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竞争环境的原则,是对资本市场中人的行为规律的基本认识。 1.自利行为原则 自利行为原则是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们的决策行为会选择对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的行动。 提示:自利原则并非是把“钱”看的最重要,或者说除“钱”之外的其他因素都不予考虑,它主要强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前提。 自利行为原则的依据是理性的经济人假设。 提示:学习原则的时候,需要把握三个方面:含义、理论依据和应用(具体要求)。 具体应用: (1)委托代理理论 如一个企业中,涉及不同的财务关系人,都是自利行为人,他们之间的关系,需要用“契约”把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这个契约,就可以看成是委托代理关系。 (2)机会成本 在选择最优方案的时候,会放弃次优方案,而失去次优方案的收益,即为最优方案的机会成本。 2.双方交易原则 双方交易原则是指每一项交易都至少存在两方,在一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决策时,另一方也会按照自己的经济利益决策行动,并且对方和你一样聪明、勤奋和富有创造力,因此你在决策时要正确预见对方的反应。 双方交易原则的建立依据是交易双方最终是“零和博弈”,以及各方都是自利的。 具体应用: (1)不能“以我为中心”,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注意对方的存在,以及对方也在遵循自利行为原则行事;在交易中需要考虑对方的利益。 (2)税收的影响。 3.信号传递原则 当我们采取一个行为的时候,行为会传达一种信息,要特别关注行为传达出来的信息。 信号传递原则是自利行为的延伸。如一个企业在不断地增资扩股,它有可能传达了诸如在近期扩大规模、出现资金运作困难等信息。 具体应用: (1)根据公司的行为判断它未来的收益状况; (2)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行动方案本身,还要考虑该项行动可能给人们传达的信息。 4.引导原则 引导原则是指当所有办法都失败时,在市场上找到一个榜样公司,以它的行为作为财务决策的参照。 引导原则的依据是信号传递原则,信号传递的依据是自利行为。 具体应用: (1)行业标准。如“标杆管理”,即在市场上寻找一个某方面最优企业,以此为目标,进行财务决策; (2)免费跟庄(搭便车)。 引导原则产生的原因:寻找最优方案的代价太高;人的认识能力有限。
A stock that is monitored or covered by an analyst at a brokerage firm for the purpose of issuing research reports that are disseminated to the firm's clients. Upon commencement of coverage, the analyst will usually publish an "initiating coverage" report on the stock, and subsequently issue periodic updates. Taobiz explains Covered Stock (Coverage) The number of analysts covering a stock can vary widely. While widely held blue chips may be covered by as many as 30 to 40 analysts, small companies that are not well-known may only be covered by one or two analysts. An analyst who stops covering a stock will generally issue a "discontinuing coverage" report.
概述 一般介绍性说明 1.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当被认为构成海关价值一部分的某些特别因素,由买方所引起但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亦规定在成交价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在任何时候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确定海关价值的各种方法。 2.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确定海关价值,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一般应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达成确定价值的基础。比如,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亦可能拥有同样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资料,但却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给进口商。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海关估价以进口国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之价值为依据为确定,如果进口商要求,亦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基于计算价格确定。两种方法会带来某些困难,且正因为此,进口商有权根据第四条规定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上述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第六条对如何确定海关价值作了规定。 各成员: 尊重多边贸易谈判; 希望促进1994年GATT的各项目标并确保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 认识到1994年GATT第七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海关货物评估制度,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价值; 认识到海关货物估价的基础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值; 认识到海关价值应基于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普遍适用,不区分供应渠道的不同;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海关估价规则 第一条 1.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为成交价值,即该货物出口给进口国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a)对买方处置或使用的这些货物不得加以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进口国法律或政府当局所施加或需要的限制; (ii)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 (iii)对货物价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被估价货物价值之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方对货物随之进行的任何转售、处理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按第八条规定做出适当调整;并 (d)买方和卖方没有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海关之目的,该成交价值可以接受。 2.(a)在确定第1款所指之成交价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方有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认为该成交价值不能接受的理由。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行审查;如果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影响价值,该成交价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口商或其他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当局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成交价值,海关当局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口商,并给予合理的机会做出反应。如果进口商要求,通知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b)在有关系人员之间进行的销售,如果进口商表明这种价值非常接近于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出现的下列任何一种价值,其成交价值应予以接受并按第1款规定对货物进行估价; (i)向同一进口国的无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值; (ii)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 (iii)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 在适用前述标准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商业环节、数量和第八条所列诸因素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没有关系时卖方发生的费用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有关系时卖方不发生这些费用之间的差异。 (c)第2款(b)项所列之测试标准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时使用且仅用于比较目的。按第2款(b)项的规定可不制定替代价值。 第二条 1.(a)如果不能按第一条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则与该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为该货物的海关价值。 (b)适用本条时,应按同一商业环节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货物之成交价值确定海关价值。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使用在不同商业环节和/或按不同数量出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并在考虑到不同商业环节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别因素后对之做出调整,但不论是否会导致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此种调整应建立在有充分证据明确证明此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之上。 2.在成交价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成本和费用时,调整应考虑到该进口货物和有关相同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而在成本和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如果在适用本条时发现相同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值,应以最低的成交价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 第三条 1.(a)如果不能按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则与该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物的成交价值应为该货物的海关价值。 (b)适用本条时,应按同一商业环节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海关价值。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使用在不同商业环节和/或按不同数量出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并在考虑到不同商业环节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别因素后对之做出调整,但不论是否会导致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此种调整应建立在有充分证据明确证明此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之一。 2.在成交价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成本和其他费用时,调整应考虑到该进口货物和有关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而在成本和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如果在适用本条时发现类似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值,应以最低的成交价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 第四条 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则应按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或者当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五条规定确定时,则应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除非进口商要求颠倒第五条和第六条的适用次序。 第五条 1.(a)如果进口货物或者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按进口时的条件在进口国出售,则本条规定下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基于在该被估价货物同一进口时间或大体相同的进口时间,向与出售货物人员出售最大量的进口货物或相同类似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价格,但应扣除下列费用: (i)通常支付或议定支付的佣金,或者在该国销售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时为利润和一般开支而通常支付的额外费用; (ii)通常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在进口国发生的有关费用; (iii)适当的第八条所述的成本和费用; (iv)由于此项货物的进口和销售而在进口国应付的海关关税和其它的国家税收。 (b)如果在被估价货物进口的同一时间或大致相同的时间既没有进口货物亦没有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出售,则除其他各项根据第1款(a)项规定外,海关价值应以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在被估价货物进口后的最早日期但最迟不超过此种进口后的90天内按进口时条件在进口国出售的单位价格为基础。 2.如果没有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按进口时条件在该进口国销售,则经进口商要求,其海关价值应以向进口国与出售该货物人员无关的人员出售最大的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价格为基础,但同时应考虑到此一加工后的增值以及本条第1款(a)项规定的各种扣除。 第六条 1.本条规定下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以估计价值为依据,估计价值应由下列数额组成: (a)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制造或其它加工的费用或价值; (b)相当于通常反应在由出口国生产商向进口国出口而进行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的货物销售金额的利润和一般费用额: (c)反映该成员按第八条第2款选择估价方式所必需的一切其他费用支出或价值; 2.任何成员均不得要求或强迫任何不居住在其境内的任何人,为确定估计价值之目的而提供或允许获得任何账目或其他记录以供其核查。然而,货物生产商为按本条规定决定海关估价之目的而提供的资料,可在生产商同意和充分地提前通知有关国家的政府且后者不反对此调查的情况下,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在另一国家进行核对。 第七条 1.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一条至第六条包括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海关价值应使用与本协议和1994年GATT第七条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相一致的合理途径并根据进口国的现有资料加以确定。 2.按本条规定,不得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海关价值: (a)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进口国的销售价值; (b)为海关目的而规定接受两个备选价值中较高价值的方法; (c)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值; (d)除按第六条规定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确定的估计价值之外的生产成本; (e)向进口国之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值; (f)最低海关价值;或 (g)任意价值或虚假价值。 3.如果进口商要求,应将依本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价值和确定价值所使用的方法书面通知进口商。 第八条 1.在根据第二条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就在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加上: (a)以下各项,即由买方发生但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货物价格中的费用; (i)除购买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ii)作为有关货物海关目的之一的集装箱费用; (iii)包括劳动力和材料在内的包装费用; (b)由买方以减价或免费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出口商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提供的,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商品和劳务价值,该价值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i)包含在进口货物之内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项目; (ii)进口货物生产中使用的工具、染料、模具和类似物件; (iii)进口货物生产中消耗的材料; (iv)在进口国以外其他地方所采用的为进口货物生产所必需的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 (c)作为被估价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与被估价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该使用费和许可证费不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d)因随后转售、处理或使用进口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地给卖方带来任何部分收益的价值。 2.在制定法律时,各成员国应规定下列各项费用是否全部或部分地包括或不包括在海关价值中: (a)将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地点的费用; (b)与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地点有关的装卸费和手续费; (c)保险费。 3.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外,应按本条规定基于客观和可用数量表示的数据增加费用。 4.在确定海关价值时,除按本条规定外,不应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外再增加任何费用。 第九条 1.在确定海关价值需要货币兑换时,所使用的汇率应为有关进口国主管机构正式公布的汇率。该汇率应包含在所公布的每一时期的汇率资料中,并尽可能有效地反映该种货币在商业交易中以进口国货币表示的现和价值。 2.所使用的汇率应为各成员提供的在出口或进口时有效的汇率。 第十条 所有性质上属于机密的资料,或者为海关估价之目的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有关当局均应作为严格保密的资料对待;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的明确许可,有关当局不得予以披露,但在进行法律诉讼时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一条 1.各成员的立法在确定海关价值方面,应规定进口商或任何其它交纳关税的人享有不受处罚的上诉权利。 2.不受处罚而进行的初次上诉权利可以向海关当局内部的某一机构或某一独立的机构,但成员的立法应规定有向司法当局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3.对上诉做出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并且应书面提供此项决定的理由。同时还应通知上诉人有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关进口国应按1994年GATT第十条规定公布影响本协议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 第十三条 在确定进口货物海关价值的过程中,如果需要推迟对海关估价做出最终确定,进口商仍可从海关提取货物。但如果海关要求,进口商应以押金或其他合适的担保方式做出充分保证,以最终支付该货物应缴的关税数额。各成员的立法应对此种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一中的说明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各条款与其有关说明应一并理解和适用。附件二和附件三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1.本协议中: (a)“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指海关对进口货物按价征税时该货物的价值; (b)“进口国”指进口的国家或进口的关税领土;和 (c)“生产”包括种植、制造和开采。 2.本协议中: (a)“相同货物”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质特征、质量和信誉。不过,表面上的微小差别不妨碍货物在其他方面被认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 (b)“类似货物”指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有类似的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和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在确定某一货物是否为类似货物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该货物的品质、名誉和现有的商标等等; (c)“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这两个用语视情形不包括含有或反映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而未按第八条第1款(b)项(iv)进行调整的货物,因为进口国已考虑过这些因素; (d)除非与被估价货物同在一国家生产,否则不得视为“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 (e)由不同的人生产的货物,根据具体情况仅在没有同一个人生产的与被估价的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时予以考虑。 3.本协议中“同级或同类货物”指属于某一具体工业或工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4.就本协议而言,仅在下述情况下视为有关系的人: (a)他们是彼此的商业的负责人或董事; (b)他们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商业上的合伙人; (c)他们是雇主和雇员; (d)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两者的5%或5%以上的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票或股份的人; (e)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 (f)他们两者直接或间接地受控于第三人; (g)他们一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人; (h)他们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 5.在商业中彼此有联系,其中一人是另一人的独家代理商、独家经销商或独家受让人,不管如何称呼,如果他们属于第4款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则应视为本协议所指有关系的人。 第十六条 根据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获得进口国海关管理机构关于如何确定进口商货物海关估价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怀疑海关管理机构有权证实海关估价中提出的任何陈述、文件或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 第二部分 管理、协商和争端解决 第十八条 机构 1.兹成立海关估价委员会(本协议中下称“委员会”),由各成员委派一名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自行选举主席且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者视本协议其他有关规定而定,以便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任何成员提出的有关海关估价制度的管理事项进行磋商,因为此一问题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或本协议目标的实现以及各成员所赋予的其它责任的履行。WTO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 2.应在海关合作理事会(本协议中下称“CCC”的主持下成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本协议下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应履行本协议附件二中所述的各项责任,并按其中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协商和争端解决 1.除在此另有其他规定,争端解决谅解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争端的协商和解决。 2.如果任何成员认为由于另一成员或某些成员的行动取消或损害了其在本协议下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利益或者阻碍了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则该成员可以要求与另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进行磋商,以寻求对此达成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成员对另一成员提出的磋商要求应给予关注。 3.技术委员会经请求应向协商中的各成员提供咨询和援助。 4.应争端一方之请求或自行动议,为审查有关协议条款争端而设立的专家小组可请求技术委员会审查任何技术性问题。专家小组应决定技术委员会对特定争端的授权范围以及技术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时限。如果技术委员会不能就根据本款向其提交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专家小组应使争端各方有机会就该事项向其表明各自的观点。 5.未经提供资料人士、机构或机关的正式授权,向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性资料不应予以披露。如果有关方面向专家小组请求获得此一资料但专家小组又无权披露,经提供该资料人士、机构或机关的授权,应提供此一资料的非机密性摘要。 第三部分 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二十条 1.不是1979年4月12日完成《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当事方的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从WTO协议对这些国家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推迟适用本协议之规定。选择推迟适用本协议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及时通知WTO总干事。 2.除上述第1款规定外,不是1979年4月12日完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当事方的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本协议其他各款适用之后可以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推迟适用第一条第2款(b)(iii)项和第六条规定。选择推迟适用本款所述各项规定的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及时通知WTO总干事。 3.各发达国家成员应按相互达成的条件,对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在此基础上,各发达国家成员应拟定计划协助计划。除其它措施外,该计划尤其可以包括人员培训、协助准备实施措施、取得有关海关估价方法的资料和有关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意见。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 保留 非经本协议其他各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任何规定做出保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立法 1.各成员应在不迟于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保证使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与本协议规定相一致。 2.本协议各成员应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此种法律和法规的管理的任何改变通知委员会。
A classification describing stocks that have a sizable investor following, despite the fact that the underlying company has somewhat insignificant fundamentals. Typically, investors are initially attracted to the company's potential and accumulate positions in speculation that its potential will be fulfilled, providing the investors with a substantial payout. Taobiz explains Cult Stock While most of these cult stocks promise they will be the next big story after they make a new discovery or get the newest contract from the government, most do not provide investors with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story. Furthermore, these stocks typically generate very little, if any, revenue at all. For example, many micro-cap biotech stocks are cult stocks. While they promise that they are going to be working on a miracle compound or drug, most of them do not have any source of income as they slowly burn away their initial capital 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However, some cult stocks do occasionally make good on their stories to become successful. For example, Research in Motion was once a widely followed cult stock that had a great story that attracted many investors, but no revenue. Fortunately, its BlackBerry PDA device became a runaway hit, which elevated the cult stock to its multibillion market capitalization status.
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有关财务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它对财务决策起指导作用。 有关竞争环境的原则、有关创造价值的原则、有关财务交易的原则。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三类原则: 1.关于人的行为,竞争是对人的行为规律的认识; 2.进行财务活动,决策的对象就是财务交易; 3.交易的目的是增加股东财富,也就是创造价值。
The listing of a company's common shares on a different exchange than its primary and original stock exchange. In order to be approved for cross-listing, the company in question must meet the same requirements as any other listed member of the exchange, such as 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 share count, accounting policies, filing requirements for financial reports and company revenues. Taobiz explains Cross-Listing Some of the advantages to cross-listing include having shares trade in multiple time zones and in multiple currencies. This gives issuing companies more liquidity and a greater ability to raise capital. Most foreign companies that cross-list in the U.S. markets do so via 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The term often applies to foreign-based companies that choose to list their shares on U.S.-based exchanges like 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NYSE). But firms based in the U.S. may choose to cross-list on European or Asian exchanges, a strategy that may become more popular if the U.S. dollar struggles against major foreign currencies for a lengthy period of time. The adoption of Sarbanes-Oxley (SOX) requirements in 2002 made cross-listing on U.S. exchanges more costly than in the past; the requirements put a heavy emphasi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ccountability. This, along with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GAAP) accounting, makes for a challenging hurdle for many companies whose "home" exchange may have laxer standards.
什么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鉴于转让方合法拥有一项G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意将已取得申请号的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________。 鉴于受让方________愿意接受转让方G发明专利申请权,实施本合同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并同意支付费用。 双方认为,本合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有助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已申请专利技术的实施,发挥其经济的和社会的效益。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下述内容达成协议: 第一条 转让方将G发明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发明创造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双方向中国专利局填报《专利申请权转让申报书》,申请本发明专利的权利归K厂所有。 第三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10天内,转让方将G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全套交付给受让人。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专利发明申请后专利权授予前,一切申请专利事宜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协助。 第五条 本发明申请专利公告后,如第三方提出异议,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陈述意见,如因转让方无权申请专利而被驳回,则由转让方承担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如因其他原因被驳回,已发生的一切申请专利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本专利申请不管何种原因被中国专利局驳回,则转让方退回已收取受让方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归受让方所持有,转让方是本专利的发明人,享有发明人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受让方支付转让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费________元,于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一次付清。 第八条 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由受让方自己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获得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按发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发给转让人。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已发生的专利申请和专利申请代理费用________元。 第十条 受让方如未能按期向转让方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申请代理费,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七份,双方各执三份,提交中国专利局一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签订。 转让方:________(签章) 受让方:________(签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将他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而订立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 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专利法》对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如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协助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权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 第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四,订阅该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停止实施。 第五,该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原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转由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担。 第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被驳回的,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价款,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要进行分离;依据费雪分离模型,资本市场产生了一个单一的利率,这就是投资和筹资的决策依据。而这反过来又促使投资和筹资决策的相互分离。 如果投资和筹资决策不能有效地分离,公司只能依据单个投资者的偏好情况做出投资决策,那么,源于自身条件和时间的局限,可能造成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大型的现代化公司就不可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