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债收益率 国债收益率是指国债投资每年所获得的收益占资本金的比率,它是投资者进行国债投资的重要依据。 国债收益率与国债利率不同。利率仅指国债年利息收入与国债面值的比率,但国债收益不仅仅指利息收入,它还包括国债买卖的盈亏和国债利息再投入所得到的收益。因此国债收益率是全面衡量国债投资回报大小的指标。国债的收益率指标 当国债的价值或价格已知时,就可以根据国债的剩余期限和付息情况来计算国债的收益率指标,从而指导投资决策。对于投资者而言,比较重要的收益率指标有以下几种:1. 直接收益率: 直接收益率的计算非常直接,用年利息除以国债的市场价格即可,即i=2. 到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是指能使国债未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总和等于目前市场价格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是最重要的收益率指标之一。计算国债的到期收益率有以下几个重要假设: (1)持有国债直至到期日;(2)利息所得用于再投资且投资收益率等于到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 到期收益率的计算较复杂,可利用计算机软件或载有在不同价格、利率、偿还期下的到期收益率的债券表求得。在缺乏上述工具的情况下,只能用内插法求出到期收益率。 3. 持有期收益率: 投资者通常更关心在一定时期内持有国债的收益率,即持有期收益率。 持有期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P1为投资者买入国债的价格,P2为投资者卖出国债的价格,I为持有期内投资者获得的利息收益。 例如:投资者于2000年5月22日以154.25元的价格买入696国债(000696),持有一年至2001年5月22日以148.65元的价格卖出,持有期间该国债付息一次(11.83元),则该国债的持有期收益率为:
A government bond that has no maturity date, and pays interest in perpetuity. While the government can redeem an undated issue if it so chooses, since most existing undated issues have very low coupons, there is little or no incentive for redemption. Undated issues are treated as equity for all practical purposes due to their perpetual nature, and are also known as perpetual bonds. |||Perhaps the best-known undated issues are the U.K. Government's undated bonds or gilts, of which there are eight issues in existence, some of which date back to the 19th Century. The largest of these issues presently is the War Loan, with an issue size of £1.9 billion and a coupon rate of 3.5% that was issued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To resume trading activities after having been shut down (halted) for some period of time. This can relate to trading between nations, or the resumption of open-market trading in a security such as a common stock or even an entire exchange. Taobiz explains Trade Resumption Trading will be halted in a security if there is material information that needs time to disseminate, or fundamental questions have been raised about the reliability of previously-released information.
短期国债(Treasury bill/Short-term Government bond/short term bills ) 短期国债是一国政府为满足先支后收所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要而发行的短期债券。短期国债在英美称为国库券,英国是最早发行短期国债的国家。19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因为地方政府融资及开拓苏伊士运河的需要,经常缺乏短期周转资金,遂接受经济学家及财政专家W.拜基赫特的建议,于1887年发行了国库券。短期国债自英国创立以后,在美国得到极大的发展,成为最重要的货币市场工具。 特点 ①风险最低短期国债是政府的直接负债,政府在一国有最高的信用地位,一般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因此,投资者通常认为投资于短期国债基本上没有风险。 ②高度流动性。由于短期国债的风险低、信誉高,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个人都乐于将短期资金投资到短期国债上,并以此来调节自己的流动资产结构,为短期国债创造了十分便利和发达的二级市场。 ③期限短,基本上是1年以内,大部分为半年以内。 种类 ①按期限划分,有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等; 短期国债 ②按付息方式,可分为贴现国债和附息国债,短期国债大部分为贴现国债。 短期国债的发行市场 参与短期国债发行市场业务活动的有财政部、中央银行、政府证券承销商和一些较大的私人投资机构。中央银行通常既代理短期国债的发行,又为其本身或外国中央银行购买短期国债;政府证券承销商主要承销短期国债,然后再卖给投资者;私人投资者则为自己直接投标购买。 短期国债一般采用拍卖方式发行,即短期国债的认购者将所要认购的数量、价格等提交中央银行,由财政部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予以分配。 短期国债的发行价格 由于短期国债多以贴现的方式计算价格和利息,发行价格是从票面额中按一定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之后而得到的。计算公式为: 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短期国债期限×贴现率)/360]} 其他方面 短期国债的转让市场 短期国债因其较高的信用地位,二级市场十分发达。政府证券承销商一方面从财政部投标购入,另一方面广泛同客户进行买卖,使银行、个人等很方便地买进所需要的短期国债,既保证了收益又保证了流动性。 短期国债的交易价格 短期国债均在店头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买卖,其买卖价格按照证券商公布的贴现率的变化而变化,计算公式为: 交易价格=票面金额×[1-(出售日距到期日天数×贴现率)/360] 发行短期国债的作用 短期国债的发行与转让,对政府来说,解决了临时性资金的收支缺口;对投资者来说,为其短期资金提供了理想的投资工具;最重要的是它为中央银行稳定通货和调节经济提供了理想的货币政策工具。
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李朝鲜 李朝鲜,男,汉族,1958年9月出生,四川人,中共党员,1976年8月参加工作,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北京商学院统计系副主任、主任,财经系主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等职。兼任国家商务部市场运行调控专家、中国商业统计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市场调查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统计学会常务理事。 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负责本科教学、继续教育、高教研究、图书情况、招生、体育工作;分管教务处、图书馆、计算机与网络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工科实践中心、文科实践中心、数字艺术制作中心、体育部。 四川省巴中市中医院内科医生-李朝鲜 李朝鲜,男,主治医师,毕业于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心门诊主任,内分泌(糖尿病)专家。2004年10月~2005年9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修内分泌专业,并参加“四川省第六届中医术医学术学科带头人培训班”学习。多次参加省内内分泌(糖尿病)学术会议,主要研究方向:糖尿病的中西医结合治疗。主要学术成就:《防风治疗尿路感染效佳》,曾发表于《中医杂志》;《中药治疗慢性支气管炎的服药时间选择》曾发表于《黑龙江中医药》。擅长糖尿病、甲状腺疾病、肾上腺疾病、骨质疏松及内科杂病头痛、胃痛等。 眼科专家 上海市五官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医院)教授、上海沪申五官科医院特聘专家,国内知名眼底病专家。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玻璃体视网膜疾病的手术治疗,尤其擅长眼底病、玻璃体视网膜疾病的手术,包括视网膜脱离、眼外伤、玻璃体积血与炎症、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医生简介:眼视网膜玻璃体及眼底病学科主任医师,1970年毕业于原上海第一医学院外科医疗系,983年参加摩洛哥医疗队。1989年在法国南特gourdill眼科中心进修。一直从事眼科临床、教学、科研工作。在眼科临床的诊断与治疗具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眼底病、玻璃体视网膜疾病的手术,包括视网膜脱离、眼外伤、玻璃体积血与炎症、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简介 财务契约自从1979年史密斯和华纳开创性地提出了财务契约这一称谓至今,西方国家关于财务契约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他们对财务契约的研究范围过于狭窄,基本界定在债务契约上。实际上,财务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它不但要研究企业日常的投资、筹资、资产运营等决策,还要处理企业与各方的财务契约安排,如基于公司产权结构基础之上的财务控制权和收益分享权等,债务契约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作为财务契约的定义,应该体现以下三点: 一是要体现财务契约的归属性。我们研究的财务契约是立足于企业来研究的。 二是要体现企业财务契约区别于其它契约的特殊性。 三是要涵盖企业与各权利主体形成的财务契约类别。 根据以上分析,对财务契约作如下定义:财务契约是指企业在理财过程中,为达到合理预期,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个权利主体确立的一种权利流转关系。 这个定义揭示出了如下内容:财务契约的缔约人是企业与各个利益主体,财务契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合理预期,财务契约的基础是平等互利,财务契约的性质是理财过程中形成一种权利流转关系。 理论意蕴 企业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企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终维护各方面的利益。企业治理的内涵极为丰富,它不仅表现为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且体现了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集中体现为企业在理财过程中动态形成的各利益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财务契约关系。它一方面能影响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能左右企业的筹资、投资、收益分配及生产营销等财务决策。财务契约的存在说明财务管理不是类 财务契约似自然科学的一种技术或方法,而是蕴涵了丰富制度内容的社会科学。 在技术层面上,人们将财务管理目标抽象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认为让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提高企业效率的唯一出路。这就是所谓的“资本雇佣劳动逻辑”或“股东至上主义逻辑”。然而在当代社会,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的时代里,“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正在向“劳动雇佣资本”的观点转化。股东是所有者,但是并不能就此得出所有者是股东,其主要表现在利益相关者开始参与企业治理。这就是“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它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逻辑的本质区别是强调企业治理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要为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企业内部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主张主要是借助于财务来实现的,这不仅表现在财务上已突破了传统的资产观,还表现在传统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目标等都面临着修正和变革。从财务的角度看,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互为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企业的财务决策、政策和行为直接影响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对环境投资和治理的轻视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会直接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存在条件和质量等。随着经济社会化水平及企业的社会联系程度的提高,企业财务的这种相关利益影响作用还会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和权利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决策、政策和行为,并且这种影响力量还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增强。因此,财务资源的配置不能只考虑某一类利益相关者,而必须兼顾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在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财权的运作,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等都应注重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协调,建立起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互惠互利”的财务契约网络,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整体经济利益。 构成要素 管理学是社会科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管理学的主要内容,而财务契约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因此,财务契约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社会科学系统、管理学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和财务契约系统之间具有递进式的母系统与子系统的关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财务契约系统是由三个要素构成:财务契约的缔约人、财务契约的缔约对象和财务契约的缔约目标。其中财务契约的缔约人是财务契约的主体,也是财务契约的首要要素,没有缔约人也就不可能有财务契约;财务契约的缔约对象是财务契约的客体,即缔约人针对什么来签订和执行财务契约;财务契约的缔约目标是财务契约运行的最终目的。财务契约的缔约人、财务契约的缔约对象和财务契约的缔约目标既是财务契约系统的构成要素,也是财务契约系统的子系统。 财务契约(一)财务契约的缔约人 财务契约的缔约人是指向企业投入各种资本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本的经营者(经营劳动)和职工(生产劳动)以及向企业提供非人力资本的股东(股权资本)、债权人(债权资本)、大供应商和大客户(市场资本)。这些自然人或法人的投资在企业里形成的资产具有专用性所谓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当某些长久性投资一旦形成某种特定资产而进行某些特定的交易时,所投入的资产就具有了专用性,具有专用性的资产难以转向其他用途,即使能够再配置,也要以重大的经济价值损失为代价,即专用性投资中包括了相当部分的沉没成本。专用性资产在企业中处于风险状态。因此,专用性投资一方为了防止另一方攫取己方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就必须建立纵向一体化组织或签订长期契约以确保契约关系的连续性和己方准租金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企业是一种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 财务契约的缔结和履行是在一定的组织和秩序中进行的。如果没有有效的组织和井然的秩序,势必造成缔约人之间财务契约的谈判成本无限大,产生外部性问题,致使财务契约流产,现代企业在产生之初就被扼杀在摇篮里。因此,必须有一个人来承担主体财务契约人责任问题。那么,究竟由谁来承担这个重大责任,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结合在一起呢? 为了克服缔约人之间缔结财务契约的外部性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多次重复博弈和成本增大的弊端,只能由一个中心签约人来组织。由上可知,如果由职工充当中心签约人,由于生产劳动者为数众多,彼此之间很难达成共识,且组织能力匮乏,势必造成财务契约的低效率;供应商和客户是在市场上完成的,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他们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很难充当中心签约人;债权资本的时间性和债权人对风险的厌恶性,使得债权人也很难担当此任。因此,充当中心签约人的历史重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到了股东和经营者的头上。财务契约的签约程序是:作为法律假设的企业先与股东和经营者签订一级财务契约,从而形成以股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中心签约人。中心签约人再与债权人、大供应商和大客户签订二级财务契约,从而形成以企业为中心,各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财务契约系统。 (二)财务契约的缔约对象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现代产权思想日趋成熟,它势必会影响到现代财务观念。“单纯以‘权利’论‘权利’,或者单纯以‘价值’论‘价值’,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研究结论,也不利于发展财务理论,服务财务实践。财务管理不是简单的对资金运动的管理,而是借助于对资金运动的管理实现产权管理,是‘价值’与‘权利’的结合。”这一点从西方财务所研究的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盈余分配和企业重组等一系列基本财务问题中可得到证实。因此,作为现代财务管理核心内容的财务契约的宗旨在于明确各利益主体在财权配置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财权集中体现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分布。所以,笔者认为,财务契约的缔约对象就是 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签订契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作收益带来的要素增值如何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确认和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从资产管理角度来看,企业的生产过程表现为资产投入、资产经营、资产增值和分配,相应地在财务上体现为各种要素资本投入、要素资本运营、要素资本增值和分配。企业日常的财务活动主要表现为资本的来源与占用。资本来源即人力资本要素和非人力资本要素对企业的投入,从产权上看,不管是人力资本要素还是非人力资本要素,其投入企业的只是要素资本的使用权,其收益权和处置权仍为要素资本提供者拥有。而资本占用则表现为投入后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资产。资本和资产正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对企业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签订及合约所涉及相关要素使用权的转移(如变现)就构成了相应的人力与非人力资本要素市场。这种合约的履行就构成了企业及其存在过程(生产经营及要素增值分配过程),这进一步表现为资产在企业内配置以及产生增值的分配。” 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签订契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作收益带来的要素增值。如果契约是完备的,则财权的配置和分割也是完全的和公正的,那么,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也就无从谈起。但由于未来因素的不确定,信息的不充分,所以契约总是不全面的,因此,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才显得异常重要。那么,究竟如何分配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才是公平合理的(有效率的)呢?有人主张由非人力资本享有,其依据为“资本雇佣劳动”,有人主张由人力资本享有,其依据为“劳动雇佣资本”。其实,关于这一问题,经济学家们早已取得了共识,即: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因此,对于作为各种要素资本提供者契约联合体的企业来说,其最优的权利安排应该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分配给各利益相关者。 (三)财务契约的缔约目标 财务契约是企业财务的核心,它的缔约目标和企业财务目标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要探究财务契约的目标,就必须首先研究企业财务目标。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为许多群体之利益而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机构”。而企业也正是在这些群体的“合力”中才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的。这些群体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大供应商和大客户等,股东只是群体中的一员。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不应该只考虑一方的利益,而应该强调企业利益就是企业利益,以任何一方的利益来代替整体的利益都是不合理的,其后果必然会加强企业内部矛盾,降低企业绩效。同时,理财主体理论认为,财务管理工作不是漫无边际的,而应限制在一个在经济上和经营上具有独立性的组织之内。具体到企业财务管理来看,作为要素资本联合体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权和经营权,是一个独立的理财主体。财务管理目标应该体现为理财主体财富的增长,而企业价值最大化最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应确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谓企业价值是指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而市场对企业价值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和潜在的获利能力。“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复合性和实在性的企业目标函数。“所谓前瞻性,是指企业价值及其最大化是着眼于未来时期的财富生成与分配的一个概念,不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企业价值最大化追求的利益指向是企业价值,而企业价值的内涵不仅仅是企业目前的利润,它更强调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所谓复合性,一方面,企业价值概念涵盖了诸如现金流量、风险等内容,另一方面,企业价值最大化考虑了多边契约的各个当事人,在企业价值的增长中来满足各方利益;所谓实在性,是指企业价值对于企业的各个要素资本投入者来说,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量,代表着实际的控制财富的变化。 由于企业价值的大小可以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预期报酬的折现值之和来表示,而折现率又与企业风险相适应,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继承了“股东财富最大化”注重时间价值和风险等优点。它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区别在于:企业价值指的是企业总资产的价值,一方面资产是由权益资本、债务资本及其它资本投入而形成的;另一方面,各种资本的投入回报又来源于对资产的最有效配置和最合理的运用。而股东财富指的是企业对股东的回报。当企业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与股东的财富最大化相冲突时,企业价值最大化能使企业的理财更注重企业的长久发展,更着重其潜在的获利能力。如果我们把企业财富比作一只蛋糕的话,那么“股东财富最大化”关心的只是股东所享用的那一块,而“企业价值最大化”关心的是整只蛋糕的大小,强调的是在如何做大蛋糕的基础上来合理分割蛋糕,并不是简单地争夺既定的企业财富,即通过企业财富的整体增长来协调和满足契约各方的利益要求,从而实现企业理财的良性循环。非价格机制的组织形式而取得的超过他们单个活动收益的总和,它产生于要素所有者的“协作力”或“集体力”,来自最大化的企业价值。 评价 财务契约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财务契约的缔约人、财务契约的缔约对象和财务契约的缔约目标构成了财务契约系统,它们是财务契约系统的构成要素,也是财务契约系统的子系统。这三个要素之间是互为基础、互为影响的。没有缔约人签订契约,就没有缔约对象的确立,更没有缔约目标的实现。反过来,缔约目标的实现程度、缔约对象的公正与否,也会直接影响缔约人能否签订契约。 另外,与任何其它系统一样,财务契约系统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外部环境之间要发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 财务契约系统与环境的关系表现为:财务契约的运行可以改造和影响环境,同时它也受到环境的影响。正是在与环境的影响互动中,财务契约系统才得以建立和发展。[1]
什么是国家货币主权 国家货币主权是国家对本国货币行使的最高权力, 是不容许外国干涉的排他性权力。 国家货币主权的内容 货币主权可概括为六项权力: 一、确定本国货币制度之权 国家有权确定本国的货币制度。历史上,自从出现现代意义的货币以后,各国采用过的货币制度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金属货币制度,另一类是信用货币制度。 (一)金属货币 金属货币可分为称量货币与铸币两种。称量货币是未铸成单位货币的贵金属块,以衡具衡量出单位货币,如我国清代以前的金锭、银锭和金银散碎,商品以两、钱、分金或银计价,以衡具量出等量的金银散碎支付。铸币是以金、银、铜等金属铸造的单位货币,金属货币制度主要包括金本位制、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历史上出现过三种金本位制:一是金币本位制,这是基本的金本位制,它规定国家的本位币是有一定含金量的金铸币或纸币,二者等值互换,并行流通,纸币还可以向发行银行兑换与含金量相等的黄金;二是金块本位制,在此制度下,国家不发行金铸币,而是只发行规定有一定含金量的纸币,纸币可向发行银行兑换金块,但规定一兑换的起码数量单位。例如,1925年英国规定,1700英镑以上的纸币可向英格兰银行兑换金块,法国1928年则规定,215000法郎以上的纸币可兑换金块。此制度实际上是禁止了只持有少量纸币的广大人民群众兑换黄金。三是金汇兑本位制,即一国只发行有一定含金量的纸币,并把发行纸币的黄金外汇准备金存入另一个金本位外国国家的银行,纸币持有人不能在本国内兑换黄金,但可将本国纸币兑换成该外国纸币,再用此外国纸币向该外国银行兑换黄金。银本位制就是以有一定含银量的银铸币和纸币为本位币(主币)。墨西哥、中国、日本等曾采用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就是黄金、白银铸币同为本位货币的制度,历史上也出现过三种复本位制:①平行本位制,此种币制不规定黄金与白银的固定比价,听任其比价自由升降。②双本位制,即规定黄金与白银的固定比价。③跛本位制,这是规定金币和银币二者之中,一个可以由人们自由铸造,另一个则不能自由铸造,而是只能由国家铸造。 (二)信用货币制度 这是自1976年以后各国实行的不兑换黄金、也不以某重量单位的黄金标定币值的纸币制度。历史上,有些国家早已发行过纸币,但那时的纸币都标定有黄金值,能向银行兑换与面额等值的黄金,或同含等值黄金量的金铸币并行流通,或单独流通。而1976年后的各国纸币则根本脱离了黄金和一切贵金属,非自由使用货币在国内凭行政命令的强制力而流通,可自由使用货币则全凭它在可兑换黄金时树立的信用(人们相信它具有价值)而在国际上流通。 这些货币制度,都是一些国家采用过的,因而已成一条原则,就是任何国家都有采用任何一种货币制度之权。当然,现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各国只能以黄金以外的某种标准来标定其本国货币的币值,这似乎限制了各国的货币主权,不过,基金协定并未明确禁止使用黄金标价,更未禁止使用别的贵金属标价,所以,事实上已不能排除储备着大量黄金的欧美国家在它们的不断贬值的货币的信用丧失殆尽之时,重新决定使用金本位货币制度的可能性。 二、国家有铸造金属硬币、印制纸币、确定货币币值和发行货币之权 这是国家垄断的权力,不容许外国干涉和参与。一切货币基本上是国家的货币而非国际货币。行使货币主权,意味着一国货币完全由该国政府以法律、法令或命令来规定货币的铸造、印制和发行。在历史上,西方国家铸造、发行货币与确定币值,都是以法律规定的。例如,法国历来以法律规定法郎的含金量。法兰西共和国国历11年(1804年)芽月7日的法律,规定了发行被称为“芽月法郎”的金币;1928年6月28日的法律规定发行了“普安卡雷”金法郎;1936年10月1日的法律和1937年6月30日的法律规定了法国法郎的新币值。英国1717年开始以黄金铸币,1816年才制定法律规定英镑的黄金币值,开始建立了法定的金本位制,同时,从1779年到1821年期间,也以法律规定发行了同英镑平行的不可兑换黄金的纸币。美国宪法第1条第8节第5款规定了铸币权归联邦国会,1792年国会便通过了联邦铸币法,规定铸造金币与银币;在美国南北战争开始后,联邦国会通过发行纸币的法律,发行了被称为Greenbacks的纸币;1879年,联邦政府恢复使用金币,纸币可直接兑换金币,这表明美国开始实行事实上的金本位制;1900年,美国国会制定金本位法,把事实上的金本位制肯定为法定的金本位制。20世纪三四十年代,西方国家的金币已经绝迹,纸币已不能兑换金币或黄金,1976年以后,各国货币成了纯粹的信用纸币,根本与黄金无关了。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政府均可印发纸币以创造价值,纸币必然不断地通货膨胀和贬值,但各国政府也极容易操纵货币在一段时期内升值或贬值或保持稳定币值。可是,各国的货币,特别是某些国家的国际通用货币,始终互相间进行着货币斗争,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始终进行着货币斗争。因此,用制定法律来调整本国货币以应付外国货币的变化,已是不灵活的笨拙之举。所以,西方国家早已不用制定法律来调整货币,而是用发布命令或发通告的灵活办法来调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1971年8月15日甚至发表一篇演说就宣布了货币基金协定和美国法律关于美元与黄金挂钩的规定从此失效。可见发布命令或通告乃是灵活应变的法律方法,表明各国加强了自己的货币主权。 三、调控货币升值或贬值之权 国家有权自由决定使它的货币升值或贬值,也有权决定使用什么调控方法使它升值或贬值。最简单的直接的方法是以法令明令宣布货币升值或贬值百分之多少。但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条第3款规定会员国应“避免竞争性汇兑贬值”,用法律法令来规定货币升值或贬值,便有违反此规定之嫌,所以在现代国际货币斗争中,各国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调控货币的法律工具,以保证市场经济规律(这里主要是指货币垄断规律与货币供求规律)发挥使货币升值或贬值的作用。这些调控货币的法律工具,是下面将要专门讨论的问题。 四、实行外汇管制之权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实行外汇管制和在多大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也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其他足以影响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措施。 五、建立货币储备之权 货币储备是指一个国家为了支持本国货币自由兑换而储备外国货币或其他价值。一切货币储备都是各国本国的储备,既非外国储备,亦非国际储备。各国货币储备的结构不同,但主要是储备黄金、可自由兑换或可自由作用的外国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特别提款权以后,基金协定规定特别提款权可以作各国的储备货币。①但是,建立货币储备是各国的货币主权行为,建立货币储备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储备黄金之权。在黄金铸币和金本位币时期,国家必须储备黄金供铸造金币和支持金本位纸币之用。现在,虽然基金协定已经使黄金非货币化,但美国继续保持着3亿盎司左右的黄金储备,西欧国家也在战后重建了大约2.8亿盎司左右的黄金储备,欧洲货币基金组织也储备了大约6千万盎司左右的黄金。所以,建立黄金储备是各国的货币主权行为,不容外国干涉。 2.确定是否储备外国的国际通用货币之权。储备外国的国际通用货币主要是为了支持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一个国家在它储备的黄金不多、货币基金协定又禁止各国采用金本位货币制度的情况下,它要想使本国货币也成为国际通用货币,就必须大量储存外国的至少一两种国际通用货币,方能实行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但是,外国的可自由使用货币,也纯粹是纸币,必然要不断贬值的,外国政府也是易于操纵此种纸币升值或贬值的,因此,一个国家储备大量它们的货币(外汇)就冒有因它们的货币贬值而蒙受巨大损失的风险。这是应认真对待的。 3.国家有权确定储备什么,有权选择储备哪些国家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也有权决定是否把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货币。 4.国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储备,包括有权决定是否用一部分储备建立外汇平准基金以干预外汇市场。国家货币主权的限制 历史上,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主权,都是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任何国际法律的拘束与限制,可是它们都要谋求本国货币的金融霸权地位,这就使它们之间经常处于“货币战争”状态。反映在法律方面,就是国际社会中没有国际货币法可寻。直到1929年,世界法律史上才第一次出现一篇《国际公法上的货币》一文,表明此时的国际社会才出现国际货币法的蛛丝马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30年代,西方国家经过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才开始协调它们的货币政策,并达成一些国际协议,它们也制定一些国内货币金融法以调控、管理本国货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有这段历史时期的经验,美英两国主持制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国家的货币主权加以若干限制,使国家间进行“国际货币合作”而不是货币斗争,从而建立了“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外汇贬值”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 为了建立国际货币金融秩序,限制国家的部分货币主权的行使也是合理的,不过应该一视同仁地限制所有国家的货币主权,而不应是个别或几个国家去限制其他国家的货币主权,从而建立受它或它们支配控制的、为它们自己谋利益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战后制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就是只限制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主权的协定:1944年协定限制了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的货币主权,所以西欧国家率先加以反对,终于1976年二次修改协定,英、法、德、日升格为与美国平起平坐、同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国家,共同限制其他国家(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的货币主权。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主要加给会员国的货币主权以5项限制: 1.限制会员国自由调整本国货币币值的主权权利。1944年基金协定第4条规定,美元具有黄金值,即3.5美元值1盎司黄金,而其他会员国的货币币值应以黄金或美元标明之,币值一经确定,是为法定币值,不得随意变动,如果为了矫正根本性的国际收支不平衡而要变更其法定币值(即改变对外币的汇率),须经基金组织批准,擅自变更者,应受到直至令其退出基金组织之制裁。很明显,这条规定大大限制了除美国以外的所有会员国的货币主权,所以西欧国家率先进行斗争,反对加于它们的此种限制。1973年3月以后,西欧共同市场9国决定不受此条限制而实行浮动汇率。 1976年基金协定,把浮动汇率制固定为普遍的制度,只是会员国确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价后,基金组织要“严格监督”其执行,如有任何改变,要及时通知基金组织。这就大大减轻了对国家货币主权的限制。 2.限制会员国实行金本位币制的主权。前文已经谈了,基金协定第4条第2节(b)款规定,会员国应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除黄金之外”的另一种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币值,此即规定,在美国宣布废除基金协定规定的以黄金确定美元的币值以后,任何国家均不得再以黄金确定其币值,换言之,即任何国家均不得发行一种其信用比美元的信用更为优越的金本位纸货币。 但基金协定(1976年)同条同节(C)款规定,为适应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基金组织可以“总投票权85%的多数规定总的外汇安排”,不限制各会员国“选择外汇安排的权利”。(C)款的规定看起来像是多余的,因为(b)款中除规定(i)会员国可以以特别提款权“或另一种共同标准”确定本国货币币值外,还规定“(ii)通过合作安排,会员国使本国货币同其他会员国的货币保持比价关系”,以及“(iii)会员国选择的其他外汇安排”,可见(b)款已经把一切的选择都包括殆尽了,所以,(c)款已没有必要规定还要用85%的多数投票规定“不限制各会员国选择外汇安排的权利”了。其实,(c)款的规定是有特定的明确含义的。由于(b)款中规定会员国可以选择任何标准确定本国货币币值,只是不能选择黄金作标准,所以(c)款所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可以用85%的投票权决定容许会员国选择黄金作货币币值标准。但美国拥有20%多的投票权,如果美国不同意选择黄金为标准,则基金组织不可能通过决议。只有美国决定选择黄金为货币币值标准,才可能通过决议。由此可见,美国仍保有采用金本位制之权。不过,在美国不同意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也可以行使采用金本位制的货币主权,但须退出基金组织。 3.限制第14条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的货币主权。第14条国家基本上都是短少外汇的第三世界贫穷国家。第14条第2节规定,会员国得采用过渡办法,得维持其成为会员国时“已实施的各种限制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办法”。即是说得保持其已实施的外汇管制办法。但该节又规定,“一旦条件许可,即应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取消此种外汇限制”。第3节还规定,如果已经积累一点外汇能解决本身的国际收支问题而又不取消外汇限制,基金组织便要给予制裁。此两节实际上是规定,第三世界穷国如果没有外汇,当然不能购买发达国家的工业品,此时容许它们管制外汇以便积累外汇,但积累到有了支付能力时,就必须取消管制,必须用来购买外国货,如果要继续积累,便要受到制裁。这就使第三世界国家不大可能(但不是绝对不可能)通过积累外汇这条唯一的道路来使自己的货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4.对国家经济情报保密的限制。保守国家机密是国家的主权权利,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会员国须向基金组织“供给资料”(第8条第5节),包括黄金的生产与进出口贸易情况、黄金外汇的储备情况、国际收支状况、国际投资状况、国民生产、物价指数、财政预算情况等等,总之,一切财经情况都要无保留地向基金组织提供。这是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极大限制,而且这对会员国来说是极其危险的。基金组织实际上是美国控制和掌管的,向基金组织提供一切经济情报,实际上就是向美国提供。美国根据对会员国财经实力消长的分析,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之进行关、卡、压的经济制裁,阻止外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这是何等危险的主权限制。 5.使本国货币成为可自由使用货币的限制:基金协定第30(f)条规定“自由使用货币是指被基金指定的一会员国的货币”,换言之,各会员国不得自己宣布自己的货币为“自由使用货币”,而是须由基金组织批准方可成为自由使用货币。因此,一会员国的货币即使满足了“在国际往来中被广泛使用”和“在主要外汇市场上被广泛交易”两个条件,未经基金组织批准也不得成为可自由使用货币。由于可自由使用货币能从国际上载运利润回国,所以,发行此种货币的国家集团为了获得垄断利润,不愿意增加分享利益者。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加给会员国主权以其它限制,这里不尽列举。协定加给会员国主权许多限制,的确建立了战后1945至1960年间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它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银行协定相配合,巩固和发展了美元的霸权地位,使美国在战后空前富裕繁荣,但也使许多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吃尽苦头和日益贫困,所以美国《波士顿环球报》1994年7月14日的一篇文章承认:“五十年来的大量证据证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不是在帮助第三世界国家。它们所支持的项目和实行的政策大大加剧了全球的贫因和债务的增加,所从事的开发工作是不公正、不民主和危害环境的。”那么,明知基金协定限制了国家主权,这些国家为什么还要参加基金协定呢?因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给予缺乏外汇的会员国以用本国货币作抵押向基金组织借得自由外汇的便利,又给予它们以参加世界银行组织(不参加基金协定的国家,也不准参加世界银行)获取长期低息或无息外汇贷款的利益,这就换取了它们放弃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货币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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