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 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国际会计惯例是会计领域内国际通行的习惯做法。如果某一会计方法为各国会计实践或会计准则所采纳,它就成为国际通行的会计。在长期的会计实践中,复式簿记和借贷原理、会计确认的权责发生制、会计计量的历史成本模式、财务报表体系中的两项基本报表--一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许多具体的传统会计方法,都已形成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在各国制定的会计准则中,也不乏类同的会计方法。所有这些,都说明通行的国际会计惯例是确实存在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基于各国不同的经济、社会、政治、法律、地理等环境因素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等原因,即使在某国已是通行的会计惯例,但是与其他国家之间则存在着差异。 发展目标 国际会计惯例实现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化的目标,是一些国际组织正在从事的工作。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致力于协调成员公司的会计和审计惯例,是佼有成效的例子,但仅局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联合国经济及让会理事会属下的跨国公司委员会,其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可专家工作组旨在协调跨国公司的会计和报告惯例。但由于代表跨国公司利益的发达国家(它们是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母国)与代提东道国利益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工作进展不大。而制定国示会计准则(它不具备强制性)的工作,则是由会计职业界的国际经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承担的。 惯例协调 世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会计作为一种国际性的商务语言,其信息的揭示、传递和交流在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环境的不同,客观上要求国际间的会计准则相互协调,以增加会计信息在国际之间的可比性。 相关词条 会计 经济 联合国 审计惯例 跨国公司 参考资料 http://www1.chkd.cnki.net/kns50/XSearch.aspx?KeyWord=%E5%9B%BD%E9%99%85%E4%BC%9A%E8%AE%A1%E6%83%AF%E4%BE%8B
基本概述 期货配资(Futures Financing),是指在期货市场中,投资方(投资个人/公司,以下简称“配资公司”)通过借出资金,由交易方(期货操盘手,以下简称“客户”)委托理财的一种投资形式。配资公司借出的资金,可用于商品期货投资,也可用于股指期货的投资。其根据目的在于解决客户的资金困境,放大资金杠杆。 为了保证合作的公平公正,投资方与交易方通常会协商达成“账户委托操作协议”,并由双方负责人签署,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期货,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股指,就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双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 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 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交易,必须每天结算,账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账面亏损第二天开盘前必须实足,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您的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不同。 【期货配资】配资协议问题 1.请问合同协议的期限是规定多长? 答:客户有权随时结束合作,终止合作时公司会及时退还客户结余风险保证金和赢利。公司也可根据客户的交易具体情况(比如:交易量偏小,风险控制能力差,亏损度大,交易风格不适合配资操作等原因)决定是否与客户继续合作,可以随时解除与客户合作关系。 2.请问有什么要求吗? 答:(1):由公司统一提供期货交易帐户; (2):交易要求起配资金3000元以上; (3):要求必须只能是做日内交易,隔午与隔夜有些配资公司可以申请; (4):有些配资公司甚至不限制交易风格,如湖南加宝投资。权利义务 1、交易场地:客户有权利选择在家操作,或者现场操作。 2、交易账户:配资公司有义务提供期货投资账户与资金,委托客户进行交易与操作。 3、为了确保配资公司的账户与资金安全,客户在交易前必须向配资公司提交总资金的15%作为风险保证金。 4、客户须注重资金操作风险,在风险保证金亏损达到70%时需减仓操作,并主动止损,到75%的时候配资公司有权利强行平仓;如果客户产生亏损超过所交保证金,配资公司对客户所超出资金部分有追讨权利。 5、一般合作双方会签署一些相关的协议,协议中具体规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必要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对操盘者操作方式的约束。 6、帐户交易赢利部分全部属于客户所有,同样,客户承担全部交易风险,配资公司不承担交易风险。客户交易如果产生亏损,在客户向配资公司交纳的风险保证金里扣除。收费形式 1、账户手续费型 这种收费形式较常见,配资公司主要以客户操作的手续费为基准,按梯度优惠政策计算,手续费越高,优惠越多。 2、资金利息型 对期货投资账户的资金收取利息,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客户自己承担,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收费形式。 3、赢利分成型 配资公司对客户的赢利进行比例分成,这个形式的收费方式较少出现,一般夹杂其它收费形式。 4、混合收费型 混合收费是较多配资公司实行的方式,如账户手续费+资金利息混合型,账户手续费+赢利分成混合型,账户手续费+资金利息+赢利分成混合型等。优点 1、期货交易将会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 2、配资公司不提取盈利分成,客户可以得到足够的盈利; 3、交易盈利部分全部属于投资者所有,当然亏损也全部由投资者承担,期货配资公司不承担交易风险。如果产生亏损,在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里扣除。当客户风险保证金亏损达到70%时需减仓操作,并主动做好止损;亏损达到保证金的75%,停止操作,公司强行平仓。期货配资公司只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续费,不收取任何管理费,利息,会员费等费用。缺点 1、无形中扩大了杠杆比例,增加了交易风险; 2、一般只能做日内,不能隔午隔夜(一般自有资金两倍可以隔夜); 期货投资日内操作达到稳定盈利是完全可能的。 那些成功的操盘手一般具备以下素养: 一,有自己一套成熟的日内趋势判断方法,能大概判断出波段的开始和结束。 二,看的准不等于赚的到,操作同样重要,一定要有稳健的操作,做出判断后一定要敢于及时开仓,不可犹豫,但是如果错了一定要及时止损。 三,不能急躁,保持轻松冷静的心态。 为期货投资朋友特别是优秀操盘手提供日内高比例(1:5或者1:10)资金配资交易,助你操控更大资金获得更多利润。 对于配资,操盘手应该有个明确的了解,不可一味盲目的追求高比例,重仓位。 期货本身就是以杠杆交易了,你再次放大比例,风险也随之放大,配资的朋友都很自信,自信是件好事,太过自信了未必是件好事,现在好多配资的客户都喜欢满仓操作,“他们都说配资不满仓,还来配资干嘛”这话其实是不对的,高比例,重仓位,只能让你加速爆仓。 因此,各位操盘手在对于配资,一定要注重对于风险、仓位的控制。
房改房贷款 房改房贷款是指借款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以其向房屋产权单位购买的可出售公有住房作为抵押物而获得的贷款。
目录 1 什么是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2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 3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什么是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建设的工程,或参加委托单位招标,经过投标中标后承建的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应根据各项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可设置如下几项: (l)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5)开发间接费。 在实际核算工作中,应根据代建工程支出内容设置使用。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代建工程支出和对代建工程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库存材料”、“应付工资”、“开发间接费用”等账户的贷方。同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类记入各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格式,基本上和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相同。 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经验收的代建工程,应将其实际开发成本自“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并在将代建工程移交委托代建单位,办妥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后,将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自“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转入“经营成本”账户的借方。 如某开发企业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代为扩建开发小区旁边一条道路。扩建过程中,用银行存款支付拆迁补偿费300 000元,前期工程费 160 000元,应付基础设施工程款 540 000元,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80 000元,在发生上列各项扩建工程开发支出和分配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1080 000 贷:银行存款 460 000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540 000 开发间接费用 80 000 道路扩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结转已完工程成本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产品——代建工程 1080 000 贷: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1080 000
金融信托金融信托是以信用基础的资产(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将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在实物信托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其财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开发、长期金融、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等功能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信托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金融信托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这些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信托业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银行业、保险业鼎足而立,构成了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法律特征 中国金融信托与管理企业集团整体上市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的信托业务部。在中国,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中国,信托业务风险的承担因信托的具体情形不同而不同:信托存款的风险全部由受托人承担;委托贷款与投资的主要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甲类信托贷款与投资风险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信托贷款与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约定的比例承担。 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职能 金融信托的职能是金融信托业务应有的职责和独具的功能。金融信托具有多种职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有以下三个: 1.财务管理职能。这是金融信托最基本的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处理财产或代办经济事务等。比较典型的管理行为有委托投资、委托贷款等;典型的处理行为有代为出售或转让信托财产;代办事务则主要包括代收款项、代为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等。 2.融通资金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信托业务,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或对其他客户给予资金融通和调剂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信托机构将货币资金无论用于贷款、投资或购买、出售有价证券,都能发挥融资的职能;二是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物资上的融通与货币资金的融通;三是通过受益权的流通转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融通。 3.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的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多边经济关系,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要与诸多方面发生经济往来,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特别是代办经济事务为经济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发挥沟通和协调各方经济联系的职能。 法律关系 金融信托投向构成图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1.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从事金融信托则要由金融信托机构进行。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法律对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也有规定。如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能成为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人),不能直接参与投资办企业。另依有关规章规定,在中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受托人限于经过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2.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客体。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能够成为信托公司经营对象的信托财产主要有货币、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一般不能成为金融信托的财产。如在中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就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生存方式从现代世界信托业的发展看,信托业得以生存和壮大的基本条件是:第一,社会经济发展中用于储备的金融资产(虚拟化)越来越多,储备的选择面越来越宽,不断地对信托业务产生新的需求,信托业所受之托也越来越多。这个大环境在中国同样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用于储备未来的、可以投资于实体经济之外的、希望能够由专家打理并获得更大收益的各种非商品(可以脱离现实商品交换)类财产。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环境(特别是虚拟经济的市场机会)已经为信托业的高速发展打开了上升空间。 第二个条件是,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完善,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不仅受到保护,而且拥有绝对的自由支配权。这个条件在中国正在改善,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已经有了清晰的表达,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正在使各类法人拥有了越来越大的财产支配权。我们期望,清晰产权不仅仅要局限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要向鼓励产权私有的层面拓展。 第三个条件最重要,它指完善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完善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指绝大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必须由市场而非政府决定,还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这两个市场能够平衡健康发展,金融资产的虚拟化以及虚拟化的金融资产向现实的商品货币转化的市场条件。这个市场条件正是中国目前还不具备甚至是认识模糊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是惟一准许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是可以联结实业与金融资本、股权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现代金融企业、是联结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惟一金融纽带。由于中国仍有相当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并非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使投资者难以形成符合客观规律的市场预期。由于许多企业的行为,包括金融企业的行为并非出自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考虑,而是经营者甚至有权者权利的考虑,所以很多在市场上表现的行为或发出的信号经常是扭曲或虚假的。 发展方法1、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信托公司的内部结构调整;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建立起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设置预警系统;制定岗位责任制、档案、信息管理办法等配备相应的稽核、审计人员通过各种控制力一式和手段。信托公司实现对内部组织体系、各岗位人员全力一位控制。保证业务稳健有序地进行。2、审批程序不规范,乱设金融信托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金融信托机构理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后方可开业。但在一些地方,往住借口本地区情况特殊,只由主管部门审批就挂牌营业,既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也没有依法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甚至连统计报表也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呈报,导致管理失控。3、不断完善信托投资机构内部的各种约束机制。当今世界各国的信托业都十分重视其内部约束机制的建立,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薄弱环节。虽然1994年起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具体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不适应之处。因而要进一步改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区别于银行业,适应信托业的经营管理。此外,要建立风险调控机制:要实行责、权、利分明的目标责任制,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信托,更要建立各种日常检查、稽核制度。 中国状况按国际金融业的分工习惯,各类金融信托机构往往是社会具有风险偏好的金融资产的托管机构。由于风险与收益的正比例关系,不满足一般性或低收益的风险投资越多,金融信托业就越红火。在中国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大潮之中,由于产权关系不清,风险投资的责权不明,注定使金融信托业要几起几落。近来,又有几家金融信托公司突然跌入深渊,其中滋味耐人琢磨。 中国的金融信托业之所以“怪事”频发,除了一些经营者和投资人的“短线”经营意识等个案之外,有一个普遍性或根本性的问题,即金融信托业是否具有良好的生存环境,整个行业包括管理层都没有看清:如果说,金融业中的银行、保险,甚至证券等行业都可以生存并发展在计划经济或“半生半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唯有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只能依赖市场经济充分发展、产权界定非常清晰的市场环境。可以说,没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就没有金融信托业堂堂正正经营本业的市场,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信托业。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金融信托业的宗旨,也是信托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重要标志。受人之托的重点是“人”;代人理财的重点是“财”。信托业是受“人”之托的,这个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而是指不仅有产而且享有自主财产绝对支配权的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独立产权的人;信托业的代人理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财”,而是指社会上可冒较大风险、可以降低流动性要求并希望得到更高收益的财,是那些无论盈亏都由自己承担,没有他人指责或追究责任的财。对这些企图追求高收益的自主财产而言自然要承担更高的市场风险,这种高风险是事前认定,是成败概率都有,收益由财产所有者享有,损失也必须由财产上所有者承担的。不能成归己,败由人,更不能通过信托合约转嫁风险,由受托人完全来承担,这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的情况却是本末倒置,从事风险投资却不愿承担风险或没有(行为)能力承担风险。中国的市场制度主体或企业根本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是国有或公有的,现在的企业产权制度仍然是模糊的。大量国有企业的法人拥有的仍然只是名义上的账面财产,损失是要追究个人责任的。因此,中国的金融信托业的所谓本业就变成了“受(法人)个人之托,代人理财由自己(信托业)承担损失之财”。这就极可能演变为:代别人理财,却自己背雷。 参考资料[1] 金融界 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849234[2] 中证网 http://www.cs.com.cn/xt/01/200412/t20041210_540898.htm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外汇资金存入银行,不规定存期,银行开具存折作为凭证,个人可随时凭存折续存或取款、存取金额不限的外币储蓄存款。存款币种一般仅有美元、港币、日圆、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九种货币,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中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账。
科目定义 本科目核算银行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银行不承担风险的受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本科目应按照单项贷款损失准备和组合贷款损失准备等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期末,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应对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遵循原则 银行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期末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计算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重要贷款,银行应逐项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各项重要贷款的原始实际利率折现,如某项贷款的利率是变动利率则按依合同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折现;下同)。(二)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非重要贷款,银行可逐项也可对其组合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三)对于不存在减值客户证据的各项贷款,无论其是否属于重要贷款,均应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如对该组合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应对其组合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单项或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不应再包括在此类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注意事项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客户贷款”、“贴现”等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客户贷款”、“贴现”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单位存款”、“个人存款”等科目,贷记“客户贷款”、“贴现”等。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应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上,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应以扣除该项资产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反映;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单独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上反映。本科目应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贴现资产、拆出资金、客户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将本科目改为“1304 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简介 “挂账”一词并不是会计学中的术语,原因在于其的不规范性,但由于历史原因,为会计人员习惯性的使用。它所包含的含义有: 含义 1.确认某会计要素会计科目的意思。比如,“挂应付账款”,这里就是指确认为应付账款的意思,也就是,增加了应付账款。又如,“挂管理费用”,指确认为管理费用,即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从而增加了管理费用。 2.应确认而不确认的意思,含有违规不处理的意思。比如,“亏损挂账”,这是一种明显地违反会计制度的做法,它造成的后果在于隐瞒了企业的亏损情况,歪曲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导致财务报表局部或整体的不可信,从而影响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挂账需要注意涉税风险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 例如,A公司预付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B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该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对于B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B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A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B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