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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 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条 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 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国际邮件的寄递业务和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 国内邮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互寄的邮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称港澳台地区邮件;国际邮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互寄的邮件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中国境内经转的邮件。 第二十条 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邮政企业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当与报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积聚资金、沟通经济往来所经办的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各相关银行应当为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各项邮政业务的具体种类和邮件分类,由邮电部规定。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 (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 (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 (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第二十七条 “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别资费的邮票,但是不得兑换现金。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 第三十条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常信函,免费寄递,其他军人不得免费寄递信函。义务兵寄递平常信函的监督管理办法由邮电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不予寄递;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一)按址投递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需要上楼投递邮件、报刊的,用户应当与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并按照规定由用户支付特殊服务费。 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寄交船舶的邮件,投递到船舶隶属单位的收发室。 (二)用户领域 必须凭通知单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手续才能领取的邮件,以邮政信箱(用户专用信箱)号码为收件人地址的邮件,存局候领的邮件,超出按址投递规定重量的邮件以及大宗邮件,采用用户领取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 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 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 第三十九条 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者,相关收发人员应当承担规定的赔偿责任。 邮件运递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规定,并予以公告。邮件运递违反邮电部规定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向用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十条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 收发人员对于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邮电管理局应当把邮件运输流向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通告相关运输部门。各运输部门应当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车次、航班、舱容。 相关运输部门应当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妥善安排装卸、储存邮件和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房屋,以及通报行车或者航行情况的信息设施。 新建、改建、护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其有关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应当签订运邮协议。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当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运输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载有邮件的船舶应当悬挂邮旗,各有关港口对于悬挂邮旗的船舶应当优先放行。 第四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邮件,除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派员押运者外,应当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邮件在运输单位保管期间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相关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运邮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 运邮船舶发生海难必须抛弃所载货物时,非至最后,不得抛弃所运邮件。 第四十七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运邮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依据运输工具到站(港)、离站(港)时间和运递时限制订的作业时间表应当在变更前三日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照邮政企业通知的作业时间表派员到场监管国际邮袋、查验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逾时不到场,延误运递时限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海关承担。 海关依法查验国际邮包时,在设关地应当与用户当面查验。收、寄件人不能到场的,由海关开拆查验,邮政工作人员在场配合。被开拆查验的邮包,由海关和邮政企业共同封装,双方加具封签或者戳记。海关依法开拆查验的印刷品,应当重封并加具海关封签或者戳记。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必须附有检疫证书。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对邮件进行验放,以保证邮件的运递时限。 第五十条 海关、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或者检疫邮件,应当注意爱护;需要封存时,除向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发出通知外,应当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履行交接手续,并负责保管,封存期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期的,应当征得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及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并以不致造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的损失为前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时,邮政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 依法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或者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必须依法销毁的邮件,海关或者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没收或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国际邮递物品在依法查验、封存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由海关或者检疫部门负责赔偿或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依法查验邮递物品或者对邮件实施检疫需要使用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场地和房屋时,由邮政企业与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由海关依法处理的无着进口国际邮包,海关应当支付相关邮政费用。 第五十三条 出口国际邮件的海关关单的传递方式由海关总署与邮电部商定。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第五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第六十三条 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An action that attempts to inflate transaction volumes through the continuous and frequent purchase and sale of a particular security, commodity or asset. Round-trip trading can be used to refer to the practice of a business selling an unused asset to another company while agreeing to buy back the same asset for about the same price. This type of market manipulation has been seen in the energy and telecom business. This is a market-manipulation practice used to misrepresent the number of transactions occurring on any given day. Round-trip trading artificially inflates volume and revenues, but in reality adds no profit. Enron was a company that engaged in round-trip trading, and, by doing so, was able to increase revenues (and expenses) without changing its net income.
The illegal practice of issuing stock options at artificially low prices shortly before a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Often underwriters will require a company to have more qualified management before they can go public. They attract these qualified individuals by giving options with a low exercise price. Taobiz explains Cheap Stock Any option granted at a price that turns out to be only a small fraction of the actual IPO price will likely be regarded as cheap.
A foreign-based corporation that has one of the following attributes:1. At least 75% of the corporation's income is considered "passive", which is based on investments rather than standard operating business.2. At least 50% of the company's assets are investments that produce interest, dividends and/or capital gainsPFICs include foreign-based mutual funds, partnerships and other pooled investment vehicles that have at least one U.S. shareholder. Most investors in PFICs must pay income tax on all distributions and appreciated share values, regardless of whether capital gains tax rates would normally apply. |||PFICs are subject to complicated and strict tax guidelines by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which covers treatment of these investments in Sections 1291 through 1297 of the income tax code. Both the PFIC and the shareholder must keep accurate records of all transactions, including share basis, dividends and any undistributed income earned by the company.The strict guidelines are set up to discourage ownership of PFICs by U.S. investors. PFIC shares won't even receive a step-up in cost basis as is the case with nearly all other marketable, appreciable assets. An option that investors have is to seek qualification of a PFIC investment as a qualified electing fund (QEF). This may reduce the tax rate on certain transactions but also forces the investor to pay taxes even on income earned by the foreign company that is not distributed to shareholders.
基本信息 作 者: (澳)米德尔顿兄弟 著,石晓燕 译 出 版 社: 东方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 版 次: 1 页 数: 255 印刷时间: 2008-9-1 开 本: 16开 印 次: 1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506032193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理财 定价:¥36.00内容简介 你是否渴望得到一种秘诀,以把辛苦挣得的血汗钱放心地进行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亲吻青蛙》是一部真正属于投资者的寓言故事,小故事里面蕴含着投资赢利的所有技巧和秘密。屠夫、面包师和蜡烛匠都是理想的顾问,他们能够鉴别出有利可图的商业,并且指导着你购买股票作为投资,而老国王科尔则是简化直接投资与共同基金利益的理想童话。三只小猪明白,所有的一切就是要知道如何建立房地产投资组合。投资其实就是这么简单易懂,只需要运用少量的童话式的魔法。作者简介 菲利普·米德尔顿和大卫·米德尔顿都是普雷斯科特证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顾问。该公司作为一家股票经纪公司,做着澳大利亚最大的金融筹划业务。米德尔顿兄弟给个人投资者提供建议长达20多年之久,始终如一地帮助他们的客户持续获得着高于平均值的投资收益。图书目录 致谢 金发姑娘和三只小熊 老国王科尔 兔子和乌龟 青蛙王子 白雪公主和七个小矮人 皇帝的新装 猫头鹰和小猫咪 小红帽 三只暴躁的小山羊 三只小猪 莴苣姑娘 摇啊摇,玛德瑞·多 丑小鸭 屠夫、面包师和蜡烛匠 下金蛋的鹅 疯狂帽匠茶话会 侏儒怪 美女与野兽 补充说明 个人笔记
腾飞的华为 华为是全球领先的电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涵盖了移动、宽带华为的经营领域、IP、光网络、电信增值业务和终端等领域,致力于提供全IP融合解决方案,使最终用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任何终端享受一致的通信体验,丰富人们的沟通与生活。目前,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运营商50强中的45家及全球1/3的人口。 2009年华为全球销售收入1491亿元人民币(约合218亿美元),同比增长 19%。营业利润率14.1%,净利润18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率12.2%。根据收入规模计算,华为已经成功跻身全球第二大设备商。 根据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数据,华为2009年的销售额达218.21亿美元(149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达26.72亿美元(183亿元人民币),成为继联想集团之后,成功闯入世界500强的第二家中国民营科技企业,也是500强中唯一一家没有上市的公司,排名第397位。中新社纽约12月22日电2010年度“世界品牌500强” (The World′s 500 Most Influential Brands)排行榜22日在纽约揭晓,华为集团再次入选。海外科技杂志Fast Company三月初评出了2011年全球最具创新能力的公司,中国的华为排名第18位,为中国品牌最高名次。发展简史 1987 创立于中国深圳。 1989 自主开发PBX。 1994 推出C&C08 数字程控交换机。 1995 成立知识产权部。成立北京研发中心,并于2003年通过了CMM4级认证。 1996 推出综合业务接入网和光网络SDH设备。 与香港和记黄埔签订合同,为其提供固定网络解决方案。 成立上海研发中心,并于2004年通过了CMM5级认证。华为战略1997 推出GSM设备。 与Texas Instruments、Motorola、IBM、Intel、Agere Systems、Sun Microsystems、Altera、Qualcomm、Infineon和Microsoft,成立了联合研发实验室。截至2005年6月,华为共有10所联合研发实验室。 从1997年起,IBM, Towers Perrin, The Hay Group, PricewaterhouseCoppers(PWC)和 Fraunhofer-Gesellschaft (FhG) 成为华为在流程变革、员工股权计划、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顾问。与这些主要的跨国咨询公司的合作,使华为可以随时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 1998 产品数字微蜂窝服务器控制交换机获得了专利。 成立南京研发中心,并于2003年6月通过了CMM4级认证。 1999 成为中国移动全国CAMEL Phase II智能网的主要供应商,该网络是当时世界上最大和最先进的智能网络。 成立班加罗尔研发中心,并于2001年通过了CMM4级认证,在2003年通过CMM5级认证。 2000 合同销售额超过26.5亿美元,其中海外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 在美国硅谷和达拉斯设立研发中心。 2001 10 Gbps SDH系统开始在德国的柏林进行商用。 根据RHK的统计,华为的光纤系列产品稳居亚太地区市场份额的第1名。华为手机将华为的一个分公司Avansys以7亿5千万美元出售给Emerson。 成为国际电信联盟的成员。 2002 尽管2001年到2002年间,全球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下降了50%,华为的国际销售额还是增长了68%,从2001年的3.28亿美元上升到2002年的5.52亿美元。 华为通过了UL的TL9000质量管理系统认证。 为中国移动部署世界上第一个移动模式WLAN。 2003 Cisco Systems指控华为侵犯部分 Cisco技术专利;但是,Cisco最终撤回了诉状,双方解决了所有的专利纠纷,并承认华为没有侵权行为。 在世界各地部署了1亿个C&C08端口,创造了行业记录。 与3Com成立合资企业,生产企业数据网络设备。 通过了DNV(DET NORSKE VERITAS)的ISO 14001认证。 在12月为阿联酋电信公司 (Etisalat)提供了一项覆盖全国范围的UMTS服务,强化了Etisalat技术领导者的地位,同时帮助其成为中东和阿拉伯世界中第一个引进第三代网络的运营商。 2004 与西门子成立合资企业,针对中国市场开发TD-SCDMA移动通信技术。 华为赢得中国电信的国家骨干网优化合同。此项目的目标是优化中国电信在广东省的163个骨干网络。根据合同,华为的高端路由器NE5000获得了TSR采购合同100%的市场份额,成功地进入了国家骨干网的两个超级节点。同时,华为的Gbit交换路由器NE80赢得了该项目75%的市场份额。华为与中国电信签署合同,建造1,200多万个ADSL线路,进一步巩固了华为作为中国电信最大战略伙伴的地位。 获得由Frost & Sullivan颁发的“亚太区2004年度最有前途企业”和“亚太区2004年度宽带设备供应商”两个奖项。Frost & Sullivan是一家全球市场研究机构,提供有关新兴高科技和产业市场的信息和情报。 获得从29家银行共同提供为期三年的3亿6千万美元的贷款,用于实施公司的全球发展规划。 华为赢得为荷兰运营商Telfort 提供UMTS网络设备的合同。 2005 与英国Marconi公司签署了互助商品代销协议。根据该协议及初期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两家公司互相销售对方的部分产品。Marconi将仅以Marconi的品牌向电信运营商转销华为的电信级数据通信产品 ,而华为将在其无线网络项目中转销Marconi的微波设备,包括下一代微波设备以及相关的网络服务。 赢得了为泰国CAT建设全国性CDMA2000 的3G网络,价值1.87亿美元。 为海啸受灾国提供了500万美元现金和设备的捐赠。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成为澳大利亚运营商Optus的DSL合作商,提供支持高速数据、语音(包括IP语音业务)、视频广播和商业服务的DSL接入设备。 成为英国电信(简称BT)首选的21CN网络供应商,为BT21CN网络提供多业务网络接入(MSAN)部件和传输设备。 获得了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手机的许可。 2006 华为推出了新企业标识。新标识体现了华为聚焦、创新、稳健、和谐的核心价值观。 在06年香港ITU展上,华为推出了基于All IP网络的FMC解决方案。 华为移动软交换用户数突破一亿。作为全球移动软交换市场的领导者,华为移动软交换出货量居全球第一。 沃达丰选择华为承建其西班牙WCDMA/HSDPA无线接入网络。 摩托罗拉和华为UMTS联合研发中心在沪成立。该合作旨在为全球客户提供功能更强大、全面的UMTS产品解决方案和高速分组接入方案(HSPA)。 eMobile选择华为为其部署日本第一个基于IP的HSDPA无线接入网络。 华为与3COM完成针对H3C的竞购。 美国移动运营商Leap选择华为建设3G网络,该CDMA 3G网络将覆盖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爱达荷州、内华达州等重要地区。 2007 与赛门铁克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存储和安全产品与解决方案。 与Global Marine合作成立合资公司,提供海缆端到端网络解决方案。 在2007年底成为欧洲所有顶级运营商的合作伙伴。 被沃达丰授予“2007杰出表现奖”,是唯一获此奖项的电信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商。 2008 被商业周刊评为全球十大最有影响力的公司。 首次在北美大规模商用UMTS/HSPA网络,为加拿大运营商Telus和Bell建设下一代无线网络。 移动宽带产品全球累计发货量超过2000万部,根据ABI的数据,市场份额位列全球第一。 全年共递交1737件PCT专利申请,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2008年专利申请公司(人)排名榜上排名第一;LTE专利数占全球10%以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汶川地震发生后,华为公司及员工向灾区捐款现金2630万元和价值5800万元的应急通信设备。 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44位。 2009 华为实现合同销售额302亿美元,同比增长30%;实际销售收入215亿美元,同比增长17.5%。 1月16日,北欧电信运营商TeliaSonera宣布签署两项4G LTE商用网络合同,中国华为和瑞典爱立信将在欧洲建设LTE移动宽带,这也是全世界首个商用的LTE网络。 2010年7月8日,美国知名杂志《财富》公布了2010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最新排名,华为首次入围。继联想集团之后,华为成为闯入世界500强的第二家中国民营科技企业,也是500强中唯一一家未上市公司。 近期,华为又接近获准在2012年奥运会举办前,为伦敦地铁提供移动电话网络。 英国政府通信总部(GCHQ)目前正在评估华为拟为伦敦地铁提供的设备。GCHQ是英国政府的监听机构,负责就通讯基础设施提供技术建议。尽管GCHQ有可能对华为的设备规格提出异议,但政府官员表示,在人们看来,有关在伦敦地铁架设移动网络的计划很有可能顺利推进,只待签署一份商业协议。华为伦敦地铁移动网络项目面临的最大威胁,可能是商业条款上谈不拢。产品服务业务领域 华为技术(“华为”)是全球领先的电信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与运营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我们拥有热诚的员工和强大的研发能力,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客户化的产品和端到端的服务,助力客户商业成功。 华为产品和解决方案涵盖移动、宽带、IP、光网络、电信增值业务和终端等领域,致力于提供全IP融合解决方案,使最终用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任何终端享受一致的通信体验,丰富人们的沟通与生活。 目前,华为 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运营商50强中的45家及全球1/3的人口。经营业绩 华为实施全球化经营的战略。产品与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服务全球超过10亿用户。国际市场已成为华为销售的主要来源。2009年华为实现合同销售额302亿美元,同比增长30%,其中超过2/3的销售额来自国际市场。 2010年华为实现合同销售额340亿美元,2011年预期实现销售额400亿美元。 根据市场研究公司Dell'Oro的报告显示,华为超越阿尔卡特-朗讯和诺基亚—西门子,成为全球第二大通信设备商,09年赢得全世界首个商用的LTE网络——挪威4G移动网络合约更是震惊业界。 由美国权威商业媒体Fast Company日前评出了2010年最具创新力公司,华为紧随Facebook,Amazon(亚马逊),苹果和google(谷歌)之后位列第五。 2008年12月30日,世界权威的品牌价值研究机构——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举办的“2008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年度大奖”评选活动中,华为凭借良好的品牌印象和品牌活力,荣登“中国最具竞争力品牌”大奖,为中国品牌群体性的崛起奏响华彩乐章。 2008年,公司继续保持了稳健的、健康的增长,全球销售额达到233亿美元,同比增长46%,国际市场收入所占比例超过75%。华为公布的销售收入一般是指合同销售额,而实际销售额,按照华为往年的平均水平,大概为合同销售额的72%~75%。因此,华为2008年的实际销售收入应约为170亿美元 2008年7月9日消息,华为日前发布了其2007年年度财报,结果显示,2007年华为共收入125.6亿美元,与2006年相比增长了48个百分点。2007年华为位列全球第五大电信设备经销商。 据国外媒体报道,凭借125.6亿美元的收入,2007年华为超过北电一举成为全球第五大电信设备经销商。 2007年华为获净利6.74亿美元,与2006年时的5.12亿美元相比增长了32%。 截至去年年底时,华为在全球范围内总计拥有35000名研发人员,约占其全球雇员总数的43%。 自创业伊始至去年12月底,华为先后已递交了26880份专利申请书。 在去年所获总值160亿美元的合同订单中,有72%的订单均来自国际市场。华为表示,2007年华为在如欧洲、美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获得的订单同比增长了150% 2006年销售收入达656亿元人民币,2007年销售收入超过160亿美元。华为与众多世界领先的运营商建立了伙伴关系。截至2006年,全球50强运营商中,包括Telefonica、法国电信(FT/Orange)、沃达丰、中国移动、英国电信(BT)、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等在内的31家选择了华为作为合作伙伴。 在发达地区市场,华为产品与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和荷兰等欧洲国家,并在日本和美国市场相继取得新的规模突破。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的TOP3设备供应商,华为在新兴市场的份额稳步提升。 作为全球移动网络建设的主要供应商之一,移动产品在公司的产品销售组合中,仍然占有首要比重。2006年,华为签署了28个WCDMA/HSPA商用合同,GSM网络销售复合增长连续三年超过74.1%,06年全球市场份额21%。 固定网络、IP网络和电信增值业务等产品领域均表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2010年,华为以年销售额218.21亿美元,首次入围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97位,净利润达26.72亿美元。全球运营 华为实施全球化经营的战略。我们的产品与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市场已成为华为销售的主要来源。 经过10多年的努力拓展,华为已经初步成长为一个全球化公司。目前,我们在海外设立了22个地区部,100多个分支机构,这使我们可以更加贴近客户,倾听客户需求并快速响应。 华为在美国、印度、瑞典、俄罗斯及中国等地设立了17个研究所,每个研发中心的研究侧重点及方向不同。采用国际化的全球同步研发体系,聚集全球的技术、经验和人才来进行产品研究开发,使我们的产品一上市,技术就与全球同步。 华为还在全球设立了36个培训中心,为当地培养技术人员,并大力推行员工的本地化。全球范围内的本地化经营,不仅加深了我们对当地市场的了解,也为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研究开发 华为持续提升围绕客户需求进行创新的能力,长期坚持不少于销售收入10%的研发投入,并坚持将研发投入的10%用于预研,对新技术、新领域进行持续不断的研究和跟踪。目前,华为在FMC、IMS、WiMAX、IPTV等新技术和新应用领域,都已经成功推出了解决方案。 华为主动应对未来网络融合和业务转型的趋势,从业务与应用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核心层、承载层、接入层到终端,提供全网端到端的解决方案,全面构筑面向未来网络融合的独特优势。 华为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美国达拉斯及硅谷、印度班加罗尔、俄罗斯莫斯科,以及中国的深圳、上海、北京、南京、西安、杭州、成都和武汉等地设立了研发机构,通过跨文化团队合作,实施全球异步研发战略。印度所、南京所、中央软件部和上海研究所等通过CMM5级国际认证,表明华为的软件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已达到业界先进水平。标准与专利 华为持之以恒对标准和专利进行投入,为行业积极做出贡献。 截至2009年12月底,华为加入123个标准组织,如ITU、3GPP、3GPP2、ETSI、IETF、OMA和IEEE等,并在这些标准组织中担任148个职位。 华为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截至目前,华为向标准组织共提交文稿18,000多篇。 87000名员工中的43%从事研发工作,截至2009年12月底,华为累计申请专利42,543件。 华为持之以恒对标准和专利进行投入,掌握未来技术的制高点。在3GPP 基础专利中,华为占7%,居全球第五。 2008年2月21日,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报道,华为2007年PCT国际专利申请数达到1365件,位居世界第4,较前一年上升9位。 前三名的企业分别是松下、飞利浦和西门子。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报道,2008年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数中国公司首次占据榜首:华为去年共递交了1737件申请,从上一年的第四位跃升为全球递交申请最多的公司。 华为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2009年世界申请专利最多的公司,华为还创造和打破了中国世界纪录协会多项世界之最、中国之最。 2010年华为首次杀入《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榜单,在IT企业中列第29 位(全球第397位),华为也是财富500强IT企业中唯一一家没有上市的公司。 2011年1月华为反击摩托罗拉——被华尔街日报称为中国企业第一次知识产权作为武器来反击西方企业。数据通信认证 概述 依托于华为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华为大学专业的培训体系,华为数据通信认证集合了不同客户对数据通信网络不同层次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实战性、专业化的网络技术认证。 华为数据通信认证提供从数据通信工程师到数据通信专家的三级通用认证体系。HCDA(Huawei Certified Datacom Associate,华为认证数据通信工程师)、HCDP(Huawei Certified Datacom Professional,华为认证数据通信资深工程师)、HCDE(Huawei Certified Datacom Expert,华为认证数据通信专家) HCDA华为认证数据通信工程师 HCDA(Huawei Certified Datacom Associate,华为认证数据通信工程师)提供网络技能初级认证,主要面向IP网络维护工程师、转岗工程师、新入职工程师以及其他希望学习IP网络知识的人士。 HCDP华为认证数据通信资深工程师 HCDP(Huawei Certified Datacom Professional,华为认证数据通信资深工程师)提供网络技能中级认证,主要面向IP网络调测工程师、IP网络运维工程师、IP网络设计工程师以及希望系统深入地掌握路由交换接入以及IP承载网技术的人士。HCDP包括BCRN(Building Carrier Routing Network,构建电信级路由网络)、BCAN(Building Carrier Access Network构建电信级接入网络)、BITN(Building IP Telecom Network,构建IP电信网络)三个部分。 HCDE华为认证数据通信专家 HCDE(Huawei Certified Datacom Expert,华为认证数据通信专家)提供网络技能高级认证,旨在培养能够熟练使用各种IP网络技术和华为产品规划、构建、维护、诊断、优化大型IP网络的网络专家。企业文化概述 华为不仅在企业经营领域取得了巨大发展,而且形成了强有力的企业文化。因为华为人深知,资源是会枯竭的,唯有文化才能生生不息。在企业物质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只有靠文化资源,靠精神和文化的力量,才能战胜困难,获得发展。核心价值观 在以前的媒体宣传中,外界总认为华为的企业文化就是总裁任正非的众多管理思想,例如“毛泽东思想”、“狼性文化”、“军事化管理”等一系列新式的企业管理文化,集中体现在“华为基本法”中。实际上,在全球化运营的发展时期,华为真正的企业文化在于其核心价值观,如下所述: 成就客户:为客户服务是华为存在的唯一理由,客户需求是华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展的原动力。 艰苦奋斗:华为没有任何稀缺的资源可依赖,唯有艰苦奋斗才能赢得客户的尊重和信赖。坚持奋斗者为本,使奋斗者获得合理的回报。 自我批判:只有坚持自我批判,才能倾听、扬弃和持续超越,才能更容易尊重他人和与他人合作,实现客户、公司、团队和个人的共同发展。 开放进取: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坚持开放与创新。 至诚守信:诚信是华为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华为坚持以诚信赢得客户。 团队合作:胜则举杯相庆,败则拼死相救。品牌标志 华为新的企业标识在保持原有标识蓬勃向上、积极进取的基础上,更加聚焦、创新、稳健、和谐,充分体现了华为将继续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通过持续的创新,支持客户实现网络转型并不断推出有竞争力的业务;华为将更加国际化、职业化,更加聚焦客户,和我们的客户及合作伙伴一道,创造一种和谐的商业环境实现自身的稳健成长。 华为新的企业标识是公司核心理念的延伸: * 聚焦:新标识更加聚焦底部的核心,体现出华为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持续为客户创造长期价值的核心理念; * 创新:新标识灵动活泼,更加具有时代感,表明华为将继续以积极进取的心态,持续围绕客户需求进行创新,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与解决方案,共同面对未来的机遇与挑战; * 稳健:新标识饱满大方,表达了华为将更稳健地发展,更加国际化、职业化; * 和谐:新标识在保持整体对称的同时,加入了光影元素,显得更为和谐,表明华为将坚持开放合作,构建和谐商业环境,实现自身健康成长。愿景使命 愿景:丰富人们的沟通和生活。 使命:聚焦客户关注的挑战和压力,提供有竞争力的通信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战略:以客户为中心。 * 为客户服务是华为存在的唯一理由;客户需求是华为发展的原动力。 * 质量好、服务好、运作成本低,优先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竞争力和赢利能力。 * 持续管理变革,实现高效的流程化运作,确保端到端的优质交付。 * 与友商共同发展,既是竞争对手,也是合作伙伴,共同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共享价值链的利益。社会责任 华为面向全球提供创新的通信解决方案,帮助不同地区的人们更便于接入信息社会,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职责(CR),长期致力于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08年,华为在全球开展了系列企业责任主题活动。2008年华为企业责任报告系统地介绍了这些活动,包括在消除数字鸿沟、绿色环保、回馈社会等领域的最新进展,以及在商业道德规范、员工、供应链等领域的情况。 同IBM、Hay Group、PwC和FhG等世界一流管理咨询公司合作,在集成产品开发(IPD)、集成供应链(ISC)、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刻变革,引进业界最佳实践,建立了基于IT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流程重整 华为以市场管理、集成产品开发(IPD)、集成供应链(ISC)和客户关系管理(CRM)为主干流程,辅以财务、人力资源(HAY)等变革项目,全面展开公司业务流程变革,引入业界实用的最佳实践,并建设了支撑这种运作的完整IT架构。组织变革 从产品线变革开始,以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战略与客户常务委员会作为实现市场驱动的龙头组织,强化 Marketing体系对客户需求理解、战略方向把握和业务规划的决策支撑能力。同时,华为通过投资评审委员会(IRB)、营销管理团队、产品体系管理团队、运作与交付管理团队及其支持性团队的有效运作,确保以客户需求驱动华为整体的战略及其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 华为聘请德国FhG帮助进行生产工艺体系的设计(包括立体仓库、自动仓库和整个生产线的布局),从而减少了物料移动,缩短了生产周期,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财务管理 建立了与公司业务基本适应的财经服务与监控体系,实施统一了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编码,实施统一监控,开始实现公司全球化的财务监控和管理。供应链 华为持续建设柔性的供应链能力,赢得快速、高质量、低成本供货保障的比较竞争优势。华为建设了扁平化的制造组织,高效率、柔性地保障市场要货需求并认真推行集成供应链(ISC)变革,保证新流程和系统的落实。华为实施了质量工程技术,供应链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得到持续改善,发展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采购绩效管理和推行基于业界最佳实践TQRDCE的供应商认证流程。合作 与客户和供应商建立更稳固的合作关系,加强与国际、中国主流运营商的战略合作,改善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提高供应链的响应速度和服务优势。另一方面扩大与友商的多层次合作,共同构建面向未来的、多赢的、共同生存的安全发展模式,实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更好地为全球客户创造价值。 在过去的几年中,启动了与友商在技术、产品和市场等方面多领域多层面的合作,以互相依存,共同抗御风险。与西门子成立了合资公司,专注于TD -SCDMA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共同推动TD-SCDMA的进一步发展。与摩托罗拉在上海成立了UMTS联合研发中心,旨在为全球客户提供功能更强大、全面的UMTS产品解决方案和高速分组接入方案 (HSPA)。 在管理方面,从1997年起,同IBM、Hay Group、PwC和FhG等世界一流管理咨询公司合作,引进了集成产品开发(IPD)、集成供应链(ISC)等流程,并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刻变革,引进业界最佳实践,建立了基于IT的管理体系。 而在技术方面,与世界一流公司(如Intel、Texas Instruments、Freescale Semiconductor、Qualcomm、Infineon、Agere Systems、Microsoft、IBM、Sun Microsystems和HP等)进行合作和建立联合实验室。《华为公司基本法》全文第一章 公司的宗旨 一、核心价值观 (追求) 第一条 华为的追求是在电子信息领域实现顾客的梦想,并依靠点点滴滴、锲而不舍的艰苦追求,使我们成为世界级领先企业。 为了使华为成为世界一流的设备供应商,我们将永不进入信息服务业。通过无依赖的市场压力传递,使内部机制永远处于激活状态。 (员工) 第二条 认真负责和管理有效的员工是华为最大的财富。尊重知识、尊重个性、集体奋斗和不迁就有功的员工,是我们事业可持续成长的内在要求。 (技术) 第三条 广泛吸收世界电子信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虚心向国内外优秀企业学习,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开放合作地发展领先的核心技术体系,用我们卓越的产品自立于世界通信列强之林。 (精神) 第四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事业和爱生活是我们凝聚力的源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敬业精神与团结合作精神是我们企业文化的精髓。实事求是是我们行为的准则。 (利益) 第五条 华为主张在顾客、员工与合作者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努力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部动力机制。我们决不让雷锋吃亏,奉献者定当得到合理的回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文化) 第六条 资源是会枯竭的,唯有文化才会生生不息。一切工业产品都是人类智慧创造的。华为没有可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唯有在人脑中挖掘出大油田、大森林、大煤矿……。精神是可以转化成物质的,物质文明有利于巩固精神文明。我们坚持以精神文明促进物质文明的方针。 这里的文化,不仅仅包含知识、技术、管理、情操……,也包含了一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无形因素。 (社会责任) 第七条 华为以产业报国和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公司的发展为所在社区作出贡献。为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而不懈努力。 二、基本目标 (质量) 第八条 我们的目标是以优异的产品、可靠的质量、优越的终生效能费用比和有效的服务,满足顾客日益增长的需要。 质量是我们的自尊心。 (人力资本) 第九条 我们强调人力资本不断增值的目标优先与财务资本增值的目标。 (核心技术) 第十条 我们的目标是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领先的电子和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利润) 第十一条 我们将按照我们事业可持续成长的要求,设立每个时期的合理的利润率和利润目标,而不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三、公司的成长 (成长领域) 第十二条 我们进入新的成长领域,应当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技术水平,有利于发挥公司资源的综合优势,有利于带动公司的整体扩张。顺应技术发展的大趋势,顺应市场变化的大趋势,顺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就能使我们避免大的风险。 只有当我们看准了时机和有了新的构想,确信能够在该领域中对顾客作出与众不同的贡献时,才进入市场广阔的相关领域。 (成长的牵引) 第十三条 机会、人才、技术和产品是公司成长的主要牵引力。这四种力量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机会牵引人才,人才牵引技术,技术牵引产品,产品牵引更多更大的机会。加大这四种力量的牵引力度,促使他们之间的良性循环,就会加快公司的成长。 (成长速度) 第十四条 我们追求在一定利润水平上的成长的最大化。我们必须达到和保持高于行业平均的增长速度和行业中主要竞争对手的增长速度,以增强公司的活力,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和实现公司各种经营资源的最佳配置。在电子信息产业中,要么成为领先者,要么被淘汰,没有第三条路可走。 (成长管理) 第十五条 我们不单纯追求规模上的扩展,而是要使自己变得更优秀。因此,高层领导必须警惕长期高速增长有可能给公司组织造成的脆弱和隐藏的缺点,必须对成长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促使公司迅速成为一个大规模企业的同时,必须以更大的管理努力,促使公司更加灵活和更为有效。始终保持造势与做实的协调发展。 四、价值的分配 (价值创造) 第十六条 我们认为,劳动、知识、企业家和资本创造了公司的全部价值。 (知识资本化) 第十七条 我们使用转化为资本这种形式,是劳动、知识以及企业家的管理和奉献的累积贡献得到体现和报偿;利用股权的安排,形成公司的中坚力量和保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使公司可持续成长。知识资本化与适应技术和社会变化的有活力的产权制度,使我们不断探索的方向。 我们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普惠认同华为的模范员工,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将不断地使最有责任心与才能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坚层。 (价值分配形式) 第十八条 华为可分配的价值,主要为组织权力和经济利益;其分配形式是:机会、职权、工资、奖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障、股权、红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我们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价值分配原则) 第十九条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持续发展,使我们价值分配的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的依据是:能力、责任、贡献和工作态度。按劳分配要充分拉开差距,分配曲线要保持连续和不出现拐点。股权分配的依据是:可持续性贡献、突出才能、品德和所承担的风险。股权分配要向核心层和中间层倾斜,股权结构要保持动态合理性。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要适当,分配数量和分配比例的增减应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价值分配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 我们遵循价值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在公司内部引入外部市场压力和公平竞争机制,建立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价体系并不断改进,以使价值分配制度基本合理。衡量价值分配合理性的最终标准,是公司的竞争力和成就,以及全体员工的士气和对公司的归属意识。第二章 基本经营政策 一、经营重心 (经营方向) 第二十一条 我们中短期经营方向集中在通讯产品的技术与质量上,重点突破、系统领先,摆脱在低层次市场上角逐的被动局面,同时发展相关信息产品。公司优先选择资源共享的项目,产品或实业领域多元化紧紧围绕资源共享展开,不进行其他有诱惑力的项目,避免分散有限的力量及资金。 我们过去的成功说明,只有大市场才能孵化大企业。选择大市场仍然是我们今后产业选择的基本原则。但是,成功并不总是一位引导我们走向未来的可靠向导。我们要严格控制进入新的领域。 对规划外的小项目,我们鼓励员工的内部创业活动,并将播出一定的资源,支持员工把出色的创意转化为顾客需要的产品。 (经营模式) 第二十二条 我们的经营模式是,抓住机遇,靠研究开发的高投入获得产品技术和性能价格比的领先优势,通过大规模的席卷式的市场营销,在最短的时间里形成正反馈的良性循环,充分获取“机会创”的超额利润。不断优化成熟产品,驾驭市场上的价格竞争,扩大和巩固在战略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我们将按照这一经营模式的要求建立我们的组织结构和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公司的整体运作能力。 在设计中构建技术、质量、成本和服务优势,是我们竞争力的基础。日本产品的低成本,德国产品的稳定性,美国产品的先进性,是我们赶超的基准。 (资源配置) 第二十三条 我们坚持“压强原则”,在成功关键因素和选定的战略生长点上,以超过主要竞争对手的强度配置资源,要么不做,要做,就极大地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重点突破。 在资源的分配上,应努力消除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障碍。我们认识到对人、财、物这三种关键资源的分配,首先是对优秀人才的分配。我们的方针是使最优秀的人拥有充分的职权和必要的资源去实现分派给他们的任务。 (战略联盟) 第二十四条 我们重视广泛的对等合作和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积极探索在互利基础上的多种外部合作形式。 (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华为向顾客提供产品的终生服务承诺。 我们要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向顾客提供专业化和标准化的服务。顾客的利益所在,就是我们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的利益所在。 我们要以服务来定队伍建设的宗旨,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准绳。 二、研究与开发 (研究开发政策) 第二十六条 顾客价值观的演变趋势引导着我们的产品方向。 我们的产品开发遵循在自主开发的基础上广泛开放合作的原则。在选择研究开发项目时,敢于打破常规,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我们要善于利用有节制的混沌状态,寻求对未知领域研究的突破;要完善竞争性的理性选择程序,确保开发过程的成功。 我们保证按销售额的10%拨付研发经费,有必要且可能时还将加大拨付的比例。 (研究开发系统) 第二十七条 我们要建立互相平行、符合大公司战略的三大研究系统,即产品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系统,产品研究开发系统,以及产品中间试验系统。随着公司的发展,我们还会在国内外具有人才和资源优势的地区,建立分支研究机构。 在相关的基础技术领域中,不断地按“窄频带、高振幅”的要求,培养一批基础技术尖子。在产品开发方面,培养一批跨领域的系统集成带头人。把基础技术研究作为研究开发人员循环流程的一个环节。 (中间试验) 第二十八条 我们十分重视新产品、新器件和新工艺的品质论证及测试方法研究。要建立一个装备精良、测试手段先进、由众多“宽频带、高振幅”的优秀工程专家组成的产品中间试验中心。为了使我们中间试验的人才和装备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我们在全世界只建立一个这样的大型中心。要经过集中的严格筛选过滤新产品和新器件,通过不断的品质论证提高产品的可靠性,持续不断地进行容错设计实验和改进工艺降低产品成本,加快技术开发成果的商品化过程。华为的知识产权 华为的专利墙目前华为专利数以平均每天申请六个的速度增长,对于中国公司来说,很少有如此高数量的专利申情量,而且质量也比较高,在华为申请的专利中超过85%都为发明类。 华为的知识产权部早在1995年就创立从2000年起华为国内专利申请量以每年翻倍的速度增长,2004年将超过2000件。在国外专利申请方面,目前累计PCT申请或国外专利申请已经超过600件,申请国内外商标也超过600件。 由于华为专利增长的迅猛,令国外厂商越来越不能小视,通过谈判协商进行专利交叉许可成为华为知识产权部近年来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华为已经和高通、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摩托罗拉、3Com等领先厂商达成了专利合作协议。 将专利与标准相结合从而获得利益也是一个明显趋势,标准由于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日益被国外厂商用作巩固其知识产权垄断地位的有力工具,目前已经形成了要做产品必须遵守国际标准,而国际标准又与先行者的专利壁垒密不可分的局面。 目前华为从事标准工作的专兼职员工已经超过200人,从列席国际会议到承办国际会议,从跟踪国际标准到起草编纂国际标准再到获得标准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席位。同时华为在专利和标准的发展历程说明,中国公司完全有能力在专利和标准上迎头赶上,成为举足轻重的力量。 华为在专利、标准上的突飞猛进毫无疑问都得益于研发实力的强大。华为超过半数的员工从事研发,每年将超过销售额的10%投入研发的做法使其技术研发能力迅速后来居上。而研发能力的提高,又促进了知识产权和标准工作的参与力度,这一切都促进了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华为深圳基地华为石 关山月题写的“华为”石是进入阪田华为深圳基地的第一道风景 使外界了解华为的一个直接途径就是参观公司总部。现在每天有多达70多个不同国家、不同肤色的代表团来华为参观,这些人多带着疑虑而来,带着满意而归。华为目前在海外市场连连报捷、与跨国巨头合作日益频繁的背后,华为总部给予的震撼也起到了独特的作用。测试中心 华为深圳基地图集 (16张)测试中心的展厅可谓是华为所有产品和技术的集中展示,从后来居上的2G到3G的端到端解决方案,从C&C08交换机的辉煌到现在NGN的出货量世界第一,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智能网到击败国外领先厂商的光网络全套解决方案。展厅的讲解员或许是可以每天体会到这种自豪的人。仓储物流中心 对华为仓储物流中心的参观是又一次的震撼,这个物流中心采用西门子公司的先进仓储系统,通过全自动化的物流调配,保证了华为所有产品的即时生产。据悉,华为仓储物流中心的自动化程度和规模都在亚洲地区排名第一,有力地支撑了华为每年巨大的生产物流供应和管理的标准。百草园 华为员工宿舍环境图集(5张) 公司新员工住宿的百草园堪称世外桃源,其名字取自于鲁迅的“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种植的花草超过百种,百草园的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方便的吃穿住行以及员工之间的密切沟通都令人神往。“到这里的第一印象就是像大学校园,这对于我们这些刚从大学毕业的新员工来说感觉非常亲切。”一个华为新员工 能容纳2000多名员工的百草园如今已经成为新老员工争抢之地,事实上,现在员工住宿的选择已经非常多,很多人在市区买了住宅,而 坂田基地附近的房地产业也发展起来了,除了万科城等高档住宅之外,大量针对华为员工的农民房也如雨后春笋冒出来,租金也非常便宜。相比起来,百草园的租金则并不便宜,为何新老员工仍对其情有独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其设计理念的人性化。
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条 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二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八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第七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第八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八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