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会计控制对会计主体资金运动的方向、注量、时间以及结果等所进行的规划与调节。它包括事前规划、事中控制与事后考核和评价。资金运动的可控性是会计控制的客观基础。显然,如果资金运动是不可控的,也就不可能对未来资金运动的流向、流量等进行预策、计划,会计控制便无从谈起。变企业而言,其资金运动的可控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资金筹集上的可控性,二是在资金运用上的可控性。 控制原则 1.全面系统原则 会计控制的对象是资金运动,即对企业生产产品的价值形成全过程的控制,可以前馈控制,也可以事中反馈控制,既要有纵向控制,也要有横向控制,既要对总指标进行控制,又要对分指标进行控制,会计控制不强调全面系统就不可能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及时性原则 会计控制会计控制及时性指会计控制标准的制订和下达要及时;测量经济活动的执行结果和信息反馈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纠正偏差要及时。会计控制如不遵循及时性原则,企业广大职工就不能把握控制的目标,不能对经济活动过程实施有效的管理,造成损失、浪费就不可避免。及时性原则要求会计控制应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有机结合起来。从时间上形成一个严密连续完整的控制体系,会计控制贵在及时,一旦发现问题,就应及时加以控制、改进。 3.归口分级控制原则 会计控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控制原则,以财务部门为中心,将各部门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归口分级落实到人,把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置于一个严密的网络系统控制之下。从横向上看,各职能科室应对其分管指标加以严格的控制,从纵向上看,要切实加强场(厂)部、生产队(车间)、家庭农场(班组)的三级控制,把专业控制与群众控制有效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会使会计控制有坚实的基础,会计职能的实现才会有组织保证,才会更具有科学性。 4.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会计控制职能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各职能科室、部门各责任人的职责。同时,各责任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具有履行其职责的权力,为了激发广大职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会计控制还应贯彻经济利益原则,正确理解、应用权责利相结合原则,是会计实现有效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会计控制过程中责任归属的确定,应遵循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将会计工作的责任与会计人员的素质区别开来。会计工作出现问题(如成本不实、利润虚假等),首先应追究企业领导责任,如属于会计人员本身工作造成失误,则应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控制必要性 1.会计控制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 目前,中国会计失控现象较为严重,这是造成经济环境恶化、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具体表现:流通领域从原材料的采购到产品的销售,从采购价格到销售价格,会计失控较为严重,一些企业销售产品随意涨价,牟取暴利,采购材料时,不顾企业利益,以得到好处费、得到回扣为准,造成价格上的混乱,不同经济成份之间的商品交换中,现金结算越来越普遍,造成资金大量体外循环。生产领域生产消耗过高,费用居高不下,成本严 会计控制重失控。这不仅表现在成本总量上的直线上升,而且对成本所含的经济内容也无法控制,企业乱摊成本、乱挤费用、人为调节成本现象十分严重,如有的单位将游山玩水、请客送礼的支出以“合法”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实际成本早已超出了C+V的范围。在分配领域,一些企业偷税、漏税、截留利润,结果是企业得了大头,国家得了小头,颠倒了利润分配的主次关系。在企业留利中,多用于乱涨工资,乱发实物,而忽视了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税后留利使用失衡。 会计失控造成价格混乱,有些企业的对紧俏商品和物资囤积进行倒买倒卖,破坏国家物资供求平衡关系,对流通领域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会计失控,造成成本不实长期居高不下,这不仅使产品失去竞争能力,而且也是导致企业经济效益滑坡的重要方面。同时,成本失控造成物价上涨,物价上涨又使成本升高,形成恶性循环,会计失控造成利润虚假,企业留利使用失衡,增加了消费本金,冲击了市场,导致通货膨胀。 2.加强会计控制是会计履行其基本职能的需要 现代会计的两个职能:一是反映,二是控制。反映是控制的基础,只有适宜的反映,才能实现有效的控制,也只有有效的控制,才可能反映出正确的信息。会计控制是在处理和利用会计信息的过程中进行的。如对各种费用的开支按照定额进行控制;对差旅费报销,按照有关制度的标准进行控制,如此种种将一切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出及时加以制止,这样不仅控制了支出本身,而且能为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以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的作用。 3.会计控制是经济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今,社会经济技术迅猛发展,并且日益复杂,人们越来越需要经济活动的过程按既定目标运行,客观上就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进行符合人类自身利益的控制,经济技术越发展,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会计控制就越重要。从实际需要和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加强会计控制是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增加管理时效性和科学性的客观要求。 控制实现 1.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与监督 如对凭证、账簿、报表形成控制。应以政策、制度为控制标准,对于不符合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法令的现象,应及时纠正偏差。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制度、规定的一切不合理支出,要坚决加以制止,促使经济活动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进行。 2.对资金运动进行定量控制 会计控制对企业价值形成中,能制订定额的指标都要制订定额。如资金定额、费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等。明确控制标准,各项定额之间有内在联系,如通过对资金投入量的控制,就可以控制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消耗;通过对各项费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的控制以达到控制产品成本的目的,通过对经济指标的定量控制,保证经济活动按既定目标运行,从而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有效控制。 3.对会计人员实施工作目标控制 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实现会计控制的关键,实施对会计人员工作目标考核控制,及时考核、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调整会计队伍,是促进企业会计控制的重要手段。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创造性工作目标、节本增效目标等等,都能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为实现会计控制工作付出最大的努力。 会计控制并非由会计部门独立完成,它可以向其它决策部门提供信息,各部门利用会计信息对价值运动进行局部控制。只有将各部门的间接控制与会计部门的直接控制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最佳的会计控制。 目标定位 控制目标的定位是会计控制存在及存在形式的根本所在,也是建立会计控制框架体系以及进行会计控制设计、评价和考核的原则指导与参照。将会计控制相关规范的制定作为完善公司治理及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重大举措,对会计控制的目标定位非常关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规定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是:(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在方法和内容上更多地着眼于监督而不是着眼于企业的内部管理。而西方(如COSO)会计控制目标定位在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的经营性目标。 会计控制只有会计控制目标定位明确了,相应地内容范围才能够确定,设置方式以及评价标准体系的建立也才能有所参照与依据。目前中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定位相对低与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状况确实相符合。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状况的不断改善,目标定位应有相应的提高。不仅仅需要借鉴国际上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定位,同时也需考虑中国国情,立足于中国企业的现实,从改善中国企业现状和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应既遵循适当的前瞻性与发展性,同时又有立足于现实的稳定性与可操作性,从而给中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一个适当的目标定位。COSO报告中关于控制的内容构成是要素式的,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大要素组成。这是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以及发达资本市场条件下企业控制需考虑的条件。 《会计控制规范》的构成并未以要素的形式存在,而是直接列出了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其突出部分是强调了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对风险控制系统的建立作为独立的控制的条款加以强调。这与中国当前企业在运转过程中忽视风险控制,造成巨大隐患甚至损失有关,适合当前的现实需要,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1]
戴维斯双杀效应(Davis double-killing effect) 什么是戴维斯双杀效应 有关市场预期与上市公司价格波动之间的双倍数效应———美国著名的投资人戴维斯家族称作的“双杀效应”。 在市场投资中,价格的波动与投资人的预期关联程度基本可达到70%-80%。而不断抬高的预期配合不断抬高的PE定位水平,决定了价格与投资人预期之间的非线性关联关系。以前这个现象被称作市场的不理性行为,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市场的理性短期预期导致的自发波动。也可以称作“戴维斯双杀效应”。 从双高到双低的循环,喜欢成长股的投资者要注意这种负循环的出现。变化因素典型的就是公司进入成熟期或者衰退期,和市场进入熊市,市场预期值降低。一旦公司走向成熟市场预期下降,典型表现可以是几年内利润翻倍而股价不涨,这种事很多,也让很多人费解。这种情况还不错,最坏的可能是公司收入利润下降,或不稳定,那么假定利润下降一半,EPS从2元降到1元市场预期可以迅速回归,PE从60到10,那么股东的损失会非常大,那么上个例子就倒了过来,也就是股价可以跌到原先的十二分之一。 现在市场中有唯成长是从的倾向。说不上好还是不好,但是投资者应该明白什么是可持续的高质量的成长,哪些是不可持续的,只有那些竞争中获胜的,竞争力增强的,市场占有率扩大的良性增长才会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而那些变化不定的不能持续的,将会带来损失,远比你想象的恐怖。盲目的给予成长股不切实际的高预期将会带来灭顶之灾。毕竟长期来说市场只会给予那些明确可预期的成长给以超出一般水平的溢价。 模型的上部分叫“戴维斯双击”,下部分叫“戴维斯双杀”。 戴维斯双杀策略 以低市盈率买入潜力股票,待成长潜力显现厚,以高市盈率卖出,这样可以尽享EPS和PE同时增长的倍乘效益。双杀并非戴公独创,事实上很多投资家都有类似策略,但是戴公却神乎其技,凭此名满天下。双杀和巴菲特“永恒价值”相比,显然世俗化了很多,但是对于新兴市场的投资者,或许双杀更实用一些。 双杀把买入价格放在企业质量之前,强调低市盈率,其实暗含了很多安全边际的保护。对PE提高的期待使得不会轻易陷入“雪茄烟蒂”的陷阱。卖出策略提醒投资毕竟不是婚姻,再长的持股期也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还是要离场。 戴维斯双杀操作 戴维斯的操作,以10PE买入每年增长10-15%的公司,五年后市场会给这公司更高的预期,便会以13甚至15PE买入,此时戴维斯卖出,其获利率是相当客观的。相反,很多人以30PE买入期望每年增长30%以上的所谓成长股,六年后的获利率只有前者的一半不到。 因为在成熟的经济体,期望一个公司每年保持30%以上的净利润增长率,以摊薄其PE水平的难度是很大的。 10倍PE 10 12 14 16 18 (此时的价格很可能在12元) --转折 20PE*2.5元=50元---100元 即由12---50元--100元,获利4倍--8倍, 而净利润只是转折性地由10%/年增长到40% ,同时双杀中的PE变成了20,即DAI氏双杀的高获利度在于其 PE的大幅提高,而净利润的拐点大幅增长即是催化剂! 关键字戴维斯双杀效应,戴维斯双杀效应(Davis double-killing effect),Davis double-killing effect,戴维斯效应.
生前信托生前信托,顾名思义,是在生前设立,通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遗产安排指示和条款。信托一般分为可撤销(REVOCABLE)和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两种,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属前者,即订立人在生时,可随时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该信托对订立者的税务及资产产权并无任何影响,亦不会对债务起任何保护作用。 生前信托内订明,将来夫妇中任何一方离世,属于死者的资产应如何处理。信托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继承产业,或指定其遗产全部或部份归入特别信托内,该信托称为绕道信托,或简称为B信托,为不可撤销的信托,作用是保留死者的个人遗产免税额。 目的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管理财产、处理财产、保全财产和增值财产。1、管理财产 委托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相关事务,便可设立生前委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 2、处理财产 委托人想转换财产的形式或分配财产,如出售原来的财产,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等,这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出售方式、价格、时间等,还要涉及到相关税收或其它法律问题。 3、保全财产 保全财产指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财产信托出去以后,在信托期间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4、增值财产 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及其它优势为委托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信托契约《生前信托》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点都以信托契约为依据办理业务,信托契约全面明确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 个人生前信托契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信托当事人 信托契约首先要明确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须拥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否则便不能以此财产确立信托。 受托人在信托期间成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则是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2、信托目的 信托契约中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应不违 反法律,不违反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明确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 3、信托财产 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说明要明确详尽;其次要列明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 4、受托人权限 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权利是由委托人赋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权限相应也有所不同。 5、受益人的权限 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等等,这些权利是由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的。在信托契约中需要说明的受益人的权限主要是指明确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6、信托期限 信托契约中要明确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难确的时间区段,比如几年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即信托目的实现之时即为契约终止之时。 7、受托人的报酬 在营业性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明确受托人的报酬,例如计取报酬的标准、方法、金额,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都要明确规定。 8、受托人的保留条款 一般而言,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销,委托人也不得随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 好处生前信托最重要的好处,是避免遗产需要通过法庭的认证手续。认证是一个公开的法律过程,令私隐权尽失。通常即使有遗嘱,亦要经过认证,才能由受益人继承遗产,除了要花时间外,亦要按遗产总值交付认证费用,往往还要交由律师办理。在生前信托内的遗产,则完全无需通过认证手续。生前信托内的B信托,能帮助保留(不是增加)死者本身的遗产免税额(目前为一百万元),故对省遗产税亦有所帮助。生前信托的附加文件,让家庭整体财务与医疗决定,预先有更妥善的安排。由于生前信托是一个法律文件,故大家都应咨询律师,由他按你家庭情况和个人需要设立。附加文件生前信托文件,通常都会包括以下三份相当有用的附加文件:倾注遗嘱(POUR-OVER WILL),作用是将没有放入生前信托的资产,将来都按生前信托条款处理。财务管理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万一本人无力管理产业或作财务决定时,由代理人(AGENT)代为办理。医疗授权书或预先医疗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 ),作用是万一自己无法作医疗决定时,由代理人代作决定。主要作用对拥有房地产的人士,生前信托可能是比较有效的遗产规划工具。信托的主要功用,是避免后人要通过法庭认证手续;此外,信托可指定将来透过A/B信托,去保留夫妇各自遗产免税额,目前是每人一百五十万元。 假如房地产由夫妇直接拥有,待两人都去世后,后人需要聘用律师或会计师,向法庭申请认证,法庭批准后才能将产权转移。认证除了要花钱和花时间外,还会失去私隐权。有些父母在生前将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子女,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认证,但却有税务和其他后遗症,尤其是假如房地产属于投资物业,更应该让子女通过遗产继承,去达到省税的目的。 生前信托本身不能增加遗产免税额,但透过成立A/B信托,将属于死者的遗产放入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内,便可以利用死者本身的遗产免税额,将来即使产业大幅度增值,亦不会有遗产税的问题。 生前信托最大的好处,是避免将来子女承继遗产时要通过认证(PROBATE)手续,但对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托还可以为他们提供保障。 假如夫妇当中一人离世,另一人当然可以继续拥有产权,和子女们的监管权;可是,万一夫妇都离世,假如没有预先透过遗嘱或生前信托,去指定遗产的管理权和子女的监护权,便要由认证法庭(PROBATE COURT)去按州法律作决定,而这些决定通常都是跟据亲属的亲疏关係,未必与您的愿望相符。 虽然在遗嘱中可以指定产权和子女监管权,但假如拥有房地产的话,即使有遗嘱亦要通过法庭认证,所以最好还是设立生前信托,在信托中清楚地指定一位信得过的继承信托人,并指定由他监管未成年子女。同时,在信托内也可以另指定一位候补的继承信托人,当原来继承信托人不可以担当任务时,由侯补继承信托人补上。 由于生前信托通常可以随时更改,到子女成年后,父母到时可以考虑修改信托,让子女来作继承信托人。 避免遗产争议通常父母在遗嘱或生前信托内,都会指定将来遗产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继,可是,有部份父母,由于各种原因,给予不同的子女不同的遗产价值。例如,顾及某子女生活较困难,或者某子女对父母特别照顾,便将较多的资产分给他;另一方面,可能有令父母对子女某不满,便故意将该子女在遗嘱中删除,或给予比其他子女较少之产业。 虽然父母有自由去决定如何分配遗产,但分配不均可能为后人带来争执,失了和气,甚至对薄公堂,不时有人到法院为遗产分配提出诉讼。 为了减少将来后人为遗产分配争执,如果不採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别谨慎去避免争执。遗嘱较容易被争议(Contest),所以找律师订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比较稳妥,有些家庭甚至将签署遗嘱或生前信托过程,用录像机录下为证,并录下律师对分配条款的解释。此外,在遗嘱中加上不可争议条款,令提出争议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也是常用的策略。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经常对遗嘱作些微修改,用意是即使遗嘱受到争议,法院也会考虑到之前订立的遗嘱。 实例举个简单例子:夫妇有两个孩子,年纪还小,夫妇设立生前信托,将自住房屋及银行户口改由生前信托拥有,由夫妇作为共同信托人,任何一方离世后,其所属之资产便归入B信托,由未亡人作信托人全权,并可取得信托赚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资产,则继续留在生前信托内,并继续为该信托之信托人。将来未亡人离世,信托内预先指定的继任信托人便接过责任,将信托内的产业按信托条款处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后,将资产交予子女继承,之后,所有信托结束。 参考资料[1] 共好理财 http://www.gongho.com.cn/html/1/1/html/1/1/12/20070105/97.html[2] 找法网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jichengfa/yizhuxintuo/61550_6.html
套算汇率(cross-rate)是在基础汇率的基础上套算出来的本币与非关键货币之间的汇率。 套算汇率又称为交叉汇率,是指两种货币都通过各自对第三国的汇率算出来的汇率。世界外汇市场只公布按美元标价计算的外汇汇率,不能直接反映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要换算出其他各种货币的汇率,就要用各种货币对美元汇率进行套算。一个国家制订出基本汇率后,对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可以按基本汇率会算出来。 如:美元兑日元汇率(USD/JPY) 91.5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USD/CNY)7.4360 则人民币兑日元汇率(CNY/JPY) 7.4360 /91.50=0.0813
目录 1什么是坏账准备金 2坏帐准备金的扣除标准 3坏账准备金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4企业坏账准备金的计提1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坏帐准备金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坏账准备金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或是每一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帐,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而对于以下四种情况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对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范围及比例等,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程序确定。 计提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贷方余额 按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 对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的外,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差异分析: 1、提取的基数不同,税法规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且税法对以上会计规定的不得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四种情况也未做明确说明;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除以下第3条所指的关联企业外,凡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应收账款科目的,都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2、会计上对其他应收款(除与职工往来款外)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3、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任何往来账款均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 企业坏账准备金的计提1 关于坏账损失实行备抵法的审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但该办法的产生是基于原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坏账损失既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又可以采用备抵法。而现行企业实行统一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其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由此,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相应就不应当再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规定:取消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行政审批。 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在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上,原税收政策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并且原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现已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可以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除了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关于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只是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并且“(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仅是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应收账款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并没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可见,税务的规定比财务的规定要宽泛。并且税收上对计提的方法也很单一,即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算扣除。 由于税收与财务在计算坏账准备的口径不一,必然会产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对企业不论是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或是销货百分比法或是账龄分析法,其当期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高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年末应收款项的5‰比例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还应当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财产损失的确认 因为税收已规定“其他应收账款”等亦可提取坏账准备,相应对其发生的坏账损失也应当予以确认。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经依法确认后,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关于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的坏账损失其实质就是财产损失。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该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为年度终了四十五日,所以坏账损失的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 纪宏奎.企业坏账准备金的计提
汇率风险溢价指的是外汇市场的风险补偿机制,即如果一个外汇投资项目面临的风险比较大的,它相应的就需要较高的报酬率,风险与报酬成正比.外汇市场风险溢价是相对于无风险报酬而言的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 目录 1、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简介 2、 银行历史 本条目包含过多不是中文的内容,欢迎协助翻译。 若已有相当内容译为中文,可迳自去除本模板。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Dai-Ichi Kangyo Bank)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izuho-fg.co.jp/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简介 ...... 2000年9月29日由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和日本兴业银行组成日本瑞穗金融集团,于2003年1月成立。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英文:The Dai-Ichi Kangyo Bank, Limited,日文:Kabushiki-gaisha Dai-Ichi Kangyō Ginkō,简称:DKB、Dai‘ichi Kangin、第一劝银) 第一劝业银行是第一银行和日本劝业银行于1971年10月1日合并而成的,总行设在日本东京。 第一银行是1873年7月根据国立银行条例,由三井、小野两个兑换店共同出资设立的日本最古老的银行,主要从事发行纸币和经营政府财政收支。1896年成为普通商业银行,称第一银行股份公司。1912年与第二十银行合并,1913年兼并了北海银行,1917年又吞并了古河银行,1943年3月与三开银行进行合并,改名为帝国银行,1944年帝国银行又兼并了第十五银行,从而成为日本最大的银行。第一银行于1948年脱离帝国银行,1971年与日本劝业银行合并。日本劝业银行是1897年8 月根据日本劝业银行法设立的特种银行,即为振兴实业,为工业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设立的。合并后的第一劝业银行1980年资产额居世界大银行第十位,1986年居第一位。 第一劝业银行主要从事的业务: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国内汇兑业务,国外汇兑业务,公司债券的受托和登记业务,其他业务如代理业务、保管业 务、债务担保业务等。 第一劝业银行在国内拥有360家分支机构,在国外2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1家分行和24个代表处。此外,以第一劝业银行为核心的第一劝业银行集团还拥有47家公司。这些公司分布在商业、化学、钢铁、电机等22个行业,其中有许多公司都是各该行业中的第一流企业。 1983年8月,在中国北京设立了代表处,此后,又分别在上海、广州、大连设立了办事处,还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19家公司订立了业务合作协定。 银行历史 Eiichi Shibusawa雕像 Dai-Ichi Bank第一银行 The Dai-Ichi Bank, Ltd. (株式会社第一銀行, Kabushiki-gaisha Dai‘ichi Ginkō?), originally Dai-Ichi Kokuritsu Bank (lit. First National Bank) was literally the first bank and the first joint stock company ever to be established in Japan. Established by an industrialist Shibusawa Eiichi in 1873, it was originally empowered to issue banknotes, until the Bank of Japan assumed this function in 1883. Subsequently, it became a purely commercial bank based in Tokyo. In 1884 Dai-Ichi Bank made a deal with the Joseon Dynasty to make Dai-Ichi Bank Korea Branch the monopoly agent of tariff management for Choson. In subsequent years Dai-Ichi began issuing banknotes called “Dai-Ichi Bank Token” in Korea, and became the central bank of Korea virtually. Following the Japan-Korea Protectorate Treaty of 1904, however, Dai-Ichi was deprived of its central banking in Korea by Japanese government, because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made an issue of Dai-ichi, mere commercial bank, being the central bank. In 1943 Dai-Ichi Bank and Mitsui Bank, a Mitsui zaibatsu company, merged to form Teikoku Bank (lit. Imperial Bank of Japan). Teikoku Bank was the largest bank in Japan in terms of assets when it was inaugurated. Teikoku Bank, however, couldn‘t expand its business freely owing to Japan being at World War II. Furthermore, former Dai-Ichi employees and Mitsui employees didn‘t get along well together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the two banks‘ cororate culture. As a result, worsening its business performance, Teikoku Bank were divided into two banks, the new Dai-Ichi Bank and the new Teikoku Bank in 1948. The new Teikoku Bank was renamed Mitsui Bank in 1954, merged with Taiyo Kobe Bank to form Sakura Bank in 1990. Sakura Bank merged with The Sumitomo Bank in 2001 and is now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Nippon Kangyo Bank劝业银行 Nippon Kangyo Bank headoffice in Tokyo in 1950s The Nippon Kangyo Bank, Ltd. (株式会社日本劝业银行, Kabushiki-gaisha Nippon Kangyō Ginkō?, lit. Japan Bank for Encouragement of Industry) was founded in 1897 as a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providing long-term light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loans under the Nippon Kangyo Bank Act of 1896. The Industrial Bank of Japan was also founded in 1902, providing long-term heavy industrial loans. Nippon Kangyo Bank had offices only in Tokyo and Osaka, leaving nationwide local services in the charge of its subsidiary Noko Bank (lit. Agricultural and Industrial Bank). Noko Banks were established in each prefecture, except for Hokkaidō (see Hokkaido Takushoku Bank). In order to provide long-term loans, the bank‘s source of funds was not deposits but debt securities. The bank was also authorized to issue premium-bearing debentures. The bank financed, however, landlords and partnerships, and there were little money to go around individual farmers. In 1911 the Nippon Kangyo Bank act was amended so that Nippon Kangyo Bank could handle deposit accounts and offer short-term finance. In the latter of Taishō period the bank embarked 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s, while Noko Banks were absorbed into Nippon Kangyo Bank one after another. The bank dramatically increased its scale of operations. During World War II, Nippon Kangyo Bank was the lead management underwriter of war bonds for Japanese government. In reality, the war bond by Nippon Kangyo Bank was a lottery rather than a bond. Today‘s Japanese lottery Takarakuji has its origin in this war bond. After World War II, Nippon Kangyo Bank was privatized and became a commercial bank following the Nippon Kangyo Bank Repeal Act of 1950. The long-term banking division of Nippon Kangyo Bank was transferred to newly-established Long-Term Credit Bank of Japan. The bank became popular among the public with the new rose logo, mascot named Nobara-chan (lit. Rose-chan) and advertising slogan “Rose‘s NKB” (「ばらの勧銀」, Bara no Kangin). Merger合并 In 1971 Dai-ichi Bank and Nippon Kangyo Bank merged to form the Dai-Ichi Kangyo Bank, Limited (“DKB”). DKB surpassed longtime leader the Fuji Bank as the Japanese largest bank measured by assets and deposit market share. DKB formed DKB Group (also known as Dai-Ichi Kangyo Group), the largest Japanese keiretsu in terms of the number of associated companies, and became the central bank of DKB Group. Taking over Nippon Kangyo and Noko‘s operation, DKB was the sole trustee of Takarakuji lottery and was the only bank to have branches in every prefecture in Japan. DKB Head Office near the Imperial Palace in Tokyo, now known as Mizuho Bank Head Office DKB executives worried about recurrence of the problem in Teikoku Bank period that former two banks‘ employees were on bad terms each other. Therefore they were particular about “a merger of equals”. DKB‘s board of directors, for example, was always composed half-and-half of former Dai-Ichi members and former NKB member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nstalled the former two banks members alternately as the next chairman and president. These practices, however, backfired, but only caused difficulty among the employees that was similar to Teikoku‘s case. Irrational personnel affairs prevented DKB from growing profitable revenue. Although DKB had higher assets than any other Japanese banks, its capability was inferior to that of high-ranking banks such as Fuji, Sumitomo, Sanwa or Mitsubishi. Scandal丑闻 In the later 1980s, the Japanese asset price bubble comes, and Japanese banks granted increasingly risky loans, not excepting DKB. What was worse, DKB financed not only risky companies but also Yakuza, crime organizations, in order to invest in capital resources much more easily than its competitors. Above all, loan to Sōkaiya amounted to 30 billion JPY. After the bubble‘s collapse, the bad loan was judged to be poor value for money. A raid by Tokyo prosecutors in 1997 impeaching of Sokaiya loan laid DKB open to public criticism. Kuniji Miyazaki (宮崎 邦次, Miyazaki Kuniji?, 1930 - 1997), former president and the then chairman of DKB, who faced severe pressure over a series of alleged misdeeds, committed suicide by hanging himself at his home. DKB combined with Fuji Bank and the Industrial Bank of Japan in 2000 to form Mizuho Financial Group. In 2002, DKB‘s corporate %26amp; investment banking division was transferred to Mizuho Corporate Bank and retail banking division to Mizuho Bank severally.
合同成本(Contract Cost)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这里所说的“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宜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合同成本的构成 直接成本 设备及材料成本:为完成项目所支付的设备购置款及材料款。 服务成本:为完成项目所支付的咨询、培训、设计、验收等费用。 人工成本:临时劳务工资费用(项目员工的工资未计)。 间接成本 间接费用:项目执行人员为完成项目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补贴等以及相关的其它费用。 税金及相关财务费用。 项目毛利=项目总额-设备材料成本-服务成本-人工成本; 项目净利=项目毛利-间接费用-税金及相关财务费用 合同成本的计算 税金的计算 (一)营业税的计算 1、建筑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应交税金a=合同总额×适用税率 2、营业税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费 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1%、防洪保安费 0.1%、印花税 0.05%。前三项附加税的计税标准一样,即: 附加税=应交税金a ×11%; 防洪保安费=合同总额×0.1%; 印花税=合同总额×0.05% 可以将主税与附加税合起来计算: 建安项目营业税及附加=项目总额×3.48%; 服务项目营业税及附加=项目总额×5.7% (二)增值税的计算 1、增值税的税率为17%。以单纯的设备采购项目为例,首先项目总额是含税金额,要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不含税项目金额a=项目总额/1.17; 应交增值税额b=a×17%; 可抵扣税额c=不含税设备采购成本×17%; 实交增值税额=b-c 2、增值税附加税。与营业税附加税是一样的。所以货物销售的主税与附加税合起来计算为: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a-不含税设备采购成本)×18.92% (三)企业所得税 假如我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项目毛利-间接费用-营业税金) ×15% 财务费用的计算 包括二种费用: 1、占用自有流动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付款合同总额×0.72%)/360 ×占用资金日期 2、占用贷款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付款合同总额×6.12%)/360 ×占用资金日期 注:6.12%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占用资金日期=回收资金日期-付出款日期;付款合同总额越高,项目资金回收期越长,财务费用就越大。 项目净利=项目毛利-间接费用-[[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及附加-应交企业所得税-应承担的财务费用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直接费用。由于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所以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 间接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宜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在实务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1)人工费用比例法。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之和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间接费用分配率 例: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同时承建A、B、C 三项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发生人工费140 万元,B 合同发生人工费160 万元,C 合同发生人工费200 万元。第一项目经理部当期共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间接费用分配率=50÷(140+160+200)=10% A 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40×10%=14(万元) B 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60×10%=16(万元) C 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200×10%=20(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500 000 贷:银行存款等 500 000 资产负债表日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A 合同140 000 —B 合同160 000 —C 合同200 000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 000 (2)直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借款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客户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是,建造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借款费用。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合同成本。 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等)取得的收益。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下列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这里所说的“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建筑安装公司的总公司、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制造等企业的总部。 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例如,企业在建造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已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企业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