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什么是货币经济论 什么是货币经济论 关于货币对实际经济影响的不同理论有两种:一个是货币经济论,另一个是货币面纱论 货币面纱论否认货币对实际经济发生影响的。而“货币经济论”则是有所否定“货币面纱论”,它强调货币对实际经济变量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各种理论的统称。这种理论认为,现代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货币来实现,货币不仅是交易的媒介,而且是价值贮藏的手段,货币对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如:瑞典经济学家克努特·维克塞尔创立的“累积过程理论”认为,货币并不是罩在实物经济上的一层面纱,它在媒介商品交换的同时,也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货币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中性的,它对实际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货币在执行交换媒介的过程中,也包含着短期间的价值贮藏职能,由此引起的储蓄无论以什么形式存在,都将使现在的消费转变为未来的消费,甚至转变为将来生产的准备。同时,货币在媒介交换的过程中,还媒介资本积累和货币转移,对货币流通和资本交易起着十分强烈的作用。 又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货币主义学派的代表米尔顿·弗里德曼创立的“现代货币数量论”认为,货币数量的变动不仅影响价格,而且影响总产量和国民收入。从长期来看,货币供给量与名义收入间存在着直接而密切的因果关系,从短期波动来看,货币数量变化不仅影响名义收入,而且影响实际收入,因此,货币最重要,它是经济稳定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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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冲销呆帐。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二)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五)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第七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八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图书信息基本资料 书名:银行法 图书编号:1435834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定价:21.0 ISBN:754382842 作者:刘定华银行法出版日期:2002-02-01 版次:1内容简介 银行业一旦出现信用链条上的某些环节的脱节和断裂,就很容易出现全面的经济危机。因此,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对银行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以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已成为各国极为关注和普遍重视的实践问题。一般认为,凡以银行为参考主体并与融资有关的活动,都属银行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具有不同的属性,所以一般不由一部银行法对其进行全面统一调整,而是分立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对之分别调整;当然,它们尽管有质上的差异,但因都经营货币业务,所以自然均属银行范畴,故调整春活动和关系的法律,也就最终冠以银行法之名,只不过其定位不同罢了。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将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政策银行法统称之为《银行法》,在一个集子中对其进行阐述和探讨。图书目录 第一篇 中央银行法 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调控与货币政策 第六章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第七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规则 第八章 人民币管理 第九章 外汇管理 第十章 金银管理 第十一章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篇 政策性银行法 第十二章 政策性银行法 第三篇 商业银行法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和作用 第十四章 商业银行法的历史沿革 第十五章 商业银行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 第十七章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范 第十八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范 第十九章 商业银行结算规范 第二十章 商业银行银行卡规范 第二十一章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章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规范 第二十三章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章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章 商业银行经济纠纷的仲裁
货币投资过度理论(The monetary over investment theory) 目录 1 货币投资过度理论概述 2 货币投资过度理论的贡献 货币投资过度理论概述 投资过度理论又分为货币投资过度理论和非货币投资过度理论两种。 货币投资过度理论的倡导者是奥地利学派的代表哈耶克(F.A.Hayek)等,哈耶克于1929年出版了《货币理论与经济周期》,在书中系统地阐述用均衡利率与实际利率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经济周期。 货币投资过度理论的基本特点是认为货币金融当局的信用膨胀政策是破坏经济体系的均衡引起经济扩张并由此导致危机和萧条的根本原因。即认为如果没有信用膨胀,则生产结构失调以及由此产生的危机都不会出现。但是,也不把危机解释为纯货币现象,即不把之所以爆发经济危机解释为纯粹是由于信用膨胀和经济扩张后期的信用紧缩所造成的,而是认为危机之所以出现仍是由于货币因素所引起的物质生产领域的两大部门之间的配合比率的失调,即相对消费资料生产部门而言,生产资料生产部门是过度扩张了。 货币的投资过度论认为只要银行扩张信贷,导致市场利率低于自然利率,工商企业贷款的投资对生产资料(主要是建筑材料和机器)的需求增加。由于是以充分就业为前提,所以因银行膨胀信用引起的投资和生产资料需求的扩大,只能是把原来用于制造消费品的生产资料转用于制造资本财货,因而势必相应地引起消费品产量的减少和价格的上涨。那些货币收入不变或货币收入的增长落后于消费品价格上涨的消费者,将因消费品价格的上涨而非自愿地缩减他们的消费,这种现象称为“强迫储蓄”。 1、当银行扩张的信用通过资本家的投资变成人们的货币收入之后,消费者势必会恢复他们原有的消费,于是引起消费品的需求比生产资料的需求增长得更多,消费品的供给减少,需求反而增加,消费品价格上涨。 2、银行由于法律或营业习惯的限制,不可能无限地扩大信用。这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表现为货币资本供给的短缺。货币资本供给的短缺将引起两种结果: 一个是工商企业在繁荣阶段进行的投资(建造厂房添加设备)半途而废不能完成; 另一个是已经生产出来的资本财货因需求不足而价格下降,存货积压。这就是经济危机。 所以这一理论所说的投资过多或者生产资料生产过剩,并不是指消费品生产部门因生产过剩而减少对生产资料的需求,而是指资本家的投资活动超过了资本货币的供给,所以货币的投资过多论可以更确切地称为资本短缺理论,即危机根源于货币资本的供给落后于货币资本的需求。至于货币资本之所以短缺,除了银行停止信用膨胀之外,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还因为当银行膨胀的信用变成消费者收入之后,它们将恢复其原有的消费,所以资本短缺又可视为源于消费过多。按照这一理论,只要消费者减少消费,从而增加储蓄,增加货币资本的供给,就可预防危机的爆发,所以货币的投资过多理论又可称为消费过多(储蓄不足)危机论。 总之,哈耶克等的危机理论,以充分就业的宏观均衡为出发点。认为危机之所以爆发,乃是导源于充分就业条件下银行部门膨胀信用引起的投资扩张,破坏了社会生产两大部类之间的供求均衡和配合比例,即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之间的配合比例,跟货币总支出在这两大部类产品之间的配置比例(这就是人们的收入在个人消费和个人储蓄之间的配置比例)互不协调,也就是说,从社会需求在这两大类产品之间的配置比例来看,生产资料生产部门过度扩张了。 货币投资过度理论的贡献 货币投资过度理论所认为的周期性波动源于银行信用的扩张与收缩,但周期本身并不是纯货币现象。繁荣时期表现为信用扩张引致的投资不足。这种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分析了经济循环期间所出现的生产结构不平衡,尤其是资本品生产与消费品生产之间的不平衡。正如哈伯勒所说:“货币投资过度理论最有价值、最有创造性的贡献是这几点: 1、对于繁荣状态下由信用扩张引起的生产结构失调的分析。 2、对于由失调所引起的崩溃现象的解释。 当哈耶克197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评奖委员会高度评价了他的这种周期理论。当然,这种理论虽然较深入地揭示了经济循环过程,但仍不能作为完备的周期解释,尤其是对繁荣与萧条的交替和迂回生产理论之间关系等问题的解释还不能十分令人满意。
选择银行 中国国内的银行虽然都是国有银行,但由于各自的汇款方式各有不同,因此方便程度可分几等。 最好的汇款银行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这两个银行都有同样的优点:汇款手续方便,汇款即时到达。 到这两家银行,只要填写简单的汇款单,然后直接交现金就汇款了事。而且只要这边钱进银行,那边账户马上就到帐。非常方便。 其中,交通银行手续费同城免收手续费,异地存款4‰手续费,1元起,100元封顶。而招商银行的网上汇款功能,则更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异地汇款”是非常方便的。 另外一个可说的就是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有个突出的好处,就是网点遍布全国各地。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农业银行会刊不收手续费。汇款是通过“存款”方式进行的。 就是说你不是想某个账户汇款,而是做为存款,他也是即时汇款到帐的, 但他的方便的地方是: 农业银行的网络不一定好,因此营业员一般汇款前想先看看网络,这样他就需要你输入对方账户的口令!!但只要网络是好的,汇款也马上就能到。 在国内汇款最需要注意的一定要同行汇款 就是你在交通银行向交通银行的账户汇款 在招商银行像招商银行账户汇款,否则很可能延误多至1个星期的时间。 另外需要知道就是汇款技巧。 国内金融远远不如西方国家发达,尤其是汇款,到帐以后,看上去就一个数字,时间,最多有个汇款地。 比如,同时有两笔从上海汇款到账户上购买M358B的客户,均汇款590元,只到了一笔,上边只有汇款地“上海”如何区分是谁汇款的??当然FAX或者Email汇款凭证是一个方法,不过有更明确简单的方法: 这里有个小技巧。我国的货币是到分的,就是说,你完全可以汇款到分。 具体来说,汇款590元,你可以汇款589.32元,或者汇款590.88元。这样以来,汇款以后只要告诉对方,你是汇款590.32或者590.88的人,那么对方就很容易判定是你发的货款了。国内银行汇款比较 目前各银行汇款通常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到银行汇款的柜台式汇款,一种则是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汇款。 农业银行 手续费用:分为存款汇款和电子汇款两种,存款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1000元,按0.5%收取费用。由于国内很多地区目前还没开通收费服务,所以还可以暂时享受免手续费的优惠。电子汇款最低手续费1元,超过100元按1%收费。 到款时间:实时到账。 网上银行:与柜台式汇款收费相同。 缺点:分为无卡汇款和汇款两种。无卡汇款即无需办理银行卡,直接用现金汇到指定银行卡上即可。但目前大多数农行网点在使用无卡汇款时,无法确认收款人姓名,所以一旦填错卡号,就可能导致汇到其他人账号上。要将款重新划出,就需要得到收款人的确认,十分 麻烦。另外,晚上8点后到第二天早上8点间,无法通过网上汇款。 招商银行 手续费用:分为两种,一种是快速汇款,最低手续费5元,超过1000元,按0.5%收取费用。适合1万元以内汇款金额;另一种是电子汇款,最低手续费10元,汇款手续为汇款金额的1%,最高封顶手续费为50元,适合1万元以上汇款金额。 到款时间:快递汇款可以实时到账;电子汇款到账时间为2-3个工作日。 网上银行:每笔收费5元。跨行汇款收费10元。 缺点:如果低于500元的汇款,与其他银行相比费用最高。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时,如接收方为同行汇款,需要点击“同行速汇”,否则统一按10元收费。 建设银行 ? 手续费用:最低手续费1元,最高手续费为50元。 汇款方式:汇款方必须持有银行卡。 ? 到款时间: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汇款的银行是在联网城市,汇款后2小时内即可到账;如果汇款的银行不在联网城市,则需要3-5个工作日才能到账。 网上银行:每笔最低1元,最高不超过30元。 电话银行:每笔最低1元,最高不超过40元。 缺点:在建行汇款,汇款方必须持有建行储蓄卡方可汇款。如果没有储蓄卡,需要先花10元手续费办理建行龙卡。尽管汇款最快在2个小时内即可到账,但收款方当天无法查询到账明细 工商银行 手续费用:工商银行提供两种转账方式,一是灵通卡汇款,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1%,最低汇款手续费为1元,最高为50元。二是牡丹卡汇款,没有汇款的手续费用。 到账时间:灵通卡汇款为24小时内到账,牡丹卡汇款为3-5个工作日内到账。 网上银行:每笔最低5元,最高为50元。 缺点:工商银行通常人比较多,大中城市的工商银行都需要排队,办理时间较长。网上银行周末和节假日无法汇款。 交通银行 手续费用:1000元以内收1%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收10元的手续费。交通银行最大的特点是可以自动在汇款中扣手续费,甚至可以汇款方、收款方分担手续费。 到账时间:实时到账。 缺点:网点少。 中国银行 手续费用:该行的汇款手续费是汇款金额的0.10%,最低限额为5元,最高限额为500元。即汇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汇款手续费均为5元,5000元以上按汇款金额的0.10%收取手续费。 到账时间:第二天到账。 缺点:周末和节假日大多数中行网点都会休息。 光大银行 手续费用:最低手续费限额为2元,最高手续费限额为20元。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0.5%。 到账时间:实时到账。 缺点:光大银行的覆盖区域比较少,许多地区无法汇款。 了解清楚各银行手续费的特点后,孙俊不同的汇款都采用不同的方式。 因为自己有北京户口,所以他在北京办理了牡丹卡,妹妹还在国内时,他用妹妹的名字在老家当地为妹妹也办理了牡丹卡。这样每次给家里汇款时,就不用再支付任何手续费用了。 孙俊家附近就有一家光大银行,所以只要厂家可以提供光大银行卡账号的,他一定首选使用光大银行汇款。其次,进货资金不超过6000元时,通常选择农行存款汇款;而超过6000元时,就尽量选用建行网上汇款,最高30元的限额,通常可以帮他每次省下5-20元的手续费。 孙俊算了一笔帐,如果每月平均汇款6次,每次金额平均为2000元,如果选择工商银行汇款,每次手续费为20元。农业银行存款式汇款手续费为10元,可以节省50%。6000元以上的汇款时,大多数银行的手续费为最高手续费50元,使用建行网上银行最 多只要30元,可以节省40%。 外汇汇款方式比较 普通汇款:这是最常用的汇款方式。其优点在于,汇款金额比较大,现汇帐户资金原路汇出不限金额,现钞帐户或现钞汇款金额在5万美金以内,提供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就可以到银行直接办理。普通汇款手续费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最少每笔20元人 民币,最高收取200元人民币;邮电费汇往港、澳是50元人民币,港、澳以外的国家80元人民币。现钞汇款还要收取现钞折现汇费用。普通汇款一般3天时间即可到达对方帐户内。 孙俊点评:现在的普通汇款手续费较调整前有所下降,原先最高500元的收费标准已下调了300元,邮电费也由80元、120元调整为50元和80元,对于大额汇款单来说,可以节省不少费用,尤其是有现汇存款的客户最好选择这种汇款方式。在填写汇款单时 一定要确认对方姓名和国外银行的帐号,一旦款项汇出,再要求修改汇款信息或退汇,银行要收取每笔20元修改费或50元退汇费以及电讯费。 西联汇款:作为国际汇款,西联公司与农行合作推行的“西联汇款”是一种很好的汇兑方式。多数给国外的亲朋好友、在外求学的学子汇款都会选择这种方式。西联汇款每笔汇款最高金额为10000美元,7200美元以上的汇款要通过西联公司授权后才能办理。 孙俊点评:西联汇款最大的特点就是汇款速度快、办理的网点多,不需要开立银行帐户,没有中间行费用,钞汇同价。此种汇款方式的遗憾在于可办理的外币还仅限于美元,汇款金额最多只能是1万美元,只受理个人对个人的汇款。值得注意的是,汇款手续费收取的是 美元。在办理西联汇款时,客户要带好身份证明和用途证明,所有的汇出汇款银行都要审核有关的证明文件。 金穗国际借记卡:如今带一张银行卡游走世界的市民已越来越多,农行推行的金穗国际借记卡就是可在世界各地使用的银行卡。1个主卡可以带4张副卡,并且可以实现异地快速汇款,只要携带一张副卡,就可以在境外消费、取款,而且主卡还可以通过对帐单了解副卡 在境外的消费情况。 孙俊点评:在国外ATM机取款时,无论取款多少每笔要支付3美金手续费。相比之下,持金穗国际借记卡在国外刷卡消费比较合算。在办卡时应注意,金穗借记卡有两种:万事达(PMC)卡和万事顺(PDC)卡,万事达可以脱机使用,因此受理该卡商家非常多, 而万事顺只能联机使用,所以受理的商户和网点很受限制。
小麦品种概况 硬冬白小麦: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角质率不低于70%的冬小麦。 优质强筋小麦:面筋数量较高、筋力较强、品质优良具有专门加工用途的小麦。 按照国标,优质小麦分为两类,即优质强筋小麦和优质弱筋小麦。小麦用途1、硬冬白小麦用途 由于国标没有规定内在品质,所以硬冬白小麦期货交割的货物比较杂,既有内在品质较高的品种,也有较低的品种,因此用途不一。在没有强筋小麦期货时,硬冬白小麦期货交割标准的用途比较广。但有了强筋小麦期货后,硬冬白小麦中能够达到强筋小麦标准的,就专门用做面包、饺子、拉面等,这样强筋小麦的大部分就从硬麦中分离出来。从期货交割的标准来说,硬冬白小麦一般稳定时间在8分钟以下(不排除有8分钟以上)。因此,达不到强麦标准的硬麦大部分用做馒头、面条、饺子等。2、优质强筋小麦用途 优质强筋小麦主要用于加工制作面包、拉面和饺子等要求面粉筋力很强的食品。其中面包全部用优质强筋小麦,对小麦品质要求最高。为了提高面包粉质量,国内一些专用粉厂还经常在国产优质强筋小麦中添加进口高筋小麦。加工饺子粉,也要优质强筋小麦混配,提高面粉质量,增加食品的口感。另外,对于一些质量较差的小麦,添加优质强筋小麦,改善内部品质,加工馒头和其它面食。如东北地区用优质强筋小麦与春麦搭配,改善春小麦粉的质量。国家优质强筋小麦标准与普通小麦标准相比 主要增加了以下指标:小麦粗蛋白、湿面筋、面团稳定时间、降落数值和烘焙评分,这些指标主要是衡量小麦面筋值的含量及质量、小麦蛋白质含量、发酵品质(降落数值)和加工面包食品的质量。小麦标准合约 硬冬白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3%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交割品级 标准品:二等硬冬白小麦 符合GB 1351-1999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 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WT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二)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交割品级 标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二等优质强筋小麦,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 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WS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小麦影响价格变动因素(一)合约定位 1、硬冬白小麦期货定位 郑州商品交易所硬冬白小麦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是国标(GB1351-1999)二等硬冬白小麦。小麦按国标分九个种类,硬冬白小麦是其中的一类。 2、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定位 优质强筋小麦期货的一等品可以与加拿大小麦接轨(说明:中国每批小麦内在品质的一致性不如进口麦),二等稍差一点。美麦的质量总体上不如加麦。(二)合约交割标准 硬冬白小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两个合约的交割标准不同(详见本资料第二部分),合约交割标准的每一项都很重要,它直接影响仓单数量。 1、硬冬白小麦期货合约交割标准 硬冬白小麦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其质量指标中除容重、水分由仪器检验外,其余指标由人工检验,操作较方便,交割仓库检验人员经专业训练后可以掌握检验技术,所以入库前经仓库预检或入库时仓库抽检合格,码垛后一般不会出现质量问题。 2、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交割标准 优质强筋小麦执行的是企业标准(高于GB1351-1999国家标准),在制定标准时参考了国家推荐标准(GB/T 17892-1999),更重要的是贴近现货市场的发展和面粉加工企业的要求。 特别说明:在两个合约的运行中,发现强麦仓单品种大部分与硬麦品种是重叠的。表现在价格上,收购时二者大多是一个价,但销售环节是两个价,而且价差有扩大的趋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二者都是优良品种种出的小麦,即现货意义上的优质小麦。在每年6月份收获后(冬小麦)至8月底收购期间,小麦后熟期还没有过,内在品质还不稳定,加之检验成本高,所以收购方无法确定内在品质,也就无法给农民一个高价。但过了后熟期,品质稳定了,内在品质高的,就可以卖一个好价。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达到强麦标准、硬麦标准和达不到硬麦标准的,会形成不同档次的价格。达到不同的标准,与种子、田间管理、当地的土壤情况和气候都有关系。有了期货价格信号后,当地粮食部门会因地制宜引导农民调整小麦品种结构。一旦小麦品质提高了,农民的期货价格意识提高了,收益自然提高。(三)产量、流通量及标的物量 1、硬冬白小麦产量、流通量及标的物量 中国的小麦产量很大,占世界小麦产量的四分之一,但由于是农业大国,农民的口粮存量也是很大的,真正的流通量并不是非常大,硬冬白小麦的流通量和合格量也是有限的。以下是国家粮油信息中心以2003年产量为准所做的测算,供参考。 2、优质强筋小麦产量、流通量及标的物量 近几年,在我国小麦总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呈明显下降趋势的同时,我国优质小麦的种植面积增长很快,2000年(即1999年冬小麦和2000年春小麦,以下同)比1999年增长98%,2001年比2000年增长22.6%。2001年种植面积391万公顷,2002年种植面积达到535万公顷,产量2105万吨。2003年估计达到2630万吨。(四)需求量 1、硬冬白小麦需求量 全国硬冬白小麦产量约2900万吨,硬冬白小麦中达到中筋小麦标准的是需求量最大的,年消费量大约在2500万吨左右。 2、优质强筋小麦需求量 优质小麦需求量呈刚性增长,2000年食品加工小麦需求总量为1800万吨,比1999年增加80万吨,占当年小麦需求总量的15.7%。据估算,2002年全国加工面包一年需要高强筋小麦360万吨,加工饺子粉和方便面配麦需用强筋小麦1150万吨,加工饼干和糕点需用弱筋小麦600万吨,三项共计2110万吨,此外还有其它各种用途的专用粉末计算在内。(五)天气与质量 天气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非常大,美国的期货投资家们除了关注农业部的供需报告外,最热衷的莫过于天气因素了。我国冬小麦种植时间为10月上旬(寒露后)至下旬,小麦生育期为230天,收获期在5月下旬至6月初。冬小麦生长期大约在8个月左右;春小麦播种期为3月底(4月初),收获期为8月底(9月初)。在此期间气候因素、生长情况、收获进度都会影响小麦产量,进而影响小麦价格。因此,可以说天气决定产量,天气决定价格。 相对于硬冬白小麦来说,优质强筋小麦的品质受气候影响更大。优质强筋小麦品质在不同区域和年度间差异主要是气候条件不同引起,从而影响达标产量。?(六)库存 我国小麦库存比较庞大,最高时达到1亿多吨。近几年由于小麦连续减产,生产与消费出现缺口,库存量消耗比较大,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目前,国产优质强筋小麦年度库存量较少,90年代中期进口的国储小麦(加麦和美麦等)相对较多,且以优质强筋小麦为主。由于存放时间较长,陈化和质量下降,国储进口小麦价格也较低,价格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从近年情况来看,国家每年抛售的国储进口小麦对我国优质强筋小麦价格影响较大。 ? 期末库存量是分析期货价格变化趋势最重要的数据之一。如果当年年底存货增加,则表示当年商品供应量大于需求量,期货价格就可能会下跌;反之,则上升。影响需求的因素还有消费者的购买力、消费者偏好、代用品的供求、人口变动、商品结构变化及其它非价格因素等。从季节因素来说,优质强筋小麦季节性价格波动有一定规律性。每年的双节和季节末是价格较高时期。(七)国家政策 我国粮食政策的变化对小麦价格具有潜在的影响。 随着小麦价格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程度提高,小麦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政策对小麦价格的影响越来越小。影响优质小麦价格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进口小麦储备的增减或抛售方面。(八)消费与季节 郑州小麦期货是目前交易的农产品期货中最大的品种,其价格走势有很强的规律性,一般来说,小麦的长期走势(三至五年)由宏观经济形势及粮食总供求关系决定;中期走势(一至两年)主要受年度产量预期、库存量变化以及相关农业政策、进出口政策的影响;短期走势(三至五个月)受季节性波动周期的影响比较大。 小麦价格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规律。一般的,每年冬麦上市后的七月份为小麦的供应旺季,价格最低。从九月份开始,小麦消费进入旺季,现货价格稳步上升,春节左右,小麦消费进入高峰期,小麦价格也抵至年内高点。春节过后价格逐步回落,在四五月份青黄不接时,价格会略有反弹,随后一直回落到六七月份的低价区,如此循环往复。当然,受其它因素影响,这一规律也会有所变化,比如近年4、5月份小麦产区常常进行陈化粮、库存小麦的拍卖,制约了这一期间小麦价格的回升。(九)进出口 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是世界小麦主要生产国,其产量分别为2600万吨、6000万吨、2100万吨,这些国家硬红冬和硬红春小麦产量对世界小麦价格包括我国优质强筋小麦价格影响很大。目前,我国优质强筋小麦的实际进口量往往会因政治或经济的原因而发生变化。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一直是国际上重要的小麦进口大国,平均年进口量保持在1000万吨以上。1996年以来,我国小麦连续几年获得好收成,生产能力逐步提高,小麦进口数量逐年减少。加入WTO后,小麦进口会逐步增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国小麦就会大量涌入国内市场。一方面,全球小麦正常贸易量约为1亿吨,如果我国大量进口小麦,势必会影响国际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如果因为大量进口小麦而造成国内小麦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国家完全有可能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另外,随着加入WTO以后小麦的自由贸易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内优质小麦价格将和国际市场接轨,价格变动方向将和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一致。因此,把握优质强筋小麦价格走势,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世界小麦生产情况、价格水平、进口政策和进口量的变化等。?(十)外盘 优质强筋麦品种一等交割品可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进出口量的增加,外盘对优质强筋麦期货的影响会逐渐增大。 美国有三家交易所交易小麦期货,其品种分别为: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合约标的物交割等级:二号软红冬麦、二号硬红冬麦;二号褐色北部春麦以及等值的二号北部春麦。替代品的差价由交易所制订。CBOT软红冬和硬红冬麦交割品湿面筋绝大部分达不到郑州商品交易所强筋小麦标准,替代品可以达到。 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MGE)合约标的物交割等级:二号或以上北部春麦,蛋白质含量为13.5%或以上。13%蛋白质含量可以按贴水进行交割。MGE交割品可以达到郑州商品交易所强筋小麦标准。 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合约标的物交割等级:二号硬红冬麦。如交割等级为二号,按合约价执行;如为一号,则升水1.5美分/蒲式耳;如为三号,则贴水3美分/蒲式耳。KCBT硬红冬麦湿面筋绝大部分达不到30%,不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强筋小麦标准。 美国期货市场小麦价格 美国三家交易所的期货价格走势比较一致,大家可以参考MGE期货价格,也可以参考CBOT期货价格。(十一)现货价格 现货中报价较多,有普通小麦报价、优质小麦报价、不同地区和不同品种的优质小麦报价等,一定要注意区分,以便正确参考现货价格。(十二)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在期货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向会对价格行情产生较大的影响,小麦市场也同样存在,投资者在进行小麦期货交易过程中,同样应该注意机构投资者的方向。因为机构投资者往往会长时间、大单量参与某一个品种,而且他们往往关注所参与品种的中、长期趋势,投资者在分析价格走势时应予注意。
众多外汇领域资深专家学者对外汇管理,外汇政策,外汇市场,外汇理财等相关问题的研究的信息反馈,称之为外汇信息.
中立货币说 中立货币说,即对货币中立的一门学说。哈耶克认为,要真正做到货币中立,还需有二个条件: 一是自由价格制,所有商品价格都能随供求状况而自动调整; 二是人们用货币签订的长期契约都建立在对未来价格预测比较准确的基础上。 哈耶克认为,中立货币说的意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为人们提供一种理论分析的工具,帮助人们在对货币经济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时,把货币因素对于经济过程所起的作用隔离开来,即货币中立时和货币非中立时的不同情况。 二是提供一个政策判断的标准,货币政策应该把货币中立作为目标,使货币在经济中不致于离开中立性太远,判断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标准,就是看它使货币接近中立的程度如何。越接近货币中立性,说明货币政策的实际效果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