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 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不能以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全额赎回。如投资人选择延迟赎回,则要承担后续赎回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下跌的风险。 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投资人在当日进行基金买卖时,所参考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当日基金净值和买卖价格尚无法确定。因此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未知风险。 基金投资风险和封闭式基金一样,开放式基金也面临由于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机构运作风险主要包括系统运作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等。 不可抗力风险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给基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期限固定,一般为10-15年。而开放式基金则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以随时向基金发起人或银行等中介机构提出交易。 发行规模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行规模固定,而开放式基金则没有发行规模限制,通过认购、申购和赎回,其基金规模随时都在发生变化。 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以转让的形式进行交易。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是通过银行或代销网点以申购、赎回的形式进行。 交易价格决定因素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较大,不完全取决于基金资产净值。开放式基金的价格则是严格由基金单位净值所决定。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基金。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QDII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行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不高于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销售机构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的投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指基金设立后,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申购、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认购:指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按照基金的单位面值加上少量手续费购买基金的行为。 申购:指投资人在基金成立之后,按照基金的最新单位资产净值加上少量手续费购买基金的行为。 赎回:指投资人将已经持有的开放式基金单位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收回资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当开放式基金的当日净赎回量超过基金规模的1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的情况下,对其余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投资人可选择连续赎回或取消赎回两种方式,连续赎回是指投资者对于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部分,选择依次在下一个基金开放日进行赎回。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根本目的是让人学会技能和本领,能够就业,成为有用人才。我国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85%以上来自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发展职业教育,使他们能够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顺利实现就业,摆脱贫困,从而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吸引更多的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已基本形成以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为主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二是免学费政策。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涉农专业学生。三是顶岗实习制度。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四是奖学金制度。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五是学校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六是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2.中职学生资助卡项目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目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每年约1200万人,资助资金约180亿元,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规定由受托银行按月存入学生银行卡。国家助学金政策自2007年实施以来,发放工作进展总体来说较为顺利,但在一些地方和学校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严重,如利用注册虚假信息、流失学生信息等手段冒领国家助学金。有关部门在研究如何通过强化制度监督和技术手段,杜绝套取、骗取国家助学金情况发生的过程中,提出了利用银行卡加强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设想。为此,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方面成立了“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项目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先后多次集中讨论、论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在充分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确保项目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目前的《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职卡的性质、优惠政策、办卡、补换卡、销户流程管理、助学金发放等重要事项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中职卡推广的目的是通过将银行卡的独特优势与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目标要求相结合,促进实现国家助学金的及时、真实、准确发放。该工作是人民银行等四部委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维护助学金受助学生根本利益、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而实施的一项实事工程,对于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全国落实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促进中职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中职学生资助卡如何发挥对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监管功能? 一是在办卡环节,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防范虚假、伪冒办卡。中职卡采用“集中申领、本人激活”的方式办理,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集中办卡时,要按照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中提供的经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信息,向学校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发卡行统一办理后负责分发给受助学生。学校或资助管理机构要为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学生收到中职卡后,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柜台改密激活后,该卡才能正常使用。在改密激活过程中,发卡银行需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对于验证未通过的银行卡,将向申领单位反馈。 二是要求中职卡实行“一人一卡”。对于中职学生中存在的转学、中途退学又重新上学的情况,如果该学生不对原来办理的中职卡进行销户处理,则其在同一个商业银行无法办理第二张中职卡,这将影响该学生正常领取助学金,从而促使该学生在转学、中途退学时主动办理中职卡销户手续。这种规定可防范个别学校利用已转学、退学学生信息骗领助学金的现象。 三是建立发卡银行的信息反馈机制。中职卡办卡成功后,发卡行应及时将相关办卡信息的电子及纸质清单反馈给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领学校须在办卡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办卡信息及时录入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中职卡遗失和损坏补办新卡时,学生需将有关新卡信息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须及时在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进行修改。中职卡发卡银行总行应按月将中职卡办卡和助学金发放信息以及中职卡补换卡和销户信息报送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有利于及时了解各地中职卡办理情况、助学金发放进度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是通过助学金入账短信通知服务,使学生或监护人及时了解助学金发放情况,防范学校截流、延压助学金发放。中职卡发卡银行要免费提供助学金入账短信通知服务,学生或监护人手机号码由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办卡时提供给发卡银行,发卡行要在学生本人办理激活手续时予以确认。 4.在中职学生资助卡推广初期,发卡行为什么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五家银行? 选择五家银行是结合中职学校的分布特点、五家银行的网点优势并在征求其他部分股份制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五家银行发卡网点众多、辐射范围广,中职学校分布在全国各地,几乎每个县都至少有一所中职学校,选择五家商业银行,可便利为学生办卡,同时,目前的业务方案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选定五家银行而非全部银行,有利于增加可控性。 四部委将根据中职卡推广实施情况以及其他银行的参与意愿,逐步扩大发卡行范围。 5. 中职学生资助卡为什么要实施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管理,卡面统一设计? 为与其它银行卡作有效区分,便于中职卡的专门管理和资助金发放、交易监测及数据统计分析,在卡号上,使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即BIN),在卡面式样上,由四部委统一设计,并印制“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卡面设计突出温暖、关怀色彩。 6. 中职学生资助卡与普通借记卡相比,有哪些优惠事项? 为体现国家对贫困受助学生的关怀,《通知》要求发卡行对中职卡持卡人提供以下优惠费用:一是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二是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之所以设置三年优惠期,主要因为:中职学生学制一般为三年,为便于银行系统设置和技术操作,统一规定中职卡享受三年优惠期。三年优惠期结束后,中职卡持卡人一般也已毕业离校,中职卡应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三是免费提供助学金入账短信通知服务,这一功能实施需要发卡银行进行系统改造。 为配合以上优惠事项,《通知》要求中国银联免收有关卡BIN使用和磁道格式检测费。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商业银行跨地区代发助学金的情况,要求免收集中发放本行助学金代发手续费。对于可能存在的商业银行跨行代发助学金的情况,要求人民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跨行代发手续费的免收功能。 7.中职学生情况复杂,对于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的受助学生,如何实现助学金发放? 对于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助学金。受助学生的资助信息经同级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学校以特殊身份编码录入全国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 8. 中职学生资助卡推广下一步工作如何打算? 充分发挥中职卡在助学金发放监管、统计监测、信息分析等方面的功能,还要很多工作需要做。目前《通知》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为了赶上2010年秋季新生入学实施、业务操作相对简单的功能,属于一期工程。下一步,四部委将视一期工程情况,推动实施二期工程,进一步丰富完善中职卡的各项业务和监测功能,实现发卡行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系统对接,为有效执行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4]240号 【发布日期】 2004.11.15 【实施日期】 2004.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侵犯财产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案要案接连发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切实加强对这类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当前,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手段更加狡黠,欺骗性更强,导致大量人民群众上当受骗。不少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给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有效遏制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坚决贯彻依法严惩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方针,加大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打击力度。 金融犯罪一直是我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打击重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是金融犯罪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发案较多的地区,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专项行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一定要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一旦案件起诉后,即应尽快开庭,及时审结。对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要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取非法利益。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坚持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把依法审判与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注意通过依法公开宣判、新闻媒体宣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揭露犯罪骗局,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公民防骗意识。要妥善处理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注意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时将被骗的集资款返还被害人,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案件的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对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资金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审判这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近期受理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要案的审理情况,要及时报告我院。审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政策性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加强指导,及时报告我院。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0]18号 【发布日期】 2010.12.13 【实施日期】 2011.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事案件管辖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11]262号 【发布日期】 2011.08.18 【实施日期】 2011.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