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500指数基金(Vanguard 500 Index Fund) 先锋500指数基金创立于1975年的先锋500指数基金是全世界最早的指数化共同基金,也是全世界最大的单个基金。先锋基金集团(Vanguard Group)是世界第二大基金管理人,到2006年底,旗下183只基金,管理资产1.1万亿美元,“基民”2200万,雇员1.2万人,管理费率平均 0.21%,不收申购费和赎回费,是全世界费率最低的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集团最具特色之处就在于,它不是corporate公司制,而是mutual合作制企业,即全体基金投资人共同拥有的基金管理企业。换句话说,如果该企业所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减运营管理总成本有盈余,那么全体先锋基金“基民”共同分享这些利润,可以说这是一支真正的共同基金。创始人约翰.博格被同行尊称为圣杰克,得到了很多荣誉,就是因为他所创办的先锋集团最就具fiduciary精神。 基本介绍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滞胀,凯恩斯主义的各种政策工具,均被使用到了边际效应为零的尴尬边界。面对推也推不动的实体经济,资产管理业界的感觉更加无助。证券市场的功能效率,不仅体现在宏观方面,更体现在微观的效率报酬。积极管理的投资基金经理们,一向都是积极研究积极关注甚至尽力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发展。基金经理当然不是通过关停并转的直接命令实现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他们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优质公司,避开劣质公司先锋500指数基金,并通过投资业绩和投资理念带动更多的投资。被投资公司的杰出表现,不仅给积极的投资基金带来较高的收益率,也给基金经理带来成就感。所以在七十年代,美国基金经理们感觉到前所未有的困惑。资产管理业的收益率,积极进取也好,稳健保守也罢,很难再有多高的业绩。理性预期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也在这个时期成型,指数基金的早期试验也在这个时期开始。 指数基金出现的充分条件——有效指数 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当然是指数基金出现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没有一个准确的指标,标明定价效率达到X,指数基金就会自然出现。指数基金出现的充分条件,是有效指数,即客观反映标的、且不容易被操纵的指数。有效指数可以反映宏观的市场功能效率,宏观的经济增长更容易测算。宽基的指数基金,把宏观指标微观化:基金的风险就是系统的风险,市场的功能效率就是基金的效率。即使在某些点上的投资始终是无效的,即使所有投资在短期内是无效的,但是,就整体投资而言,就长期投资而言,投资是有效的。以市场功能和市场有效这些制度性的信念,替代个人的判断,就能够在经济增速趋缓的时候,减少积极管理的投资人的挫败感。 宏观地看,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是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微观地看,每一种新产品都来自偶然或历尽艰难。1971年,维斯法哥银行(Wells Fargo),即巴克莱环球投资管理公司(BGI)之前身,创建了一只面向机构投资人的指数型产品,一只与纽交所结构相同的基金,但是很快失败。在 70年代管理一只指数基金,要平衡一个数百种股票的组合和每日进进出出的投资现金流,还没有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程序,再加上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和高达8%的销售折扣,以及6%的管理费率,早期指数基金的失败是自然的,所以先锋500的成功才像个奇迹。 观点建议 博格早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毕业论文的主题是作为新兴行业的共同基金。毫无从业经验的博格提出了三条建议: 1、共同基金要清楚地陈述投资目标; 2、要降低销售佣金和管理费用; 先锋500指数基金 3、不要承诺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业绩。 更加难得的是,这三条也是博格和先锋基金后来一直竭力奉行的管理准则。博格毕业后即进入惠灵顿投资公司,该公司最早由沃尔特.摩根(Walter L. Morgan)于1928年创办,投资风格一贯稳健保守,注重本金安全和稳定的现金分红。七十年代初,博格试图改变该基金的风格,采用了冒进式的“积极管理”策略,基金惨遭重创,博格本人几乎被逐出资产管理业。博格痛定思痛,归依保守传统,从此开始竭力倡导和推广指数基金。先锋500作为第一只指数基金,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艰难挣扎,终于获得今天的成功,应该说博格的各种荣誉称号实至名归。 先锋500是1975年被批准设立的第一只开放式指数基金,直到1976年8月31日才募集到1140万美元宣告正式成立,比预计的1.5亿美元和 5000万的底线都差很多。到了80年代,指数基金仍很寂寞。费里在《指数基金》中回忆道,当时的大基金公司对指数基金不屑一顾,如果客户问到指数基金,应该回答,“平均收益是给普通投资者的,我们认为我们的客户并不普通。”维斯法哥1984年创建的S&P500指数基金――公共马车(Stagecoach),仍以失败告终。定价效率只是指数基金成功的基础,不是影响指数基金发展的关键因素。 20世纪80年代,至少还有过9只由不同公司创建的指数基金,至今仍然存在的只有包括先锋500在内的4只。到1990年,先锋500已经有了15年的成功经验,并且显示了指数型基金投资的优势,成为众多基金模仿的对象,“以市场平均价格买入股票”成为一种可以被接受的投资策略。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条件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投资房地产的价值 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核算 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核算。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中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 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 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3. 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或装修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4. 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 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6.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2006) 财会[2006]3号 2006-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博茨瓦纳普拉简介 ISO 4217 Code:BWPUser(s):BotswanaInflation:8.5%Source:Bank of Botswana, December 2006Method:CPISubunit:1/100 thebeSymbol:PCoins:5, 10, 25, 50 thebe, 1, 2, 5 pulaBanknotes:10, 20, 50, and 100 pulaCentral bank:Bank of BotswanaWebsite:http://www.bankofbotswana.bwThe pula is the currency of Botswana. Pula literally means "rain" in Setswana, because rain is very scarce in Botswana - home to much of the Kalahari Desert - and therefore valuable. Pula also means "blessing" as rain is a blessing to these desert people. The pula is divided into 100 thebe (lit. "shield"). The pula was introduced in 1976, replacing the South African rand at par. Despite a 12% devaluation in May 2005, the pula remains one of the strongest currencies in Africa.CoinsCoins in current use are in denominations of 5, 10, 25 and 50 thebe, 1, 2 and 5 pula. 1 and 2 thebe coins have been withdrawn from circulation.BanknotesBanknotes in ciculation are the 10, 20, 50 and 100 pula. According to a press release, the old 1, 2 and 5 pula banknotes were demonitized on July 1, 2006, but can be exchanged at the central bank for 5 years. 博茨瓦纳普拉样币 博茨瓦纳普拉铸币 博茨瓦纳普拉铸币
什么是流动资产盘亏 流动资产盘亏是指企业通过实地盘存查明的流动资产实有数量低于其帐面数量的部分,包括在日常收发保管生产中发生的计量差错、自然损耗等。 流动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应当先减去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 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标准银行集团 目录 1、 标准银行集团简介 标准银行集团(Standard Bank Group)——非洲最大银行 标准银行集团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tandardbank.co.za/ 标准银行集团简介 ...... 标准银行集团(Standard Bank Group Ltd.),其前身为标准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69年,总部位于约翰内斯堡。 标准银行集团为约翰内斯堡交易所(SBK.JO)上市公司。以资产论为非洲最大的银行,2006年排行全球第106名。 标准银行集团业务遍及18个非洲国家及其他21个国家(地区),在台北设有分支机构,同时在香港、俄罗斯、新加坡和巴西拥有全面银行服务资格。该行在南非共有 713家分支机构,在非洲其他地区则设有240家分支机构。截至2006年底,Standard Bank的资产总额超过9,700亿兰特,拥有42,000多名员工。
顾比倒数线(COUNTBACK LINE) 顾比倒数线(COUNTBACK LINE)被顾比先生作为一个主要的交易管理工具,简单来说,就是利用三个重要的价格条来判断入场或是离场的时机。它是一个盘后指标,可用于制定次日的操作计划。顾比倒数线也可以用来补充验证其他的趋势分析指标。 画法及优点 顾比倒数线的画法 顾比倒数线以上证指数解释当前如何画出顾比倒数线。首先,我们找到上证指数下跌趋势线的最低点(标注为1的那条蜡烛线),这是第一只“重要的蜡烛线”。然后沿着这条蜡烛线向左移动,直到遇见另一只“最高价高于蜡烛线1”的蜡烛线,这就是我们要找的第二只“重要的蜡烛线”。再沿着这只蜡烛线向左移动,直到遇见下一只“最高价的蜡烛线”,这就是第三只“重要的蜡烛线”。此时,沿着第三只蜡烛线的顶端画一条直线,这就是“顾比倒数线”。股指必须收在这点之上,才能确认新的上升趋势成立。至于何时站上才算有效,并无时间限制。 顾比倒数线的优点 在技术分析上,顾比倒数线有两大优点: 其一,这是证明新的向上趋势真实的一个手段; 其二,它能够保证投资者先人一步开始行动。 许多投资者使用其他的转势信号,这些信号都要比“倒数线”慢,因此会贻误战机。 使用说明 顾比倒数线的交易含义: 1.在下跌趋势转为上升趋势时,投资者是很容易犯错误的。有时候,即使股指收在了下跌趋势线之上,也会是一个错误的转势信号。避免错误信号的方法是使用一些趋势转折的确认指标。 2.当运动员起跑之前,通常需要得到三个命令“准备,入位,跑!”(顾比倒数线的原理与此类似。下跌趋势的最低点就是“准备”的讯号;) 1)当指数收在了下跌趋势线之上,则是“入位”的讯号; 2)当指数收在了顾比倒数线之上,则是“跑”的讯号,---- 这时投资者就可以开始买股票了。 顾比倒数线的用途 判断趋势转折的可靠指标。它有三个方面的用途: 第一是当下跌趋势转为新的上升趋势时作为确认信号; 第二是交易发生后,作为止损信号; 第三则是在上升趋势即将转化为新的下跌趋势时,作为获取最佳利润的出场信号。 入场线的条件 顾比倒数入场线是这样画出来的:从近期下跌趋势的指数最低点,往回数3条“重要的”棒形线(或蜡烛线)。所谓“重要的”棒形线,是指其最高价高于其后那条的最高价。 在一个持续下跌的趋势中,作为短期抵抗线的顾比倒数入场线,也可以通过倒数2条“重要的”棒形线,然后向右画出一条水平线而得到。指数收在这条抵抗线上,就证明下跌趋势已经被改变,由此得到最佳的入场信号。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指数创出了新的低点,顾比倒数入场线就需要重新计算。要得出下跌趋势转化为上升趋势的结论,必须满足股指收在倒数线上这个条件。一旦股指“跳”过了这道屏障,则意味着趋势转折的力度很强。 止损线的条件 在进行交易时,顾比倒数止损线可以用来止住亏损,保护本金。与顾比倒数入场线不同的是,止损线的起点不是下跌趋势的最低点,而是新的上升趋势中最近的那个最高点。从这个最高点位于棒形线,往回数3条“重要的”棒形线(或蜡烛线)。而这里所谓的“重要的”棒形线,则要求最低价要低于其后那条的最低价。 顾比倒数止损线在新的上升趋势中,可以作为短期的支撑线。其画法是往回数2条“重要的”棒形线,然后向右水平画出一条直线。股指收在这条线之下,说明上升趋势失败了。因此,顾比倒数止损线可以用来判断最佳的出场位置。在依据顾比倒数止损线出场之后,投资者应能确保其资金的损失不会超过2%。 止盈线的条件 当股指在我们的入场信号之上运行时,投资者就开始盈利了。这时顾比倒数线还可以作为保护利润的离场信号。我们从上升趋势中最近的最高价开始,往回数2条最低价比其后那条线更低的棒形线,然后向右画一条水平线,这就形成了一条短期支撑线。一旦指数收在顾比倒数止盈线之下,表明上升趋势将要转变为新的下跌趋势。 如果股指维持在顾比倒数止盈线之上,则交易还可以继续。一旦跌破,交易就应当结束。因此说,顾比倒数止盈线是用来保存利润的。 注意:投资者通常是倒数3条“重要的”棒形线(或蜡烛线)。 结论:因此总的说来,顾比倒数线是一个确认信号,既可以帮助投资者判断真正的趋势改变,也可用于止损,还可以用来保存利润。
配套设施 房地产企业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则是隶属于开发产品的组成内容。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种类 配套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 (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 (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入第一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大型配套设施项目,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因为这些大配套设施,国家有这方面的投资,或是政府投资,或国家拨款给有关部门再由有关部门出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体制,无法保证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调一致,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者,往往在客观上拿不出资金来,有些能拿的也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开发企业也只得将一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也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分类 配套设施 为了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开发建设中各种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并准确地计算房屋开发成本和各种大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对配套设施支出的归集,可分为如下三种: 1.对能分清并直接计入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并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支出; 2.对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于开发完成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 3.对能有偿转让的第二类大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 由上可知,在配套设施开发成本中核算的配套设施支出,只包括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和第二类大配套设施支出。 对象 配套设施 一般说来,对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应以各配套设施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借以正确计算各该设施的开发成本。对这些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应设置如下六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5)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其中配套设施费项目用以核算分配的其他配套设施费。因为要使这些设施投入运转,有的也需要其他配套设施为其提供服务,所以理应分配为其服务的有关设施的开发成本。 对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如果工程规模较大,可以各该配套设施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工程规模不大、与其他项目建设地点较近、开竣工时间相差不多、并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也可考虑将它们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于工程完工算出开发总成本后,按照各该项目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的比例,算出各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再按一定标准,将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至于这些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在核算时一般可仅设置如下四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由于这些配套设施的支出需由房屋等开发成本负担,为简化核算手续,对这些配套设施,可不再分配其他配套设施支出。它本身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也可直接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因此,对这些配套设施,在核算时也就可不必设置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两个成本项目。 核算 配套设施 企业发生的各项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支出,可直接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 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其他配套设施支出,应记入各大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XX”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XX”账户的贷方。 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开发间接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 对配套设施与房屋等开发产品不同步开发,或房屋等开发完成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的,经批准后可接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预提配套设施费,将它记入房屋等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等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因为一个开发小区的开发,时间较长,有的需要几年,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安排上,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往往是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幼托、消防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房屋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差,使得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并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无法接配套设施的实际开发成本进行结转和分配,只能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计算出已出售房屋应负担的数额,用预提方式记入出售房屋等的开发成本。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的计算,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进行: 某项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该项开发产品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配套设施费预提率 配套设施费预提率=该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应负担该配套设施费各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合计×100% 式中应负担配套设施费的开发产品一般应包括开发房屋、能有偿转让在开发小区内开发的大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 例如:某开发小区内幼托设施开发成本应由101、102商品房,151出租房,181周转房和201大配套设施商店负担。由于幼托设施在商品房等完工出售、出租时尚未完工,为了及时结转完工的商品房等成本,应先将幼托设施配套设施费预提计入商品房等的开发成本。假定各项开发产品和幼托设施的预算成本如下: 101 商品房 1000 000元 102 商品房 900 000元 151 出租房 800 000元 181 周转房 800 000元 201 大配套设施——商店 500 000元 251 幼托设施 320 000元 幼托设施配套设施费预提率=320000÷(1000000+900000+800000+800000+500000)×100%=320000÷4000000×100%=8% 各项开发产品预提幼托设施的配套设施费为: 101商品房:1000 000元×8%=80 000元 102商品房:900 000元×8%=72000元 152出租房:800 000元×8%=64000元 182周转房;800 000元×8%=64000元 201大配套设施——商店:500 000元×8%=40 000元 配套设施 按预提率计算各项开发产品的配套设施费时,其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应在配套设施完工时,按预提数的比例,调整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现举例说明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如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在开发小区内负责建设一间商店和一座水塔、一所幼托。上述设施均发包给施工企业施工,其中商店建成后,有偿转让给商业部门。水塔和幼托的开发支出按规定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水塔与商品房等同步开发,幼托与商品房等不同步开发,其支出经批准采用预提办法。上述各配套设施共发生了下列有关支出(单位:元): 201 251 252 商店 水塔 幼托 支付征地拆迁费 50 000 5 000 50 000 支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 30 000 20 000 30 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 50 000 30 000 50 000 应付承包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款 200 000 245 000 190 000 分配水塔设施配套设施费 35 000 分配开发间接费 55 000 预提幼托设施配套设施费 40 000 1、则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105 000 贷:银行存款 105 000 2、用银行存款支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8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3、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765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765 000 4、分配应记入商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水塔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商店 35 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水塔 35 000 5、分配应记入商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商店 55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55 000 6、预提应由商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负担的幼托设施支出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商店 40000 贷: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 40000 7、同时应将各项配套设施支出分别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结转 配套设施 已完成全部开发过程计经验收的配套设施,应按其人问情况和用途结转其开发成本: 1、对能有偿转让给有关部门的大配套设施,如上述商店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成年自“开发成本一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厂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配套设施”账户的借方,作如下分录入贴: 借:开发产品——配套设施 460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460000 配套设施有偿转让收入,应作为经营收入处理。 2、按规定应将其开发成个分配计入商品房等计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如上述水塔设施,在完工验收后、应将其发生的实际开发成本按一定的标准(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房屋和大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265000 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35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300000 3、对用预提方式将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评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预提费用——预提配套设施费 320 000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320 000 如预提配套设施费大于或少于实际开发成本,可将其多提数或少提数冲减有关开发产品成本或作追加的分配。如有关开发产品已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可将其差额冲减或追加分配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开发产品的成本。
有价证券信托有价证券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经营有价证券业务。信托机构开办此项信托,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其收益全部归委托人所有。既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其特点在于信托成立交付财产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之信托财产必须为有价证券,至于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不一定要保持有价证券的形式。有价证券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凡合法持有符合中国《证券法》规定的有价证券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可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前项自然人如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应由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基本简介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种类,在各国法律中一般未作特别的限制,日本的信托实务中可成为信托对象的、大体上有国债、地方债、日元外国证券、公司债根据特别法律法人发行的债券、股票、不记名的贷款信托受益证券及证券投资信托受益证券。有价证券信托设立的目的,在于使有价证券的管理和运用效益最大化,其机理是,通过精于有价证券管理和运用的受托人提高信托人资产的收益,也可减少有价证券持有人直接操作有价证券的风险,因为有价证券中诸如股票的管理和有价证券信托不同于证券投资信托,后者是由特定的人接受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的委托,以安全、有利的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进行资金管理和运用。两种信托都与有价证券联系起来,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证券投资信托是以信托基金为存在形式的信托财产,这里的证券是受益人的受益权的记载形式,即受益人的权利证券化。正因为如此,证券投资信托中的证券投资信托证券还可作为信托财产构造出有价证券信托。 附担保公司债是将公司的财产用于抵押、以担保到期履行的公司债,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日、韩、美等国引入了信托法原理,构造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那么,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否可归人有价证券信托中去?有价证券信托与附担保公司债有着质的区别。首先,前者的信托财产是有价证券,后者的信托财产既非公司债券(有价证券),也非公司债债权,而是发行公司用以担保公司债的财产上的担保权,即公司债担保权。其次,从委托人的责任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中,信托公司为所有公司债债权人担任物上担保权的保存与实行任务,因此受托人——信托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与债务担保的责任相同。而有价证券信托中的受托人对履行管理和运用有价证券的责任属于违背信托契约义务的违约责任。再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的受益人是多数人,且受益人是所有公司债债权人并有共同的目标——享受共同的担保利益,有价证券的受益人则是特定的证券持有人。 有价证券信托与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有着重要的联系。表决权信托是利用信托控制经营的一种法律方法,它是指公司两个以上的股东根据他们与所指定的受托人间缔结的信托契约,在一定期间,将他们所持有的股份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以谋求表决权的统一行使。 管理方式 有价证券信托1、以管理有价证券为目的。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并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股利、配息等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等条件管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 2、以运用有价证券为目的。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定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及条件等来有效运用信托财产(信托机构应说明不保证获利);在信托期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运用须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来运作。 3、以处分信托财产为目的。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定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的处分价格、方式及条件等处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满时,信托机构应将处分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交付给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运用须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来运作。 上述管理、运用及处分有价证券信托也可以复合委托,使信托机构(即受托人)同时拥有管理、运用及处分二者以上的权限,从而使有价证券信托财产的运作更具弹性。 型态 按信托目的 可分为管理型、运用型、处分型。 1、管理型管理型是指无暇管理,或持有多种多量的有价证券所有人,将证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代为保管、收受利息、缴纳增资股款、行使表决权等管理事宜,并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2、运用型运用型是指有价证券所有人,将证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除了代为管理外,并加以运用(借券 )以获取收益,再分配给受益人。 3、处份型处份型是指单纯以处分有价证券为目的信托。可与管理或运用型综合利用,一般而言,不会单独存在。 优点 对委托人而言,将有价证券交付信托,由专业信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运用及处分,更能达到有效管理、增加运用收益与处分交易的安全保障,也不用担心有价证券的灭(遗)失及随时须注意何时收益或到期等保管问题,并能结合财产交付信托的优点,照顾指定的受益人。 业务包括 此项业务包括有价证券的登记发行、买卖、保管、转让、过户、出租、抵押、还本、领息及领取红利等。有价证券一般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不记名式的信托受益证券等。 各国规定各国对有价证券信托的规范和管理虽不如对证券投资的重视,但一些国家的信托已确立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有的反映在信托基本法——信托法、信托业法中,也有的纳入了单行的条例,还有的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日本有曾于1923年施行,后经修订的《关于有价证券标明为信托财产及属于信托财产的金钱的管理政令》。该政令主要规制了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的标明的具体要求,如由谁负责标明,标明簿或证券上记载的内容。信托财严标明的注销等内容。综观各国的立法现状,关于有价证券信托的立法内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的公示。各国信托立法在关于信托财产公示的条款中,均特别强调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的公示。日本《信托法》第三条“信托的公示”第二款规定:“就有价证券所实行的信托,应依敕令所定,于证券上表明其为信托财产。倘系股票和公司债券,还应于股东名册或公司债存根簿上记载其为信托财产意旨。否则,不得以其信托对抗第三人。”韩国《信托法》第三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二稿草案)第五条也规定,信托财产为有价证券者,除办理手续外,于证券上并应载明其为信托财产,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信托法对信托的公示往往限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财产,有价证券也因其权利内容的特殊性及证券流通的特殊性被列入了强制公示的范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不知情的信托当事人及第三人,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在规定了强制公示的同时,有的国家还有单行法规对有价证券标明为信托财产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制,如前述的日本《关于有价证券标明为信托财产及属于信托财产的金钱的管理政令》。2、关于信托财产占有中的占有瑕疵的承受。许多国家的信托法在有关受托人的占有承受事项规定中,单独列出了以金钱、其他物品或以支付有价证券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准用一般信托财产的瑕疵承受。日本《信托法》第13条第二款、韩国《信托法》第九条第二款均有此类规定。3、对受托人取得运用有价证券的权利的方式、法院对该运用所拥有的权力以及管理有价证券信托中的受托人对该项证券的运用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制。美国信托法中,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出借、质当或抵押的权利一般应以明示方式授权受托人,但也可以默示方式授权;法院有命令或禁止对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进行质当或抵押的权力,且该权力的行使不受信托文件的有关条款约束。 参考资料[1] 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lctz/20050818/12151898115.shtml[2] 中国投资管理网 http://www.cf001.com/2004/11-8/10682755.shtml[3] OK范文网 http://www.okfw.com/lwzx/fxlw/jjld/2005/10/19/10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