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erm coined by renowned investor Warren Buffett referring to a situation in which high-ranking insiders use their own money to buy stock in the company they are running. The idea behind creating this situation is to ensure that corporations are managed by like-minded individuals who share a stake in the company. Executives can talk all they want, but the best vote of confidence is putting one's own money on the line just like outside investors!
A security’s final regular-hours trading price for the day. Because of the forces of supply and demand, the previous day’s closing quote will not necessarily be the next day’s opening quote. The first trade of the next day will not occur until the first buyer and seller agree on a price. The closing quote is used to compare the change in the price of a security from day to day. Taobiz explains Closing Quote On most exchanges, securities are traded Monday through Friday, from 9:30am to 4pm EST - except for major holidays, when the exchanges are closed. For the NYSE and Nasdaq, these holidays are New Year’s Day, Martin Luther King Jr., Day, President’s Day, Good Friday, Memorial Day, Independence Day, Labor Day, Thanksgiving Day, and Christmas Day. The highest trading volume still occurs during regular trading hours. However, shares can also be traded pre-market and after hours.
A complex pool of mortgage securities created for the purpose of acquiring collateral. This base is then divided into varying classes of securities backed by mortgages with different maturities and coupons. |||As a synthetic investment vehicle, REMICs consist of a fixed pool of mortgages broken apart and marketed to investors as individual securities.
概述 形象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主体在一定的知觉情境下,采用一定的知觉方式对客体的感知。从心理学角度讲,形象是人们反映客体而产生的一种心理图式。肯尼思·博尔丁在他的著作《形象》里提出,一个象征性形象“是各种规则和结构组成的错综复杂的粗略概括或标志”。品牌形象的代表性定义 人们对品牌形象的认识刚开始是基本着眼于影响品牌形象的各种因素上,如品牌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声誉等。gl8品牌形象卡通图片利维认为,品牌形象是存在于人们心理的关于品牌的各要素的图像及概念的集合体,主要是品牌知识及人们对品牌的主要态度。Levy对品牌形象的定义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罗诺兹和刚特曼从品牌策略的角度提出,“品牌形象是在竞争中的一种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含义的联想的集合”。他们还列举了品牌形象操作的策略性途径:产品认知、情感或印象,信任度、态度、形象个性等。 斯兹提出,品牌应像人一样具有个性形象,这个个性形象不是单独由品牌产品的实质性内容确定的,还应该包括其他一些内容……至此,对品牌形象的认识进入到品牌的个性层次。 帕克等人提出,“品牌形象产生于营销者对品牌管理的理念中,品牌形象是一种品牌管理的方法”。他们认为任何产品或服务都在理论上都可以用功能的、符号的或经验的要素来表达形象。 亚克在1991年又把品牌形象与品牌的资产与负债联系起来,他认为通过符号,名称可以附加或减除。 品牌形象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营销活动渴望建立的,受形象感知主体主观感受及感知方式、感知前景等影响,而在心理上形成的一个联想性的集合体,品牌形象是一种资产,品牌形象应具有独特个性。品牌形象的构成内容 良好的品牌形象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深深的吸引着消费者。品牌形象内容主要有两方面构成:第一方面是有形的内容,第二方面是无形的内容。gl8品牌形象图片品牌形象的有形内容又称为“品牌的功能性”,即与品牌产品或服务相联系的特征。从消费和用户角度讲,“品牌的功能性”就是品牌产品或服务能满足其功能性需求的能力。例如,洗衣机具有减轻家庭负担的能力;照相机具有留住人们美好的瞬间的能力等。品牌形象的这一有形内容是最基本的,是生成形象的基础。品牌形象的有形内容把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动能性满足与品牌形象紧紧联系起来,使人们一接触品牌,便可以马上将其功能性特征与品牌形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感性的认识。 品牌形象的无形内容主要指品牌的独特魅力,是营销者赋予品牌的,并为消费者感知,接受的个性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丰富,人们的消费水平、消费需求也不断提高,人们对商品的要求不仅包括了商品本身的功能等有形表现,也把要求转向商品带来的无形感受。精神寄托。在这里品牌形象的无形内容主要反映了人们的情感,显示了人们的身份、地位、心理等个性化要求。品牌形象的驱动要素 引起品牌形象树立的最重要因素是人们对品牌的联想,或者说一提到品牌名消费者便会想到一些东西。这种联想使品牌形象与众多事物联系起来,驱动形象的建立、发展。产品或服务自身的形象 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性本身是构成品牌形象的内容基础,产品或服务的形象从硬性表现形象讲有价格、速度、功能、耐用性、舒适性、应用等,从软性表现讲可能是青春感、高雅、体面、珍爱、豪放、贵族、魅力等。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形象 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形象也是驱动品牌形象的重要因素。古语云:严师出高徒、将门出虎子,人们常依这种观念去评价品牌形象。提供者的形象硬性的指标有科技能力、企业规模、资产状况、服务状况、人员素质等。在品牌形象的树立过程中,营销者常利用已有的企业自身的形象,如五粮液集团推出一种新品牌酒类时,使用的广告语为“系出名门”,君威品牌形象图片欲借“五粮液”的美好形象驱动新品牌形象的确立。使用者的形象 “使用者”主要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消费群体,通过使用者的形象,反映品牌形象。使用者形象是驱动品牌形象的重要因素,其硬性指标有使用者年龄、职业、收入、受教育程度等,软性指标有生活形态、个性,气质、社会地位等。品牌形象与使用者形象的结合一种情况通过“其实自我形象”来实现,即通过使用者内心对自我的认识来实现联想;另一种情况是通过“理想自我形象”来联结,即通过使用者对自己人期望及期望的形象状态来实现。这两种情况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往往是借助了人们对自己的评判;认为自己从属于一个群体或希望从属于一个群体就应该有这样那样的行为。 以上三者对品牌形象的影响在不同的产品特性、文化背景、人文个性等条件下是不一样的,应注意判断三者如何影响品牌形象,加强其驱动作用。品牌形象评判 品牌形象可以用量化的方法来考察。常用以度量品牌形象力的指标有两上:一个是品牌知名度;二是品牌美誉度。但我们认为这还不够,品牌形象还应包括品牌反映度、品牌注意度、品牌认知度、品牌美誉度、品牌传播度、品牌忠诚度及品牌追随度。品牌知名度 品牌知名度是指品牌被公众知晓的程度,是评价品牌形象的量化指标。考察知名度可以从三个不同角度进行,即:公众知名度、行业知名度、目标受众知名度。 所谓品牌的公众知名度,是指品牌在整个社会公众中的知晓率。 所谓行业知名度是品牌在相关行业的知晓率或影响力。 所谓目标受众知名度是指品牌在目标顾客中的影响力。品牌美誉度 品牌美誉度是指品牌获得公众信任、支持和赞许的程度。对美誉度的考察也可从公众美誉度、行业美誉度、目标受众美誉度三个方面研究。品牌美誉度反映出品牌对社会影响的好坏。品牌反映度 品牌反映度指品牌引起公众感知的反映程度。主要表现在人们对一品牌的瞬间反映。品牌注意度 品牌注意度指品牌引起公众注意的能力,主要指品牌在与公众接触时的引人注目程度。品牌认知度 品牌认知度指品牌被公众认识、再现的程度,全球通品牌形象某种意义上是指品牌特征,功能等被消费者了解的程度。品牌美丽度 品牌美丽度指品牌从视觉的心理上对人的冲击能否给人以美的享受。品牌传播度 品牌传播是指品牌传播的穿透力,主要讨论品牌的传播影响。品牌忠诚度 品牌忠诚度主要指公众对品牌产品使用的选择程度。品牌追随度 品牌追随度主要指品牌使用者能否随品牌变迁而追随品牌,是比品牌忠诚度更进一步的要求。 品牌形象的评判常采用市场调研的方法实现,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九度俱全,应选择几个以上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品牌形象的有形要素 品牌形象的有形要素包括产品及其包装、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业绩、社会贡献、员工形象等。产品形象 产品形象是品牌形象的代表,是品牌形象的物质基础,是品牌最主要的有形形象。品牌形象主要是通过产品形象表现出来的。产品形象包括产品质量、性能、造型、价格、品种、规格、款式、花色、档次、包装设计以及服务水平、产品创新能力等。产品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品牌形象的好坏。一个好的产品可以使广大消费者纷纷选购,一个差的产品只能使消费者望而生厌。品牌只有通过向社会提供质量上乘、性能优良、造型美观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来塑造良好的产品形象,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环境形象 环境形象,主要是指品牌的生产环境、销售环境、办公环境和品牌的各种附属设施。品牌厂区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程度,生产和经营场所的规模和装修,生产经营设备的技术水准等,无不反映品牌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精神风貌,是品牌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的重要窗口。特别是销售环境的设计、造型、布局、色彩及各种装饰等,更能展示品牌文化和品牌形象的个性,对于强化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赖度,提高营销效率有更直接的影响。业绩形象 业绩形象是指品牌的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主要由产品销售额(业务额)、资金利润率及资产收益率等组成。它反映了品牌经营能力的强弱和盈利水平的高低,是品牌生产经营状况的直接表现,也是品牌追求良好品牌形象的根本所在。一般而言,良好的品牌形象特别是良好的产品形象,总会为品牌带来良好的业绩形象。而良好的业绩形象总会增强投资者和消费者对品牌及其产品的信心。社会形象 社会形象是指品牌通过非盈利的以及带有公共关系性质的社会行为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博取社会的认同和好感。包括:奉公守法,诚实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关心所在社区的繁荣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等等。员工形象 品牌员工是品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品牌形象的直接塑造者。员工形象是指品牌员工的整体形象,它包括管理者形象和员工形象。管理者形象是指品牌管理者集体尤其是品牌家的知识、能力、魄力、品质、风格及经营业绩给本品牌员工、品牌同行和社会公众留下的印象。品牌家是品牌的代表,其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品牌的形象,为此,当今众多品牌均非常重视品牌家形象的塑造。员工形象是指品牌全体员工的服务态度、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精神风貌、文化水准、作业技能、内在素养和装束仪表等给外界的整体形象。品牌是员工的集合体,因此,员工的言行必将影响到品牌的形象。管理者形象好,可以增强品牌的向心力和社会公众对品牌的信任度;职工形象好,可以增强品牌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为品牌的长期稳定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因此,很多品牌在塑造良好形象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员工形象。
Stock from companies that are associated with (or are directly involved in) activities that are widely considered to be unethical or immoral. Also known as "sin stock". Examples of activities some people may consider sinful include the distribution or production of alcohol, tobacco, weapons and sex-related products.
A tax form distributed by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and used by filers seeking to claim mortgage interest credit on their tax return. In order to claim a mortgage credit, the taxpayer must first have obtained a Mortgage Credit Certificate (MCC), which are typically issued by state or local governments and agencies. The home that the Certificate is issued for must be in the same jurisdiction as the issuing agency, and must also be the tax filer's main residence. Some mortgage credit certificates, mostly those issued by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r federal agencies, may not qualify for the Mortgage Interest Credit. If a mortgage is refinanced then the MCC must be reissued, and homeowners who sell their residence within nine years may have to repay some of the credit issued.
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 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旨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解决因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公约由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及最后条款等八个部分组成,共40条。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需同时具备下列6个条件:(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3)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总负责;(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1)该公约适用于货物起运地和(或)目的地位于缔约国境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人接受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在一般情况下,它就是多式联运合同,还可以作为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2)该公约并不排除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管辖。(3)实行统一责任制和推定责任制。(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之时止。(5)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一运输单位920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6)货物损害索赔通知应于收到货物的次1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延迟交付损害索赔通知必须在收到货物后60日内书面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为两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出具书面索赔通知来说明索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诉讼在此期间届满后即失去时效。(7)管辖权法院有:①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被告的居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③货物接管地或交付地;④合同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其他地点。公约允许双方在索赔发生后达成协议选择其他地点的法院进行诉讼。此外,公约还允许双方订立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索赔人可选择的仲裁地点与上述诉讼管辖地基本相同。(8)公约附有国际多式联运海关事项的条款,规定缔约国海关对于运输途中的多式联运货物,一般不作检查,但各起运国海关所出具的材料应完整与准确。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该公约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1、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单据。 3、联运人的赔偿责任。 4.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5、索赔与诉讼。 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 (a)国际多式联运是促进世界贸易有秩序地扩展的途径之一; (b)有必要鼓励发展平稳、经济、高效的多式联运服务,使能满足有关贸易的要求; (c)需要为所有国家的利益,保证国际多式联运有秩序地发展,并有必要考虑到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 (d)需要决定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某些规则,包括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公正条款; (e)有必要使本公约不影响有关管理和控制运输业务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适用; (f)每个国家有权在国家一级水平上管理和控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业务; (g)有必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例如:引进新技术,其本国的承运人和经营人参加多式联运,以及这样做的经济效益,尽量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和保险; (h)有必要保证多式联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同意下列基本原则: (i)有必要便利海关手续,适当考虑到过境国家的问题; (a)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当保持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活动应进行公平分配; (b)在引进货物多式联运的新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各国有关当局应就运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 (c)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 (d)本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以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为基础; 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公约,并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总 则 第1条 定 义 本公约中: 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其行事的他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委托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们行事,他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履行或实现履行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4.“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保证按照该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 5.“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6.“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7.“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 8.“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协议。 9.“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任何有关货物运输的制定法,其规定不得用合同条款加以改变而不利于发货人。 10.“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如果: (a)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或者 (b)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第3条 强制适用 1.根据第2条,受本公约制约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订,本公约各项规定即强制适用于此种合同。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发货人在多式联运和分段运输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第4条 多式联运的管理和控制 1.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中有关运输业务的管理和控制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 2.本公约不得影响各国在国家一级水平上管理和控制多式联运业务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包括就下列事项采取措施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以及各国有关当局之间就运输条件,特别是在引用新技术,开始新的运输业务之前,进行协商;颁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许可证;参加运输;为了本国的经济和商业利益而采取一切其他措施。 3.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 第Ⅱ部分 单 证 第5条 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证,或为不可转让单证。 2.多式联运单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字。 3.多式联运单证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传真印制、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保存第8条所述的多式联运单证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证,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此种单证应视为多式联运单证。 第6条 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 1.多式联运单证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a)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有人交付; (b)如列明按指示交付,经背书后转让; (c)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d)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 (e)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人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的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为行事的人要求交付货物。 3.如果所签发的、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在一套中含一份以上正本,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其行事的人善意地凭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义务。 第7条 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 1.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此种指定原则上应当是书面的。 第8条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1.多式联运单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对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所有这些事项由发货人提供; (b)货物外表状况; (c)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 (d)发货人名称; (e)收货人的名称,如已由发货人指定; (f)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g)交货地点; (h)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如双方有明确协议; (i)表示该多式联运单证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j)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k)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l)如双方有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m)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已经确知; (n)第28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 (o)如不违背多式联运单证签发的国家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证的任何其他事项。 2.多式联运单证缺少本条1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证作为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1条第4款规定的要求。 第9条 多式联运单证中的保留 1.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其行事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证所列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和件数、重量或数量事项不能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其行事的人应在多式联运单证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未在多式联运单证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证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第10条 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 如果已对第9条准许保留的事项作出保留,则除其保留的部分之外; (a)多式联运单证应是该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b)如果多式联运单证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而且转让给善意信赖该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第11条 有意谎报或漏报的赔偿责任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意图诈骗,在多式联运单运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漏列第 8条第1款(a)项或(b)项或第9条规定应载明的任何资料,则须赔偿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因信赖该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状况行事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且不得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 第12条 发货人的保证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有关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等事项,准确无误。 2.发货人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本条第1款所指各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即使发货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转让,仍须负责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这种获取赔偿的权利,并不限制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对发货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13条 其他单证 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并不排除必要时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签发同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或其他服务有关的其他单证。但是签发此种其他单证不得影响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性质。 第Ⅲ部分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14条 责任期间 1.根据本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2.就本条而言,在下述期间,货物视为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之下; (a)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下列一方接管货物之时起: (i)发货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者 (ii)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b)直到他以下列方式交付货物时为止: (i)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 (ii)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者 (iii)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包括他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所指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也包括他们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第15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所负的赔偿责任 除第21和另有规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或对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如同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 第16条 赔偿责任基础 1.如果造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的事故发生于第14条所规定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的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第15条所指的其他任何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2.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如无此种协议,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为迟延交货。 3.如果货物未在按照本条第2款确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九十日内交付,索赔人即可认为货物已经失灭。 第17条 同时发生的原因 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失或迟延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第15 条所指的任何其他人的过失或疏忽与另一原因结合而产生,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在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可以归因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限度内负赔偿责任,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证明不能归因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的部分。 第18条 赔偿责任限制 1.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第16条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920计算单位的数额,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2.75计算单位的数额,以较高者为准。 2.根据本条第1款计算较高限额时,适用下列原则: (a)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集装,多式联运单证载明装在这种装运工具中的件数或货运单位数,应视为计算限额的件数或货运单位数。否则,这种装运工具中的货物应视为一个货运单位。 (b)如果装运工具本身灭失或损坏,而该装运工具并非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有或提供,则应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 3.虽有本条第款一和第2款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计算单位的数额为限。 4.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第16条的规定对迟延交货造成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限额,以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5.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4款或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或第3款所确定的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6.经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发货人之间协议,多式联运单证中可规定超过本条第1款、第3 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赔偿限额。 7.“计算单位”是指第31条所述的计算单位。 第19条 发生区段确定的货损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适用第18条第1款至第3款所得出的赔偿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应按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 第20条 非合同赔偿责任 1.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诉讼是以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为根据。 2.如果有关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的诉讼是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对联运人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提起,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如能证明他是在受雇范围内行事,该其他人如能证明他是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应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按本公约有权援用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 3.除按第21条的规定外,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那里可得到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限额。 第21条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1.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轻率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 2.虽有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轻率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无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 第Ⅳ部分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第22条 通 则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23条 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 1.发货人应以适当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危险标志或标签。 2.发货人将危险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任何代其行事的人时,应告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必要时并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发货人未作此种告知,并且多式联运经营人又没有以其他方式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则: (a)发货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载运这种货物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b)视情况需要,该货物可随时被卸下、销毁或使其无害而无须给予赔偿。 3.任何人如果在多式联运期间接管货物时已得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则不得援用本条第2 款的规定。 4.如果本条第2款(b)项的规定不适用或不得援用,并且危险货物对生命或财产造成实际危险,视情况需要,该货物可被卸下、销毁或使其无害,除有分摊共同海损的义务、或根据第16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之外,无须给予赔偿。 第Ⅴ部分 索赔和诉讼 第24条 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的通知 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的通知,书面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2.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会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日内未提交书面通知,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3.如果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当事各方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交货地点联合调查或检验,则无须就调查或检验所证实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 4.遇有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灭失或损坏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5.除非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十日内,或者在收货人得到通知,货物已按照第 14条第2款(b)(ii)或(iii)项的规定交付之日后连续六十日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送交书面通知,否则,对迟延交货所造成的损失无须给予赔偿。 6.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不迟于在灭失或损坏的事故发生后连续九十日内,或在按照第14 条第2款(b)项的规定交付货物后连续九十日内(以较迟者为准),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发货人。未送交这种通知,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未由于发货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害的初步证据。 7.如果本条第2款、第5款和第6款中规定的通知期限最后一日在交货地点不是工作日,则该期限应延长至次一工作日为止。 8.就本条而言,向代表多式联运经营人行事的人,包括他在交货地点使用为其服务的人,或者向代表发货人行事的人送交通知,应分别视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发货人送交通知。 第25条 诉讼时效 1.根据本公约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但是,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或者,如果货物未能交付,在本应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没有提出说明索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的书面索赔通知,则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诉讼时效。 2.时效期间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的次日起算,或者如果货物未交付,则自货物本应交付的最后一日次日起算。 3.接到索赔要求的人可在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向索赔人提出延长时效期间的书面声明。此种期间可通过另一次声明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 4.如果另一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相反规定,根据本公约被认定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即使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可在起诉地国家法律所许可的期限内提起追偿诉讼,但所许可的限期,自提起此种追偿诉讼的人已解决对其提出的索赔,或在对其本人的诉讼中接到诉讼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26条 管 辖 1.原告可在他选择的法院根据本公约提起有关际多式联运的诉讼,如果该法院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而且下列地点之一是在其管辖之范围内: (a)被告主要营业地,或者,如无主要营业所,被告的习惯住所地;或者, (b)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或者, (c)为国际多式联运接管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或者, (d)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所指定的并在多式联运单证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 2.根据本公约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程序均不得在本条第1款所没有规定的地点进行。本条各款并不妨碍各缔约国对于临时性或保护性措施的管辖权。 3.虽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如果当事双方在索赔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指定原告可以提起诉讼的地点,该协议有效。 4.(a)如果已根据本条规定提起诉讼,或者该诉讼中已作出判决,原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同一理由提起新的诉讼,除非第一诉讼的判决不能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中执行。 (b)就本条而言,凡为使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措施,或者在同一国内将一诉讼转移到另一法院,都不得视为提起新诉讼。 第27条 仲 裁 1.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当事人可用书面载明的协议,规定将根据本公约发生的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应依索赔人的选择,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 (a)下列各地所在国中的任一地点: (i)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者,如无主要营业地,则被告的习惯住所地;或者, (ii)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或者, (iii)为国际多式联运接管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或者, (b)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为此目的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 3.仲裁员或仲裁法庭应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4.本条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应视为每一仲裁条款或协议的部分,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与之相抵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 5.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在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索赔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Ⅵ部分 补充规定 第28条 合同条款 1.多式联运合同或多式联运单证中的任何条款,如果直接或间接背离本公约的规定,概属无效。构成合同或单证一部分的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或单证的其他规定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条款或任何类似条款,概属无效。 2.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经发货人的同意,多式联运经营人仍可增加其按照本公约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3.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有一项声明,规定国际多式联运必须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将使任何背离本公约并损害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规定成为无效的规定。 4.如果有关货物索赔人由于根据本条而无效的条款、或由于漏载本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而遭受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给予索赔人以必要的赔偿。此外,多式联运经营人须赔付索赔人为了行使其权利而引起的费用,但援用上述规定时,诉讼中引起的费用,应按照提起诉讼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29条 共同海损 1.本公约不得妨碍多式联运合同或国家法律中有关共同海损理算规定,在其适用范围内的适用。 2.除第25条外,本公约中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也确定收货人是否可以拒绝共同海损的分摊,以及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收货人已作的任何此种分摊或已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的赔偿责任。 第30条 其他公约 1.本公约不修改1924年8月25日统一关于海船所有人赔偿责任某些限制的规则的布鲁塞尔国际公约、1957年10月10日海船所有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布鲁塞尔国际公约、1976年 11月19日伦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以及1973年3月1日内河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日内瓦公约(CLN),包括其修正案或关于海船和内河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如果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的主要营业所均在其他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境内,则本公约条26 和第27条的规定不得妨碍适用各该其他国际公约有关这两条所述事项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本款不影响本公约条27条第3款的适用。 3.如果核装置经营人对核事故引起的损害负责,则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此种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a)经1964年1月28日补充议定书修正的1960年7月29日核能领域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巴黎公约,或1963年5月21日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或这些公约的修正案,或者, (b)国家法律中关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这种法律在各个方面都和巴黎公约或维也纳公约同样有利于可能遭受核损害的人。 4.货物运输,例如按照1956年5月19日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日内瓦公约第2条,或按照1970年2月7日关于伯乐尼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第2条的规定进行的货物运输,如果上述公约的缔约国对这种货物运输必须适用这种公约,则对这种运输公约的缔约国而言,不应视为本公约第1条第1款含义上的国际多式联运。 第31条 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及折算 1.本公约第18条所述的计算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第18条所述数额应按照一国货币在判决之日或裁决之日或当事各方协议的日期的价值,折算成该国货币。凡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缔约国,其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本国货币的价值,应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上述日期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现行定值方法计算。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缔约国,其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本国货币的价值,应按该国确定的方法计算。 2.但是,凡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而其本国法律又准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声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适用于该国领土时,订定如下:关于第18条第1款所规定的限额,按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证计算不超过13750货币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计算不超过 41.25货币单位;关于第18 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不超过124货币单位。 3.本条第2款所述的货币单位相当于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本条第2款所述数额应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折算成该国货币。 4.按本条第1款最后一句的规定进行计算,和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计算,以一缔约国的本国货币表示第18条所述数额时,其实际价值尽可能与第18条所述计算单位表示的实际价值相等。 5.缔约国在签字时,或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或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选择时,以及在计算方法或折算结果有改变时,应将按本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所确定的计算方法或本条第3款所得的折算结果,相应地通知保管人。 第Ⅶ部分 海关事项 第32条 海关过境 1.各缔约国应准许使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海关过境手续。 2.除按国家法律、规章和政府间协议的规定外,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海关过境应依照本公约附件的第Ⅰ条至第Ⅵ条所载的规则和原则办理。 3.缔约国在采用有关多式联运货物的海关过境手续的法律和规章时,应考虑到本公约附件的第Ⅰ条到第Ⅵ的规定。 第Ⅷ部分 最后条款 第33条 保管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管人。 第34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1.所有中均有权经下列手续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a)签字而无需批准、接受或核准;或者, (b)签字,但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并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者, (c)加入。 2.本公约自1980年9月1日起1981年8月31日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以供签字。 3.1981年8月31日以后,本公约对所有不是签字国的国家开放,以供加入。 4.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应交保管人保存。 5.由会议主权成员国组成的,并且有权在本公约范围内的特定领域谈判。缔结和实施国际协定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具有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同样有资格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并在上述特定领域中,对本公约其他缔结方而言,享有本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35条 保 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36条 生 效 1.本公约在三十个国家的政府签字而无需批准、接受或核准、或者向保管人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后十二个月生效。 2.对于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个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有关文件后十二个月生效。 第37条 适用日期 每一缔约国,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或其后所订立的多式联运合同,应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第38条 现行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两国之间的国际多式联运属于本公约范围内,其中只有一国为本公约缔约国,而这两国在本公约生效时同受某一其他国际公约所约束,则如在一缔约国中按第26条或第27条就这种国际多式联运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该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可依照这种其他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适用这种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39条 修订和修正 1.本公约生效后,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修订或修正本公约。联合国秘书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之日三个月前将任何修正提案的案文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2.修订会议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修正案在内,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会议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管人送交所有缔约国接受,并送交本公 约所有签字国参考。 3.除本条第4款另有规定外,会议通过的任何修正案的其获得三分之二缔约接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才对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对于在修正案已获得三分之二缔纺国接受后才接受修正案的任何国家,修正案应在该国接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生效。 4.会议通过的关于变更第18条及第31条第2款所规定数额的修正案,或关于以其他单位代替第31条第1款和(或)第3款所述单位的修正案,在其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生效。接受变更后数额或替代单位的缔约国,应在它们同所有缔约国的关系中,适用这种数额或单位。 5.接受修正案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即为对修正案的接受。 6.在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生效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应视为适用于修正后的本公约。 第40条 退 出 1.任何缔约国可在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2.此种退出在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生效。如果通知中指明更长的时间,则在保管人收到通知后,于该更长的期间届满时起,退出生效。 下列署名者,经正式授权,已于下列日期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80年5月24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 第Ⅰ条 在本公约中, “海关过境手续”是指在海关管制下将货物从一处海关运到另一处海关的海关手续。 “目的地海关”是指结束过境作业地的任何海关。 “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是关税及所有其他税项、费用或对货物的进出口或与其有关而征收的其他款项,但不包括金额大致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的费用和款项。 “海关过境单证”是指载有海关过境作业所需数据和资料记录的表格。 第Ⅱ条 1.除按本国境内实施的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外,缔约国应给予国际多式联运货物过境自由。 2.如果海关当局认用于过境作业的海关过境手续中规定的条件已满足,则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 (a)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途中不再受海关检查,除非海关认为有必要保证海关负责实施的规章得到遵守。因此,海关当局在进出口点上一般只应检验海关封印及其他安全措施; (b)在不影响有关公共和国家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卫生的法律、规章的实施的情况下,不必履行用于过境作业的海关过境制度以外的任何海关手续或规定。 第Ⅲ条 为了便利货物过境,各缔约国: (a)如为启运地国家,应尽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证其后过境作业所需资料的完整、准确; (b)如为目的地国家: (i)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保证海关过境货物能在其目的地海关结关; (ii)除非其本国的法律、规章另有规定,应设法在尽可能接近货物最后目的地点办理货物的结关手续。 第Ⅳ条 1.如果海关当局认为海关过境手续中的条件已满足,则国际多式联运货物无须向过境国家支付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或交付这种税项的保证金。 2.前款的规定不排除: (a)根据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方面的要求,按本国规章收取的费用和款项; (b)在平等条件下收取金额大致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的费用和款项。 第Ⅴ条 1.如果海关过境作业需要财务担保,此项财务担保之提供,必须使有关过境国家的海关当局感到满意,而且应符合其国家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2.为了便利海关过境,海关担保制度应当简单、有效、取费适中,并包括应付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并且,在担保需包括罚款的国家中,还包括应付的罚款。 第Ⅵ条 1.在不影响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规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单证的情况下,过境国家的海关当局应当接受多式联运单证作为海关过境手续的说明部分。 2.为了便利海关过境,海关过境单证应当尽可能与后附单证格式相一致。
品牌建设定义 品牌建设 Brand Construction 是指品牌拥有者对品牌进行的设计、宣传、维护的行为和努力。品牌建设的利益表达者和主要组织者是品牌拥有者(品牌母体),但参与者包括了品牌的所有接触点,包括用户、渠道、合作伙伴、媒体、甚至竞争品牌。品牌建设包括的内容有品牌资产建设、信息化建设、渠道建设、客户拓展、媒介管理、品牌搜索力管理、市场活动管理、口碑管理、品牌虚拟体验管理。品牌建设的作用 1.增加企业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不仅能使团队成员产生自豪感,增强员工对企业认同感和归属感,使之愿意留在这个企业里,还有利于提高员工素质,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使全体员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工作,产生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思想,使员工关注企业发展,为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奋斗。 2.增强企业的吸引力与辐射力,有利于企业美誉度与知名度的提高。好的企业品牌使外界人羡慕、向往,不仅使投资环境价值提升,还能吸引人才,从而使资源得到有效集聚和合理配置,企业品牌的吸引力是一种向心力,辐射力则是一种扩散力。 3.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强化竞争力的一种文化力。这种文化力是一种无形的巨大的企业发展的推动力量。企业实力、活力、潜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集中体现在竞争力上,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又同提高企业知名度密不可分。一个好的企业品牌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提高。这种提高不是来自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而是靠“品牌”这种无形的文化力。 4.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积极因素。企业品牌不是停留在美化企业形象的层面,而成为吸引投资、促进企业发展的巨大动力,进而促进企业将自己像商品一样包装后拿到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推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的全方位社会渗透,逐步清除企业的体制障碍,催化中国企业品牌的定位与形成。品牌建设的三个阶段1.规划阶段 一个好的品牌规划,等于完成了一半品牌建设;一个坏的品牌规划,可以毁掉一个事业。做规划时要根据品牌的十大要素提出很明确的目标,然后制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对于一个已经发展很多年的企业,还要先对这个企业的品牌进行诊断,找出品牌建设中的问题,总结出优势和缺陷。这是品牌建设的前期阶段,也是品牌建设的第一步;2.全面建设品牌阶段 这个阶段很重要。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立品牌的价值观。确立什么样的价值观,决定企业能够走多远。有相当多的企业根本没有明确、清晰而又积极的品牌价值观取向;更有一些企业,在品牌价值观取向上急功近利、唯利是图,抛弃企业对人类的关怀和对社会的责任。我们制定的品牌价值观取向非常明晰:首先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其次才是为股东创造利益;3.形成品牌影响力的阶段 企业要根据市场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变化,对品牌进行不断地自我维护和提升,使之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而产生品牌影响力。直到能够进行品牌授权,真正形成一种资产。这三个阶段,都不是靠投机和侥幸获得的,也不能够一蹴而就。品牌建设的步骤 1.明确产品理念和准确的市场定位。 2.明确产品的设计风格和要树立的企业形象,制定CIS系统。 3.着手生产我们设定好的产品 4.制定详细可行的营销计划、阶段性的目标。 5.在企业实行营销策略的同时,配合进行广告宣传策略,制定详细的企业形象、产品宣传计划,配合着营销工作扩大企业的影响力。 6.要时刻留意并考虑品牌的延伸,为品牌的未来发展设定好道路。可以考虑扩大品牌涉及的行业领域,延伸、扩展品牌的文化内涵。最重要的是产品一定要与时俱进,要不断的革新、创新、不断的推出新产品,如果一个企业不具备自主研发的能力,那么这个企业就不具备竞争力。 7.注重品牌管理,品牌维度的工作。在产品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产品的理念和风格的一致性,不能偏离轨道。在售后服务、销售现场、服务态度、企业公关……在企业运做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传递出一致性,保持和维护品牌的完整,这就是品牌管理工作的重要使命和意义所在。 8.最后一点,一个好的品牌一定要具有公益性,能创造社会价值,或者成为振兴民族的栋梁。品牌建设的六个关键1.品牌应该规划到战略中去 经常看到企业规划自己的战略决策,从3年规划到5年展望,从市场占有率到利润分析,甚至细致到对竞争对手的每一个举动的举措。至于所说的品牌定义和推广则鲜见,最多在某个章节用不太多的篇幅描述了相关的“品牌”行为。 这样的战略规划直接导致了企业在前期的市场行为中忽略了企业的品牌效应,品牌它不仅是一个独立的部分,它与企业的利润,企业的市场环境,企业的内外资源紧密结合,不可分开。 企业在做战略规划时,就应该将企业的品牌塑造与企业宗旨有效有结合起来。在企业达到什么阶段,应该让用户对品牌有什么样的认知,品牌的宣传范围应该有多广;当企业达到下一阶段时,又应该如何树立品牌与企业的发展相结合。2.媒体不是品牌全部 媒体应担负起社会责任,看看现在的媒体,大家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制:谁给钱多我替谁做宣传。完全没有考虑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媒体这种不负责任的心理为某些企业品牌迅速成长造就了契机,通过赞助某项活动或举办什么评选,而让品牌在一定的时间里在社会上造就一定的影响,提高企业的销售利润。他们把媒体当作塑造品牌的全部,完全没有考虑到品牌自身所蕴涵的内在品质。 综观中国企业品牌成长里程,大家可以发现,能够成为国内外优秀品牌的企业,是依靠服务、质量、价格起家的,单纯那种依靠媒体成长起来的“知了”型企业,事实上却活不了多久。 媒体是企业展示自己的平台,犹如一个武功高手,不一定需要时时去表现,武林中知晓的人士比比皆是。3.让品牌溶入到企业员工中去 常会见到这样的现象,一方面企业在大力向消费者宣传自己的品牌概念,另一方面是自身企业的员工都无法解释自己的品牌究竟是什么。 对于企业外界的大众,他们对企业品牌的理解仅仅是一个标志或者一种感觉,稍微好点的是他们能够说出品牌的理念和标志的含义。就拿BMW来说,一谈到它,大家第一感觉就是豪华轿车的象征,是身份的表示。但是究竟又有多少人能够说出BMW的含义,以及它的来历和公司的发展计划和品牌概念呢?试问一下,当您的员工和同行的人在聊天时,在谈到自身品牌的时候,无法做到详尽其实的表达自己企业的品牌和宗旨时,您又如何能希望您的品牌被大众所接受呢?4.品牌建设需要一个过程 品牌不是短时间能够累积起来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目前国内的一些企业家在做品牌建设时,盲目的认为通过事件的炒作,就可以创造出品牌的效应。在搜索引擎里输入“营销+事件”的关键词,可以查看到很多关于短时间内品牌从成功的创造到迅速衰退的各种案例。 到底什么是品牌?“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它是品牌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方式的无形总和。品牌同时也因消费者对其使用的印象,以及自身的经验而有所界定。” 因此在品牌的建设时期,它经历着品牌定位、品牌架构、品牌推广、品牌识别、品牌延伸、品牌资产这几个过程。那种短时间内建设的品牌,并不能完全意义的定义为品牌,仅仅只能说是一个符号,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被大众提起的符号。5.诚信是品牌建设的一个关键 诚信是衡量一个人的重要标准,在品牌建设中,诚信尤其重要。 品牌标示着企业的信用和形象,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每天都在不断的变化,谁拥有了诚信品牌,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就能处于市场的领导地位。 某些企业管理者认为,让消费者满意,就能提升自身的品牌价值。的确,这是衡量企业品牌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如何让消费者满意,让消费者能够做品牌的忠诚客户?那答案只有二个字“诚信”!有一些企业为了保护品牌,当事情发生时,不敢站出来承担责任。而也有一些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召回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行为非但没有造成自身品牌知名度下降,反而提升了社会对该企业的认可。 作为企业,要敢于坚持原则,讲诚信!妥协和沉默留给人们的印象可能是没有原则,缺少原则性的企业最终会没有诚信品牌。6.多品牌战略的发展 每个公司都拥有自己擅长和不擅长的东西,在品牌营造方面,首先要认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都可以依据自身的特点,打造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品牌是由厂家创造出来,再灌输给市场,让市场接受。但最终还是要消费者认可。消费者的口味在变,风格在变,因此,企业单纯的依靠一个品牌很难获得长期的发展。从宝洁公司到可口可乐,可以看出多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性。作为企业厂家,要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心理需要,把握好他们的消费动机、购买需求、行为分析等等,建立起多品牌的战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