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事项 受《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出台影响,银行指数今日大跌。我们认为,该制度的出台是对此前房地产相关监管导向的制度化,对行业基本面实质性影响有限,大跌更多是情绪层面的反映。目前银行行业基本面稳中向好,估值处于历史低位,维持“超配”评级。 02 评论 2.1《制度》对银行基本面实质性影响不大 银行业房地产贷款调整已经持续很长时间,《制度》出台只是将前期政策制度化。近年来,在“房住不炒”的导向下,监管部门对银行房地产贷款投放一直有严格监管。央行披露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三季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8.83万亿元,同比增长12.8%,比上季末低0.3个百分点,连续26个月回落;今年前三季度新增房地产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27.2%,比去年全年低6.8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在《制度》出台之前,银行业已经对房地产贷款进行了长期地、持续地调整。我们认为此次《制度》出台,只是以制度化形式巩固前期调整成果。 《制度》可能导致部分银行减少个人住房贷款投放,但这种边际调整对银行整个贷款组合的影响很小。《制度》要求超标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达标机构则应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央行还指出“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结合前述三点,可以看出监管总体导向是微调存量、严控增量,大致保持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增速不超过全部贷款增速。截止三季末,银行业房地产贷款增速为12.8%,已低于全部贷款增速(13.0%),不过个人住房贷款增速为15.7%,有下调压力,主要集中于部分中小银行。我们预计银行后续可能会减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增量,但这种边际调整对银行整个贷款组合的影响很小。 一般而言,监管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往往坚持不因处置风险引发新的风险、保持政策连续性等原则,此次《制度》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和区域调节机制,也体现出这些原则,因而不必过分担忧对银行基本面的冲击。 2.2银行行业基本面见底回升、稳中向好 相比于短期监管政策等在情绪上带来的扰动,银行基本面的实质性变化更值得关注。其中资产质量、净息差是决定银行基本面走向的最关键驱动因素,从两个驱动因素来看,银行基本面稳中向好: 一是资产质量有望改善。我们做出这一判断基于如下理由:(1)从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来看,虽然银行业的不良生成率今年同比增加,但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银保监会要求银行加大不良确认和处置力度,导致大量关注类贷款被确认为不良贷款,即口径变化导致了银行账面不良生成率的提高。我们通过测算“关注+不良”生成率来剔除口径变化的影响,可以发现,银行业“关注+不良”生成率同比是下降的;(2)今年银行加大了不良确认和处置力度,背负的资产质量包袱减轻,往明年看,我们认为随着疫情影响减弱,银行不良生成率有望下降,从而带来资产质量改善;(3)从我们一直以来跟踪的工业企业偿债能力数据来看,工业企业偿债能力自2018年以来首次回升;(4)目前仍有一部分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可能会在明年到期,甚至进一步被延期,但这部分贷款余额约3.7万亿元(截止2020年11月6日),按经验假设其中10%变为不良贷款,也仅占全行业贷款总额的不到0.3%,数量很小。 二是净息差降幅收窄,对净利润增长的不利影响有望减弱。我们需要注意,对净利润增长产生影响的不是净息差本身,而是净息差的降幅,即在净息差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只要降幅收窄,净息差就会对净利润增长产生有利影响。从上市银行数据来看,受LPR下调影响,净息差在今年一二季度大幅下降,随着贷款重定价完成,三季度银行净息差明显趋于稳定。虽然部分按揭贷款会在明年一季度到期,导致净息差仍将下降,但由于按揭贷款比重明显少于非按揭贷款,因此即便按揭贷款重定价引起净息差下降,净息差的降幅也不太可能超过2020年。我们认为,净息差对净利润增长的不利影响在2021年有望减弱。 03 投资建议(略) 目前银行板块估值,不管从自身纵向来看,还是从相对其他板块的横向对比来看,均处于历史低位。 04 风险提示 若宏观经济大幅下行,可能对银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判决,对赖小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通知,鼓励非金融企业发行具有权益投资属性的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新品种——权益出资型票据。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旨在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途,继续加强对权益类产品的投资引导。 通知显示,通过该类工具募集的资金,可用于投资基金出资、参股型股权投资、参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直接支付并购价款、偿还银行并购贷款等。暂时闲置的资金还可用于购买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 募集资金可用于股权投资 近日协会对《并购票据信息披露表》进行整合升级,修订形成《权益出资型票据信息披露表》。业内人士称,权益出资型票据产品与一般债券产品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募集资金用途,可以用于权益类投资。 根据披露表的相关规定,权益出资型票据工具募集的资金可用于参股型股权投资,但需披露投资标的过往及与其分红情况、控制力、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退出方式等。该类募集资金还可用于向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增资。 募集资金亦可用于基金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但注册时拟投资基金须已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此外,该类工具募集的资金可用于直接支付控制型并购价款,或偿还并购类信托等间接方式支付并购价款。亦可用于偿还银行并购贷款。 根据规定,募集资金用途须合规,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发行人需承诺,募集资金不用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股权交易除外。 “权益出资型票据作为一种股债结合产品,主要是为了扶持股权投资,鼓励创新创业。”北京某外资投行债券发行人士对财联社表示,在资金用途上,权益出资型票据可比照发改委和交易所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双创债)。 据万得数据显示,截止目前,沪深两个交易所挂牌的双创债在70只左右。 业内人士指出,相关部门在早期通过设立债券产品,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对创业创新和实体经济的投资,但通过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一直存在资金成本和期限等硬约束,并不能完全满足长期投资和创业资本的需求。 此后虽然此类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但产品发行规模增加的并不明显。此次再次整合升级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满足发行人权益投资需求。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须防期限错配风险及控制杠杆率 通知指出,由于权益投资用途的中长期属性,企业原则上应发行中长期限债务融资工具品种,以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提升企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若募集资金的用途为偿还银行并购贷款,发行人可适当发行短期限产品,但应合理考虑产品期限的匹配度,拟偿还的银行并购贷款的到期日应早于短期限产品的到期日。 通知同时强调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控制权益投资杠杆率。主承销商应提示发行人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充分披露和关注权益投资用途中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本次拟出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募集资金中用于权益投资的金额与公司净资产等比例,合理设置相关比例,严格控制权益出资杠杆率水平,加大风险防范力度。 在具体比例方面,通知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之外,募集资金用于权益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本次拟出资总额的60%;主承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就本次权益投资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进行专项说明。若最终用途用于项目资本金,不得超过发行人拟出资本金总额的50%。
时隔半年,最高法调整民间借贷新规,明确新规适用范围和时间。与此同时,多地法院已采用新规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案件。 令众多金融和类金融主体感到迷惑的民间借贷新规,正在被一步步厘清适用细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间借贷新规》,对新规适用范围作出重新规定。 根据最新修订版法案,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这也就是说,2020年8月20日前后履行的合同将对应不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该日期之前实际履行的借贷合同,就可以参照以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的规定;该日期之后履行的借贷合同,参照起诉时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4倍的规定。 以新规出台日期作为借贷诉讼适用范围的分界线,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之前的权益,如果民间借贷新规逐步渗透至金融领域,本次调整或对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利好。 去年8月份,最高法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金融行业一片哗然,无论是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助贷机构,都担心15.4%的标准适用在自己身上。 起初,平安银行(行情000001,诊股)成为金融行业首家被法院一审判决依照4倍LPR计算罚息、利息等综合息费的机构,平安银行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最终剧情出现反转。法院终审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就行业现状而言,多数法院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依然采用传统的两线三区标准。然而随着金融机构法诉业务的推进,业内陆续披露了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给金融机构的定价和诉讼业务造成较大阻碍。 2020年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号召各会员单位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一线从业人员在全行业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对行业影响如此之深,新一轮现金贷利率变革将至。 就在小贷协会仍在组织讨论利率定价时,民间借贷新规实际上已渗透至小贷领域。在去年底襄城县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借款利息,法院就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倍LPR利率规定,判被告偿还原告襄城县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1.6万元及利息(以11.6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在一则涉及乐视小贷债权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也是依照民间借贷新规审判。根据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0.05%标准。上述债权由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转让给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按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新一年期LPR为3.85%的四倍计算,利率的上限为15.4%,约定年利率为15%,违约金约定为逾期天数0.05%合计超过上述标准。故其利息和违约金合计应按年利率15.4%计算。 融资租赁领域的诉讼也受民间借贷新规影响。从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发布的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云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在佰仟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租赁车辆融资后,未按时归还租赁费致使债务逾期,佰仟融资租赁将被告的债权以“以资抵债”的形式转让给了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由于承租人逾期未付,佰仟金融主张承租人一次性归还逾期的融资款及未到期的融资款,但在逾期利息方面,法院认为佰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罚息,综合利率为29.2%,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法院按照原告庭审中主张按15.4%计算予以支持。 除了小贷公司、融资租赁,民间借贷新规还渗透至消费金融公司诉讼案件中。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两家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时,均要求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LPR四倍。 对于民间借贷新规的影响,部分金融机构表示担忧。中银消费金融副总经理章涛曾公开表示,虽然民间借贷新规明确提及并不适用金融机构,但仍旧会通过司法判例、舆论导向等途径,逐步传导至消费金融行业,对消费金融行业产生影响。 捷信集团董事会董事、国际金融专家梅恺威(Mel Carvill)先生谈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时提到,在实际操作中,设定较高水平的利率上限不仅不会损害市场,而且还有助于限制正规贷款方的掠夺性做法。然而,但如果将利率上限设定在接近市场水平的利率范围,反而可能会减少整体的信贷供应,并让许多消费者不得不为获取信贷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 就金融业务的特点而言,民间借贷新规适用于金融借贷领域,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获客、利润等,特别是对于客群更为下沉的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此外,还可能引发金融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部分合规的金融供给方退出市场,压缩了普惠金融的市场空间。 同时,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存量资产的隐患,甚至部分逃废债群体借助新规躲债、逃债,疯狂投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存量信贷资产中利率超过4倍LPR的有数万亿之多,若对金融机构采用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存量资产风险势必提升。 央行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调整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近期新修订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2020 年修订版)》中新增添了特殊成员:小贷公司、消金公司等从事放贷业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组织,以及为存贷款业务提供展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机构。 从监管政策导向来看,尽管利率下行是趋势,但金融借贷利率市场化更可能是未来方向。无论金融机构利率归向何处,都不会与民间借贷混为一谈。
1月4日出炉的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元旦期间(2021年1月1日-3日),银联、网联共处理支付交易3.89万亿元,创历年元旦假期新高。 中国银联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1月1日-3日,银联网络交易总金额为1.02万亿元,为历年元旦小长假最高值。 数据显示,元旦当天交易总金额和多个行业的消费金额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从3天假期整体来看,日用百货、宾馆住宿、餐饮、景区售票等多个日常消费行业的日均消费金额均不同程度高于去年元旦当天。 从全国来看,广西、宁夏、山西和陕西等地的日均消费金额较去年元旦的同比增速最快。从消费行业来看,生活刚需类交易普遍领跑,火锅、烧烤等抗寒类餐饮备受青睐,出行类消费平稳增长。 网联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1月1日-3日,网联平台共处理资金类跨机构网络支付交易43.55亿笔,金额2.87万亿元,同比涨幅分别为28.37%和0.88%。 其中,1月1日,网联平台处理最高交易并发量超6.32万笔/秒,较去年涨幅为3.70%,单日交易量15.75亿笔,交易金额1.02万亿元,同比涨幅分别为29.6%和28.44%。
近期,多家互联网平台都对其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主要的互联网存款产品来自于民营银行以及地方城商行、农商行。暂时失去互联网平台的“流量阵地”后,银行做了哪些“自救”措施呢? 记者在调查后了解到,互联网“吸存”渠道关闭后,中小银行纷纷开启“自救模式”。部分民营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正在发展线上自营渠道,预计未来会加大对自有渠道存款的拓展,包括用户权益的投入和新品的上市,还有可能会对线下员工家属和股东单位员工的存款引流。” 互联网存款产品迎强监管 近两年来,中小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和地方城商行更加偏爱互联网存款模式。其中,部分民营银行的存款产品“霸屏”多家互联网流量平台,受到很多用户青睐。随着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风险隐患也引起监管层重视。 近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发表主题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续)》的演讲,直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银行存款产品的业务属于“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实际上,这种借助互联网巨头平台流量,为客户提供低门槛、高利率的存款产品此前就已多次被监管部门点名。2019年,监管部门便以窗口指导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叫停靠档计息的定期存款,并要求在2020年末之前,将相关存款产品压缩至零。去年以来,监管层频频对存款业务进行调整,以限制银行为揽储推出创新存款产品。去年3月,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要求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存款的“创新”产品。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民营银行开闸之时,监管层对其的定义是“专注在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核心是“服务实体经济”。然而,大部分民营银行随后都进入了消费金融领域,这与监管初衷有所背离。 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后,首先影响的是与金融平台合作紧密的民营银行。由于民营银行线下揽储能力较差,进军互联网是其实现弯道超车的重要途径。限制金融平台的流量入口,对民营银行来说,无疑增加了存款的难度和流动性风险。 其次,受影响的还有金融平台以及普通用户。互联网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能够起到很大引流作用,合作的银行需要向金融平台缴纳可观的通道费用。限流后,金融平台不仅失去一大笔通道收入,也会失去用户流量。 对用户而言,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并无影响,仍可继续购买新增的互联网存款新产品;但此前没有办理过相关业务的用户,就无法再办理此项业务了。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民营银行在批设之初均拥有自身业务发展的定位。从目前情况看,互联网存款受限并没有以出台办法或文件的形式,而是通过窗口指导,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因此,以民营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需要预判当前形势,及时作出应对与调整,尽量避免负债端的资金阻塞传导至资产端。 多家民营银行开启自救模式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多家头部互联网金融平台已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记者打开多个APP后发现,曾占据互联网平台“C位”的民营银行存款产品目前大都已销声匿迹。 在网络销售渠道被堵后,民营银行开始另谋出路。近日,部分民营银行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用户推广自营渠道。短信中表示,“根据监管要求,我行存款业务在部分第三方平台额度受限,所有存款业务可下载银行App或通过微信银行办理,可享高收益。” 一位已持有互联网存款产品的用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日收到来自民营银行推送的信息, 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可继续购买互联网存款产品。 一家民营银行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各家民营银行都在发力拓展自有渠道,通过手机银行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导流。“未来会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业务。”该人士透露,“预计日后会加大对自有渠道存款的拓展,包括用户权益的投入和创新产品的上市,有可能会对线下员工家属和股东单位员工的存款引流。” 《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多家民营银行的手机银行App、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上可见到存款产品的身影。例如,在华通银行的手机银行App上,相关存款产品有9款,分别包括“福e存+”“福e存s”“普通存款”三个系列,利率在2.25%至4.875%区间。“福e存s”系列下设3款产品,与华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线的存款产品大抵相同,但支取规则不同。在手机银行上,储户可提前支取部分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而此前的第三方平台,仅支持提前支取全部存款。 中小银行应拓宽“补血”渠道 伴随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潜在的风险问题已引发监管层关注。近年来,监管层对此提出“强监管”要求,全面整治银行业乱象,先后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无论是加强监管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还是整顿结构性存款、叫停靠档计息存款,都有利于提前遏制潜在风险。但对于揽储能力较弱的中小银行来说,此举无疑会将加大揽储压力。 自2014年底国内首家民营银行筹建开业以来,针对民营银行的规范发展,监管层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经历6年多的探索和发展后,民营银行普遍实现盈利,但各家民营银行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仍面临发展瓶颈。 在强监管、获客难、发展业务受限的背景下,民营银行的转型出路在哪? 苏筱芮表示,一方面,民营银行“一行一店”的特征使其天然具有互联网基因,可长期通过互联网渠道展业;另一方面,民营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远不及大行,对揽储仍较为倚重。苏筱芮认为,从资本补充角度看,民营银行需要丰富多样化的资本来源,优化资本结构;从揽储角度看,民营银行需要强化客户的精细化运营,后续民营银行应居安思危,对标监管要求查漏补缺,提升流动性管理能力,增强自身获客及运营能力,在自营渠道与第三方渠道之间保持协调与平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增资扩股来补充资本,已成为民营银行当前补充资本最重要的选择。但增资扩股并非易事,受限于业务发展、股东实力等因素,现已完成增资扩股工作的民营银行并不多见。特别是现在,一些民营银行的小股东自身也面临较大困难,难以拿出一大笔真金白银用于增资扩股;即使有一些大股东实力较强,有意愿多增资,但受限于30%的持股比例上限限制。因此,截至目前,真正完成增资扩股的民营银行只有3家。 董希淼进一步表示,民营银行补充资本的方式和渠道相对更少,面临的困难更多。建议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对民营银行资本补充的支持。一是对民营银行增资扩股,除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外,还应及时调整相应规定,取消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的约束,破除增资扩股的隐形障碍,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加大对民营银行发展的长期持续性投入。二是适当修改相关规定,鼓励民营银行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来补充资本。可将民营银行纳入发行永续债的目标银行之中,并创新更多的资本补充工具。三是允许经营情况较好的民营银行先行先试,在试点基础上公开上市。通过在境内外上市,民营银行也可及时补充资本。此外,探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形成完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民营银行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
村镇银行风险防控路线图出炉,1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显示,为支持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和深化改革,有效处置化解风险,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等四大重点层面对村镇银行的风险化解改革作出了具体要求。 支持主发起行补充资本 自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经过14年的培育发展,目前村镇银行已成为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来自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1家,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整体来看,截至2020年9月末,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15.7%,总体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但是,近年来少数村镇银行受各种因素影响,风险水平快速上升,相关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 对此,银保监会积极督促指导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分类处置、一行一策”原则,压实主发起行风险处置牵头责任,采取多种手段,推进风险处置。 《通知》提到,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对于有出资意愿和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属地银保监局和并表银保监局(以下分别简称“属地局”和“并表局”)可根据风险处置的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审慎研究确定其对村镇银行增资所需满足的监管评级、监管指标等相关条件,支持其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在真实、洁净、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处置不良贷款,同时要认真评估主发起行包括出资能力、风险状况在内的综合情况,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 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指出,监管部门发文支持村镇银行重组,鼓励村镇银行通过市场化方式化解潜在风险,多渠道补充资本,增强服务小微、三农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对于稳定金融体系、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保市场主体、稳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适度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 2020年是中小银行改革深化的一年,2020年12月底,《关于解散重庆万州滨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请示》《关于解散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获得当地银保监局的批复,这两家银行也成为全国首批获批解散的村镇银行。市场观点认为,两地村镇银行通过兼并重组,有助于理顺股权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治理,增强银行资本实力,未来村镇银行兼并重组也将步入常态化阶段。 监管也将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这一安排放在了前列。《通知》允许监管评级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支农支小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吸收合并所在县(区)或省内临近县(区)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将其改建为支行,其中,将临近县(区)法人机构改建为支行的,并购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应参照执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设立条件相关规定。 那么部分风险程度高、处置难度较大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应怎么做?《通知》提到,应在不影响当地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如主发起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其将所发起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分支机构。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属地局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此外,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则下,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辖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将当地其他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其分支机构。 “监管持续推进中小银行合并重组事项,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历史原因方面,中小银行在过去发展中积累了不少风险,一些存量资产处置的担子较重,而回顾过去,监管围绕大型银行的不良化解做了很多工作,但中小银行这块还存在短板。现实原因方面,随着历史包袱的堆积以及宏观环境的下行,部分中小银行的底层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即将收官的当下,推动中小银行合并重组具有现实意义。此次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也相当于资源整合,监管希望将此类资源进行互补,然后把优秀的村镇银行扶持起来,从而晋升为支行。 支持“引战投”开展收购和注资 风险化解改革路线图的出炉无疑对推动村镇银行补充资本、深化改革、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化解中,离不开的一环就是引进优质的战略投资者。除了允许个别处置意愿不强、缺少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属地监管部门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推动其优进劣出之外,监管部门对高风险村镇银行的改革之路也指明了方向。 《通知》强调称,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机构经营正常后,应逐步减持至或稀释至监管规定范围内。对于处置高风险村镇银行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组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 而对于高风险村镇银行处置工作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标的主发起行,属地局应会同并表局对主发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约谈、限期完成处置、暂停开办新业务和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红以及责令调整高管等监管措施。 正如苏筱芮所言,总体来说,这份《通知》体现出扶优惩劣、分类施策的监管思路,采用市场化原则,一方面,优秀主体将有机会“晋升”成支行,另一方面,劣者将在监管指导下平稳有序退出市场,预计村镇银行的洗牌将会加剧。 值得关注的是,该《通知》主要适用于监管评级5级、6级和经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风险的村镇银行,以及经属地监管部门认定经营不可持续、存在严重风险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正式实施。新规要求,银行业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新规实施之后,对市场的影响如何备受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在“房住不炒”基调之下,市场对于此次政策出台,已有部分预期。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宏观审慎工具,从供给和需求两侧入手,建立了首付比动态调整机制、试点了房企融资新规“三道红线”等,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在此背景下,房地产贷款增速持续回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房地产贷款余额44.41万亿元,同比增长14.8%,较上年回落5.2个百分点。总体看,我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市场主体预期也趋于稳定。 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对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划定“红线”,有利于继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规对市场影响有限。”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防范银行业房地产金融风险;二是助力落实“房住不炒”目标;三是推动信贷资源更多流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董希淼表示,加强管理和调整的政策方向是明确的,相信会把握好政策的节奏和力度。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不同类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分档管理,并且给目前不达标的机构充分的整改空间和时间,有助于保持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因此总体上对市场影响有限。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对7家中资大型银行、17家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共5档机构分类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比如,第一档中资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40%、32.5%。 对于超标的银行,《通知》也设定了差别化的过渡期安排。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4年。央行有关人士表示,对个别超上限较多的银行,允许其申请延长过渡期。 “大部分银行已达标或超标幅度不大,少部分超标较多的银行未来需进一步降低房地产贷款增速。”长城证券(行情002939,诊股)银行业分析师邹恒超测算,在38家上市银行中,有11家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占比超出上限,8家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上限。在2年至4年过渡期内,超标的银行不用压降存量房地产贷款,但未来增速需要下降。 “占比较低的银行可能还有增长空间。”董希淼表示,贷款余额占比超标的银行不多,因此新规总体影响有限。不过,房地产贷款面临增长“天花板”,部分银行经营将更加审慎,贷款利率和条件或有小幅调整。此外,部分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房地产贷款占比还有一定的增长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租赁贷款并不纳入房地产贷款统计,这也体现出鼓励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图。《通知》明确,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其中包括公租房建设等领域的贷款。同时,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国泰君安(行情601211,诊股)(港股02611)分析师认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管政策落地,稳定了市场对银行未来如何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预期。银行业整体达标压力不大,无需过度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