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第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第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驾驶证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八)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罚款,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第二十九条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第三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为依据,以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解决影响学生乘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入手,深入搞好摸底排查,做好校车标识的办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和校车超员等行为,为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 根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范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校车标识;从严查处手续不全、车况不佳、驾龄车型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进一步落实校车管理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条件,保证学生乘车安全,严防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三、具体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召开由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参加的专门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对辖区内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校车和非法校车的情况,认真填写《学校(幼儿园)校车情况统计表》,并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安全科(联系人:贾荣峰,联系电话:3518705)。 (二)申报办理阶段(11月10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进行申报办理校车标识。具体办理程序:1、学校填报《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2、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3、将《申请表》和教育部门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4、将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安交通部门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5、将本地教育、交通两个部门的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6、审查通过后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校车专用标识、标志。(详见《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至十七条)。 (三)检查落实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检查落实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对各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是检查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是否办理校车手续;二是检查校车手续是否齐全;三是检查使用校车的单位是否与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是否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四是是否建立校车管理长效机制,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五是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它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有非法校车仍在接送学生,是否进行了查处。在县(市)区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和各学校、幼儿园要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站在建设平安襄樊、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紧抓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全面部署,确保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和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充分认识贯彻实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针对我市目前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问题现状,在搞好调查摸底的情况下,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车主和公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重点宣传校车审查备案的条件、程序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让公众对《办法》普遍知晓,赢得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此为契机,在学生、学生家长和全体教职工中进行一次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教育学生拒乘农用车、三轮摩托车、报废车辆和手续不全车辆。 (三)加强协调配合与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和安监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共同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定期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贯彻实行《办法》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排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贯彻实施《办法》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重点督察,限期整改。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要建立学生照管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障路途安全。 今后,所有不合格和未办理校车标识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未按要求落实校车管理规定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银行理财产品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一般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我们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另外按照投资方式与方向的不同,新股申购类产品、银信合作品、QDII产品、结构型产品等,也是我们经常听到和看到的说法。
货运提单也叫货代提单,简称分单。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这种提单从技术上和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缺乏提单效力的。
简介 该行控制的银行有:阿尔萨斯银行总公司、银行中心公司、工业和银行证券金融公司等11家。经营的业务有各种存贷款业务,动产与不动产租赁业务,为国家和公共部门发放债券,以及为法国政府对外筹资、对外贸易融资和参加欧洲债券发行和贷款活动等。1986年,法国政府决定将国有化的60家企业私有化,1987年6月15日决定将兴业银行股票公开向公众出售,这样,兴业银行又成为私人银行。 该行上市企业分别在巴黎、东京、纽约证券市场挂牌。法国兴法国兴业银行业银行是世界上最大的银行集团之一,2000年12月31日它在巴黎股票交易所的市值已达300亿欧元。2000年12月的长期债务评级为“Aa3”(穆迪公司),和“AA-”(标准普尔公司)法国兴业银行在全世界拥有500万私人和企业客户,在全世界80个国家拥有500家分支机构,大约有50%的股东和40%的业务来自海外。 法国兴业银行集团至今已有55000名雇员在法国的2600个网点及世界上80个国家的500个机构里为客户提供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到投资银行业务的全面、专业的金融服务。它的总资产在1997年12月31日达到4411亿美元,在法国从第三位跃居第一,在全世界则由16位跳升第7(《银行家》杂志,1998年7月)。1997年全年收入287亿美元,在全球银行业排第7位,并进入世界最大的一百家公司之列美国《财富》杂志,1998年7 月)。 法国兴业银行1981年成为首批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外资银行之一,在其后的十几年里,它一直没有停止发展在中国的业务网络,先后在深圳、天津、广州、上海和武汉开设了五家分行,其中广州和武汉均是当地第一家外资银行分行;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立了"法国兴业高诚证券有限公司"的代表处;此外,还和两位中国伙伴合资在上海成立了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了投资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法国兴业高诚证券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和租赁融资的" 鼎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都成为各自行业的佼佼者。历史 法国兴业银行成立于1864年,最初为私营银行。1870年,法国兴业在巴黎有15间分行在法国其他省份则有32间分行。1871年,在英国伦敦成立永久办公室。到了1889年,已经拥有148服务点。 自从1894年,法国兴业开始收集私人及公司存款并且在法国与俄罗斯发行公司债券,为工业家与贸易商人提供融资安排。在1920年代,法国兴业慢慢成为法国银行业中领先。法国兴业银行1946年被国有化。1979年国家控制该行资本的93.5%,后转为全额控制。1983年改现名。 1986年时,在国内外共设分支机构2873个,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主要设在英国、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西班牙、突尼斯、摩洛哥、刚果、日本、伊朗、美国与加拿大等30个国家和地区。同年法国政府决定将国有化的60家企业私有化,1987年6月15日决定将兴业银行股票公开向公众出售,因此兴业银行又成为私人银行。 在1993年,其资产总额为2578.38亿美元,为法国第4位,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列第27位。 2008年1月24日,该行宣布由于属下一位交易员热罗姆·凯维埃尔(Jérôme Kerviel)在期货市场违规交易欧洲股价指数期货,给银行带来48.2亿欧元的损失。连同次按的20亿欧元亏损,法兴需要向外界寻求注资约55亿欧元。法兴的股份当日一度暂停交易。 截至2006年12月底,该行总资产高达1.26万亿美元,营业额845亿美元,净利64.5亿美元。与中国关系 法国兴业银行在中国的五个重点城市设立了分行,是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最多的国际大银行之一。在中国,SG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法国兴业银行从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到通过与中资银行合作为客户安排人民币融资,从贸易融资到汇率及利率的风险管理,以及与设在香港的投资银行--法兴亚洲有限公司密切配合提供银团贷款和项目融资。SG于1992年7月在武汉设立代表处,当时武汉仅有另一家外资金融机构-汇丰银行代表处,根据规定,代表处只能是联系机构,为其它分以机构的金融业务起到联络的作用。 三峡大坝工程水利发明电机组项目-SG作为ABB和Koverner的全球安排行,参与了2.2亿美元的商业贷款的并提供了总额为2.539亿美元的西班牙、瑞士和挪威的多国出口信贷。 总额10亿美元的黄冈电厂投资项目-SG在国际投票中获胜,成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 武汉及黄石国营企业利用世界银行2亿美元贷款改组改造项目与基德律师事务所共同担当咨询顾问,为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1996年8月,法国兴业银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在武汉成立分行,并于当年10月举办了隆重的武汉分行开业典礼,省市政府的领导和湖北省、武汉市及周边地区的各大企业、组织的代表应邀出席。 法兴武汉的业务范围覆盖华中六省,为湖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河南省和陕西省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银行服务。现在,武汉分行已经拥有了一个由大型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组成的客户网络,重点客户包括:麦当劳、达能、埃尔夫、新世界、安徽高速公路和武汉航空。SG是法国兴业银行集团的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部分,拥有资本市场、咨询、混合融资设计及商业银行等各方面专业人材,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不同的企业、机构和部门提供具有创新精神的一体化金融产品。法国兴业银行集团以超过4070亿美元的资产在全球银行业中排名第七,它以雄厚的实力成为SG发展的坚强后盾。风险管理体系 世界银行业发展到今天,风险管理已经成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基业长青的根本保证。对法国兴业银行的风险管埋体系作一个初步探索,将对中国的银行在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有所裨益。内部组织架构与决策体系 法国兴业银行在其组织体系中设定了三类部门,第一类是各类产品的提供部门,包括零售银行、公司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三条业务线。第二类是主要客户维护部门,其目标客户是经过精心选定的人公司和机构。第三类是包括风险管理、资金财务、人力资源、法规事务、内部审计、IT系统、采购等在内的功能部门(Functional Division)。前两类部门合称为业务线(Business Line)。法国兴业银行集团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内部组织架构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总部管理层下,法国兴业银行的组织结构由三部分组成:业务线,其目标是发展与客户的关系并经营相应产品和业务;直接向总部管理层报告的功能部门;项目组:如巴塞尔新协议(BAS—EL2),国际会计准则(IAS) 等涉及全集团的重大系统项目均独立成立阶段性的项目组。 法国兴业银行的决策体系包括四个常设决策体和八个特别委员会。常设决策体分别是执行委员会、集团管理委员会、业务线的管理层、业务线监测委员会。八个特别委员会包括月度结果委员会、集团财务政策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集团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大型业务委员会、中型业务委员会、数据处理和信息系统执行委员会。 当业务线是以子公司形式存在时,与客户有关的条款的调整以及业务线内的人事任免由子公司的主席决定。其他决策的形式和内容以办法和指引的形式加以确定除非有其他规定,这些决策应由集团主席或集团首席执行官签发。对于特定类型的决策的权限可以转授权给业务线首席执行官或执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各部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从人员上看,风险管理涉及到银行中每一个员工,只要这个员工参与了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的业务活动。从部门来看,风险管理涉及到业务线,风险线(Risk Lines)和所有功能部门(当涉及剑操作风险时)。从活动看,风险管理几乎涉及银行的所有承受风险、管理决策等活动。从外部关系看,风险管理涉及各种类型的客户、交易对手或者非客户的第三方,如担保人、持股人以及监管当局等。风险管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怎样由银行中各个部门来协调完成就成为构建一个有效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法国兴业银行在有关风险管理实施的规定中,对银行中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做出了如下界定: 1、集团全面风险政策的实施是风险管理部(RISQ)以及功能部门(涉及操作风险时)和业务线的联合责任,业务线对风险的监测和控制,以及由此引起的财务后果负仝责。 2、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协调整个集团有效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发展与各类风险相关的经济资本的计算方法和工具,同时确保集团管理层定期获得关于这些风险大小和演变的公正信息。 3、业务线执行大量的风险职能(分析、评分、批准、监测和管理)以及相关的操作职能(流程处理、复核、文档管理),当然要基于风险部门必要的核准和/或功能部门的复核。 4、风险管理部、业务线和功能部门应以及时和适当的方式对所有的利益相关方沟通集团的风险战略,确保利益相关方理解和接受风险战略。对相关的经理应明确告知其所赋予的目标、权限和责任及其在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5、业务线负责将新业务活动或者新产品交业务部门的新产品委员会,新产品委员会由业务部门和风险部门戈同组成和主持,其使命是在开展新的业务活动(或产品)前,与此有关的所有风险(信用、市场和操作)被相关人员理解,可以计量、得到批准并置丁适当的控制程序下。 6、为维护集团形象,参考SEGL/DEO (集团合规部)制定的规定,业务线的前台人员负责:在和交易对手、客服、非客户第三方或者发出指令的任何人建立关系前,应尽最人可能,确定其身份、信誉和疆行承诺的法律能力;任收集或者交换来自财务咨询或者信用叟易的受益法国兴业银行人的任何信息时,确认任何实际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井将其置于适当的保密程序下;只有在大额交易出现在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或向其外部审计者披露后才执行。 7、当集团的组织结构允许员工在实际情况(如有关功能、部门、市场)差异很大时产生相同或相互依赖的风险时,风险部门、业务线以及功能部门应依赖于:专业人士,这些专业人士具有与其所处理的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验,他们可以依赖于相关信息履行相关的专业判断,可以与资产组合管理和风险缓减技术方面的专家进行有效的沟通;对每一类不同风险选定最先进的计量方法,这些方法适应于交易的性质和交易量,可以以一致的方式理解各类风险及其与集团的资本和财务成果的关系,包括模拟假设下的大幅度变动的效果;制定可以保证数据一致性和可靠性的信息系统和管理标准,促进在最优的时间间隔内对风险的监测;负责复核或审定集团风险战略的人员应完全独立于业务线或功能部门;薪酬政策应该正确地反映风险决策的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应考虑遵守集团规定的战略和风险管理标准。 8、风险管理部和业务线应紧密合作展开有针对性的培训。这种培训在所有的员工中传播行为操守、最先进的技术和方法,使集团的“风险文化”保持在令人满意的水平上。 9、集团内风险战略的实施规则由风险管理部以整体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形式加以规定,业务线根据这些政策和程序制定更加详细的操作细则。明确定义每一个人的职责和提供明确的审讣线索,包括对风险的录入、估价、监测和控制/限制。 l0、总部审计部门(SEGL/INS)和向业务线与风险管理部报告的审计团队(职责上向SEGL/INS报告)负责检查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和充分性以及内邮操作细则的遵守情况。每年向管理层和集团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风险管理部组织结构与职责 法国兴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的职责是:“风险管理部(RISQ)通过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过程来促进整个集团的业务发展和回报,为了完成其职责,风险管理部和业务线紧密合作,提供独立的观点。业务线对其发起的交易承担首要责任。具体来说:完整记录法国兴业银行集团承担的所有风险;当风险因素显著时协作制定业务战略;定义或者批准与风险分析、计量、审批和监测有关的政策;确保风险信息系统的充分有效;以自己的观点对业务经理提出的交易协助进行风险评估;掌控法国兴业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监测横截面风险,确保对集团风险成本的预警性管理;保证对集团风险线(risk lines)在隶属上或者职责上的管理。风险管理部的组织结构 如图2所示:管理体系从中可以看出,RISQ包括:专门管理业务部门承担的风险的六个部门一RISQ/ GEM,RISQ/CIB,RISQ/DET,RISQ/ CMC,RISQ/RDM,RISQ/EMG,五个功能部门一RlSQ/COR,RISQ/ETU,RISQ/RCE,RISQ/OMP,RISQ/GES l Komemni Banka的风险线一RISQ/KBA。另外,下列部门麻在职责上向RISQ报告:由RISQ/DIR负责管理的法国兴业银行 AM/RIS,由RISQ/DET负责管理的直接向PAEN报告的PAEN中的风险线,由 RISQ/GEM 负责管理的CDN中的风险线。在这种职责权限内,RISQ参与对这些风险线经理的任命、评估和报酬决策。 l、RISQ/GEM的职责:协调对法国 兴业银行集团的横截面风险(transversal risk)的记录、分析和预警性管理;协助制定信用政策规定(可以接受的风险标准,行业限额等);代表RISQ/DIR参与对大会额或者复杂的信用需求的批准过程;在集团的层次上,汇集和核定资产损失准备建议和定期评估观察企业名单;对CDN的风险线进行职责上的监管。 2、RISQ/CIB的结构与职责 RISQ/CIB是专门分析、审核和管理法国兴业银行CIB公司类客户风险(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部门,其职责包括:(1)信用批准。在所有相关的业务线已经同意的情况下,对法国兴业银行CIB与客户的交易作出信用审定,对特定行业和产品设定信用政策;(2)内部评级审核 对法国兴业银行CIB组合的债务人评级和交易评级的审核;(3)问题企业的早期识别。分析和报告信用体观察名单,包括每季度的组合和观察名单再评估;(4)拨备。对法国兴业银行CIB组合中的企业或者交易的拨备的评估和批准;(5)不良资产处理。管理法国兴业银行CIB组合的不良资产处置;(6)组合分析。从不同的角度(地区、行业、产品以及单个信用体、评级RAROC、EVA等) 分析、评估和报告SBCIB的信用组合;监测和报告(与GCPM一起)集中度限额(如单个企业、行业、地区等),和GCPM参与更为具体的组合管理活动。 从RISQ/CIB的职责可以看出,它不负责对公司进行信用分析,信用分析工作由CORI的中台CCG来完成。 3、RISQ/DET的职责 与RISQ/CIB类似,RISQ/DET足专门分析、审核和管理PAEN&BIEN公司类客户风险(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部门,其具体职责中除无不良资产处置外,其他与RISQ/CIB相似。 4、RISQ/CMC的职责 RISQ/CMC的首要职责是统一管理所有法国兴业银行集团的资本市场交易对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决策和风险监测过程。这种统一管理是通过一个全球性的团队完成以下功能来达到的:资本市场风险业务的记录、高质量的定性分析、准确的定量计量、对交易和交易对手的评估以及持续报告风险,同时保持和法国兴业银行业务目标一致性。对于银行类变易对于,RISQ/CMC的职责包括:信用分析和信用需求文件准备、交易评估和批准、利用银行的分析工具对债务人进行评级、组台分析、资本市场信用政策和程序的定义和实施。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埘手,RISQ/CMC负责对首要客户责任中心提交的额度需求进行信用评估。 5、RISQ/RDM 的结构与职责 RISQ/RDM的职责是:(1)从整体上管理法国兴业银行集团市场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2)独立于业务线,持续评估法国兴业银行集团市场业务的市场风险大小,并监测其是否在授权的额度内;(3)分析法国兴业银行营运中心提出的所有市场额度需求,保证其在总部管理层的全球授权限额内;(4)定义市场风险计量方法(VaR,敏感性和压力测试等),审核估价模型,制定市场风险控制程序并确定相关的拨备分配;(5)维护计量市场风险的系统和数据。 6、RISQ/EMG的职责 RISQ/EMG的职责是管理法国兴业银行集团的新兴国家风险,包括制定国家风险定量测量方法和报告系统以及加强危机预测和预防等。具体而占:(1)对新兴国家的经济、金融和社会政治风险的分析研究,尤其足这些风险的潜在变化的预警性监测以及国家评级的确定;(2)分析和审核涉及国家风险的复杂的交易文件;(3)通过设定恰当的工具和流程来识别、分析和监测国家风险,设定并定期监测国家额度的使用,对国家额度的遵守是业务线的责任;(4)实施危机甄别和预防机制,参与危机管玛;(5)协调和实施有关主权债务重组的政策。 7、RISQ/COR的结构与职责 RISQ/C0R专门负责为管理层,业务线和监管当局提供风险报告,协助DEVL 进行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往进行财务披露和提供监管报告时,RISQ/COR是 RISQ中唯一与DEVL和COMM的连接点。 8、RISQ/RCE的结构与职责 RISQ/RCE的职责是:(1)负责研发计量风险成本和经济资本的方法;(2)研发有关风险分析、资本分配和风险/回报计算的工具,使得法国兴业银行的各部门可以在单个交易的层次和组合的层次上使用这些工具;(3)保证集团中所有的终端用户正确理解有关概念和使用相应的工具;(4)对各业务线、行业和地区的组台进行预警性管理;(5)和DEVL以及业务线的资金财务部一起进行风险/回报比率的分析,参与DEVL牵头的经济增加值 (EVA)分析。 9、RISQ/ETU的结构与职责 RISQ/ETU进行经济和行业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发现经济和行业的先行性特征以进行预警性风险管理。其中,ETU/ECO负责对主要的发达经济体的经济、金融和货币政策研究,着重于识别和评估影响世界经济的重大宏观经济的不平衡。ETU/IND 主要负责:(1)在业务线或者其他风险部门的要求下分析项目或者公司的经济和行业的可行性;(2)执行特定的行业研究以发现潜在的业务需求、机会和风险;(3)协助 RISQ/GEM 定义集团的行业额度。 10、RISQ/OPM 的结构与职责 RISQ/OPM的职责是:(1)负责实施操作风险项目以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目前主要是对baseL2中操作风险项目的实施;(2)确保在开展任何新产品或者业务时,所有的风险得到正确的识别,风险管理系统是充分和有效的,并将评估报告通过OPM/DIR交给业务线的新产品委员会;(3)起草和散发集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4)开展相关培训以提升风险文化和专业技能。 ll、RISQ/GES的结构与职责 RISQ/GES的职责是:(1)在总部强化集团的有关信用方面的审计框架,主要关注信贷文件的规范性,授权范围内的决策质量以及经营单位决策的效率;(2)定义集团有关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战略,保证集团内各个信息系统之间的一致性;(3)负责定义,开发和维护风险管理系统;(4)管理RISQ的人、财、物等资源,主持预算和成本控制过程。 12、RISQ/CBA的结构与职责 RISQ/CBA专门分析、审核和管理 Komercni Banka的风险。和PAEN和 RISQ的其他部门紧密合作,负责提出和实施旨在将该附属子银行的风险管理过程纳入集团整体风险管理的方案。相关事件 法国第二大银行兴业银行2008年1月24日 披露,由于旗下一名交易员私下越权投资金融衍生品,该行因此蒙受了49亿欧元(约合71.6亿美元)的巨额亏损。据称,这也是有史以来涉及金额最大的交易员欺诈事件。 这一数额巨大的欺诈案件一度引起了法国总统萨科齐的关注,监管当局已着手对此展开调查。更糟的是,受美国次贷危机拖累,该行还额外计提了20.5亿欧元的资产损失。为了缓和资金困境,兴业银行紧急宣布,通过增发配股的方式再融资55亿欧元。该行同时表示,不排斥任何合并或是收购建议。祸起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兴业的电子声明,该行2008年1月18日发现一名在巴黎的交易员擅自设立仓位,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投资于欧洲股指期货。事实上,兴业银行在19日就已发现了上述“巨额欺诈交易”,不过,该行得等到将相关头寸全部平仓之后才能向公众披露。而轧平这些仓位直接导致了该行多达49亿欧元的损失。 据称,该交易员的手法相当老到,利用大量虚拟交易掩藏其违规投资行为,更致命的是,该名员工利用其在兴业银行工作的经验,轻而易举骗过了该行的安保系统。涉案的交易员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不当行为,而相关的解聘程序“已经启动”,兴业还对其提出了法律诉讼,相关部门的直接负责人也将离职。 欺诈事件曝光后,兴业董事长兼总裁溥敦(Daniel Bouton)曾提出辞职,但董事会拒绝了他的请求。该行已就此次事件向全体股东公开致歉。 此次兴业银行的欺诈案可能也刷新了一项世界纪录,就是单笔涉案金额最大的交易员欺诈事件。在兴业之前,巴林银行保持着这一纪录。1995年,由于新加坡子公司的一位投资经理在投资日经指数期货时判断失误,导致巴林银行亏损14亿美元,这家有着200多年历史的老牌英国银行也不得不就此宣布破产。就在2007年,法国最大的零售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欺诈案件,后者在纽约的一位交易员越权交易,给公司带来2500万欧元的损失。 上述消息公布后,兴业银行在泛欧证交所挂牌的股票2008年1月24日被紧急停牌。前一日,该股大跌4.1%,至79.08欧元,为2005年5月以来最低点,总市值约为350亿欧元。由于投资人预期兴业可能计提更多与次贷相关的损失,该行的股价2008年以来已累计下挫20%。紧急融资55亿欧元 除了49亿欧元的意外亏损之外,兴业还披露了巨额的“意料之中”的损失,那就是与次贷危机相关的资产计提。根据最新的数据,兴业已计提了20.5亿欧元的次贷相关损失,其中包括11亿欧元与美国次贷市场相关的资产、5.5亿欧元与美国债券保险商相关的资产以及4亿欧元的其他损失。 兴业宣布,受累于欺诈事件和损失计提,公司2007年全年的净利润将降至6亿到8亿欧元之间。在2007年第三季度,兴业宣布了3.75亿欧元的资产冲减和交易损失。截至目前,该行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领域的投资约为3500万欧元。 为了弥补资金缺口,兴业昨日宣布,将通过增发配股的方式,紧急融资55亿欧元。该行称,融资计划是为了保持资本充足率。与此同时,公司还宣布将出台一项旨在提高整个集团效率的全球计划,第一步就是关闭旗下的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子公司。 在意外曝出巨额损失后,惠誉下调了对兴业的信用评级。公司董事长溥敦则表示,该行将考虑任何来自外部的合并或并购建议,但这不是当前的优先选择,并且任何建议都必须符合股东的利益。可能面临破产 法国金融市场分析家认为,遭到次贷危机和金融欺诈案双重重击的兴业银行现在必须找到55亿欧元(约80亿美元)的新资本注入,否则只能面临着彻底破产的结局。 欧洲金融分析家还担心,这起事件不但会让法国第二大银行陷入绝对危机,还会引发法国乃至欧洲的银行金融动荡,进而给全球经济不景气雪上加霜。案情惊动法国总统 由于兴业是法国市值第二大的银行,法国监管当局对这一事件也给予了高度关注。法国央行和财政部都已介入事件调查,而法国总统也就此作出了表态。 法国总统萨科齐尽管拒绝对本次事件过多置评,但他也表示,兴业银行是欺诈事件中的受害者。法国总理则表示,兴业银行的形势相当严峻,但他否认这一事件会带来更广泛层面的经济影响。
银保 当前,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无论从业务代理的推介环节还是从产品种类的开发环节都无法充分满足客户的现实需求。双方目前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 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 这种银行仅担当代理中介的合作方式,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业务的组织形式还是产品品种都处于初级阶段。 从银保合作的动因来分析 有着优势互补的发展空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含邮政代理保险),是经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最初产生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动因,一是借助银行信誉,增大客户接触面;二是借助银行网点销售,降低营销成本。进一步说,就是保险公司想要借助银行的良好信誉、客户众多、网点遍布等资源优势。而银行最初开办银行保险业务也是本着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出发点,则是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丰富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提高竞争力。 银行应该把发挥资源优势 银行应该把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作为发展自身优势的品牌工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银行的分销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开发混合产品、战略合作、设立合资、控股公司等则是银保合作的更高级形式。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必然涉及到整体战略定位,同时,还要涉及到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在现阶段,我们国内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 首先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扭转观念--银行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客户,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银行应是在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而不是在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地位上的优势,但办理业务中却处于被动。有些银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但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却不甚了解,对于销售的保险产品也不像销售银行自有产品那样积极。其实,银行不妨扭转一下观念,既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最终目标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开发金融市场的需要,银行期待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那么,银行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有更主动的作为。这种主动作为首先就是转变观念,即意识到是在满足自己客户群体的保险需要,替自己的客户挑选保险产品。这样,银行在营销产品理念上就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了。 其次 在前文中所提及的银保合作动因的交汇点--银行自身资源优势上,客户众多以及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加上广泛的网点,使银行具备了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市场资源,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银保业务中的信息咨询工作,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我们知道,市场供给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那么,保险产品的销售状况实际是由对保险产品有需求的市场(客户)来决定的。目前,保险公司在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后,似乎和保险产品的最终用户之间缺少沟通的环节,而银行也仅扮演了一个销售的角色,对客户真正的需求了解较少。银行要做到了解市场,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比较容易实现。在银保业务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考察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便于其根据需求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此外,这也为银行自身开发银保产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奠定基础。 战略角度分析 在银保业务的过程中,成为银行业务与保险公司相互促动的良好平台。因此,银行必须全面加强市场信息咨询工作,从而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属于一体化战略的组成部分。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现存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可以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目前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之间无序化竞争加剧,使得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保险公司为了要争取网点,抢规模,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对股东的收益贡献,也减少了其用来维护客户、进行客户服务方面的资金。如果银行通过市场信息的分析,给予必要的市场引导,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恶性竞争而退出无利润市场、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进而影响银行收益的情况。 二是,可以改变银行在银保合作中的被动状况。掌握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将会使银行占据市场主动,与保险公司共同服务于客户,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平等合作奠定基础。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奠定未来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性尝试工程,在目前情况下,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强化银行现有的及潜在的信息咨询功能来不断地探索双方合作的新领域,这是保合作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重要属性 1、币种: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 2、透支额度:根据您的额度申请并结合银行给予您的短期授信综合确定透支业务的额度。透支额度占用授信额度中的短期授信额度。 3、期限:透支额度一年核定一次,有效期限为1年。 4、利率:透支资金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贷款利率,并可以根据可连续透支期的长短,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5、担保方式: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透支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当您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就视同提出使用透支资金的申请,银行将及时满足您资金结算的要求。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您可以连续使用透支资金,但未偿还透支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如果您发生的透支资金在日终营业结束前归还,不计收透支资金的利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透支余额,为您当日发生的透支额。该笔透支额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存款余额,按日计息,按季结息。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透支资金不得用于提取现金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在透支额度的有效期内,您可随时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后,银行按照该透支金额恢复透支额度。产品特点 1、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比,法人帐户透支业务最大的特点是简化了客户获得银行短期融资手续,满足客户临时性资金周转的要求; 2、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减少企业资金的无效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适用对象 信誉良好,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在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并取得一定授信额度的企业法人。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的境内法人; 2、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影响力强,具备良好市场发展前景; 3、信誉良好,企业无任何不良的金融信用纪录; 4、已办理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证; 5、透支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6、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7、有贷款行认可的的担保方式; 8、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透支帐户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是您的企业在银行经办行开立的除保证金等专用帐户以外的唯一结算帐户; 9、如果您的企业已获取银行的授信额度,需填写《帐户透支业务申请书》;如果您的企业尚未获取银行的授信额度,则需先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或同时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10、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书,列明企业概况,申请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透支额度、币别、期限、用途,透支还款来源、担保,还款计划等;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贷款卡/证; 3、公司章程和/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4、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5、同意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董事会签字样本; 6、经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或新建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7、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余额、结算业务及结算量等; 8、主要负债和或有负债状况和说明; 9、以往的银行信用评级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10、担保资料,包括保证人的保证承诺函、背景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文件和权属证明,保险文件或同意保险过户的承诺函; 11、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客户向具备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银行提交法人帐户透支申请书以及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客户以后申请新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时,如上述所列材料已向银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 2、贷前评估。银行进行贷前的调查和评估、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以及申请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形成评估意见。对符合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初步审查条件的,银行将进行内部评估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及时予以回复并退还有关资料; 3、签订合同。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客户与银行签订《帐户透支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担保合同等; 4、落实担保。客户与银行签订《帐户透支合同》后,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八、收费标准 银行按给予您企业的透支额度的一定比例(不超过0.3%)按年计收透支额度承诺费。具体透支利率和透支承诺费均由银行与您双方通过合同确定。使用偿还 当您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就视同提出使用透支资金的申请,银行将及时满足您资金结算的要求。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您可以连续使用透支资金,但未偿还透支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如果您发生的透支资金在日终营业结束前归还,不计收透支资金的利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透支余额,为您当日发生的透支额。该笔透支额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日终透支帐户中的存款余额,按日计息,按季结息。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透支资金不得用于提取现金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在透支额度的有效期内,您可随时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归还透支资金本息后,银行按照该透支金额恢复透支额度。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省 长 罗清泉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 工伤保险在设区的市的城区和省直管市应由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八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市级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左右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储备金总额达到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先由统筹地区结余基金支付,统筹地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三条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和本规定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由职工(或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参照《条例》和本办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因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四)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认定工伤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与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名称; (三)事故发生时间、伤害经过和核实的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时间和医疗救治的情况;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九条 省和市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事项: (一)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二)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三)劳动能力鉴定; (四)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七)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受理当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和专业类别应当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要求和专业要求,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颁发聘书。第二十一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本人身份证明; (四)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通知医学检查至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依法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填入《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的鉴定结论栏中应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四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书面说明再次申请鉴定的理由,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或者申请鉴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用人单位应在救治之日起3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八条 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受伤职工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工伤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两个医疗机构作为协议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的时间由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诊断结论提出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确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第三十五条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 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计算的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抚恤金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要求定期领取抚恤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的计发时间和计发标准计算后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在破产清算时,应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或由用人单位将应支付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发放。第三十九条 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第四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每年随之调整。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街道、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四)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按《条例》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并发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条例》有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工伤保险费征缴规定的,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采取违法手段,严重妨碍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未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2004年1月1日以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原支付标准、支付渠道继续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前未作出工伤认定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时限申请和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条例》实施以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参加。国家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简介 浙江兴业银行 成立于1907年,为中国最早的商业银行之一,原由浙江铁路公司创议设立并为最大的股东。总行设在杭州,次年在上海、汉口设立分行。1927年前。存款总额在私营银行中基本上处于第一、 二位,后退居第五、六位。1915 年,浙江兴业银行进行大改组,把全行的行政和业务中心移到上海,改上海分行为“本行”(后又称总行,改杭州总行为分行)。叶景葵任董事长。业务简介 浙江兴业银行贯彻“信用为上”的方针。它的储蓄存款从1915年的438.5万元,1926年上升到3312.1万元。在1918年到1927年间五度位居全国各大银行之榜首。在放款方面,浙江兴业银行强调振兴实业,如近代著名企业家张謇创办的大生纱厂,浙兴银行一直列为重点放款户。浙兴银行尤其关注国计民生急需的事业。1934年,浙兴向当时国民政府铁道部建议,尽快修筑钱塘江大桥。建议被采纳后,浙兴积极筹措款项,邀请中国、浙江实业等银行组成建桥银团,共同投资200万元。在浙兴银行发展的中后期,它还注重经营房地产业务。在旧上海的金融界中,浙兴的房地产业务做得最大,到40年代末,拥有近1000幢房屋。 解放前浙江兴业银行位于天津的办事处南京政府命令:如果杭州不保,就炸毁钱塘江大桥。1937年12月23日下午1点,茅以升接到命令:炸桥。钱塘江大桥在通车的第89天被炸。 而浙兴银行,那以后急剧下滑,日寇没完没了的轰炸,使民族工商业几乎全部覆灭,浙兴银行的工业贷款大都成了死账。终于等来抗战胜利,却想不到,货币发行以天文数字激增,贬值速度不是一天贬多少,是每分钟都在贬。浙兴银行仅存的那点“保命钱”眼看着一点点贬值,直到成为一张张废纸,挨至解放后公私合营,彻底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