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份制集资 股份制集资是指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腿的资金需要,增强企业财力,利用股份制形式进行集资的一种形式。">编辑]股份制集资的作用 实行股份制集资的企业,利用群众有合股联办企业的愿望,在不侵犯私有财产,不受地区,所有制的限制,不改变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在资金、财产,劳动力、技术等方面可以自愿人股,按照“合股经营。民工管理、独立核算、收益共享.亏损共负”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的方式,发挥企业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面的积极性。股份制把技术和生产联系在—-起,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实行股份制后,广大职工人股而占有股份,按股份分配红利,他们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利益直接,使企业的纤营成果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结合,从根本上调动了职工关心生产的积极性,发挥了企业的民工管理。实行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二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国家以税收为主,企业有一定比例税后留利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按劳取酬斤取得股金分红。可供分配红利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供分配的红利=课征所得税的所得额-应交纳的税金+税后分进联营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参考文献法↑ 1.0 1.1 秦子敏,李海波.个体经济实用手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12月.
什么是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出租人,向客户提供租赁形式的融资业务。 租赁业务的类型 租赁业务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1.融资性租赁:当客户需更新或添置大型设备、仪器而资金不足时,由银行出资购买这些设备出租给客户,客户对此具有使用权,并按时交纳租金,银行通过租金逐步收回资金。 2.经营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短期设备出租,出租人负责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纳税、支付保险费和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等,租金高于融资性租赁。 特点:经营性租赁是一个反复出租的过程,出租人与多个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租赁物件一般是通用设备或技术含量高,更新速度快的设备。 租赁业务的风险 1.经营性风险 经营性风险是指在租赁业务中由于经营管理因素而造成的对当事人经济教益的影响。对出租人来讲,经营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在租赁设备投资或开展租赁业务前。没有对市场的当前与未来供需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对项目的可行性把握不准,贪大求多,盲目扩大投资规模和负债规模,致使 预期投资回收期内收不回投资或因经营不善。造成资金不足。来能按购货台闻条款付款,造成供贷人拒绝或推迟供货。使承租人不特如期使用设备,也无法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从而给出租人带来风 险。作为承租人的经营性风险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如市场开拓与营销不利.租赁业务组织与管理不够,企业内都经营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致使不能高技利用租进设备,导致经营效益低下,无力归还租金等。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硷是指租赁当事人各自季担的对方不能全部、按时履约的风险。对出租人来讲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租赁财产损失风险。根据租赁台同,租企业负有雏恪、挥养租债设备的义务,保证租赁设备正常运转。并在台同期满后完好无损地退还租赁物品。如果承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台理使用、鞋修、保养所租设备,而出现掠夺式使用或其他短期行为。必然培出租人造成财产损失。 ②承租企业拖欠租金及其他违约风险。拖欠租金有两种情况, 一是承租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益不佳,无力还租,属于承租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是承租企业在正常情况下故意拖欠租金,或在经营发生困难时逃废债务等信用风险。其他违约,包括融资租赁情况下的中途解约等。 承租企业如发生了违约等情况必然给出租者造成损失,带来风险。对承租人来说,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当出租人不能按时提供规定质量和数量的设备或维修用零不件时,影响承租人的及时、正常使用设备。 3.设备闲置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出租者的风险。当出租人进行投资引进租赁设备时,有时并不是应承租者的需要,或虽然是应承租者需要,但这一承租者并不能租赁整个设备寿命期限,承租者并不能一次出租收回整个设备投资并获得相应利润,必须多次出租才能收回整个设备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投资时,市场需求预离怀够,或引进设备后市场营销 够等致使设备闲置,使设备投资不能及时收回,使投资回收期延长,甚至导致根奉无法收回投资。 4 技求落后风险 在经营租赁情况下,出租人投资引进设备需多次出租,设备投资回收时间较长,在科技日新且舞,新产品不断出现的今天,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是经常发生的。这将导致设备不能在整个寿命期内 对外出租,井全部收回投资。技术落后风险还体现在融资租赁的最租者身上 由于融资租赁台同期限一般几近设备的寿命周期,在此期间,租赁的设备很可能陈旧过时。 5 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种。利率风险是机遇性风险,利率上升,存款人莸益而借款人受损利下降,则存款人受损而借款人获益,利率风险一般主要表现在出租^融资购置租赁设备时的风险.对承租^影响不大。汇率风险发生在国际租赁业务中、在我国融资租赁大发展的80年代,由于承租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差,导致许多租赁项目无力还租。 6 其他风险 如自然灾害风险、政治风险等。自然灾害风险包括火灾、暴雨、 水、地震等等.这些灾害一旦发生,将对出租或租方造成极大损失;政治风险指的是影响企业正常话动的政治环境,或政府有关政策 的变动。如政府在资本、技术、利润以及人员转移方面的限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动。另外罢工 政变、民族冲突、战争也构成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表现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在国同业务由,主要表现为国家经济政策的改变。 防范租赁业务风险的对策 1.加强市场调研和预测 对于出租者,在进行租赁设备投资时应加强市场需求谓查、预测.努力掌握真实的市场信息和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进行租赁设备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从而实现科 学的决策.从投资初期就对设备闲置风险加以预防。对于承租者来讲,在做出承租决策前要对租赁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市场需求、市场前景进行调查与预测,对整个项目进行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多囟素综台分析,谨慎决策.保证租赁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出租者在租赁设备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引进设备的技术水平 应在资金能力允许条件下,使引进设备的适用性、先进性能满足市场需求.保证在设备寿命期内收回投资,获得效益。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要对技术市场的行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与预测.在此基础上对租赁设备技术水平,以及租赁期限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3 在设备出租或承接租赁项目时.要对承租人严格审查,择优选择 租赁公司在受理项目时.除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估外.还应以企业信用评级为基础,对企业的资信,进行整体评估。应考察承租企业的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所处行业的前景,企业管理的质量.企业生产要素利用情况、财务情况、经营效率、企业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价.据此来综合判断承租者当前及较远时期内的货币支付能力、还租能力和意愿。 4.完善租赁台同,强化台同约束力,以预防信用风险 承租企业的主要职责就是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及时交纳租盘,并遵守协议中关于设备的操作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由于设备是租赁公司根据租企业申请的牌名和规格购买的.通用性较差。因此,一般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否则将给出租者造成损失。出租者应在台同条款上对此予以严格规定,除此外,也可以采用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对承租者予以限制。为保证设备台理使用.在合同上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违约处理等各方面 各环节务求详细,周全,并力争条款对自方有利 对于经营性租赁,由于不存在中途解约风险,因此,在台中主要注意有关设备使用与难护方面的条款。 5 加强对承租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提前预警 租赁项目运行中,出租者应指派专人对项目负责,定期(与不定期)对承租企业的管理情况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调查.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并写出文字报告,发现企业有影响租赁项目运行的变动情况度时汇报井采取措施。 6 提前采取措施预防金融风险 第一,利率风险的待范。利率风险主要为出租人风险 为避免利率被动所带来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 筹措资金时,一般可供选择 的贷款利率有商业银行优惠利率、银行间同业拆惜利率、出口信贷利率、政府贷款利率等等,应尽可能争取优惠利率贷款。签订信贷协议时,如果市场利率处于下降的趋势,应力争以浮动利率成交;当市场利率处于上升趋势时,争取以固定利率成交;当市场利率变动处于捉摸不定时,应采用浮动利率。② 采用利率调换,货币调换措施锁定成本。 第二,汇率风险的防范。汇率风险对国际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很大影响,而国同租赁业务不存在这种风险。出租人减少汇率风险措施有以下几种:①在签定柜赁协议时,出租人应争取阻货币值趋上升的货币作为租金结算货币(承租人则相反);②在对外融资时.尽可能借阮货币;③借混合货币,使软硬货币相结台,使结算货币多元化;④购买货币期权。 7.政治风险的防范 作为出租人,在进行国际融资租赁对,要充分考虑承租者所在地区的政局是否稳定,社会是否安。由于我国出口租赁业务的规模不大,一般政治风险不是出租人的主要风险。对于国内租赁业务主要是政策变化,在我国目前社会稳定,着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只要注意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研究使业务开展顺应调整方向。对于承租人来说国际租赁的政治风险对其影响不大。因为出租人所在国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社会是否安定对已获得租赁设备的承租人影响不大,但国内的产业政策及其他受政策的变动将对承租企业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产生影响,因此,在租赁引进设备时应符合产业政策。 8.利用保险手段防范租赁业务风险 积极利用保险手段加强风险防范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通过投保 以较少的费用支出避免较大的损失。通过授保可避免自然灾害风险,部分政冶风险(如战争风险).各种运 输使用过程中财产损失风险.经营风险(如营业中断险)等。随着租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提出履约保证保险问题。目前.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陆续开办履约保险业务.但在我国此业务尚处于探索之中。
什么是筹资组合 筹资组合是指企业资本总额中短期资本和长期资本所占比例结构。筹资组合策略类型 从资金来源与资产结构的匹配程度,依其风险与收益的不同,筹资组合策略分为三种类型: (1)配合型融资政策:理想策略,资产与负债期间相配,无风险 特点:用临时性负债(短期资本)满足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本需要,用长期负债、自发性负债和股权资本满足永久性资产(包括永久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本需要。 (2)激进型融资政策:临时性负债比重达,高风险、高收益 特点:临时性负债(短期资本)用于不但要满足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本需要,还要满足永久性资产的资本需要。 (3)稳健型融资政策:低风险、低收益 特点:临时性负债(短期资本)用于满足部分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本需要,长期负债、自发性负债和股权资本用于满足永久性资产、部分临时性资产的资本需要。筹资组合的影响因素风险与报酬的权衡行业差异经营规模利率状况相关条目资产组合
什么是筹资渠道 筹资渠道是指筹集资金来源的方向与通道,体现了资金的源泉和流量。 筹资渠道的选择 从筹集资金的来源的角度看,筹资渠道可以分为企业的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内部筹资渠道。企业内部筹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企业自由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一般在企业购并中,企业都尽可能选择这一渠道,因为这种方式保密性好,企业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风险很小。 2、外部筹资渠道。外部筹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外部所开辟的资金来源,其主要包括: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金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从企业外部筹资具有速度快、弹性大、资金量大的优点,因此,在购并过程中一般是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其缺点是保密性差,企业需要负担高额成本,因此产生较高的风险,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 筹资渠道的筹划 对于任何一个处于生存与发展状态的企业来讲,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也就无法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借助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此,在筹资活动中应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筹资活动会使资本结构有何变化。 2、资本结构的变动会对企业业绩及税负产生何种影响。 3、企业应当选择怎样的筹资方式,如何优化资本结构(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比例关系)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 不同的筹资方式对应不同的筹资渠道,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不同的筹资方式的税前和税后资金成本也是不一样的。 目前,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下面几种,即企业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租赁等。不同的筹资渠道,其所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 企业自我积累是由企业税后利润所形式,积累速度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而且自我积累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虽然这种筹资方式使业主权益增大,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但税负却最重。 借款筹资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筹资操作余地很大,但由于透明度相对较低,国家对此有限额控制。若从纳税筹划角度而言,企业借款即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效果最佳。 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属于直接融资,避开了中间商的利息支出。由于借款利息及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即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税前冲抵利润,减少所得税税基,而股息的分配应在企业完税后进行,股利支付没有费用冲减问题,这相对增加了纳税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以发行普通股票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银行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而借款筹资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企业内部集资入股筹资方式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贷款融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借款等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所承担的税负。 因而,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随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承受的税收负担。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筹集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涉及到有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利用与机构的特殊联系实现部分税款的节省。自我积累由于资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而且从税负和经营效益的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贷款则不一样,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因而,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地降低了。 上述各种筹资渠道实际可分为资本金和负债两类。资本结构的变动和构成主要取决于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比例构成。负债比率是否合理是判定资本结构是否优化的关键。因为负债比率大意味着企业经营风险很大,税前扣除额较大,因而节税效果明显。所以,选择何种筹资渠道,构成怎样的资本结构,限定多高的负债比率是一种风险与利润的权衡取舍。在筹资渠道的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多种筹资渠道的交叉结合运用往往能解决多重经济问题,降低经营风险。 投资结构的筹划 在企业不断运转过程中,投资和再投资是企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所必须经历的阶段。在企业经过一系列筹资活动后,可能积累了不少资金,那么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来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呢?要达到上述企业经营理财的目标(即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就必须用全面的整体的眼光来看待投资活动。投资结构的筹划是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所必须的筹划环节。 由于税收的普遍性以及投资活动的收益目的性,所以在分析投资结构时往往分析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从根本上讲,投资结构是指各类投资配置的内在秩序性,其中,各具功能牲的资金要素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共同组成一个统一体。投资结构有不同的划分标准:按投资行业分,可以组成投资行业结构;按投资地点分,可以组成投资地域结构;按投资方式分,可以组成投资方式结构;按投资收益来源,可以组成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由于企业运转经营的目的在于收益,故而对应税收益来源结构的分析最具有现实意义,它可直接指导企业在投资收益中有所作为。所以本文分析对象主要是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应税收益来源结构一般将收益来源分为三大类,即企业自身经营利润、对外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收益的来源也就是投资的对象,收益来源结构也就是投资结构的翻版。对于用于企业自身的投资又可分为多种类型,一般适用较多的地区划分标准。按此标准,企业自身投资可分为特区投资、开发区投资及其他地区投资。在对外投资中又可分为联营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中有国债投资(如购买国库券)。 投资结构是一个有机的经济体,不同的投资成本组成形成不同的投资结构。而不同的投资成本因为行业优惠、地域优惠等优惠政策不同而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于是由投资成分整合而成的投资结构也会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便是投资结构筹划的依据。 投资结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因素的变化,即税率的总体水平、有效税基的综合比例以及综合成本的高低。上述三个因素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额以及利润水平。从这个角度上讲,投资结构的构成和变动决定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决定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决定企业纳税筹划成效的高低。 在投资结构筹划的具体操作中,应使收益来源主要集中于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成分上,如国库券投资收益税率为零,投资收益额便是税后利润额。另外在经济特区、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经营往往能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显而易见,多投资于零税率或低税率的行业、地区能达到较好的节税效果。当然,在节税成本大大减少了应税收益总额的条件下,投资结构的优化组合活动还得继续进行。 企业的筹资渠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金来源的途径很多。从目前的情况看,企业的筹资途径主要有: (1)开展好商品经营,加速资金周转,向市场要资金 通过资本循环积累自有资金,让资本最大地增值,这是企业最基础、最根本的筹资渠道。要搞好商品经营的资本循环,必须从市场需求的实际出发,重点抓好从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惊险的一跳”。其中,资金积累的关键,一是在于附加值的大小,重点是提高科技附加值,销售附加值与名牌附加值;一是在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周转次数。 企业通过商品经营的资本循环,可以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科技发展基金与折旧基金以用于企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发展基金可达销售额的1%以上,是企业经营良性循环的根本保证,还可以从利润中提取生产发展基金,或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 (2)国家财政投入筹资 对于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投资,通过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投入企业。对于过去“拨改贷”政策时期的国家财政贷款,在符合当前政策的前提下,也可申请实现“贷改投”,转为国有资本金。 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政府财政中还有种种重点科技项目贷款、支农贷款、扶贫贷款、环境治理贷款等低息或贴息贷款,也是符合项目条件的企业可争取的筹资渠道。 (3)银行贷款筹资 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马克思认为银行是买卖钱的特殊的商店,利率是资金的价格,企业以利息为代价向银行购买在有限时间内的资金支配权。商业银行只能向那些有保证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人或法人出售资金的支配权。 银行贷款筹资是当前企业筹资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贷款以贷款是否需要担保为标准,可分为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主要凭借款企业或担保人的信誉,没有实物担保,只能用于真有良好信誉的优秀企业;抵押贷款则是由借款企业提供一定的固定资产抵押、证券抵押来作为抵押品,也有少数情况可用名牌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抵押,如果借款方违约,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则可拍卖商标权进行还贷。 银行贷款还有短期、中期与长期贷款之分,利率各不相同,企业须据贷款的用途与期限,选择恰当的贷款种类。 (4)吸收股份,发行股票筹资 随着社会化的大生产的发展与企业实行多元化产权的改制需要,在进行企业产权重组的同时通过吸收股份筹资,正越来越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方式。吸收股份筹资,主要是组织公司制企业时,向社会法人的定向募集股份,以及向本企业职工按改制的要求实施职工持股。对少数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股票上市公司,则还可通过股票上市,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在转换企业的体制、机制的同时,通过股份与股票运作也实现了筹资。 发行股票可以筹措社会资金,并分散企业风险,但股票也决不是如某些经营者误认为的“不要还本付息的长期资金”。发行股票是向社会公众交出一部份企业资产所有权,同时也意味着公众拥有的所有权、收益权与对企业经营的公开监督。如果企业经营不理想,社会小股民虽然没有对经营者的足够的投票否决权,但他们可以抛出股票,“用脚来投票”,使企业的产权价格迅速下跌。 (5)发行企业债券筹资 对于市场信誉较好、现有负债比率较低、企业资产控制权又较重要,不可轻易发行股票,而且销售额与盈利情况相对稳定,增加资本可以大幅度增加盈利的企业,可选择申请发行债券来开展社会筹资。但发行债券也必增加企业的负债率与经营风险,因此需要慎重决策,并作好到期还本付息的计划。 债券发行按偿还期限可分为短期(l年以内)与中长期(l年以上)两种;按照能否转换为本企业股票可分为单纯债券与可转换债券两种;按偿还方式可分为分期偿还式债券、通知偿还式债券与每年提存一部分偿债基金、到期一次偿付式债券三种;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有担保企业债券与无担保企业债券两种。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慎重决策。 (6)企业利用外资筹资 企业利用外资筹资不仅指货币资金筹资,也包括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筹资与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筹资。由于利用外资是一种跨国境的经济行为,受外资政策、国家间政治关系、不同的文化传统及国际金融状况、外汇波动的影响均较大,因而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积极、合理、有效的原则开展。 利用外资包括利用国际性组织、外国政府、外国社团、外国企业与外国个人的资金。 外资的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等方式。合资经营是中外企业双方按股份实行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作经营是中外企业双方实行优势互补的投资合资,但不按比例折成股权,凭双方同意的合作合同分配利润与分别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与风险,可以联合经营,也可以委托我方经营,在合作期满后全部财产无条件归中方企业所有;合作开发是由中外合作者通过合作开发合同来共同进行风险大、投资多的资源开发,例如海上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等,一般在勘探阶段由外方投资并承担风险,开发阶段由双方共同投资,中方用开发收入还本付息。 外资的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国际债券、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间技术经济援助贷款、出口信贷及补偿贸易等方式。间接利用外资一般不涉及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丧失的问题,但需要用外汇还本付息,故除了一些优惠贷款外,可能有较大的风险。出口信贷则是由中方进口商品、设备而引进的外资,一种是卖方信贷,是卖方以允许延期付款的方式向买方(中方)提供的信贷,中方除先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外,其余贷款在全部交货或设备投产后陆续偿还,卖方贷款的利息与管理费也列入货价内;一种是买方信贷,是卖方(外方)往来银行直接向买方(中方)往来银行提供的信贷,在每次交货时分期支付。补偿贸易则是中方以赊购的形式引进外方的设备与技术,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用该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来偿付引进费用的本息,或是用中外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来还本付息,而不是用现汇来还本付息。 以上各种利用外资的方式各有利弊,各有其适应的情况,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选用适当的方式。 (7)租赁筹资 租赁筹资是企业作为承租人,根据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付出一定的租金,来获得在规定时期内租赁物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一种筹资方式。 租赁筹资分对生产设备的租赁筹资与对企业的租赁筹资两类。对生产设备的租赁筹资又分为融资租赁方式与服务性租赁方式两种。 融资租赁是一种世界性的现代融资手段,在国外已十分普遍。融资租赁以专业性的租赁公司为出租人,租赁公司按承租企业的要求,由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再从国外或国内购入承租企业选定的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公司一般先收设备价款的15%-20%作定金,其余租金则在设备投产后按月分期收取,承租企业所交的租金内容则包括设备的价款,租赁公司应取的利润及租赁公司贷款所付的利息三部分。一般设备在3-5年内交清,大型设备可10年交清。在租金交清之前,所租设备的所有权属租赁公司,而所租设备的使用权归承租公司;在租金全部付清后,租赁公司出具产权转移证书,把设备的所有权让渡给承租企业。这种将 “融资”与“融物”结合起来的租赁方式,其形象化的表述就是“借鸡下蛋,以蛋还钱,最终得鸡”。融资租赁方式使承租企业不必依靠贷款筹资,依托具有直接进口能力与经验的租赁公司便能很方便地获得所需的设备,并减少风险损失。对企业来说,无疑是开拓了一条“小钱办大事,零钱办整事,暂时没钱也能办好事”的融资融物的途径。例如我国在近15年来,仅民航系统企业就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了价值120多亿美元的大型民航客机,使我国的民航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国重汽财务公司自1993年以来,对国内欲购中国重汽集团生产的“斯太尔”及“红岩’牌重型汽车,但无力融资的企业实施了融资租赁,不到4年便累计融资租赁销售16亿元,使生产企业、承租企业与租赁企业均各受益。融资租赁方式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承租企业必须决策正确,所租赁的设备迅见效益,并加强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法规建设,这才能杜绝“欠租”现象,确保租赁信誉。 作为融资租赁的另一种形式,返租式租赁则是承租企业将自己已有的重大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回而继续使用。这实质上是以暂时出让设备的所有权而获得一笔急需的资金,同时保留设备的使用权。 生产设备的服务性租赁方式则是承租企业向租赁公司临时租用一些短期使用的通用型机械或车辆,用租金换取一定时间内的设备使用权,而由租赁公司承担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及设备的过时风险。其租金一般比融资租赁高,适于临时短期使用情况。 对企业的租赁筹资是对出租企业实现所有权与经营的分离,由承租者通过交纳租金而取得出租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的企业资产使用权与经营权的一种筹资方式。由此筹得的是出租企业的全部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企业的出租与租赁过程一般宜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通过企业出租,出租方可以盘活经营不善的闲置企业资产,获得租金并解决员工的就业问题;承租方则可以籍此而优化组合社会资源,以较低的资金即可马上实现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实现上下游企业的一体化经营,使自有资本能更好地增值。 (8)盘活企业内存量资产筹资 对于经营不善的企业,往往是一方面资金短缺,但另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资产闲置与低效率运行,被人称为“捧着金碗要饭吃”。通过合理压缩原材料与中间半成品库存,处理产成品积压,收回被拖欠的应收贷款,提高劳动生产率与资金周转次数,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出租出售闲置资产,盘活级差地租,开展出售专利技术、有偿输出管理、出售独立销售权等无形资产经营,调整企业经济结构,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等措施,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这样可以实现结构优化,流动加速,闲置资产变现,低效资产变高效,实际上也是一种有效的筹资渠道。 对于企业集团来说,通过合理调度盘活内部的停滞资金,也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的筹资途径。为此,应充分发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作用,利用各项资金的时间差与空间差,做到资金的总体有效利用。 (9)商业信用筹资 商业信用是在商品经营活动中的临时短期性借贷融资形式。如商品赊销、预收货款、预收服务费、汇票贴现、拖后纳税及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等方式,这些企业间相互提供的信用都能直接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 (10)创业风险资金方式筹资 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由于存在高风险、高潜在利润的特点,因而在创业阶段可以通过社会上的创业风险基金实行筹资。美国著名的苹果电脑公司就是在70年代由风险投资家-马克库拉进行创业风险投资而发展起来的,马克库拉当年对苹果公司投资9.1万美元,十几年后便拥有了苹果公司1.54亿美元的股票。这种高风险、高回报可能性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正是我国一些有眼光的投资企业目前正在大力开展的事业。1998年初,上海新黄浦集团投资1亿元与复旦大学合作开发人类基因工程,就是一种创业风险投资。 (11)基础设施项目的BOT方式筹资 BOT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营——移交”合作方式,即对基础工程项目实施投资招标,中标的投资者承担建设资金,建成后投资方按合同获得一定年限的经营收益权,经营期满后再把工程设施移交回招标建设方。 我国广西的来宾电厂B厂是我国首例BOT项目,已由法国电力公司与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联合中标,总投资6亿多美元,现已启动建设。长沙电厂、成都自来水六厂四期工程的BOT项目也在1998年初启动招标。 BOT方式筹资并非仅限于外资投资,国内投资亦可。北京市宣武区环卫局在1997年对一批公共厕所的建设也应用了BOT方式筹资建设,向社会公开招标投资建厕,通过把公厕的产权与经营权分离来解决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资。结果花市百货商场率先中标,拥有了白广路北口厕所的投资权与5年经营收益权,经营5年后再把公厕移交回宣武区环卫局。 杠杆购买方式筹资 杠杆购买也称举债购买,这是国外中小企业在并购其他企业时的普遍方式。杠杆购买系筹资企业以拟购企业的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然后取得的贷款支付购买企业所需的价款,不够的部分则通常由筹资企业发行股票来补足。杠杆购买的前提则是企业并购决策必须正确,并拥有足够的经营管理能力,否则会有较大的负债经营风险。
什么是筹资数量 筹资数量是指企业筹集资金的多少,它与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成正比。企业必须根据资金的需求量来合理的确定筹资数量。筹资数量的预测 一、筹资数量预测的基本依据 企业的资本需要量是筹资的数量依据。企业筹资的预测是财务预算的基础,企业财务预算一般包括资本预算(长期投资决策)和现金预算(现金计划)。 筹资数量预测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顺利进行,是筹集来的资本既能保证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又不会有太多的闲置,从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企业筹资预测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法律依据。主要是指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和企业负债限额的规定。 (二) 企业经营规模依据。一般而言,公司规模越大,所需资本就越多,反之则越少。 (三) 其他因素。包括利率的高低、对外投资数额的多少、企业的信用状况等。 二、筹资数量预测的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的基本原理 因素分析法又称分析调整法,是以有关资本项目上年度的实际平均需要量为基础,根据预测年度的生产经营任务和加速资本周转的要求,进行分析调整并预测资本需要量的一种方法。简单但不太精确。预测品种繁多、规格复杂、用量较小、价格较低的资本占用项目。基本模型为: 资本需要量=(上年资本实际平均占用量-不合理平均占用额)×(1+预测年度销售增减率)×(1+预测年度资本周转速度变动率) 三、筹资数量预测的销售百分比法 (一)销售百分比法的基本依据 销售百分比法是根据销售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预测各项目短期资金需要量的方法。 运用销售百分比法,一般是借助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通过预计利润表预测企业留用利润这种内部资金来源的增加额;通过预计资产负债表预测企业资金需要总额和外部筹资的增加额。 (二)编制预计利润表,预测留用利润。 预计利润表是运用销售百分比法的原理预测留用利润的一种报表。预计利润表与实际利润表的内容、格式相同。通过提供预计利润表,可预测留用利润这种内部筹资的数额,也可为预计资产负债表预测外部筹资数额提供依据。 编制预计利润表法的主要步骤概为: 第一步,收集基年实际损益表资料,计算确定损益表各项目与销售额的百分比。 第二步,取得预测年度销售收入预计数,用此预计销售额和基年实际损益表各项目与实际销售额的比率,计算预测年度预计损益表各项目的预计数,并编制预测年度预计损益表。 第三步,利用预测年度税后利润预计数和预定的留用比例,测算留用利润的数额。 (三)编制预计资产负债表,预测外部筹资数额。 预计资产负债表是运用销售百分比法的原理预测外部筹资额的一种报表。预计的资产负债表与实际的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相同。通过提供预计资产负债表,可预测资产和负债及留用利润有关项目的数额,进而预测企业需要外部筹资的数额。运用销售百分比法要选定与销售有基本不变比率关系的项目,这种项目称之为敏感项目。敏感资产项目一般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敏感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费用等项目。 (四)按预测公式预测外部筹资额 需要追加的外部筹资额=--ΔRE ΔS——预计年度销售增加额; —基年敏感资产总额除以基年销售额; —基年敏感负债总额除以基年销售额; ΔR—预计年度留用利润增加额。 四、 预测筹资数量的线性回归分析法 线性回归分析法是假定资金需要量与营业业务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并建立数学模型,然后根据历史有关资料,用回归直线方程确定参数预测资金需要量的方法。其预测模型为: y=a+bx 式中: y——资金需要量; a——不变资本总额; b——单位业务量所需要的可变资本额; x——产销量。 其中,不变资本是指在一定的营业规模内,不随业务量增减的资金,主要包括为维持营业而需要的最低数额的现金、原材料的保险储备、必要的成品或商品储备,以及固定资产占用的资本。可变动资本是指随营业业务量变动而同比例变动的资金,一般包括在最低储备以外的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所占用的资本。 运用线性回归法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资金需要量与营业业务量之间线性关系的假定应符合实际情况。 2 确定a、b数值,应利用预测年度前连续若干年的历史资料,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资料。 3 应考虑价格等因素的变动情况。
什么是特种定向国债 特种定向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向国内经济条件好的单位及对全民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定向发行的一种公债。特种定向国债偿还期为5年,采用收款单。特种定向国债以“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为不可上市国债。购买特种定向债券,便于更好的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并使其稳定增值。
什么是非实物国库券 非实物国库券是指国库券的发行不印刷实物券面,而采用电脑系统登记清算的办法进行,在交易中通过划帐的方式进行交割清算,兑付时凭能证明持有国库券的凭证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发行非实物国库券,免除了传统方式下运作的繁琐手续,有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方便保管,降低风险。 我国非实物国库券的发行,自1991年开始,进行小范围的试点,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1994年国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系统,扩大了非实物国库券的发行与交易的试点范围。1月和2月,分别发行了半年期和一年期的非实物国库券,利率比发行时同期限银行储蓄利率高一定水平,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网络系统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国债服务部等经销非实物国库券的机构和网点,均可接受顾客委托,办理非实物国库券的购买和转让事宜。1994年的非实物国库券,主要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承销,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也可购买。购买非实物国库券,需要开设证券帐户,投资者可到当地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一级帐户),也可在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等经销机构开设证券二级帐户,办理购买事宜。参考文献↑ 李经芳.新财税会计实务大全.东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03月第1版.
概述 J.P摩根 发明了存托凭证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I:中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存托凭证的当半人,在H内有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所答发的几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卜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 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本地有证券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按其发行或交易地点之不同,存托凭证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DepositoryReceipt,ADR)、欧洲存托凭证(EuropeanDepositoryReceipt,EDR)、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oryReceipts,GDR)、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DepositoryReceipt,CDR)等。 存托凭证的管辖 存托凭证是基于一般信托制度演变而成的作为一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蓬勃发展的投资工具,存托凭证是基于一般信托制度演变而成的。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信托的基本构造是:由委托人通过提供信托财产设立或因法院推定设立,受托人执行即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即在信托之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因此,从本质上说,存托凭证是一种由存托银行和保管机构作为共同受托人,外国发行公司作为委托人,存托银行取得基础证券的所有权后发行的证券化的受益凭证。 存托凭证通过扩大发行公司的有价证券市场,增加其在国外的股东,大大扩展了其国外融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存托凭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必然具备涉外因素。具体表现在: 交易所存托凭证发行的地方(1)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存托银行和投资者相对发行公司来说,一个是名义股东,一个是真正股东,但都是外国股东; (2)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存托凭证,但存托凭证代表的基础证券在另一国保管; (3)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也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研究存托凭证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容忽视。 虽然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但又与一般的信托关系有差异:存托银行和保管机构同为受托人,是两个法人,且分处两个国家,这使得传统英美法中以信托财产地、信托管理地、受托人营业所在地等为管辖根据的做法难以适用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受托人存托银行和作为信托财产的基础证券分处两国;信托管理地究竟是指保管机构所在国,还是指存托银行所在国,亦难以确定。这就使存托凭证的管辖和法律适用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权冲突由于管辖权直接关系到司法主权的行使,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适用法律和实体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判决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因此管辖权问题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最核心的问题。存托凭证的管辖权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存托凭证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要依据什么标准和原则来判定一国法院对存托凭证案件是否有权受理。 由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涉外因素,有关国家的法院会根据本国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存托凭证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由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直接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所以,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来确定内国法院对某个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管辖权制度。 英美法国家一般都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对人诉讼中,只要有关传票能够有效送达被告,法院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至于被告的国籍如何,居所何在都无关紧要。对有关法人提起的诉讼,只要该法人在内国注册或有商业活动,内国法院就对该法人具有管辖权。而在对物诉讼中,只要有关财产处于内国境内或被告的住所处于内国境内,内国法院就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此外,英美法还规定内国法院有权对自愿服从其管辖的当事人行使管辖权,同时也对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持肯定态度。 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都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内国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内国国民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诉讼是否与内国有关系。 德国法律和奥地利、日本等国的法律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上与拉丁法系各国的规定不同,它们是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以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例外。此外,这些国家的立法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不与内国专属管辖规范相抵触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内国法院管辖和外国法院管辖。 可见,各国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如果法国发行公司在美国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须与美国存托银行订立存托协议,那么根据《法国民法典》和美国法律,法国法院和美国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由此就产生了管辖权冲突;又如德国发行公司在美国发行ADR时,对美国投资者有欺诈、误述行为,美国法院受理了美国投资者对德国发行公司的诉讼,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却难以得到德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为以德国法律中的被告住所为管辖权原则,美国法院无管辖权。 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的连接因素(一)美国法院的实践 法院对存托凭证案件具有管辖权美国存托凭证最早出现、最具代表性,发行量和成交量也居世界首位,美国法院在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方面的法律实践值得我们关注。 对于二级和三级ADR来说,由于它们能够在美国主要证交所上市,遵循美国SEC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而私募ADR由于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融资,构成了“连续和系统的联系”,因此美国法院有管辖权。目前颇有争议的是对一级ADR的管辖权问题。 如果一级ADR的外国发行公司被诉违反美国证券法,是否要受美国法院管辖?传统观点认为,由于一级ADR的外国发行公司是为了美国投资者投资便利,只在美国进行柜台交易,而不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融资,因此不受美国法院管辖。这种观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美国巡回法院在“罗奇案”(Rochecase)中的判决使人们必须对此问题重新认识。 罗奇公司是一家瑞士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品的生产和零售,如维生素等。1992年,该公司在美国发行了承销型一级ADR,并在SEC以表格F-6进行了登记。由于此种ADR只进行柜台交易,不能上市,罗奇公司即遵照规则12g3-2(b)(注:条款号)豁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登记和信息披露要求,但仍要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向SEC提交年报、与股东联系,并且要遵守其所在国瑞士法律中的要求——无需向SEC登记。在本案中,罗奇公司联合其他市场竞争者,操纵市场上维生素的价格,违反了美国联邦反垄断法和欧盟竞争法。1999年3月12日,明尼阿波利斯(美国一城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对罗奇公司操纵价格行为提起诉讼。1999年5月20日,罗奇公司宣布同意支付5亿美元的罚款。 罗奇公司发行的ADR的持有者先是向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他们诉称,罗奇公司在1996年12月至1999年3月期间,按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2g3-2(b)(注:条款号)向SEC提交的年报和中报中,违反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则10b-5(注:条款号),进行了虚假陈述,是一种证券欺诈。1996年至1999年,罗奇公司向新闻界宣称,市场上维生素的生产和销售处于一种竞争激烈的状态。投资者之所以购买这些价格处于高位的ADR,就是因为罗奇公司成功的将市场描述“充满竞争力”。联邦地方法院驳回了诉讼,理由是对罗奇公司没有对人管辖权,即原告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其诉请。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它认为,美国法院对罗奇公司有对人管辖权,尽管罗奇公司发行的ADR没有在美国上市、没有依照《证券交易法》进行登记和信息披露。为了认定此种对人管辖权是否恰当,该法院首先考虑罗奇公司是否构成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因此调查了“罗奇公司利用其在美国法律中的特权并预计自己会卷入美国诉讼的程度”。法院认为,尽管罗奇公司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其发行的ADR在美国进行场外交易并达到了一定的交易额;罗奇公司在美国发行承销型ADR足够表明其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它“在美国投资者中存在有目的的控制力”。法院指出,罗奇公司的行动很明显,就是通过在美国发行ADR获取资金——“有目标的指向美国”。该法院的结论是,罗奇公司通过ADR交易直接从美国市场上获取资金,这种行为要求罗奇公司必须注意其因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进行欺诈性操纵市场的行为,因为这会被美国投资者起诉。 罗奇公司认为,美国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违反了传统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因为其仅需要满足美国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罗奇公司不可能按照美国投资者的要求去遵守美国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巡回法院不这样认为,它坚持即使当事人没有起诉,罗奇公司的欺诈性陈述也已构成,这将违反包括瑞士在内的任何一国的证券法规。虽然罗奇公司的ADR没有上市,之所以认为其违反了美国证券法,是因为罗奇公司是按照规则12g3-2(b)(注:条款号)的规定,向SEC提交符合瑞士法律的相关文件的。最后,巡回法院认为,为了更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它能够向诸如罗奇公司这样的外国公司行使管辖权,因为允许罗奇公司免受美国证券法惩罚,无异于是对那些没有选择在外国证券市场购买证券,而购买了ADR的投资者的掠夺。 (二)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从各国对管辖权的价值取向看,主要分为三类:保护本国及本国国民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以及考虑诉讼程序经济简便等。基于存托凭证跨国运作的特征,在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权,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有效便利原则。首先一国行使管辖权必须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法院是否能够方便地调查取证、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过高诉讼成本、管辖权的依据是否会导致判决在国外不被承认和执行等,都是该原则所要求考虑的; 二是国际合作原则。在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上加强国际合作,尽量由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家行使管辖权,能够更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尊重发行地利益原则。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直接作用的对象是发行地国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从国家主权原则的角度来看,这些秩序和利益必须给予适当的尊重,否则发行地国便会充分利用其属地管辖的方便,对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司法秩序采取对抗的态度和举措。 (三)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管辖权的建议尽管存托凭证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但案件一般涉及发行公司所属国和发行地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根据传统的管辖理论和当前存托凭证的实践,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存托凭证案件的管辖权: 存托凭证中的合同纠纷仍然适用协议管辖优先的原则,即存托银行与外国发行公司、存托银行与保管银行可以分别在存托协议、保管协议中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应与存托凭证法律问题有真实联系。如无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应由存托凭证交易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存托凭证交易的侵权纠纷,如外国发行公司在财务报告作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传统的国际私法原则,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为了投资者的诉讼便利,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 如果是存托凭证投资者与外国发行公司就公司事务提起的诉讼,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因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成立的有效性、解散、清算或者法人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董事或经理人员相互之间就公司事务提起的诉讼,由法人的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法律适用 存托凭证投资占美国资本市场的比重存托凭证运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要准确确定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中的准据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性规范。它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实体法;应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从美国等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存托凭证运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为地法(lexlociactus),即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还是存托协议适用的准据法,都须以存托凭证发行地的法律为准。这是由于若放松对金融的管制,对一些国家而言就意味着金融秩序的紊乱,从而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各国都将存托凭证的运作规制在本国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相应减少了其他法律适用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在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国为代表,属人法在存托凭证法律适用问题上也凸现其作用。这是一国为保护其本国投资者而推行其法律域外效力的方式。中国有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条文少之又少,那么是否可以吸收借鉴外国经验,将国籍和住所作为连接因素从而把属人法扩展到将来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方面呢?特别是当投资者遭受欺诈、误述等侵权损害时,适用受害人属人法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 中国存托凭证 概述 携程网07年第三季度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收益为人民币1.60元(约0.21美元)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Depository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有关监管部门正在进行谨慎决策,考虑是否放开发行CDR的政策。它是在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DepositoryReceipts,简称ADR)的启发下而推出的一个金融创新品种。CDR最早是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大量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强烈的内地融资需求的情况下提出来的,香港政府及中国证监会都也作出了积极反应。而自2001年以来,理论界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之中,对是否推行CDR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按照存托凭证的定义,只有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公司才能在国内发行CDR。这样,H股、S股公司显然已经被排除。实际上这些公司早已通过增发A股开始其回归之旅,如广州药业、中新药业等。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国外公司通过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在A股市场上筹集的人民币也无法自由汇兑出境。因此可以想象,现阶段有可能在国内A股市场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司,必须在国内有投资项目,并拟将筹集资金完全投向国内项目。根据以上分析,显然以香港红筹股机会最大,如中国移动(香港)、中国联通(香港)等;其次是在内地业务较多的蓝筹股,如汇丰、长安、和黄、新世界等。 从1993年起,中国企业陆续在纽约证交所上市,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美国上市格外引人注目,这个项目的融资总额高达35亿美元(57亿零500万新元),为当年世上最大的上市项目。 中国人寿保险的股票就是以摩根大通创立的存托凭证形式提供给了美国投资者。摩根大通存托凭证业务亚太区主管谢国良说,存托凭证是协助世各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高效主流工具。 据美联邦储备局数据,目前美国资本市场规模达到16万亿美元,汇聚了全球金额最大的证券资本。中国企业通过存托凭证从美国市场融资已有10多年的历史,其中有中国电信股份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公司、中国联通股份公司、携程旅行网等数十家公司。 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企业通过这一革新性的融资产品,在纽交所、美国自动报价股市等上市,在国际资本市场取得的资本高达70亿美元。 摩根大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中国区主管慈盈表示,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企业将继续在国际市场寻觅融资途径,获取资金以求发展。高新技术公司、国有企业等,将会选择存托凭证这一工具上市、融资。 发行意义首先,发行CDR可以推进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资源配置和引导实物资源配置中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则是股票市场。我国股票市场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立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上市公司总体素质偏低、投资者市场投资信心不足等。要想改变现存的状态,CDR的发行可作为实现的途径之一。一方面,CDR的发行者一般是业绩相对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场上的“红筹股”公司,将代表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国的股票市场,并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监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业绩及管理等相对较差的公司自加压力,借鉴先进的管理思维及方法,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将是必然的趋势,其中包括机构、交易品种、交易制度、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国际化。CDR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通过它的发行可以加强中国资本市场与境外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及国际知名度,并使之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人民银行其次,发行CDR可以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到14.1万亿元,企业存款余额也达到9.6万亿元。造成这种高储蓄率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投资渠道的不畅。中国股票市场自2001年急剧下跌以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加上债券市场规模较小,房产投资面临调控,以及新兴理财投资方式缺乏诚信制度和相关规范,导致投资者只有较小的可选择空间。当前若推出CDR,无疑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同时,发行CDR的公司一般为境外优质的上市公司,有较大投资价值,可以丰富投资者证券投资组合方式,从而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再次,发行CDR为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内地融资提供方便。当前境外公司,特别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有着较强的内地直接融资需求,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制度对这类公司在A股市场上直接融资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推出CDR,这些公司则可以绕开某些限制,实现内地市场的直接融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同时也使他们具有更大的利润空间。最后,CDR的发行有利于增强中国银行的业务及盈利能力。近年来,为了在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之前做好充分准备,中国银行业发展迅速,各大银行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银行参与CDR的发行不仅可以扩大其业务范围,而且可以获得可观的发行及服务费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同时,由于CDR和基础股票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运行,可以加强银行间的国际协作,加快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化。 参考 http://www.chinesetax.com.cn/guanliwenku/pinpaizhanlueguanli/fangdichanyefenxi/200507/170846.htmlhttp://intl.ce.cn/homepage/mcjsh/200603/30/t20060330_65399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