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贵港市民在买月饼时发现 竟有月饼生产日期标注为9月10日 网友戏称“早产”月饼 涉事月饼是贵港市较为知名的月饼品牌 “大西园月饼” 在其一款金腿伍仁叉烧月饼外包装上 印着“生产日期:2020年9月10日” 9月3日 大西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 由于9月1日该公司生产月饼时 新来员工操作新购进的包装机 调动了喷码日期 错误输入生产日期为9月10日 手动调换日期时少消除“0” 导致该批次月饼的生产日期标记错误 此错误批次生产量为 230个100克金腿伍仁叉烧月饼 流通到贵港市华隆超市凤凰店6个 该公司表示 已对涉事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并召回处理了该批次标记错误的月饼
7月以来,权益基金发行火爆的局面未改,爆款新基金频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老基金整体份额却在缩水。“赎旧买新”现象在基金发行市场的日益增加,引发了新老基金经理之间的矛盾,甚至有基金经理公开在2020年半年报中“怼”起了同行,引来业内一片哗然。 半年报现“新老矛盾” 上述基金经理是公募基金行业不折不扣的“老大哥”——长信基金副总经理安昀。在长信内需成长混合的2020年半年报中,安昀不点名地评价了业内的某只基金产品:“最近听说一只硬核成长类产品,基金经理从业才三年,做投资仅一年,规模从去年的十几亿迅速膨胀到当前的近两百亿,且大部分规模是今年二季度流入的,该产品基本上全仓半导体。” 安昀紧接着跟了一句:“我不禁陷入深思,虽不免有葡萄好酸之嫌,但是这样真的好吗?” 安昀又接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从历史统计可以清楚看到,投资股市的盈利分布也是遵从二八甚至一九原则,一定是很少部分人赚钱,绝大部分人买单。很不幸的是,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极少数人。” 安昀在2020年半年报中“暗怼”某位基金经理的操作,一时激起了行业内极大的共鸣和讨论。究竟谁是安昀笔下的主角?对此,业界人士议论纷纷。 安昀在报告落笔时的心态尚不可考,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基金半年报里的“惊人之语”只是一个缩影,爆款基金屡现,新秀频出,新老基金之间的矛盾正在浮出水面。 投资者“喜新厌旧” 今年以来,首募规模超过百亿元的主动权益基金频繁出现,叠加资本市场赚钱效应的刺激,吸引了众多投资者。与此同时,“赎旧买新”成了不少投资者的新习惯。 上海一家公募基金内部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新基金发行市场这么火热,老基金却基本都在缩水,对于公司来说,现在只有不断新发基金才能保持规模。” 但新基金一定强过老基金吗?答案是否定的。 业内人士表示,新发行的基金,建仓需要一定的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老基金仓位通常比较稳定,调仓也灵活,更容易抓住牛市来临的机会,获得不错的收益。而且相比新基金,老基金风格比较稳定,有过往的业绩可做参考,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实际上,基金的新旧与好坏关系不大,各有利弊。不管老基金还是新基金,对投资者来说,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其最终的投资能力。从中长期看,新老基金并不是影响投资者收益的关键因素,持续的领先业绩才是基金管理人综合实力的体现,眼前的优势是暂时的,只有选择了好的基金,才能获得良好的收益,不管它是新基金还是老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易方达的明星基金经理张坤,在今年二季报中“苦口婆心”教导投资者如何选择基金的一段话引人深思。 “基金有不同的风格,对于持有人来说如何选择?我的建议是问三个问题:第一,这个管理人的投资体系是否自洽?第二,这个管理人的投资体系是否稳定?第三,我的投资体系和价值观是否与这个管理人的投资体系和价值观匹配?”张坤如是说。
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家印在昨晚连夜召开营销大会,并确认将自9月7日起至10月8日,恒大全国楼盘全线7折,并定下“金九银十”两个月,单月销售额要冲刺1000亿元。 促销拼业绩 追求现金为王 凤凰网房产了解到,此次会议定下目标,将在“金九银十”两个月,单月销售额要冲刺1000亿;为达目标,恒大全国楼盘全线7折;与此同时,在折扣政策上也充分下放权限:给予恒大总部和地区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额外96折的签批权限;此外,将确保加大推新货力度,规划将有40多个新项目如期开盘 由于行业市场普遍遭遇上半年疫情冲击,因城施策的“房住不炒”调控,以及近期房企融资收紧,对于房企今年预设业绩目标的完成,都是需要面对的挑战。在当前现金为王、降低负债的趋势之下,及时“以价换量”促销,加速回笼现金,不失为明智之举。 对于恒大的最新促销之举,分析人士认为在当前房企融资环境有所收紧的背景下,适逢销售旺季,恒大也是随势而为,果断出击,基于快速回笼资金,降低企业负债的重要举措。“相信恒大这波加码让利将进一步刺激购买力,实现销售的高增长从而推动负债大降。”
9月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为降低交易成本,完善担保品体系,将自2020年9月10日起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郑商所同时还发布了国债作为保证金相关业务规则。 据悉,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类型、折扣比例、基准价调整、手续费计收方式等在郑商所结算细则中进行了明确。标准仓单基准价调整及手续费计收方式一并进行了优化,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表述也统一改为“作为保证金”。郑商所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业务开展时间较长,业务流程及技术系统完善,运行平稳,为开展其他资产作为保证金积累了经验,也有利于市场更好熟悉该项业务。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为该项业务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支持,会员及客户除在郑商所办理相关业务外,同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实现质押登记、期间管理等操作,完成流程闭环。 市场人士表示,国债流动性好、风险低,国债作为保证金是国际上常用的期货担保品方式。此次郑商所引入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进一步丰富了商品期货保证金种类,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运行效率,提高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同时,持有国债的一般为机构投资者,郑商所此项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9月5日,工银瑞信发布公告称,郭特华女士因个人原因辞任董事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海璐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超过90日。 据了解,工银瑞信目前是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此次董事长的离任对公司经营应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王海璐履职一年半以来,工银瑞信无论是主动权益还是固定收益投资,业绩均得到稳步提升,公司投研能力提升较为显著。公开数据显示,工银瑞信2019年权益基金业绩排名由同业前1/2分位提升至前1/3分位,2020年上半年进一步提升至全市场前15%分位。Wind数据显示,截至9月2日,全市场主动股票型基金Top30中,工银瑞信占据了1/5,达6只,其中5只年内收益率超过80%,工银前沿医疗以89.1%的年内回报居所有股票型基金第五。同时,工银瑞信公募有效管理规模、股票管理规模、指数规模、养老金规模均取得较快增长,在银行系基金中都是领先的。 从今年1月份媒体刊载的署名工银瑞信基金王海璐的新年致辞《坚守本源 开启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我们可以看到这位新一代掌门人的经营思路。王海璐指出,随着资产管理行业回归本源、重塑格局,基金行业迎来从高速增长向质量提升的巨变,需紧紧聚焦投资管理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客户服务能力这三大核心能力的提升,努力为广大投资人创造持续的价值回报。 截至2020年6月末,工银瑞信基金总资产管理规模近1.3万亿元。根据银河证券统计数据,工银瑞信有效管理规模为1893.4亿元,领先于排在第二的银行系公募700亿元,非货币基金业务规模达2707.63亿元,是2019年初的两倍,跻身行业前十行列。这些业绩表明,工银瑞信掌门人已经顺利实现交接,公司正稳步实现高质量发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北京市副市长殷勇6日在服贸会“2020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指出,北京市要继续深化新三板改革,提升市场功能,努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的主阵地、支持原始自主创新的大平台;发展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和基金;增强债券发行的中心功能,支持建设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大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持续完善首贷中心、续贷中心、确权融资中心的功能,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融资,助力科创、民营、中小企业提振信心。 殷勇表示,北京市支持合资理财公司等机构,外资证券、期货、基金、人身保险等机构在京发展;支持在京外资金融机构参与股票、债券、外汇、基金等交易,参与北京QDLP、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改革试点;加大财富管理、金融科技、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力度,打造全球绿色金融中心;支持跨国公司设置全球资金运营中心。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第九条指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业内解读,针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背后第三方财富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三方销售私募股权或遭限制。这将净化市场销售环境,但同时三方财富机构或将迎来洗牌。 独销机构股权销售被“封死”? 代销规模或出现断崖式下跌 新规的落地,有不少业内人士将其解读为不得销售私募股权、创投类基金,未来独立销售机构的路是否就此“封死”了呢?对此,利得基金运营部负责人表示,《销售办法》的第六章有一条单独规定,明确基金销售机构除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外,依法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新颁布的办法是适用私募基金销售的,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私募基金销售有特别规定的,遵循相应的特殊规定。 某大型三方财富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从新规确实有这样的约束,也给了两年的过渡期安排。在过渡期内要求销售保有规模有序下降,即可以认为在过渡期内继续销售非新规规定的这些基金,但销售的规模要有所控制,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保有的存量可以继续进行相应的客户服务和管理。 私募排排网合规风控总监祁红志则指出,按目前新规来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是只准许销售公募和私募证券类基金。但还是留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口子,所以后续不排除关于销售股权和创投的规则出台后另有说法。不过祁红志认为,此举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同时也对三方代销机构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斧子项目部表示,目前通过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的PE/VC基金实际存量规模,至少在5000亿。在《销售办法》出台后,这个规模很可能出现断崖式下跌。 上述大型三方财富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私募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代销,二是直销。头部机构有以代销为主的,也有做自有产品的,所以销售新规可能对不同类型的头部机构来说影响有所差别,对偏资管的机构影响小一点,对偏代销的机构影响稍微大一点。在他看来,对于只是纯粹做代销的财富管理公司来说,这条规定确实有相当的挑战。 不过,诺亚正行基金销售公司总经理章嘉玉指出,对于整体诺亚控股对于高净值客户与所服务的机构投资人而言,影响不大。主要因为,过去15年经营历史诺亚已与国内头部私募股权管理人建立了深度的合作与信赖关系,未来将继续沿用过去合作模式。 此外对于一些股权类、创投类基金占比不太高的三方财富管理平台影响也不大。利得基金运营部负责人指出,在其代销结构中,股权、创投类基金除早期产品存续外,近年来少有代销股权和创投类基金,占比低于10%。根据监管要求,公司业务以公募基金代销为主,所以若这块业务未来出现调整,对公司业务影响甚小。 股权机构头部效应将加强 未来会更侧重直销方式来募资 独销机构及其背后的高净值个人一向是私募股权市场的重要力量。华兴资本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冯达指出,一级市场相对于二级市场,信息不对称更强。PE/VC需要这部分资金来多元化LP构成,使得LP结构更稳定;然而千千万万高净值人群很难与GP直接建立连接,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很好的桥梁,能通过广泛的触达、和专业的理财顾问服务实现销售。市场上其实非常需要这种专业的基金销售机构,它们扮演了一个重要资金扭带和桥梁的作用。 因而新规对股权机构而言,也是影响重大。时代伯乐投资管理总部副总裁陈骅指出,尤其对比较依赖独立销售机构代销的基金管理人影响会比较大。不过他指出,目前时代伯乐通过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募资的比例相对较小,若真的封口,未来肯定会做相应调整,会更加侧重通过政府、机构、上市公司以及高净值客户直销等方式募资。 冯达指出,销售新规利好渠道和投研实力较强的中大型基金的发展,而中小基金未来可能更多的要依靠业绩来提高销售。“随着《办法》的平稳落地,将使得销售机构的运营更加谨慎和规范,长期是更利好整个募资市场的。也将使得资金更加向稳健的、有品牌的头部PE/VC机构集中。”他表示。 新规将净化市场销售环境 三方财富机构将迎来洗牌 对于此次《销售办法》的出台,冯达指出,这意在强调销售机构需要更多的发挥主动筛选、投后管理作用,也强调销售过程中的投资人教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人认证,能更好地帮助投资人做管理人选择、管理人行为的监督,更好地保证了投资人的权益。他认为,整体来看,第九条对于合法合规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而言,可以说是一个去伪存真,解决三方乱像,厘清市场环境的新开始。 据悉,目前我国有超过5000家财富管理公司,主营业务是代销基金等金融产品,但其中持有基金销售牌照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到150家。 上述大型三方财富公司相关负责人业告诉记者,新规对整个行业来说门槛不低,除了市场上全国性的、头部的三方销售机构,一些地方的三方机构,可能无法满足资质要求出现行业较大的洗牌。 利得基金运营部负责人认为,新规的初衷是规范行业发展,消除行业乱象,受影响较为严重的,一类是不具备销售牌照的打“擦边球”的公司,一类是在之前忽略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公司。“在《办法》当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管对净化市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坚持。无论是对持牌的硬性规定,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的规定,还是对长期理性投资体制的等等要求,都给出了较为详细的界定,为因销售高温导致的基金销售乱象拉响了警钟,也为即将开展的消除乱象相关工作给出了法规指引。” 章嘉玉也指出,新规明确地看到监管机关对于公募基金销售与服务渠道建设的重视。也看到过去市场环境中,部分少数业者利用独立基金销售公司的牌照,进行非法及不合规的销售行为受到更明显的监管,特别是在提高独立基金销售公司的经营资质门槛、关注其实际业务经营内容与实绩上。对于合法合规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而言,可以说是一个清理市场乱象、迎接更好从业环境的开始。 金斧子项目部表示,此次新规监管导向即行业洗牌、优胜劣汰,提高牌照发放门槛,收窄基金销售的行业入口,同时对存量基金销售机构续期灵活考核,提高行业集中度,打造头部力量,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比例提升,保障金融投资行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对于老牌基金销售持牌机构将是利好。 不过章嘉玉指出,新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仍然存在一些尚未厘清,且需要进一步关注的内容以利资本市场真正长期健康发展。但她相信监管目前是为解决短期三方乱象,先行整理,但已经在条文中留下空间,待监管提出长期可执行的政策,应该不会断然阻绝合法合规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私募股权行业的建设。 律师看基金销售新规: 多方面严格规范私募基金代销 独销机构门槛提高、代销私募股权基金或受限 近期,《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简称《销售办法》)发布,引发私募圈关注,尤其是第九条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简称独销机构)仅能销售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那么私募股权基金等能否再销售,是业内存在的困惑。不少律师认为,目前来看独销机构未来代销私募股权基金或受限制。 针对近年来私募销售领域乱象丛生,监管对独销机构提高准入门槛要求,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加速独销机构洗牌。除此以外,新规也从销售宣传渠道、关联关系审查等多个方面规范私募基金代销。 独销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基金或受限制 《销售办法》第九条指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毅超认为,根据新规,独销机构能且只能从事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除此以外的私募股权、创投类基金以及其他类基金不能再销售。对于此类存量业务,新规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整改期届满后,仅可为存量相关产品投资人已持有份额提供服务。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逸聪表示,新规基本将销售除公募基金以及私募二级外的业务排除了,可见证监会对独销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创投类及其他类基金收紧的监管思路。但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独销机构的定义,正式落地的新规增加了标准化的私募二级市场产品,扩大了独销机构的代销产品范围。 不少律师认为,第九条中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应该是监管为后续政策的完善留出空间。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青表示,这句话给独销机构销售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留有空间,“证监会在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里将《私募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法规,我们也了解到证监会和协会正在制定该等计划,尚不清楚是否会在私募销售办法中规定独销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资质要求。”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认为,“2016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可以由私募管理人直销,也可以找第三方机构代销,而代销机构的要求仅是:有证监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中基协会员,而且私募募集办法规范的私募包括所有类型的私募,并未特别限制在私募证券领域。因此,未来独销机构能否代销私募股权等产品,还需要监管进一步明确。” 私募股权销售领域乱象丛生 监管提高独销机构准入门槛 律师认为,第九条的规定表明监管收紧独销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基金的思路,其谨慎态度有原因。 按照官方公布数据,持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除去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代理、经纪)公司,独销机构仅百余家,而中国有5000家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瀚称,近年来,牌照并没有成为约束基金销售机构运营的条件有几个原因:首先,违规销售机构之销售行为具有隐秘性,其由于知道自身并无代销资质,所以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会刻意不留痕,其代销佣金更是与管理人私下签署协议,其违规行为存在隐蔽性;其次,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在违规代销的过程中,投资者往往将关注点在管理人身上,并未关注代销方是否具备基金销售资质。 秦政认为,此次对独销机构的要求,可以看出证监会对收紧独销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思路已极为明确,虽然从金融产品的种类来说缩小了,但是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健康。 律师认为,未来对独销机构的门槛要求会比较高。值得注意的是,《销售办法》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对独销机构的股东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谢青表示,《销售办法》进一步提升独销机构的注册门槛,将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提升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明确了对独销机构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境外股东的要求,并对控股股东提出三年股权锁定期的要求。还有,明确控股股东治理要求,要求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独销机构的商业计划,对完善独销机构治理结构、保持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推动其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独销机构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另外,新规从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自有资金运作等方面对独销机构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提出针对性要求。 高毅超认为,新规提高了准入门槛,实行一参一控的监管规定,设置股权锁定期,实施独销机构实际控制人监管,完善机构治理,提高新设分支机构的标准等,提高并细化监管要求和标准。 许瀚认为,新规下未来独销机构主要有几方面变化:一是代销私募产品类型缩减,仅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二是对其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的要求较以往有提高;三是要求在章程中明确合规风控负责人为高管,并对该岗位任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赋予了合伙风控负责人更独立的职权和劳动权利保护;四是应对所销售的私募基金准入出具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 朱逸聪认为,新规引入了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加强了独销机构准入与监管,规范了宣传内容,强制信息披露,限定了尾随佣金,指引销售机构与网络平台合作,上述举措对私募销售均有影响。其中对独销机构从产品类型、注册条件、股东门槛、关联交易限制、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无疑将加速独销机构市场的洗牌与升级。 多方面严格规范私募基金代销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办法》第六章专门针对销售私募基金给出特别规定。谢青表示,包括非公开销售、充分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对拟销售的私募基金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和防范机制等。其实这些规定都不是全新的,是在现有规定基础上的细化和强化,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销售。 “比如关联关系这一部分,目前市场上部分第三方销售机构通过销售关联私募管理人的基金为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服务。我认为这一规定可能对前述业务模式产生一定影响,第三方机构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说明,方可以持续开展其现行业务模式,这对其内控提出较高要求。”谢青说。 高毅超表示,新规关于宣传渠道的限制,这次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约束销售机构,进一步明确细化;关于关联关系的审查,新规“以书面形式披露,并由投资人签字确认”这一点更为严格;关于基金销售文件,新规强调销售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全面说明产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否则不得销售,并明确法律责任;关于基金销售协议,新规进一步强调需严格按照销售协议执行。 秦政称,新规对宣传渠道的限制、关联关系的审查、基金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基金销售协议的具体内容等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新规规定销售机构不得销售未在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限定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的私募基金,这也给销售机构提出新要求。
投资者通过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购买私募基金,因为证券市场下行,本金亏没了三成,法院会怎么判? 2016年3月,在深圳前海凯恩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凯恩斯公司”)的推介下,徐女士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认购金额为160万元。2018年基金期满结算时,本金亏损超过51万元。徐女士于是将凯恩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本金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深圳前海法院一审认为,凯恩斯公司在向徐某推介、销售私募基金时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对其投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法院酌情确定损失的分担为“三七开”,即:由徐女士承担30%的损失,由凯恩斯公司承担70%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双方进行规则,可以使卖方机构认识到“卖者有责”,也可以给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 通过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购买160万元私募基金 成立于2015年的凯恩斯公司,是一家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注册资金达2.04亿元,法人为胡某。 2016年3月,经凯恩斯公司工作人员雷某推介,徐女士购买了 “元普定增11号”基金。雷某既是凯恩斯公司中山分公司总经理,与徐女士也是朋友关系。 “元普定增11号”的基金管理人则是上海元普投资,后者委托凯恩斯公司就该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咨询。雷某向徐女士提供了基金推介资料,并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情况。 推介材料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安全性分析,基金通过风险对冲、择时买入、动态调整项目池来降低风险;二是指数保守走势、悲观走势与乐观情况下的收益测算。 徐女士表示,推介材料中称可以“锁定定增折价带来的无风险收益”,基于对凯恩斯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所作分析的信任,以为该产品属于没有风险的定增基金,就算无法获利但起码也可以保本。 此后,按照凯恩斯公司提供的《元普定增11号认购签约指引》,徐女士在3月10日向该基金募集账户转账161.6万元(含1.6万元认购费),附言“凯恩斯徐XX认购元普定增11号”。 元普投资在收到认购款后,于3月底向徐女士出具了基金认购确认书,确认基金成立,基金存续期19个月,认购份额为160万份。 值得注意的是,就凯恩斯公司是否对徐女士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问题,双方说法不一。徐女士主张没有,凯恩斯公司主张有,双方提供了不同的证据。 其中,徐女士提交的是她持有的基金合同。合同中关于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部分,相关测试题目都没有勾选,仅在问卷落款处有她的签名,没有签署日期。 而凯恩斯公司提交了一份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称该证据来源于元普投资保管的基金合同,问卷内容与徐女士提交的问卷内容一致,但对测试题目均作了勾选,测试结果显示投资者得分为98分,属于积极型投资者。此外,该问卷落款处有徐女士的签名,签署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 不过徐女士对凯恩斯公司提交的问卷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仅进行了签名,没有做相关的风险调查题目,勾选的内容均为他人所填。 庭审中,凯恩斯公司承认,没有对徐女士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徐女士和推介人员(雷某)是朋友关系,对其资产状况和投资习惯比较了解”。 本金亏没51万,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元普定增11号”存续期间,看似顺利的投资发生变化。 徐女士反映,她多次要求凯恩斯公司反馈该基金的相关信息,但无论是凯恩斯公司还是元普投资,都未披露过基金的投资取向、季报、半年报、年报和重大事项等情况。 与此同时,徐女士发现投入的资金开始出现亏损,随后向凯恩斯公司询问,但凯恩斯公司对此也无法解释。 2017年12月,凯恩斯公司同徐女士一起到元普投资了解情况。当日,徐女士给雷某发微信说:“我们的亏损是因为加了杠杆,保障优先级收益,这样对我们不公平,当初你们没有讲要加杠杆”。 雷某则回复称:“他们的宣传资料也没有讲,后期的报告也没有披露,我们也不知道”。 徐女士认为,凯恩斯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便多次与其沟通亏损责任承担事宜,凯恩斯公司则一再安抚。 根据她与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3月31日,徐女士说:“上次元普定增基金和你及胡总(凯恩斯公司法人)达成保本加银行定期利息的承诺,麻烦你公司出一张承诺书。” 雷某则在4月17日回复称:“我问了胡总,她说是她个人承诺,与公司无关,至于她个人,既然答应了就会信守承诺的。” 8月2日,“元普定增11号”基金期满结算,徐女士共到账108.5万元,本金亏损约51.5万元。 两天后,雷某回复徐女士称:请示胡总后,胡总愿意就亏损部分按照她在公司的股份占比(33%)对应部分给你,公司直接在她每个月工资直接扣除,分半年支付,胡总的解释是投资本身是风险自担的,我们整个销售过程都是合法合规的。 9月3日,徐女士收到了雷某支付的1万元,此后没有再收到任何款项。对于这1万元,凯恩斯公司在庭审中主张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 徐女士认为,凯恩斯公司、元普投资在销售基金时,故意隐瞒未尽到谨慎、诚实、信用、有效的管理义务,基金出现问题后还而恶意承诺、蒙骗、拖延时间,令投资者损失继续扩大,凯恩斯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损失赔偿责任三七开 据判决书,前海法院于2019年5月对该案进行立案,并分别在2019年8月、2020年7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现已一审审结。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徐女士与凯恩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凯恩斯公司在推介、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三、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针对第一点,凯恩斯公司称,其既不是基金产品的管理人,也不是销售方,而是投资理财顾问,仅对徐女士及元普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双方没有形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同时,凯恩斯公司也不认为自己是适格的被告,因为公司没有和徐女士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未形成合同关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徐女士整个认购过程都是在凯恩斯公司的服务下完成,因此其不仅仅提供咨询服务,还包括基金的销售。同时,徐女士通过凯恩斯公司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进行投资,系出于其金融委托理财的需要,因此双方形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至于凯恩斯公司在向徐女士推介、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院认为,应由凯恩斯公司举证证明。具体包括:了解客户的义务、了解产品的义务、风险告知说明义务、适当推介义务。 其中,风险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适当推荐义务则是建立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基础之上。 法院认为,凯恩斯公司并未对徐女士作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未尽到了解客户的义务,基于“朋友关系”的了解,并不能免除其作为专业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金融产品时所负的义务。 同时,案涉基金是否存在杠杆,是基金产品的重要内容,对风险和收益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凯恩斯公司推介人员在不知道基金产品是否存在杠杆的情况下进行推介,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除在基金合同中有关于杠杆、投资风险等告知外,凯恩斯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推介产品时将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风险做出特别说明,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凯恩斯公司在向徐女士推介、销售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对其投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损失责任分担认定上,一审法院认为,徐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元普定增11号”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股票是清楚的,对股票市场存在波动也应有基本认知,在进行重大投资时也负有审慎义务,因此应当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投资发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变化和波动,综合考虑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法院酌情确定损失的分担,由徐女士承担30%的本金损失,由凯恩斯公司承担70%的本金损失。 争辩:是否为刚性兑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适当性义务是否完整履行与是否为刚性兑付的争论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 其中,徐女士提交书面申请称,《九民纪要》认为适当性义务属于卖方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法定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徐女士认为,她通过凯恩斯公司购买了基金产品,在双方之间形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提交证据证明因购买该基金遭受损失,但凯恩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因此后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凯恩斯公司则表示,徐女士要求咨询机构、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违背国家政策方针: 一方面,凯恩斯公司认为,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发生亏损,要求咨询机构、基金管理人对其投资损失进行赔偿,就是一种刚性兑付,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另一方面,凯恩斯公司认为,《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同时,该纪要也明确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如果卖方机构未向金融消费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可能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基金产品时作出不合理的投资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这就要求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当卖方机构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后,卖方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风险分配就以产品销售为界,金融消费者应当承担自主决策导致的风险与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的裁判并非要求卖方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忽视金融消费者自主决策的权利,而是希望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卖方机构作为更有能力提示金融消费者防范相应风险的主体,能够更加完善相关机制举措、规范经营行为;同时,金融消费者亦更具风险意识、审慎、理性的进行投资,从而共同促进金融秩序的良好发展和社会经济法治的进步。 一审法院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双方进行规则可以使得卖方机构认识到“卖者有责”,也可以给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因此对徐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