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EBIT全称为earnigns before interest and tax EBITDA全称为earnings before interest,tax , depreciation and amortazition 相关条目 EBITDA
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待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 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例如,A企业购入B企业股票以备长期待有,支付购买价格9000000元,另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40000元,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的投资成本为9040000元。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其公允价值即为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②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如果按规定所放弃非现金资产可不予评估的,则公允价值的确定为: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③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在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投资成本时,如被投资单位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被投资单位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例如,A企业以固定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取得B企业的股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580000元,已提折旧150000元,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40000元,则A企业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为44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如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取得B企业股权每股市价为6元,A企业共计取得B企业65000股股份,则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390000元(6×65000),作为该项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为39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以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应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 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应依据谨慎原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 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 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 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技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产品成本项目(Cost Items of Product) 目录 1什么是产品成本项目 2成本项目的设置 什么是产品成本项目 产品成本项目一般是指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按经济用途划分的项目,是对产品成本构成内容所作的分类。设置成本项目可以反映产品成本的构成情况,满足成本管理的目的和要求;有利于了解企业生产费用的经济用途,便于企业分析和考核产品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成本项目的设置 要根据管理上的要求来确定,一般可设置“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三个项目。 (1)直接材料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直接工资指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及提取的福利费。 (3)制造费用指各个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生产费用,如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提取的福利费、车间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电费、办公费等等。 由于生产的特点、各种费用支出的比重及成本管理和核算的要求不同,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废品损失”成本项目;如果企业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较多,可增设:“直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等等。 在会计改革以前,我国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产品成本项目由原材料及燃料、生产人员工资及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废品损失五大类组成。前两项与现行制度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分别相似。车间经费、一部分企业管理费及废品损失均计入制造费用。企业管理费的大部分由管理费用替代,作为期间费用。
在现代银行制度下,当同业救助等方式不足以向商业银行提供防范流动性冲击的保障时,为防止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向系统性银行危机甚至整个市场转化,作为最终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将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救助。最终贷款人功能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制度特征,而货币政策功能和金融监管功能则是最终贷款人功能的进一步引申。面对风云莫测的金融市场,最终贷款人如何有效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减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当今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当一些商业银行有清偿能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购买两种方式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他们有良好的抵押品并缴纳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若宣布将对流动性暂不足商业银行进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采取行动。 [编辑]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基本观点 1797年,巴林(Baring)爵士在他的著作中谈到英格兰银行具有“银行的银行”职能,首次提出“最后贷款人”这一概念,他指出一切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可以在出现危机时向中央银行借款。之后,桑顿(Thornton,1802)和巴杰特(Bagehot,1873)系统的论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角色的理论,他们用一套制止银行恐慌和危机的规则来阐明该思想。 (一)桑顿的观点 1802年,桑顿在文章中论证了最终贷款人的可行性。他指出,在遇到银行恐慌时,英格兰银行应该扮演最终贷款人的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现金。他认为只要遇到恐慌的银行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就可以向他们提供贷款度过难关。桑顿提出最终贷款人的出现有两个原因:一是部分储备的银行体系;二是中央银行对发行金币和银行券等高能货币基础的垄断。这是最早的关于最终贷款人职能、原则的论述。桑顿是首先将最终贷款人确定为一种货币功能的 经济学家。他认为最终贷款人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止银行恐慌引起货币收缩,而这种货币收缩会带来压抑经济活动。当 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偿付能力的怀疑增加时,会引发对高能货币成倍的需求。公众把值得怀疑的银行负债转成现金时,银行便开始寻求增加其高能货币的储备。现金和储备分别与票据及存款之比的提高将减少联系高能货币同货币总乘数,最终贷款人必须通过货币基础的补偿性增长才能抵消货币乘数的下降,从而维持经济生活所需要的货币数量。 桑顿指出,最终贷款人功能可以在不同的货币制度中成立,并在那些制度中支持中央银行的目标。如在固定汇率、金本位制度中,最终贷款人帮助保护中央银行的黄金储备,进而保证了纸币和黄金之间按固定比率进行兑换。最终贷款人通过制止银行恐慌、提高贴现率吸引国外黄金及以用自己的票据发行调节对高能货币的需求等方式,来缓和对黄金的紧急需求。在不可兑换的纸币和浮动汇率的制度中,最终贷款人可以通过防止货币存量的灾难性崩溃来帮助稳定货币单位的购买力。 桑顿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对整个经济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个商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贷款人都不应该维护无清偿力的银行,即使是那些被认为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银行。因为帮助这样的银行会鼓励他们过分的冒险,从而导致对最终贷款人更多的需求。为避免这种道德风险 问题,最终贷款人应该让经营不善的银行倒闭,其责任只是努力遏制这种倒闭的蔓延。因此,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宏观的,而不是微观的。 (二)巴杰特的观点 英国经济学家巴杰特(1873)继承并 发展 了桑顿(1802)的许多观点,他在1873年出版的一书中,对最终贷款人原理进行了精辟的阐释。巴杰特在书中指出,中央银行必须具备一个规模合适、可供随时动用的储备,以便在银行恐慌时支持危机银行。同桑顿的看法一样,巴杰特也强调在金本位条件下,最终贷款人应支持中央银行保护金属储备以确保通货与黄金的兑换。巴杰特提出,当英格兰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干预并拯救整个货币体系时,它应遵守四个基本原则:1、以惩罚性利率提供贷款,使商业银行不能将其作为当前的贷款操作。2、中央银行事先声明,会对满足偿债和抵押条件的银行提供贷款。3、贷款只能提供给有良好偿债和抵押(根据恐慌发生前的名义价格衡量)能力的银行。4、仅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并非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 巴杰特提出的最终贷款人基本原则,反映了一些他不同与桑顿的新观点: 第一,巴杰特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不只是在恐慌期间向市场流动性,还包括事先公开宣布在未来所有恐慌时期将迅速而有力的提供贷款的承诺。这种承诺大大减少了公众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他们产生稳定的预期,于是提高了最终贷款人的有效性。 第二,巴杰特提倡最终贷款人以惩罚性利率进行调节。惩罚性利率不但可以保护黄金储备,还可以满足公平分配的标准(借款人应为最终贷款人提供的保护和救助支付报酬)。此外,惩罚性利率还可以避免其他没有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银行也申请援助,而占用最终贷款人的储备。最终贷款人将把高能货币的扩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即把紧急发行的高能货币分配给最有价值的使用者,如同高价格在自由市场中分配给任何稀缺商品和资源一样。 第三,巴杰特确定了最终贷款人给予融资的借款人的类型、资产的种类及接受资产的标准。最终贷款人应在发生恐慌时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限制条件就是借款人有清偿能力,只是暂时流动性不足,其抵押物在正常时期是良好的(包括由于证券市场的恐慌而暂跌价但通常是优良的票据或债券)。 (三)古典理论的发展 现代经济学家对巴杰特的观点继续进行 研究,并提出了各种看法。汉弗莱(Humphrey,1975)总结了巴杰特的思想及现代人对他的看法,把以巴杰特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对最终贷款人的建议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最终贷款人要及时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慷慨解囊,提供无限的现金支持。 2、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某些银行。 3、最终贷款人的重要责任是防止恐慌造成的货币储备减少。 4、最终贷款人的存在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影响。 5、最终贷款人有双重任务,一个是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提供无限援助,另一个是要公众知道它也会为未来的恐慌提供无限的救助。 6、最终贷款人愿意为有良好资产抵押的银行提供贷款。 7、最终贷款人的责任在于防止恐慌大范围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那些破产的银行。 8、所有提供的救助性的贷款应该是高利率的,有惩罚性的。 中央银行应该严格依照价格因素,而不是使用非价格机制限制最终贷款人的救援贷款。古典理论的现代支持者还对巴杰特的研究做了一个限制。弗里德曼(Friedman,1960),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认为如果最终贷款人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提供流动性,那么他提出的合格要求、惩罚利率以及实际上所有确保把援助送达可信的借款人的措施都是不必要的。 梅尔泽(Meltzer ,1986)概括和发展了巴杰特的传统观点,在巴杰特提出的四个基本原则基础上总结了五个观点: 第一,中央银行是货币体系唯一的贷款人(如美国); 第二,为避免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被关闭,中央银行应当满足有抵押物的贷款,该抵押物在没有恐慌的正常情况下是有市场价值的(这一点很重要)。因此,不应限制抵押正常时期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合格票据,最终贷款人要同样给予贷款; 第三,中央银行的贷款或放款应当是大量的、及时的并以高于市场利率的方式提供,因此不鼓励未发生危机的银行通过此渠道获得贷款; 第四,上述原则要预先声明并在出现危机时严格遵守; 第五,破产的金融机构,若不能被完整的拍卖,则应当按市场价格出售或清算。在处理机构破产过程中,损失应依次由股东、债券持有人、债务人、无担保的存款人及有存款担保的 企业承担。梅尔泽认为,金融恐慌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中央银行没有遵循巴杰特的原则。 [编辑]最终贷款人理论的现代发展 古典学派有关最终贷款人的观点至今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者还产生着重要 影响 ,但随着 金融 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有关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各方面 研究 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出。 (一)最终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终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塞尔金(Selgin,1989)是自由竞争银行业的支持者,以他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当自由银行业内在稳定时,除去一切对银行业的 法律限制将排除对最终贷款人的需要。他们认为,造成银行恐慌的唯一原因是法律对银行体制的限制。塞尔金指出,两个最重要的限制是美国银行法对跨州设立银行的限制和对商业银行体系发行自由货币的限制。然而,塞尔金的观点,忽视了银行创造的货币和高能货币之间根本的区别。因为即使在自由银行业的条件下,战争威胁和大公司的倒闭也会引发货币持有者把内在货币转为外在货币的愿望。竞争性的银行本身并不能提供外在货币,只能利用一些价值不由它们控制的资产来换回货币。即使商业银行能完全自由发行自己的银行券,也不能满足其存款人由恐慌引起的转为外在货币的愿望。当给定不可兑换的纸币本位时,就只能是中央银行或最终贷款人能提供外在货币。现代金融体系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单个银行的危机会蔓延到有清偿力的银行,甚至危及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 历史已经表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存在,可以为单个银行提供流动性,保证支付,防止由于公众信心丧失引发的集体非理性挤兑,从而避免金融恐慌,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二)承担最终贷款人功能的主体 费雪(Fischer,1999)认为,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他指出,最终贷款人主要承担着两种角色。一是危机贷款人,主要在危机中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危机管理者,即最终贷款人本身有责任处理危机或潜在的危机。因此,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它机构也可以成为最终贷款人,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终贷款人的角色。鲍德(Bordo)也认为履行最终贷款人的机构并非一定是中央银行,其他公共的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承担这一角色,如美国的货币监理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成功的执行过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 (三)最终贷款人援助的对象 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鲍德(Bordo ,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资金支持对象应该是市场,他们指出紧急流动性资金的支持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直接向市场提供,同业市场可以保证资金从流动性充足的银行流向流动性不足的银行。货币政策向市场提供资金和最终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都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进行的,古德弗兰德和金(1988)认为这两种方式没有区别,对整个市场来说,最终贷款人的资金投放与旨在调整利率的货币政策资金投放相同。古德哈特(1999)认为,最终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他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它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最终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费舍(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四)最终贷款人的援助方式 在实践中,最终贷款人支持出现危机的银行有一个难题,即难以判断一家银行是仅无流动性而有清偿力,还是既无流动性又无清偿力。古德哈特和黄(Goodhart & Huang, 1999)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致金融不稳定,市场主要表现是恐慌,此时很难预测存款人的行为,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失误。当一家银行向最终贷款人寻求流动性支持时,最终贷款人很难有时间准确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清偿力。如果最终贷款人向这家银行提供了贷款援助,而事实证明这家银行是无清偿力的,则最终贷款人必然要承担财务和声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最终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究竟进行救助还是将其清盘,还需谨慎的判断。通过建立最终贷款人和道德风险的模型认为,如果在单一时期模型下,即在银行倒闭的概率、最终贷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风险概率既定的情况下,最终贷款人是否实施救助取决于银行规模的大小;在动态、跨时期模型,即各种概率不确定的情况下,最终贷款人实施救助取决于对道德风险和传染性风险的权衡。如果关注道德风险,最终贷款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实施救助;如果关注系统性风险,则最终贷款人有动力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整个市场的均衡风险会较高。 索洛(Solow,1982)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到了无法偿债的境地,当出现银行危机时,最终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他以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为例说明了这一 问题。当美国某个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要倒闭时,会引起人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美联储既然对整个金融体系负责,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它就必须援助陷入危机中、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当然,索洛也承认,这种做法会产生某种道德风险,鼓励其他的银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而公众也失去了监督金融机构的热情。 古德哈特(1985,1987)发展了索洛的观点。他认为,银行可能会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也可能会出现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形,但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在危机突发时很难区分。当某些银行出现流动资金不足时,公众会立刻怀疑它们的偿付能力。出现这种情况时,最终贷款人应马上以最终贷款人的形式提供资金援助,以帮助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此时,最终贷款人没有时间去评价陷入危机的银行的资产状况,也难以准确判断它们的偿付能力。因此,遇到银行危机时,最终贷款人应为所有银行(包括没有偿付能力的银行)提供资金救助。古德哈特进一步指出,如果最终贷款人让处于困境中的银行破产,将会失去极有价值的、难以替换的银行——客户关系,而保持这些关系的 社会利益超过破产的成本。由于大的银行破产会使公众丧失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为此最终贷款人不得不向大的无偿还能力的银行援助。詹姆斯(James, 1991)的研究表明,一家银行清盘价值比其市场价值低得多,银行倒闭成本通常高于重组成本,因此向一家濒临倒闭的银行进行注资要比将其清盘要好。 考夫曼(Kaufman,1990)认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观点低估了最终贷款人过度援助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面临危机的银行增加在未来对更大援助的需要。他们也忽视了由于最终贷款人延迟让无偿付能力的机构停业,会招致额外的损失及增加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没有意识到最终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完成其职能。事实上,借助公开市场的操作也可以满足最终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因而不必担心如何援助个别的危机银行。由于真实经济活动和总体经济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对货币存量的冲击,最终贷款人就不必害怕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发生倒闭。 (五)最终贷款人的资金来源 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实施救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当中央银行向出现危机的银行提供救助时,对那些只是暂时缺乏流动性、仍有清偿力的银行给予资金支持并不会给中央银行带来风险;但无清偿能力的银行的抵押品价值可能会低于贷款的价值,使得中央银行的风险增加。因此,给一家清偿力不明的银行提供贷款,就可能会使中央银行蒙受巨大损失。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认为,因援助危机银行而造成的资产负债表恶化会减弱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因此,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不愿单独承担这种风险,通常会要求政府财政对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给予担保。实际上,为了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门通常比中央银行有更大的积极性。如果某些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在中央银行不注资的情况下,政府也会根据其它标准参与注资,尽可能避免其破产。 (六)有关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实证检验 最终贷款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避免银行恐慌的扩散,通过监督银行的支付能力和支付系统,最终贷款人能够减弱银行危机传染性的风险。有关的实证检验也支持这一结论。米伦(Miron,1986)得到关于在美国建立联邦储备体系的效果的证据表明,它对限制银行挤兑具有重要作用。在它建立之前,春秋两季是货币紧缩的季节,其间恐慌容易发生。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为美国经济提供了最终贷款人,改变了利率和贷款的季节性周期,银行恐慌的频率大大下降。在1915年到1928年间,银行系统未经历过恐慌。米伦用贝努里分布作了一个简单检验,结果表明,在99%的资信水平上,在联邦储备体系建立之前给定年份发生恐慌的概率为0.316,1914~1928年间发生银行恐慌的概率仅为0.005。这说明联邦体系的建立对防止季节性的由流动性需求引发的银行恐慌起着重要作用。 欧美各国的历史实践与古典的最终贷款人理论非常吻合,最终贷款人在治理危机中的责任简单明确。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为其提供资金援助,条件是被援助的银行只是暂时的出现流动性问题。鲍德(1986)对欧洲国家银行危机的历史进行了研究,他指出从1870年到1970年,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严格遵循了最终贷款人理论,几次成功的治理了银行体系危机,期间也让那些没有偿付能力的银行实现破产。保度的研究也证明,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都开始放松紧急援助的标准。为了挽救银行体系,维护中央银行的信誉,欧美各国不惜敞开提供紧急贷款,既为出现流动性问题的资产良好的银行提供无限的贷款支持,也为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提供援助。保度认为,现贷最终贷款人救助银行危机的趋势是,无论危机银行是否资不抵债,最终贷款人都要提供无限的援助。因此,未来银行业的道德风险越来越大,需要的援助行动也会越来越大。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危机频频发生,其规模不断扩大化,欧美各国中央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救援活动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些例子也证实了保度的预言。 [编辑]现代最终贷款人理论的重要内容 实践证明,最终贷款人在保护银行的稳定和安全,维持和恢复社会公众信心,消除金融恐慌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最终贷款人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道德风险 问题。由于最终贷款人是一种事后救助行为,金融机构在知道它会得到最后贷款人支持的条件下,经营行为可能会更趋于冒险,即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如何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是最终贷款人理论中值得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道德风险问题 最终贷款人对危机银行进行援助时,会给市场传递错误信号,即最终贷款人将对所有银行系统风险进行担保。因此,考夫曼(1991),诺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认为,最终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最终贷款人向倒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业绩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对所有存款人提供隐性保险,所以这也会削弱银行同业监督的积极性。正如巴杰特所认为,对差银行提供的任何帮助都会阻碍好银行的出现和发展 ,所以只向那些安全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才会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米什金(Mishkin, 2001)认为,如果一家银行在其陷入麻烦时可期望最终贷款人提供资金支持,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因为银行此时有进行过度冒险的强烈动机,这种道德风险在大银行身上表现的更为严重。大银行较中小银行有更大的系统性影响,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有更为严重的威胁,因此政府和公众都不希望其倒闭,于是大银行往往成为监管宽容的对象。那些认为自己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银行也相信在其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最终贷款人肯定会提供资金援助,由此他们便放松风险约束和危机管理,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同样的原因使市场的约束力量也在减弱,因为存款人知道一旦银行陷入困境,政府不会任其破产,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损失。于是他们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机,也不在银行从事过度冒险行为时通过提取存款进行市场约束。在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当大的或与 政治有联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后援,而这成为金融机构从事更多冒险活动的根源。由于缺乏市场约束,这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大量从事高风险活动,当遭受到不利冲击时就变得极为脆弱。此外,最终贷款人向经济中投放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将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引发通货膨胀,增大道德风险。 (二)如何防范道德风险 从根本上说,最终贷款人机制中的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和存款人一致认为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成本低,即最终贷款人会承担损失,所以防范道德风险问题就必须设计相关成本分担机制,增强市场的约束力。汉弗莱(1985)认为,根据巴杰特提出的基本原则,为减少银行的道德风险,最终贷款人应该以惩罚性利率向危机银行提供贷款,即向这些银行征收必要的风险补偿金,从而增大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成本。然而,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场提供了一个促使资金加速抽逃的信号,因此更加剧银行的危机。同时,银行经营者还得到这样一种负面激励,即追求更高的风险,以求获得更高的收益来支付贷款高利息。正因为如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纳西(Prati & Schinasi,1999)认为,在实践中,对个别机构的紧急贷款并没有征收比市场利率更高的利率,银行同业市场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 通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最终贷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决道德风险。贾利尼(Giannini,1999)指出,中央银行可以代理人身份组织有富余资金的银行向缺乏资金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扮演最终贷款人的主要银行承诺在危机时期向问题银行提供信贷,以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作。但古德弗兰德和拉克尔(Lacker,1999)认为,这种信贷行为必须是帕累托改进,中央银行不能强迫其它银行提供信贷。如果中央银行迫使其它银行提供贷款,或以过于偏护危机银行的条件提供贷款,则私人银行的提供贷款支持实际上是对倒闭银行的补贴。在中央银行的努力和外在系统性风险的压力下,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由市场机构承担流动性支持的责任。当然,由中央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也存在一些困难。在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中,资金富余的银行相对于危机银行具有竞争优势,中央银行劝说优势银行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摆脱困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道义劝告、规则力量和合作意识的培养是中央银行在协调银行间援助时的重要职责。 最终贷款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事后保险措施,因此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如果最终贷款人对所有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都在事先承诺履行最终贷款人的责任,那就会使金融机构放松对其信贷风险的控制,甚至可能引发银行为起死回生而进行的逆市场操作。近年来,“建设性模糊”作为防范道德风险的最新研究,已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的认可。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的“建设性模糊”是指最终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终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由于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的对象,形成了对银行的一种压力,使其谨慎行动。“建设性模糊”要求最终贷款人从谨慎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任何预先承诺都应该制止。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最终贷款人都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 克劳科特(Crockett,1996)认为 “建设性模糊”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迫使银行谨慎行事,因为银行自己不知道最终贷款人是否会对它们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当最终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援助时,可让该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他还指出,管理层时刻意识到一旦银行倒闭,他们将会失去工作,股东将失去资本,因此道德风险会大大减少。实践也表明,“建设性模糊”可以直接约束或间接鼓励银行的经营者和股东谨慎行事,提高自我防范风险的意识,模糊对最终贷款人救助的预期,不断增强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能力。建设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赋予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而自由决定权会带来时间持续性问题,如开始最终贷款人认为不向危机银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有利,但事后又觉得向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能更为恰当。因此,伊诺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认为,可通过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办法来评判最终贷款人在处理个案时的自由决定权。 [编辑]现代最终贷款人面临的问题 迅速变化的金融环境对传统意义上的最终贷款人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最终贷款人职能是否能有效实现。近年来,货币政策与监管部门出现分立趋势,这使得最终贷款人的执行环境变得更为复杂。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预示着中央银行不再具有收集银行信息的优势,因此中央银行很难高效地执行最终贷款人职能。中央银行执行最终贷款人职能与商业银行向其客户贷款一样,都需要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事前信用评估,事中监控。但是,没有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能否有效履行最终贷款人是值得怀疑的。由于紧急援助需要中央银行有一套快速反应机制,因此中央银行与监管者之间的高效沟通、通力合作是最终贷款人成功解决银行危机的关键。 第二,援助范围增加使最终贷款人面临的风险增加。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使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这一变化可能导致银行安全网被扩展。尽管中央银行的典型救助是针对商业银行的,但也有向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援助的可能。例如,美联储有关法规规定,当非银行的业主制、合伙制及公司制企业出现财务困难,会给 经济 带来严重的负面 影响时,中央银行可以向这些机构提供信贷。另外,美联储鼓励银行向证券公司发放贷款,并强调中央银行将向这些银行增加贴现,使之有能力贷款。当中央银行援助范围扩大时,其所面临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第三,最终贷款人是否能进行国际援助。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央银行是否可向在本国开展业务的外国银行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而这些外国银行也会对本国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1995年当一个在纽约经营的日本银行陷入流动危机时,就曾在美国引发这方面的争论。此外,金融革新和技术革命使银行地域上的分界越来越淡化,这就引发了需不需要国际最终贷款人来解决跨国界的传染效应,以及由谁来充当这一角色的激烈争论。银行清算系统的日益国际化同样需要一个国际最终贷款人,或者至少是提高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以解决国际清算链条的可能失败
认识时滞 从经济运行发生变化到中央银行通过分析认识到是否应采取货币政策举措所花费的时间。
国际长期信贷是指5年以上的贷款,这种贷款通常由数家银行组成银团共同贷给某一客户。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如银行、政府、公司、企业等);另一方面是参加银团的各家银行(包括牵头行、经理行、代理行等)。
图书信息 书 名: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 作 者: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研究组 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 ISBN: 9787501792917 开本: 16开 定价: 25.00元内容简介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人性质的入门考试,期货资格证是进入期货行业的必备证书。为了加强对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复习指导,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考生复习迎考、高分过关的需求,我们依据最新版的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与教材,在深入剖析历年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规律的基础上,由权威名师组成的命题研究专家,精心编写了这套《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临考押题试卷》辅导系列,力求最有效地指导考生进行考前高效复习训练。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主要特点是知识覆盖面广、题量大、单题分值小,因此全面系统、快速准确地掌握考点是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本套丛书涵盖了各科目复习备考的所有考点,并针对各个考点的难易程度,考试出题频率,大纲侧重,从各个角度进行模拟训练,让考生迅速适应考试形式,掌握应试技巧,在最短的时间内,花最少的精力,迅速、全面、系统地掌握备考要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备考,真正做到考前复习有的放矢。 本套丛书以真题为模板,难度与真题相当,而且试卷中穿插了部分历年真题。考生可以对各科进行模拟测试,把握好考试时间的安排,了解自己对各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加深对各科知识点的掌握。 本卷特点: 严格依据最新考试大纲编写。 书中试题均有详细解析,深度剖析考点。 题型全面,试题难度贴近真题,适合模拟训练,冲刺实战之用。 每科均从考试题库中精选组合了一套真题,给考生提供一个复习参考的标准。 综合了各培训班讲课中的精华,重点预测题型,针对容易失误、忽略的知识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训练。编辑推荐 严格依据最新考试大纲编写; 题型全面,试题难度贴近真题; 书中试题均有详细解析,深度剖析考点; 每科均从考试题库中精选组合了一套真题,给考生提供一个复习参考的标准; 综合了各培训班教学中的精华,重点预测题型,针对容易失误,疏忽的知识点进行重点训练。图书目录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一)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二)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三)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四)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五)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期货法律法规精选真题 参考答案(另附单本)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一)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二)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三)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四)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临考押题试卷(五)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期货法律法规精选真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定义 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计价方法 存货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周转材料等存货,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1] 计量方法 存货 (1)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净值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准备核算 存货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