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金分割率由来 数学家法布兰斯在13世纪写了一本书,关于一些奇异数字的组合。这些奇异数字的组合是1、1、2、3、5、8、13、21、34、55、89、144、 233┅┅ 任何一个数字都是前面两数字的总和 2=1+1、3=2+1、5=3+2、8=5+3┅┅,如此类推。有人说这些数字是他从研究金字塔所得出。金字塔和上列奇异数字息息相关。金字塔的几何形状有五个面,八个边,总数为十三个层面。由任何一边看入去,都可以看到三个层面。金字塔的长度为5813寸(5-8-13),而高底和底面百分比率是0. 618,那即是上述神秘数字的任何两个连续的比率,譬如55/89=0.618,89/144=0.618,144/233=0.618。 另外,一个金字塔五角塔的任何一边长度都等于这个五角型对角线(Diagonal)的0.618。还有,底部四个边的总数是36524.22寸,这个数字等于光年的一百倍! 这组数字十分有趣。0.618的倒数是1.618。譬如14/89=1.168、233/144=1.168,而0.618×1.168=就等于1。另外有人研究过向日葵,发现向日葵花有89个花辫,55个朝一方,34个朝向另一方。神秘?不错,这组数字就叫做神秘数字。而0.618,1.618就叫做黄金分割率(Golden Section)。 (二)黄金分割率的特点 黄金分割率的最基本公式,是将1分割为0.618和0.382,它们有如下一些特点: (1)数列中任一数字都是由前两个数字之和构成。(2)前一数字与后一数字之比例,趋近于一固定常数,即0.618。(3)后一数字与前一数字之比例,趋近于 1.618。(4)1.618与0.618互为倒数,其乘积则约等于1。(5)任一数字如与后两数字相比,其值趋近于2.618;如与前两数字相比,其值则趋近于0.382。 理顺下来,上列奇异数字组合除能反映黄金分割的两个基本比值0.618和0.382以外,尚存在下列两组神秘比值。即: (1)0.191、0.382、0.5、0.618、0.809 (2)1、1.382、1.5、1.618、2、2.382、2.618 (三)黄金分割率在投资中的运用 在股价预测中,根据该两组黄金比有两种黄金分割分析方法。 第一种方法:以股价近期走势中重要的峰位或底位,即重要的高点或低点为计算测量未来走势的基础,当股价上涨时,以底位股价为基数,跌幅在达到某一黄金比时较可能受到支撑。当行情接近尾声,股价发生急升或急跌后,其涨跌幅达到某一重要黄金比时,则可能发生转势。 第二种方法:行情发生转势后,无论是止跌转升的反转抑或止升转跌的反转,以近期走势中重要的峰位和底位之间的涨额作为计量的基数,将原涨跌幅按0. 191、0.382、0.5、0.618、0.809分割为五个黄金点。股价在后转后的走势将有可能在这些黄金点上遇到暂时的阻力或支撑。 举例:当下跌行情结束前,某股的最低价10元,那么,股价反转上升时,投资人可以预先计算出各种不同的反压价位,也主不是10×(1+19.1%)= 11.9元,10×(1+38.2%)=13.8,1=×(1+61.8%)=16.2元,10×(1+80.9%)=18.1元,10×(1+ 100%)=20元,10+(1+119.1%)=21.9元,然后,再依照实际股价变动情形做斟酌。 反之上升行情结束前,某股最高价为30元,那么,股价反转下跌时,投资人也可以计算出各种不同的持价位,也就是30×(1-19.1%)=24.3元, 30×(1-38.2%)=18.5元,30×(1-61.8%)=11.5元,30×(1-80.9%)=5.7元。然后,依照实际变动情形做斟酌。 黄金分割率的神密数字由于没有理论作为依据,所以有人批评是迷信,是巧合,但自然界的确充满一些奇妙的巧合,一直难以说出道理。 黄金分割率为艾略特所创的波浪理论所套用,成为世界闻名的波浪的骨干,广泛地为投资人士所采用。神秘数字是否真的只是巧合呢?还是大自然一切生态都可以用神秘数字解释呢?这个问题只能见仁见智。但黄金分割率在股市上无人不知,无人不用,作为一个投资者不能不此研究,只是不能太过执着而已。
The the sum of declared dividends for every ordinary share issued. Dividend per share (DPS) is the total dividends paid out over an entire year (including interim dividends but not including special dividends) divided by the number of outstanding ordinary shares issued. DPS can be calculated by using the following formula: D - Sum of dividends over a period (usually 1 year) SD - Special, one time dividends S - Shares outstanding for the period Watch: Dividend Taobiz explains Dividend Per Share - DPS Dividends per share are usually easily found on quote pages as the dividend paid in the most recent quarter which i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dividend yield. Dividends over the entire year (not including any special dividends) must be added together for a proper calculation of DPS, including interim dividends. Special dividends are dividends which are only expected to be issued once so are not included. The total number of ordinary shares outstanding is sometimes calculated using the weighted average over the reporting period. For example: ABC company paid a total of $237,000 in dividends over the last year of which there was a special one time dividend totalling $59,250. ABC has 2 million shares outstanding so its DPS would be ($237,000-$59,250)/2,000,000 = $0.0889 per share. Dividends are a form of profit distribution to the shareholder. Having a growing dividend per share can be a sign that the company's management believes that the growth can be sustained.
什么是共同海损担保 共同海损担保是指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经利益关系人的要求,由各受益方或分摊方做出的保证行为。 出现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者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宣布共同海损,并通知货方及船舶保险人。如果不采取一定的保证性措施,待船方将货物放行后,一旦货方拒绝分摊,则船方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因此,虽从理论上说,提供担保,既可以是船方,也可以是货方,但通常都是由船方要求货方提供担保,如货方拒不提供提担保,船东对货物具有留置权。共同海损担保的方式 (1)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Cash General Average Deposit):即由货方在提货之前,向船方提供分摊共同海损的现金担保。 (2)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海损担保函(Letter of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该担保函是货方向船方提供经货物保险人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 海损担保函又分两种: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即保险人以对货方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保证。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Unlimited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即货物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都对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予以全额赔付的书面保证。船方在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函时,总希望收取货物保险人所出具的无限额担保函。而作为货物保险人,如果出具了这种担保函,就有责任支付货物的全部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因此,在货物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往往要求货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便在赔付全部共同海损分摊后,向被保险人追回货物保险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3)签署海损协议书(General Average Bond):海损协议书是由船货双方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 (4)签署不分离协议(Non-separation Agreement):不分离协议是指在发生共同海损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不因货物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5)行使货物留置权(Lien on cargo):这是指当货方拒绝参加共同海损分摊且拒绝提供担保时,船方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并可以申请拍卖货物或以其他方式出卖货物,以所得货款来抵偿其应得到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相关条目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牺牲金额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分摊
国家理财师 (国家理财规划师) 国家理财师张国栋 理财规划师考试培训概况 职业背景: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金融机构不断推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个人理财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主要策略。在金融机构中由“产品为中心”向“客户需求为中心”顾问式服务模式的转型中,其个人理财业务能力将决定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师及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理财培训。理财规划师(CFP)是一种权威理财规划职称。在国外,只有获得CFP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如今,理财规划师主要有三大就业趋势:一是开设专业理财公司,二是成为专业理财规划师培训人员,三是在金融机构中从事理财服务。而且理财规划师将首先出现在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理财规划部门将独立于各个金融公司,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成为专门机构。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理财规划师正式作为新职业,列入职业标准。 目前,大多数银行已开办理财业务,其中包括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随着一部分高收入者对理财规划的逐步看重,理财业务发展快速,已成为银行个人业务中重要的一块。在此背景下,专业的理财规划师面临着较大的人才缺口。 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介绍:在我国,年收入达到50万元的家庭现在有上千万户,他们需要专业的理财服务,按一个理财规划师服务100个这样的家庭计算,就需要10万个专业的理财规划师。 资格鉴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进行全省统一鉴定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110号)》的要求,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统一培训、鉴定、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由国家劳动部颁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核发全国通用的、职业准入必备的国家唯一法定职业资格证书,(电子注册,网上可查询,终生有效,全国通用)。该证书用以证明持证者具备本职业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资格,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绩效考核、选拔晋升的重要依据,并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可享受相应津贴。 主办单位:湖南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监管的省直培训机构,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指定培训机构(湘劳社函〔2005〕289号);以课时充足、管理严谨、师资权威、教学负责、合格率高等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并且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考试培训教学经验。 为适应我省理财行业人才的需要,结合我省理财行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为组织好2009年全国统考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 (1)金融、保险、证券、投资、基金、咨询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2)提供理财咨询的其他专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3)各中小企业负责人及欲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并经培训取得《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培训目标: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课程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理财工具和理财规划实务的系统学习和训练,使学员熟练掌握理财基本技巧,具备独立为客户量身定制一生的理财规划报告、开展综合理财服务的能力。满足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行业理财规划人员的需求,提升金融理财行业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营销服务层次,符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在通过国家统一鉴定考试合格后,取得理财规划师(二级)国家唯一法定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理财规划基础、财务和会计基础、宏观经济分析、金融基础、税务基础、理财规划法律基础、理财规划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2)专业知识: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投资规划、税收筹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综合理财规划。 (3)综合评审:综合案例分析。 五、考试培训教材:《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以及理财规划师指南,中心另行免费发放相关资料。 六、(1)培训方式:面授讲解、案例分析、模拟考试、课外网上辅导、免费资料发放、考前总复习等方式相结合。 (2)欢迎相关单位及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培训,集体报名可按我中心统一规定对培训费予以适当优惠;同时,欢迎相关单位、学校合作举办培训。我中心老学员(参加过我中心职业资格培训者)、已经取得三级资格者可享受我中心的统一规定享受优惠。 (3)主要上课时间:平时晚上、周日白天。各期培训、考试时间详见湖南考试培训网(www.kspxw.net)具体安排。第一次考试未通过的学员,可免费参加下期培训班学习。 七、报名须知: (1)每天上午8:30-下午6:00,双休日白天及平时中午均可报名。 (2)培训、报考同时进行,报名时请提交同底二寸照片二张,一寸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各一份;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培训申报表》(可在湖南考试培训网下载此表格填写)。另:报名时在本中心办公室进行数码照相(用于准考证)。 八、考试与鉴定: 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评审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考试、专业能力考试、综合评审(撰写理财方案)三个部分,其中职业道德10分、理论知识90分;操作技能100分;综合评审100分。三个部分考试分别达60分为合格。采取闭卷笔试、模拟操作等考核方式进行。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有效。 九、政策待遇: 凡取得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150元/月的标准执行。”
概述 狭义的商品形象就是指商品的外包装;广义的商品形象包括商品设计、包装、广告、价目表、商业信函、规划书、发票及其他具有识别商品提供者作用的事物(例如服务人员的制服、有特色的运输工具和营业建筑物等)。商品外包装构成 商品外包装在商品形象中占有突出地位,因为它与商品紧密相连,与消费者直接见面,它的形象往往代表了商品的整体形象。 商品外包装主要由包装物和标签组成;包装物的颜色、形状、质料,以及标签上的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和说明文字都是商品外包装的成份。商品外包装不仅具有盛放、包裹商品的实用作用,而且其识别商品来源,凝聚商业信誉,开展广告宣传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品外包装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不足三年的历史(1993年12月开始施行),其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世界上有些国家保护商品外包装的法律制度建立得较早,其利弊得失值得我国认真分析和研究,以资借鉴。商标法对商品外包装的保护 商品外包装,在有的国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根据美国商标法,只有商品的装潢和其他装饰、构成部分只是用来标识商品来源时,才能给予注册;否则,申请人必须证明外包装(构成、形状、颜色)获得了原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足以将外包装与产品来源联系起来。目前,依据我国法律可以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品商标,应当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我国商标法第7条明文规定的。按照通常的解释,在我国能够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平面的,“立体商标”不能成为注册商标,这就排除了立体包装物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在我国,许多商品外包装上尽管装潢设计往往比商标的文字、图形占有更大的面积、更显著的地位,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商品来说装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例外的是,我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于1986年后,批准的一批名优酒类商品厂家,可就其瓶贴(标签)与原有商标一并获得注册。例如在茅台酒这种商品上,获得商标保护的不仅是“金轮”或者“飞天”商标,而且包括了整个白地红字的“茅台酒”几个大字的装潢设计,这是我国对商标保护的一种补充措施,属于外包装保护的特殊情况。 即便外包装很难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商标保护的扩展也起到保护外包装的作用。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的指令提出了“联系的可能性”的概念(指商标与整个外包装联系起来,有在公众中造成误认的可能)。 商标法律制度不仅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由文字、图形、符号等成份构成,与外包装的图案、颜色及构成融为一体。通常给消费者留下印象的是外包装的整体形象,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很难逐一核对商标所有成份的异同,只要外包装上商标的使用方式(位置、大小、颜色及与其他成份的关系)在整体上给人相似的印象,就会造成误认;因为没有具体的参照(当与整个外包装相比较时,品牌会失去识别力),从而使商标权受到侵害。欧共体1988年商标指令提出的“联系的可能性”的概念,实际上扩展了商标权的范围。从外包装的整体考虑有无造成商标误认的可能,商标权的“扩展”间接地保护了外包装不被仿冒。 我国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项规定注意到了商标保护与外包装上的商标名称及装潢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是范围过窄,仍然是从商标本身的角度,而不是从外包装的角度判断有无商标侵权。欧洲商标法“联系的可能性”的概念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以决定我国商标权有无扩大的必要。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外包装的保护 大部分商品外包装不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虽然有些国家把保护商品外包装的内容规定在商标法中,但这部分内容实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德国 德国1986年修订的商标法第24条是关于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第25条是关于侵犯广义的商品形象的法律责任;后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德国商标法基于1988年共同体商标指令和1994年生效的联盟委员会商标规则做了较大修改,新的商标法于1995年生效。德国新商标法包含所有有关注册商标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和其它标志的保护,在此之前这一系列标志是由原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共同调整的。新商标法对于立体的包装物、外包装的颜色及其组合都给予保护。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取消了1986年商标法要求受保护的外包装必须在行业内被公认为“知名”这一限制,扩大了外包装的保护范围。英国 制裁“假冒”(passing off)是英国一项历史很长的制度。由于假冒的诉讼费用昂贵,而且充满不确定性,注册商标已经很少通过制裁假冒来保护了,但不能注册的外包装仍需借助假冒的诉讼。“假冒”是指行为人出售商品时误导公众相信该商品来源于某人,或与某人营业有关;要使假冒诉讼成立,还必须证明行为人有意欺诈并因此造成损害。现在,假冒的要件已经简化为三个,即商誉、误导和损害。如果造成消费者误认,就被视为存在误导或损害的初步证据。在假冒诉讼中,证明行为人的欺诈意图至关重要。实际上,“如果原告能证明被告使用包装物、标签是有意使零售商得以欺骗消费者,就能胜诉。”由于制裁假冒制度限制良多,除非用于保护驰名商品,受害人很难胜诉。现在英国国内要求用一种新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取代制裁假冒制度的呼声很高,取代假冒的“盗用”没有证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严格要求,将使外包装的保护相对宽松一些。西班牙 西班牙1991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出现了“丝毫不差的模仿”的概念。丝毫不差的模仿有三个构成条件:第一,模仿被分作四种,完全模仿、带有微不足道变化的完全模仿、带有重要变化近于完全的模仿和具有再创造性的模仿(前三种模仿都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通过模仿窃取他人的商誉或努力成果,或者使消费者产生两者有联系的印象;第三,模仿不是不可避免的。有些包装物或商品标签上的成份与安排,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业习惯或市场竞争规律设置的。例如,法律要求商品标签上必须印有产品成份、保质期等内容;为吸引消费者,产品商标一般处于标签的居中、醒目位置,等等。仅在这些方面相同或近似不能视作“丝毫不差的模仿”。但是,如果有很大的表现空间和选择余地,仍然极力仿效和抄袭他人的外包装设计,就难免“丝毫不差的模仿”之嫌了。分析各国情况 从德国、英国和西班牙保护商品外包装的情况看,发展的趋势是保护的范围在扩大,保护的条件越来越宽松。德国新商标法取消了只保护行业内知名商品形象的限制;西班牙的“丝毫不差模仿”也不限于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正如英国制裁假冒制度一样,保护的范围扩展到对经营者商誉的保护。商誉(good will of business)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评价,主要指社会公众对产品或经营的肯定与认同。商誉的范围包括了“知名”的范围,即便不够“知名”的商品也可能有商誉存在,以对商誉的损害作为仿冒外包装责任的要件,显然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德国和西班牙都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仿冒外包装责任的成立要件,英国对主观要件的严格要求也有松动的迹象。西班牙“丝毫不差的模仿”不仅适用于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发生误认的情形,而且适用于消费者对产品之间或生产厂家之间产生错误“联想”的情形。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消费者误认或者错误联想”已经成为最核心的要件,对仿冒外包装责任的成立具有决定意义。对比我国 对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①对外包装的保护限于知名商品;②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才构成不正当竞争;③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责任成立的要件。从第三点看,我国的规定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前两点是从条文本身得出的结论,诚如是,我国外包装的保护范围是相当小的。然而,实践中多有变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解释,凡有外包装被仿冒的商品都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即凡商誉遭受损害的都给予保护;至于“错误联想”的情形也可以通过对第五条的扩大解释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还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适应实践需要的。冲突与协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与知识产权法发生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扩大,有时会与版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发生冲突。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本是公有领域;在公有领域中,无论是复制还是模仿都不构成侵权。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过宽,就等于在知识产权之外又设了一种与之平行的独占权,原本不受保护或超过保护期的客体统统进入了保护范围,这无疑贬低了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是任何模仿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知识产权制度还有什么意义?比如西班牙关于“丝毫不差的模仿”的规定本来已经使保护范围很宽了,一些法院在审判中又对“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准“从宽掌握”,结果有些案件的判决很难令人信服。因此,“足以造成公众误认”应该是一道紧固的闸门,抑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过度膨胀。美国处理办法 有的情况下,虽然外包装可以同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保护,但是,为了公共利益也需要确立知识产权法的优先地位,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例如,美国法院用“功能性”标准区分两类保护,功能性的产品构成(包括外包装)仅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不能获得商品装潢的保护;非功能性的产品特征既可以受专利也可以受商品装潢的保护。功能性产品特征,对于商品的用途是必不可少的,影响商品的成本和质量,如果在专利保护之外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就等于将这一功能永远置于某个厂商的垄断之下,致使竞争者处于显著不利地位,于社会公众也有害无益,因而不应获得商品装潢保护;非功能性的产品特征,本来可以受双重保护,但是1995年美国第十巡回法院的一个判例却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这一判例中,原告的产品特征既在其专利权利要求之列,又因为是非功能性的而可以作为商品装潢保护。被告的模仿行为虽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因产品特征极其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原告要求依据兰汉姆法第43条“保护商标权人的商誉,保证消费者在相互竞争的生产者中有能力作出识别”的规定,禁止被告的模仿行为。第十巡回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将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特征作为商品装潢保护,势必违背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妨碍专利技术在保护期经过后进入公有领域。当一项技术特征可以受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时,两类法律背后的公共政策会发生冲突。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不断扩大人类公有的知识领域的范围。它一方面给予发明者有限期的垄断权以鼓励发明;另一方面,一旦专利过期,公众就有权实施该“专利”。将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特征作为商品装潢保护,就使有期限的垄断权进入无限期的保护状态,破坏了处于专利法核心的鼓励发明与自由使用的平衡。给予商品装潢保护,须以不阻碍专利技术在保护期之后进入公有领域和不影响技术实施为前提。我国情况 在我国外包装保护中,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情况不多,国家工商局条法司编著的《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有专项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是保护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的成果,以及制止超出现有专项法律保护范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但是,正如上述美国判例反映的那样,如果专利诉讼败诉,被告行为属于“超出现有专项法律保护范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的成果”是否就应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呢?要不要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可能妨碍技术实施和竞争自由的负面影响呢?现在这类案例尚少,但从发展的眼光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会不断扩大,这方面的问题会突现出来,现在着手研究,有助于将来立法和实践对此作出反应。商品的美学形象 商品形象是一种特殊的形象,它既不同于客观自然物本来的生成形态,也不完全等同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艺术所具有的形象。由于各种商品的成分结构、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商品形象便呈现出千姿百态的景象。不同的造型、式样、包装、花纹、色彩,显示着各类商品的品种、特征、性能、用途、质量和价值。正是这些鲜明的外观形貌,首先吸引着我们的注意力,引动我们的喜爱和欲望,从而产生购买的要求和行为。 实用、经济和美观的结合、统一,这是任何商品的最基本的要求。纯形式的美,是缺少价值或没有价值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形式的不重要,因为没有适当的、美观的外部形态的产品和商品,是不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商品的形象特征,首先是由那些充分地体现出内容和功能的外部造型、式样、花纹、色彩等等形成的。正是由于愈来愈重视商品形式的相对独立性和积极的反作用功能,商品美学才把与美化商品紧密相关的若干外部形式美作为具体研究的内容。 那么,究竟怎样具体地来看待商品美呢?或者说,商品的美观因素究竟包含哪些方面呢?国外的某些学者提出,产品或商品的美的特性,大致上可以包含四个主要的方面,它们是:(1)美的信息表现;(2)样式的合理性;(3)结构的完整性;(4)制造的完美、稳定。
How often a dividend is paid by an individual stock or fund. The most common dividend frequencies are annually, biannually and quarterly. There are no uniform calendar dates for when dividends are paid; it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 company's fiscal calendar. Special or one-time dividends are not measured in terms of their frequency because they only appear sporadically. Watch: Dividend Taobiz explains Dividend Frequency While the dividend rate of a security (such as a common stock) may be in constant flux, the dividend frequency will rarely change. Most equity investors are used to receiving quarterly dividends for the stocks that have instituted a dividend. Monthly dividends, although uncommon, can also be found, typically in securities or funds with extremely dependable cash flows.
答: (一)毛利率提升赋予成长预期 其实,毛利率提升的个股之所以得到机构资金的青睐,主要在于两点: 一是毛利率提升反映出公司盈利能力的复苏。凡是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趋势形成的个股往往会成为机构资金纷纷加仓的对象,尤其是那些毛利率呈现“V”形反转趋势的个股更能够得到各路资金的追捧,因为此类个股的每股收益对毛利率相当敏感,舒卡股份、华峰氨纶等个股的暴涨就是如此。 二是毛利率提升反映出行业处于复苏期,行业一旦复苏就意味着行业的景气周期已来临。而一旦行业景气周期形成,至少会有半年以上的旺盛周期,这就为多头资金运作行业内的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保证,因此,更易得到主流资金的青睐。 (二)两大毛利率提升路径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毛利率提升有两种路径: 一是企业内部的整合,即通过降低产品成本从而使获利产品毛利率提升,同时,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加大高毛利率产品的生产进度,也会提升公司的毛利率,泸州老窖的国窖1573等中高端产品的拓展就成为泸州老窖净利润飙升的主动力。 二是产业政策的变化使得产品价格上涨所带来毛利率的复苏。比如前期的稀土价格的上涨,就是因为国家限制了小型稀土生产厂商的开采,从而使得供给降低,提升了稀土价格,稀土高科的毛利率迅速提升。而目前类似产业政策预期的个股尚有很多,磷化工、焦炭等均如此。
国诚投资 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并于2005年2月获得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证书编号:ZX- 0180),同时也是在中国证监会“规范、专业”框架管理规定下,在近三年时间内唯一获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型专业咨询机构。 公司注册地在深圳,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理财规划、投资方案的设计及实施等服务;为各类企业提供公司改制设计、证券发行与上市策划、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服务;低风险收益的金融产品的设计与销售等。公司现有注册分析师11名。 公司本着“以人为本 诚信规范 专业稳健 创新品牌”的经营理念,坚持“诚信是本,回报为金”的宗旨,为中国投资者提供高品质的理财咨询服务。同时,吸引优秀人才是公司发展之本,诚信规范是公司立身之本。“专业发现价值,稳健获取收益,把握投资机会,与投资者分享快乐”是公司一贯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