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vering of a short position after it has reached and bounced off a level of support. This strategy waits for the price to move to a support level, instead of selling before, to see if the level will hold - because the trader will benefit if it doesn't hold. once the security bounces, it is clear the security will have trouble moving down further, so the trade covers the short position. |||Levels of support act as a backstop to a further move downward in price, but can sometimes fail to hold. If a security falls below a support level, it will often lead to an even stronger downward move as the level is taken out. The trader waiting for a bounce is betting that the support level will not hold and they will benefit if this materializes.
有效内训的概述 要想正确地实施企业内训,切实保障创造更大的经济收益,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企业有效内训。目前企业中常见的培训类型较多,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以岗位知识、技能、工作标准和工作态度为重点的适应性培训;二是以职业准入为核心的岗位资格性培训;三是以提高专业知识、技术业务技能和治理能力为目标的继续教育培训。这些培训,虽然从人力资源的开发与治理角度来说,在中长期对于提高人力资源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有效的,也是必要的。 所谓有效的企业内训,是指那些为立足并服务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目标尤其是经济收益战略目标的实现而科学合理地利用培训资源的培训。上述类型的培训之所以不能孤立地看作是有效的培训,因为它没有与企业整体的短、中长期经营战略目标紧密联系。它充其量仅与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治理的战略目标相关,而与企业的经济收益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现没有对接,这就势必影响企业内训的有效性。 在当今社会,实现或提高经济效益,是一切企业家投资决策的唯一动力和出发点。因此企业内训假如无助于经济效益的实现或提高,是不会进入企业家的投资决策项目计划的。尽管有些培训对提高经济效益会起到一些间接的作用,但由于带不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也不会为企业经营者所青睐。国外若干闻名的大企业如通用电气、可口可乐、摩托罗拉等等,源于人力资源开发的需要,投入巨资进行企业内训,从根本上讲,是服务于企业整体经济收益战略目标的,而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负荷着效益波动乃至亏损的巨大压力,因此迫切需要稳定和持续增长的经济效益,进而也就更需要能够促进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企业培训。 企业有效内训的针对性 既然有效的企业内训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它着眼于企业整体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经营战略目标,并为其科学地制定和顺利地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那么,企业有效的内部培训的针对性在哪里?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企业培训系统作为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系统的子系统,是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目标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经营战略目标系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客观上具有支撑和保障经营战略目标系统运行的功能。从现代治理方法目标治理理论上看,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目标是企业的总目标,而企业内训是总目标下的分目标,二者具有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即企业内训是为保障实现经营发展总目标所提供的一种手段。 由此看,有效的企业内训的针对性应当是立足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短期、中期乃至长期的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人力资源所表露出来的种种差距和不足。尽管这些同题可能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治理和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手段也是多方面的,但是,企业有效的内训不能不说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从培训的职能和作用上看,只有根据企业整体发展经营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需要以及实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安排培训,企业内训才具有真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评估和衡量企业内训为实现经营战略目标乃至经济收益目标的贡献率。据悉,青岛海信集团进行企业内训,从北京聘请力量雄厚的培训机构,先深入企业进行为期半个多月的经营战略实施诊断,然后提出和整理一系列问题报经理层审议,确认后再组织安排培训,其中所蕴含的道理不外乎此。 既然企业有效内训的针对性在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人力资源所表露出来的差距和不足,那么要科学地实事求是地找出这些问题和差距,并非是一件易事。主要地应对其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进行诊断,具体说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组织不同专业的涉及市场营销、生产组织、工艺技术、物流、设备利用和企业治理等领域的专家搭成班子。其次,向专家班子进行企业情况和经营战略目标的介绍。第三,专家班子成员要分别列出分工的诊断计划和主题,蹲岗跟班,可采取交谈、问卷、现场观摩、技能测验以及各种账、表、凭证的收集和分析等方法。第四,对发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归纳分类如科技开发、市场营销、技术攻关、成本目标控制、质量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等等,同时要总结出人力资源与实施战略目标计划所存在的不足和差距,由此提出培训课题,并猜测论证培训对解决这些问题和差距所起到的作用,从而分析出培训所能带来的经济效果和经济收益,以确保培训投资在实现了的经济收益战略目标中的高份额的收益率。 对经营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诊断要准确。这是保证企业有效内训针对性的前提条件,但仅此还不够,必须将受训者按需求、分层次、分对象、分专题,选择切合实际的教材或自编讲义,选聘不同专业的既懂理论又会实践的专家,并采取不同的培训形式,如讲座、现场演练、命题研讨会、攻关方案征集和讲评等等。总之.要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培训资源,这是保证企业有效内训的针对性的必要条件。 企业有效内训的持续性 企业经营者假如不花费功夫调研企业内训的针对性,而单凭一句话或者一拍脑袋就决定培训的主题及其运作,尽管或多或少地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是弊大于利。缺乏针对性的企业内训,由于不切实际,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资源浪费,对受训者来说不仅不会起到“冲电”作用,相反甚至会出现逆反心理,导致厌学或者敷衍了事的培训错位、企业有效内训应以持续性发展为目标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驱使企业经营者把研究和规划企业整体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当作头等大事,其中经济效益稳定持续的增长目标,由于处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企业家们倾注全部精力的决策焦点所在。而一旦决策了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收益战略目标,就不是能靠短时间完成的,需要通过短期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去地组织实施,其动态性、连贯性和持续性发展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而企业内训作为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保障实施经济收益战略目标的手段和措施,其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为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来服务。 因此,企业的有效内训必须与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的稳定性与持续性相适应。也就是说,凡是有效的企业内训都既应该满足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需求,又能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对此循环地持续进行,以达到促进战略目标不断向愈来愈高的水平发展。周期性培训的持续性并非简单地重复,而是随着企业实现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的程度愈来愈高, 由短期至中期再到长期,企业有效的内 训客观所具有的服务和保障职能,势必要求在选题上、师资上以培训的方法和形式上也都必须不断的深化和创新。只有这样,企业内训才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目标圆满实现所不可缺少的值得加大投资的一种宝贵资源。 现在尚有不少的企业家组织培训只是出于临时的个别的需要,而对连贯性、持续性的培训却熟悉不足。这对于企业整体发展的经营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而言,其作用甚少或者说是于事无补。事实上,一个企业的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目标计划包括短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二至五年)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实施短期计划就会碰到一些困难或问题,对此进行科学的诊断,找出找准症结,据此进行培训,可能会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这并不等于培训任务就彻底完成了。在以后年度的实施中长期战略目标计划时,可能会出现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对此培训继续承担着更加重要的职能,即在此前积累的基础上再诊断、再确定新的培训主题,通过提升员工为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来扫清中长期战略目标计划实施所存在的障碍。这是企业有效内训的螺旋式上升的循环过程,是企业有效内训应有职能的完整的系统的体现,也是科学使用培训资源发挥巨大效能的要害所在。 据有关资料介绍,青岛海信集团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成功。该企业在组织讨论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目标计划时,不同于一般企业只是提交职代会讨论的简单做法,而是在讨论之前,就先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目标意向,并结合国内外同行业的最新动态,聘请专家对此进行专题培训,以提高和增强员工的知识水平和经营理念,然后再提交职代会讨论,显然这样的讨论质量和效果自然会达到一个相当高的 层次。海信董事长周厚健同志曾要求中层领导干部除了负责好本部门的工作外,必须同时具备一个教师的授课和演讲技能,因为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把集团的经营战略目标计划得以很好的领会、布置和贯彻。该企业针对经营战略目标实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培训,都是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而设计的。或者是为顺利实现战略目标计划排除障碍,或者是根据灵活多变的企业内外环境的实际情况对其战略目标计划作适当的必要的修订和调整,循环往复,不断提高。总之,有效的内训保证了海信集团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保证了集团每年的经济收益实现了稳定持续的增长,由此看海信集团每年投入较大资金用于培训,也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有效的企业内训应当是着眼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的客观需求,立足于实施主体即人力资源为完成战略目标任务所表露出来的差距和不足,以提升受训者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为直接目的,以有效地解决经营发展战略目标计划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为根本目的,为圆满完成经营战略目标尤其是经济收益战略目标服务.并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的动态性、连贯性和持续性相一致。只有这样,企业的内部培训才是卓有成效并为企业家期望和追求的。
The ISO 4217 currency code for the Cuban peso, one of two official Cuban currencies. The Cuban peso (CUP) is the national currency of Cuba and is used by Cuban nationals. The CUP's subunit is the centavo. CUP coins are minted in 1, 2, 5, 20, 40, $1 and $3 denominations. Banknotes are printed in $1, $3, $5, $10, $20, $50 and $100 denominations. The CUP is issued by the Central Bank of Cuba. |||Cuba's other currency is the Cuban convertible peso, which is represented as CUC. The CUC is considered the "tourist dollar" because it is tied to the U.S. dollar and generally traded/used by Americans within the country. In November 2004, the American dollar ceased to be accepted by Cuban businesses. The country withdrew the dollar in retaliation for continued U.S. sanctions. The currency market, also known as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is the largest financial market in the world.
什么是单项投资风险 单项投资风险是指某一项投资方案实施后,将会出现各种投资结果的概率。换句话说,某一项投资方案实施后,能否如期回收投资以及能否获得预期收益,在事前是无法确定的,这就是单项投资的风险。 目录 1单项投资风险报酬率 单项投资风险报酬率 因承担单项投资风险而获得的风险报酬率就称为单项投资风险报酬率。除无风险投资项目(国库券投资)外,其他所有投资项目的预期报酬率都可能不同于实际获得的报酬率。 对于有风险的投资项目来说,其实际报酬率可以看成是一个有概率分布的随机变量,可以用两个标准来对风险进行衡量:(1)期望报酬率;(2)标准离差。
什么是日薪制 日薪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以日薪作为计酬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日每天进行支付的一种短期用工形式。 日薪制的计算 日薪制的计算,是按职工实际出勤日数和日工资计算其应付工资,亦称正算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计时工资=出勤日数×日工资 采用日薪制计算职工应付计时工资时,有利于正确计算生产工人的工资成本。但是由于每个月份实际工作天数不同、职工出勤的天数不同,所以每个月份都需要计算,计算工作量较大。 相关条目 年薪制 月薪制 周薪制 时薪制
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对抵销权有所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销”。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抵销。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销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其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其对债务人债权,以使得他没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得到更好的的清偿。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目录 1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2 抵销权适用范围 3 抵销权的行使 4 不使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5 破产抵销权的产生、意义与行使 6 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破产抵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第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债务。为了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地行使权利,法律对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范围给予一定限制。 通常,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不得主张抵销。 (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不得主张抵销。 (3)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对破产人所负责的债务,不得抵销。 抵销权适用范围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三种:一为破产债权;二为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三为除斥债权。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因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若将破产程序适用于公司或法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即是应归属破产财产的债权,我国破产法即属此例;若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于个人,则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及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自由财产的债权两种,大部分国家破产法均属此例。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就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与破产债务人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相抵销,抵销权的适用范围即是指这两种债权的相互对应关系问题。 1、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这种抵销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典型最为常见的抵销,各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抵销,多指这种抵销。 2、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法律既然允许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相互抵销,对于共益费用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的抵销,自无限制的理由。但是,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共益费用和共益债权应随时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均得主张抵销,破产管理人亦得主张抵销。 3、除斥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这两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得抵销。除斥债权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是指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但只有在日本破产法中被承认为破产债权,但其受偿的顺序劣后于一般债权,故特称劣后债权,以示其与一般债权的区别。但无论是将其视为除斥债权的大多数国家,还是将其称为劣后债权的日本,均规定此种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不得抵销。因为适用抵销的主债权被严格地限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范围内。而劣后债权一般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故无准允抵销的理由。 4、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债务人自由财产的抵销。 这种抵销发生在将破产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的国家的司法实务中。 抵销权的行使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向破产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破产管理人承认债权人的抵销请求的,即发生抵销的效果。如果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异议,则应当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是否行使抵销权,由债权人自已决定;若债权人不行使抵销权,破产管理人不得自动主张抵销。若债权人已先清偿其对破产人的债务,即已发生清偿效力,抵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撤销其清偿行为再行主张抵销。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期间,我国《破产法》未作明确规定,学者大多数认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由于破产债权人只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抵销权的行使只能始于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称为清算组)成立之后。 不使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民法上的抵销权,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履行而增加的费用,不发生不公正的问题,故不依债权成立的时间为构成要件。但破产程序上的抵销权,却与之不同,准许抵销,则意味着被全部清偿;不允许抵销,则意味着依程序受损失分配。这对破产抵销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关系极大。况且,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时,多有债权人不择手段地竟相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债务人的债务人设法低价收购债权人的债物,以供抵销。故不能不对之进行限制,以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有鉴于此,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具本规定了不适用破产抵销的以下四种情形。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销。 2、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3、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事实,而对破产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不在此限。 破产抵销权的产生、意义与行使 《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分配完成之前相互抵销。 抵销权原本也是民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却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通常情况下,相互抵销的债务给付种类、品质是相同的。我国《合同法》第99条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破产法中抵销权的行使,则无上述限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附条件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由不同种类、品质标的物形成的债权,也要一律折合为货币形式方能加以清偿,所以,均能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抵销。但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销权,对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成立的时间并无限制,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原则上仅允许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有时间上的严格限制,目的则是为保证抵销权利的正确行使。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比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当事人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抵销的范围内实际起到担保的作用。在正常的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均有支付能力,民法上的抵销权主要只是为双方当事人节省结算时间和费用,担保的作用并不明显。而在破产程序中,如无抵销权的设置,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因破产人无力清偿,只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偿还,甚至得不到偿还,但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却必须一分不少,全部清偿,利益相差甚大。 破产法上的抵销制度,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分配清偿的例外。在破产程序中承认抵销权的理由,“一是抵销制度是为了担负担保性功能,通过行使抵销权,而不根据破产手续就能优先得到清偿;二是如果不允许抵销,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即:自己欠破产财团的债务,被要求作出全面地履行;与此相对,自己拥有的债权,则作为破产债权,只能受到按比例的平均的分配(清偿)”。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同样的债权却处于不平等的清偿地位,有违公平原则。所以,破产法中便设立了抵销权,以保障破产债权人的上述权益,而为双方当事人节省结算时间和费用等考虑,则早已退居于末位。 但也有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不允许进行破产抵销,如法国及拉美的一些国家。主张禁止破产抵销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抵销的作用在于使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实际上达到了担保其债权实现的目的,破产抵销违背了按比例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原则,因为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通过抵销得到了其债权的充分偿付(在允许抵销的数额范围内),这使得抵销类似于一种未公开的担保权,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这些国家,原则上是禁止破产抵销的。我国的破产立法允许进行破产抵销。 抵销权与别除权都是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性质的权利,但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看,抵销权的作用更大一些。在行使别除权时,债权人可能因担保物价款不足等原因,得不到完全清偿。在行使抵销权时,债权人被抵销的债权额可获得全额清偿,没有损失风险。 由于抵销权对破产债权人具有重大利益,为保证权利的正确运用,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破产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权债务均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债权应经过申报确认。 第二,尽管在学者间存在不同主张,但通常认为,抵销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清算组提出行使,清算组或破产人方面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因抵销权作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是可以任由其行使或放弃的,而清算组主动提出抵销,将使破产财产减少,客观上对多数破产债权人不利,与清算组应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活动的职责不符。 第三,抵销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进行。而且,抵销权的成立,是以破产债权人尚未清偿对破产人的负债为前提的,如破产债权人已经清偿了对破产人的负债,主张抵销的权利便不再存在了。 第四,附条件的债权进行破产抵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可以主张破产抵销,但由于其债权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所以,应当就债权的抵销数额提供担保,或者按债权的抵销数额提供相应的货币进行提存,以确保其债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时,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在破产最终分配期限届满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其解除条件仍未成就的,破产抵销便产生确定性效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提存予以解除。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其债权尚未生效,一般认为不可以主张破产抵销。 日本破产法第103条(租金、地租及佃租与可抵销的范围)规定:“(一)破产债权人为承租人时,只能就破产宣告时当期及次期的租金实行抵销。有押金时,关于以后的租金亦同。(二)前款规定,准用于地租和佃租”。此项规定,一方面允许破产债权人为承租人时,以预付或将付的租金实行抵销,另一方面,又将可以抵销的租金限定在破产宣告时当期及次期的范围内,以保公平。 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为防止破产抵销权利为当事人所滥用,损害他人利益,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对抵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禁止条款,违法抵销的行为无效。 通常破产法中禁止抵销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财产负有债务的。因为破产宣告前的债务是对破产人产生的,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则是对破产财产产生的,两者主体实际上并不相同。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如允许这种债务抵销,就会在债权人间出现不公平清偿的现象。例如,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购买破产企业财产,负有债务,不予清偿,却用其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的破产债权来全额抵销,从中渔利,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可分得的破产财产减少。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造成破产秩序的混乱,故法律规定,这种债务不得抵销。 第二,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也是禁止抵销的。因为这种债权本身虽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但对债务人来说,其取得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转手之后禁止抵销,原因就在于在债权转手过程中,会出现侵害多数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债权一般只能获得原额一定比例的清偿,实际价值远低于名义价值。但当它用于抵销债务时,却可获得全额清偿,这就使破产清偿与抵销清偿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差额。如果允许破产人的债务人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对债务抵销,那未势必会出现债务人低价收买破产债权抵销债务,非法谋利的现象。例如,甲对破产人负有10万元债务,乙对破产人享有10万元破产债权,根据破产人的财产状况,乙的债权依破产程序至多能获得4万元清偿。这时,甲便可能向乙提出以6万元价款购买其10万元破产债权。乙因此可多得2万元,并立即得到偿还,自然是何乐而不为。甲用这10万元债权去抵销自己必须完全清偿的10万元债务,也少支付了4万元,双方均有利可图。这差额的6万元,原应是在甲还债之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给全体破产债权人的,现在却被甲乙两人瓜分,显然是侵害了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禁止抵销。日本的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即使破产人的债务人对破产债权的取得,是在其不知道破产事实的情况下善意的结果,或是基于法定的原因(如继承),也均禁止抵销。 第三,破产债权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前两项禁止抵销的规定,是以破产宣告为基准日的。但是,仅禁止破产宣告前的不当抵销行为尚不足以保证多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清偿的公平。破产债权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即在债务人的破产危机期间,便可能出于抵销牟利之目的,恶意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所以,此种债务不得抵销。但是,如果债务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如继承)或得知上述情况以前的原因,则不在禁止抵销之列。 第四,破产人的债务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取得破产债权或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出于与上条同样的原因,也禁止抵销。日本的司法判例认为,此款的禁止范围,包括对“通过对他人的破产债权作出代位偿还所取得的债权”。但是,如果债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定原因(如继承)或得知上述情况以前的原因,则不在禁止抵销之列。 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在实体法意义上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况,在破产程序中也同样适用。如破产债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应当禁止抵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日本的司法判例及一些学者认为,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得行使抵销权。 应加以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中,破产法上的抵销往往是与民法上的抵销同时并存的。破产程序并不排斥民法上的抵销在不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下的适用。但是两种抵销权利适用的条件有所不同,要区别情况,方能正确行使权利,使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什么是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是指在票据不获付款、持票人尚未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时,其他人要求付款的行为。参加付款与参加承兑的目的和作用相同。 目录 1参加付款的相关内容 2相关条目 参加付款的相关内容 参加付款的主要当事人的责任:《日》与《英》都规定参加付款人可以为付款人外任何人。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即免除被参加付款人后手的债务,同时取得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追索的权利。 具体做法:参加付款人在票据上记载被参加付款人、付款目的以及付款事实的说明。 相关条目 参加承兑
A cross-currency transaction is one which involves the simultaneous buying and selling of two or more currencies. An example is the purchase of Canadian dollars with yen and the simultaneous sale of yen for U.S. dollars. The term is also used generically for any transaction that involves more than one currency, such as a currency swap. |||Cross currency transactions are most common for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or international bond funds that manage or hedge their currency exposure. Sometimes all the transactions are effected in one country without the use of that country's currency, which is referred to as a currency cr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