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ype of transaction in the futures market in which the cash or spot price of a commodity is below the futures contract price. Cash and carry transactions are considered arbitrage transactions. The carrying costs in a cash and carry transaction are not deductible if the underlying commodity or security is part of a balanced position. These costs are instead capitalized and added to the basis.
概念: 分为固定性上门收款和临时性上门收款两种。固定性上门收款 是指交款单位经常发生现金收入,需由开户银行长期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含派专人在单位坐堂代收款);临时性上门收款 是指交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发生现金收入,需开户银行临时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注意事项: 开办上门收款等业务的行(处)应与开户单位签订上门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上门服务的内容、时间、联系人、服务地点(场所)及其安全保卫责任、上门服务人员名单及身份的确认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户单位款项在银行帐户的出、入帐时间及在银行营业柜台内外处理中的责任、上门收款(或收单)回单的签发等。执行过程中,上门服务人员如发生变动,应提前两天出具公函通知开户单位。 开办上门收款等业务应成立上门服务小组,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指定专人担任上门服务小组负责人兼监督员,具体组织上门服务工作,采用电话通讯等形式,跟踪监督上门服务人员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走访上门服务对象。会计出纳部门要配合上门服务小组负责人做好对上门服务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 上门收款、预约送款要实行双人点收,双人封箱上锁,双人运送,双人交款,并配备专用运钞车辆及安全保卫人员双人押运,中途不得办理与上门业务无关的其他事项。上门接单、送单要确定专人,建立各种相应的登记簿,严格操作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上门收款时,上门服务人员将款项收妥后,由交款单位填写现金交款单并在第二联贷方记帐凭证联的大写金额栏上加盖印章(在服务协议中注明为预留银行印鉴中的会计专用章或公章,银行会计柜台记帐时应进行核对)交上门服务人员。 上门服务人员返行后,应于当天及时将现金交出纳部门清点。因超过正常营业时间当天来不及移交清点的,应采取封箱寄库方法入库保管,并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后移交清点。 出纳部门收到上门服务人员交来的现金及现金交款单,视同客户交款程序进行现金清点,收妥现金无误后,在现金交款单回单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上门服务人员,由上门服务人员及时将回单送交款单位。
An alternative stock exchange for micro-cap and emerging companies in Canada. Canada's New Stock Exchange (CNQ) offers companies simplified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nd reduced barriers to entry, compared to the Toronto Stock Exchange and the TSX Venture Exchange. The CNQ does this through its model, which attempts to remove the duplication of regulation between the exchange and the provincial securities commissions. Taobiz explains Canada's New Stock Exchange - CNQ The purpose of the CNQ is to strengthen investor confidence in emerging companies through enhanced disclosure and high regulatory oversight standards. The result is a stock exchange that maximizes liquidity and fosters entrepreneurial spirit, while also offering better protection to investors.
A value created by professor Benjamin Graham in the mid-twentieth century to determine if a company was trading at a fair market price. NCAVPS is calculated by taking a company's current assets and subtracting the total liabilities, and then dividing the result by the total number of shares outstanding. |||According to Graham, investors will benefit greatly if they invest in companies where the stock prices are no more than 67% of their NCAV per share. A study done by th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to 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is strategy showed that from the period of 1970 to 1983 an investor could have earned an average return of 29.4%, by purchasing stocks that fulfilled Graham's requirement and holding them for one year.However, Graham did make it clear that not all stocks chosen in this manner will have excessive returns, and that investors should also diversify their holdings when using this strategy.
An employee of a brokerage firm who brings a large amount of wealthy individuals or corporations to the brokerage firm's client base. Rainmakers are usually compensated very well for their efforts (or connections).
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都违反技术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另一方违反合同; (二)发生不可抗力; (三)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二十九条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三)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是: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二)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二)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②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②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四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五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施行以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A non-refundable tax credit for unreimbursed childcare expenses paid by working taxpayers. The Child and Dependent Care Credit is designed to encourage taxpayers to pay childcare expenses so that they can remain gainfully employed. The Child and Dependent Care Credit is claimed on Form 2441 for taxpayers that are filing Form 1040, or Schedule 2 for Form 1040A. The taxpayer, the care provider, the dependent/dependents must all meet certain requirements in order for the taxpayer to qualify for the credit. The Child and Dependent Care Credit is limited to a range of 20% to 35% of $3,000 for one qualifying child or dependent under age 13 or $6,000 for two or more qualifying persons, depending on the taxpayer's Adjusted Gross Income. For more information, see IRS instructions for Form 2441.
定义 几何图形法是将商品排列成几何图形进行陈列的方法,一般适用于小商品。类型 几何图形法,具体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用于柜台内平摆的陈列装饰,将精制的小商品摆放成不同的图形,形成近距离观赏的优美小环境,但对购买频率高的通用小商品不可采用此法;体型稍大的小商品也不能适用此法,因为近距离的视觉形象效果较差,商品较大一般使人感觉散乱不整。 二是用于柜橱、墙壁、橱窗上的立式陈列装饰,实质上是悬挂陈列的发展和变形。它是把小商品或顾客熟悉的小商品的内包装固定在展示壁上,组成几何图形或文字。它主要考虑装饰的中远距离效果,这种装饰多是单一的陈列,而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