与学生追歌星,都属于高能释放状态下的需求曲线向上。 第二,需求结构从生存、发展,升级为自我实现。 以往人们可能忽视了,需求曲线向上,与需求曲线向下,所面对的需求,在性质上可能不同。有一个发现:需求曲线向上的情况,大部分集中在需求性质属于自我实现的时候。自我实现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一类是追求高峰体验,又可细分为成瘾性社会体验(运动、竞技、搏彩),成瘾性自然体验(烟、酒),成瘾性个人体验(个人电脑游戏等),成瘾性艺术体验(流行歌星);一类是追求名利地位,为此讲排场、讲面子、讲身份;一类是追求艺术和时尚;一类是追求社会认同(红白喜事)……。凡是进入这个区间的,都可能出现追涨杀跌现象。 当然,不一定同一种消费,都是同性质消费。比如,美国人买车与中国人买车,前者是作为代步工具,满足发展需求,因此需求曲线向下;后者可能是满足自我实现需求,因此需求曲线向上。有人可能说,消费者不是因为价格高,而是因为预期价格高的东西质量好,看中的是质量好。但就见过一位老板买车,先划定个高价空间,让司机随便决定买哪种车,但一定要进口的。结果买的是一辆进口B级车。花同样钱买国产车(有的与进口车的唯一区别只是把车轮拿下来到国内“组装”),可以买到质量、服务和档次都高一级的C级车。但老板很满意他的选择。 越是发达社会、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接触向上需求曲线的机会越多。但并不是说,只要有条件,人的所有需求都会遵循向上的需求曲线。因为人的需求毕竟是多层次的,他有可能在买大白菜时,按照向下的需求曲线行事;但在为恋人买单时,按向上的需求曲线行事。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学会由此散架,只是说,经济学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斜率 需求曲线的斜率反映需求量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斜率绝对值越大,曲线越陡,敏感性越高。在管理决策中,应把敏感性高的产品作为管理的重点。 种类 需求曲线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需求曲线(Individual Demand Curve):单个消费者愿意购买某种产品的数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 2、市场需求曲线(Market Demand Curve):市场上全体消费者愿意购买某种产品的数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市场需求曲线可由行业内各个消费者的个人需求曲线横向相加求得; 3、企业需求曲线(Firm Demand Curve):某企业的全体顾客愿意向该企业购买某种产品的数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 市场行业需求曲线的斜率大于个人需求曲线的斜率;企业需求曲线的斜率小于行业需求曲线的斜率。 应用 需求曲线有如下应用: 1、当价格确定时,求商品可能销售的最大量(the maximum amount of a good that will be purchased if a given price is charged); 2、给定商品数量下顾客愿意付的价格(the maximum the consumers will pay for a specific amount of a good)。 参考资料 [1]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it/2004-04/20/content_1429735.htm [2]新制度主义时代 http://xuezhaofeng.com/
概述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界限划分 走私香烟 应注意逃汇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谓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5、逃汇罪为具体罪名 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犯罪认定 走私车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本罪与其他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犯罪处罚 走私罪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未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4)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
背景 2007年伊始,康师傅方便面拉开了年度“瘦身”帷幕,其中豚骨拉面从92克/杯“缩水”到85克/杯。当年夏季饮品上市前,原本500毫升的康师傅冰红茶也从500毫升“减肥”10毫升。 隐性涨价 2007年7月,康师傅、统一、今麦郎等10多家知名方便面企业携手上调价格,平均涨价幅度达到20%。随后,发改委宣布此次方便面涨价属于价格串通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明涨”被制止后,康师傅再度使出拿手的“减量不加价”手法,其中,红烧牛肉面从90克减重到了85克,“缩水”幅度超过5%。 从2010年4月开始,有媒体报道,康师傅部分方便面的面饼再度陆续瘦身,原来100克的降至95克,原来95克的降至90克。 2011年4月,伊利冰工厂的两款产品在没有变动价格的情况下,份量比2010年有所缩水,“山楂爽”为75克,比2010年少了6克;“冰片蜜桃”为80克,比2010年少了13克。 2011年4月,康师傅每日C系列产品橙汁、红葡萄、水晶葡萄等已经更换了新包装。换装之后,每瓶容量由原来的500毫升减为450毫升。虽然饮料的实际容量“缩水”了,但是货架上的标签依然写着500毫升,价格也仍维持原来的每瓶3.1到3.5元的水平。引 原因 首先,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激烈,是不少商家选择隐性涨价的主要原因。 其次,消费者对价格比较敏感,如果产品的替代性比较强,那么谁也不敢率先挑起涨价大旗。相反,“减量”的手段比较隐蔽,不容易为消费者察觉。 消费者感受 如果厂家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提高,适当涨点价也无可厚非。但希望明明白白涨价,而不要暗地里变相抬价,让消费者有上当受骗的感觉。 与其隐性涨价,还不如明码涨价,至少让消费者心理有谱,可以有所比较。 专家解读 业内专家表示,市场经济下,企业迫于成本压力,适度上调价格也可以理解。但部分厂家如此频繁涨价,就不是成本推动能解释了。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介入调查,是否涉嫌滥用优势地位随意涨价。 现在的原材料价格上涨确实比较明显,但消化到终端产品,未必有这么高的涨幅。不少企业都借着“通胀”的名义跟风搭车涨价,其实是希望赚更多的钱。 建议 西方对企业垄断行为和价格操纵的监管和处罚均非常严厉。中国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对占据垄断地位或有行业绝对控制力的企业加强价格监控,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则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威慑力。 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如果要涨价,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向公众公布其具体成本和利润情况,并通过类似于公众听证会的形式,决定是否可以涨价 商家为何偏爱“隐性涨价”? 实际上,产品份量“瘦身”的远不止这两家的产品。乐事罐装薯片已经从120克缩减为110克,蒙牛红枣酸奶也从原先的1.5千克缩减到1.2千克。 “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激烈,是不少商家选择隐性涨价的主要原因。”以康师傅每日c系列为例,产品属于低浓度果汁,含糖量高达30%左右,食糖价格已从去年同期的5270元/吨涨至现在的7346元/吨,涨幅达39%;塑料瓶的原料PET价格从去年至今也上涨较多。 低浓度果汁占果汁市场铺货量的80%,凡是生产果汁的企业都已涉足该领域,竞争较激烈,为了锁定消费者,维持市场份额,一般企业都不敢轻易涨价。“消费者对价格比较敏感,如果产品的替代性比较强,那么谁也不敢率先挑起涨价大旗。相反,‘减量’的手段比较隐蔽,不容易为消费者察觉。”陈静说。 但隐性涨价让消费者感觉很受伤。记者在上海家乐福莘庄店随机采访,市民刘女士表示,如果厂家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提高,适当涨点价也无可厚非。但希望明明白白涨价,而不要暗地里变相抬价,让消费者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另一位莫女士也表示,与其隐性涨价,还不如明码涨价,至少让消费者心理有谱,可以有所比较。 “当前我国通胀压力较大,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把所有的成本压力都转嫁给消费者。”上海商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齐晓斋说。 搭通胀之车逐垄断之利? 业内专家表示,市场经济下,企业迫于成本压力,适度上调价格也可以理解。但部分厂家如此频繁涨价,就不是成本推动能解释了。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介入调查,是否涉嫌滥用优势地位随意涨价。 现在的原材料价格上涨确实比较明显,但消化到终端产品,未必有这么高的涨幅。不少企业都借着“通胀”的名义跟风搭车涨价,其实是希望赚更多的钱。 不少领头涨价的企业,业绩依然非常靓丽,涨价并非真的是“不堪成本压力”,而是为了维持可观利润。年报显示,2010年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整体营业额再创新高,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1.5%至66.81亿美元,股东所得利润上升24.4%至4.77亿美元。 与此对应的是康师傅在部分品类市场上的高占有率。AC尼尔森2010年12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6%和55.8%,其中容器面的占有率为69.7%,高价袋装面销售额的占有率为70%;即饮茶市场占有率51.9%,较去年同期48.4%提高了3.5个百分点;瓶装水占有率20.8%,较去年同期提高1.2个百分点;稀释果汁17.5%,较去年同期的14.2%提高了3.3个百分点。 康师傅在不少品类上都占据市场份额第一的宝座,意味着其对零售商、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更强,这类企业常常充当涨价急先锋也就不意外了。 据了解,触犯欧盟反垄断法规的公司最高将被课以相当于违规年营收10%的罚款。今年3月,在洗发、护发产品领域占70%市场份额的宝洁、欧莱雅、汉高等8家化妆品制造商,在西班牙被发现结盟操纵价格达20年,被西班牙政府处罚5000万欧元;4月,日化巨头联合利华和宝洁公司因操纵洗衣粉价格遭受欧盟反垄断机构的罚款处罚。 方便面涨价计划刚刚被相关部门叫停,康师傅部分饮料却又减量10%“瘦身”,被网友指责为“变相顶风涨价”。记者调查发现,这种“减量不加价”的隐性涨价方式,近年来频频被商家使用。虽然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成本攀高,企业适度涨价无可厚非,但这种“暗涨”的手法很难得到公众认同。更需要警惕的是,部分在行业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以成本攀升的名义,搭着“通胀”的便车跟风涨价,实际却是为了维持自身较高的利润。 “减量不加价”:康师傅“瘦身”有道 记者在上海徐汇区多家好德、罗森等便利店看到,康师傅每日C系列产品橙汁、红葡萄、水晶葡萄等已经更换了新包装。换装之后,每瓶容量由原来的500毫升减为450毫升。记者注意到,虽然饮料的实际容量“缩水”了,但是货架上的标签依然写着500毫升,价格也仍维持原来的每瓶3.1到3.5元的水平。 同样,伊利冰工厂的两款产品在没有变动价格的情况下,份量比去年有所缩水,“山楂爽”为75克,比去年少了6克;“冰片蜜桃”为80克,比去年少了13克。有网友在微博上晒出伊利冰工厂山楂爽的照片,并打趣说:“猜猜是冰激凌的部分长还是木棍长?” 针对“变相涨价”的指责,康师傅华东区相关人士对记者承认,旗下果汁陆续从500毫升“瘦身”到450毫升。 记者调查发现,其实“明瘦身暗涨价”的策略并非新闻,仔细回顾康师傅旗下方便面、饮品等目录即可发现,商家对此手段早已炉火纯青。 2007年伊始,康师傅方便面拉开了年度“瘦身”帷幕,其中豚骨拉面从92克/杯“缩水”到85克/杯。当年夏季饮品上市前,原本500毫升的康师傅冰红茶也从500毫升“减肥”10毫升。 2007年7月,康师傅、统一、今麦郎等10多家知名方便面企业携手上调价格,平均涨价幅度达到20%。随后,发改委宣布此次方便面涨价属于价格串通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明涨”被制止后,康师傅再度使出拿手的“减量不加价”手法,其中,红烧牛肉面从90克减重到了85克,“缩水”幅度超过5%。 家具行业隐性涨价 “隐性涨价”,这个词是记者走访中探听到的。比如说标价1000元的马桶,涨了100元后标价不变,年前五折卖得500元,现在七折可以卖700元,不仅消化了那涨出的100元,店家还比以前多赚100元。在折扣上玩猫腻,此谓“隐性涨价”。 对此,很多店家的解释是,明码标价的涨容易引起消费者逆反心理,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欲求,若是厂家提价不多就以此隐形手段来消化。 其一,价格不变,折扣减少。一般到家具城买家具,大部分家具都有折扣,而八折变九折等等办法,在家具原价不变的情况下,是一种隐蔽的涨价手段; 其二,老款不涨,借新款上市调整价格。老款家具涨价一般会被消费者察觉,而在用材、工艺等不太变化的情况下,在形式上作些调整之后推出新高价格,是另一种隐蔽涨价手段; 还有,新款和老款都不涨价,而在工艺与材料上降低标准,更是一种变相涨价方式,而这种方式,是消费者最不愿看到的。为此,专家提醒消费者,家具是家居生活的伴侣,拨开价格的迷雾,认品牌、听口碑、重质量还是不变的真理。
介绍 通常用需求的收入弹性系数来表示需求收入弹性的大小,其公式如下: 表示需求数量变化百分率,△y/y表示收入变化百分率,EY用来表示需求的收入弹性系数。 如果Ey大于零,即为正数,则表示收入变化与需求数量变化成同方向变化,把具有这类特征的商品称之为正常品。如果Ey小于零,即为负数,则表示收入变化与该商品的需求数量成反方向变化,经济学将具有这种特征的商品称为低劣品或低档品。 一般而言,必需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大于零而小于1,奢侈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大于1。 西方经济学中的恩格尔定律就是分析收入变化中的食品支出比重的变化所得到的结论:在一个家庭或在一个国家中,食物支出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即对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家庭来说,富裕程度越高,则食物支出的收入弹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这一定律在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得到了验证。 公式 一般说来随着消费者收入的增加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量就会增加。需求收入弹性,又称收入弹性(Income elasticity of demand以Em表示),就是用来测定商品的需求量变动对消费者收入变动的反应程度的。需求收入弹性是指消费者收入相对变动所引起的需求量的相对变动。即,需求量变动对收入变动的反应程度。公式为: 公式 …………………(1) 其中:M为消费者收入的绝对量;ΔM为消费者收入的变动量。 当ΔM→0时, 公式 ………………………………(2) 根据Em的大小,能够测定消费者收入变动对需求量变动的影响程度,而且可以将各种产品分为以下两类: 1. 正常品(normal goods), 2. Em>0。 1o奢侈品(luxury goods)。 Em>1。 2o必需品(necessities) 0<Em<1。 2.劣等品 当消费者收入增加时,需求量反而会减少。我们将需求量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少的产品叫劣等品(Inferior goods)。 ① 收入无弹性,即Em=0, ② 收入富有弹性,即Em>1。 ③ 收入缺乏弹性,即Em<1。 ④ 收入单位弹性,即Em=1。 ⑤ 收入负弹性,即Em<0。[1] 作用 利用收入弹性系数的大小可以对商品进行分类。首先,如果商品的收入弹性Em>0,则品是正常商品;如果正Em<0,则表明该商品是低档商品。其次,对于正常物品而言,如果Em>1,那么表明随着消费者收入的增加,需求量增加的百分比超过收入增加的百分比,该商品是奢侈品;反之,如果Em<1,则需求量增加的百分比低于消费者收入增加的百,因而该商品是非奢侈品。 需求的收入弹性会随着收入的变动而变动。恩格尔定律给出了其中的变动规律:对于一个家庭或一个国家来说,富裕程度越高,食物支出的收入弹性值越小;反之,则越大。
消费发展战略正文 有关人民生活消费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的总谋划和总方针。包括战略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阶段、战略重点和战略对策等内容。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的消费战略指导思想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原理,把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作为整个经济活动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破除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封闭式的消费观,树立商品经济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开放式的消费观;提倡合理消费,积极引导消费,充分发挥消费在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中的作用。 消费发展战略目标是指人民生活将要达到的规模与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生活消费发展的总战略目标。在每个历史阶段上,又有从属于总目标的具体目标。小康生活水平是中国人民生活在20世纪末将要达到的战略目标。战略目标既有量的规定性,又有质的规定性;既有物质的方面,又有精神的方面 根据消费发展总战略目标在各个历史阶段上实现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消费发展的总过程区分为不同的战略阶段。中国人民生活消费的发展过程,大体经历四个战略阶段:饥寒阶段、温饱阶段、小康阶段、富裕阶段。在每个大的阶段中,又可划分若干小阶段。这些阶段的划分有相对性,它们互相渗透。例如,在小康阶段,既有继续解决前一阶段上尚未解决的一小部分人的温饱问题,又有使一部分人的生活达到富裕水平、完成下一阶段上的一小部分任务。 在消费发展的每个战略阶段上,既要全面安排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又要重点解决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消费发展的战略重点。随着战略阶段的推移,战略重点也发生变化。在温饱阶段上,吃、穿、用问题是重点。在小康阶段,住房问题和服务的社会化将成为新的重点。 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和服务业,破除平均主义,合理分配国民收入和消费基金,改善流通环节,保持零售物价的合理升降与基本稳定,是解决中国人民生活问题的战略对策。其中,最主要的是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须使消费与生产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居民收入不断增加,消费水平日益提高。 在西方国家,虽然没有消费发展战略的提法,但在不少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计划中都有居民生活消费的内容,如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规定了居民收入和消费在计划期中将要达到的目标,这实质上也是一种消费发展战略。配图相关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