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amount a Canadian resident applies against their tax owing on the grossed up portion of dividends received from Canadian corporations. Watch: Dividend Taobiz explains Dividend Tax Credit The dividends an individual receives from Canadian corporations are "grossed up" by 25%. This amount is then included on their income tax form as taxable income. Both Canadian fed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ments then grants individuals a tax credit, equal to a percentage of the grossed up amount. This helps to reduce the actual tax payable. Let's run through an example. Susan Smith has a marginal income tax rate of 25% and is located in Alberta, where the provincial dividend tax credit is 6.4%. The federal dividend tax credit is 13.33%. Her total dividends for the year were $250. On the taxable income portion of her tax return she will include $312.50 (250*1.25). Her approximate taxes owing on this dividend would then be $78.13 (312.50*25%). She also receives dividend tax credits of $41.67 (312.50*13.33%) and $20 (312.50*6.4%). Therefore, in all her taxes payable on her dividend is $16.46 (78.13-41.67-20). This amounts to only 6.58% of her original dividend. Dividend tax credits are implemented in an attempt to offset double taxing, since dividends are paid to shareholders with a corporation's after-tax profit and the dividends received by shareholders are also taxed. There are both federal and provincial tax credits.
A tax that increases in increments based on income levels. Incremental taxes must be considered when evaluating new 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especially for individuals or companies in the upper end of their current tax brackets. Incremental taxes may turn a seemingly profitable investment into a bad decision. For example, let's say an investor earns just below the maximum earnings allowable in his or her current tax bracket. A new investment opportunity is offered, which promises to earn a significant return. The investor must weigh the additional revenues against the incremental taxes associated with moving into the higher tax bracket. He or she may find that paying the higher tax rate on all or part of his or her income does not warrant investing in the profitable project.
简介 商品装潢是为了说明或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对商品包装进行的装饰。 <补充> 商品装潢与商标两者同附一商品为同一商品服务,有时两者经常混为一体,极易混淆,二者的共同点是:都用于商品表现或包装上,对商品起一定的装饰作用。但是,商品装潢是以图案、绘画、色彩或文字来装饰、美化、宣传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商品装潢与商标相互区别的基本特征为:(1)使用的目的不同 装潢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引起人们对商品的美感和需求欲望; 使用商标是为了区分商品,即把不同企业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区别开来; 商标是表明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商品的标记。以示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2)专用性不同 商品装横是非专用的,亦无须注册,任何人都可根据市场和顾客的需要,随时加以变动或改进使。但有时商品装横的包装图案作为其商标依法注册,则该商品装潢又有商标性质、具有商标专用性,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专用来区别生产者或经营者及其商品的。商标一旦依法注册,商标所有者便取得商标专用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类的商标,否则即为侵权。(3)表达的内容不同 装潢的立意在于介绍、渲染和美化商品内容,装潢的内容必须与商品的内容相一致; 商标表示的形式为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组合,并且须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必须使用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并行销于市场,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所注册的商标一致,不得更改。 在使用商品装潢时应注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第五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商品装潢设计,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以版权(即著作权)来予以保护。商品装潢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商品装潢时应注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1)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第五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商品装潢设计,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以版权(即著作权)来予以保护。
什么时候该买,什么时候该卖?最高点卖最低点买,是每个投资者的梦想,但显然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实,善用金字塔加仓和减仓法,有助于在震荡市中获得更好的投资收益。 (一)金字塔加注法适合追涨 无论是股票、期货还是外汇,金字塔加注法,都是趋势交易者"追涨"时最常用的手法。 所谓"金字塔加注法",用简单例子说明,就是在第一次投入5 万元购买某品种,第二次投入4 万元买同一个品种,第三次投入3 万元再买一个品种,每次投入数额都比上一次少。由于此法多半用于"追涨",所以每次加仓的价位都比上一次高,购买的数量也比上一次少,画出来就像一个底部大顶尖小的金字塔。 为什么很多投资者用"金字塔加注法"来追涨呢?一般而言,任何投资品种都不可能无限度上涨,尤其是不再是单边牛市中,适度上涨后,适度调整是极其正常的。在这样的走势中,每一次价格上涨,都以为接近顶部的概率增大,同时也就意味着未来潜在涨幅的减少。在这样的预估下,减少后续加仓的规模,有助于减少后续加仓行为的风险。 如果一个投资者有10 万元资金,按等额追涨方法,分别在此股票5 元、6 元、7 元、8 元各买入2.5 万元,平均成本为6.5 元,此后走势证明8 元是顶部,股价再次回到7 元,其收益为7.7%。但如改用金字塔加注法追涨,分别在5 元、6 元、7 元、8 元各买入4 万、3 万、2 万和1 万元,那么其平均成本为6 元,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6.7%。 (二)倒金字塔法可抄底 有人爱追涨,有人爱抄底。尤其是价值投资者,往往是好股票越跌越买。 对下跌中的股票,倒金字塔加仓法相比金字塔加仓法,无疑更具实战价值。所谓倒金字塔加仓法,就是每次加仓的数量都比上一次要多。 毕竟在震荡市中,下跌不可能无限制,每次下跌都意味着继续下跌的可能性在减少,因此加仓数量应逐渐加大,确保加仓额度随下跌概率减少而 上升。至于倒金字塔加仓法的好处,读者不妨自行将上面的例子倒转一下,比较一下与等额投资法的差别。 金字塔法则要挑准对象 金字塔加仓法和倒金字塔加仓法各有千秋,但在实际应用中,必须注意投资对象--尤其是倒金字塔加注法,强调越跌越买,不可轻易使用。曾经的绩优股,股价高达40 多元,最后却被发现伪造利润,最后跌得只剩2 元甚至3 元钱。这种例子在过去我们时常碰到,如果此时用倒金字塔加仓法,只会死得更惨。事实上,要用倒金字塔加仓法,首先投资对象必须有见底反弹甚至反转的可能,如果用于股票,必须对其基本面有极强的信心。其实目前投资股票不是唯一手段,好的基金反而是更好的投资对象,尤其是在目前沪深A 股的长期牛市中,即使遇上短期调整,也不用害怕从此一蹶不振,最适合"越跌越买"的手法。 (三)加仓时点选择多 倒金字塔加仓法只是对加仓的规模进行了制约,但何时加仓,依旧需要投资者自行决定。以下是常见的两种思路,仅供参考。 第一种:定比例加仓法。假如你相信某基金在中期来看不可能下挫超过20%,并且准备分4 次减仓,那么不妨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只要基金净值较上一次加仓时下跌超过5%,就进行一次加仓。 第二种:技术指标加仓法。技术指标中,有不少反应超卖超买的指标。普通投资者单独使用未必能取得奇效,但却可和金字塔加仓法结合使用。比如RSI 指标,虽然数值20 被视为超卖,但很多股票可能在RSI 跌到30 甚至40 就已反弹,这时不妨利用倒金字塔加仓法,在RSI 为40 时建立第一个头寸,30 时建立第二个更大的头寸,在20 时才建立第三个最大的头寸。
再担保的概念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担保、再担保的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省级再担保对象为市(县)级担保机构。再担保的方式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再担保的条件 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再担保的识别 (一)再担保实例 实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个人住房借款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同时,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约定,担保公司从资产中按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保证金并存入贷款银行,当担保公司不履行保证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从该保证金账户中扣收。 实例二:担保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出具书面函件,承诺当担保公司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保证义务时,由该股东承担保证责任。 实例一中担保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以及实例二中担保公司股东提供的保证担保,即是本文准备探讨的再担保。为表述方便,在下文中,我们将被担保的担保(如两实例中担保公司承担的保证义务)称之为主担保。 (二)再担保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运用形态 通过分析实例一与实例二的共同之处,可以得出再担保的如下特征:(1)再担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主担保人或第三人,另一方当事人则为主债权人。(2)再担保所担保的债务乃是主担保义务,主担保合同是再担保的主合同。 根据这些特征不难发现,再担保担保的并非主债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不当然导致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当主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违约未按主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有权向再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而在担保中,债务合同是主合同,只要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担保人即应承担担保责任。与反担保不同的是,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仍是主债权人,而反担保关系中的债权人则是向主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的担保人。 同时,实例一中担保公司用于再担保的保证金质押,以及实例二中担保公司的股东用于再担保的保证方式,与通常的担保并无不同。 (三)需要区分的另一种“再担保” 实践中,对于像实例一、实例二那样的再担保,当事人通常并不直呼它们为“再担保”。相反,实践中存在一种自称为“再担保”的业务,其实质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再担保。 在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为了防范担保公司无力履行保证义务的风险,规定了“再担保”制度。依据指导意见,担保公司应与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由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分析这一规定可知,此种“再担保”不具备法律意义上担保的一般特征,其法律关系当事人并非主债权人与再担保人,其目的不在于担保债权实现,而在于通过责任分担,保护担保机构的清偿能力。因此,虽然其名称中出现“担保”字样,但其法律性质并非担保,因此也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再担保”。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此点。再担保的适法性 我国担保法未规定再担保。面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出现的“再担保”现象,当务之急是要探讨其适法性。 (一)再担保并没有突破固有的担保方式,因此仍属担保法调整对象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保证、抵押、质押是不同的担保方式。再担保并没有突破担保法的规定创设新的担保方式,无论是再保证、再抵押,还是再质押,所采用的担保方式仍为保证、抵押、质押。所不同的只是,再担保于担保、反担保之外,创设了又一种担保方式的运用形态。 同时,担保法也并未对担保方式运用形态进行限制,根据民商法“法未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规定,再担保当然有效,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二)再担保物权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对于抵押、质押以及以抵押、质押方式设定的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均有明确规范。而再抵押、再质押,因未有法律规定,则需要回答这两种再担保物权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应从何谓物权法定原则入手。所谓物权法定原则,系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设定。如前所述,再担保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因此不是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其内容也与通常的抵押、质押并无不同。因此,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三)最高额再担保亦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 再担保设定的意义在于补充主担保的不足,而这种不足在主担保人同时承担了多项担保义务时最易发生。因此,实践中再担保多以最高额担保形式出现。如实例一中,担保公司提供的再担保实质是以保证金形式为自身不特定保证义务提供的最高额质押;实例二中,担保公司股东所提供的再担保,其实质是最高额保证。 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因此,最高额再保证、最高额再抵押有其适法性。需要探讨的是实例一中的“最高额再质押”。我国担保法虽未规定最高额质押,但笔者认为,应认定最高额质押为质押的一种形式,进而最高额再质押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国际外汇交易商协会1955年由巴黎和伦敦的外汇交易商发起成立,是各国外汇交易商协会的专业联合会。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just the "Dow," the Dow 30 was created by Wall Street Journal editor Charles Dow and got its name from Dow and his business partner Edward Jones. The index was developed as a simple means of tracking U.S. market performance in an age when information flow was often limited. Also known as the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Taobiz explains Dow 30 A spin-off of the Dow Jones Transportation Average, consisting primarily of railroad issues in the early years, the Dow expanded to 30 stocks in 1928, where it remains today. The composition of the index changes regularly, as stocks and the industries it represents fall in and out of favor.
商圈分析的必要性 商圈分析是百货商店合理选址的基础工作 商场在选择店址时,总是力求以较大的目标市场,来吸引更多的目标顾客,这首先就需要经营者明确商圈范围,了解商圈内人口的分布状况以及市场、非市场因素的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经营效益的评估,衡量店址的使用价值,按照设址的基本原则,选定适宜的地点,使商圈、店址、经营条件协调融合,创造经营优势。经营策略 ¨ 商圈分析是百货商店制定竞争经营策略的基础本前商圈提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价格竞争手段仅仅是一方面,同时也是很有限的,百货商店在竞争中为取得优势,已广泛地采取非价格竞争手段,诸如改善商店形象,进行企业形象设计与策划,完善售后服务等等。这些都需要经营者通过商圈分析,掌握客流来源和客流类型,了解顾客的不同需求特点,采取竞争性的经营策略,投顾客之所好,赢得顾客信赖,也即赢得竞争优势。市场开拓战略的重要条件 ¨ 商圈分析是百货商店制定市场开拓战略的重要条件 一家百货商店的经营方针、策略的制定或调整,总要立足于商圈内各种环境因素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通过商圈分析,可以帮助经营者明确哪些是本店的基本顾客群,哪些是潜在顾客群,力求在保持基本顾客群的同时,着力吸引潜在顾客群,制定市场开拓战略,不断延伸经营触角,扩大商圈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 ¨ 商圈分析是百货商店减少资金占用的重要手段 百货商店经营的一大特点是流动资金占用多,要求资金周转速度快。百货商店的经营规模受到商圈规模的制约,商圈规模又会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当商圈规模缩小时,而百货商店的经营规模仍维持原状,就有可能导致企业的一部分流动资金的占压,影响资金周转速度,降低资金利润率。商圈分析应考虑的因素 ¨ 人口数量及特点 包括居住人口数量、工作人口数量、过往人口数量、居民户数和企事业单位数,及相应人口年龄、性别、职业和收入水平构成等。 ¨ 建设状况 包括公共交通、供电状况、通讯设备、金融机构等对于百货商店营销的方便程度。 ¨ 社会因素 分析地区建设规划、公共设施(公园、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展览馆),以及本地区的人文等,是否有利于百货商店的发展。 ¨ 商业发展潜力 包括购买潜力和现有商场的经营状况。这两个因素是对百货商店影响的最直接因素。在对商业发展潜力进行分析时,应计算该地区的商圈饱和度,以了解这个地区内同行业是过多还是不足。在商圈饱和度低的地区建店,其成功的可能性必然超过商圈饱和度高的地区。商圈的类型 商业区 商业行为集中的地区,其特色为商圈大,流动人口多、各种商店林立,繁华热闹。其消费习性具有快速、流行、娱乐、冲动消费的特色,而且消费金额比较高。 住宅区 居住者在一万人以上,消费习性为消费群稳定,讲究便利性、亲切感,家庭用品购买率较高。 文教区 文教区附近一般有多所学校,该区消费群以学生为主,消费金额普遍不高,消费习性相对较休闲。 办公区 指办公大楼林立的地区,相应的附近会有较多的大型停车场。上班族的消费特点最主要的是时间稳定、集中。 综合区 综合区分为住商混合,住教混合,工商混合等。混合区具备单一商品圈形态的消费特色,一个商圈内往往含有多种商圈类型,属于多元化消费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