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产品特点 1、高额保障,增减自主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具有基本保额选择区间大的特征,让您投保后即可拥有高额保障,且可以依据人生各阶段不同保障需求,在规定范围内弹性增减基本保额,适时调整保障与投资的比重,让您时刻拥有最佳保障投资组合。 2、投资保底,安心理财 投资专家为您理财,保障资金投资安全,保单价值的年利息,保证不低于按照年利率1.75%结算的水平,还拥有更高获益空间,同时您可依据个人的财务规划及需求,申请支付追加保费或部分领取,使您的投资理财安心、省心。 3、持续缴费、奖励多多 如您在本保险生效日起三年内,每年均按照条款的有关规定支付期交保险费,则自第四保单年度起,当您按照条款的有关规定支付期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额外分配2%的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4、缓期缴费、保障不变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您暂时无法支付期交保险费,只要当时的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可以选择缓交期交保险费,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6、保单价值,透明公开 本公司每月将会通过主要媒体公布结算利率,您也可以通过平安电话中心(95511)、平安电子商务网站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及保险代理人查询。每年公司还会向您寄送个人保单年度报告,便于您了解保单价值的信息。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示例 说明:平安智盈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下面以养老健康保障为例来说明本保险计划的特点。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盈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20年,保单年度初交费; 第1—3个保单年度,每个保单年度初额外交纳追加保险费20000元; 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 李先生自65岁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部分领取现金价值12000元作为养老金。本图例仅供您理解示例,详细情况和数据以保险利益测算表为准。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保单价值(即现金价值)约45万元,自65岁起每个保单周年日领取12000元养老金,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有身故保险金约78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低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保单价值(即现金价值)约22万元,自65岁起每个保单周年日领取12000元养老金,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有身故保险金约7万元。一份专门针对健康保障和退休理财的保险计划 持续按时交纳期交保险费,在时间与复利的积累下,您的保单价值就可以享受长期的稳健收益,为健康保障和晚年生活做好充足的准备。合理的保险费用 贴心的保单设计,长期持有,享受超值性价比,将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保单价值,让您的退休金稳健积累。 忠诚的生命守护神,遭遇大病可及时获取保险金支援 这是您贴身的财务急救箱,大病及时支援,让您轻松应对人生关键时期,尽享无忧人生。 配合退休年龄的规划,一次或分次领取现金价值 透过平安智盈人生灵活的理财设计,当届满您个人理想的退休年龄时,就可一次或分次领取现金价值,让您安享富足无忧的晚年生活。险种综合说明适用 商品类别 —— 终身寿险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 —— 终身 投保年龄 —— 0 — 60 周岁 限制人员 —— 孕妇(包括产后6个月),无业人员、待业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外籍人士、出国人员和从事五类及以上职业者不能购买本险种。 交费年期 —— 趸交 / 终身 / 5年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限 额 —— 未满18岁周岁购买量最多不得超过10万元保额;成人最多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额。特点 一、这是一款“寿险” 具有身故保障,附加万能重疾时还提供大病保障等;它同样具有人寿保险的基本功能,例如:保险利益具有排他性、保险利益免交所得税等。 二、这是一款“万能”寿险,主要表现在: 1、交费灵活 可以任意选择、变更交费期,可以在未来收入发生变化时缓交或停交保费,也可以过三五年或更长时间之后再继续补交保费等,还可以一次或多次追加保费。 2、保额可调整 可自主选择或变更“基本保额”,满足人们侧重保障或侧重投资的不同需求。 3、领取方便 客户可以随时领取保单价值金额,可以作为子女的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也可以用作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医疗储备金、养老储备金等。其他特点 1、按月结算 平安公司每月公布一次投资回报率,按月结算投资回报。这一特点与银行储蓄(整存整取)的利率结算方式有很大的区别。 2、费用低廉 以年交保费1万元,计划连续交费20年为例,平安公司为该客户投资运作20年,累计收取的费用为10150元,总费用相当于20万总投资额的5.075%,详情请浏览——万能险“初始费用”的解说 3、与银行利率走势高度相关 从“每月实际结算利率汇编”可以看出,其投资回报率非常稳定,与银行利率走势高度相关,具有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温馨提示: 1、本险投保年龄为0-60周岁。孕妇(包括产后6个月),无业人员、待业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外籍人士、出国人员和从事五类及以上职业者不能购买本险种。 2、平安万能产品分为A款和B款,每一被保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投保;且限保一件。 3、投保人固定年收入不得低于20000元,期交保费不得低于2000元。 4、期交保费少于5000元,无法附加万能重疾。
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俄文:Комиссия ООН по праву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й торговли,缩写:ЮНСИТРАЛ 英文缩写为UNCITRAL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于1966年由大会设立(1966年12月17日 第2205(XXI)号决议),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该委员会有助于协调及统一国际贸易法,集中处理四个主要的国际贸易范畴:货品销售、付款、商业仲裁及有关货运的法例。任务 大会赋予贸易法委员会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的总任务。贸易法委员会自此成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组成 贸易法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60个成员国组成。成员的构成代表了世界各个不同地理区域及其主要经济和法律体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三年半数成员任期届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大楼 自2007年6月25日起,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及其任期届满年份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阿尔及利亚 (2010 年) 加蓬 (2010 年) 尼日利亚 (2010 年) 亚美尼亚 (2013 年) 德国 (2013 年) 挪威(2013 年) 澳大利亚(2010 年) 希腊(2013 年) 巴基斯坦 (2010 年) 奥地利 (2010 年) 危地马拉 (2010 年) 巴拉圭 (2010 年) 巴林(2013 年) 洪都拉斯(2013 年) 波兰 (2010 年) 白俄罗斯 (2010 年) 印度 (2010 年) 大韩民国 (2013 年) 贝宁 (2013 年) 伊朗 (2010 年) 俄罗斯联邦 (2013 年) 玻利维亚(2013 年) 以色列 (2010 年) 塞内加尔(2013 年) 保加利亚(2013 年) 意大利 (2010 年) 塞尔维亚 (2010 年) 喀麦隆 (2013 年) 日本 (2013 年) 新加坡 (2013 年) 加拿大 (2013 年) 肯尼亚 (2010 年) 南非 (2013 年) 智利 (2013 年) 拉脱维亚(2013 年) 西班牙 (2010 年) 中国 (2013 年) 黎巴嫩 (2010 年) 斯里兰卡 (2013 年) 哥伦比亚 (2010 年) 马达加斯加 (2010 年) 瑞士 (2010 年) 捷克共和国 (2010 年) 马来西亚(2013 年) 泰国 (2010 年) 厄瓜多尔 (2010 年) 马耳他(2013 年) 乌干达 (2010 年) 埃及 (2013 年) 墨西哥 (2013 年)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13 年) 萨尔瓦多 (2013 年) 蒙古 (2010 年) 美利坚合众国 (2010 年) 斐济 (2010 年) 摩洛哥 (2013 年)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2010 年) 法国 (2007 年) 纳米比亚(2013 年) 津巴布韦 (2010 年)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在年会上进行工作,年会每年轮流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和维也纳维也纳国际中心举行。委员会各工作组一般每年举行一届或两届会议,视须讨论的主题事项而定;工作组届会也轮流在纽约和维也纳举行。 除成员国以外,还邀请所有非委员会成员的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届会。观察员可与成员一样参与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届会的讨论。工作组 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了六个工作组就委员会工作计划中的专题进行实质性筹备工作。每一工作组由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国组成。 六个工作组及其目前的专题为大会决议文件 第一工作组–采购 第二工作组–国际仲裁和调解 第三工作组–运输法 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 第五工作组–破产法 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 下文阐述贸易法委员会已进行或正在进行工作的领域及其主要工作成果。 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 国际货物销售(销售公约) 破产 国际支付 国际货物运输 电子商务 采购和基础设施发展 罚款和约定损害赔偿金 其他案文职位空缺和实习职位空缺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职位空缺由联合国人力资源管理厅负责管理。关于如何在联合国谋职,详细情况请访问联合国的 UN Careers电子征聘系统网页。实习 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国际贸易法司是贸易法委员会的业务秘书处,将选拔若干申请人参与实习方案,申请人在申请时及在实习期间须持有大学本科学位(或同等学位)并且已被研究生学位课程录取(攻读硕士或以上学位)。 国际贸易法司设有立法处和技术援助科,其任务分别是为通过和使用贸易法委员会法规而编写统一法规和提供技术援助。 实习目标: 在确定实习生的工作领域和内容时,将考虑到国际贸易法司当前正在开展的项目、实习生的资格条件,以及赞助机构或实习生个人所表示的实习目的。通常会要求实习生在一名法律干事的指导下从事与贸易法委员会各工作组正在进行的项目有关的任务,或从事与推广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和协助法律改革的活动有关的任务。 为实习生指定的任务可包括如下: 立法处: 协助比较法律研究报告的研究和编写工作。 协助筹备和起草法律文本(例如公约草案和示范法草案),包括进行相关的背景研究。按要求承担临时分派的法律和行政工作。 技术援助科: 协助确定特定国家和(或)部门的立法改革需要和援助要求。协助搜集和分析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协助改善并维护贸易法委员会的网站。资格要求:国际贸易法或国际私法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位。优秀的英文口语和书写能力;懂联合国其他语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者更佳。计算机技能,包括熟练掌握Microsoft Word、Excel、PowerPoint等应用软件和互联网查询。精通网站管理相关工作,熟练掌握HTML者更佳。条件 贸易法委员会实习方案实行择优选拔录取。欲参加实习者请在所希望的实习期之前六至九个月提出申请。 还要求提供能评价申请人的学术和(或)专业能力的三个人的姓名。 实习方案的首期为两个月。 联合国不能为实习生提供任何资助或报酬,实习工作不得为联合国带来任何资金上的负担。
简介 一般简称为大通银行。Chase Manhattan Bank。也有被称为蔡斯曼哈顿银行的说法。 美国金融业巨头之一,大型商业银行。既是大通曼哈顿(持股)公司(Chase Manhattan Corp.,1969年建立)的主要企业,又是洛克菲勒财团的金融中心。 大通银行成立于1799年。 1955年由大通银行和曼哈顿银行公司合并而成。总部位于纽约。 1972年在莫斯科开设银行业务办事处(这是1920年后在前苏联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一家美国银行)。 1980年11月24日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主要业务 大通曼哈顿银行在石油、金属、矿产、电子和农业部门有较大利益。一贯注重国际业务,在西欧和亚非拉地区有大量资本输出,不断向国外扩张势力。60年代曾大力向拉丁美洲和欧洲发展业务,收买巴西、委内瑞拉、荷兰、洪都拉斯、比利时、爱尔兰等国银行的股份;70年代同加拿大皇家银行、联邦德国地方储蓄银行、英国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日本三菱银行、意大利信贷银行组织一个国际财团,共同经营国际银行业务,对各国政府和私营公司发放贷款。 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和摩根银行在2000年9月13日发表联合新闻公报说,两家银行同意合并,以组成拥有总资产6600亿美元的摩根大通银行。两大银行的合并协议已经两家公司董事会批准。 大通银行和摩根银行在1999年的营业额分别为222亿美元和89亿美元。目前,大通曼哈顿银行主要经营信用卡、发放购买房屋和汽车贷款等业务,摩根银行主要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两家银行合并后,业务可以互补,而且可以减少重复开支。 互联网地址:www.chase.com
发展历程 中国平安产险自1988年成立以来,在产品开发方面不断创新,目前经营的险种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财平安LOGO产保险、飞机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险、公众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等主险127个,附加险200个。近年适时开发推出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医师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等70多个符合市场需求的新险种。2004年3月,中国平安产险根据保监会要求和车险市场需求,在全国率先推出车险04版费率表,其科学性受到监管部门及市场高度评价;与此同时,中国平安产险在旅行综合险、职业责任险、农业险、民营企业保险等领域也将有新的尝试和突破。中国平安产险不仅有完善的产品链,更在产品终端建立优秀的服务体系。业务范围 中国平安产险经营区域覆盖全国,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设有35家二级机构,1100多个营业网点;此平安产险外,还在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400个城市设立了查勘代理网点,与中国再、慕尼黑再、瑞士再等国内外160多家保险公司、再保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 中国平安产险经营业务范围涵盖车险、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及信用与保证保险等一切法定产险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近年又适时开发推出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医师责任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等符合市场需求的新险种,目前经营的险种已达150 多个。服务内容 中国平安产险自1988年成立以来,在产品开发方面不断创新,目前经营的险种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飞机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险、公众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等主险127个,附加险200个。近年适时开发推出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医师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等70多个符合市场需求的新险种。 2004年3月,根据保监会要求和车险市场需求,在全国率先推出车险04版费率表,其科学性受到监管部门及市场高度评价;与此同时,中国平安产险在旅行综合险、职业责任险、农业险、民营企业保险等领域也将有新的尝试和突破。 中国平安产险不仅有完善的产品链,更在产品终端建立优秀的服务体系。发展灵魂和动力——专业专业平安的生命力 在平安,专业被视为企业发展的灵魂和动力。19年来,秉承平安“专业、创新、价值”的经营理念,平安产险平安产险已成为中国第三大财产保险公司。2007年上半年,平安产险保费收入达人民币110.4亿元,同比增长31.2%,这与平安产险的专业实力密不可分。凭借专业化经营之路,平安产险不仅赢得了市场,更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与尊重。专业团队点亮经营之路 治国经邦,人才为急。平安拥有一支专业化营销队伍。入司前,平安提供制式培训,之后,有专业技能培训。从培养期、提升期到晋升期,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培训课程,使营销人员成为客户信赖的金融专家。 除了培养优秀的营销员,平安产险一直致力于打造一支国际领先的两核队伍和精算团队。1995年,平安产险在业内率先引进两核制度。2007年初,8名产险员工获得美国财产和意健险注册承保师学会会员资格,全球仅4.5万人获得此资格。平安产险还积极与慕尼黑、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邀请国际核保专家传授核保技术。此外,平安产险培养了多位英国精算师和北美精算师,保持其在产品与市场方面的专业优势。 平安员工的专业能力与平安完善的职业培训计划有着密切的关系。平安产险董事长兼CEO任汇川形象描述:“人才是企业的根,培训是滋润根的雨露。”平安产险通过搭建培训、学习、考试三大平台,并以制度、组织、队伍和教材四大体系构建为保证,实现了专业成就价值的转化。 中国平安产险遵循“专业·价值”的经营理念,不断改革创新,努力提升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在实现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客户创造价值,已连续9年按国际标准出具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实行核保核赔制度;率先引进风险控制体系;在行业内首创分险种核算管理;在全系统推行全预算管理;率先实现全国通赔车险理赔服务;全面导入ISO9001:2000质量体系,顺利通过SGS认证。 中国平安产险专业的技能、优良的服务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一大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成为中国平安产险的客户。近年来,中国平安产险先后承保了岭澳核电站、秦山二期核电站、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三峡永久船闸工程及左岸电站、上海金茂大厦、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沙角C电厂等一大批国内外著名标的。盖洛普对北京、上海、广州进行的调查分析表明,中国平安产险客户满意度在国内产险同业中居领先地位。企业品牌 专业服务是保险行业的致胜法宝,第四届客服节开幕式上,平安产险董事长兼CEO任汇川强调:“平安平安保险宣传画产险的未来定位是做中国最佳的产险公司,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努力建立行业内的服务标杆,成为国内服务最优的保险公司。” 平安产险不断创新车险理赔技术手段,提高理赔的网络化与自动化程度。2002年,首推车险网上理赔系统,整合全国调度95512电话中心;2003年,率先在业内实现了“全国通赔”;2004年,实现全程E化操作;2005年,创新车险理赔服务模式,建立直赔中心,真正实现理赔跟着客户走。再加上全国投诉管理系统、全国网络化的客户服务门店、专业化的查勘救援服务的实现,构建平安产险独具特色的服务体系。2006年,平安产险推出远程视频定损中心。截至2007年5月,已铺设远程视频定损点125家,投入运营108家,小额案件平均查勘时效缩短为1.2天。平安产险正在全中国实施推广现场理赔无线终端(PDA)项目。 平安产险的非理赔服务也颇具特色。在电话回访、上门拜访、满意度调查、投诉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体系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平安产险又在全国首推VIP服务,在整个保险行业树立了服务新标杆。业务扩展 早在1995年,平安产险就成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为客户提供风控服务。平安产险全系统专职的风险平安产险捐款控制人员就有一百多人。风险控制人员在进入公司后要接受3个月全脱产培训,形成统一风险评估和客户服务标准。 此外,平安产险还建立了一支外部专家防灾防损团队,有200多位合作专家,涉及桥梁、道路、化工、消防、安全管理、钢铁冶金、电力发电等众多领域。2007年,平安产险在集团后援中心的支持下,与上海老科学家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分享上海及周边地区8000多名老科学家的智力资源。此外,还与境外防灾减损机构保持着长期密切的联系与合作。 平安产险凭借功能强大的IT平台,2004年,率先在国内开发成功灾害预警系统和客户风险管理系统,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构建以客户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工作平台体系。其中,灾害预警系统与中央气象台、国家气象中心合作,迅速将灾害信息传递给客户,提醒客户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平安产险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财产标的(客户)设计开发不同的风险管理服务内容,力求建立各种标准、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项目,有力化解和减少灾害的发生,管理好客户风险。 专业,作为企业发展的深厚动力,体现了一个企业是否经得起压力考验的真正硬度。2007年8月8日,平安产险首席承保国内工程保险第一单——中广核6 X系列核电站新项目工程保险。平安的专业承保、理赔和客户服务再一次成为赢得客户的核心竞争力。差异化发展方向 “差异化”是平安产险经营发展中的重点关键词。按平安人的解释,“差异化”就是要在关键工作上使平安有别于同业,突出平安特色,让客户切实感受到平安产险与众不同。成立19年来,平安产险将“差异化”融入平安的DNA,以更高的标准创造了一系列优势。 平安产险经营的险种已达200多个,近年又适时开发推出了“6种主险+19种附加险”等适应市场需求的新险种。2008年7月31日,平安产险获准经营电话车险专属产品,客户只需拨打电话车险专属产品投保电话4008000000,便可享受平安产险送保单上门的服务,由于省去购买中间环节,享受更多优惠。 平安产险借助于先进的IT平台,2003年率先实现全中国通赔车险理赔服务,客户在投保地以外的任何地区出险,都可享受到和投保地一样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随后平安车险创造性地提出了“车险直赔服务中心”模式,将车险理赔服务直接延伸到合作的4S车行,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95512自2003年开通以来,已经成为主导平安产险客户服务的一个枢纽,提供全国统一、标准化的客户服务。完善的网点设置、7×24小时的服务确保了每一位平安客户不论身处何时、何地,只要拨通95512,就可与平安适时对接,享受平安的优质服务。 为维护高价值客户、扩展服务的内涵,平安产险率先在全国推出以“关怀无处不在”为核心理念的VIP服务。一路平安金卡客户可以享受95512贵宾服务、全国范围故障救援、“三代办”服务、更优质的理赔、门店VIP绿色通道、短信关怀、理赔专属客户经理等7类免费增值服务。 差异背后的硬件平台 “平安产险的差异化”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对于客户而言,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服务;对于公司而言,就意味着必须有强有力的后台支持,以确保各项举措的顺利实施。 平安产险已在中国内地的40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都设立了二级机构,完成了1500多个营业网点在全中国的布局。此外,还在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400个城市设立了查勘代理网点,遍布全球的网点设置为各项高标准的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底,遵循“以市场细分为基础、以客户为导向”的原则,对总公司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成立了六大中心、四个区域事业部。通过重新规划工作流程,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服务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当前E化管理深度普及的时代,强大的IT支持是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平安产险新一代的核心业务系统(ePCIS)覆盖了销售、承保、理赔、财务、再保、统计分析等各业务流程环节;不仅适应车险、财产险、意健险等不同产品特性,还满足对个人客户、团体客户不同业务类型的管理需求;同时也支持后援集中式和机构分散式等不同作业模式的管理要求和灵活转变。 在强大的IT支持下,2005年5月,财产险ePCIS网上理赔系统正式上线,第一次实现了财产险赔案的E化、异地在线处理和签批;顺利实施“财务集中”,推动手续费集中支付试点、银行平台建设,为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运营支持;大力推进实物资产上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魅力平安张力无限 在2004年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服务质量暗访中,中国平安车险理赔服务的抽查合格率为100%,成为车险优质服务的首选品牌;2005年7月16日,在第二届中国服务质量论坛上,平安产险从被抽查的242个品牌中脱颖而出成为服务先进单位;同年,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客服热线95512自2004年以来,连续两年荣获“中国最佳呼叫中心”、“中国最佳呼叫中心管理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客服代表”三项大奖。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路、步调一致的强化执行,打造了平安产险“优质服务”的金字招牌。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石油西气东输等一大批举世瞩目的伟大工程投保平安;中广核、中国大唐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海航集团等一大批国内知名企业选择平安;麦当劳(中国)、微软(中国)、欧莱雅(中国)等一大批世界知名品牌与平安携手共赢,共担风险。
蓝箱政策(Blue Box Policies) 关贸总协定中,农业协议中对一系列条款的通行表达方式。这些条款规定与限产计划相关的支付可免予减让承诺(如休耕地差额补贴)。限产计划下给予的某些直接支付。 “蓝箱措施”(Blue Box Measures)是指,一些与生产限制计划相联系的直接支付的“黄箱措施”支持,被称为“蓝箱”的特殊措施,可得到免除减让。但其条件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按固定面积或者产量提供的补贴;(2)根据基期生产水平85%以下所提供的补贴;(3)按牲口的固定头数所提供的补贴。
大西洋银行 (葡文: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葡银行大楼萄牙在其殖民地设立的银行,1864年在里斯本建行,具备负责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职能,后来同时负责发行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的钞票。该银行于1865年,在安哥拉和佛得角开设分行、1868年又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莫桑比克开设分行。澳门分行于1902年成立,与几内亚比绍同年。东帝汶分行则于1912年成立。发展历史 至1960年代,大西洋银行为葡萄牙本土拥有最多分行网络的银行。1974年“四二五革命”后,新政府奉行国有化政策,大西洋银行于同年被国有化。1988年,该行被部分私有化,葡国储蓄信贷银行(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成为该行的最大股东。2001年3月28日,大西洋银行和葡国储蓄信贷银行宣布合并,大西洋银行成为葡国储蓄信贷银行全资拥有的附属机构,而大西洋银行的澳门分行改为在澳门注册的本地银行,原有名称维持不变。业务 各种金融服务:个人储蓄、个人理财、个人及企业贷款、资金管理等发行的纸币(5张)澳门分行 大西洋银行于1902年在澳门成立分行,为澳门首间银行。成立初期,中文名称为“大西洋大西洋银行澳门分行总部外葡文名称字样国海外汇理银行”。20世纪60年代一段短暂时期曾改称为“葡国海外银行”。 大西洋银行澳门分行于1905年开始负责澳门元的发钞工作,曾经是澳门地区唯一的发钞银行,直到1995年有关工作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共同负责为止。此外,大西洋银行澳门分行也是澳门政府唯一的公共库房出纳代理银行,直到2000年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共同担任澳门政府公共库房出纳代理银行为止。 大西洋银行澳门分行总部位于亚美打利比卢大马路(新马路),其大楼建于1926年,于1997年扩建,原大楼外墙被保留。 除了位于新马路的总部外,该行于澳门半岛和氹仔共开设了 13 间分行,其中 9 间位于澳门半岛,4间位于氹仔。 现总经理苏钰龙。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章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二)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金额有权重新核定,并有权对其中无法核实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章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 (三)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钥匙; (四)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 (五)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本保险赔偿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保险事故需修复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事先会同保险人检验保险车辆的损坏情况,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应签具权益转让书。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 (一)如保险人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无须按本条款第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车辆,则保险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全车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在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二)保险人按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第四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 第七条 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十六条 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座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十九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营销学发展起源 理性营销始于1823年美国人A.C.尼尔逊创建的专业市场调查公司,自此,市场研究建立营销信息系统并成为营销活动的重要部分。C.E.克拉克指出市场信息是“对事实或近乎事实的收集与解释,或对事实的估计与推测。”广告媒体的广泛应用把简单的回归分析、抽样技术和定性研究引入市场研究。 营销从传统的经济学转入管理学研究,标志营销管理时代的开始。“经济学是营销学之父,行为科学是营销学之母,数学是营销学之祖父,哲学乃营销学之祖母。”经济学侧重于效用、资源、分配、生产研究,核心是短缺,而营销是公司管理的重要部分,核心是交换。 50年代营销环境和市场研究成为热点。营销管理必须置于而且适应其不断变化的环境,消费者行为是消费者定性与定量研究的重点,有助于制造商更好地理解其生活方式与态度。特别是当商品不再短缺时,消费者的差异逐渐扩大,于是“市场细分”的概念浮出水面,市场细分根据消费者的社会经济特征去判断消费者的行为模型。60年代,威廉、莱泽提出了比市场细分更理想的方法,即消费者的价值观念与人生态度比其所处的社会、阶层更准确地解释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自此,市场研究强化了消费者态度与使用的研究,从态度与习惯判断生活方式。1960年杰罗姆·麦卡锡提出著名的4PS理论。 70年代末,随着服务业的兴起,服务营销为服务业提供了思想和工具,也推进了制造业开拓了新的竞争领域。发展 80年代,顾客满意度(Customer Satisfaction)开始流行。满意是一种感觉状态的水平,源于对产品的绩效或产出与人们的期望所进行的比较。顾客的期望源于自己和别人的经验、公司的承诺,而绩效源于整体顾客价值(产品价值 服务价值 人员价值 形象价值)与整体顾客成本(货币成本 时间成本 体力成本 精神成本)之差异。它与顾客对品牌或公司的忠诚度密切相关。80年代另一流行概念是品牌资产(Brand Equity)大卫?A艾克(Aker)提出构筑品牌资产的5大元素为品牌忠诚、品牌知名度,心目中的品质、品牌联想,其他独有资产。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品牌资产往往又构成公司最有价值的资产。 伴随全球一体化进程,西奥多?莱维特提出“全球营销”(Global Marketing)的思想,强调产品与手段的一致性,认为过于强调各地方适应性会导致规模经济损失。然而,他忽略了地域文化差异的影响,受文化影响的产品更多强调各方市场适应性,百不受文化影响的产品可以更多的标准化。 舒尔兹(Don SchultZ)提出整合营销(Integrated Marketing),包括营销战略与活动的整合,信息与服务的整合,传播渠道的整合,产品与服务的整合。 巴巴拉?本德?杰克逊强调关系营销(Relationship Marketing)的重要性,它有别于传统的交易营销,为客户增加经济的、社会的、技术支持等附加值,更好地把握了营销概念的精神,强调了营销的人文性。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企业“一对一沟通”顾客成为可能,出现了数据库营销,它更好地了解了顾客,加强了与顾客的忠诚关系。现今 90年代,企业营销理念发生变化,企业开始反思传统的营销活动,意识到营销不仅要考虑消费者的需要,更要考虑消费者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如环境保护与人身健康。公司实行组织目标不应为利润最大化或消费者的选择和满意度最大化,而应是兼顾消费者的满意与长期福利。于是,4CS开始向传统的4PS挑战。展望 尽管世界著名营销学者对营销未来发展的看法显得多元化,但网络营销无疑是21世纪营销的焦点。营销环境和消费者行为的变化是网络营销发展的动力,20世纪工业时代创造的营销4PS要素与互联网技术重新整合。 网络营销的最大特点在于消费者为导向,消费者的个性特点使得企业重新思考其营销战略。网络环境使得双向互动或为现实,使得企业营销决策有的放矢,从根本上提高了消费者满意度。网络社会的竞争优势将来自于吸引和保持顾客的能力和极显著减少交易成本。 网络营销在三个方面对营销理论体系将产生重大的突破: (1)强调消费者已逐渐取得交易主权; (2)消费者需求差异日趋扩大; (3)营销策略重在吸引消费者,培养消费者对公司及公司产品的忠诚。 工业革命以来,每一次重大的技术革命都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冲击。无疑,传统的营销理论也将发生重大变革。市场细分的标准将更加细化;市场调查方法将更加创新,显现多元化;营销策略的研究更加注重互动的、整合的网络营销。 买方市场的完全转移和因特网使生产商的产品定位、厂商自身的定位更加细分,商品的文化特征、民族特征、艺术特征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商品将不再仅是大众的商品,而开始真正表达极小群体的生活方式。顾客成为一切的开始,为顾客找产品,不再是为产品找顾客,重要的不再是将尽量多的产品卖给尽量多的顾客,而是培养一个已有顾客更多地或只是某一公司产品的顾客。“一对一营销”、“直效营销”、“直复式营销”将成为全面满足消费者个性要求的营销方式。 网络调研由于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共享性和低成本的优势而将逐渐取代传统调研方法,这种基于顾客和潜在顾客的市场调研结果更为客观、真实,反映了消费心态和市场发展趋势。中国营销学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引进阶段 (1978—1982)年。主要通过翻译、考察及邀请专家的形式,系统介绍和引进了国外的市场营销理论。这是营销中国化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限制,参与研究者少,研究比较局限,对西方营销理论的认识也相对肤浅。(2)传播阶段 (1983—1985年)。1984年1月,全国高等综合大学、财贸院校的“市场学教学研究会”成立,大大促进了营销理论的全面范围内的传播,营销学开始得以到高校教学的重视,有关营销学的著作、教材和论文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很大的提高。(3)应用阶段 (1985—1992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市场环境的改善为企业应用现代营销原理指导自身经营创造了条件,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不均衡:不同地区、行业及机制中的企业在应用营销原理的自觉性和水平上表现出较大的差距,同时应用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4)扩展阶段 (1988—1992年)。在此期间,无论是市场营销的研究队伍,还是市场教学、研究和应用的内容,都有了大极大的发展。研究重点也从过去的单纯教演出了研究,改变为结合企业营销实践的研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国营销学评价与观点评价 市场营销理论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重新引入中国大陆,经过近20年代的风风雨雨已从单纯的理论学习阶段步入需要全面创新和拓展的时代。 然而,由于缺乏对西方营销理论应用于中国实践的充分探索,缺乏中国营销理论创新的尝试,营销学依然没有实现和中国国情的有效整合,营销学最权威的指南仍然是“科特勒”、“麦卡锡”和“斯坦顿”。大多数人只不过是在介绍他们的理论与观念。实践中的营销更多的是广告、促销,甚至不顾道德的束缚,操纵消费者的欲望,背离了时代的特征。 2000年以来,现代营销理论和应用原则上又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如:对质量、价值和顾客满意的强调,对关系建立和顾客保持的强调;对商业过程和整合商业职能的强调;对全球性思考和区域性规划的强调;对战略联合和网络建立的强调;对直接(复)和在线营销的强调;对服务营销的强调;对高科技产业的强调;对符合伦理的营销行为的强调。这些新的观点经过系统化后,也正是今天所看到的关系营销、整合营销、网络构建、战略联合、直复营销、在线(网络)营销、服务营销和营销伦理等,它们构成了当今营销时代的新特征。观点 营销是对需要满足的促进,需要无处不在,营销也无处不在。实用的营销不在于优雅的形式,而在于被谁,在什么地方,以何种程度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应用。营销应成为一门实用管理技术,解决实际管理问题,应该向企业提供行之有效的营销策略、技术。从宝洁的品牌营销,可口可乐的特许经营,斯沃琪的差异化影响,马狮的关系营销到戴尔大规模开始定制化营销,可以看出这些营销创新成就了一个品牌,一个企业,丰富了营销理论体系。 因此,中国营销学面对21世纪,应结合西方营销理论、技术趋势和中国文化、市场、企业的实际状况,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创新:创建中国市场环境下,尤其是网络环境下道德的营销理念和体系;创建结合实践的微观营销实务技术;创建整个组织范围的营销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