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什么是存货储囤成本1 2存货储囤成本的构成1 3存货储囤成本对财务记录的影响1 4存货储囤成本对决策和战略的影响1 5参考文献 什么是存货储囤成本1 存货储囤成本,是与拥有存货有关的成本,它是物流作业成本中的一个主要成分。对于一般的制造企业来说,储囤成本占有物流总成本的比例接近37%。存货的储囤成本一般可以通过储囤成本百分比乘以平均存货数计算出来。对于批发商、配送商和零售商来说,既然存货占有相对较大的资产比例,那么,它们所承担的储囤成本与制造成本相比,在物流成本中将占有更高的百分比。 存货储囤成本的构成1 存货储囤成本是根据平均存货价值估算储囤成本百分比而产生的财务支出。例如,假定储囤成本百分比为20%,年度存货成本为100万美元的企业,其储囤成本为20万美元(100万美元×20%)。虽然储囤成本的计算方法显而易见,但要确定适当的储囤成本百分比却并不简单。 确定存货储囤成本需要从管理上做出判断、估算平均存货成本、评估与存货有关的各种费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直接进行测量。传统上包括在存货储囤成本账目中的项目有:资本成本、保险、陈旧、储存和税金。最后的数字表示为平均存货所使用的一个年度百分比。确定维持存货的成本要涉及到各种类型的产品或原材料,需要进行大量的分析。虽然资本成本可以适用于平均存货占有,但是,与保险有关的费用、陈旧、储存和税金等主要取决于各种产品的具体属性。一旦对计算存货储囤成本的适当数字达成一致意见时,该数字将被看作进行物流系统分析时的常数。 1、资本成本。 存货储囤成本中最有争议的方面就是在投资资本项目分摊的开支。根据各种企业的经验表明,该数字的范围从当前流行的主要利率到25%。使用主要利率或以主要利率确定的具体利率,是要用推理的方法以现金替代投入存货中去的资本,意味着按该利率水平也可以用货币在市场上买到。在管理上,针对企业可利用的所有资金,根据预期的投资报酬目标来确定较高的利率。这种目标利率常常被称作最低预期资本回收率(hurdle rate)利率。因为,任何投入到存货中去的资金就会失去其赚钱的能力,限制了资本的可得性以及其它的投资。 财务方面的混乱也许产生于这样一种事实,即:最高管理层往往并不建立一种泾渭分明的资本成本政策,并统一地应用于决策之中。然而,对于物流计划的制订来说,资本成本必须完全清楚明了,因为最终评估出来的利率将会对物流系统的设计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下面表1说明了资本成本百分比对一些制造厂商来说所具有的含义和范围。 2、税金 当存货被存放在配送设施中的时候,有些地方将它作为财产征收税金。税率和评估方法通常随地点而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税金是根据一年内某个特定日的存货水平征收的。有些地方对存货税金不作任何评估。典型的做法是按存货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税金的。 3、保险 保险费用一般是根据风险的评估或承担风险的程度直接征收的。风险的评估或承担的风险取决于产品或储存设施这两方面的性质。例如,容易被偷的高价值产品以及易燃的危害性产品将会导致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还受到储存设施内的预防措施的影响。例如保安摄像机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保险费用的平均百分比和范围百分比如上面表1所示。 4、陈旧 陈旧是指储存中的产品耗损并且又得不到保险的补偿,这笔费用的计算是根据过去的经验确定的,例如产品被减低标价、分发或毁坏的总计金额等。当产品在模型设计方面变得陈旧时,这种陈旧还可以扩大到包括市场营销损失。这笔转移费用或陈旧费用必须小心予以处理,并且应该仅局限于与存货储备有关的直接损失。与陈旧有关的支出应该表示为平均存货的一个百分比。 5、储存 储存成本包括与产品存放有关而不是与产品搬运有关的设施费用。这笔成本必须分摊到具体的产品上去,因为它与存货价值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仓库设施的类型(如公共仓库或私营仓库等),储存支出总计可以直接计算出来,也可能需要进行分摊。私营的仓库设施的年度折旧费用总计必须按照标准的衡量办法,例如,每天每平方米或立方尺成本进行计算,然后,将该数字除以通过仓库设施搬运的商品单位数,以确定每一个商品单位的平均储存成本。对于公共仓库而言,支出中一般包括每一个月月末对存货进行评估的储存构成。从公共仓库作业的角度来看,月度的储存支出依据空间利用,以期弥补储存设施的固定成本。 要素 平均数(%) 范围(%) 资本成本 15.00 8~40 税金 1.00 0.5~2 保险 0.05 0~2 报废 1.20 0.5~2 储存 2.000~4 总计 19.25 9~50 如上表所示,年度的存货储囤成本一般在20%左右,但是它的范围可以从9%~50%,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存货政策。储囤成本百分比是根据每一个存货单位(SKU)或配送地点的平均存货价值评估出来的。由此产生的存货储囤成本就能够与其它的物流成本构成进行优选。 存货储囤成本对财务记录的影响1 其它的物流成本要素,诸如运输或仓储,通常都包括在企业的损益表内了,而存货储囤成本并非如此明显。典型的制造商或经销商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虽然存货本身作为一种资产出现在资金平衡表上,但是它们不会相应地记入存货储囤成本。 存货储囤成本的基本要素产生于投入到存货中去的资本金。例如,拥有105000美元的存货意味着其它的使用场合下将少获得105000美元的资金。具体地说,这105000美元必须作为流动资金借入来支付存货,否则的话,收入中必须减去105000美元来支付存货。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支付借入资金的信息;在第二种情况下,厂商无法将保留的收入投资到其它的资本项目中去。 虽然存货储囤成本并不直接记入损益表,但是从前面的讨论中应该清楚,储囤成本确实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虽然财务报表中出现的储囤成本不像其它的物流成本,如运输成本那样显而易见,但它依然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存货储囤成本对决策和战略的影响1 在确定企业的储囤成本百分比方面还存在着某些判断上的因素。有些厂商使用诸如12%之类较低的储囤成本百分比,提出的理由是,它们内部的基金成本才是适当的资本成本。然而,也有其他一些企业则使用诸如40%之类较高的百分比,它们的理由是,投资在存货中的资本应该与投资在其它用途中的资本一样进行评估。接下来将讨论各种取值方法的影响。 相对较低的储囤成本百分比降低了存货对总成本决策的影响,并使运输成本变得相对更重要一些。结果,物流总成本的决策和战略会试图通过使用更多的配送中心,使运输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使产品更接近于市场。然而,增加配送中心一般就意味着要增加存货,因为有更多的地点需要增加安全储备。于是,较低的储囤成本百分比导致了廉价存货代替昂贵运输的战略。反之,较高的储囤成本百分比会把物流战略引向相反的方向,并因此导致在少数几个设施地点设法进行集中化存货,并允许更长距离的运输转移(因而也使费用更昂贵)。 总之,在确定适当的储囤成本百分比时,尽管企业可以使用较广泛的判断,但是所作的决策必须精确地反映资本成本构成,因为该百分比以及由此产生的存货储囤成本的数量将会大大地影响物流优化战略。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唐纳德、J.鲍尔索克斯.物流管理Mp194,存货储囤成本,林国龙等译
包装物 概述 包装物是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 “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会计问题的由来 包装物包装物,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把它作为企业存货中一类独立的资产,并单独设置“包装物”账户进行核算。现行会计教科书中一般把“包装物”定义为:“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可见,包装物的定义是从它的实物形状和功能来界定的,其边界存在的模糊性和重叠性给包装物的确认带来了困难,同时给包装物的会计核算也带来了相关问题。 现行核算中的有关问题 现代会计理论认为,会计核算分为“确认、记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而“确认”是核算的第一个环节,确认影响会计的计量、记录和报告,乃至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仅探讨包装物的确认及相关核算问题。 (一)包装物的性质 1、包装物的双重经济属性 显而易见,包装物的会计属性是流动资产,是存货的一个部分。一般来讲,根据存货的经济属性,可以把存货分为两类,一类为劳动对象,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它们是企业生产和劳动价值的载体,也是企业资金运动的载体;而另一类为劳动手段,以低值易耗品为代表,低值易耗品作为劳动工具与固定资产一起为企业生产提供劳动条件,从物质上它本身并不形成产品实体,只是通过摊销方式将自身价值逐渐转移到劳动对象——“产品”中去。而根据对包装物的现行定义,包装物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企业商品的组成部分的包装物,如电视机的包装箱、包装衬衫的盒、装酒的瓶等等,这部分包装物从经济属性上已属于 “劳动对象”;另一部分包装物是为企业保存或保管另一种存货的包装容器等,如装油的桶、装酒的坛等,这部分包装物本质上属于“劳动手段”(或“劳动工具”)。因此,包装物是一种兼有两种“身份”的特殊存货,这种双重属性给包装物的确认带来了复杂性。 包装物2、 包装物用途的多样性 包装物很难从它的用途或功能来进行区分,因为它的用途具有多样性。 1)视同原材料的“包装物”。有一类包装物,它们主要用于产品的生产中,与原材料一样形成产品的实体,因此一般把它等同原材料来进行核算。 2)视同工具的“包装物”。这种包装物是为保管或保存企业别的存货而需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器具,虽然这些包装物有“包装”的外型和功能,但他们实质上只是一种 “劳动工具”,因此可以视为一些具有“包装”功能的低值易耗品(如果价值上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他们还应归入“固定资产”)。 3)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些包装物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或为商品的保管提供方便、或为商品的美观考虑、或为顾客提供方便等而伴随着商品一同出售,不单独向顾客收取价款的包装物。 4)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些包装物尽管也随同商品一同出售,但因为价值较高,并且顾客一般也有选择的权利(如有些食品的礼品盒),对需要的顾客采取在商品价格外单独收费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在经营食品和礼品的企业中较常见。 5)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企业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一般也是与企业的销售有关,并且是一些可以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包装物出租过程中企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出借是企业无偿向对方借出包装物。 包装物性质的双重性和用途的多样性特点给包装物的界定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动摇了包装物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项目的地位,同时带来了包装物在确认方面的一些问题。 (二) 包装物的现行核算 目前包装物的确认和相关核算的具体做法一般以《企业会计计制度》(2001)为依据。但制度提供的包装物核算中所指的包装物只是包装物概念中所指包装物的一部分,具体可归纳如下: 1、不按“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上文所述的“视同原材料的‘包装物’”中的一部分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因其包装功能不是太明显,故将其作为普通的“原材料”核算,与“包装物”脱离。 2)上文所述“视同工具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根据其价值不同分别进行核算,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归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而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那一类包装物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这一类包装物尽管从功能上符合包装物的定义,但因它们从经济性质上又与其他会计项目重叠,故也将它们从包装物范围中剥离。 包装物2、作为“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又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作为产品一部分的包装物。如电视机生产中领用的纸包装盒,啤洒生产中使用的瓶或罐等。生产领用时,这些包装物与其他原材料一样从物质上形成产品的实体,从价值上转化为产品的制造成本。因此生产领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时,下同) 2)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部分包装物一般作为企业促销的手段并给顾客提供方便的包装物。因此这类包装物的价值应转化为企业的一项“营业费用”来处理。销售领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 3)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与上述包装物一样也是用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只是本包装物向客户单独“计价”收费,因此会计上等同材料销售处理,其形成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同时作为增值税的一个纳税项目核算其“销项税额”。因此,收到包装物款项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包装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 4)出租出借的包装物这一类包装物是以“租借”形式向客户提供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包装物,核算上也有别于以上(1)-(3)类包装物。 以出租方式的包装物的核算一般分为押金收取、收取租金、结转成本、退回押金几个环节,其中租金收入作为“ 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以出借方式的包装物不发生收入,仅发生成本,而这种成本会计上也一般作为促销费用,以“营业费用”入账,其他核算环节与出租相同。出租出借方式的包装物的业务及分录以下表所示: 业务 分录 出租 出借 1、发出包装物并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收取包装物租金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发生收入) 3、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计划成本时) 借:营业费用贷: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计划成本时) 4、收回包装物并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现行制度中真正作为会计上的“包装物”核算的仅有上表所述的四种情况,包装物很难从它的经济特性进行界定,也不能根据它的用途完全独立归类,因而导致了其定义与核算相脱节的矛盾情况,这一点是与其他存货,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是不同的。 核算地位的重构 包装物包装物是兼具“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两种经济属性的经济资源,同时也是具有多种用途的复杂资产,再者现行定义的“包装物”与现行核算的“包装物” 并不完全一致,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我们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现行作为“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即上文所述的四种类型的包装物也不外乎两类性质:一类作为原材料类型的包装物,包括生产领用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和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另一类作为低值易耗品类型的包装物,包括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因此,从性质上讲包装物的具体内容都可以被“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所涵盖,包装物仅以“包装功能”独立成为会计的一个项目的基础并不稳固,包装物的独立性地位存在挑战。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应重组存货的分类,取消包装物的独立地位,根据其性质分别把它们归入“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项目核算,即可把包装物一级科目的身份下放为“原材料”或 “低值易耗品”的二级科目,这样可以简化目前存货的项目,同时也可以解决包装物在会计确认方面的一些问题。这一点,已在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得到印证。 (一)重组后包装物的确认 包装物地位下降后,不再以包装物的独立身份出现,完全按照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地位和作用界定其是否应确认为“原材料”还是“低值易耗品”。如购入后明确为产品生产所需的,则直接确认为“原材料”,如购入后主要为产品销售所配套的(包括计价和不计价的),也可确认为“原材料”,如购入后主要用于自身产品保存保管的或主要向客户出租出借的且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即可确认为“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特点主要通过明细分类核算来体现。 (二) 重组后包装物的核算 包装物身份改变后的核算也主要分为:生产领用、随同商品出售(包括单独计价和不单独计价)、出租出借等业务的核算,其均可参照现有制度中关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 会计处理 包装物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一)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二)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三)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四)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包装物数量不大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包装物。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包装物等,以及对包装物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生产领用包装物,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金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出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五个明细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包装物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除第六条规定外,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未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包装物由于包装物不像产品销售一样都在销售时实现其价值,有的价值较小,随同产品销售的同时也出售了;有的价值较大,在产品销售时可采用出借或出租的形式,由购货企业暂时存放。为了能保证购货方在购买产品后及时归还包装物,企业要收取一定的押金。押金的收取有价内收取和价外加收两种方式,根据企业成本核算的要求,对包装物可单独计价也可不单独计价。对单独计价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但同时因逾期(一般为一年)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现就包装物的会计核算举例如下: 1.生产过程中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其价值随同产品体现,应缴纳增值税,成本计入“生产成本”科目。 例:企业有包装用纸箱100个,单位实际成本100元,随产品一同出售,共收取货款510000元,增值税86700元。 借:银行存款 596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6700 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生产成本 10000 贷:包装物 10000 2.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在企业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等过程,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 例:企业销售产品时包装用纸箱100个,单位实际成本100元,随产品一同出售,共收取货款510000元,增值税86700元。 借:银行存款 596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6700 结转成本: 借:产品销售费用 10000 贷:包装物 10000 3.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单独反映其销售成本(或支出),于销售发出时视同材料销售处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 例:企业有包装用纸箱100个,单位实际成本100元,随产品一同出售,单独计价,收取货款510000元,增值税8670元。 借:银行存款 596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6700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包装物 10000 包装物4.随同产品出售而出租的包装物,收到的租金为非主营业务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计提增值税。其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若采用分次摊销方法的,应在第一次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分次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例: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向某单位出租未用铁桶100个,单位实际成本70元,收到出租包装物押金8000元,租金2000元,全部款项已存入银行。 a 企业领用出租包装物时: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7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 7000 b 收到出租包装物押金: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8000 c 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709.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90.60 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应视同包装物销售,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计提增值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如上例,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8000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8000 其他业务支出 136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0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7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7000 5.随同产品出售而出借的包装物,包装物成本的摊销应作为营业费用。若采用分次摊销方法的,应在第一次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分次摊销时,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上例若是出借包装物100个,单位成本70元,且收到押金8000元,全部款项已存入银行。则企业在领用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收取逾期没收押金时的账务处理与上述相同,但在结转成本时,应为: 借:产品销售费用 1000 贷:包装物——出借包装物 1000 6.对于少数出租、出借包装物在产品出售时,已包含包装物的价值,而在销售之外另加的押金,对逾期没收的收入,应先缴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包装物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此外,自1995年6 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以上规定,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人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同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或其他有关税金账户。 (二)随同产品梢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三)出租、出借的包装物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包装物按期返还而退回包装物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例如,某卷烟厂2004年7月销售甲类卷烟一批,取得销售收入400000元(不含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2 650元,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1个月;同时销售乙类卷烟一批,取得收入300 000元(不含税),其中包括随同卷烟销售的包装物的价值50 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假定该烟厂对卷烟和包装物分别核算,且销售甲类卷烟的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则该烟厂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甲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 000×17%=68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400 000×50 % =200000(元) 销售甲类卷烟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征税。 借:银行存款 520 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52 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 000 (2)销售乙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 000×17%=51 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300 000 ×40 % =120 000(元) 其中包装物应纳的消费税倾=50.000×40%=2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 000 其他业务支出 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0 000 (3)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增值税销项税额=52650÷(1+17%) × 17%=7 650(元) 应纳消费税额=52650÷ (1+17%)×50%=225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52 6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650 借:其他业务支出 22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 500 包装物(四)随同产品销售但又另收取钾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首先自“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冲抵后“其他应付款”账户的余额转人“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如,某公司2004年4月销售应税消费品200吨,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200个,不含税单价 300元/个,为促使包装物能够收回,另外每个包装物收取押金23.4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则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应税消费品及包装物,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08 8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 200 其他应付款 4 680 (2)计算该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假定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时: 应纳消费税额=(200 000+60 000) ×l0%=26 0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000 其他业务支出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6000 (3)假定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3个月,2000年10月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该押金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 680÷(1+17%) ×17%=680(元) 该押金应纳的消费税额=4680÷ (1+17%)×10%=4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4 6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一应交消费税 400 营业外收入 3 600 [1](五)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物 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收取押金时记人“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如,红星酒业有限公司2000年8月销售粮食白酒8吨,实现销售收入110 000元,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18 7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 340元。则收取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欲 2 340 贷:其他应付款 2 340 (2)计算提取增值税和消费税时: 应纳增值税=2340÷(1+17%) ×17%=340(元) 应纳消费税=2340÷(1+17%) ×25%=5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 8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应交消费税 500
让-克罗德·特里谢 让-克罗德·特里谢(Jean-Claude Trichet),法国人,现任欧洲中央银行(简称“欧洲央行”)行长。曾任法国央行法兰西银行行长。 任期:2003年11月至现在。 特点 据认为其人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并没有感性与冲动,而是表现出一种对价格稳定和货币信誉的执著。在法兰西银行任职期间,执行强势法郎的政策,不顾各方反对,坚决地提高利率以抑制通货膨胀,为法兰西银行赢得了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前所未有的名望与独立性。 简历 特里谢1942年出生于法国里昂,父亲是位文学教授,他对文学艺术的爱好大概同这样的家庭背景有关。特里谢早年学习矿业工程,并曾在法国北部的煤矿工作过很短的一段时间,随后先后就读于巴黎政治学校和专门培养政界精英的法国国家行政学院(希拉克总统、现任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及众多法国政要均为该校毕业生)。 20世纪70年代,特里谢步入政界,出任法国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的政府顾问。1988-1993年他在财政部担任要职,是当时法国反通货膨胀政策的坚定支持者。 1993年,特里谢被任命为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的行长。由于特里谢长期在法国政府的财政和金融部门任职,因此是公认的最有经验的货币专家之一,不仅在法国政界受人尊敬,在欧洲、甚至国际金融届也享有极高的声望。目前,特里谢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轮流主席、国际清算银行的常任理事、世界银行理事、欧洲央行利率决策委员会成员及十国集团主席。
国际贷款协定也称为国际借贷协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贷款合同。国际贷款协定的种类 第一类,按贷款主体可将协定划分为官方的国际贷款协定和民间的国际贷款协定。 官方的国际贷款协定,其贷款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国际金融组织。前者主要向另一国政府提供贷款,后者则向成员国政府提供贷款。民间的国际贷款协定主要有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和非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民间国际贷款主要由国际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和各国国内的商业银行提供。这种贷款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类,按贷款期限可将协定划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短期贷款协定通常规定的贷款期限是1年以下,包括1年、6个月、3个月、1个月、1个星期、1天,甚至隔夜。这样贷款额度一般不大。中期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一般在1—5年之间。这种贷款额度常在1亿美元上下。 长期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最长可达50年。这种贷款额度较大,少则1亿美元,多则10亿美元以上。 第三类,按贷款是否有担保可将协定划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定和无担保的贷款协定。 国际贷款大部分是有担保的。担保的主要形式是保证,物权担保的形式则不常见。有的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不要求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类,按贷款利率是否浮动可将协定划分为浮动利率的贷款协定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协定。 一般短期国际贷款协定规定的利率都是固定的,即在整个贷款期间利率不变。在长期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利率常是浮动的。借贷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后,按市场利率变动情况对协定利率进行调整。 第五类,按贷款方的数量可将协定划分为独家贷款协定和银团贷款协定。 银团协定又可分为联合贷款协定和辛迪加贷款协定。前者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商业银行的共同贷款,后者指仅由商业银行参加的共同贷款。国际贷款协定的特征 与国内借贷合同相比较,国际贷款协定有如下特征: 1、国际贷款协定涉及的当事人范围广。不同国籍的个人、公私企业、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组织等都可以成为国际贷款协定的当事人。 2、国际贷款协定的标的——货币,数额大、种类多。 3、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程序复杂,附加条件多。 4、国际贷款协定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极为复杂。一项国际贷款协定(如辛迪加贷款协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和管辖权,有时可多达十几个国家,因而常常产生法律适用或管辖权问题。国际贷款协定的订立程序 国际贷款协定的订立同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但不同种类的国际贷款协定在签定的具体程序上略有差别。 1、国际商业贷款协定的订立 1)独家银行贷款协定的订立。借款方一般直接和贷款银行商议,双方就贷款条件达成一致意见,贷款协议即告成立。 2)出口信贷的买方信贷协定的订立。在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信贷时,进口商必须先和出口商签订出口合同,然后才和出口方银行就贷款条件达成协议;在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买方信贷时,先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进口合同,然后进口商和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和出口方银行各自订立贷款协定。 3)辛迪加贷款协定的订立。首先是经理银行从借款方获得订有贷款初步条件和授权银行安排贷款的委托书;然后由牵头经理银行向其他对贷款有兴趣的银行提供有关借方财务及其他方面情况的备忘录;最后是议定贷款文件。先由牵头银行和借款方确定具体贷款条件,然后交辛迪加成员讨论,一旦贷款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多数赞同或一致同意)通过,贷款协定便告成立。 2、政府贷款协定的订立 政府贷款协定的贷款方一般都是发达国家,借款方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双边或多边援助贷款协定的订立通常都是以当事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前提。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两国政府先已就援助事项达成协议,然后由贷方办理对外政府间贷款的专门机构或金融机构与受援国金融机构签订具体的贷款协定,以履行前述政府间协议;另一种是贷款方办理援助贷款的机构直接和借方受援部门签订具体的贷款协定。 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定的订立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定的订立有两种情况: 1)国际金融组织章程的通过,本身就意味着对成员国贷款协定基本达成。因为国际金融组织章程中已详细规定了各种贷款的条件和程序。成员国申请贷款时无需再具体谈判和签订新的贷款协定,只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2)大部分国际金融组织章程只规定了向成员国贷款的一般要求。当成员国申请贷款时,它首先必须按该组织一般要求提出贷款使用计划,交国际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然后,该组织派人到借款国作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再由有关专家对计划作细致的审查,并向国际金融组织负责人提出推荐报告,经批准后,还要求借款方和国际金融组织签订正式的贷款协定。国际贷款协定的主要条款 国际贷款协定规定了借贷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其主要条件为: 1、贷款货币。一般规定有三种形式: 单一贷款货币,即确定以一种货币贷款。 选择贷款货币,即借款方在提款时可以在约定的几种货币中选择一种货币,或在贷款转期时选择另一种货币。 综合贷款货币单位,即以欧洲货币单位(ECU)、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贷款货币。 2、贷款期限。国际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期限,指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的整个时期。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因贷款期限长短而有所不同。一般期限越长,额度也越大。 4、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后者常以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加上一定的附加利率计算。有时在浮动利率贷款协定中也确定最低利率,当市场利率低于最低利率时,以最低利率为准。无论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都可采用对贷款本金计息的单利或对本息一起计息的复利计息方式。 与利率有关的还有利息期问题。利息期有两个含义:确定利息的日期;利率适用的期限。如浮动利率贷款多采用3个月或半年为一个利息期,到期再确定新利息。利息一般在利息期末支付。 5、贷款偿还。国际贷款协定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有三种: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规定宽限期和还款期。宽限期指协走签订后到开始还款日止的期间,这段时间只用款不还款。宽限期过后开始连用带还的期间就是还款期。 自支用日起分期偿还。 6、贷款的提取。国际贷款协定对借贷方提取贷款款项的程序(如事先通知贷款方等)、方式(一次提取还是分期提取)、地点(在贷款方所属国或借款方所属国、或第三国提取)都有明确规定。 7、各种费用。国际贷款协定除规定本息外,往往还规定借款方承担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管理费,相当于手续费。 代理费,即在国际贷款中向代理人支付的有关代理事项的开支。 承诺费,即借款人对未按规定及时支用的款项应承担的费用。 杂费,主要指国际贷款协定签定前所开支的费用,如交通费、律师费等等。 上述费用中的代理费和杂费一般只适用于银团贷款。 8、违约。国际贷款协定对违约的各种情况以及违约补救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9、争端解决。国际贷款协定规定解决争端的方式有三种: 协商和解,即争端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谅解从而解决争端。 仲裁,即争端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端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裁决。 诉讼,即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端。 如果采用后两种方式之一,贷款协定大都明确规定解决争端的适用的法律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 10、税收。贷款协定一般都规定所有因贷款而课征的税收由借款方承担,极少有例外。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近年,国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将现金交割的方式用于商品期货。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不允许进行现金交割。
国际项目融资的类型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即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以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并用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来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项目的主办人不再提供任何担保。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即贷款人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源和在项目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各种担保。第三方包括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或其他保证人。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各个担保人追偿。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国际项目贷款-项目贷款的结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层次来分: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A、当事人 (1)贷款人: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及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2)项目主办人:政府、公司、企业; (3)项目公司:由项目主办人组建。 B、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安排 第一层次: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第二层次: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完工担保协议:主办人与贷款人之间 主办人向贷款人保证,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时,负责提供超支部分的资金,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2)投资协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 主办人应采取股权投资或次位贷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以补充项目公司流动资金之不足,维持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 (3)购买协议:主办人与贷款人之间 当项目公司不履行其与贷款人的贷款协议时,主办人应以未偿贷款金额为价格向贷款人购买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 实质上为由主办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A、当事人: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 项目产品的购买人:主办人或第三人 B、安排 第一层次:同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合同安排; 第二层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项目投产建成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三层次: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义务。 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A、当事人: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 贷款人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 作用:方便进行项目贷款业务;贷款人为多家银行时,方便与项目公司及其主办人磋商和完成贷款事宜;税收上的便利和优惠。 B、安排 第一层次:贷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间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金额相当于事先商定的项目公司拟借入的所需款项。 第二层次: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把从贷款人那借到的款项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购买项目公司产品的预付款。 第三层: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按提货或付款协议将产品转售给第三人,以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四层次: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远期购买协议交付产品的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就购买人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 最后金融公司将上述提款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提供的担保全部转让给贷款人,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国际项目贷款-项目贷款的法律文件 除贷款协议外,国际项目贷款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完工担保协议、投资协议、购买协议、先期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提货或付款协议、特许协议等。 国际项目贷款-参考资料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主要目的 雇员受益信托 1、雇员受益信托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雇员利益,为退休的职工或 未到退休年龄而不幸致残的职工提供生活来源。 2、另外也为了鼓励职工和帮助职工积累财产,激励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管理,分享公司经营利润。 3、对企业来说,雇员受益信托是企业公司为激励雇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4、增加公司收益,吸收优秀雇员,享受税收优惠而设立的。如美国,在信托财产的积累期间,信托财产的收入和资本利的免交州和联邦政府的所得税,为雇员收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条件。 常见形式 信托法学雇员受益信托主要有养老金信托、财产积累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1、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养老金信托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 2、财产积累信托 财产积累信托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能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信托业务。 3、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受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它以职工持股制度为基础。 4、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1)利润分享信托 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其特点有四。 2)储蓄计划信托 其目的是为了向职工提供更多的退休收入。 主要特征 雇员受益信托会议雇员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中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 操作方法 1、由企业员工组成一个员工储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契约,约定自员工每月月薪(含年终奖金、红利等)中,提存一定比率的金额或含企业所配合提供的奖助金。 2、由受托的保管银行将此自由参加的信托持股基金,委托该信托机构按照契约的约定买进投资员工所服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上市股票或委托人指定的国内外共同基金,这一个由员工自由参加、共同持有的信托资产。 3、在服务于该企业期间原则上不能拿出,仅在信托成员(即参加的员工)退休或离职、解雇时方得视为信托终止,并按照约定的决算方式,分别计算每位信托人的信托财产,对退出员工依其持分折换现金或契约约定的方式交付受益人。 业务运用 信托与租赁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所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托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托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中国设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托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管理。具体而言:企业在特别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托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 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托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二、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和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由于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购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二)利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补偿,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补偿。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补偿,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 相关词条 国际储备多元化 货币经营资本 雇员受益信托 国际收支平衡表 贷款承诺 混业经营 货币政策效应 关键货币 参考资料[1] 信托受益权的应用研究 http://www.studa.net/caiwulilun/080222/13374497-2.html
德累斯登银行 德累斯登银行创建于1872年12月12月,德国第二大银行,总管理处在法兰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