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designation on an exchange's ticker tape that refers to the absence of one or more price digits caused by tape delay. Digits deleted comes into effect when the tape announcements start falling too far behind trading activity. only the last digit and fraction are reported until the tape catches up. Taobiz explains Digits Deleted By deleting digits, the tape saves space and is able to report more prices in a shorter amount of time. When the tape catches up with the trading activity, the numbers begin reporting as normal. The end of digits deleted is known as digits resumed. For example, the price of 34 1/5 would become 4 1/5 under digits deleted.
A trader who is restricted to instituting trades for a firm's clients and who is unable to trade with his/her firm's own accounts. Taobiz explains Desk Trader If you telephone a brokerage firm to order shares in a company, you'll most likely end up talking to a desk trader who will take the order and send it to the market. Desk traders must be registered with the relevant securities regulators, such as the Securities & Exchange Commission.
EBITDA的运用 最初私人资本公司运用EBITDA,而不考虑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是因为他们要用自己认为更精确的数字来代替他们, 他们移除利息和税项,是因为他们要用自己的税率计算方法以及新的资本结构下的财务成本算法。 摊销费用被排除在外,是因为它衡量的是前期获得的无形资产,而不是本期现金开支。 折旧是对资本支出的非直接的回顾,也被排除在外,并被一个未来资本开支的估算值所代替。 后来,许多上市公司、分析师以及媒体记者亦纷纷怂恿投资人用EBITDA去衡量上市公司的现金情况。 EBITDA常被拿来和现金流比较,因为它和净收入之间的差距就是两项对现金流没有影响的开支项目, 即折旧和摊销。EBITDA 需要注意之处 EBITDA已经被大多数人认可用来衡量公司业绩,但单一地用它来衡量公司业绩和现金流未免会误导投资者。如果缺乏其他衡量标准地配合使用,EBITDA呈现出的公司财务状况就是不全面的,甚至是危险的。下面我们列出四种需要提防EBITDA的情况。 1 .没有什么可以取代现金流量表 一些分析员和媒体记者怂恿投资者们使用EBITDA作为衡量现金流的工具。这个建议是不合理的,并且对投资者而言具有冒险性。对投资新手来说,税收和利息的确是属于现金项目的,它们并非可有可无。没有一家公司是可以不支付政府税收或贷款利息却还可以长期经营的。 与全面的现金流统计不同,EBITDA忽略了运营资本(日常运营所需资金)的变化。这对快速成长型的公司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为快速成长性公司销售量的增长会带来应收账款和库存的增加。这部分运营资金消耗了大量的现金,但却被EBITDA忽略了。 比如,一家公司在2006年财政年度的报告中显示其EBITDA值为2840万元,但当你浏览公司的现金流量表时,你就会发现它额外增加了4880万元现金用作运营资金,这意味着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是负值。显然,EBITDA相比其他财务指标起到了粉饰报表的作用。 另外,资本性支出是几乎每个公司都必须且持续的一项开支,但也被EBITDA忽略了。比如一家整车厂在2006年的EBITDA为1.43亿元,同比上涨30%,但这是因为EBITDA忽略了公司极高的资本性支出。看一下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就可以知道,公司在06年四季度时就花费了4.69亿元新建厂房购置设备。为了今后的更好发展,公司每年还必须为这些固定设备支付维修升级和扩容费用。这笔费用十分巨大,却没有被记入到EBITDA的计算中。 显然,EBITDA并没有把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考虑进去,相反还忽略了一些重要的现金项目,事实上,EBITDA夸大了现金流量。即便某个公司的EBITDA实现盈亏平衡,但它也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用于支付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资本性开支。用EBITDA替代现金流作为唯一的衡量指标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呈现的现金费用是不完全的。如果你想要知道公司完整的运营现金流状况,就一定要看公司的现金流量表。 2 .不真实的利息偿付率 EBITDA可以很容易让公司看上去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利息。假设一个公司营业利润层面亏损500万元,有1500万元的利息支出,再加上800万元的折旧摊销费用,公司的EBITDA值为1800万元,看上去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利息费用。 折旧和摊销费用被加回到利润里,因为EBITDA假设这项支出是可以被避免的,但事实上这种假设是有缺陷的。即便折旧和摊销费用不是现金流项目,但设备最终会磨损毁坏,公司仍需要增加资金重新购置或对设备进行升级。 3. 忽略业绩质量 EBITDA也是一个账面利润指标,这就使得它具有和营业利润和净利润这些账面利润指标一样的缺陷。由于计算EBITDA的基础是营业利润,如果公司使用一些会计手段调控业绩,如对销售收入确认、坏账拨备、资产减值政策进行主观修改,也同样会导致EBITDA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盈利状况。这时就需要投资者和分析员进一步确定公司在会计政策上是否和行业内大多数公司一致,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同行业内公司EBITDA的比较有意义。 4. 使公司价值看上去比实际便宜 最糟糕的是,用EBITDA给公司估值会让投资者误认为公司看上去并不贵,而做出错误的买入决定。当投资者或分析员用股价除以每股EBITDA,而非每股收益时,由于EBITDA通常要远高于净利润,因此计算出来的估值倍数看上去比市盈率低很多,会让投资新手误认为股价很便宜。 所以,投资者需要了解,不论是用市价除以EBITDA还是用企业价值EV除以EBITDA(既EV/EBITDA),倍数很低是正常的,贵还是便宜的判断要与同行业其它公司或公司历史上的倍数相比较才能得出。
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仓储保管合同主体,一般为国家设立的专业仓储公司和商业、物资等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中出现的经营仓储粮食等农作物业务的专业户,也可以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不过这是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2.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仓储保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一样,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设备和人力等条件为对方所提供的劳务活动,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 3.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特别指定的物品。特定化的种类物是指物品在被储存保管前,不属于特定物,但在交付储存保管以后,该物品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因此,被储存保管的物品应该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仓储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 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 元。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A moving average that has been adjusted forward or back in time in order to forecast trends. Displaced moving averages are constructed by taking the moving average and shifting it by a number of intervals, either positive or negative. If the number is negative, the displaced moving average will lag the original moving average, and if the number is positive the displaced moving average will lead the original moving average. Taobiz explains Displaced Moving Average The aim behind displaced moving averages is to allow traders to center the moving average or make the displaced moving average fit better with the price movement, thereby removing some of the noise in the moving average. Some traders believe that displaced moving averages have more predictive power than basic moving averages such as simple and exponential.
A segment of a company's business that has been sold, disposed of or abandoned.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can range from a certain product line to an entire line of business. When operations are discontinued, this is reported on the company's income statement as separate from income from continued operations. Taobiz explains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Because income from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is listed separately on the income statement, investors are less likely to be misled as to the source of a company's profit. This is especially useful when companies merge, since parsing out which assets are being divested or folded up gives a clearer picture of how a company will make money in the future.
什么是人事保证 在保证中,人们专就有关人事关系所作保证的,称之为人事保证或人事担保。人事保证(personal guarantee),又称人格担保,通说认为其源于罗马法,系保证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瑞士债务法称之为职务保证(Amtbuergschaft)和雇佣保证(Dienstbuergschaft),在日本则称之为身元保证或身分保证。人们对人事保证的阐释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视角: (1)从保证对象的角度揭示人事保证为保证的特殊类型。如梅仲协先生认为,“就主债务人之克尽职责及服务为保证者,曰职务保证” 郑玉波先生认为,“人事保证(Personalkaution)乃就职务关系或其他人事关系所为之一种特殊保证也。” 邱聪智教授认为,“一般所称之人事保证,亦称职务保证或身元保证,乃系就职务关系或其他人事关系中将来可能发生之债务,所为之一种特殊保证。” 中国大陆学界亦主要从此角度,给人事保证下定义,如徐开墅教授主编的《民商法辞典》中人事保证的词条为:“人事保证(personal gurant)指因职务关系或其他人事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保证。” (2)从民事法律行为即契约(合同)的角度对人事保证进行阐释。如我国台湾民法规定:“称人事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他方之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而应对他方为损害赔偿时,由其代负赔偿责任之契约”。 从而将人事保证规定为有名合同之一。中国大陆学者亦从合同视角,界定人事保证:“人事保证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允诺在他方的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的行为造成雇佣人损害时,由其代负赔偿责任的合同。” (3)从保证的对象、义务与责任等综合角度对人事保证进行阐释。如史尚宽先生认为,人事保证“谓就雇佣或职务关系,就可责于被用人之事由,致生损害于用主时,保证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保证”。 台湾关于人事保证立法理由书阐释为:“一般所称之人事保证,或称职务保证,乃系就雇佣或其他职务关系中将来可能发生之债务所为具有继续性与专属性,而独立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之一种特殊保证,惟仍系就受雇人之行为而代负损害赔偿责任。” 如上述,人事保证系保证的一特殊类型,故人事保证与一般保证一样,系与物保相对的人保,以人事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为典型的信用担保。同时,人事保证为一种特殊的保证,系就职务等人事关系所作的保证,具有人身关系与债务关系的双重属性。人事保证“以被用人有损害赔偿债务为前提,而保证其债务,为民法上之保证,且为将来债务之保证。” 具体而言,人事保证以下内涵:其一,人事保证系以主债务人的职务行为为标的的保证。人事保证系以人事关系为保证对象的特殊保证,而保证人所作保证的人事关系中,主要是雇佣职务关系中的行为,即主债务人的职务上行为。其二,人事保证系以未来债务所作的保证。依学理,人们可为将来债务作保证,一般保证亦不以既存之债务为限,将来的债务如可得确定者,亦可设定保证,如最高额保证。人事保证,系以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债务所作的保证,故属于将来债务的保证。其三,人事保证系对受雇人损害赔偿债务所作的保证。人事保证所保证的对象,为受雇人职务上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亦即就受雇人的损害赔偿赔偿债务代负履行责任。故“保证人仅因可归责于职务上的过失或其他人事关系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人事保证的范围及其特性 人们从不同社会观念出发,可能对人事保证或说人事担保有广狭义的理解。从最广义的理解,人事保证,除指私法调整的人事担保外,尚可包括属公法性质的人事担保,如中国古代的官员举荐连坐制度、保甲制度,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保证人制度。即使私法调整的人事保证,即民法上的人事保证,亦有不同的范围和定位。学者认为,人事保证系就人事关系所为之保证。人事保证的保证对象首推职务关系。此不仅私法上之雇佣关系,即公法上之职务关系,如公务员就职,亦均为保证对象;其他人事关系,例就出国、入境、应考、诉讼等须具保证的,均属保证对象。惟一般所称的人事保证,多指职务关系而言,而此种保证多见于雇佣关系。 故广义的人事保证,其“保证之范围,除有背于公序良俗者外,依当事人之约定。” “可以兼括职务保证、雇佣保证、其他人事保证及损害担保契约”, 因我国大陆没有相关人事保证立法,对其范围没有限定,依一般解释,对职务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事关系的保证,例如就他人出国、入境、应考、入学、进修、诉讼等人格品质所作的保证,皆可称之为人事保证,可准用保证相关规定。 人事保证作为保证的一种,故人事保证首先具有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同时其作为一种特殊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以及其他特殊保证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关于人事保证合同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人情性,或称情谊性。一般保证多由于利害关系而承担保证,而人事保证则以情谊关系(亲属关系、友谊关系)而承担保证。 因人事保证多基于人身信任和情面而无偿提供,故其具有人情性质。(2)继续性。一般保证,多以一次发生的现存具体债务或可得确定债务为保证对象;而人事保证,系以基于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将来债务为保证对象。 (3)将来性、不确定性。人事保证旨为受雇人在将来因职务上行为而致雇主受有损害而提供保证,实为对将来可能发生之债提供保证。人事保证合同成立时,保证人将来是否发生赔偿责任或其赔偿金额之多寡均不确定,故不具确定性,须待被保证人发生损害情事后,保证人的赔偿责任才能具体确定, (4)专属性。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义务得移转于其继承人”。 人事保证以保证人与受雇人之间的人格信任关系为基础而成立,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一般因保证人或受雇人死亡而消灭,不得移转于保证人的继承人,不具继承性。 (5)不可撤回性。对于为将来发生的债务提供的一般保证,通说认为,保证人可以在债务产生之前随时撤回其保证。但是对于人事保证,因雇主基于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而雇用被保证人,此时债务虽没有发生具体化,但如允许保证人随时撤回其保证,则对雇主的信赖利益无从保护,故应限制人事保证的可撤回性。 有关人事保证合同制度的立法例、判例和学说 (1)大陆法系国家对人人事保证合同制度的立法例。人事保证合同制度作为一项民法法律制度,为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或判例所确认。瑞士系对人事保证制度最早进行立法的国家之一。其将人事保证区分为职务保证(Amtbuergschaft)和雇佣保证(Dienstbuergschaft)两种类型。在立法体例上,瑞士没有就人事保证制度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将有关人事保证异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特别内容加以分散规定于债法典第20章“保证合同”内容之中,相关内容分别规定于第500条第2项、第503条第2项、第509条第3项、第510条第1项及第512条,共涉及五个条款。在日本,人事保证制度虽没有规定于其《民法典》,但作为民法的单行法和特别法得到详尽的规定。日本在昭和8年(1933)4月1日法律第四十二号公布了《关于身分保证的法律》,并于同年 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设六个条款。在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修正后的民法债编,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专门增订了“人事保证”一节,共设九个条款。 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德等国民法典没有专门规定人事保证的条款,但在习惯、判例和学说上,人事保证是为法、德两国所认可的,在法律适用上,适用的是一般保证的规定,主要由法官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与有过失原则加以适当调整,以济立法之不足。须注意的是,外国实务上,人事保证一般限于特殊职务且执行职务风险较高者,始有其存在。 (2)英美法系国家对人事保证的判例、学说。在英美法系国家,人事保证一般被称之为“忠诚保证”, 在公务员被要求提供保证的场合,亦称之为“身份保证书”。 由于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制度,对人事保证一般没有单行立法,但其作为一种民事保证制度,亦为判例、学说所长期承认;并且人事保证的效力因其形式要件不同而异。 在法理上,英美法的“忠诚保证”与大陆法的人事保证法理基本相同,即“保证人只有在被保证人进入职务关系之时(appointed to that office)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保证的范围限于与该职务相关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之债务)。”
风险回避,指将风险行为减到零,也就是公司不从事任何与外币沾边的活动,或者无论进出口、投融资活动都要求使用本币计价结算,这种极端的方法就称为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考虑到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可能性,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方案。风险回避具有简单易行,全面彻底的优点,能将风险的概率降低到零,使回避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获得收益的机会。 风险回避:是指在完成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果发现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而且可能的损失也很大,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应采取放弃项目、放弃原有计划或改变目标等方法,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