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financial statement that summarizes the revenues,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during a specific period of time - usually a fiscal quarter or year. These records provide information that shows the ability of a company to generate profit by increasing revenue and reducing costs. The P&L statement is also known as a "statement of profit and loss", an "income statement" or an "income and expense statement". |||The statement of profit and loss follows a general form as seen in this example. It begins with an entry for revenue and subtracts from revenue the costs of running the business, including cost of goods sold, operating expenses, tax expense and interest expense. The bottom line (literally and figuratively) is net income (profit). Many templates can be found online for free, that can be used in creating your profit and loss, or income statement.The balance sheet, income statement and statement of cash flow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statements produced by a company. While each is important in its own right, they are meant to be analyzed together.
概述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于1976年4月26日由联合国第31次大会正式通过。规则对各国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仅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约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仲裁条款时,可作如下规定:“由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请求,或有关本合同的违约、终止或失败,应按照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解决。”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虽然供临时仲裁时使用,但当事人也可在书面协议中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委员会负责关于仲裁的行政管理工作。 该仲裁规则分为四节,共41条,各节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节对规则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通知和代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第二节规定了关于仲裁庭的组成。规定仲裁员人数为一人或三人。当事人事先如无约定,事后不同意由一人进行仲裁的,则应任命三名仲裁员,不论由一人担任独任仲裁员,或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其人选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由双方指定一个“有任命权”的机构,代为指定仲裁员。有任命权的机构,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指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此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指定一个有任命权的机构。有任命权的仲裁机构可能是某个仲裁组织或商业团体,也可能是某个人。有任命权的机构在作出任命独任仲裁员时,最好任命与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的仲裁员。如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一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后,而另一方当事人不按时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时,第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有任命权的机构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如果这两名仲裁员对选定首席仲裁员达不成协议时,由有任命权的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国籍应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不同。 第三节是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根据本节通则规定,仲裁庭有权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但必须对各方当事人给以公平待遇,并使他们有充分机会陈述其案情。此外,本节对仲裁地点、使用语言、申诉书、答辩书、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证据和听证、临时性保全措施、鉴定人职责等方面的程序规则都作了规定。 第四节为关于仲裁裁决的规定。主要为:在三名仲裁员裁决的情况下,裁决应由多数作出。裁决为终局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裁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得公开进行。仲裁费应在裁决中确定。仲裁庭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明确授权,并在适用于为仲裁程序的法律所许可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友好仲裁的方式作出裁决。 该仲裁规则提供了一整套当事方可据以商定进行因其商业关系而产生的仲裁的程序规则。规则广泛用于临时仲裁和管理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节 引导性规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凡契约当事人各方间已书面协议,有关该契约的争议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则该争议应按照本规则处理。但以当事人各方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对规则所作出的修改为准。 2、本规则应管辖仲裁,但如本规则任何条款同适用于仲裁而为当事人各方所不能背离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则该规定应优先适用。通知和期限的计算 第二条 1、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任何通知,包括通知书、函电或建议,如果实际地送达收信人,或送达其惯常住所、营业所或通讯地址时,即视为已被收到,或者如果经过合理的查询之后,这些地址均无法找到,则以送达收信人的唯一所知道的住所或营业所时,即视为已被收到。上述方式送达之日视为通知已经收到。 2、本规则中期限的计算,应自收到通知、通知书、函电或建议日期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这种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收信人住所或营业所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该期限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计算期限时,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均应计算在内。 仲裁通知 第三条 1、发起提交仲裁的一方(以下称为“申诉人”)应给予另一方(以下称“被诉人”)以仲裁通知。 2、仲裁程序的进行应视为于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开始。 3、仲裁通知应载明下列事项: (a)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 (b)当事人各方的姓名和地址; (c)援引的有关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 (d)引起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契约; (e)要求的一般性质,如涉及金钱时,并应说明金额; (f)所寻求的救济或补救; (g)如当事人各方事先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协议,则提出仲裁员人数(一名或三名)的建议。 4、仲裁通知也可列入: (a)关于指定第六条第1款所提及的独任仲裁员和指定机关的建议; (b)关于指定第七条内所提及的一名仲裁员的通知书; (c)第十八条内所提及的要求陈述书。 代表和协助 第四条 当事人各方可由他们所遴选的人代表或协助。代表或协助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必须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这种通知必须说明是为了代表的目的还是为了协助的目的而作出这种指定。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人数 第五条 如果当事人事先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即一名或三名),并且在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天内当事人仍未能就仅指定一名仲裁员达成协议,则应指定三名仲裁员。 仲裁员的指派(第六至第八条) 第六条 1、如果打算指派独任仲裁员,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 (a)一人或数人的姓名,由其中之一担任独任仲裁员; (b)如果当事人未能就指定机关达成协议,则可提出一个或数个机构的名称,或一人或数人的姓名,由其中之一担任指定机关。 2、如果在当事人一方收到按照第1款提出的建议后三十天内未能就遴选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则应由当事人所约定的指定机关指定独任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未能就指定机关达成协议,或如果协议的指定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后六十天内拒绝采取行动或未指定仲裁员,则当事人任何一方得请求海牙常设仲裁庭秘书长确定指定机关。 3、指定机关经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应尽速指定独任仲裁员。在指定时,指定机关应按照下列指定名单程序办理,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应使用此项程序,或指定机关斟酌确定此项指定名单程序的使用不适宜于本案的情况: (a)经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指定机关应向双方当事人各送一份相同的至少载有三个人名的名单; (b)在收到该名单后十五天内,每一方当事人可删除其反对的一个或数个人名,并将剩余的人名按其选择顺序排列后将该名单送还指定机关; (c)上述期间届满后,指定机关应从送还的经同意的名单中,按当事人所表明的选择顺序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 (d)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按照此种程序进行指定,则指定机关可自行斟酌指定独任仲裁员。 4、在进行指定时,指定机关应注意到足以确保指定一名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的种种考虑,并应同时顾到所指定的仲裁员应与当事人不属于同一国籍方为适当。 第七条 1、如果打算指定三名仲裁员,当事人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员。指定的该两名仲裁员应推选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2、如果在收到当事人一方关于指定一名仲裁员的通知书后三十天内,另一方未将他所指定的仲裁员通知第一方当事人,则: (a)第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双方当事人先前所确定的指定机关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或 (b)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未确定指定机关,或事先确定的指定机关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此种请求之后三十天内拒绝采取行动或未指定仲裁员,则第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海牙常设仲裁庭秘书长确定指定机关,以便第一方当事人请求所确定的指定机关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在两种情况下,指定机关都可自行酌定仲裁员。 3、如果在指定第二名仲裁员之后三十天内,两名仲裁员未能就遴选首席仲裁员达成协议,则应由指定机关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的同样方式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八条 1、按照第六条或第七条请求指定机关指定一名仲裁员时,提出请求的一方应将仲裁通知的复制本、引起争议或有关争议的契约复制本、以及如果仲裁协议未载入该契约则连同该协议的复制本,送交指定机关。指定机关可要求任何一方提供它认为为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资料。 2、当一人或数人被指定为仲裁员时,应写明他们的全名、地址和国籍,并说明他们的资格。 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第九条 预期中的仲裁员应向为了他的可能被指定而同其接洽的人透露任何可能会使人对他的公正和独立引起正当怀疑的情况。仲裁员一旦被指定或选出后,即应向各方当事人透露此种情况,除非他已曾将此种情况告知他们。 第十条 1、如遇足以使人对任何仲裁员的公正或独立引起正当怀疑的情况存在,可对该仲裁员提出异议。 2、一方当事人只有基于他在指定之后方才发觉的理由,才可以对他所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1、一方当事人打算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指定上述仲裁员的通知后十五天内或在该方得知第九和第十条所载情况后十五天内发出异议通知。 2、该项异议应通知另一方和被提出异议的仲裁员以及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 通知应以书面为之,并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 3、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异议时,另一方可同意该项异议。仲裁员也可在提出异议后卸职,但任何一种情况都不意味着承认提出异议的理由的正确性。在两种情况下,即使在指定被提出异议的仲裁员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行使其指定或参与指定的权利,也应充分使用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所规定的程序指定替代仲裁员。 第十二条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项异议,并且被提出异议的仲裁员也不卸职,则由下列机关对该项异议作出决定: (a)初次指定是指定机关所为时,由该机关作出决定; (b)初次指定并非指定机关所为,但事先曾经确定指定机关时,由该机关作出决定; (c)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确定指定机关的程序所指定的指定机关作出决定。 2、如果指定机关支持该项异议,则应按照第六条至第九条内所规定的适用于指定或遴选仲裁员的程序指定或遴选替代仲裁员,除非该项程序要求指定一个指定机关时,则应由对该项异议作出决定的指定机关指定仲裁员。 更换仲裁员 第十三条 1、如果仲裁员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死亡或辞职,则应按照第六条至第九条所规定适用于指定或遴选被更换仲裁员的程序指定或遴选一名替代仲裁员。 2、如果仲裁员不采取行动或他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执行其职务,则应适用以上各条所规定的关于提出异议和更换仲裁员的程序。 更换仲裁员应重复举行审理 第十四条 如果根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更换独任或首席仲裁员,先前所举行的任何审理都应重复举行,如果更换任何其他仲裁员,仲裁庭可斟酌决定是否应重复此种先前的审理。 第三节 仲裁程序 通 则 第十五条 1、以不违反本规则为条件,仲裁庭可以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但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且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都给予当事人以陈述其主张的充分机会。 2、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任何一个阶段请求仲裁庭举行审理,仲裁庭应即照办,以便由包括专家证人在内的证人提供证据或进行口头辩论。如无此种请求提出,仲裁庭应决定是否举行这种审理,或仲裁程序是否根据文件和其他资料进行。 3、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提供给仲裁庭的一切文件或资料同时送达另一方。 仲裁地点 第十六条 1、除非当事人约定举行仲裁的地点,该地点应由仲裁庭考虑到仲裁的情况来决定。 2、仲裁庭可将仲裁处所确定在当事人所约定的国家之内。仲裁庭考虑到仲裁情况,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听讯证人和为仲裁员彼此间互相协商而举行会议。 3、仲裁庭为检查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可在其认为适合的任何地点集会。 仲裁庭应在足够的时间前给予当事人通知,使其能在举行此种检查时到场。 4、仲裁裁决应在仲裁地点作成。 语 文 第十七条 1、以不违反当事人的协议为条件,仲裁庭于指定后应迅速决定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此项决定适用于要求书、答辩书和任何其他书面的陈述;如果举行口头审理,并适用于此种审理中所应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 2、仲裁庭得命令以原有语文递送的任何附于要求书或答辩书之后的文件和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提出的任何补充文件或证物,都应附有当事人所约定的或仲裁庭所决定的那一种或那几种语文的译本。 要求书 第十八条 1、除非要求书载于仲裁通知内,申诉人应在仲裁庭所决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将要求书送达被诉人和每个仲裁员。申诉人并应随同要求书附送一份契约复制本,契约中如果未载有仲裁协议,还应附送一份仲裁协议复制本。 2、要求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各方的姓名和地址; (b)支持该项要求的事实说明; (c)争论点所在; (d)所寻求的救助或补救。 申诉人得随同其要求书附送他认为有关的一切文件,此外也可提及他将提出的文件或其他证据。 答辩书 第十九条 1、被诉人应在仲裁庭所决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将其答辩书送达申诉人和每个仲裁员。 2、答辩书应答复要求书中的(b)、(c)和(d)各项(第十八条第2款)。被诉人可随同其答辩书附送他的答辩所依凭的文件,也可引用他将提出的文件或其他证据。 3、被诉人得在其答辩书中,或如仲裁庭决定根据情况有延迟理由时,则在仲裁程序的稍后阶段,提出由同一契约所产生的反要求,或依据由同一契约所产生的赔偿要求,谋求相互抵销。 4、第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反诉和为抵销的目的所依据的赔偿要求。 对要求或答辩的修改 第二十条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修改或补充其要求或答辩,除非仲裁庭考虑到提出修改的延迟,或考虑到对当事人另一方的损害,或任何其他情况认为不宜允许提出这种修改。但对于一项要求的修改不得使修改后的要求超出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的范围。 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 第二十一条 1、仲裁庭应有权对认为它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包括对关于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有效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2、仲裁庭应有权决定以仲裁条款为其构成部分的契约是否存在或有效。按照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契约一部分并规定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契约中其他条款的一项协议。仲裁庭所作的关于契约无效的决定,并不使仲裁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3、关于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应至迟在答辩书中提出,关于反诉,则在对反诉的答辩书中提出。 4、一般而言,仲裁庭应将关于其管辖权的抗辩作为先决问题加以裁定。但仲裁庭也可继续进行仲裁而在其最后裁决书中裁定此项抗辩。 其他书状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应决定,除要求书和答辩书之外,尚应要求当事人提出或当事人尚可提出何种其他书状,并应规定送达这些书状的期间。 期 限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规定的送达书状(包括要求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天。但如仲裁庭断定有理由延长此种时限时,得加以延长。 证据和审理(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1、当事人对于其要求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2、仲裁庭如认为适当,得要求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决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他为支持其要求书或答辩书中所陈述的争论中的事实而打算提出的文件和其他证据的概要。 3、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仲裁庭得随时要求当事人在法庭决定的期间内提出文件、证物或其他证据。 第二十五条 1、如需进行口头审理,仲裁庭应在事先足够的时间将其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各方。 2、如需听讯证人,每一方当事人应于举行审理至少十五天前将他意图提出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证人作证的主题和作证时将使用的语文通知仲裁庭和另一方。 3、仲裁庭如按照案件情况认为必须对审理时所作口头陈述加以翻译,或将审理作成记录,或当事人约定应有此种翻译或记录,并已在举行审理至少十五天前将该约定通知仲裁庭,仲裁庭即应安排此种翻译和记录。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审理应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仲裁庭得于任何证人作证时,令其他证人退出。仲裁庭可以自由决定讯问证人的方式。 5、证人的证言也得以经其签名的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 6、仲裁庭应确定所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接受及其适当性、重要性和效力。 临时性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1、经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对于争议的标的物得采取它认为必要的任何临时性措施,包括对构成争议标的物的货物的保全措施,例如命令将货物送交第三人存放或出售易于腐烂的货物。 2、此种临时性措施得以临时裁决的形式予以制定。仲裁庭应有权要求对此种措施的费用缴付保证金。 3、任何一方向司法当局发出的采取临时性措施的要求,不得视为与仲裁协议不符,也不得视为放弃该项协议。 专 家 第二十七条 1、仲裁庭可以任命专家一人或数人,就仲裁庭所需决定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提出书面报告。仲裁庭应将所制定的关于专家的任务规定分送一份给当事人各方。 2、当事人各方应向专家提供他所要求的任何有关资料或提出任何有关文件或货物供他检查。一方当事人与此种专家间关于所要求的资料或产品是否适当的任何争议,应提请仲裁庭决定。 3、仲裁庭于收到专家报告后,应将报告复制本分送当事人各方,并给予用书面表示对该报告的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有权查阅专家报告所依据的任何文件。 4、专家在提交报告后,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在审理中听取专家意见,审理时当事人均应有机会在场,并诘问该专家。在此项审理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得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所争论的各点提出供证。此种程序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1、如果申诉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其要求,而对此又不能说明充分理由,仲裁庭应发出终止仲裁程序的命令。如果被诉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其答辩书,而对此又不能说明充分理由,仲裁庭应下令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2、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按本规则给予及时通知后并未出席审理,而对此种缺席又不能提出充足的理由,仲裁庭得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及时请其提出书面证据,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而又不能对此说明充分的理由,仲裁庭得依据它所获得的证据,作出裁决。 审理终结 第二十九条 1、仲裁庭得询问当事人各方是否还有任何其他的证件要提出,或其他证人要听证,或其他的意见要提出;如果没有,法庭得宣布审理终结。 2、仲裁庭遇有例外情况,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或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裁决前的任何时候,决定重新举行审理。 对于规则的放弃 第三十条 当事人明知没有遵照本规则的规定或要求行事,仍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不迅速声明他对此种不遵守情事表示异议,应视为他已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四节 裁 决 决 定 第三十一条 1、仲裁庭如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任何裁决或其他决定应以仲裁员的多数作成。 2、关于程序问题,如果不能获得多数或仲裁庭授权首席仲裁员自行决定时,该首席仲裁员得自行决定,但仲裁庭可以修正。 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第三十二条 1、仲裁庭除可作出终局性的裁决外,并应有权作出临时性、非终局性或局部性的裁决。 2、裁决应以书面作成,属于终局性,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各方承担从速执行裁决的责任。 3、除当事人各方同意无须说明理由外,仲裁庭应阐明裁决所根据的理由。 4、裁决应由仲裁员签名,并应载明作出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凡仲裁员为三人而其中一人未签名时,裁决应说明其未签名的理由。 5、裁决书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得公布。 6、仲裁庭应将经仲裁员签名的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7、如果裁决作成地国家的仲裁法规定裁决需由仲裁庭存案或登记,仲裁庭应即在法定的期限内遵照此项法律要求办理。 适用的法律,友好的调解人 第三十三条 1、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各方所指定的适用于该争议实质的法律。当事人各方未指定适用法律时,仲裁庭应适用它认为适用的国际冲突法的规则所规定的法律。 2、只有在当事人各方明白授权仲裁庭依友好的调解人或公允和善良原则作成决定,而且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也准许进行此种仲裁时,仲裁庭才应依友好的调解人和公允和善良原则作成决定。 3、在一切情形下,仲裁庭均应按照契约的规定作成决定,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行业习惯。 和解或终止仲裁的其他理由 第三十四条 1、在作成裁决以前,如果当事人对争议同意和解,仲裁庭应即发出命令,终止仲裁程序的进行,或者,如经双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并为仲裁庭所接受,根据协定的条件以仲裁裁决的形式记载此项和解。仲裁庭对此项裁决无须说明理由。 2、如果在作成裁决前,由于第1款所未举述的任何理由使仲裁程序的继续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仲裁庭应即将其发出终止仲裁程序命令的意图通知当事人各方。除非一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仲裁庭应有权发出此项命令。 3、仲裁庭应将经仲裁员签名的终止仲裁程序命令的复制本或根据协议条件所作的仲裁裁决书的复制本送达当事人各方。凡根据协议条件作成的仲裁裁决,应适用第三十二条第2款和第4款至第7款的规定。 对裁决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1、当事人任何一方在收到裁决后三十天内,得于通知另一方后,要求仲裁庭对裁决加以解释。 2、此项解释应在收到要求后四十五天内以书面作成。此项解释应构成裁决的一部分,并应适用于第三十二条第2款至第7款的规定。 裁决的更正 第三十六条 1、当事人任何一方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天内,可于通知当事人另一方后,要求仲裁庭更正裁决中的任何计算上的错误、笔误或排印错误,或任何类似性质的错误。仲裁庭可以在送达裁决后三十天内,主动作这种更正。 2、此种更正应以书面作成,并应适用第三十二条第2款至第7款的规定。 附加的裁决 第三十七条 1、当事人任何一方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天内,得于通知另一方后,要求仲裁庭就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而未载入裁决书内的要求,作成附加的裁决。 2、仲裁庭如认为附加裁决的要求具有理由,而且认为此项遗漏无须举行任何其他审理或获得其他证据即可修正,应即在收到要求后六十天内完成其裁决书。 3、作成附加裁决时,应适用第三十二条第2款至第7款。 费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书中规定仲裁费用。“费用”一词仅包括: (a)仲裁庭的费用应按每一仲裁员分别开列,由仲裁庭按照第三十九条自行决定; (b)仲裁员所花费的旅费和其他费用; (c)仲裁庭所需要的征询专家意见费和其他协助费用; (d)证人的旅费和其他费用,以经仲裁庭核准者为限; (e)胜诉一方的法律代表和助理的费用,但以在仲裁程序中曾提出要求并经仲裁庭确定此种费用的数额系属合理为限; (f)指定机关的任何费用和开支以及海牙常设仲裁庭秘书长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1、仲裁庭的费用数额,应考虑到争议金额的大小、争议主题的复杂程度、仲裁员所花费的时间和该案件的任何其他有关情况,加以合理地确定。 2、如果指定机关已由当事人议定或已由海牙常设仲裁庭秘书长指定,而且该机关已公布它所管理的国际案件仲裁员收费表,仲裁庭在确定其费用时应在它认为适合案件情况的范围内,考虑该项收费表。 3、如果该指定机关未公布国际案件仲裁员收费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得随时要求指定机关提供一项声明,阐述由该机关指定仲裁员的国际案件在习惯上采用的确定费用的根据。如果指定机关同意提供此项声明,仲裁庭在确定其费用时,应在它认为适合该案件情况的范围内,考虑此种资料。 4、在第2款和第3款所述及的情形下,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此种要求,而指定机关也同意履行此项职务,仲裁庭应在同指定机关协商后方可确定其收费,指定机关可以就收费向仲裁庭指出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意见。 第四十条 1、除第2款规定外,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一方负担。但仲裁庭如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判定以分摊为合理,也可以规定由各方当事人分摊此项费用。 2、关于第三十八条第5款所提及的法律代表和助理的费用,仲裁庭应参酌案件情况,自由决定哪一方负担此项费用;或者,如果它判定以分摊为合理,也得规定由各方当事人分摊此项费用。 3、仲裁庭如发出终止仲裁程序的命令或根据协议条件作成裁决时,应在该项命令或裁决书中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1款所提及的仲裁费用。 4、仲裁庭不可以为了按照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释或更正补充其裁决而收取额外费用。 费用的交存 第四十一条 1、仲裁庭成立后,得要求当事人交存相等的金额,作为第三十八条(a)、(b)和(c)所提及的费用的预付款。 2、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仲裁庭得要求当事人交存补充金额。 3、如果指定机关已由双方当事人议定,或已由海牙常设仲裁庭秘书长指定,经一方当事人提出此种要求,而指定机关也同意执行此项职务时,仲裁庭应在同指定机关协商后方可确定任何交存的金额或补充交存的金额。指定机关得就此项交存的金额或补充交存的金额向仲裁庭提出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意见。 4、如果所需交存的金额未在收到要求后三十天内缴足,仲裁庭应将此事通知各当事人以便任何一方当事人能缴付所需缴付的金额。如果不作此种缴款,仲裁庭得下令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 5、仲裁庭作成裁决后,应将所收存款项开帐单,送交当事人,并将任何未动用的金额退还当事人。
A pooled group of financial assets that together create a new security, which is then marketed and sold to investors. The value and cash flows of the new security are based off of the underlying value and cash flows of the assets used in the securitization process. Companies will securitize illiquid assets into liquid assets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ir overall liquidity and generate immediate proceeds from their assets. A company (the originator) begins the securitization process by gathering a series of financial assets, such as accounts receivables (AR). These assets are then sold or transferred to an issuer, or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which is used to manage the assets and legally protect the company from the assets' obligations. The SPV will then sell the securities, which are backed by the assets held in the SPV, to investors. The cash flows generated by the underlying assets are then transferred to the investors who purchased the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 The originator will have received some proceeds from the securitization, which can be used for its ongoing operations or other business uses. During the securitization process, the SPV will often get a rating agency to assign the assets a rating based on the ability of the assets to meet the principal and interest payments on the new securities being sold by the SPV. The SPV may also use credit enhancements to lower the risks of the securities being sold off to make them more attractive to investors.
南航权证简介主要条款 (一)基本情况 1、权证类型:欧式认沽权证; 2、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3、发行方式:无偿派发; 4、权证交易代码:“580989”,权证交易简称:“南航JTP1”; 5、标的证券代码:“600029”、标的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6、初始行权价:7.43元; 7、初始行权比例:2:1(行权比例数值为0.5),即每2份认沽权证可以向南航集团出售1股股份; 8、权证存续期:权证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即2007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 9、行权日:权证到期日,即2008年6月20日; 10、权证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方式。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到期日(不含到期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如果在该十个交易日内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变动,则证券结算价格的计算做相应调整。每份权证自动行权所得现金差价额,为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差价同行权比例的乘积扣减相应行权费用; 11、权证行权方式:欧式到期日自动行权,投资者无需主动申报行权。关于权证行权具体事项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另行公告。 12、权证上市数量:1,400,000,000份; 13、权证上市时间:2007年6月21日; 14、权证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5、履约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白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湖支行为本公司提供总额为26亿元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加银行保函,但银行保函总额不超过52.01亿元。 16、权证上市一级交易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认沽权证行权价格、行权比例的调整 南方航空股票除权时,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将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原行权价×(南方航空A股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南方航空A股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南方航空A股收盘价/南方航空A股除权日参考价)。 当公司A股除息时,认沽权证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原行权价×(南方航空A股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南方航空A股收盘价)。 (三)认沽权证交易和行权程序 1、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经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认定,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当日买人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2、认沽权证的交易代码:“580989”。 3、认沽权证的交易简称:“南航JTP1”。 4、权证行权方式:欧式到期日自动行权,投资者无需主动申报行权。关于权证行权相关事项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另行公告。 5、认沽权证的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6月21日。认沽权证的理论价值分析 根据期权理论,南方航空A股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认沽权证相当于看跌期权。认沽权证的价值可以按国际通行的权证估值模型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算。 南方航空认沽权证行权价格为7.43元,南方航空股价年波动率取47.76%,无风险收益率取3.06%,权证存续期为12个月,则对应南方航空股票的不同价格,根据Black-Scholes公式计算的认沽权证理论价值如下: 股价(元) 6 7 8 9 10 11 权证理论价格(元)0.965 0.719 0.531 0.391 0.288 0.212 如果按照南方航空2007年5月8日收盘价9.48元、47.46%的历史波动率和3.06%的无风险收益率测算,则每份南方航空认沽权证的理论价值为0.338元。南航权证风险提示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存续终止日的临近,南航JTP1的投机特征开始显现,昨日南方航空(600029)还小涨了1.46%,投机资金的进出毫无规律,建议投资者参与时谨慎,不要恋战。关于权证 是一种南航股票的发行形式。 是南航发行的认沽权证。可以T+0操作,当天买当天卖。 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股东证到营业部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才可以买卖 这是南航的认沽权证。风险奇大。权证本身是不附带价值的,只是一种权利,而这种全权利在目前的牛市当中,是负收益。只有在大跌之后其价值才会被显现出来。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持有人有权利在某一约定时期或约定时间段内,以约定价格向权证发行人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资产(如股票)或权利。购买股票的权证称为认购权证,出售股票的权证叫作认售权证(或认沽权证)。权证分为欧式权证和美式权证两种。所谓欧式权证:就是只有到了到期日才能行权的权证。所谓美式权证:就是在到期日之前随时都可以行权的权证。权证价值构成 权证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内在价值,即标的股票与行权价格的差价;二是时间价值,代表持有者对未来股价波动带来的期望与机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权证的存续期越长,权证的价格越高;美式权证由于在存续期可以随时行权,比欧式权证的相对价格要高。 认购权证价值=(正股股价-行权价)X行权比例 认沽权证价值=(行权价-正股股价)X行权比例权证的创设 是指权证上市交易后,由有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的、与原有权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增加权证供应量的行为。 权证的注销是指创设人(即创设权证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所指定的权证创设帐户中的全部权证或部分权证。 上证所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 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 10亿元;最近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 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 2亿股。 权证实质反映的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持有人向权证发行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价金之后,就从发行人那获取了一个权利。这种权利使得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向权证发行人购买/出售一定数量的资产。 持有人获取的是一个权利而不是责任,其有权决定是否履行契约,而发行者仅有被执行的义务,因此为获得这项权利,投资者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权利金)。权证(实际上所有期权)与远期或期货的分别在于前者持有人所获得的不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权利,后者持有人需有责任执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约,即必须以一个指定的价格,在指定的未来时间,交易指定的相关资产。 从上面的定义就容易看出,根据权利的行使方向,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售权证,认购权证属于期权当中的“看涨期权”,认售权证属于“看跌期权”。备兑权证 是由持有该相关资产的第三者发行,并非由相关企业本身发行,一般都是国际性投资银行机构发行。发行商拥有相关资产或有权拥有该资产。备兑认股权证可以是认购或认沽,投资者并同时面对发行商的信贷风险。 备兑权证被视为结构性产品。备兑权证是由独立于其指定证券之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个体(通常是投资银行)所发行。指定资产可以是股本证券以外的资产,例如指数、货币、商品、债券又或一篮子证券。备兑权证所赋予的权利可以是购买的权利(认购权证)或出售的权利(认沽权证)。备兑的含义 指其发行人将权证的指定证券或资产存放在独立的受托人、托管人或存管处,作为其履行责任的抵押,而受托人、托管人或存管处则代表权证持有人的利益。有些市场用权证二字代表所有类别的权证,而有些市场则以衍生权证代表备兑权证.蝶式权证 是指同时买入和卖出两份价格不同的认沽权证或同时买入和卖出两份价格不同的认股权证,这样的组合可以使得投资者在股价波动在一定区间内时获得一定收益,如果价格波动超出范围,则投资者的也不会遭受损失,其收益曲线形状如“__∧__”,因其形状与展翅飞翔的蝴蝶,故将其命名为蝶式权证。 而由一份认沽权证和认股权证组成的组合,其收益曲线形状为“\__/”,与马鞍相似,称马鞍式权证,也叫宽跨式或束勒式权证。这种权证使投资者在股价大跌或大涨时获得收益,在股价变动不大时没有收益。投资者买卖权证须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为便于市场参与者更好理解和使用《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工作小组针对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和关键条款进行了解读。权证的定义和种类 《暂行办法》有关权证的定义揭示了权证二个主要特点:1、权证表征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权证持有人据此享有的权利与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在权利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即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权证持有人对标的证券发行人和权证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没有参与权;2、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权证发行人有义务在持有人行权时依据约定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不同,权证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行权还是不行权,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暂行办法》涵盖了不同种类的权证产品: A、以发行人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司权证和备兑权证。公司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权证,如标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的权证。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如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实际,除为解决股权分置而发行的权证外,《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格条件没有规定。 B、以持有人的权利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和认沽权证(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 C、以行权方式为标准,约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行权的为美式权证,约定持有人仅能在特定到期日行权的属于欧式权证。 D、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券给付结算型权证和现金结算型权证。实券给付结算以标的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特征,发行人必须向持有人实际交付或购入标的证券,而现金结算方式则是在不转移标的证券所有权的情况下仅就结算差价进行现金支付。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权证方案,也为交易所下一步发展权证市场预留了空间。宝钢集团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属于欧式实券给付型备兑认购权证。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6至8条的规定,权证的发行审核将由交易所完成,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权证的上市审核完全由交易所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权证发行与股票或债券发行密切关联,涉及融资行为,因此,公司权证的发行在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前,首先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核准。标的证券的条件 《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标的证券。鉴于权证市场刚刚起步,《暂行办法》只针对选择单只股票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以基金、一篮子股票等为标的证券的具体条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 权证产品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标的股票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流通规模,标的股票与权证价格联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和操纵风险将十分巨大。选择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股票作为标的股票是权证交易活跃而又稳定的重要基础。鉴此,《暂行办法》对标的股票的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流通股指流通A股。第二,换手率的计算是以市价总值为计算依据,单日换手率=(当日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成交金额/市价总值)*100%。权证的上市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权证的上市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权证的必备条款:权证类别(“认购”或“认沽”)、行权价格、行权方式(“欧式”或“美式”)、存续期间、行权日期、结算方式(实券给付还是现金结算)、行权比例。 2、权证存续时间的计算起点是上市日,具体计算可以日、月、年为单位。 3、权证发行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 4、权证发行人的履约担保。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所发行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发行人可自行选择。 第一,发行人通过在结算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提供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数量,并要求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完成履约担保。同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调整担保系数要求发行人追加履约担保品,担保系数是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数字。目前宝钢权证的担保系数为100%。 以标的证券或者现金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有义务保证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如商业银行等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权证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发布的各种公告。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权证发行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和终止上市公告外,交易所还将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等形式根据市场需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及时发布诸如行权价格调整、对市场传闻澄清等信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2、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的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权证的交易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与股票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在价外证时,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就显得过大,因为即使以最小的价格单位变动,从变动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价格的大幅波动。 2、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涨跌幅采取的10%的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主要是由其标的股票的价格决定的,而权证的价格往往只占标的股票价格的一个较小的比例,标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的大比例的变化,从而使事先规定的任何涨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适合。例如,T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 T+1日,标的股票涨停至11元。其它因素不便,权证价格应该上涨1元,涨幅100%。按《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 1+(11-10)×125%=2.25元,即标的股票涨停时,权证尚未涨停。禁止权证发行人和标的 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 《暂行办法》中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由于权证是高杠杆性的产品,标的股票的微小变动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允许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买卖权证,那么,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标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给一般投资者造成损失。权证的终止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为T日,权证从T-4日开始终止交易。权证的行权 《暂行办法》在行权方面做的一个主要规定是“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的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综合考虑了风险控制等因素后,本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权证行权的结算 在行权结算方式方面,《暂行办法》对现金结算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都作出了规定。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于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这样较大程度地避免了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此外,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暂行办法》允许现金结算的自动支付方式和证券给付的代理行权方式,并作出了相应规定。权证交易、行权的费用 权证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创新产品。为鼓励这一产品的发展,本所在费用方面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其交易、行权费用的制定基本参考了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例如权证交易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过户股票的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权证的创设机制 权证价格主要取决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性,其价格不应该完全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需求上升时,应该存在某种机制,允许权证供应量适时得以增加,以平抑价格暴涨。境外成熟的权证市场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这种“持续发售”机制。为此,《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权证,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暴涨以致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所有的权证到了该权证的行权日(可查看其F10)都可以按照它的规定行权,问题是值不值得行权(对自己有没有利)。 认沽权证行权时,凭每份权证按行权价卖给非流通股大股东相应数量(一般都是1:1,具体看该权证的说明)的正股; 认购权证行权时,凭每份权证按行权价向非流通股大股东买入相应数量(一般都是1:1,具体看该权证的说明)的正股。 投资者问:进行权证交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深交所答:如投资者需要参与权证交易,首先应该向具备代理权证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了解有关权证交易的必备常识及该产品的风险,然后与证券公司签订风险揭示书后方可参与权证交易,可使用A股账户。 投资者问:权证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与股票有什么不同? 深交所答: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绝对价格来限制的,计算公式如下: 权证涨(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简称命名规则: 权证类型码,也就是第三个字母的规律: 沪市认购--B 是(buy warrant);深市认购--C(Call warrant:认购权证); 沪市认沽、深市认沽--P (put warrant 认沽权证) 最后一位,也就是第8个字位用一个数字或字母表示以标的证券发行的第几只权证,当超过9只时用A到Z表示第10只至第35只。 (某某CWB1) 的CW是取“Call warrant”缩写,是沪市发行的认股权证 (区别股改备兑权证) 五粮液认购权证(五粮YGC1) 的发行人是“宜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取“宜,国”的拼音缩写YG 雅戈尔认购权证(雅戈QCB1) 的发行人是“宁波青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取“青,春”的拼音缩写QC 华菱管线认沽权证(华菱JTP1) 的发行人是“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集团”的拼音缩写JP 万华认沽权证(万华HXP1) 的发行人是“烟台万华华信合成革有限公司”取“华,信”的拼音缩写HX 招商银行认沽权证(招行CMP1) 的发行人是“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China Merchants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 Ltd”取招商局公司的英文缩写CM。 关衍生权证的技术用语。 溢价:权证交易价格高于实际价格多少的值。 认购权证溢价=认购权证成交价-(正股股价-行权价格)X行权比例 认沽权证溢价=认沽权证成交价+(正股股价-行权价格)X行权比例 溢价率:溢价率是量度权证风险高低的其中一个数据,溢价率愈高, 获利愈不容易。溢价率为负值, 行权获利。 认购权证溢价率:在权证到期前,正股价格需要上升多少百分比才可让权证投资者 在到期日实现平本。 认购权证溢价率=[(行权价+认购权证价格/行权比例)/正股价格-1]×100% 认沽权证溢价率:在权证到期前,正股价格需要下跌多少百分比才可让权证投资者 在到期日实现平本。 认沽权证溢价率=[1-(行权价-认沽权证价格/行权比例)/正股价格]×100% 认购权证举例: 当天某正股收盘价格:19元 行权价:9.9元 行权比率:1:1 当天认购权证收盘价格:8.59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8.59元-(19元-9.9元)×1 = - 0.51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率:[(9.9元+8.59元)/19元-1]×100%= - 2.684% 当天某正股收盘价格:35元 行权价:29.9元 行权比率:(1:0.5)每2份认购权证可按行权价购买1股正股 当天认购权证收盘价格:4.59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4.59元-(35元-29.9元)× 0.5 = 2.04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率:[(29.9元+4.59元/0.5)/35元-1]×100%=11.657% 对冲值量度衍生权证价格相对相关资产价格变动的敏感度。对冲值显示相关资产价格在每一单位的变动下衍生权证理论价值的变动。通常认购权证的对冲值是正数,认沽权证的对冲值是负数。举例,如以某股份发行的认购权证的对冲值为0.5,则股份股价每上升1元,权证价格理论上会上升0.5元;如权益比率为10份衍生权证兑1股,每份权证价格的变动便为0.05元。 时间递耗值(Theta) 时间递耗值显示衍生权证剩余时间的变动引致衍生权证价格的变动。由于时间递耗值量度时间递耗对衍生权证的影响,其数值必属负数。举例来说,如每日时间递耗值为-0.0015,即假设其他因素维持不变,权证的价值每日会跌0.0015元。 杠杆值(Gearing) 简单杠杆值所计算的是相关资产价格高于权证价格的倍数,计算的方程式为:相关资产的股价/(权证价值畛权益比率)。实际杠杆值则把对冲值计算在内,可以较准确地算出权证提供的实际杠杆作用。实际杠杆值的方程式为:简单杠杆值畛对冲值。举例来说,若实际杠杆值为10,即指如相关资产价格上升1%,认购权证的理论价便会上升10%。 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上提及的技术性参数会不时改变,只适用于短时间内。 使用过期数据会导致投资者作出不正确的投资决定。 行权方式 :有以下三种行权方式,通过证券信息库的“行业类别”字段发布。 E (European-style:欧式行权); A (American-style:美式行权); B (百幕大混合式)。 美式行权:指持有人有权在期权存续期内的任何时候执行期权,包括期前和到期日(即一般情况下,行权起始日=权证挂牌首日,行权截止日=权证到期日)。 欧式行权:只能在权证到期日行权(即行权起始日=行权截止日=权证到期日)。 百慕大混合式:介于美式与欧式之间,持有人有权在到期日之前的一个或者多个日期行权(即行权起始日=<行权截止日=<权证到期日)。权证价格的决定因素: (1)标的股价:认购成正比,认沽成反比 (2)行权价格:越高认购越低,认沽越高 (3)距离权证到期日时间:越远越有价值 (4)标的资产的波动率:波动率越大越有价值 (5)与权证到期日对应的无风险利率:利息越高,认购价值越高,认沽越低 (6)股息:越高认购价值越低,认沽越高 (7)摊薄效应:越高认购越低,认沽越高
品 拼音 :【 pǐn】意思: 1.物品,制品,商品。 2,作品 3,种类:品种;制品的种类 4,等级:上品,精品,极品,下品 5.古代封建时期官吏的级别,分一到九品。 6,评品,辨别好坏高低:品酒, 7,品味,人品。 8,玩味。 9,吹奏(箫等管乐器,多指箫)。 10,姓氏( Pǐn)。 11,风格。 12,颜色:洋红:品红。 13,书的新旧程度:在二手书市场交易中,“品”代表了书的新旧程度,比如说一本书有七成新,就可以表述为7成品相,可以写为7品。 14,废品.没用的物品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品 有大品、小品。 《碧鸡漫志》卷三说:“《霓裳》第一至第六叠无拍者,散序故也,类音家所大品,安得有拍?” 是大品类似法曲散序,无拍,故未被用作词调。 小品之制,当短于大品。 《曲律》录林钟商《小品谱》两段,一段14字,一段21字(似未完),都有谱有词,当是词调。 姜燮有《醉吟商小品》,单调,30字。前有小序,谓遇琵琶工,“求得品弦法,译成此谱”。 醉吟商是宫调名,《醉吟商小品》是琵琶曲。 南宋初杨无咎《解连环》词提到过它:“怎得斜拥檀槽,看小品吟商,玉纤推却。”吉他中的品 吉他中的"品"也称为"品位"、“品格”,是让弦发出不同频率的声音的基本位置,正是由于品位的不同,能导致弦产生不同频率的共振,从而发出高低不同的声音。吉他中品柱(横杠)与品柱之间就称为“品”了。一般来讲,古典吉他有十八品,而民谣吉他有十八到二十一品。 在实际弹奏时,手指要按在品柱与品柱之间或者紧贴在品柱的附近,而不是按在杠上,否则不会引起弦的良好共振,要么发不出声,要么声音发闷。
An IRS tax form used by taxpayers to request relief from a tax liability involving a spouse or former spouse. Couples filing a joint tax return both become responsible for the tax obligation, call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f additional tax has to be paid because of income, deductions or credits from one spouse (or former spouse), the other partner will still be liable. The taxpayer seeking relief should file Form 8857 as soon as he or she becomes aware of a tax obligation that the other spouse (or former spouse) should be solely responsible for. Getting a divorce doesn't stop the IRS from considering both parties still joint and severally liable for a tax obligation, even if a divorce decree states that only one party is responsible for the tax. A spouse or former spouse has two years to file Form 8857 from when the IRS first starts trying to collect for the obligation.
An investment approach that places securities into groups based on the correlation found among their returns. Securities with high positive correlations are grouped together and segregated from those with nega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each cluster, very little correlation should exist. Holding stocks in each cluster provides the investor with a diversified portfolio. Taobiz explains Cluster Analysis Cluster analysis enables the investor to eliminate any overlap in his or her portfolio by identifying securities with related returns. This approach increases diversification, which provides the investor will a less risky portfolio. Cluster analysis has uncovered certain categories of stocks, such as cyclical and growth stocks.
A buy-sell provision used by related parties in a business venture which gives an investor within the partnership the right to offer his/her portion to a partner at a specified price. If the partner does not buy the offered interest at this price, the partner must then sell his/her own interest to the offering party at the same specified price. The shotgun clause attempts to provide security to the partners of a venture by ensuring the offering of a fair price. Because the investor initially tendering the shares cannot be certain whether the shares will be purchased or rejected, the specified price must be carefully considered - after all, a rejection of the tendering creates an obligation for the offering party to buy the partner's portion at the same price he/she was originally willing to sell 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