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保险金信托流程图保险金信托大体上可分为四种: 1、被动信托,又称消极人寿保险信托 这种信托只由信托机构代为领取保险金与代交保险金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委托人生前将保险单的权利移转给信托机构,由其保管。如委托人去世,信托机构即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依据信托契约,分配保险金给受益人,款项分配完后,信托关系终止。 2、不代付保费信托 这种信托与上述被动信托相同,只是信托公司在收得赔款后,并不将此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妥善管理并运用,使其增值,将增值收入交与受益人。只有等到信托到期,才将本金交还给受益人,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3、代付保费信托 委托人生前除将保险单的权利移转给信托公司,并代保管保险单外,还将一定金额的证券或资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证券或资金的收入,托信托公司按时交付 保险金信托保险费。如果委托人死亡,信托公司按信托契约收集赔款和所存的证券或资金,一同管理,以运用赔款以及这些证券或资金的收益交付受益人。等信托有效期限终了,再将赔款及前存的证卷或资金交于受益人。 4、累积保险信托 在上述代付保险费信托中,委托人所存放在信托公司的证券或资金的收益只够信托公司按时交付保险费。但在累积保险信托中,委托人除照例将保险单权利移转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保管外,也将一定金额的证券或资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证券或资金的收益托信托公司代付保费。与代付保费信托所不同的是,每期证券或资金的收益,比应付的保费要多。信托公司将付去保费后所剩的利润投资于较稳妥的方面,这样,所存的资金或证券会逐渐积累增多。所以叫累积保险信托。 一旦委托人去世,信托公司即收集赔款,连同累积的证券或资金一并管理,并以运用赔款的收益按时交付给受益人。等信托期满,再将赔款及前存的证券或资金付还给受益人,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功能1、依客户个别需求签定信托合同,为无能力管理财产的年长、未成年或禁治产者依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及分配保险金,以符合照顾遗族,安养老弱妇孺的目的。 2、专业人员管理运用保险金,保障受益人利益。 3、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自有财产分别管理,并定期报告信托财产内容,可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契约 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契约的内容,随着信托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来讲,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保险单的说明确良。 在信托契约中首先应当说明其所交存的保险单的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金额等。如果委托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且已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则会有多张保险单;如果委托人为另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投保寿险,也会有多张保险单。这些情况都应在信托契约中说明。 2、信托财产的指定及说明。 3、受益人的指定。 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多数为委托人的家属,这不能不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否则就达不到信托的目的。 4、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人在成立信托时,要在信托契约内声明有随时更换受益人及受托人的权利,并能随时收回保险单的一部分或全部,或变更管理及分配赔款的方法。还要声明所指定或转让信托关系的权利,仅是将来领受赔款的权利。 5、受托人代付保费的责任。 受托人或者有代付保费之责,或者不负此责,这都应在信托契约中详细说明。 6、赔款分配的方法。 如果是被动人寿保险信托,信托公司在领得赔款后,即分配给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三种信托,则要先由信托公司代管该项赔款,以运用赔款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过一段时间(信托期满)后,才将赔款本金分还给受益人。由于受益人的数量或多或少,分配的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的时间,也会随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别。这些问题最好在信托契约中预先订明,以便信托公司在实施分配时有所根据。 7、管理赔款的方法。 信托机构管理赔款,或者投资于动产,或者投资于不动产,或者长期投资,或者短期运用,都应当在信托契约中订定。 8、受托人的解职。 受托人否可以随时解职,应视委托人是否可以随时撤换受托人或终止信托而定。 好处1、免除保险单失效的顾虑。 2、增加委托人的产业。 3、为委托人支配身后的费用。 4、处置赔款以适应特种需要,如清理欠款、建造房屋,创立事业,捐助慈善事业等。 5、为各受益人分配赔款。 6、可免除浪费及其他亏损。 7、适合受益人的需要。 8、合并管理多个保险单。 9、寿险赔款与受益人其他财产集中管理。 10、设立费用低廉,保障效果大。 办理事项 保险金信托1、信托期间(即保险金交由信托机构管理的期间)可以以受益人的年龄来设定终止日,或约定一段期间。2、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即保险金该如何运用)可由委托人事先在信托合同中约定。运用范围包括:存款、债券型基金、债券、保险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标的(包括国内、外上市股票、基金等)。3、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更换。如果在投保时已经写明由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的条款,当然就不存在更换受益人的问题。但是一般是先办人寿保险,以后再办信托,所以常发生更换受益人的问题。如果在投保寿险时订立的保险契约已指定某人为保险受益人,此时由于要设定信托,必须将保险受益权(即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移转给信托机构,这样,信托机构在信托关系中是受托人,而在保险关系中变为保险受益人,原保险契约中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已被更换,这就是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更换。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要变更受益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要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有明文规定的。即变更、指定保险受益人,要保人要按规定办。若保险契约中规定授予要保人可以随时更换保险受益人的权限,要保人才有权更换。(2)要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随时更换受益人,则要保人如要更换保险受益人,必须先征得原保险受益人的同意。4、人寿保险受益权的转让。一般来说,依法自己享受的利益才有转让权,一切代管、托管的利益均无转让权。人寿保险关系中关于受益权的转让也是如此。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归保险受益人,转让这种权利的人也只能是保险受益人,要保人没有使保险受益权转让的权利。 信托契约 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契约的内容,随着信托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来讲,应包括以下几点:关于保险单的说明。在信托契约中首先应当说明其所交存的保险单的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金额等。如果委托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且已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则会有多张保险单;如果委托人为另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投保寿险,也会有多张保险单。这些情况都应在信托契约中说明。 信托财产的指定及说明。 受益人的指定。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多数为委托人的家属,这不能不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否则就达不到信托的目的。 委托人的权限。委托人在成立信托时,要在信托契约内声明有随时更换受益人及受托人的权利,并能随时收回保险单的一部分或全部,或变更管理及分配赔款的方法。还要声明所指定或转让信托关系的权利,仅是将来领受赔款的权利。 受托人代付保费的责任。受托人或者有代付保费之责,或者不负此责,这都应在信托契约中详细说明。 赔款分配的方法。如果是被动人寿保险信托,信托公司在领得赔款后,即分配给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三种信托,则要先由信托公司代管该项赔款,以运用赔款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过一段时间(信托期满)后,才将赔款本金分还给受益人。由于受益人的数量或多或少,分配的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的时间,也会随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别。这些问题最好在信托契约中预先订明,以便信托公司在实施分配时有所根据。 管理赔款的方法。信托机构管理赔款,或者投资于动产,或者投资于不动产,或者长期投资,或者短期运用,都应当在信托契约中订定。 受托人的解职。受托人否可以随时解职,应视委托人是否可以随时撤换受托人或终止信托而定。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area.ins.com.cn/insnews_2007/09/06/14114939.html2、http://www.chgbd.com/licai/2007/731595.html3、http://www.newcq.com/info/38351-1.htm
套期工具(arbitrage tool)定义 套期工具,通常是企业指定的衍生工具,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预期可以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的变动。衍生工具通常被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或为套期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包括期权、期货、远期合约,互换等比较常用的品种。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只有用于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时,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指使企业面临风险损失,即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被指定为被套期的单项或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在境外经营的净投资。套期关系是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按照套期关系可以将企业为规避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在境外经营的净投资有关的外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而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类。 (一)、公允价值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负债或确定承诺中可辨认的一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比如发行方和持有方对因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固定利率债务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或对以企业的报告货币表示的以固定价格买卖资产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套期,都属于公允价值套期。 [例1] A公司2003年12月16日从M公司进口商品,货款总计80000美元。合同约定于2004年1月16日以美元结算。为规避美元汇率升值的风险,进口商品交易当日,A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买入金额为80000美元、期限为30天的远期合约。假定有关利率如下: 03年12月16日汇率为USD100=RMB820 03年12月16日银行30天远期汇率为USD100=RMB828 03年12月31日汇率:USD100=RMB840 04年01月16日汇率:USD100=RMB860 (二)、现金流量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如浮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如预期的购买或出售)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例2]A公司于2003年1月1日以10%的利率签订了一笔为期2年的1000万美元的借款协议,每半年付息一次。为规避美元利率下降的风险,A公司同时签订了一项名义本金为1000万美元期限2年的利率互换协议。互换协议规定每半年收取10%固定利息的同时支付LIBOR+0.5的利息。 假定期限内LIBOR及利息如下: 03年06月30日 LIBOR为9.6%, 应收利息50万美元,应付利息50.5万美元 03年12月31日 LIBOR为9.2%, 应收利息50万美元,应付利息48.5万美元 03年06月30日 LIBOR为9.4%, 应收利息50万美元,应付利息49.5万美元 03年12月31日 LIBOR为9.1%, 应收利息50万美元,应付利息48万美元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指报告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例3] 丙公司是国内企业,拥有一家国外子公司,净投资额为外币500万元。20X4年10月1日,丙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6个月期限的远期合同,将卖出外币500万元,汇率为1外币=1.72人民币。20X4年12月31日,汇率为1外币=1.70人民币。20X5年4月1日,汇率为1外币=1.82人民币 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套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有效套期,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的,应按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套期工具;(2)被套期项目;(3)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4)套期有效性评价。 一、套期工具 (一)本准则第五条对套期工具的条件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的除外。 (二)对套期工具的指定。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衍生工具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 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认这些被套期风险、可以证明套期有效性,同时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例如,某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发行了一批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债券。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该企业与某金融企业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定期收取浮动利率美元利息,支付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执行此项合同后,该企业将从金融企业定期收到浮动利率美元利息,以支付债券持有者,并按固定利率支付人民币利息给金融企业。在此例中,该企业将浮动利率美元利息转化成了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从而规避了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及美元利率变动风险。 二、被套期项目 (一)本准则第九条对被套期项目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长期借款、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等,如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作为被套期项目。 (二)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企业通常将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等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也可以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该组合中的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应当共同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例如,当被套期组合整体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10%时,该组合中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通常应限制在9%至11%的较小范围内。 三、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例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以现在买入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可以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 四、套期有效性评价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关系在被指定的会计期间高度有效。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主要有:(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等。 (一)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在80%至125%的范围内,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三)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是在掌握一定数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 y= kx+b+e 其中: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 B:y轴上的截距; X: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E: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 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 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 2. 决定系数(R2)应大于0.96,该系数反映Y和x之间的相关性,其数值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 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显著的。
"IS-LM"模型,是由英国现代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John Richard Hicks)和美国凯恩斯学派的创始人 IS-LM模型汉森(AlvinHansen),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基础上概括出的一个经济分析模式,即"希克斯-汉森模型",也称"希克斯-汉森综合"或"希克斯-汉森图形"。 按照希克斯的观点,灵活偏好(L)和货币数量(M)决定着货币市场的均衡,而人们持有的货币数量既决定于利率(i),又决定于收入(y)的水平。由此,在以纵轴表示利率、横轴表示收入的座标平面上,可以作出-条LM曲线(如图1-5)。 曲线上的每一点都表示持有现金的愿望和货币数量相等,即货币需求和货币供给相一致,并且同既定的利率和收入水平相一致。 基本内容 希克斯又认为,社会储蓄(S)和投资(I)的愿望,决定资本市场的均衡,而储蓄和投资又必须同收入水平和利率相一致。由此,在纵轴表示利率、横轴表示收入的座标平面上,又可作出一条IS曲线(如图1一5),曲线上的每一点都表示储蓄等于投资,并且同既定的利率和收入水平相适应。 通过以上分析,希克斯对收入的决定作出了新的解释,认为收入(Y)的均衡水平是由IS曲线与LM曲线的交点决定 IS-LM模型的,即凯恩斯体系的四大根基--消费函数、资本边际效率、灵活偏好和货币数量同时决定收入的均衡水平。在收入均衡点上,同时存在着以LM表示的货币市场的均衡和以IS表示的资本市场的均衡。如图1-5中, (1) IS曲线表明: ①收入(Y)的均衡条件为投资等于储蓄; ②投资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化,储蓄与收入呈正方向变化,但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化。因此,IS曲线是一条由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是投资和储蓄相等的利率与收入水平的组合。该曲线是在进出口水平一定、汇率一定的情况下给出的。如果把投资看成是对收入的"注入",则其应包括国内投资、出口和政府的支出;如果把储蓄看成是收入的"漏出",则其应包括国内储蓄、进口和税收。(2)LM曲线表明的是货币的需求与货币供给相等的利率和收入的组合。在该曲线上,实质货币供给与汇率为一定,人们对实质货币的需求取决于交易动机和投机动机。该曲线是从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表明货币市场处于均衡时,利率和收入要么处于高水平,要么处于低水平。 IS-LM模型是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核心凯恩斯理论的核心是有效需求原理,认为国民收入决定于有效需求,而有效需求原理的支柱又是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资本边际效率递减以及心理上的流动偏好这三个心理规律的作用.这三个心理规律涉及四个变量;边际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货币需求和货币供给。在这里,凯恩斯通过利率把货币经济和实物经济联系起来,打破了新古典学派把实物经济和货币经济分开的两分法,认为货币不是中性的,货币市场上的均衡利率要影响投资和收入,而产品市场上的均衡收入又会影响货币需求和利率,这就是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但凯恩斯本人并没有用一种模型把上述四个变量联系在一起.汉森、希克斯这两位经济学家则用1S-LM模型把这四个变量放在一起,构成一个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相互作用如何共同决定国民收入与利率的理论框架,从而使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得到丁较为完善的表述.不仅如此,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分析,也是圈绕IS--LM模型而展开的.因此可以说,IS-LM模型是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核心. 假定条件 LM曲线向右上倾斜的假定条件是货币需求随利率上升而减少,随收入上升而增加.如果这些条件成立,则当货币供给既定时,若利率上升,货币投机需求量减少(即人们认为债券价格下降时,购买债券从投机角度看风险变小,因而愿买进债券而少需要持币),为保持货币市场上供求平衡,货币交易需求量必须相应增加,而货币交易需求又只有在收入增加时才会增加。于是,较高的利率必须和较高的收入相结合,才能使货币市场均衡.如果这些条件不成立,则LM曲线不可能向右上倾斜。例如,古典学派认为,人们需要货币,只是为了交易,并不存在投机需求,即贷币投机需求为零,在这样情况下,LM曲线就是一条垂直线.反之,凯恩斯认为,当利率下降到足够低的水平时,人们的货币投机需求将是无限欠(即认为这时债券价格太高,只会下降,不会再升,从而买债券风险大大,因而人们手头不管有多少货币,都再不愿去买债券),从而进入流动性陷阱,使LM曲线呈水平状。由于西方学者认为,人们对货币的投机需求一般既不可能是零,也不可能是无限大,是介于零和无限大之间,因此,LM曲线一般是向右上倾斜的. 具体意义 分析研究IS曲线和LM曲线的斜率及其决定因素的意义 IS-LM模型分析研究IS曲线和LM曲线的斜率及其决定因素,主要 是为了分析有哪些因素会影响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果.在分析财政政策效果时,比方说分析一项增加政府支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效果时,如果增加一笔政府支出会使利率上升很多(这在LM曲线比较陡峭时就会这样),或利率海上升一定幅度会使私人部门投资下降很多(这在IS曲线比较平坦时就会是这样),则政府支出的“挤出效应”就大,从而扩张性财政政策效果较小,反之则反是。可见,通过分析IS和LM曲线的斜率以及它们的决定因素就可以比较直观地了解财政政策效果的决定因事:使IS曲线斜率较小的因素(如投资对利率较敏感,边际消费倾向较大从而支出乘数较大,边际税率较小从而也使支出乘数较大),以及使LM曲线斜率较大的因素(如货币需求对利率较不敏感以及货币需求对收入较为敏感),都是使财政政策效果较小的因素。在分析货币政策效果时,比方说分析一项增加货币供给的扩张性货币政策效果时,如果增加一笔货币供给会使利率下降很多(这在LM曲线陡峭时就会是这样),或利率上升一定幅度会使私人部门投资增加很多(这在IS曲线比较平坦时就会是这样),则货币政策效果就会很明显,反之则反是。可见,通过分析IS和LM曲线的斜率以及它们的决定因素就可以比较直观地了解货币政策效果的决定因素;使IS曲线斜率较小的因素以及使LM曲线斜率较大的因素,都是使货币政策效果较大的因素。 三个区域及其经济含义 LM曲线上斜率的三个区域分别指LM曲线从左到右所经历的水平线、向有上方倾斜线、垂直线的三个阶段.LM曲线这三个区域被分别称为凯恩斯区域、中间区域、古典区域。其经济含义指,在水平线阶段的LM曲线上,货币的需求曲线已处于水平状态,对货币的投机需求已达到利率下降的最低点“灵活偏好陷阱”阶段,货币需求对利率敏感性极大.凯恩斯认为:当利率很低,即债券价格很高时,人们觉得用货币购买债券风险极大,因为债券价格己这样高,从而只会跌,不会涨,因此买债券很可能亏损,人们有货币在手的话,就不肯去买债券,这时,货币投机需求成为无限大,从而使LM曲线呈水平状态,由于这种分析是凯恩斯提出的,所以水平的LM区域称为凯恩斯区域。在垂直阶段,LM曲线斜率为无穷大,或货币的投机需求对利率已毫无敏感性,从而货币需求曲线的斜率(1/h)趋向于无穷大,呈垂直状态表示不论利率怎样的变动,货币的投机需求均为零,从而LM曲线也呈垂直状态(k/h趋向于无穷大)。由于“古典学派”认为货币需求只有交易需求而无投机需求,因此垂直的LM区域称古典区域,介于垂直线与水平线之间的区域则称为“中间区域”。
国际发展援助(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是指发达国家或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及其所属机构、有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以提高资金、物资、设备、技术或资料等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提高社会福利的具体活动。 国际发展援助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主要内容 成本控制成本控制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无巨细地平均使用力量,成本控制应该有计划有重点地区别对待。各行各业不同企业有不同的控制重点。控制内容一般可以从成本形成过程和成本费用分类两个角度加以考虑。 按成本形成过程划分 1、产品投产前的控制 这部分控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设计成本,加工工艺成本,物资采购成本,生产组织方式,材料定额与劳动定额水平等。这些内容对成本的影响最大,可以说产品总成本的60%取决于这个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的质量。这项控制工作属于事前控制方式,在控制活动实施时真实的成本还没有发生,但它决定了成本将会怎样发生,它基本上决定了产品的成本水平。 2、制造过程中的控制 制造过程是成本实际形成的主要阶段。绝大部分的成本支出在这里发生,包括原材料、人工、能源动力、各种辅料的消耗、工序间物料运输费用、车间以及其它管理部门的费用支出。投产前控制的种种方案设想、控制措施能否在制造过程中贯彻实施,大部分的控制目标能否实现和这阶段的控制活动紧密相关,它主要属于始终控制方式。由于成本控制的核算信息很难做到及时,会给事中控制带来很多困难。 3、流通过程中的控制 包括产品包装、厂外运输、广告促销、销售机构开支和售后服务等费用。在目前强调加强企业市场管理职能的时候,很容易不顾成本地采取种种促销手段,反而抵消了利润增量,所以也要作定量分析。 按成本费用的构成划分 1、原材料成本控制 在制造业中原材料费用占了总成本的很大比重,一般在60%以上,高的可达90%,是成本控制的主要对象。影响原材料成本的因素有采购、库存费用、生产消耗、回收利用等,所以控制活动可从采购、库存管理和消耗三个环节着手。 2、工资费用控制 工资在成本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增加工资又被认为是不可逆转的。控制工资与效益同步增长,减少单位产品中工资的比重,对于降低成本有重要意义。控制工资成本的关键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它与劳动定额、工时消耗、工时利用率、工作效率、工人出勤率等因素有关。 3、制造费用控制 制造费用开支项目很多,主要包括折旧费、修理费、辅助生产费用、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等,虽然它在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因不引人注意,浪费现象十分普遍,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 4、企业管理费控制 企业管理费指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项目非常多,也是成本控制中不可忽视的内容。上述这些都是绝对量的控制,即在产量固定的假设条件下使各种成本开支得到控制。在现实系统中还0要达到控制单位成品成本的目标。 基础工作 成本控制成本控制的起点,或者说成本控制过程的平台就是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成本控制不从基础工作做起,成本控制的效果和成功可能性将受到大大影响。 1、定额制定。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生产技术水平和组织条件下,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的消耗达到的数量界限,主要有材料定额和工时定额。成本控制主要是制定消耗定额,只有制定出消耗定额,才能在成本控制中起作用。工时定额的制定主要依据各地区收入水平、企业工资战略、人力资源状况等因素。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力成本越来越大,工时定额显得特别重要。在工作实践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控制需要,还会出现动力定额、费用定额等。定额管理是成本控制基础工作的核心,建立定额领料制度,控制材料成本、燃料动力成本,建立人工包干制度,控制工时成本,以及控制制造费用,都要依赖定额制度,没有很好的定额,就无法控制生产成本;同时,定额也是成本预测、决策、核算、分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成本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2、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它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它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达到合理化、规范化、高效化,是成本控制成功的基本前提。在成本控制过程中,下面三项标准化工作极为重要。 第一,计量标准化。计量是指用科学方法和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量和质的数值进行测定,为生产经营,尤其是成本控制提供准确数据。如果没有统一计量标准,基础数据不准确,那就无法获取准确成本信息,更无从谈控制。 第二,价格标准化。成本控制过程中要制定两个标准价格,一是内部价格,即内部结算价格,它是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各核算单位与企业之间模拟市场进行“商品”交换的价值尺度;二是外部价格,即在企业购销活动中与外部企业产生供应与销售的结算价格。标准价格是成本控制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质量标准化。质量是产品的灵魂,没有质量,再低的成本也是徒劳的。成本控制是质量控制下的成本控制,没有质量标准,成本控制就会失去方向,也谈不上成本控制。 第四,数据标准化。制定成本数据的采集过程,明晰成本数据报送人和入账人的责任,做到成本数据按时报送,及时入账,数据便于传输,实现信息共享;规范成本核算方式,明确成本的计算方法;对成本的书面文件实现国家公文格式,统一表头,形成统一的成本计算图表格式,做到成本核算结果准确无误。 3、制度建设。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运行的基本保证,一是制度,二是文化,制度建设是根本,文化建设是补充。没有制度建设,就不能固化成本控制运行,就不能保证成本控制质量。成本控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定额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费用审报制度等。在实际中,制度建设有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不完善,在制度内容上,制度建设更多的从规范角度出发,看起来像命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制度建设要从运行出发,这样才能使责任人找准位置,便于操作。二是制度执行不力,老是强调管理基础差,人员限制等客观原因,一出现利益调整内容,就收缩起来,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控制目标 成本控制在企业发展战略中,成本控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同类产品的性能、质量相差无几,决定产品在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则是价格,而决定产品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则是成本,因为只有降低了成本,才有可能降低产品的价格。成本管理控制目标必须首先是全过程的控制,不应仅是控制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应控制的是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的全部内容,实践证明,只有当产品的寿命周期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才会显著降低;而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节约社会资源的目的。此外,企业在进行成本控制的同时还必须要兼顾产品的不断创新,特别是要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绝不能片面地为了降低成本而忽视产品的品种和质量,更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眼前利益,采取偷工减料、冒牌顶替或粗制滥造等歪门邪道来降低成本;否则,其结果不但坑害了消费者,最终也会使企业丧失信誉,甚至破产倒闭。 (一)成本动因不只限于产品数量。 要对成本进行控制,就必须先了解成本为何发生,它与哪些因素有关,有何关系对于直接成本(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其成本动因是产品的产量,按产量进行这部分的分配是毫无疑问的。如何有效地控制成本,使企业的资源利用达到最大的效益,就应该从作业入手,力图增加有效作业,提高有效作业的效率,同时尽量减少以至于消除无效作业,这是现代成本控制各方法的基础理念,其他各种概念都是围绕其开展的,因而也是本文的立足点。 (二)成本的含义变得更为宽泛 传统的产品成本的含义一般只是指产品的制造成本,即包括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应该分摊的制造费用,而将其他的费用放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一律作为期间费用,视为与产品生产完全无关。因此,广义的成本概念,既包括产品的制造成本(中游),还包括产品的开发设计成本(上游),同时也包括使用成本、维护保养成本和废弃成本(下游)的一系列与产品有关的所有企业资源的耗费。相应地,对于成本控制,就要控制这三个环节所发生的所有成本。 (三)成本节省到成本避免 传统的成本降低基本是通过成本的节省来实现的,即力求在工作现场不浪费资源和改进工作方式以节约成本将发生的成本支出,主要方法有节约能耗、防止事故、以招标方式采购原材料或设备,是企业的一种战术的改进,属于降低成本的一种初级形态。高级形态的成本降低需要企业在产品的开发、设计阶段,通过重组生产流程,来避免不必要的生产环节,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是一种高级的战略上的变革。 (四)时间作为一个重要的竞争因素 在价值链的各个阶段中,时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很多行业的各项技术的发展变革速度已经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变得很短。企业能将产品及时地送到顾客手中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对顾客的意见采取及时的措施,使顾客价值最大化。这样既可以获得市场,又可以随时掌握市场的动态。 基本原则 成本控制1、 全面介入的原则 全面介入原则是指成本控制的全部、全员、全过程的控制。全部是对产品生产的全部费用要加以控制,不仅对变动费用要控制,对固定费用也要进行控制。全员控制是要发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建立成本意识,参预成本的控制,认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意义,才能付诸行动。全过程控制,对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过程进行控制,并将控制的成果在有关报表上加以反映,借以发现缺点和问题。 2、 例外管理的原则 成本控制要将注意力集中在超乎常情的情况。因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往往与预算有上下,如发生的差异不大,也就不没有必要一一查明其原因,而只要把注意力集中在非正常的例外事项上,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3、 经济效益的原则 提高经济效益,不单是依靠降低成本的绝对数,更重要的是实现相对的节约,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以较少的消耗,取得更多的成果。 基本程序 成本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就是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对成本形成的各种因素,按照事先拟定的标准严格加以监督,发现偏差就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从而是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资源的消耗和费用开支限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内。成本控制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成本标准 成本标准是成本控制的准绳,成本标准首先包括成本计划中规定的各项指标。但成本计划中的一些指标都比较综合,还不能满足具体控制的要求,这就必须规定一系列具体的标准。确定这些标准的方法,大致有三种: (1)计划指标分解法。即将大指标分解为小指标。分解时,可以按部门、单位分解,也可以按不同产品和各种产品的工艺阶段或零部件进行分解,若更细致一点,还可以按工序进行分解。 (2)预算法。就是用制订预算的办法来制订控制标准。有的企业基本上是根据季度的生产销售计划来制订较短期的(如月份)的费用开支预算,并把它作为成本控制的标准。采用这种方法特别要注意从实际出发来制订预算。 (3)定额法。就是建立起定额和费用开支限额,并将这些定额和限额作为控制标准来进行控制。在企业里,凡是能建立定额的地方,都应把定额建立起来,如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等等。实行定额控制的办法有利于成本控制的具体化和经常化。在采用上述方法确定成本控制标准时,一定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计算。同时还要正确处理成本指标与其他技术经济指标的关系(如和质量、生产效率等关系),从完成企业的总体目标出发,经过综合平衡,防止片面性。必要时。还应搞多种方案的择优选用。 2、监督成本的形成 这就是根据控制标准,对成本形成的各个项目,经常地进行检查、评比和监督。不仅要检查指标本身的执行情况,而且要检查和监督影响指标的各项条件,如设备、工艺、工具、工人技术水平、工作环境等。所以,成本日常控制要与生产作业控制等结合起来进行。成本日常控制的主要方面有: (1)材料费用的日常控制。车间施工员和技术检查员要监督按图纸、工艺、工装要求进行操作,实行首件检查,防止成批报废。车间设备员要按工艺规程规定的要求监督设备维修和使用情况,不合要求不能开工生产。供应部门材料员要按规定的品种、规格、材质实行限额发料,监督领料、补料、退料等制度的执行。生产调度人员要控制生产批量,合理下料,合理投料,监督期量标准的执行。车间材料费的日常控制,一般由车间材料核算员负责,它要经常收集材料,分析对比,追踪原因,并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措施。 (2)工资费用的日常控制。主要是车间劳资员对生产现场的工时定额、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劳动组织的调整、奖金、津贴等的监督和控制。此外,生产调度人员要监督车间内部作业计划的合理安排,要合理投产、合理派工、控制窝工、停工、加班、加点等。车间劳资员(或定额员)对上述有关指标负责控制和核算,分析偏差,寻找原因。 (3)间接费用的日常控制。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项目很多,发生的情况各异。有定额的按定额控制,没有定额的按各项费用预算进行控制,如采用费用开支手册、企业内费用券(又叫本票、企业内流通券)等形式来实行控制。各个部门、车间、班组分别由有关人员负责控制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上述各生产费用的日常控制,不仅要有专人负责和监督,而且要使费用发生的执行者实行自我控制。还应当在责任制中加以规定。这样才能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使成本的日常控制有群众基础。 3、及时纠正偏差 针对成本差异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者,分别情况,分别轻重缓急,提出改进措施,加以贯彻执行。对于重大差异项目的纠正,一般采用下列程序: (1)提出课题。从各种成本超支的原因中提出降低成本的课题。这些课题首先应当是那些成本降低潜力大、各方关心、可能实行的项目。提出课题的要求,包括课题的目的、内容、理由、根据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 (2)讨论和决策。课题选定以后,应发动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广泛的研究和讨论。对重大课题,可能要提出多种解决方案,然后进行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优方案。 (3)确定方案实施的方法步骤及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 (4)贯彻执行确定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及时加以监督检查。方案实现以后,还要检查方案实现后的经济效益,衡量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1]
负债管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盛行于60年代。当时,世界经济处于繁荣时期,生产流通不断扩大,对银行的贷款需求也不断增加。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银行希望通过多种渠道吸收资金、扩大规模。与此同时,欧洲货币市场的兴起,通信手段的现代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大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刺激了银行负债经营的发展,也为负债管理理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负债管理理论是以负债为经营重点,即以借人资金的方式来保证流动性,以积极创造负债的方式来调整负债结构,从而增加资产和收益。这一理论认为:银行保持流动性不需要完全靠建立多层次的流动性储备资产,一旦有资金需求就可以向外借款,只要能借款,就可通过增加贷款获利。 负债管理理论的产生 负债管理理论的兴起是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相适应的。 首先,伴随西方各国战后经济的稳定增长,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业在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数量上展开了激烈的争夺。银行为了在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必须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 其次,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各国都加强了金融管制,制定银行法,对利率实施管制。尤其是存款利率的上限规定,使得银行不能以利率手段来吸取更多的资金来源。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通货膨胀,货币市场利率不断攀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使银行存款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不调整管理策略,从各种渠道来筹措资金。 第三,金融创新为商业银行扩大资金来源提供了可能性。1961年花旗银行率先发行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随后又出现了诸如回购协议等多种创新的融资工具。这些流动性很强的新型融资工具极大地丰富了银行的资源来源渠道,为银行主动型负债创造了条件。 第四,西方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激发了银行的冒险精神和进取意识。在这种背景和经济条件下,六七十年代负债管理理论盛行一时。 负债管理理论的发展[1] 负债管理理论的发展依次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存款理论。 存款理论曾经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正统理论。其基本观点是: ①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其资产业务的基础; ②银行在吸收存款过程中是被动的,为保证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银行的资金运用必须以其吸收存款沉淀的余额为限; ③存款应当支付利息,作为对存款者放弃流动性的报酬,付出的利息构成银行的成本。 这一理论的主要特征是它的稳健性和保守性,强调应按照存款的流动性来组织贷款,将安全性原则摆在首位,反对盲目存款和贷款,反对冒险谋取利润。存款理论的缺陷在于它没有认识到银行在扩大存款或其他负债方面的能动性,也没有认识到负债结构、资产结构以及资产负债综合关系的改善对于保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盈利性等方面的作用。 (2)购买理论。 购买理论是继存款理论之后出现的另一种负债理论,它对存款理论作了很大的否定。其基本观点是: ①商业银行对存款不是消极被动,而是可以主动出击,购买外界资金,除一般公众外,同业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国际货币市场及财政机构等,都可以视为购买对象; ②商业银行购买资金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其流动性; ③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适宜时机是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此时,实际利率较低甚至为负数,或实物投资不景气而金融资产投资较为繁荣,通过刺激信贷规模以弥补利差下降的银行利润。 购买理论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滞胀年代,它对于促进商业银行更加主动地吸收资金,刺激信用扩张和经济增长,以及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缺陷在于助长了商业银行片面扩大负债,加重了债务危机,导致了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加重经济通货膨胀的负担。 (3)销售理论。 销售理论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种银行负债管理理论。 其基本观点是:银行是金融产品的制造企业,银行负债管理的中心任务就是迎合顾客的需要,努力推销金融产品,扩大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和收益水平。该理论是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产物,它给银行负债管理注入现代企业的营销观念,即围绕客户的需要来设计资产类或负债类产品及金融服务,并通过不断改善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来完善服务。它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业和非金融业相互竞争和渗透的情况,标志着金融机构正朝着多元化和综合化发展
外汇成功经验 1.大部分炒家都是从场内交易员开始入行的,随着交易规模和交易品种的增加逐渐走到场外,冠军炒手马丁·舒华兹、鹤立鸡群的理查·丹尼斯和超人斯坦利等人虽然开始都有一段适应过程,但他们都很快踏上了成功之路。 2.风险控制:这是每个大师操盘经验的重中之重。在期货市场上长期生存的关键就是保留资金实力,给自己留下机会,避免在一两次交易中就耗光实力。每位大师的风险控制原则不尽相同,有些是以技术图表为依据,大部分是以资金百分比为依据,而笔者最为认同的则是高富拿设止损位的独特方法:止损位永远设在图表上重要的价位之外,宁可减少交易量去迁就一个安全的止损位。另外,风险控制大师海特提出的回避风险原则也值得我们学习,他认为,应避免参与行情过于激烈的品种;当出现大的亏损时要立刻通知客户,减轻心理负担;当出现风险时,要在第一时间砍仓。 3.短线和长线:从大部分炒家成功的经历看,他们都有从短线向长线转变的过程。短线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分析、记忆力、反应力、心理、交易通道等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就像乒乓球员面对快速扣球只能下意识反应,而没有时间思考,这些需要平时高强度的训练,但大部分投资者是很少有工夫去训练的,这也是短线投资者亏损面较大的原因之一。超人斯坦利是最为经典的长线炒家,为了避免在价格波动时自己惊慌平仓出场,不惜远离市场,持仓数月甚至数年(糖)。 4.成功和天才:期货市场不存在天才,理查·丹尼斯和维克多·斯柏认为,智力、学历有时会成为成功交易的障碍,切勿死要面子、勇于认错、遵守可行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系统、善于总结经验,才是成功的关键。 5.成功的时间:绝大多数大师都是从失败开始的,短则数月,长则十年,重要的是要有坚定的信心并不断总结经验。正所谓:“学者无先,达者为师”。 6.电脑交易系统:多位大师都提到在交易中很依赖自己设计的电脑交易系统,电脑交易系统可以避免人为的情绪影响,特别是在市场较为混乱时,还能坚决执行既定的交易计划,使投资者保持前后一致的获胜概率。当然,每个人必须学会开发适合自己的电脑交易系统。 7.技术分析和内幕消息:多数大师都以技术分析为入市依据,技术分析能给投资者提供准确的入市时机,这是基本面分析法不能实现的。如超人斯坦利在1974年5月买入了小麦期货合约,半年后就翻了50%,当记者寻问他是否知道俄罗斯购买小麦的内幕消息时,斯坦利回答:“我一点都不知道俄罗斯在买小麦,但图表告诉我有人在买。”大部分投资者无法靠技术分析法获利的原因在于,他们并没有掌握技术分析法的真谛。而作为大户必须同时使用基本分析法,因为他们资金庞大,建立头寸和离场时间较长,靠技术分析法建立头寸和离场是较为困难的。 8.人生哲学:期货市场是遵守零和定律的,个别人赚大钱就意味着大部分人在亏钱。因此,大师的性格是有异于常人的,他们大多孤僻而充满自信,不喜欢和别人谈论行情和消息,习惯于独立分析市场。 大师的成功之路给了投资者许多启示,可以帮助投资者在市场中获利,这也是笔者挑灯秉烛写“大师的故事”的初衷。
性质功能 表决权信托(一)表决权信托的性质与法律特征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英美法学者基于信托历史沿革的法理,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属于受益人。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legalowner),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owner),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 表决权信托 权。现在,“双重财产权”说依然盛行于英美法系各国。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原本是不存在的,日本最早引进该制度。但是,该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财产法传统理论存在许多不相容的地方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环境是不同的,由此形成的整套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也是不同的。所以,用英美法系固有的理论与概念来解释比较妥当。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形式之一种,既具有一般信托的一般特点,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这种信托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一般的信托关系的客体均为财产或者财产权。表决权是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财产权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一方为表决权受托人,另一方为受益所有人,后者应当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担任,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受益所有人。2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除非全体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一旦成立表决权信托,则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3表决权信托具有期限性。例如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有效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0年,而对于财产信托则可以有更长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总之,表决权信托是围绕表决权的信托,表决权的特质决定和影响了表决权信托的内容和形式,这是其最根本的特点。 (二)表决权信托的功能:围绕控制权展开表决权信托既可在不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作为实现对公司进行控制的工具,其功能的发挥直接与信托的特点、当事人的需求有关。在不同的控制权市场中,当事人的需求是不同的。不同的需求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可以产生不同的表决权信托方式。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存在着表决权信托的需求。一般地,单个股东股份拥有数额甚微,个人行使股权力量分散,无法对股东大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于亲自行使表决权兴趣不大,也有一部分股东宁愿放弃行使表决权而去搭便车。如果能把股东的股份聚集起来,那么小股东就可以成为大股东,既有权利也有意愿参与经营的决策。所以,现实中存在着一些股东要把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来行使的需求。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表决权信托可以与公司资本筹集或公司重组联系起来运用,以确保管理层的暂时稳定性。当由于公司重组而导致将表决权授予一个大的未经组织的、以前又没有公司控制权的债券持有人团体时,可以安排临时的表决权信托。这种情形也适用于发起人。发起人在筹集资金,但又不想把表决权授予他人时,可以采取表决权信托的方式。也就是说,发起人并不发行含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只是发行表决权信托证书来筹集资金。同样,在家族企业中,掌权者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只给年轻一代经济上的受益权,而不移转表决权,以保住对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公开招股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还可利用表决权信托使公司不受那些他们不信任的大宗股份的持有人的控制,以保证借款的偿还。这样,在借款获得清偿之前,他们能够控制公司。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实践中,最为著名的一个例证是有关豪沃尔德·休斯(HowardHughes)的。该案中,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获得表决权信托为条件,确保了贷款的偿还。对于公司来说,表决权信托还可能降低公司的决策成本。这是因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往往需要履行“作出召开会议的决定、发出召集和会议的举行”等程序。如果该公司存在表决权信托,就由受托人代替原股东来参加会议。此时,公司就可以减少召集会议的开支和举行会议的开支,而且也有利于形成共识,从而降低成本。 总之,当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弹性,以适应不同的人对表决权的不同的要求。这样,表决权信托所体现出来的功能就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特征 对于表决权信托的法律特征,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表决权信托符合信托的构造表决权信托本质上是信托。在表决权信托中,股东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受托人是接受信托协议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托财产是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理论上分析,设立表决权信托不能出于非法的目的考虑,设立表决权信托也必须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信托契约,用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此外,除了法律有针对性的规定外,表决权信托的当事人股东和受托人还必须承受信托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受到信托法上的其他限制。2.表决权信托财产是财产权利表决权信托的内容须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决定,但目前两大法系的通常理解是,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从狭义表决权信托的内涵来看,受托人接受的只是表决权,如前所述,英美法接受表决权是财产权利的观点。但在大陆法系,学界通常认为单独的表决权很难单独成为信托财产——虽然股东表决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其中大可包括选举董事、监事、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乃至公司增资扩股、股东红利分配等实际上具有终极股东所有权所包含的内容,但是否只承认具有财产权利的表决权被信托,或是对独立表决权信托予以一概否认,对此存有颇多争论。而如果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股份所有权这种财产权利一概地移转给受托人,则此时构成广义表决权信托。3.表决权信托具有时效性狭义表决权信托通常不发生股份所有权的移转,而只由股东将一段时间内的表决权转让出去,因此其有效期间一般都比较短。不过,与常见的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的表决权委托代理相比,表决权信托由于有需要移转表决权至受托人名下的复杂手续,因此时间又稍长。而广义的表决权信托即使发生股份所有权的移转,但也存在股东和受托人合意形成的信托期间,因此仍然具有时效性。4.表决权信托有特定的成立手续首先,成立表决权信托必须由委托人(股东)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这通常是书面协议。然后,股东将依照信托协议办理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转让手续,使受托人在信托成立期限内成为登记在册的股东,并依照信托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通常,为保证相对交易人的安全,也为了防止受托人滥用表决权,表决权信托还需经过一定的登记公示程序,如书面信托协议和信托受益人名单交由公司备案等。在狭义表决权信托中,以受托人名义记载的股东名册及受托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凭证上应注明“表决权信托”的字样。如此,经过公示证明的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方可由受托人持有。5.受托人在受托范围内独立行使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接受委托人信托的受托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独立地行使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在表决权信托中,只要受托人的行为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享有投票决定的“自由”,委托人(受益人)只能在受托人违反信托责任时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通常,表决权信托是不可撤销的。不过,在信托协议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委托人是否享有表决权信托的撤销权。 表决权信托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股东权利的行使当前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分布于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加之一些小股东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费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搭便车”心理使然,导致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有信托行使的需求。另一方面,积累了足够的表决权后,表决权的受托人又可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通过表决权信托,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股东权利都可实现充分行使,有利于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例如,一部分对普通股东权利较为淡漠而更加专注于享受股东利益的股东,完全可以将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信托给有特殊目的的信托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自己仅保留享有受益权。此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们还可以约定,或者由受托人只拥有表决权(狭义表决权信托时),或者受托人在适当时机有权行使股份所有权将股票在证券市场卖出(广义表决权信托时)。 2.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正在成为世界各地公司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股东大会往往成为少数大股东和董事会操纵的“阵地”或股东势力争权夺利的“战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状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改善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表决权信托可以使中小股东把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集中起来,信托给信托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权利,由信托机构根据广大股东的意愿或者凭借自己的专业决策能力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从而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的决策过程中不再流于形式。值得指出的是,表决权信托也可成为掌控发言权的工具,中小股东和公司外部人可以借用表决权信托对大股东的权力形成威胁甚至将大股东取而代之,因此在国外也被频繁运用于公司购并活动之中。 3.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广义表决权信托还能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所有权主体缺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所有人不可能亲自管理这一难题。按照信托的方式,在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量化的前提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信托方式,委托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赖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为国家管理和运用这部分国有资产,如此,一方面将国有资产通过信托方式转移于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使国有资产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经营而得以“显形”;另一方面,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定型化和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又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对于受益人利益的忠实,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此外,表决权信托还有广泛的实用空间:在公司中,表决权信托可以被应用于迫使大股东交出表决权,从而使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管理权被剥夺;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债权人可以利用表决权信托获得原企业大股东的表决权,从而直接介入破产企业的重整;在我国实行的“债转股”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而表决权信托(在接近于股份所有权信托时)则可以将商业银行的持股委托给信托公司持有,从而避开这一法律限制。如此作用,不一而足。 发展历史 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由美国首创,主要在英美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司法实践中比较盛行。1864年的BrownV.PacificMailSteamship事件被认为是最初的表决权诉讼事件。事情的原委是:在股东大会上,为选出被告PacificMailSteamship的董事长,股东将股份信托给受托人以便让受托人行使表决权,联邦最高法院在1867年判令信托行为有效,其原因是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其后,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形成垄断的产物被广泛应用。这也促成了后来托拉斯(Trust)的形成。1882年,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ohnD.Rockefeller)将与他有关的40家企业合并在一家信托公司之下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OilTrust),其后仿效这种信托做法的人越来越多,使美国政府认为有必要控制这种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垄断”潮流。1890年,著名的谢尔曼法(ShermanAct)生效。反垄断法随之被称为“Antitrust”。美国各州的反垄断法也都强调只因表决权信托而产生的托拉斯被严格禁止。然而,表决权信托仍在被不断地运用,进入20世纪之后,根据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表决权信托,一般被承认有效。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是,1910年佛吉尼亚州CarnegieTrustCo.V.SecurityLifeInsuranceCo.一案中,表决权信托被无条件承认。法院判决:“表决权信托……会使公司的业务执行更有效率、使经济更加稳定……而且,从股票的受益所有权中分离出表决权,丝毫不违法。”需要补充的是,各州对表决权信托目的的违法性判定有不同标准。不过,从另一个方面来讲,除目的限制之外,表决权信托得到承认已没有其他法律上的障碍了。在表决权信托获得判例法的认可之后,成文法也对这一法律制度进一步确认。1928年,美国《统一商业公司法》(UniformBusinessCorporationAct)的第二十九条中,首次出现了和表决权信托相关的规定。其后,该法作为示范法陆续被各州所采用。目前,虽然美国并不是每个州都有成文法规定,但在判决上视表决权信托违法的州也不存在。然而,表决权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却很缓慢。受限于只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成文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的生存环境极为有限。虽然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法大都对表决权做出了规定,但权利行使的主体多仅限于股东及其代理人,也即只承认表决权的委托代理。目前,大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表决权信托处于理论研究状态,各种学说见解针锋相对,成文法上更是鲜有统一的体现。不过,已经诞生《信托法》的国家和地区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应用表决权信托的需要,因此,承认表决权信托效力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学者甚至要求对此专项立法。各国各地区的现实状态是,尽管学界尚未对股权是财产权的判断有统一的认识,但大多认可广义表决权信托(股权信托)可以借用基本的信托制度在现行实体法上实现。此外,狭义表决权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也作为解释论正在考虑之中。 中国发展 通常而言,公司股份在发行时就存在有无表决权的区分,即存在有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较为简单,不存在无表决权股,因此,成立股东对股份所有权进行信托的广义表决权信托没有法律障碍。我国的广义表决权信托主要受《公司法》、《信托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调整。《公司法》涉及表决权的有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九十二、一百零六、一百零七以及一百零八条,主要内容是,表决权是保障股东行使权利控制公司的主要来源,公司的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以及创立股份公司等,都要经过法定数额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此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对表决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表决权信托。如《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二是表决权排除制度也同样适用于表决权信托。表决权排除是指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在存在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该项制度在国外已由成文法确定。1997年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首次规定了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第7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加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由于委托人股东的原始表决权被排除,导致受托人接受的信托财产——表决权也将被排除,因而在此种情况下,广义表决权信托中的受托人没有表决权,而狭义表决权信托将不能成立和生效。《信托法》关于表决权信托的轮廓性规定主要有第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从内容上分析,广义表决权信托多发生于股东之间,常态为民事信托,股东信托出去的股份所有权应作为财产权利成为信托财产,以收购为目的的广义表决权信托除了在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机制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之外,包括为收购上市公司而成立的信托应当有效。广义表决权信托还可以商事信托的形式出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信托公司也可成为广义表决权信托的专业受托人,对股东信托的股份所有权进行专业管理。当然,由于关于广义表决权信托没有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实践中,应该按照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信托法理来规范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而能否认定狭义表决权信托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解决表决权是否属于财产权这一关键问题。本文认为,股东和公司在人格上相互独立,在身份上没有隶属关系,因而股东并非公司的“社员”,相反却具有明显的外部属性。股东将其对公司出资或股份的表决权从股份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予以信托,应该认为表决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安排的权利,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尽管部分表决权在某种形态上显露出具有人身权的特点,然而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指向的对象始终未离开对公司财产(或财产权利)的配置或构成进行安排这一主题,因此能够直接体现财产权利的内容。将表决权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进行的财产安排,则狭义表决权信托仍可在大陆法系获取合法身份。 争议之处 表决权信托(一)表决权信托在美国的命运:从否定到争议再到肯定 美国普通法曾认为表决权信托是不法的。美国早期法院认为,无论是为何种目的设立的表决权信托均属违反公共政策(publicpolicy),故属于本质上违法(illegalperse)而应予以禁止。随着时间的演进,美国法院以及学者之间对于是否可以采用表决权信托,众说纷纭。综合起来,美国反对与赞成表决权信托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反对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理由: (1)表决权信托不过系表决权之代理而已,受托人事实上乃代理人,而制定法常限制代理的存续期间;(2)表决权信托虽旨在保护股份所有者的受益权,但在此种信托里,股份表决权须与受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分离;(3)表决权信托剥夺了股东实施个人判断并为全体股东利益而参与表决的权利,以致违反了其对其他股东所负的义务;(4)在表决权信托,公司控制权操诸无直接金钱利益者手中,且董事不由股东而由受托人推选,乃违反公共政策;(5)表决权信托可使大多数股东受到少数股东控制,而与公司管理的基本宗旨有违;(6)受托人可能将其权力用于压迫或欺诈目的。 2.赞成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理由。 对于上述攻击、异议或反对,有人如下辩护:(1)受托人滥用控制公司事务权力的事例不多,事实上,在表决权信托机制里,受托人义务比起散漫的个体股东更为集中;(2)表决权信托可以维持公司和谐的管理与深思熟虑的政策,从而较能获得公司债权人与投资人的信赖;(3)公司内部常有派系与投机人士为争取控制权而倾轧斗争,此种现象可利用表决权信托制度予以避免;(4)选任董事、监事以及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其他决策方面,受托人比一般股东更为热心、尽力;(5)反对表决权信托者,主张股东对其他股东负有在公司行使表决权以促进公司一般福利的义务,以及各股东在选任董事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亲自实施其判断的观点,是完全缺乏根据、不切实际的。(6)有人认为受托人对于公司事务仅有单纯的法律上权利,并不涉及其个人利益,因而与股东相比,受托人忽视投票的义务。这种观点亦欠缺根据。因为在规模庞大的公司里,股东的表决权实际上并没有什么重要意义,股东大都不关心公司业务,亦未必参加每年股东大会选举管理者。事实上,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officers)可因取得表决权而永久保持其控制公司事务的权力,因此,表决权信托将义务与表决权集中于数人之手,其控制权并无不当,且已为大众所接受。 (二)大陆法系对表决权信托的态度 日本信托法主要适用于财产信托,对可以信托的范围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对人身权、投票权、表决权等,不能设定信托。同时,以经营管理权设定信托的,在日本属于规避公司法的行为,因此属于无效信托也就是说,在日本认为表决权信托是《日本商法》第239条第4项的脱法行为的观点似乎存在。吉本健一指出:股份、出资额本身可以信托,仅仅表决权是不能信托的但是,鉴于对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难以作出有效的处理,也就有了让表决权信托存在的场合。也有人认为,为了防止现任经营层滥用表决权行使中的代理权作为支配公司的手段,《日本商法》第239条第4项对此作出严格的规制。但是,该规定的效力应当及于表决权信托的理由并不存在,似乎应当承认表决权信托的效力不过,如果表决权信托的目的是用来对弱小股东(出资人)的表决权作出不当限制,那么,按照《日本商法》第239条第4项的精神,是无效的。所以,表决权信托有效还是无效,应当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表决权行使基准的明确性、信托期间等作为判断的基准。 韩国信托法也主要适用于财产信托,也没有对可以信托的范围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有人认为,在韩国法律上表决权的信托性转让或者资格转让是不可能的,作为有偿确保表决权的方法只能是有偿签订约束表决权之协议的方法和有偿取得表决权代理权的方法。 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没有对作为信托标的财产和财产权范围作出明文规定。对此,有人认为,人格权系定位于与财产权相对的非财产权,不可成为信托的客体。甚至与人格权有关联,而具财产作用的其他权利,例如人格受损害之赔偿请求权、遗产分割请求权、社员权均不是容许信托的对象。但是,台湾的“企业并购法”第10条第2项规定:公司进行并购时,股东得将其所持有股票移转于信托公司或兼营信托业务之金融机构,成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并由受托人依书面信托契约之约定行使其股东表决权。同条第3项规定:股东非将前项书面信托契约、股东姓名或名称、事务所或住(居)所与移转股东表决权信托之股份总数、种类及数量于股东会五日前送交公司办理登记,不得以其成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对抗公司。可见,台湾地区法律在一定范围内认可了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形式 在中国,依照《信托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信托法中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没有规定表决权信托。有人参考了日本和韩国信托法的规定后认为,为了防止垄断,对于征集众多散股的投票权的授权而设立的信托,是禁止的。同时,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将公司的经营权设立信托,也是不允许的。根据这些原则,中国信托法也相应地规定股东不得将其某些权利设定信托。 成立生效 表决权信托在美国,现在州法律一致承认,可以对表决权进行信托,法院态度也很宽容了,虽然对表决权信托的态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虽然允许表决权成为信托的客体,但是,就某一表决权信托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表决权信托,一般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文件形式。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a)项,《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18条(a)项和《纽约州公司法》第621条(a)项都要求表决权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是:其一,表决权信托内容比较复杂,要求有确定性。就一般的信托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明确要求信托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同样,在表决权信托中也是如此。其二,表决权信托合同往往是股东单方面转让表决权,并不要求受托人支付对价。这就要求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当事人对订立合同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其三,信托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强制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为这种强制履行又必须以作为信托内容的这些规定为直接依据,所以这些规定自然应当具有确定性。其四,信托期限也比较长,一般为10年。在这10年期间会发生许多变化,包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这需要当事人之间对各方的权利有明确的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期限 1表决权信托合同的期限 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合同的存续期一般不得超过10年。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项,《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18条项和《纽约州公司法》第621条项都规定表决权信托不得超过10年。其实,对信托规定存续期间也是英美法系的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均要求股东必须为私益信托规定存续期间。而且为加快民事流转关系,衡平法确立了违背“禁止永久权规则”的信托归于无效的规则。所以,表决权信托合同不宜过长。在美国,对于存续期限超过10年的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效力,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州认为,其超过存续期限超过10年的部分无效,但是该信托在10年仍然有效。有些州采取的立场是,未在其内容中将期限限定为10年的表决权信托无效,因为它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示范公司修正本》第7.30条,一项信托如果未包含明确的有关期限的规定的话,则只在10年内有效。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对表决权信托作出规定,也谈不上对表决权期限的规定。 2表决权信托合同的续订 在期限届满时,表决权信托合同自然终止。但若当事人仍想继续保持表决权信托关系,或欲使表决权信托期限达到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在约定的表决权信托期限届满时可以续订合同。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规定了延长表决权信托超过其10年最长期限的问题。有几个州的法律允许表决权信托在有效期限中的最后一年内加以延长。《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采用了某种程度上更为简便的规则,即表决权信托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再延长10年,延长的期限自第一位股东签署延长协议之日起计算。当然,这种延期对所有同意延期的股东具有约束力;反对延期的人有权在原定的表决权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其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表决权信托期限届满后,表决权受托人继续行使表决权,股东也不表示反对,这是否表明股东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表决权信托关系仍然有效呢?这是不是一种默示行为呢?由于表决权信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往往涉及许多当事人,股东并不仅仅只有一个人。所以,为避免产生纠纷,想延长原合同的存续期间,必须要在合同书上签字,以表明其同意延长,延长合同的效力只对签字人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在原合同书上签字,这种默示行为本身并不能达到自动地延长原合同期限的效力。这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项和许多州的公司法中,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18条项、《加州公司法》第706条和《纽约州公司法》第621条项都有明文规定,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三)登记与公示 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股东将股票交给受托人,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此事,并注明“表决权信托”字样。这样,受托人便是公司记录文件(recordeddata)上的股东。公司则发给受托人新股票,股票上通常载有记号(以免股份流入恶意购买者之手),同时,受托人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交给股东。表决权受托人必须准备一份在表决权信托中有受益权的人的名单,名单中要开列他们的姓名、地址以及上述受益权所有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股票的数量和类别,并将该名单及协议副本交存公司总部。这些文件可以供股东查阅。当从属于信托组织的第一张股票信托组织名义登记时,该投票信托组织便生效。这就是表决权信托的登记公示。表决权信托的登记与公示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一,登记与公示为表决权信托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表决权信托的登记,对表决权信托人而言,是其表决权信托获得法律承认的过程,也是其权利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第7.30条的规定,“当从属于信托组织的第一张股票以信托组织名义登记时,该投票信托组织便生效”。可见,只有在登记时才发生表决权信托变动的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可发生了表决权信托变动。其二,对持续不断的权利交易而言,提供客观公正的保障。这是因为:法律行为仅仅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的后果,即表决权信托的变动却要发生排他的效力。既然要发生排他的效力,它就应依一种公开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得人们从这种表现方式上知道在该股份上有表决权信托存在。也就是说,让人们知道该表决权存在排他性,以此来消除该股份交易中的风险。登记公示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这为股权交易提供了安全保障。 主要构造 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是一种以表决权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构造中,将其股份转让出去的股东称为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s),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votingtrustcertificateholders);受让股份的商事主体称为表决权受托人(votingtrustees)。 (一)表决权信托 证书持有人股东作为委托人是表决权的提供人,是以其合法所有的表决权设立信托的。同时,股东通常作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对于受托人而言,处于受益所有人的地位。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主要权利有: 1知情权 信托成立后,股东作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为维护信托目的,股东应享有监督表决权行使的权利,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必须享有搜集有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包括对受托人的查询权和相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对此,基于正当的理由,在公司正常的营业中的任何合理时间,股东或者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都有权查阅。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普遍授予委托人知情权,可以请求受托人提交信托帐簿以供查阅。例如,《日本信托法》第40条与《韩国信托法》第34条均规定。中国《信托法》第20条也明确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应该参照信托法的有关精神对股东或者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知情权作出规定。 2表决权信托证书转让权 表决权信托证书(votingtrustcertificate)是证明已将其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表决权受托人的受益所有人法律地位的有价证券。根据表决权信托的规定,受托人只享有表决权,而股份上的其他权利则由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所以,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按比例分配公司对表决权受托人所支付的股息(现金或者财产),在表决权信托终止时,也可以凭该表决权信托证书换回原先交付给受托人的股票。而且,表决权信托证书与股票相类似,通常可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由于其具有价值性、可流通性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点,可以与股票、债券、新股认购优先权证书等一样方便地转让。 3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也可能构成表决权受托人解任的原因。信托股东解任受托人的权利是基于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产生的。但是,对行使解任受托人权利的条件,应作出严格限制。在两种情形下通常可以行使解任权: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行使表决权;二是受托人有重大过失。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义务,受到损害的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可以直接控告受托人。也就是说,受托人履行义务时造成股东损失,并且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受托人不经股东同意处分包含有信托表决权的股份。一般来说,表决权信托协议通常规定,除非事先征得全部或者确定比例的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同意,否则出售该股份的行为无效。当然,这种约定对信托双方当事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信托合同约定的该处分行为无效的效力是否及于受让人呢?对此,不能一概地认为出售该股份的行为无效。因为,受让该股份的人有不同的情况,可以分为善意受让人和非善意受让人。对于明知是违反信托合同而仍然接受该股份的受让人,出售该股份的行为应当无效,该受让人应当承担返还该股份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如果接受该股份的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该股份,则受托人的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善意受让人取得该信托股份的法律效力,对善意受让人取得信托股份的行为不得予以撤销,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该股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表现形式 表决权信托利益的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因公司在表决权信托期间派发股息、红利以及其它因公司股份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这些属于有形利益;二是因实施表决权信托给受益人带来的股东权利效力的增级、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潜在的无形利益,属于特定目的。 就表决权的特性而言,后者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利益,但它不可能单独以实物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也无法进行确切经济价值的计量。 表决范围 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因其持有作为信托财产的股份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具体权利范围为: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监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但是,受托人不得行使下列权利: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 5、上市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6、未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 主要特点 表决权信托 1、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发生转移 。 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依信托协议成为财产(权)的名义所有人,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2、信托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中,信托机构完全取得股东的表决权,信托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投票表决权的。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只要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自由”选择管理财产、行使财产权的方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其活动。 3、信托关系稳定 表决权信托中,除非在信托协议中明确委托人保留撤销权,委托人无权终止信托关系。 立目意义 1、改善组织经营,确保企业稳定发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协助企业重整,防止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控制。 2、集中股权,可避免公司股权频繁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3、企业改组时,将表决权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信托机构,并且在订立信托契约时载明,该信托在企业完成改组、债务得到清偿时才告终止。 4、为保持公司经营方针、作风的连贯性,确保企业管理上稳定发展而设立。 5、可以防止竞争者获得本公司的控制权。 6、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设定表决权信托的中小股东权利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成功范例 一、案例描述 青啤股权 2002年10月21日,纽约。中美经济交流合作结出硕果——中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简称“A-B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性投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青啤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金额为1.82亿美元(约合14.16亿港币)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该债券在协议规定的七年内将全部转换为青啤H股,总股数为30822万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目前的4.5%,逐次增加到9.9%和20%,并最终达到27%。协议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国资办仍为青啤最大股东(持股30.56%),A-B公司将成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东。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将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A-B公司将按股权比例获得在青岛啤酒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中的代表席位。向A-B公司发行债券获得的资金,青啤将用于改造现有的酿造设备,建设新厂以及未来之收购。 签约仪式结束后,青啤公司董事长李桂荣说,这是一个非凡的联盟,A-B公司带入这项联盟的先进市场管理、公司治理模式、生产技术、资金等资源将使青岛啤酒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大为提高;而青啤在中国市场拥有的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及成功的企业运作经验,也可以使A-B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啤酒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 显然,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双赢格局,并且对中外经济交流及整个行业的示范意义甚大。签约现场充溢着鲜花、掌声和笑容,可是局内人都知道,在闪烁的镁光灯下的荣耀背后,是长达十年的寻求、接触、谈判、探索、磨合,经过艰苦努力最后才最取得历史性突破,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二、案例分析 青啤人对其品牌“纯洁性”的维护有着近乎执着的坚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特大型企业,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啤酒生产企业(2003年青啤将迎来百年大庆)。青岛啤酒的品牌价值为67.1亿元,已成中国民族工业的标志和典型象征之一。从1998年起,青啤公司在“大名牌战略”的带动下,实现了跳跃式和超常规的发展。通过收购股权、以及破产收购、政策兼并、参股等不同的资本运作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壮大了自身的规模和实力,2001年底,公司在国内17个省市建立了48家生产基地,构筑了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已基本完成了在中国市场的战略布局。总生产能力、产销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量、国内市场占有率等多项指标均居国内同业首位。在被购并的企业中包括了上海嘉士伯、广东强力等知名企业。但青啤在这些企业都坚决推行青啤的管理模式及企业文化,以品牌的力量和市场的占有维持一统的局面。对外,青啤的思想也是充分利用自身品牌的优势资源与国际大公司结成战略伙伴,所以青啤与外资合作的原则:一是合作的目的是用来发展青啤的品牌,二是外资不能当第一大股东。 A-B公司对青啤的兴趣由来已久。A-B公司是全球第一大啤酒公司。其拥有的“百威”品牌是世界销量第一的啤酒品牌,拥有美国市场50%的份额,占全球啤酒市场11%的份额。1990年代初,在海外啤酒品牌纷纷进军中国之际,A-B公司即把目光瞄准了身为国内龙头和海外认知度高的青啤。在谈判时,A-B公司提出控股要求,遭青啤拒绝。但A-B公司“痴心不改”,1993年青啤发行H股时,A-B作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了4500万股,并坚决持有至今。其后寻求进一步合作的努力一波三折,几经反复,数度山重水尽又柳暗花明,终至成功。这一过程中的奥密有哪些呢? 下表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知晓促成双方合作成功的要素的秘密。 青啤公司股权变更表 青岛啤酒变更前(2002年中期)比例%变更后比例%表决权信托后比例% 总股本(万股)100000100100000+30822=130822100130822100 国家股(万股)3998239.983998230.5639982+9158=4914037.56 (由青岛国资办持有) 青啤总裁 法人股(万股)53335.333334.0853334.08 沪市A股(万股)20000202000015.292000015.29 H股(万股)3468534.6934685+30822=6550750.0765507-9158=5634943.07 H股中A-B公司持股(万股)45004.54500+30822=353222735322-9158=2616420 可以发现,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以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是整个协议中最关键的一条——变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仍多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在股票流动渠道顺畅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的隐患,站在青啤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 青啤与A-B公司从开始接触到结成战略联盟的过程历经十年终于园满,全面探究其原因,除了岁月流逝,国际国内市场上同业多方博弈竞合的形势变幻,双方力量的消长,位势的变化,各自心理、立场也发生了微妙的改变等诸多因素作用之外,可以说,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它克服了经济实体合作联盟过程中经常是不可能回避和逾越的障碍----控股权之争,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答案,打开这把铁锁的钥匙。 三、一些启示 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期间,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由受托人处取得载有信托条款与期间的“信托证书”(TRUSTCERTIFICATE),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主要包括股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的股票返还请求权)。这就是“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表决权信托实质上是股东将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集中于一个或数个受托人,使受托人透过董事的选举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的一种法律设计,旨在以合法的方法促进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信托一旦设立,受托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自身的意愿,行使多数股份的一系列权利,争取掌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重大管理事项,达到控制公司经营的目标。具体到本案例中,A-B公司是委托人,青岛市国资办是受托人,A-B公司在双方认同的若干年内,将7%的股权信托给青岛市国资办,自己只保留不多于20%的股权和自己的股份收益权,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得的名份。其他重大方面不再保留更多的介入和控制,即不再寻求控股权和在公司管理方面更多的发言权,这是双方达成合作的前提条件。 “信托的运用与人类的想像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托的影响正在扩大,信托的作用正在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托的地位和声誉正在提高。青啤牵手百威,中西合璧巅峰杰作之中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破除了合作双方道路上的阻碍和坚冰,对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合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正是对这句格言的最好的诠释。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现在入世已整整一年,我们的国家即将按照党的十六大规划的蓝图在今后的二十年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中国在国有工业、服务业(包括流通、外贸、金融)各个领域逐步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产业保护、垄断的进入壁垒,很多外国资本和国内资本将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大规模进入这些领域,必将有大量国内国际的企业合作合资,购并重组的发生,由于各方权利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自己能获得企业的主导权,所以对控股权、企业管理权的激烈争夺将会是一个普遍现象,进而成为中外企业合作,经济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拦路虎、拌脚石。很多看似般配美满的“姻缘”也许会因这个问题而不能成为现实。最近发生的青啤股权变更案例中表决权信托的方式为这种争端指明了一条解决之道,是可贵的经验与探索。此外,信托机构还可利用表决权信托在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一展身手。通过精确细致的市场研究、严密理性的品种设计、坚持恒久的营销推广,争取在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员工持股计划)、MBO(ManagermentBuy-out,管理层收购)和股票期权设计中发挥作用,帮助解决“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流失、“59岁现象”等诸多问题,促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在新的起点上的合一,为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出自己的独特的贡献。 相关词条 豁免权 合同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 无过失责任 证据规则 过错推定 经济责任制 信用权 参考资料 1、http://www.studa.net/jingjifa/061020/17084219.html2、3.http://www.studa.net/jingjifa/061020/17084219-2.htmlhttp://www.sass.cn/news.asp?NewsID=3113&BigClassID=12&SmallClassID=30&SpecialID=04.http://www.cpa-lawyer.net/ReadNews.asp?NewsID=2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