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ck that is not granted a good delivery status due to missing or incorrect transfer documentation or endorsements. Dirty stock will usually disrupt the transaction process. Taobiz explains Dirty Stock When stock is exchanged, various legal forms and endorsements are required to transfer the ownership title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When the documentation is not properly handled, the stock will be labeled as dirty. A stock must attain good delivery status before the transfer is complete.
什么是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办理保证人担保的,借款人须有三人以上保证人作为还贷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是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是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四是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是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我国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连带地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而其法律责任范围也就原则上是全部保证担保责任。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责任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责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作为《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积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发生法律效力时,应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保证债务的承担 (1)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保险和保证担保的区别 一、合同的内容不同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的主体不同 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 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而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 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因此,除了合同双方在条款中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是当务之急。
A standard used by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to determine whether someone who receives and acts on insider information (a tippee) is guilty of insider trading. The Dirks Test looks for two criteria 1. Whether the individual breached the company's trust 2. Whether the individual did so knowingly Tippees can be found guilty of insider trading if they know or should know that the tipper has committed a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Taobiz explains Dirks Test The test is named after the 1984 Supreme Court case Dirks v. SEC, which establishe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ippees can be held liable for insider trading. An individual does not actually have to engage in a trade to be guilty of illegal insider trading; merely facilitating an inside trade by disclosing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about a company is sufficient to be liable for illegal insider trading. It is also not necessary to be a manager or employee of the company; friends and family who have access to such information and disclose it when they shouldn't can also get into trouble.
国外金融工程应用实例 我们知道,金融的永恒主题是流动,获利和避险,凡是介入金融活动的经济主体,追求的目标不外乎这三个。而这三个目标往往是矛盾的,特别是获利与避险,但它们之间又不完全像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绝对互相排斥,通过适当的组合管理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兼顾。追求这三个目标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提高管理技术和艺术也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进入工程化即金融工程阶段,是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关于金融工程的实际运用,按宽窄两种口径就有不同的范围。窄口径仅仅是金融衍生工具及其组合运用为主的金融业务。宽口径则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创造性思维进行工程化处理后的现代形式。有关属于金融工程的现代投资银行业务我们将在下一部分涉及,这里先介绍一衍生工具为核心的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再这一类金融工程中,进行收益棗风险管理,突出的是风险管理,收益则蕴于风险管理之中。而“进行风险管理,金融工程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用确定性来代替风险;第二个选择是,仅替换掉于己不利的风险,而将对己有利的风险留下”。下面仅举几个对我们来说比较容易理解的例子。 1.将附息债券转换为零息债券 中长期的付息债券,比如付息票国债,对投资者来说,表面上看来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可以得到复利的好处,是一种不错的金融资产。但实际上由于两方面的原因投资者得不到相关的利益,一是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太高,投资者往往不能按时取出利息立即用于在投资,二是由于利息变动的不确定性,使投资者的再投资生产利率风险。将付息债券转换为零息债券这种金融工程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全球最大的投资银行美国美林公司(Merrill Lynch)于1982年推出名为“TIGR”(Treasury Investment Growth Receipts)的金融产品,用来替代付息国债,就属于这种金融工程的首创。其具体做法是: (1)美林公司将美国财政部发行的付息票国债的每期票息和到时的现金收入进行重组,转换为树种不同期限只有一次现金流的证券即零息债券; (2)美林公司与一家保管银行就重组转换成的零息债券签订不可撤销的信托协议; (3)由该保管银行发行这种零息债券,经美林公司承销出售给投资者,上述零息债券是金融工程中一种基础性的创新,对于发行人来说,在到期日之前无需支付利息,能获得最大的现金流好处;同时,还能得到转换套利的目的,因为将固定的较长期的付息债券拆开重组为不同期限的债券,可以获得可观的收入。对投资者来说,在到期日有一笔利息可观的连本带息的现金收入,节约了再投资成本并避免了再投资风险;正因为到七日才受到现金利息,因而能得到税收延迟和减免的好处。 2.设计发行流动收益期权票据 1985年,美国的美林公司为威斯特公司设计发行流动收益期权票据(Liquid Yield Option Note ,LYON ),使西方投资银行开发的另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金融工程的例子。LYON实际上是一种多功能的组合债券,它同时具备4种债券性质: (1)零息债券性。美林公司设计发行的为期15年的每张面值1000美元的LYON,不付息,发行价为250美元。它如果在到期日(2000年1月21日)前未被发行人赎回,也未由购买者将其换成股票或回售给发行者,则债券持有人到期时科得到1000美元,其实际收益率为9%。 (2)可转换性。投资者购买LYON 可获得转换期权,开期权保证LYON 的持有者在其期满前任何时侯能将每张债券按4.36的比率换成威斯特公司的股票——LYON 发行时该公司股票每股价格为52美元,转换价为57.34美元,250/57.34=4.36,对发行公司来说有一个约10%的转换溢价,且这个溢价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上升的。 (3)可赎回性。LYON 的发行人有赎回权,即按事先规定的随时间推移而不断上升的价格有权随时赎回LYON 。对这种有利于发行者的赎回期权,也有保护购买者的规定:发行人在1987年6月30日以前不能进行赎回权,除非每股价格上涨到86.01美元以上;对发行人的赎回,持有者可有两种选择,按赎回价让其赎回,或按4.36的比率转换成普通股。 (4)可反售性。LYON 在卖出时也给予了购买者以反售期权,使之从1988年6月30日起可以按事先规定的价格将其返售给发行公司。返售价以250美元为计价基础,第一个可返售价保证使返售者获得超6%的最低收益率,此后,在这个最低收益率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9%。 流动收益期权债券使金融工程成功的典型,它很好地体现了金融工程的创新本质,运用工程技术对基础金融工具原有的收益-风险进行分解和重组,LYON这一金融工程实际上是零息债券、可转换债券、赎回期权、返售期权的组合,通过组合创造出全新的风险-收益关系,尽最大可能地满足了投融资双方的需要,其最突出的优势在于: 第一,零息债券性使它能较好地兼顾了发行人(融资者)和购买者(投资者)的利益。其中的道理在前后有关零息债券部分已经说明,此不重复。 第二,可转换为股票和可返售性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转股价、可返售价、可赎回价事先确定,优化了收益-风险关系,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它的开发,受到普遍欢迎。 3.宏观金融监管的工程化也已起步 以上提及的若干金融工程业务,基本上限于微观领域。其实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宏观管理也在工程化,当然也应该工程化。近十年来,在数学家和电子计算机专家,物理学家和工程师大受金融业务界青睐,在所谓“火箭科学家向华尔街的大规模转移”的同时,美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也组织了大批的这类多学科的专家从事金融研究。这并非危言耸听。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这些“火箭科学家”曾经将美国星球大战项目中识别真假弹头的软件程序用于识别黑钱的流动,这是典型的金融工程在宏观管理中管理中的应用。从事这样的创新与创造,需要科学技术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需要具有多学科知识的高层次人才。90年代以来世界上金融工程业务发展很快,现代金融已得知识经济风气之先。尽管这方面得工作才起步,但从这次亚洲金融危机来看,金融监管的工程化,也是极有发展前途的事业。
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保证合同的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从立法以及法理学说上来看,保证合同应具有以下法律上的特征: 1、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法国、德国、日本对此在民法上都有明确规定,我国所颁行的担保法中对于保证合同的名称和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合同错综复杂,立法上不可能一一穷尽,全部予以定名,只能按一标准,对常见的合同关系作出规定,明确合同的名称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这类在法律上有了明确规定的合同便为有名合同,如买卖、租凭、借贷、加工承揽、运输、保险等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另外在一些单行法,职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担保法》中,规定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有名合同,不过这些都是民法规定的具体化,一般不有新的原则突破。 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即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如甲乙约定,只要乙学习勤奋,考上大学,甲便负担乙在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无名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处理合同纠纷时便于适用法律,有利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解决纠纷。有名合同的纠纷应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而无名合同纠纷的处理则可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 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3、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叫做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是相互关系的,有权利必担义务,有义务也必享有权利。而单务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性。保证合同便是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由于合同主要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所以大多数合同都是双方合同,只有极少数不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是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本质上不追求经济利益,唯以担保为目的,因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承担保证义务而没有实体上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 4、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这就是一般情况来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也可能获得一定的好处。这主要是因为由于保证人提供保证,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顺利建立,故订立保证合同的同时,债务人出于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给予保证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处。但这是属于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不属于保证合同关系的内容,因而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5、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必要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即为成立的合同。除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之为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有多种,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其特点在于不要求事先交付标的物,而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这是由这些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决定的。其标的物的交付往往标志着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为成立时的条件要求。实践合同也有不少,如运输、保管等,除有协议外,一般还要交付运送物、保管物,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6、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根据合同有无一定条件作为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合同可分为附条件的合同和不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实际上反映着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有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类。停止条件是指在条件未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将停止或静止状态;解除条件是指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随即解除。 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保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但债权人尚不能对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保证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担的代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范例 保证合同保证人: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受益人:________过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根据________公司(一线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甲方同意承担被担保人按期偿还乙方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货款(或货款本息)的保证责任,甲、乙双方特订立本保证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资格 甲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根据中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资格。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的金额,包括主债的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负担。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将承担被担保人承担的全部偿付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甲方在乙方未就被担保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甲方有基于基础合同和保证合同产生抗辩的权利。 第四条 保证合同的期限 被合同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签订的________号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或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第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市容甲乙双方选择适用的________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 1.. 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份,送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方(盖章) 代表(签字) 表(签字) 见证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订立
An investment service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purchase a stock directly from a company or through a transfer agent. Not all companies offer DSPPs and the plans often have restrictions on when an individual can purchase shares. Taobiz explains Direct Stock Purchase Plan - DSPP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using a DSPP for investors is the ability to avoid commissions by not going through brokers. DSPPs often have minimum deposit requirements that range from $100 to $500. They are perfect for investors who have a long-term trading strategy and are looking for an inexpensive way to begin investing.
什么是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资格即保证人的条件,是指民事主体成为保证人所应当具备的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倘若保证人不合格,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都是保险中介、保险合同订立的辅助人。但两者相比较,有很大的区别: 1、两者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代理则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2、业务范围不同 代理人的业务经营受其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授权契约的限制,只能销售成型的产品,选择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而经纪人则可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并在国内外安排保险。 3、收费方式不同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按保监会规定的比例收取。保险经纪人则根据每笔业务的性质不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4、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的过失导致投保人的损失,由保险人责任。保险经纪若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投保人的损失,由自己承担责任。 5、专业程度不同 保险经纪人往往由各方专家组成团队,向客户提供全方面的服务。相比而言,保险经纪人比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更加专业、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