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彭博新闻社21日援引美国多名知情人士称,特朗普政府将允许在中国有业务的美国公司,比如星巴克等,仍然可以通过微信宣传和处理与中国消费者的交易。 但是白宫和腾讯公司没有立刻就此做出回应。 此前,“美国微信用户联盟”表示,将正式向加州北区的地区联邦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特朗普签署的针对微信的行政令,侵犯了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 之前报道: 为什么苹果不能下架微信?远不止禁令那么简单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苹果iPhone大概率是不会禁用微信的。 此前,业内知名的“爆料达人”、天风证券分析师郭明錤曾表明,若苹果只下架美国App Store中的微信,则只对美国微信用户产生影响,iPhone的出货量预计将下滑3-6%。
在2019年的华为开发者大会上,华为消费者业务CEO余承东正式对外发布了HarmonyOS。时隔一年后,华为开发者大会2020即将拉开帷幕。此次大会,HarmonyOS无疑仍会是重头戏之一,这个被寄予厚望的操作系统或将迎来新的升级。据华为官方报道,2020年华为开发者大会将于北京时间9月10日至9月12日在东莞松山湖举行。 正如华为所说,“不凡的2020年,华为开发者大会2020(Together)如约而至”。2020年发生了太多意想不到的事情,从目前放出来的诸多消息来看,HarmonyOS和Huawei Moblie Services(华为终端云服务)都将迎来新版本,发布更具潜力的操作系统和生态产品,会是华为现阶段重点发力的方向。 2019年,华为正式推出了HarmonyOS的1.0版本,随后华为荣耀智慧屏搭载该系统,成为首个尝鲜的智能终端产品。按照华为消费者业务CEO余承东当时的说法,HarmonyOS未来可以打通智慧屏等全场景多个终端形态。 实际上,余承东虽然对外表示华为手机随时可以搭载HarmonyOS,但并未给出明确的时间表。相比IoT终端,手机端操作系统和应用生态更加成熟,而华为要想构建自有的手机端HarmonyOS生态,也就更加复杂。 以智慧屏为例,其基础应用主要包括视频平台、音乐平台等相对简单的场景,可以先搭载HarmonyOS,逐步完善其应用生态;但智能手机则完全不同,除了音频、视频之外,社交、办公、支付、地图等场景都需要有完整的生态建设,否则很难吸引用户使用。
中国石油半年报出炉,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299.8亿元!继一季度亏损162.34亿元创下最差单季表现后,中石油又创下最差半年报表现。今年以来,中国石油A股股价累计下跌了22.74%,总市值蒸发超2500亿元。同时,中国石油公告,2020年中期股息每股人民币 0.08742 元(含适用税项),总派息额人民币160亿元。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重创了全球经济,原油市场首当其冲。4月,美国原油期货崩溃,史无前例地出现了负价格。当前,油气行业仍未回暖,下半年油价反弹面临较强不确定性,业内公司将持续面对挑战。 花旗目前将中国石油股份(00857)目标价由2.3港元上调至2.4港元,维持“沽售”评级。 花旗发表研究报告表示,中石油今年上半年业绩亏损,去年同期为盈利284亿元人民币,今年上半年亏损300亿元人民币。如果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的82亿元人民币,公司上半年核心亏损218亿元人民币。 花旗表示,中石油第二季核心亏损如预期扩大至135亿元人民币,主要是受勘探及开采业务亏损扩大的负面影响。虽然上半年公司亏损,但公司中期派息仍同比增加13%至0.08元人民币,令市场对此感到意外,年化股息收益率达7.2%。由于管道分拆交易,公司获得大量现金流,预计公司下半年派息预期可能会更高或将有特别派息。 花旗上调中石油股份目标价,由2.3港元升至2.4港元,但基本面仍然承压,评级维持“沽售”。由于将今明两年油价预测分别由每桶36及56美元,调升至44及57美元,由此花旗上调公司今明两年每股盈利预测,由原来估计今年亏损0.24元人民币调整至亏损0.11元人民币,明年由盈利0.17元人民币升至盈利0.19元人民币。
马斯克旗下的脑机接口公司Neuralink举办发布活动,公开了可实际运作的Neuralink设备和自动植入手术设备。 埃隆·马斯克(Elon Musk)用一只名叫格特鲁德(Gertrude)的猪展示了他的初创公司Neuralink的最新技术水平,Neuralink可以在大脑和计算机之间建立数字链接,也就是所谓的“脑机接口”。Neuralink设备上的无线连接显示了这头猪周五晚上在舞台上围着一支笔嗅来嗅去时的脑部活动情况。 Neuralink此次的演示表明,与2019年产品首次亮相时相比,脑机接口技术已经更加接近实现马斯克的雄心壮志了。2019年,Neuralink只展示了一张照片,图片中Neuralink通过USB-C端口连接了一只老师的神经元,这离实现脑机接口还十分遥远。但马斯克表示,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在7月份批准了“突破性设备”的测试。 马斯克还展示了第二代设备,该设备更为完善,可以装进颅骨上一个洞中挖出的小空腔之中。 马斯克谈到这款设备时表示:“它就像一个装在你头骨里的Fitbit,上面有很多小导线。”这款设备可以通过1024个穿透脑细胞的薄电极与脑细胞交流。此外,还有一个连接到外部计算设备的蓝牙连接。不过该公司正在研究其他无线电技术,希望可以显著增加数据连接的数量。
自从进入6月份之后,温度越来越高,猪肉的价格也越来越高。对此专家也表示,随着国内抗疫形势不断向好,餐饮业、工厂、学校纷纷恢复 “营业”,这都给猪肉消费增加了动力,也就是说,全面复工带动了猪肉价格上涨。伴随着猪肉价格上涨,居民们更加关注下半年的猪肉价格走势,毕竟临近年关猪肉价格都 “不便宜”,再加上今年是个特殊的一年,下半年的猪肉价格能否回落,成为了全国人民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国的“猪周期”来看的话,下半年猪肉价格必然不会出现“大跌”,因为秋冬季是猪肉消费的旺季,一般从6月至9月都是猪肉上涨的季节。业内也普遍认为,9月份或将迎来全年猪肉价格最高峰。 此前大家期盼猪肉能够回归“10元猪”,现在看来成了“奢望”,连“20元猪肉”都是可遇不可求的,更不用说“10元猪”了。 相关新闻: 从目前的市场来看,除了猪肉价格飞速上涨之外,此前市场一直低迷的鸡蛋也开始“活跃”起来,价格一路飞涨,而且涨幅还不小。这对于“无肉不欢”的中国人来说,无异于迎面一棒。 进入8月之后,猪肉的价格涨势仍没有下降的趋势,从6月至今,猪肉的价格上涨已经远超2个月了,根据全国猪价数据显示,从6月份开始,一直到7月28日,国内的猪肉平均批发价升高至48.9元/公斤,这也是继春节后,猪肉价格再次“逼近”50元/公斤。截至8月18日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猪肉平均价格为48.08元/公斤。 猪价上涨,猪肉价格必然也要随之上涨。这也是自从春节之后,猪肉价格再次 “涨翻天”。毕竟此前猪价下跌的时候,专家也分析称,生猪存栏正在不断恢复,但是如今猪价又 “变脸”,确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什么是知识产权增资 知识产权评估增资是指股东拥有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经国家权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按照国家公司法规的规定的法定程序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产权范围 1、著作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在实践中使用软件著作权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后进行投资入股的案例较多,因为软件著作权属于一种技术型的知识产权。 2、商标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范围包括:以正式注册的、生产经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各种文字、图形标记以及以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名称作为的标记等。 3、专利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4、专有技术 包括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设计图纸、工艺流程设计、加工规范、独特的生产加工方法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五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第七条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 专项计划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第十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第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或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三)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五)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第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十八条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第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结算、代为兑付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交易场所及相应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章 管理人及托管人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三)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第二十六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第二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专项计划不得变更管理人。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原始权益人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五章 设立申请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 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业务信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 为专项计划出具现金流预测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相关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登记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规范。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作者 | 张铭研来源 | 贸易金融全国供应链金融政策汇总供应链金融虽然已经发展10多年,但是“供应链金融”一词第一次在国家政策中出现是在2017年国办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理等各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果说2017年是中国供应链创新的黄金元年,那么2018年发布的《关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意味着中国供应链的创新试点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2019年,供应链金融政策进一步下沉,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均在不断的细化,从各个层面规范、引领行业发展。记者梳理了从2017年到2019年的3年的供应链金融政策,其中包括国家和各地区的政策,堪称史上最全。各地区供应链金融政策汇总供应链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党中央多次下发文件向各省传达供应链金融体系构建和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各省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结构和历史条件等情况,各省积极探索、寻求经济发展新突破。其中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首部省级、市级供应链金融政策均已经发布。东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北地区华中地区华东地区华南地区西南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