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 股东出资义务源于股东对公司股份的认购行为。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也是股东(认股人)认购股份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投资者认购股份的行为是股份申购人(股东的前身,简称认股人)与公司(或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所缔结的以加入公司为目的的社团法上的入社契约行为。因此,现代各国公司法理论均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属于一种契约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可比照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 表现形态 房贷违约谁来担责?在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多种,情形不同,对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产生的影响亦有所不同,因而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方式也不同。 1.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合资、假合作,或为了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或股份;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着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确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出资义务不履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因为认购公司股份或资本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成立前的认购是认购尚未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认购是认购已经存在的公司的尚未发行的股份(新股认购),因此,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既可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即便是认购尚未成立公司的股份,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如现物出资义务不履行便经常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因现物出资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其中以建筑物、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须办理登记手续,但上述财产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已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不成立,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责任 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理应比照民法有关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但是,由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毕竟属于公司法领域中的问题,由于公司的组织体和公司法的社团法特点所决定,它有自身特殊的处理规则,并非民法的有关规定的简单照搬。 出资违约责任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合同法的主要归责原则。“整个大陆法系都奉行把某程度的过错作为合同责任条件的一般原则。”虽然“在普通法国家,过错并不是构成合同责任的必要因素”,但随着履行不能理论的新发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履约不能成为当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的重要免责事由。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仍是多数国家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有关的合同立法是否采纳了过错原则,在理论界虽有争论,但通说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过错责任原则也同样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然而,就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而言,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股东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或是客观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着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客观事实,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就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追缴出资权的行使,强制股东缴纳出资,也可通过失权程序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使公司被认缴的出资得以落实,这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特殊要求。 2.违约救济。各国立法都赋予公司人特定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行使失权程序,使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丧失其权利。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都规定,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或发起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即丧失其认股人权利,所认股份可另行募集。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规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下,可以对拖延支付的股东再次颁发一项儆戒性催告,催促其在一个待定的宽限期限内履行支付,否则即将其连同应当支付的股份一并除名”。《股份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可以确定一个有警告的延长期限,期满后将宣布他们不再拥有其股票或支付款。”日本商法第179条规定:“股份认购人不按第177条之规定缴纳时,发起人可规定日期,到期仍未进行缴纳时,可向股份认购人通知其权利的丧失。”“发起人发出前项的通知后,股份认购人仍未进行缴纳时,其权利丧失。在此场合,发起人可对该认购人认购的股份,重新募集股东。”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规定,“认股人延欠前条应缴之股款时,发起人应定一个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该认股人照缴,并声明逾期不缴失其权利。发起人已为前项之催告,认股人不照缴者,即失其权利,所认股份得另行募集。”失权程序具有便捷的优点,其宗旨是为了防范因认股人延欠应缴股款而妨碍公司资本的筹集或使公司设立归于失败的风险,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蕴含着效益理念。同时,此种失权系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嗣后纵为缴款,亦不能回复其地位,因而也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之功效。 (2)行使追缴出资权。失权程序相当于立法赋予公司(或发起人)的一种单方面的认股契约解除权。当然,公司也可以不行使失权手续,而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此即为公司对股东的追缴出资权。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契约之履行,即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现物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不过,不少国家对公司追缴出资权行使的时效作出了要求,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请求权的时效为5年,自公司登记人为商业登记时起算。 出资违约责任(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既然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契约义务,那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自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销、解散的情况下,违约股东应向其他足额缴纳股款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应坚持完全赔偿的原则,即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绝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其救济手段的行使,并不妨碍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即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弥补其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公司仍可主张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利息罚则。如德国法规定“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应自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交款的5%的年息”,并允许章程规定合同罚款。 (5)定金罚则。英国法有申购股份时应付款额(theamountpayableonapplication)的规定。申购时应付数额不应少于每股价值的5%,其性质被学者认为就是股票款的定金(deposit)。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公司法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认股人)所规定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也是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救济制度。它对于确保公司资本及时到位和公司迅速成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股东违约责任制度也就成为当代公司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1]
社会保险是以保险筹资的方式,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失业、伤病等风险时,为防止收入中断与丧失而使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所给予的经济保障。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下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社会保障资金有三个方面:劳动者个人强制缴纳、企业(或雇主)代为职工缴纳,政府适当补助。社会保障实行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按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执行。
什么是持盘日 持盘日是在期货交易中实货交割流程的第一步骤。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3日交割法流程为例。第一天为持盘日。代表卖方的结算公司通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客户希望依据期货合约交付实货。 持盘日的概述 这是期货市场上进行实物交割时所涉及到的概念。当一个月份的期货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后,如卖空者尚未平仓,就要准备交付实物商品。在合约到期进入交割日前,卖空者要通知其经纪人,让其通过结算会员或通知交易所的结算公司,表示自己打算交割实物。一般情况下,交易所或清算所会于交割日之前两天通知一个或数个相应的买空者,让他们准备转移仓单和贷款。这一天里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和买卖双方是否愿意进行实物交割往往反映出人们对未来价格走势的预期,因此会影响该种期货合约(包括其他月份的合约)的价格。 相关条目 交割日期通知日
什么是贴水债券利率 贴水债券利率是指投资者购买贴水债券所获收益与购人价格的比率。 贴水债券利率的计算 公式一: 公式二: 贴水债券利率 式中,n——偿还年限; C——偿还价格; P——买人价格。例: 某公司在1992年向社会公开发行一种2年期的贴水债券,票面价格为100元,在债券市场上,投资者的购人价格为85元,则该贴水债券利率为: 注: 1.第一个公式运用于一年以下的单利计息的贴水债券。 2.第二个公式运用于一年以上的复利计息的贴水债券。相关条目贴水债券
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 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出于不合法动机而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行政滥用职权的特点 (1)行政主体的行为没有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主体主观上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这里所谓的“不合法的机”包括不正当的动机(如挟嫌报复)和非法定的动机(即动机正当但不合法,如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 (3)行政主体的行为客观上背离了法定的目的、原则和要求,即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虽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行政滥用职权的范围和性质 行政滥用职权是行政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滥用。行政权限包括羁束权限和自由裁量权限,但滥用职权仅限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滥用职权虽然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它因本身具有违法性而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理由是: (1)滥用职权是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其行为的违法性。 (2)滥用职权的违法性已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公认。 (3)我国行政诉讼法也确认了滥用职权的违法性。 行政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我国立法未作明确界定,理论上的争论也较大。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做出的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使之显失公正的自由裁量行为。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违背法定宗旨。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小集团的利益而使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2)行政主体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而导致了与法定目的不一致。(3)行政主体的目的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权力的目的。如市政府为了改进街道和交通有权强制征购土地,但如利用强制征购土地的权力以达到取得土地增值的利益,则不符合法律授予该项职权的目的。 二、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1)前后矛盾的解释。(2)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3)与规范性文件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相违背。而反复无常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事实和其他情况没有变化时,因其他因素的影响,经常变换自己的主张和目的,以达到非法的目的。行政行为应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如为自己的目的而随意变化,也构成权力的滥用。 三、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具体情形包括:(1)行政主体对没有法定期限的事项不明确表态、保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提出相对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从而拖延办理。(2)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客观上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而导致相对人蒙受损失的,也视为拖延履行处理。由此可见,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有重合的部分,对该部分应纳入到行政滥用职权而予以审查。 四、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严重失当的步骤,包括必要步骤的省略,必要步骤的颠倒,恣意增加步骤等。(2)非常不得体的方式。(3)选择一种司法程序代替行政程序。 五、比例失衡。我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1)对被管理人的权利作限制性的决定时,必须考虑所限制的权利与所维护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平衡。(2)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考虑所用措施与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一点已在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法律化了。 对于行政滥用职权,我们不但要加强对其的立法和行政(程序)控制,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将其纳入到司法救济的范畴。">编辑]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行政滥用职权就是行政滥用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行政职权包括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两种。那么,羁束裁量权是否存在着被滥用,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行政滥用职权不仅存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羁束裁量权亦存在滥用之可能,且实践中有滥用羁束裁量权之现实。 (一) 滥用职权不等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1. 从行为后果上分析,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将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最终被撤销或部分撤销;而对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根据自由裁量权原理可知,其有两种可能:一为不合理,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一为不合法,即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达到严重的程度,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最终亦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可见滥用职权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将二者简单地等同,势必将“不合理”之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和明文规定。 2. 从法律依据上分析,该观点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定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关键在于对“不正当”和“违反法定目的”的理解产生分歧。关于“不正当”,很明显包括不合理,并且还包括不合法,前者针对自由裁量权而言,后者主要针对羁束裁量权而言“, 不合法”属于严重之不正当,其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深。至于“违反法定目的”,在自由裁量权滥用中体现得很明确,因为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大多从法律目的入手,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然违背法定目的。相反,在羁束裁量领域,法律规制多体现于行为范围、条件、标准、方式和程序等的具体规定,而不再明示法定目的,多数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便不会出现违反法定目的的现象,而事实常有相反,这种目的不明示,使一些腐败的行政权力有了可乘之机,暗含的法律目的更易被歪曲和违反。 3. 从原因上分析。自由裁量权在现代行政中,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对人们的生活有着巨大而广泛的影响,滥用职权更多地发生于此。但行政权的单方性、强制性、执行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羁束裁量权领域仍有被滥用的可能,且事实中也确有滥用羁束裁量权之事实。该观点的错误之处就在于其只看到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因而将滥用职权局限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4. 从国外对滥用职权的界定看,大多数国家将滥用职权等同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权力的滥用”这样定义:“以违反法律为目的而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力。 权力的不适当行使,它区别于越权行使法律并没有赋予给他的权力。”美国行政法把滥用职权限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英国行政法亦将公用权力的不合理使用界定为权力的滥用。各国法治的背景与现实状况不同,我国不能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如将滥用职权限定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那么羁束裁量权领域的许多违法行为将得不到司法审查。 (二) 现实中存在着滥用羁束裁量权的事例。 事例1:在行政许可行为中,行政许可机关出于非法目的,如挟嫌报复等,对明显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方的许可申请,以种种理由,作出否定答复,拒绝满足相对方的申请。这种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但它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之任何一种,也不属于“不履行或拖迟履行法定职责”,只能归结为“滥用职权”,且行政许可在许可条件法定的情况下只能是羁束行政行为。 事例2: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到相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是典型的羁束裁量行为。如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事先公告或通知相对方,有意同时损毁建筑物和其他物品,使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损失。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存在“使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损失”的非法目的,且主观上出于故意,是滥用职权行为。另外,其不事先公告或通知相对方,属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同样构成滥用职权,与《行政诉讼法》第54 条第(3) 项“违反法定程序”之区别在于前者以故意为要件,即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便构成滥用职权。 事例3:行政机关在作出专利强制许可时,应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但却明显地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亦属羁束裁量行为,而行政机关出于非法目的,并有主观上的故意,构成“滥用职权”,相对方要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滥用职权”为理由。 (三) 滥用职权的涵义及其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定目的,背离基本法理,造成后果显失公正,而应予以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 行政机关拥有该项职权。以此区别于行政机关越超职权的违法行为。 2. 以故意为要件。《行政诉讼法》第54 条所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以故意为要件。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以这些方式作为手段以达到主观上的违法目的,就是滥用职权。所以,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区别滥用职权与其他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参照物。 3. 出于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滥用职权的诱发原因,如果没有非法目的存在,便不会有滥用职权发生。所谓“滥”,就是过度、无节制。职权,同时包含着权力和责任的双重意义。滥用职权,就是过度地、无节制地使用权力,也伴随着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非法目的的利诱,便不会有滥用职权现象。 4. 后果显失公正。滥用羁束裁量权是对法律规范明示的违反,后果显失公正自不待言。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情节明显轻微,后果非显失公正,不应纳入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范围,是所谓“不合理”与“不合法”区别在此方面的体现。参考文献↑ 彭云业,张慧平.行政滥用职权之正确界定.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6月第24卷第3期
什么是放松银根 放松银根是指为阻止经济衰退,通过增加信贷供给,降低贷款利率,促使投资增加,带动经济增长而采取的货币政策。即央行通过减息、降低存款准备金等一系列的措施增加贷款、增大流动资金,从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流动性加大。放松银根是通过一定的货币政策工具来实施,主要包括调整法定存款准备率,调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放松银根的措施 第一,降低法定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则减少上缴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数量,相应增加了本身的贷款规模,再通过存款倍数派生机制,以数倍规模扩大货币供应量,可以刺激有效需求,达到调控经济形势的目的。 第二,在公开市场购买债券。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又称公开市场)上购买各种政府债券,如国库券、公债,以及银行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更多的现金流入市场,商业银行相应增加了本身的贷款规模。以后的传导机理同上。 第三,降低再贴现率。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以有价证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时的利率。降低再贴现率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可以向中央银行贷更多的款,而商业银行则可增加本身的贷款规模。以后的传导机理同上。放松银根的方式 央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放松银根:改变货币价格(即利率)或改变货币数量。多年以来,正统的货币政策一直以前一个政策杠杆为中心。然而,随着通胀率回落、短期名义利率逼近零点,从原则上说,央行可以后一种方式、即数量杠杆来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影响经济活动的是实际利率而非名义利率。如果经济处于通缩状态,那么即使名义利率为零,实际利率也会保持正值。2000年日本面临的情况就是如此--名义利率已降至零点,但在实际利率为正值的情况下,低迷的货币需求仍不足以令货币政策发挥效力。这就是过去所说的“流动性陷阱”。 央行放松银根的非常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央行可以通过与外界沟通或量化宽松等方式,培养短期利率将长期保持低位的预期。2003年8月,美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在公报中称“适应性政策将维持相当长的时间”也是此类放松银根承诺的事例。 第二,央行可以扩大其资产负债表的规模,以左右通胀预期。 第三,央行可以改变其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如果投资者将不同资产视为非完全替代品,央行买进特定资产的操作就会对资产价格产生明显影响。就此而言,最好的例子就是长期美国国债。从理论上说,美联储可以大规模买进美国国债,以抑制收益率上升;日本央行在实行量化宽松政策期间,就曾进行这种操作。 相关条目 紧缩银根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我国向外举债,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根据与国外政府间的协议取得的政府贷款; 二是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三是在国外发行债券。 国家外债的发行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发行国家外债,要以国家根本利益为重,在平等的国家主权地位上自主进行,严禁有损国家主权借入外债。在举借国家外债时,要争取最有利的条件,借入外债的形式要灵活多样,相互补充,灵活调剂;争取尽可能长的借款期限和尽可能低的利息及费用,尽量增加政府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减少商业贷款;减少外汇风险。 2、经济效益原则 国家外债管理包括外债的举借、使用和偿还。举借是为了使用,只有充分利用所借入的外债,形成良好的生产能力,取得利润和外汇,才能保证还本付息。所以国家外债管理的核心是合理地使用外债,提高外债的使用效益。要合理安排借入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结构,较多地用于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教育等薄弱环节的建设,发展出口创汇率高的项目;利用外资要与引进先进技术结合起来,并做到内外结合,充分发挥国家外债资金的作用,加强对使用外债的监督管理、提高外债的使用效益。 3、量力而行原则 发行国家外债的预算规模应同我国的国力相适应,要符合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盲目大量借入不必要的外债。同时,国家用于清偿债务的外汇资金主要来自出口商品的创汇收入,举债规模应与出口创汇数量相适应。 国家外债的管理 1、国家外债的结构管理 国家外债的结构通常包括债权者结构、期限结构、利率结构和币种结构。债权者结构是指国家外债总额中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等之间的比例关系系。比较合理的债权者结构应是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所占比重较高,外债期限结构直接影响外债的使用和偿还,合理的外债期限结构有利于外债的使用和偿还,应尽量扩大长期债务,减少短期债务。外债利率结构应当是固定利率计算的债务额占绝大多数。外债的币种结构是指以不同外币表示的债务占全部债务的比例。合理的币种结构应是能够避免因不同币种汇率变化而导致实际债务上升的币种结构。 2、国家外债的统计监测管理 198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98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关于外债登记实施细则》。1996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统计监测的通知》,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是国家外债管理登记部门,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期登记,定期登记外债包括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逐期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3、国家外债的偿还管理 国家外债的偿还管理,包括币种选择、利息计算、偿还方式、资金安排等方面,偿还外债所使用的货币,主要取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可以是债权国的通货、债务国的通货或第三国的通货。外债利息的计算与国家内债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采用复利方法,即经过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逐期滚动计算。 外债的偿还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到期一次清偿本金和利息,本金一次清偿、逐年支付利息、分期偿还等。偿还外债的资金来源因外债的种类不同而不同。统借统还外债的偿还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国家预决算;统借自还外债的偿还,到期后由用款单位负责偿还
A type of debt instrument used in a particular type of short-term loan agreement in which the seller of goods or merchandise sells them to the buyer, but also provides financing for the buyer in the form of a vendor note. The loan is secured by the inventory being sold to the buyer as well as pledges of the buyer's business assets and similar forms of security used to help lessen the perceived risk of the buyer's default. Also known as a seller note. |||Vendor notes can be a useful and convenient form of financing, particularly when well-established sellers with diverse customer bases are taking on new, smaller buyers who typically have small amounts of working capital with which to purchase inventory. The use of vendor financing can make it easier for a company to increase its sales volume, but in doing so it also incurs the risk of the buyers it finances not paying back their loans.Vendor notes vary in terms of their time to maturity, but notes with time horizons in the range of three to five years are considered common. Many different types of terms and conditions can be built into a vendor note, such as limitations on the types of business practices the buyer can engage in, restrictions on acquiring other inventory or business assets and requirements that specific financial ratios or benchmarks be mainta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