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 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 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4.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 协调一致 1.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并被认为符合本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可违背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的规定。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便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对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准则和建议的制订和定期审议。 5.在第十二条第1和第4款中提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本协议中简称"委员会")应制定程序,以监督国际统一化进程,并在这方面和有关国际组织协同努力。 第四条 同等对待 1.如果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表明它所采用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用的措施,各成员应同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为此,根据请求,应向进口成员提供进行检验、测试,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的机会。 2.各成员应根据要求进行磋商,以便就所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同等性的承认达成双边和多边协议。 第五条 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1.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2.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3.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口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的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 4.各成员在决定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 5.为了达到运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概念,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方面取得一致性的目的,每个成员应避免在不同的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地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如果这种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各成员应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第1、2和3款中的规定,在委员会中相互合作来制定准则,以推动本条款的实际贯彻。委员会在制定准则时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遭受的人身健康风险的例外情况。 6.在不违背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在制定或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应确保这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贸易限制性。 7.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 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8.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制定或维持的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正在限制,或潜在限制其产品出口,而这种措施不是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或者这类标准、准则或建议并不存在,则可要求其解释采用这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理由,并应由维持该措施的成员提供解释。 第六条 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适用地区的条件 1.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要适应当地--即产品的产地及发运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特点--不论这个地区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其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在评估一个地区的动植物卫生特点时,各成员应特别考虑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程度、现有的根治或控制方案,以及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适当标准或准则。 2.特别是,各成员应承认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对这些地区的确定,应依据诸如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效果等因素。 3.出口成员声明其境内某些地区是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客观地表明这些地区分别是,并很可能继续分别是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为此,根据要求应向进口成员提供合理的途径,以便进口成员检验、测试。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 第七条 透明度 各成员应通知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改变,并根据附件2有关规定提供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 第八条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各成员在实施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包括批准在食品、饮料或饲料中使用添加剂,或确定污染物允许量的国家制度时,应遵守附件3的规定,并应确保其程序不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技术援助 1.各成员同意促成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这些援助尤其可以在加工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包括成立国家管理机构等领域;也可以采取建议、信贷、捐赠和转让,包括以寻求技术知识为目的的培训和设备等方式,以使这些国家能调整并遵从为达到其出口市场上的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2.当发展中国家出口成员为达到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后者应考虑提供这类技术援助,以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得以维持和扩大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机会。 第十条 特殊和差别待遇 1.各成员在准备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 2.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允许留有分阶段采用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余地时,则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产品较长的适应期,以维持其出口机会。 3.为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能遵从本协议的规定,委员会有权根据这些成员的要求,并视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允许这些国家对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 4.各成员应鼓励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1.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经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议的磋商和争端的解决。 2.在本协议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征询由专家组与争端各方协商选出的专家的意见。为此,专家组可根据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或自己主动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成立技术专家咨询组,或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协商。 3.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不应损害成员在其他国际协议项下的权利,包括利用其他国际组织或根据任何国际协议建立的斡旋或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第十二条 管理 1.现成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为磋商提供一个经常性的场所。它应履行必要的职能,以执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并推动其目标,特别是有关协调一致的目标的实现。委员会应通过一致同意作出决定。 2.委员会应鼓励和促进各成员间就特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磋商或谈判。委员会应鼓励所有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在这方面,它应举办技术磋商并开展研究,以提高在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确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允许量的国际与国家制度或方法方面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委员会应在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领域同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以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现有最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并确保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4.委员会应制定程序,监督国际协调的进程及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采用。为此,委员会应同有关国际组织一起拟定一份它认为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清单。该清单应包括各成员对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所作的说明:哪些被用作进口的条件,或者在符合哪些标准的基础上进口产品才能进入他们的市场。在一成员不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作为进口条件的情况下,该成员应说明其理由,尤其是它是否认为该标准不够严格,因而无法提供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如果一成员在对采用标准、准则或建议作为进口条件作出说明之后又改变立场,则它应对改变作出解释,并通知秘书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除非它已根据附件2的程序作出这样的通知和解释。 5.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委员会可在适当时决定采用通过有关国际组织的运行程序,特别是通知程序所获取的信息。 6.委员会可根据一成员的提议,通过适当的渠道邀请有关国际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审议与某个标准、准则或建议有关的具体问题,包括根据上述第4款对不采用有关标准所作解释的依据。 7.委员会应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年后,并在此后需要时,对本协议的运作和执行情况加以审议。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特别是根据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议修改本协议条款。 第十三条 执行 各成员有责任全面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各成员应制定和执行积极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以外的机构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应采取现有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非政府实体、以及其境内有关实体是成员的地方机构,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应采取产生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类地方或非政府实体、或地方政府机构以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方式行事影响的措施。各成员应确保只是在非政府实体遵守本协议规定时,才能依赖其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而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最后条款 对于不发达国家成员影响进口或进口产品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推迟5年执行本协议的规定。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影响进口或进口产品的现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由于缺乏技术知识、技术性基础设施或资源而妨碍实施时,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推迟2年执行本协议的规定,但第五条第8款和第七条的规定除外。 附件1 定义 1.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指任何一种措施,用以: (a)保护成员境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b)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c)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d)防止或限制成员境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包括所有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2.协调一致--由成员共同制定、承认和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3.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a)在食品安全方面,指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除虫剂残存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的标准、准则和建议,以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准则; (b)在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方面,指国际兽疫局主持制定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c)在植物健康方面,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与该公约框架下运行的区域性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d)在上述机构未尽事宜方面,指经委员会认可,由向所有成员实施都开放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适当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4.风险评估--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5.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制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保护其境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成员所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 6.非疫区--经主管当局认定无某种虫害或病害发生的地区,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 7.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虫害或病害发生水平低,并采取了有效的监督、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者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附件2 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透明度 法规的公布 1.各成员应确保将所有已获通过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及时公布,以便感兴趣的成员能熟悉它们。 2.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允许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公布和开始生效之间有合理的时间间隔,以便让出口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咨询点 3.每个成员应确保设立一个咨询点,负责对感兴趣的成员提出的所有合理问题提供答复,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a)在其境内采用或准备采用的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 (b)在其境内运行的任何控制和检验程序,生产和检疫处理、杀虫剂残留允许量和食品添加剂批准程序; (c)风险评估程序,所考虑的因素,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d)成员或其境内的有关机构在国际和区域性动植物卫生检疫组织和体系,以及在本协议范围内双边和多边协议和安排中的成员资格和参与情况,以及这类协议和安排的文本。 4.各成员应确保在感兴趣的成员索要文件副本时,除运送成本外,应接向该成员国民提供的相同价格(如有的话)提供。 通知程序 5.当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不存在或所提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内容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内容实质上不一致;并且如果规定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各成员应: (a)及早发布通知,以便感兴趣的成员能熟悉含有某特定规定的提案; (b)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有关规定所涉及的产品,并对所提议的规定的目的和理由作一简要说明。这类通知应尽早在规定仍可以修改和采纳意见时发出; (c)根据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所提议的规定的副本,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标明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d)在无歧视的前提下,给其他成员以合理的时间作书面评论,并根据要求讨论这些评论,并对这些评论和讨论结果加以考虑。 6.然而,当一成员发生或出现发生紧急的健康保护问题的威胁时,该成员可在必要的情况下省略本附件第5款中所列举的这些步骤,但该成员必须: (a)立即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特定的法规及其涉及的产 品,并简要说明该规定的目的和理由,其中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b)根据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规定副本; (c)允许其他成员作书面评论,并根据要求对这些评论进行讨论,并对这些评论和讨论结果加以考虑。 7.给秘书处的通知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8.发达国家成员根据其他成员的要求,应提供文件副本。若是多卷文件,则提供一份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的具体的通知并附上所涉及的文件的摘要。 9.秘书处应及时将通知的副本散发给所有成员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并提请发展中国家成员,对涉及其特殊利益产品的通知引起注意。 10.各成员应指定一个中央政府机构,由其负责按照本附件第5、6、7和8款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负责执行有关通知程序。 一般保留 11.本协议内容不应解释为要求: (a)用成员语文以外的语文提供草案细节或副本,公布文本内容,但本附件第8款规定除外; (b)各成员公开那些会阻碍动植物卫生检疫立法的实施,或会损害某些企业合法的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附件3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1.关于检查和确保执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任何程序,各成员应确保: (a ) 在执行和完成这类程序时没有不适当的延误,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类似的国内产品; (b)公布每个程序的标准处理期限,或根据请求将预期的处理期限向申请人传达。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立即检查文件的完整性,并以准确、完整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所有不足之处;主管机构尽快以准确、完整的方式向申请人传递程序结果,以便申请人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即使在申请有不足之处时,主管机构也尽可能继续执行该程序,并根据要求,通知申请人程序的执行阶段,并对任何延误作出解释; (c )对信息的要求局限于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的适当需要,包括批准使用添加剂或为制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污染物的允许量所必要的限度; (d)在控制、检验和批准过程中,有关产生或提供的进口产品信息的机密性得到尊重,其方式不应低于国内产品,并使合法的商业利益得到保护; (e)对产品的单个样品的任何控制、检验和批准要求要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定; (f)对进口产品程序征收的任何费用与国内类似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当,且不高出其服务的实际成本; (g)程序中使用的设备装置的设点以及进口产品样品的选择应使用与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以便将申请人、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的不便减少到最低程度; (h)根据适用的规定,由于控制和检验后产品的规格发生了变化,则经过改进的产品程序仅限于决定是否对该产品仍然符合有关规定有充分的信心的必要范围内; (i)建立一种程序来审议对有关这类程序运行的投诉,且当投诉合理时采取纠正措施; 当进口成员实行一种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制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允许量的体系,而这一体系禁止或限制未获批准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时,进口成员应考虑使用有关国际标准作为进入市场的依据,直到作出最后决定为止。 2.若一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规定在生产阶段实行控制,则在其境内进行生产的成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利这种控制及控制机构工作。 3.本协议内容不应阻碍各成员在其境内进行合理的检验。
The sudden overnight appreciation of a stock's price after it has been recommended by Jim Cramer on his CNBC show, "Mad Money". This increase in price can be attributed to investors who buy stocks after seeing Cramer's recommendations. Taobiz explains Cramer Bounce This effect is fairly significant in certain classes of stock. For example, one study entitled Is the Market Mad? Evidence from Mad Money released by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in March of 2006 showed that for smaller stocks, the overnight increase can be more than 5%. This abnormal increase lasts for only about 12 days, whereupon the stock's price retreats back to its pre-recommended price, assuming no other news has been released. This is one instance in which it can be argued that irrational investors have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a stock's price.
有关财务交易的原则,是人们对于财务交易基本规律的认识。 1.风险—报酬权衡原则 在从事财务交易的时候,根据自利行为原则,都是要获取最大的报酬,但是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获取报酬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在追求报酬中,需要承担风险。 财务决策中,核心的内容是确定风险和报酬的平衡。最佳的财务决策,是在风险和报酬之间取得平衡的决策。 2.投资分散化原则 投资分散化原则,是指不要把全部财富投资于一个公司,而要分散投资(不能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投资分散化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的最终目的是找到收益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组合,找到风险最小的组合;当在一定的风险条件下,找到最大收益的组合。 具体应用: (1)证券投资; (2)在其他方面的应用,如直接投资、多元化经营等。 3.市场估价原则 市场估价原则是指企业的价值最终需要由市场来确定。资本市场是企业的一面镜子,又是企业行为的校正器。 具体应用:公司的股价通常能够反映公司的业绩。通过做假帐,财务舞弊,人为地改变会计方法,这些都不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价值。 4.重视投资原则 重视投资的原则是指企业不可能通过低成本的筹资活动而创造价值,真正创造价值的手段是投资活动。 具体运用:慎重使用金融工具。如果资本市场有效,投资金融工具的交易的净现值为零。
概述 本协议参加方: 确信增加国际合作应对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的更加自由化、更加稳定和扩大作出贡献; 考虑到避免国际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严重混乱的需要; 承认牛肉和活动物的生产和贸易对许多国家尤其是对某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铭记它们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所承担的义务; 决定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而执行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议定的原则和目标,特别是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原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的目标应是: 1.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和限制,包括分割此贸易的那些障碍,以及通过改进世界贸易的国际结构,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2.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多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为了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和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特别通过以下途径,扩大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牛肉和活动物世界贸易的可能性,以确保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 (a)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世界市场的情况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 (b)促进作为牛肉和活动物出口者的发展中国家收入的维持和改善; 以上目的在于通过确保牛肉和活动物市场的长期稳定而得到更多的收入; 4.考虑到高效生产者的传统地位,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第二条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附件所列产品以及由依第5条条款成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增加的其他任何产品,以达到本协议的目标和实施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每个参加方应定期并及时向理事会提供资料,以使理事会能监督和评估肉类世界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 2.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提供其现有资料。为使这些国家能改善其资料收集机制,发达国家参加方以及有能力这么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同情地考虑他们提出的有关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 3.按照理事会确定的方式,由各参加方根据第1款承诺提供的资料,应包括有关第2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生产(包括牲畜构成的变动情况)、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实绩、现状和对其前景的评估,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其他任何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参加方还应提供其牛肉部门有关国内政策和包括双边和诸过承诺在内的贸易措施的资料,并尽早通知可能影响牛肉和活动物国际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变化。本款规定不应要求任何参加方泄露将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和损害特定公共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应监督市场资料的变化,特别是牲畜头数、存栏量、屠宰量以及国内外价格,以便尽早察觉供求状况中出现的任何严重不平衡的征兆。秘书处应向理事会通报世界市场的重大发展以及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的前景。秘书处应开列并保持最新的一份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措施,包括双边、诸边和多边谈判的承诺在内的清单。 第四条 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应举行会议,以便: (a)根据秘书处对目前状况和可能的发展所作的解释性分析以及根据第3条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国内贸易政策运行有关的文件、以及秘书处现有的其他任何资料;评估世界供求状况和前景; (b)对本协议的运作进行全面检查; (c)为对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所有问题举行定期磋商而提供机会; 2.如果对第1款(a)项提及的世界供求状况进行评估之后,或对根据第3条第3款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进行审议之后,理事会发现国际肉类市场出现严重不平衡的现象或其威胁时,理事会应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状况的情况下,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相符的可能的补救这种状况的方法,以供各国政府考虑。 3.依据理事会确定的第2款所述状况是暂时的、还是较长期的,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以是由进口商和出口商采取的短期、中期或长期措施,其目的在于改善与本协议目标和目的、尤其是与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的目标相符的世界市场总体状况。 4.在考虑第2款和第3款所建议的措施时,只要是可行和合适的,应适当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和更优惠的待遇。 5.各参加方应尽最大可能实现第1条规定的本协议的目标。为此目的,在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相符的情况下,各参加方应定期进行第1款(c)项规定的磋商,以探讨达到本协议目标,特别是达到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障碍的目标的可能性,这种磋商应为以后考虑有关贸易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铺平道路,这些办法要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相符,并能在互利平衡的情况下为所有有关参加方所接受。 6.任一参加方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本协议的任何问题,特别是出于第2款规定的同样目的。理事会可应参加方要求,在15天以内举行会议以考虑影响本协议的任何问题。 第五条 本协议的管理 1.国际肉类理事会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成立国际肉类理事会。理事会由本协议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执行本协议规定所必需的所有职能。秘书处应为理事会提供服务。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理事会可以在适当时候成立附属工作组或其他机构。 2.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在适当时候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主席可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任一参加方要求召开理事会的特别会议。 3.决定 理事会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未正式反对接 受某提议,则可视为理事会对提交其考虑的问题作出了决定。 4.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适当安排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磋商和合作。 5.接纳观察员 (a)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方的政府作为观察员出席其任何会议,并可决定关于观察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则,特别是关于资料的提供。 (b)理事会还可邀请第4款提及的任何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任何会议。 第六条款 最后条款 1.接受 (a)本协议向任何国家或在其对外商业关系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建立WTO的协议”)规定的其他问题上拥有完整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和欧洲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b)没有其他参加方的同意不得作出保留。 (c)接受本协议意味着参加方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达成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牛肉协议》无效。这种无效对参加方来说应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2.生效 本协议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已接受它的参加方生效。对此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方,本协议应从接受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应为3年。除非理事会在期满前至少80天另有决定外,本协议每次延长期为3年。 4.修改 除本协议另有修改规定外,理事会可对本协议规定提出修改。这种修改一经所有参加方接受,就应生效。 5.本协议与其他协议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不应影响参加方在《关贸总协定》或《建立WTO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6.退出 任何参加方可以退出本协议。这种退出应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7.存放 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文本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方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参加方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法、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和对此的任何修改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时送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存放。 8.登记 本协议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 附件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牛肉。为本协议的目的,“牛肉”一词应包括由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协调税制)所规定的以下产品: 协调税制编码: 01.02一活牛 (1)0102.10~改良种用动物 (2)0102.90一其他 02.01一鲜、冷牛肉: (1)0201.10一整头及半失 (2)0201.20一带骨 (3)0201.30一去骨 02.02一冻牛肉: (1)0202.10一整头及半头 (2)0202.20一带骨 (3)0202.30一去骨 02.06一鲜、冷、冻牛的食用杂碎: (1)0206.10一鲜、冷牛杂碎 一冻牛杂碎 (2)0206.21一舌 (3)0206.22一肝 (4)0206.29一其他 02.10一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脑或盐渍的;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1)0210.20一牛肉 (2)0210.90一食见牛杂碎 16.02一其他方法制作或保存的肉、食用杂碎或血 1602.50一牛类
A slang term to describe a situation in which a company is unaware that a marketer hired to produce legitimate opted-in email campaigns is actually using mass spam emails to promote the company's stock. This is a very unethical practice because marketers are often compensated with stock options, allowing them to capitalize on the unfounded demand they create for the stock they are promoting. Taobiz explains Cowboy Marketing This situation occurs when the marketer values its own interest over those of its client. Smart investors should not pay attention to spam emails and/or the stocks they promote. Buying these stocks will more often than not result in losing money because once the stock's price rises, the unscrupulous parties involved will cash out, causing it to plummet and leaving legitimate investors with losses.
有关创造价值的原则,主要是指从事财务交易的目的:增加财富,创造价值。 主要包括:有价值的创意原则、比较优势原则、期权原则、净增效益原则和现金流量计量原则。 1.有价值的创意原则 有价值的创意原则,是指创新本身是有价值的,新创意能获得额外报酬。 竞争理论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取决于产品的差异化战略和低成本战略两方面。 具体应用: (1)直接投资项目 提示:这里强调的是“直接”投资,对于金融资产投资等“间接”投资,并不适用于本原则。 (2)经营和销售活动 2.比较优势原则 比较优势原则是指专长能创造价值。既要考虑竞争对手的情况,但是更重要的是关注于自身的专长。 比较优势原则的依据是分工理论。 具体应用: (1)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2)优势互补 3.期权原则 期权是指不附带义务的选择权,如股票期权等,它有经济价值的。 具体应用: (1)期权原则是指在财务估价时要考虑期权的价值。有时一项资产附带的期权比该资产本身更为重要。 (2)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投资项目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那么决策者可以让项目下马,从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这种后续的选择权也是有价值的。 4.净增效益原则 净增效益原则是指当我们考察一个财务活动时,一定要强调给股东带来的财富的增加,获取的是超过社会平均报酬率之上的报酬。 具体应用: (1)差额分析法。强调考虑增量,有差别的因素。 (2)沉没成本。对于已经发生的,不能更改的成本不能再进行考虑。 5.现金流量计量原则 现金流量计量原则要求我们进行财务决策的时候,不能以会计上的收益(权责发生制)作为决策的依据,而应该以现金流量(收付实现制)作为决策的依据。
A type of warrant that allows the holder to buy or sell a specific amount of equities, currency or 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 from the issuer, usually a bank or a similar financial institution, at a specific price and time. Taobiz explains Covered Warrant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normal warrants and covered warrants are: 1. Covered warrants can have a wide variety of underlying financial products. Normal warrants only have a company's stock as their underlying financial product. 2. Covered warrants are only issue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ormal warrants are only issued by the company that issued the underlying equity. 3. Covered warrants can have a variety of exercise prices depending on the conditions set forth by each issue. Normal warrants generally have only one exercise price. 4. Covered warrants allow the warrant holder to buy or sell the underlying asset. Normal warrants allow the warrant holder only to buy the underlying equity.
概述 本协议参加方: 承认奶及奶制品的生产、贸易和销售对许多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承认为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出口者和进口者的相互利益而避免过剩和短缺,以及把价格稳定在公正水平上的必要性; 注意到奶制品的多样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 注意到以大幅度波动为特点的奶制品市场的状况以及进出口措施的增多; 考虑到改进奶制品部门的合作有助于扩大世界贸易及其自由化的实现,也有助于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中达成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和目标的执行; 决心尊重《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并在实现本协议的目标过程中,有效地贯彻上述《东京部分宣言》中达成的原则和目标。 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根据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中达成的原则和目标,本协议的目标为: (a)在市场尽可能稳定的条件下和在进出口国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世界奶制品贸易并使其更加自由化; (b)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产品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奶制品部门。为本协议目的,“奶制品”一词被视为包括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协调税制”)所划分的如下品种: 协调税制编码 04.01.10-30 奶和奶油(未浓缩或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2.10-99 奶和奶油(浓缩或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3.10-90 酪乳、结块的奶及奶油、酸奶、酸乳油以及其他发酵或酸化奶及如油(不论是否浓缩、加糖及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可可) 04.04.10-90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5.00 黄油及其他由乳提取的脂和油 04.06.10-90 乳酪及凝乳 35.01.10 酪蛋白 2.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a)项所建立的国际奶制品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为执行本协议的目标和各条款,若认为本协议有必要适用到其他产品时,本协议可以适用含有本条第1款所列的奶制品品种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每个参加方应向理事会提供为它监督和评价整个世界奶制品市场状况以及单项奶制品的世界市场状况所需要的资料。 2.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提供它们所掌握的情报资料。为了使这些参加方改善其情报收集机制,发达国家参加方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对它们提出的技术关于提供援助的要求给予同情考虑。 3.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方式,参加方依照本条第1款承诺提供的资料包括关于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产品的生产、消费、价格、库存、贸易的过去实绩、现状和前景等方面的资料,还包括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的交易,以及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参加方还须提供它们的奶制品部门的国内政策、贸易措施以及关于双边、诸边或多边的承诺,并尽早公布可能影响国际奶制品贸易的这种政策和措施的任何变化。本款的规定不要求任何参加方透露可能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共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 4.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应拟定并不断更新一份关于影响奶制品贸易的全部措施的清单,包括双边、诸边和多边谈判达到的承诺。 第四条 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及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应开会以完成下列任务: (a)在秘书处根据参加方依照本协议第三条提供的文件所编写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以及在因执行《某些奶制品协议的附件》(下称“附件”)所获得的资料和理事会掌握的任何其他资料的基础上,对世界奶制品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评估; (b)审议本协议的运作情况 2.依照本条第1款(a)项对世界市场状况和前景进行评估后,若理事会发现产生了影响或可能影响全部或一项或多项国际奶制品贸易的严重的市场失衡或其威胁时,理事会将着手找出可能解决问题的措施,供各国政府研究,但尤其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3.本条第2款所涉及的措施包括有助于改善世界市场的总体状况的中短期或长期的措施,但这要视理事会认为本款所述的状况是暂时的或长期的而定。 4.在考虑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可能采取的措施时,只要是可行和合适的,要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更优惠待遇。 5.尤其是为了本条第2款所述的同样目的,任何参加方都可以在理事会上提出影响本协议的任何事项。各参加方必须就影响本协议的该事项,迅速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6.如果此事项影响到附件具体条款的实施,任何参加方认为其贸易利益正遭受严重的威胁而且未能与其他有关参加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时,它可以要求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a)项设立的委员会主席紧急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以便尽快(如有要求在4天之内)决定应付该情况的措施。若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应委员会主席的要求,理事会必须在不迟于15天的时间内开会审议此事,以便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 第五条 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之外的交易 1.参加方同意: (a)与粮农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培养关于奶制品对提高营养水平所起的作用的认识,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方法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些奶制品。 (b)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参加方每年应尽可能将它们拟捐献的这种粮食援助的规模、数量及目的提前通知理事会。如可能,参加方应将拟对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见事先通知理事会。应该这样理解,捐助的形式可以是双边的或通过联合项目或通过多边方案,特别是世界粮食方案。 (c)认识到在该领域内协调它们的努力的需要以及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格局进行有害干预的需要,并且有必要在理事会上就对作为粮食援助或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奶制品的供求安排交换意见。 2.作为捐赠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用途的出口,以及其他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均要依照《农产品协议》的第十条规定进行。理事会应与粮农组织处理剩余物资协商分委会密切合作。 3.如有要求,理事会应依照它将拟订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进行讨论和磋商。 第六条 附件 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一条至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下列产品要受到附件规定的约束: 奶粉和含脂奶粉,不包括乳清粉 奶脂 某些乳酪 第七条 本协议的管理 1.国际奶制品理事会 (a)应在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国际奶制品理事会。该理事会应由本协议全体参加方的代表组成,执行为履行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须的一切职责。理事会应由秘书处提供服务。理事会应制订其议事规则。理事会可视情况设立附属工作组或其他机构。 (b)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席可自行或者应依照本条第2款(a)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之要求、或应本协议一参加方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c)决定 理事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若无一理事会成员对接受某一建议正式提出异议,则应视为理事会对交其审议的事项业已形成决定。 (d)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便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或合作。 (e)接纳观察员 (i)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方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并可确定关于观察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尤其是关于提供资料的规则。 (ii)理事会亦可邀请本条第1款(d)项所述的任何一个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 2.某些奶制品委员会 (a)理事会应设立一个某些奶制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以执行为履行附件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委员会应由全体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由秘书处提供服务,并就行使其职责问题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b)审议市场状况 理事会应作出必要安排,以确定用何种方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通报情况,以使委员会经常审议附件所列产品的国际市场的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方执行附件规定的条件,并考虑到每一其他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附件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情况。 (c)例会和特别会议 委员会通常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然而,委员会主席可自行或应任一参加方之要求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 (d)决定 委员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若无一委员会成员对接受某一建议正式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委员会对交其审议的事项业已形成决定。 第八条 最后条款 1.接受 (a)本协议向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商业关系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下称《建立WTO的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和欧洲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他方式予以接受。 (b)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可在接受之时实施附件规定问题提出保留。未经其他参加方同意,对附件中的任何规定不得作出保留。 (c)接受本协议意味着终止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奶制品协议》,此项终止应于本协议对该参加方生效之日生效。 2.生效 (a)本协议对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接受该协议的参加方生效。对随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方,本协议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b)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受本协议影响。 3.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本协议的每次延长期应为3年, 除非理事会(至少在每次期满80天前)另有决定。 4.修正 除在本协议别处业已制订修正条款者外,理事会可建议对本协议各项条款做出修正。建议的修正案应于全体参加方接受时生效。 5.本协议与其附件附录的关系 在依照本条第1款(b)项各项规定的条件下,以下所述须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所述的附件; -附件第二条所述并载于附件1中的参考地点清单; -第三条第4款所述并载于附件2中的按奶脂含量而确定的价差表; -第三条第5款中所述并载于附件3中的加工和控制措施登记表。 6.本协议与其他协议的关系 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均不得影响各参加方在《关贸总协定》和《建立WTO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7.退出 (a)任一参加方均可退出本协议。此项退出应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 60天期满时生效。 (b)根据参加方达成的条件,任一参加方均可撤回其对附件所列任何产品适用附件条款所作的承诺。此项撤回应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60天期满时生效。 8.交存 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的文本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总干事,总干事应迅速向各参加方提供一份核实的副本以及每项接受的通知书。本协议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及其任何修正案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时交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9.注册 本协议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注册。 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 某些奶制品附件 第一条 产品范围 1.本附件适用于: (a)属于协调税制04.02.10-99和04.03.10-90项下的奶粉和含脂奶粉; (b)奶脂含量的重量等于或大于 50%属于协调税制0.40.500项下的奶脂; (c)干脂含量的重量等于或大于 45%以及乳酪含量的重量等于或大于 50%属于协调税制 0.406.10-90项下的奶酪。 实施领域 2.对每一参加方而言,本附件适用于在各自的关税领土内生产或再包装的第1款所列的产品的出口。 第二条 试制产品 对下列规格的试制产品应确定第三条中所规定的最低出口价格: (a)品名:脱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5%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b)品名:全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为26%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c)品名:黄油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1%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d)品名:脱水奶脂 奶脂含量:重量为99.5% (e)品名:黄油 奶脂含量:重量80% (f)品名:奶酪 包装: 根据适当情况,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进行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但就奶酪而言,净重则不低于20公斤或40磅。 销售条件: 出口参加方或实行离境交货出口参加方的离岸价格。作为允许对本条款的一种背离,可以规定列入附件1中的各参加方的参考地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的水平及执行 1.各参加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第二条所述产品出口价格不低于本附件适用的最低价格。若产品以包含有其成份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各参加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附件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2.(a)本条所列的最低价格水平特别考虑到以下方面:目前的市场状况;生产方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附件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正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起码的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能性。 (b)第1款所规定的、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实施的最低价格定为: (i)第二条(a)中规定的脱脂奶粉,每公吨为1,200美元; (ii)第二条(b)中规定的全脂奶粉,每公吨为1,250美元; (iii)第二条(C)中规定的黄油奶粉,每公吨为1,200美元; (iiii)第二条(d)中规定的脱水奶脂,每公吨为1,625美元; (iv)第二条(e)中规定的黄油,每公吨为1,350美元; (vi)第二条(f)中规定的奶酪,每公吨为1,500美元。 3.(a)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附件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规定的最低价格水平作出修改。 (b)本条规定的最低价格水平应每年至少由委员会审议一次。委员会进行审议时,应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他有关经济因素;使最经济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起码收益的必要性;维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接受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状况;同时,亦应考虑到,需要改善本条第2款(b)项所列最低价格水平与主要生产者对奶制品的支持水平之间的关系。 最低价格的调整 4.如果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附件第二条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实行保护。 奶脂含量: 奶粉。若属于第一条(a)项中奶粉(黄油奶粉除外)的奶脂含量不同于本附件第二条(a)项和(b)项所规定的试产品的奶脂含量,则对于奶脂含量在2%以上的每一整百分点来说,应根据第二条(a)项和(b)项所规定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作出相应增减。 奶脂。如果第一条(b)项下的奶脂中的奶脂含量不同于第二条(d)项或(e)项规定的试制产品的奶脂含量,如果奶脂含量等于或大于 82%或低于 80%,对于奶脂含量大于或少于80%的每一整百分点来说,该产品的最低价格应按照第二条(d)项或(e)项规定的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异比例分别进行增或减。 包装: 如果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包装规格,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或对奶酪而言,净重不低于20公斤或40磅(视情况而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果未以出口参加方或实行离境交货的出口参加方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b)项所规定的最低离岸价格为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果销售条件中包含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出口参加方普通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进出口 5.某一参加方可通过背离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并按下述规定以低于本附件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的价格酌情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各参加方只有需要确保将出口或进口的产品置于出口国或目的国将要实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方可利用此种可能性,从而保证以这种方式出口或进口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仅仅用做饲料。此种加工和控制措施届时应由委员会批准并记录在由其建立的登记表中。凡愿利用本款规定的参加方,须事先将此种意愿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某一参加方的要求,应举行会议来审议市场状况。各参加方应提供有关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交易的必要资料,以便委员会得以密切注视该部门的动态和定期预测此种贸易的变化。 特殊销售条件 6.各参加方应在其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确保象第四条所述的那种做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共同议定的最低价格。非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交易 7.第1款至第6款的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也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资料的提供 当第一条所涉及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第三条第2款(b)项所指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方应将与评估市场状况有关的一切要素通知委员会,尤其是信贷或贷款的做法、与其他产品的搭配、易货或三方交易、退款、独家合同、包装费用及包装情况,以便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方的义务 各出口参加方同意根据其制度允许的程度尽最大努力优先满足发展中国家正常的商业需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利目的的需要。 第六条 进口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1.进口第一条所述产品的参加方尤其保证: (a)进行合作,以贯彻附件的最低价格目标,并最大限度地确保第一条所述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同的相应的海关估价的价格进口; (b)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和本附件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从非参加方进口第一条所述产品的情况; (c)如以不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附件的实施时,则对采取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2.第1款不得适用于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的进口,但此种进口应符合第三条第5款所规定的措施和程序。 第七条 背离 1.应某一参加方要求,委员会有权批准背离第三条第1款至第5款的规定,以解决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方造成的困难。委员会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对此项要求作出决定。 2.第三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得适用于少量的未经加工的天然奶酪的出口,这种数量因变质或生产上的缺陷而低于正常的出口数量。出口这种奶酪的参加方应在打算这样做之前事先通知委员会。各个参加方还应向委员会每季度通报本规定项下的一切奶酪销售情况,并列出每项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有关目的地。 第八条 紧急行动 任一参加方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附件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委员会主席在两个工作日内召集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应付此种情况,并做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方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害,则该参加方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护其地位,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他参加方。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况正式通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 附件1:参考地点清单(略)。 附件2:按奶脂含量确定的价差表(略)。 附件3:奶粉加工和控制措施登记表(略)。 某些奶粉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一、本议定书适用于属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2号的奶粉和含脂奶粉,乳清粉除外。 第二部分 第二条 试制产品 为本议定书计,应为下列各种试制品制订最低出口价格: (1)品名:脱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行1.5%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2)品名:全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达26%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3)品名:黄油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1%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进行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不低于50磅,视相宜者而定。销售条件: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远洋船只离岸价格。减损本条,以为附件一(1 )所列国家现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所设的委员会(以下称"该委员会" )可修正该 附件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一、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二条所阐述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按 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若产品以含有其成份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议定书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二、(1)本条所列的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现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协议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 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 ①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脱脂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 ②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全脂奶粉,每公号为725美元。 ③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黄油奶粉,每公吨价格为425美元。 三、(1)该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该委员会复审较难后方可实行。为此核委员会应于每年九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 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状 况。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对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四、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粉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详述的最低价格实行护 奶脂含量 如本议定书书第一条所说明的奶粉(黄油奶粉除外的奶脂含量不同于本议定书第1款(1)和(2) 项所详述的试产品的奶脂含量,则对于2%以上的每整百分之一单位的奶脂含量,应根据为本议定书第二条第1款(1)和(2)项详述的试产品所制订的最低限度之间的差额对最低价格做相应的上调。 包装 如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包装规格发盘,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 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 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售条件中包括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 五、各参加国可通过减损本条第1款-第4款,并按下述规定以低于本议定书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的价格酌情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各参加国只有将出口或进口的 产品置于出口国或目的地将要实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方可利用此种可能性,从而保证以这种方式出口或进口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仅仅用做饲料、此种加工和控制措施届时应由 该委员会批准并记录在其建立的登记簿上。凡愿利用本款规定的参加国,应事先将此种意愿通知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应举行会议,审议市场状况。各参加国应提 供有关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交易的必要情况,以便于该委员会得以密切注视该 部门的动态和定期预报此种的变化。 特殊销售条件 六、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象本议定书第四条所提及的那种做 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七、对每一参加国来说,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的在其海关领土内制造或 重新包装的产品的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八、本条第1-7款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亦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凡本议定书第一条的涉及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2)所涉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将逐一对照其它产品 ,实物交易或三方交易,偿还或回扣,独家合同,包装费用和包装情况对各自的市场状况,尤其是赊欠和贷款的做法进行估量的一切有关要素通知该委员会,以便于该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国之义务 各出口参加国一致同意根据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优先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 供正常的商业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一、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1)进行合作,以贯彻本议定书之最低价格这一宗旨,并具大限度地确保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值的适当海关估价的价格进口; (2)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和本议定书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从非参加国处进口、为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的产品的情况; (3)如以不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议定书的实施时,对采取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二、本条第1款不得适用于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的进口,假如此种进口符合本议定书第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措施和程序。 第三部分 第七条 减损 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该委员会应有权批准减损本议定书第三条第1-3款规定,以补救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国造成的困难。该委员会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对此项要求 做出表态。 第八条 紧急行动 任一参加国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议定书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该委员会主席在两 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应付此种情况,并做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国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害, 则该参加国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持其地位,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它参加国。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况正式通知给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 奶脂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本议定书适用于属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3号的奶脂,其奶脂含量重达或超过55。 第二部 第二条 试制产品 一、为本议定书计,应制订出下列各种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 (1)品名:脱水奶脂 奶脂含量:重达99.55 (2)品名:黄油 奶脂含量:重达80% 包装:采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 销售条件 出口国或离境交货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减损本条款,以为附件二(1)所列国家规定参加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以下称"该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之 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一、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根据 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产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规避本议定书的价格规定的现象发生。 二、(1)本条所列之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状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议定书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 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 (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 ①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脱水奶脂、每公吨1100美元。 ②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黄油,每公吨925美元。 三、(1)该委员会在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给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九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 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以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 界市场现状。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四、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 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制订、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详述的产品之最低价格加以保护; 奶脂含量 如本议定书第一条所阐明的产品奶脂含量不同于本议定书第二条所阐明的试制产品的奶脂含 量,如奶脂含量达到或超过82%,抑或低于805,则每整百分之一单位中奶脂含量超过或不足80%者,该产品之最低价格应对照所制订的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述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予以相应增减。 包装 如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包装规格发盘,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 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 售条件中包括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特殊销售条件 五、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象本议定书第四条所述及的那种做 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六、对每一参加国而言,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在其海关领土内制造或重新包装的产品的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七、本条第1-6款不得视为适用于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亦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凡本议定书第一条的涉及产品之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2款(2)所述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将逐一对照其它产品 ,实物交易或 三方交易,偿还或回扣,独家合同,包装费用和包装情况对各自的市场状况,尤其是赊欠和贷款的做法进行估量的一切有关要素通知该委员会,以便于该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国之义务 各出口参加国一致同意根据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优先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 供正常的商业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一、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1)进行合作,以贯彻本议定书之最低价格这一宗旨,并最大限度地确保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值的适当海关估价的价格进口; (2)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和本议定书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从非参加国进口、为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的产品的情况; (3)如以不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议定书的实施时,对采取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第三部分 第七条 减损 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该委员会应有权批准减损本议定书第三条第1-4款规定,以补救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国造成的困难。该委员会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对此项要求 做出表态。 第八条 紧急行动 任一参加国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议定书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该委员会主席在两 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应付此种情况,并做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国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失, 则该参加国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持其地位,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它参加国。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况正式通知给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委员会特别 会议。 某些奶酪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一、本议定书适用于属美元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4号的奶酪,含脱水奶脂量重达或超过45%和含脱水奶脂重达或超过50%。 第二部分 第二条 试制产品 一、为本议定书计,应为下列试制产品制订最低出口价格: 品名:奶酪 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包装,净重不低于20公斤或40磅,视相宜者定。 销售条件 出口国或离境交货出口国的离岸价格。 减损本条,以为附件三(1)所列国家规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所设的委员会(以下称"该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一、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所阐述的产品价格不得低于 按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若产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口,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议定书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二、(1)本条所列之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状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协议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 (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每公吨800美元。 三、(1)该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九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现况。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四、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 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制订的最低价格加以保护: 包装 如产品未按第二条所详述的包装规格发盘,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 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之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 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 售条件包括信用贷款,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特殊销售条件 五、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像本议定书第四条所述及的那种做 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六、对每一参加国而言,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在其海关领土内制造或重 新包装的产品之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七、本条第1-6款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亦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凡本议定书第一条的涉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2项(2)所述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将逐一对照其它产品 ,实 物交易或三方交易,偿还或回扣,独家合同,包装费用和包装情况对各自的市场状况,尤其是赊欠和贷款的做法进行估量的一切有关要素通知该委员会,以便于该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国之义务 各出口参加国一致同意根据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优先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 供正常的商业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一、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1)进行合作,以贯彻本议定书之最低价格这一宗旨,并最大限度地确保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值的适当海关估价的价格进口; (2)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和本议定书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从非参加国进口、为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的产品的情况; (3)如以不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议定书的实施时,对采取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第三部分 第七条 减损 一、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该委员会应有权批准减损本议定书第三条第1-4款规定,以补救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国造成的困难。该委员会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对此项要求做出表态。 二、在特殊情况下,当小批量出口未经加工的原奶酪,而此种奶酪由于变质或生产责任而未能达到出口商品的正常质量时,则第三1-4款规定不予适用。出口此种奶酪的参加国应事先将出口此种奶酪的意图通知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各参加国亦应每季度把按本款之规定而成交的各次奶酪销售通知该委员会(详细说明有关交易,数量价格和目的地的情况)。 第八条 紧急行动 任一参加国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议定书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该委员会主席在两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应付此种情况,并做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国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失,则该参加国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持其地位,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它参加国。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况正式通知给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