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机构概述 信用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信用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奴隶社会出现的货币经营业是现代信用机构的前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形式日渐增多,经办信用业务的机构也相应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方产生现代意义的比较规范的信用机构。 目录 1 信用机构的分类 2 我国的信用机构 信用机构的分类 按职能划分,当代信用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中央银行 主要职能为:①发行银行,拥有发行信用货币的特权;②银行的银行,集中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并对他们提供信用,而不与工商企业直接来往;③国家银行,代理国库,执行国家的货币信用政策,调节宏观经济运行。 2、商业银行 直接向工商企业提供短期贷款的专业银行,其资金主要依靠存款的方式汇集。商业银行是资本主义信用体系的主体,起主导作用。 3、投资银行 经营长期投资业务的特种银行。其主要形式有投资银行、实业银行、金融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主要资金来源于发行股票、债券、从其他银行取得的贷款和定期存款。主要业务包括:参与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创业资本;对企业股票、债券进行投资;包销本国或外国政府的公债券等。 4、专业信用机构 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信用业务的机构。主要有: ①不动产抵押银行,主要经营以不动产为抵押的长期贷款,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不动产抵押证券; ②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所缴纳的股金和存款,以社会为资金运用对象; ③储蓄信用机构,是吸收居民储蓄存款的信用机构,不直接经营贷款业务,而是把汇集起来的货币资金主要投资于债券,闲置部分转存于商业银行,主要形式有储蓄银行、邮政储蓄所等; ④保险信用机构,是靠投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聚集资金并为之提供风险损失补偿保障的信用机构,其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除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履行给付责任外,主要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此外,消费信用机构、租赁信用机构和各种类型的基金会(如养老基金会等)都属于专业信用机构。 我国的信用机构 中国从1979年以来,随着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过渡,信用机构向多元化发展,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社会主义金融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业务适当交叉的信用业务经营原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主要机构如下:
什么是抽资战略 抽资战略是指企业为削减费用和改善资金的使用,减少某一特定的产品线、产品、牌号或经营单位的投资,把资金投入到另外的新的或发展中的领域。 企业抽资的对象往往是费用高、利润少、发展前途不乐观或企业产品组合中次要的部分。 目录 1 抽资战略的细分 抽资战略的细分 1.统治市场战略:在衰退的市场上,取得市场的领导地位; 2.保有市场战略:优化企业在衰退市场上的资源配置,保持与竞争对手对应的市场地位; 3.选择性收缩战略:利用增加的现金流,率先进入有利可图的市场,夺取企业所希望的市场地位; 4.投资回收战略:最大限度地收回原投资的价值,现金只流入,不流出,可以说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抽资战略; 5.放弃战略:卖掉经营单位或资产或简单地终止业务。
什么是差别激励 治理者根据员工各方面的差异对他们进行个别化的奖励方法。 人的需求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等若干层次。当一种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员工就会转向其他需求。由于每个员工的需求各不相同,对某个人有效的奖励措施可能对其他人就没有效果。比如:有的员工可能更希望得到更高的工资,而另一些人也许并不在乎工资,而希望有自由的休假时间。又比如:对一些工资高的员工,增加工资的吸引力可能不如授予他“A级业务员”的头衔吸引力大,因为这样可以使他觉得自己享有地位和受到尊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性格特质。员工的个性各不相同,他们从事的工作也应当有所区别。与员工个性相匹配的工作才能让员工感到满足、舒适。 差别激励的作用[1] 1、可以实现激励效用的最大化; 2、节约激励成本,即以较少的激励投入取得较大的激励效果; 3、可以增强员工的自信心、成就感,满足员工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激发员工更大的工作和创新热情,强化员工的企业忠诚度。 差别激励的方法[1] 差别激励的基本方法有: 1、需要层次差别激励法。 即按照需要的五个基本层次,对员工进行需要层次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激励计划。 2、年龄、性别差别激励法。 老、中、青员工,男性和女性员工的需要是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年龄、性别的需要差异,制定差别的激励计划。 3、职业差别激励法。 即按照从事职业的不同制定差别的激励计划。如:“蓝领”和“白领”,工人、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等。 4、贡献差别激励法。 即按照贡献大小实行差别激励。 5、量身定制激励法。 即量体裁衣、因人而异,为每一个员工分别制定属于“我的”激励办法。这种方法制定和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但这是有效激励的最有效的方法,也是人本治理的终极目标和要求。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激励方法并不是孤立的和静止的,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形成联动的激励组合,方能达到有效激励的目的。 参考文献 ↑ 1.0 1.1 宋振杰.需要层次理论与人力资源治理实践[M]
什么是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指由一些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基本的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免遭高利盘剥。信用合作社为金融体系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动员了社会资金,弥补了现代金融服务难以覆盖的地区,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的聚集和利用。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不断拓展,资金来源与运用从以前的以会员为主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并且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目录 1 信用合作社资金来源与运用 2 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准则 3 信用合作社的类型 信用合作社资金来源与运用 成员交纳的股金和会员与非会员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要。起初,信用合作社主要发放短期生产贷款和消费贷款。现在,一些资金充裕的信用社已开始为解决生产设备更新、改进技术等提供中、长期贷款,并逐步采取了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方式。 资金用途: 1)对会员提供短期贷款; 2)提供消费信贷; 3)提供票据贴现; 4)还有部分用于证券投资。 5)其他业务:收受有价证券转入款,支付利息和红利分配,代理制丁公司业务,保护性寄存业务。 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准则 入社和退社实行自愿原则; 每个成员都应提供一定数额的股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位社员只有一个投票权; 信用合作社的盈利主要用于业务的发展和增进社员福利。 这些原则保证了信用合作社不被办成为少数人所控制、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企业,并使其与股份区别开来。 信用合作社的类型 按照地域不同,可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1)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或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简称“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在创办初期,社员都是农民,合作社的规模较小,社员贷款被严格地用于农业生产。信用合作社的成员由原来主要是农民,逐渐扩大到兼业农民、农村的小工商业者、农场的工人和职员;在信用合作社以下还没有若干分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原来主要办理种植业的短期生产贷款,发展到综合办理农林牧副渔和农村工商业及社员消费性的短期贷款。资金充裕的信用社,还对农业生产设备、中小工商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并逐步采取了抵押贷款方式,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担保。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抵制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剥削。不断发展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支援革命战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新中国建立以后,与农业生产的集体化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得到进一步发展。1996年,我国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重点在于规范农村信用社。明确农村信用社主要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入股,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 (2)城市信用社 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 旨在为城市小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服务,通过信贷活动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促进生产发展。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营,由社员进行民主管理,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金分红。 城市信用社经营的业务一般有:吸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对经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办理同城及部分异地的结算业务;信息和咨询服务;代办企业保险业务等。
什么是抵押式兼并 抵押式兼并实质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 目录 1抵押式兼并的做法 抵押式兼并的做法 抵押式兼并的具体做法是:先将企业全部资产作价抵押给最大的债权人(往往是银行),实现所有权首次转移; 转移后,原企业法人资格自行消失,债务挂账停息; 然后由债权人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利用原厂设备资金,根据市场需要选定新产品,组建新企业,聘请新的法人代表,并将新企业部分利润以租赁费形式分期偿还债务。 如按规定时间全部还清债务后,赎回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再转移.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有偿兼并。
什么是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 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区分用工单位是“非法用工”还是“合法用工”,关键是要看用工主体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否有无营业执照。有无营业执照、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成立“非法用工”或“合法用工”的核心要件。 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二个时间段)。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非法用工的救援 法律可以提供救济手段,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但用工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人员之间不应存在人身依附,不应存在暴力强迫,更不应存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什么是投资控股并购 投资控股并购是指企业向目标公司投资,将目标公司改组为自己的控股子公司的并购行为。 目录 1 投资控股并购的适用条件 2 投资控股并购的特点 3 投资控股并购的优缺点 4 参考文献 投资控股并购的适用条件 1、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对手,迅速占领市场。 2、企业对目标公司所在的行业并不熟悉,需要借助目标公司的资源开拓该行业。 ">编辑] 投资控股并购的特点 1、目标公司的所有者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并购后公司的产权持股。 2、企业向目标公司追加投资,以此作为持股的基础。 3、并购后,目标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绝对或相对控股公司。投资控股并购的关键在于,企业在并购时必须向目标公司投资,达到控股目标公司的目的。 ">编辑] 投资控股并购的优缺点 投资控股并购的主要优点是,企业运用较少的资金达到控股目标公司的目的,这是一种高效率的低成本并购。同时,由于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股东仍是股东,使得企业与原有股东甚至当地政府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投资控股并购的主要缺点是,由于目标公司被并购后原有股东不变,企业在运营管理上会有许多制约因素。 参考文献 ↑ 1.0 1.1 1.2 胡宗良.《集团公司战略: 分析、制定、实施与评价》.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
保证贷款的定义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目录 1 保证贷款适用范围 2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3 保证责任期间的问题 保证贷款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4、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是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一点。但担保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已突破了这些法理,表现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和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说明保证债权的安全已成为担保法的首要价值取向,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义务负责,而不论合同内容是否已改变。 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在此活动中,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呢?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在企业破产中,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虽然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般都采用担保贷款,但在贷款保证中,商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破产后,如果不及时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那么保证人将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只能自己承受不良债权。 保证责任期间的问题 贷款保证应当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在贷款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对贷款保证期间的约定非常复杂,因而适用保证期间应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而,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由于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保证人实际上是为他人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设立不变期间加以限制,防止保证人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则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约定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证期间的结束点,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权人已对债务人失去胜诉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悖于法理,但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已经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责,应当以约定不明处理。 第三,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履行期间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即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问题。这种约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这与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意图相悖,因此应认为无效,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