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包括银行、基金、信托、证券、租赁等等都属于金融中的行业。在猎头的工作中,不同行业的猎头有不同的工作特点。金融猎头由于需要懂得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行业素质非常高,需要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学习积累,因此是含金量非常高的猎头。 那么,金融类猎头的工作有哪些特点呢? 1、银行业务是基础 金融类猎头需要的专业知识非常渊博,有较高的知识壁垒。在金融中,各个行业之间是相互有联系的,有些行业甚至在业务上都有相通的地方。其中,银行业是金融所有行业中的基础,要想做好金融猎头,懂得银行业务是基础,就像音阶是学习所有音乐的基础一样。银行是金融的基点,如今许多金融类人才的工作履历也总会有一段银行工作经历。可以学习更多的银行业务是当然是最好的,如果存在困难,起码也是要学会存贷业务。所以,金融类猎头必须要有金融相关的专业知识。 2、懂得投资 金融类猎头的工作有哪些特点呢?猎头资本论这一文章中有一句话:一个猎头的财富,不是以简历的占有量来衡量的,而是以简历的流通量来衡量的。金融科技猎头认为,金融类猎头能够做好金融行业的猎头,赚到的不仅仅是猎头工作本身的钱,更多的是耳濡目染,自己理财让钱生钱。因此,能够从投资学的角度看待猎头行业,这个猎头的金融思维方式一定是有一定基础的。 3、具有风险控制意识 金融类猎头的工作有哪些特点呢?有一句话叫做:金融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聊到风险,就需要进行风险控制。金融类猎头想必大都看过counteroffer的六篇文章,在与候选人的初次沟通中,金融猎头也会提及counteroffer的问题。为了防止问题发生,要在猎头招聘的过程中做到多点把控,设置安检点。金融科技猎头认为,如果遇到候选人不配合,金融猎头的风险控制意识也会提醒他主动与候选人沟通,不要流失优秀的候选人。 4、信誉是底线 不论什么行业信誉都是非常重要的,在金融行业,信誉的力量更是被放大。金融类的猎头,最基本的就是对人诚恳,言而有信!与候选人约谈结束,约好晚上10点打电话回复,就一定要在10点之前回复。工作中一些细微的行为都是在向候选人传递猎头的做事风格。沉入金融的猎头,一定能够体会到守信的重要性。
经济金融硕士的就业非常多元化,既有去主流的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也有去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开行、公务员等体制内的岗位,还有部分去华为、苏宁、大疆、腾讯、网易等实体企业。 (1)金融类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政策性银行 总部录取的难度较大,省市分部会好进不少,具体待遇因城市而异。比如在国开行深圳分行第一年也有20+W(含年终),但在一些二线城市,则是拿着公务员的工资,干市场化机构的活。工作强度总体中等,可以积攒体制内资源人脉。 (2)商业银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业银行 银行的岗位种类较多,研究生的就业主要集中于管培生、资管、投行、金融市场部等部门。大部分管培生都需要去轮岗2年左右,但以后就是银行的骨干精英;资管部门,负责发理财产品配置资产;银行的投行部门更侧重于债券承销;金融市场部门,名利双收的三高岗位(高收入、高起点、高地位)。总行相比分行的进入难度会更大,当然平台和待遇会好很多,例如四大行的总行是可以解决北京户口的!! (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金融公司 (1)券商:热门岗位主要是行业研究、投行部门。投行和行研的工作强度都很大,投行偏向体力活,经常出差熬夜赶材料;行研是脑力体力兼具,不仅要绞尽脑汁写出所在行业的深度研究报告,作为卖方也需要较强的勾兑能力。前十券商的base一般是月薪1.5左右,主要看年终奖,碰到一波牛市,三五年一线城市买房不是梦!去年股市行情太差,券商研究员招的极其少,今年名额更多不少。(2)基金:热门岗位主要分研究员和交易、风控等部门。基本工资比券商高,作为买方的研究员,进入的难度会更高,大部分本科要求清北复交,当了基金经理的话,碰到一波牛市,也是靠海别墅的节奏。(3)信托公司:总体待遇和福利都很可观,竞争也是挤得头破血流。(4)金融控股集团:有民企巨头成立的,如苏宁、万达等,也有国资背景的如越秀金控、杭州金控。 (4)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我周边小伙伴的反馈情况,我的感觉是五个字:闷声发大财!!工作强度总体不小,但如果跟到好的团队,做出业务,年终奖会很高。举个栗子,我认识的小伙伴在四大资管之一,目前月薪税前18k左右,第二年年终发了15w左右,当然工作强度不比投行低。 (5)VC、PE、实体企业的战略投资部门 工作内容主要是做行业分析,搜寻优质创业公司,协助领导做投资决策。是不是感觉很高大上!但刚毕业就做VC、PE,学习曲线总体较慢,并且奖金主要来自投资项目的退出。适合对新兴事物感兴趣、理工复合背景的小伙伴。 (6)读博深造 读博的特点是“回报周期长、回报率高”!举个栗子,很多省市的人才引进,给清北博士的待遇是副处级。认识一个北大金融博士,毕业直接去某二线城市当金融集团副总,不到30岁。当然普通博士的待遇也都是20+万起步! (7)外资行 包括摩根、高盛、德银等外资,待遇极好,也非常难进,本科基本要求清北复交,第一年50-100w之间,一线城市买房压力不大。 (8)其他就业 主要包括公务员、选调生、省市的人才引进、华为财经人员、网易、腾讯、苏宁、大疆管培生等。
当社会整体的认知水平与竞争程度提高后,就会反过来对个体有更高的要求。比如80后小时候都在玩泥巴,90后小时候开始接触英语班和奥数班,00后小时候周末上四个兴趣班,10后除了学习补课学钢琴学舞蹈学画画还要做社会义工。求职领域也是同样的道理,市场环境和社会需求,2021年会变得更高。 1、尽早进行实习!通过实践寻找短板,做精准有效的提升 实习重要性不必多言,这是能最快了解一个行业或者一个岗位工作内容和所需技能的办法,通过实习,精准性找出自己的短板,从而找办法弥补。 学生时期很容易盲从和理想化,周围人都考cfa自己也去考,都学python自己也去学,但是很多证书和技能其实在工作中都用不到或者不关键,反而浪费了宝贵的学习时间。通过三四段实习,确定好未来大致的求职方向,并弥补自己相应的短板。有了准星,才能实现精准打击。 2、良好自我展示,不断精进自己的简历、面试、笔试技巧 很多应届生时间上已经不允许再开展一段实习了,学业与经历已经定型。那么只能临时抱佛脚,抓住每一个来之不易的求职机会,碾压同组给招聘官留下好印象。 关于面试,有些应届生有另外一个误区:在实战中多积累面试经验。开始可能会表现不好,后面就好了。 这句话只有半句对的。面试确实是一个经验活儿,多练习才能做得更好。但骡子打了十年仗还是骡子,没有好的模拟训练与复盘,很多时候只是原地打转。 我之前有个辅导的学生,top10 985,综合素质不错,实习背景也还可以。投了80+份简历,收到了1/4左右的笔试面试机会。大厂、头部金融机构的面试都很早,由于面试技巧确实太弱了,前期失去了好几个机会。后面找到我们两周突击准备了十几次面试模拟后,基本每一轮都能走到终面了,也拿到了比较满意的offer。但是前面群面就挂的公司里面有她最想去的,可以说挺遗憾了。 所以,机会只给有准备的人。这么说真的很俗套,但是是真理。 多练习,多看应届生bbs上面的例题,多思考自己的经历怎么能展示自己,多对着镜子说自我介绍。找工作就和高考一样,是个不断积累的慢工细活儿。 工作的本质是一遍一遍的积累,把心态放低,才能做的更好。 所以不要人云亦云,别人都说行研高大上,就去投这个职位,那未来可能苦逼的是自己,难受的是同事。
很多人以为HR招聘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招到优秀人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含义了,其实并不然,往往有时候我们可以通过招聘达到其他效果,例如宣传企业。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如果能做好功课,从招聘内容的发布到求职者面试,能为企业的品牌起到一个很好的正面宣传作用。 1、多个平台发布 猎头公司建议,企业在发布招聘信息时,不能只在公司官网上发布,还可以在一些自媒体平台,或者更多的招聘的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多几个平台,就相当于多一个展现平台形象的机会,一定程度上能加深人们对企业的形象。 2、邀约面试要讲究技巧 对于HR来说,要想将人选邀约过来面试,技巧肯定是少不了的,具体怎么做邀约,咱们这里就不做深入讲述了,但是这个邀约过程必须要把握好技巧,因为你的表现不仅影响到求职者是否过来面试,稍微不注意,还有可能影响公司口碑,形象,认为公司不靠谱等等负面新闻。 3、招聘内容要完善 猎头公司认为,招聘当然离不开招聘内容的编辑,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发布招聘内容前一定要和用人部门多次协商确认,这样才能对招聘需求做到全面的了解,进而慢慢修改招聘内容,让招聘内容更加完善,更具有吸引力,这样才能提高求职者的兴趣,吸引他们过来面试,招聘最终结果怎么样不说,只要能记住企业的名字,已经是达到效果了。 4、内容形式要多样 大家都知道,传统的招聘内容非常简单,可以说是都是套用模板,毫无创新而言,让人很难产生阅读兴趣,近些年来的招聘形式更加多样化,同时也更加走心,打动了不少求职者,并且纷纷转发告知,不断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也大大提高了面试率。 所以,以后不要再傻傻的以为HR发布招聘信息的目的完全就是为了招聘哦,毕竟,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做的任何一件事情,都是会有其深意在其中的。
题记:对近期村镇银行业出现“首次解散”的事件,飒姐团队非常关注,此文即以中小银行解散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若干法律问题为例、指出对应的合规策略及挽救措施,以期为当事人达到未雨绸缪或亡羊补牢的效果。(注:本文依据官方公开文件撰写,基于隐私保护对涉事单位及个人信息进行了匿名化处理。) 2020年12月28日,重庆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分别公告,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行政许可的形式批复同意重庆a行和宁波b行的解散请示。这是村镇银行自2006年12月20日在我国开始试点以来首度获准解散。下文中飒姐团队即结合此次的两个案例对村镇银行解散这一新兴现象中所涉及的银行合规义务稍作分析。 一、村镇银行的解散请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6条第一款,法人机构解散,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由此可推知,重庆a行解散请示的受理机关和审查决定机关均为其所在城市重庆的省级派出机构即重庆银保监局,而宁波b行解散请示的受理机关为地市级派出机构即宁波银保监局、审查决定机关为省级派出机构即浙江银保监局。根据《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0年版)》(以下简称《要求》),解散请示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股东决议、拟成立清算组概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告样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与法律事务所的资质证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这一环节所提交文件必须具备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如未能合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参与文件准备与审核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要求极高。 《办法》第75条明确列举了法人机构申请解散的三种情形:章程规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本次重庆a行、宁波b行的解散均为被吸收合并的第三种情形。根据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股权转让市场准入流程的通知(银监农金〔2018〕29号)》要求,若收购方在村镇银行所在地已发起设立其他村镇银行,收购方应在股权变更后一年内实施两家村镇银行合并。2018年,重庆a行、宁波b行的主发起行C行联合股东D,批量化收购了他行持有的27家银行股权,其中有两家被收购银行的设立地点与重庆a行、宁波b行重合,由此触发对收购方在同一设立地点两家银行应当实施吸收合并的监管合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因被吸收合并而被解散行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分别由吸收合并后的重庆A行、宁波B行承继,其主发起行仍为C行,不影响存贷款等相关业务办理。 根据《办法》第76条第二款,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相对应地,《办法》第68条第三款亦规定,合并开业阶段,吸收合并的吸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查询重庆银保监局的公告可知,截至发稿时围绕重庆a行被吸收合并一共有七篇公告,按时间顺序(按文件中所载的批复日期)经历了“吸收合并请示的批复-定向募股方案的批复-解散请示的批复、变更股权的批复、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修改章程的批复”的流程。查询宁波银保监局的公告可知,截至发稿时围绕宁波b行被吸收合并一共有五篇公告,按时间顺序业已经历了“吸收合并请示的批复-定向募股方案的批复-解散请示的批复、股权变更的批复、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的流程。根据《办法》第65条第二款,法人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因而宁波b行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之日12月22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宁波银保监局。 二、村镇银行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告内容,获批解散的村镇银行在解散清算环节的义务按照作为与否可分消极的停业义务和积极的清算义务两部分,在义务的具体内容上可以从义务主体角度出发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作为商法人到商业银行再到村镇银行这一从一般到特殊的层层叠加的义务总和。 1.消极的停业义务 此次两地银保监局的解散批复公告中明示的消极停业义务包括:自收到批复之日起银行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立即停止行使职权。银行获准解散但清算尚未完成时其法人资格并未立即终止,但其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系特指解散此时该行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银行处理未了结业务外,银行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银行在清算期间所进行的商业行为均视为无效。 2.积极的清算义务 此次两地银保监局的解散批复公告中明示的积极的解散清算义务包括:对外解散公告、成立清算组、进行工商注销登记等。这一环节如未尽相关合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161条所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刑法》第162条所规定的妨害清算罪。作为对法人解散进行一般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69条第(三)项及《公司法》第180条第(三)项明确将合并作为法人解散的事由之一,但在《民法典》第70条第一款及《公司法》第183条中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的事由并未包含因合并导致解散的情形,也即法人因合并导致解散的情形原则上可不成立清算组。故公告中关于成立清算组的法律义务依据源自特殊法《商业银行法》第69条第2款,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根据公告,银行须在停止经营活动15日内将清算组成立文件报送当地银保监机关、在清算过程中按照《要求》向当地银保监机关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及资料,具体包括:停止营业15天内报送清算组文件、停业当日缴回《金融许可证》、财务报表、清算报告、注销登记手续复印件等。被吸收行的法人资格待清算完毕之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三、结语 不同于包X银行等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终止的市场退出情形,我国商业银行因被解散而终止的市场退出情形尚较为少见。飒姐团队认为,此次村镇银行首度获批解散可视为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实践,为探索中小银行解散的合规操作提供了宝贵的案例。中小银行退出市场的流程中涉及到银行股权变更、章程变更、债权债务关系受让、解散清算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也意味着银行在财务、监管等方面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金融监管政策日益审慎、金融类涉刑事案件多发的大环境下,拟解散的银行有必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全程咨询与协助。另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科技竞争加剧、金融机构内部转型分化的新形势下,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面临的经营压力加剧。“多并购,少破产”原则指导下的金融监管政策固然可以在合规退场的条件下较为妥善地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稳定市场与储户的信心、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与扩散,但也要看到,若不能在银行日常运营中完善合规建设和贯彻穿透监管以从源头上管控风险的发生,该策略仅能延迟和集中风险。
近日,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公布了对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因以下11项违法行为被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97万元,并罚款约518万元,合计罚没约614万元。 其中,时任腾付通内控合规部负责人刘京霖,对腾付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被罚款18万元。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4.允许外包服务机构以特约商户名义入网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 5.未按真实交易场景、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6.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7.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特约商户提供“T+0”结算服务; 8.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客户实名制管理制度; 9.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检查制度; 10.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支付账户限额管理制度; 11.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另外,一起被罚的还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财付通因以下8项违法行为被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18万元,并罚款约558万元,合计罚没金额约877万元。 1.未按真实交易场景、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2.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3.违反条码支付业务限额管理规定; 4.违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5.未备案开展条码支付业务; 6.未按规定时间保存交易验证记录; 7.未能如实提供调查材料; 8.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资质审核制度。 此外,时任财付通风控总监周治明,对财付通未按真实交易场景、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被警告和罚款55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1月4日消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该案例切实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1.88%,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中原信托认为,《还款计划表》系以初始本金600万元乘以年利率11.88%和借款期限8年,算出应还总利息,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作成,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视为认可其利息计算方式,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贷款人应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贷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称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内心真意之意思表示的需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因此,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果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和详细说明的原因,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那么应当认为双方就该实际利率超过表面利率的部分未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主张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 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该实际利率。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上述条款应当作为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的主要依据,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标准进行解释。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是利息概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众从储蓄存款等常见金融业务中养成的对利息的通常理解。在分次还本付息的场合,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属于常理通识。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贷款渗透率显著提升,2019年仅消费贷款规模即超过13万亿元。零售贷款的借款人均为自然人,多为普通消费者、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90后、00后正逐渐成为借款主力。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近年来,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监管机构多次要求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中包括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上述监管要求亦符合民法公平、诚信基本原则。 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约的决策。借款人只有实际获得货币才须支付利息,因此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故实际利率构成了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沿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故该条款对《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具有溯及适用效力。 本案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等规定,认定贷款人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合同义务,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近日,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自主研发的“工银玺链”区块链平台首批通过国家工信部5项可信区块链技术测评。目前,“工银玺链”已取得150余项技术创新成果,工行运用这些成果,在资金管理、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民生服务等方面构建了数十个场景,服务机构超1000家,不断将“数字工行”建设成果转化为赋能实体经济的能力。 据介绍,可信区块链技术测评是在国家工信部指导下,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组织的区块链测评,重点从功能、性能、Baas(区块链即服务)、安全、密码五个维度,考察底层区块链平台的功能完备性和技术能力水平,为业界区块链产品研发和用户采购选型提供权威参考。“工银玺链”作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级区块链平台,集区块链基础服务、一站式组网运维、领域级可复用解决方案为一体,大幅提升了工行的数字化金融服务能力。 在资金管理领域,工行打造的雄安征迁资金区块链管理平台,支持各商业银行灵活接入,有效帮助政府实现拆迁资金线上化、透明化管理,成为“智慧雄安”的信息基础设施。 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工行运用区块链技术在业界率先推出银行增信无条件保兑产品--“工银e信”,实现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在上下游供应商中的信用转递、流转,较好解决了多级供应商授信问题,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目前上链企业1000余家,累计融资超100亿元。 在贸易金融领域,工行利用区块链技术研发了“中欧e单通”产品,通过参与方数据的联通和相互验证,为中欧班列沿线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贸易物流信息支持,结算金额已超4亿元,积极助力形成跨境贸易金融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