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燃料油期货 燃料油期货是指以燃料油作为期货标的物的交易品种,是在上期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中国燃料油期货市场的兴起 中国是石油产品的消费大国,全球第一大燃料油进口大国,也是亚洲最大的燃料油交易市场。仅2003年我国的燃料油消费量就占到全球的8%、亚太地区的23%。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包括燃料油在内的石油产品的消费增速迅猛。从1965到2005的40年间,中国的石油消费以年均8.85%的速度飞速增长。石油消费量占世界石油总消费量的比重也由0.82激增到目前的8.53%。受产量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目前的石油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进口的。其实早在1993年,中国就正式由石油出口国转为石油的净进口国。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程度的深化,进口石油规模不断扩大,对外依存度逐步提高,目前已经超过50%。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6年6月美国能源部能源情报署发布国际能源展望报告,则预测认为中国的能源消费量将在2030年超过美国,居全球首位。 虽然我国的巨大油品需求对国际石油市场的供求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国际油价的制定中作用却甚微。有数据表明,中国目前的石油进口量占世界石油供应的2%,但是在影响石油定价的权重上却不到0.1%,甚至还不如印尼和韩国。过去,中国燃料油的定价权主要在新加坡,中国燃料油进口企业只能以普氏在新加坡的现货评估价格作为进口结算参考,即采用装船当天及装船前后各两天,一共五天的新加坡普氏燃料油现货报价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格。这一反映新加坡市场燃料油供需情况的价格,却决定着中国进口燃料油的全部成本。这种做法不仅使能源资源的配置功能不能正常的发挥,还经常引发一些投机商在我国进口燃料油的计价期间在新加坡市场上联手推高现货价格,从中渔利。这往往使得我国的相关企业在应付国际石油市场上油价的大幅振荡风险之外,还要承担投机商在期货市场上的人为操纵带来的风险。据分析,广东作为国内最大油品交易市场,其燃料油价格的70%是受到新加坡市场的影响,而当地的市场供求因素只起到约30%的作用。为了规避燃料油的价格风险,在国内缺乏相关避险工具的时期,国内的燃料油经营大企业曾经长期通过各种曲线途径在新加坡燃料油的纸质期货市场上从事交易。据有关市场人士的分析,认为新加坡燃料油纸质期货市场上有1/3到1/2的成交量是来自中国内地的。而那些小企业则根本无力通过国外的期货市场来规避燃料油交易中的价格风险问题。 面对石油的对外依存度的持续增加,国际油价波幅增强的局面,国内相关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为了化解石油价格的风险,缓解与日俱增的能源危机,我国建立了战略石油储备和石油期货等多元化的措施。 早在1993年初,原上海石油交易所就推出了石油期货交易,后来,原华南商品交易所、原北京石油交易所、原北京商品交易所等也相继推出了石油期货合约。其中原上海石油交易所成交量最大,运作相对规范,占了全国石油期货市场份额的70%左右。它推出的标准期货合约主要有大庆原油、90#汽油、0# 柴油、和250#燃料油等四种。到1994年初,原上海石油交易所的日平均成交量已经超过世界第三大能源期货市场——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很快由于实行石油政府统一定价而暂停交易。在之后的九年里,中国的石油期货市场一直处于空白阶段。 2001年,我国正式放开了燃料油的价格,完全靠市场力量来调节其流通和价格。燃料油成为目前我国石油及石油产品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品种。从 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进一步取消了燃料油的进出口配额,实行进口自动许可证制度。燃料油现货市场已经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这就为我国恢复燃料油期货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2004年8月25日,燃料油期货重新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这成为中国重启石油期货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仅从开市至2004年10月底的43个交易日里,各月的合约累计成交量达到3639万吨,总成交金额达到803亿元,平均日成交量84万吨,成交额18亿元,这个日成交量数字已经远远超过了新加坡燃料油纸质期货的成交量,雄据全球燃料油期货交易的首位。据上海证券报2006年8月25日刊文,上海期货交易所统计,自2004年上市到2006年7月31日,燃料油期货累计成交金额达到12501亿元,日均成交26.66亿元。平均每天有140至160家会员参与交易,日成交笔数在2至5万笔之间,日换手率高达200%甚至500%,持仓量增加稳健,交易活跃。 由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五个指定交割油库都设在广东,广东作为中国燃料油的贸易中心、消费中心、集散中心和油运中心之一,在中国燃料油的现货和期货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上海燃料油期货的兴起,必将为中国成为全球燃料油市场的定价中心加上一块重重的祛码,而华南地区,尤其是广东地区,也将成为全球燃料油市场的油运中心。曾有业内人士预言,亚太地区的油运中心和集散中心将很快随着中国燃料油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而逐渐由新加坡向中国转移。中国必将登上全球的燃料油市场版图。 经过几年的运行,我国的燃料油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已经得到了有效发挥,燃料油期货己经成为我国广大燃料油消费和经营企业的一个有效的对冲工具。目前,中国的燃料油期货的成功推出和平稳运行,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一个能够切实反映中国燃料油市场供需状况的“中国定价”。为中国改革原油和成品油等大宗资源类商品的定价机制,建立市场化的、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以此为突破口,建立健全中国的石油市场体系和期货市场体系,健全和完善中国的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构建企业和政府对于能源金融衍生品的有效的风险管理平台,积极参与石油产品的国际市场定价体系,彻底改变中国目前石油消费量与石油定价权严重背离的局面,保障国家以石油为核心的能源金融衍生品的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和稳定,维护国际正常的经济和政治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国内燃料油期货交易中的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目前中国的燃料油期货市场依然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除了一般性的市场规模较小、交易品种单一、规范性较差、市场经济功能发挥有限、风险识别度低等问题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a、燃料油期现货的国内外价格相关性过高,不利于价格风险的分散。燃料油作为原油的下游产品,与原油的价格具有很高的相关性。 b、国家的能源政策影响力依然不可忽视。虽然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的燃料油市场己经完全放开,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但是由于整个能源市场依然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中,各种能源政策调控措施频繁登场,而且这种局面还将持续。作为能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料油市场也会因此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振荡,并反映在燃料油的现货和期货市场上。特别是燃料油的流通领域的垄断程度比较高,对终端客户的利益损害较大。这就使得燃料油的期货交易中有了更多的规避政策风险的因素。 c、燃料油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不利于市场风险的分散。我国燃料油现货的消费结构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非常特殊。我国燃料油的进口量占对其总消费量的一半以上,且市场上流通的燃料油又基本上都是进口油;进口燃料油的消费地区非常集中,主要集中于华南地区,而华南地区则主要集中在广东。广东的燃料油消费量占华南地区的80%;燃料油的消费行业主要集中于燃烧石化和交运行业,其中发电和运输占一半以上;燃料油的贸易商地区集中度高,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和长三角。这种消费结构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燃料油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主要向多头集中,上海及南方的贸易商电厂等消费用户就占到相当的比例,而空头多为市场的散户。由于期货市场主要的功能是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而不是现货交割,只有以散户为天然多头,空头者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的市场结构才可以更好的发挥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我国燃料油期货市场的这种反常而特殊的投资者结构,很可能就是燃料油价格难涨难跌的原因。 d、燃料油现货和期货市场之间的风险存在传导性。石油的物质金融二重性特点导致石油现货的价格风险和石油期货的价格风险之间存在双向的传导机制。石油现货的价格风险可以通过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方式向石油期货市场传播,而石油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则是通过其价格发现功能和套期保值交易向现货市场进行传播。由于物质市场的运作和金融市场的运作之间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一致性,因此,价格风险在这个链条上的传导会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是被消化还是被放大,就取决于这两个市场之间的交易制度、信息的传播方式和交易者的交易心理。从已有的研究结果来看,我国燃料油的期货价格与国内的重要现货价格—— 黄埔高硫燃料油的关联度不大,反而与新加坡燃料油的现货价格之间更具有长期的关联。由于这两个市场之间的交易制度、交易时间等存在差异,因此,我国燃料油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性将因此有所降低。 由此看出,我国燃料油期货交易风险与其他国际市场的石油期货相比,甚至与我国的其他的期货品种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简单套用国际石油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经验,或者直接套用我国其他期货品种的风险管理方法来进行燃料油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显然是有偏误的。
An illegal business practice in which a majority shareholder or high-level company insider directs company assets or future business to themselves for personal gain. Actions such as excessive executive compensation, dilutive share measures, asset sales and personal loan guarantees can all be considered tunneling. The common thread is the loss to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whose ownership is lessened or otherwise devalued through inappropriate actions that harm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business. Taobiz explains Tunneling This risk is especially prevalent for investors in emerging markets, where government and regulatory controls may not be sufficient to stop the practice from occurring, often under legal guises. The practice is not reserved to moderately advanced economies; many instances can be found in advanced economies, especially those under systems of "civil law". The U.S. legal system is rooted in "common law", which provides broad enforceable laws with simple maxims like "fairness" and "for the common good". Under civil law, the letter of the law is the most respected measure, so would-be tunnelers can pass an act of tunneling off under certain technicalities, which often hold up in court.
目录 1什么是缓息债券 什么是缓息债券 缓息债券是附息债券的一种,附息债券就是定期付给利息,其中,根据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息的,称为缓息债券。即:规定了票面利率,持有人将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还本付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的债券。 缓息债券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词条 词目:比率 拼音:bǐ lǜ 基本解释: [percentage;ratio;rate] 比值 详细解释 1. 谓比照遵从(法令、条例等)。 《史记·孝文本纪》:“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毋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者……佗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率从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2. 比值,两数相比所得的值。 3. 比率是比值转换为百分比计量的形式造型艺术术语 是比例或相互分割的意思,即部分与部分或者部分与整体的数量关系。当这种关系构成某种比例时则成为美的,故是美好对象的形式条件。在古希腊称为“比拟”,是较“对称”有更明显的“数量秩序”的概念。 统计学上定义(Ratio):是各不同类别的数量的比值。
什么是背信罪 所谓背信罪,也就是违背任务罪。这条罪名源于德国和日本,指为他人处理事务,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实行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综观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社会上以为只要违背诚信、不守信用,即会成立背信罪之观念有别。 就客观方面,加害人必须有「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加害人与本人间需有特定的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加害人有为本人处理事务的义务;此外,行为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行为结果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它利益」。 主观上,行为人需要「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为损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说行为人需要故意为此犯罪行为,始构成本罪,故本罪不处罚过失犯,若有过失为上述行为者,则应自民法上就其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处理之。
The weighted average of the time until all maturities on mortgages in a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 The higher the weighted average to maturity, the longer the mortgages in the security have until maturity. Also known as "average effective maturity". |||The measure is calculated by totaling each mortgage value represented by the MBS. The weights of each mortgage is found by dividing the value of each into the total of all. To arrive at the WAM number the weight of each security is multiplied by the time until maturity of each mortgage, and then all the values are added together. For example say an MBS has three mortgages valued at $1,000, $2,000 and $3,000 (a total of $6,000) and mature in one, two and three years respectively. The weights of these are 1/6 (1,000/6,000), 1/3 (2,000/6,000) and 1/2 (3,000/6,000). The WAM is 2 1/3 years (1/6 x 1 year + 1/3 x 2 years + 1/2 x 3 years).
伦敦结算所 欧洲主要的结算所之一,是欧洲政府债券的主要结算行,服务的交易所包括国际石油交易所和伦敦金属交易所等. 2003年12月与Clearnet合并,组成LCH.Clearnet. 网址:www.lchclearnet.com
适用范围 1、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 2、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 3、申办进口押汇。 业务内容 信托收据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申请条件 1.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信托收据 2.单据须属于我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才可以办理信托收据; 3.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 3.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或处理; 3.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文件; 3.3以银行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仓; 3.4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意义及特点 银行业对信托收据的界定亦有分歧。如《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指出:“信托收据实际上是客户将 信托收据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既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货权凭证交予进口商,并代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则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代理银行销售货物,并将货款收回交给银行。”但是也有的银行实践表明,所谓的银行信托收据是以质押担保为基础的,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进口商签定协议,使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成为银行债券的质押品,然后银行再通过信托收据将货物和单证叫给进口商处置,这种持有和处置是以银行委托人身份进行的。 英国和香港地区的法制中的信托收据之意义可从法官ASTBURY的如下论断来透视:“银行的质权在存放提货单和其他所有权文件时已经完全得到。这些信托书知识这些事情的:记录银行授予公司接受的权力,说明出质人受权代受质人变卖货物的条款。银行的质权和他作为受质人的权利根本不是根据这些文件所产生的,而是根据原来的质权所产生的[见“哈伯德”案(EX PARTE HUBBARD)。银行作为受质人有权不时变卖有关的货物,让变卖专家(在这宗案里,出质人)进行,对银行来说是更方便的事,而全国各地的惯例都是这样的。他们明显有权这么做,把提货单及其他所有权文件交出让他人变卖,丝毫不影响他们的质权[见‘西比银行诉波音特’案(North Western Bank v Poynter)]”。由此论断可知,信托收据是出质人进口商和受质人银行以质押关系为基础建立的信托关系,它不是独立的担保合同关系,而是在信托收据签署着前已经有担保权关系的存在。它也不是以所有权的转移为基础的,即进口商没有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银行身上。 尽管信托收据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是一般而言,信托收据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信托收据是一种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有关信托财产处分的信托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银行。合同的内容是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与义务。该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不是担保法律关系,尽管这种收据具有一定的担保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银行债券的安全才设立,但它本身并不是建立了一种独立的担保关系。事实上,它是一种独立于担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时是以担保物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担保法律关系并存。例如可以在信托收据之外建立保证关系,来进一步巩固对银行债券的维护。 第二,信托收据是以委托人―银行对进口货物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利为前提的。因为各国信托法制都要求信托关系建立,需以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合法权利为基础。由于进口贸易中,货物的权利凭证―提单等的所有权主题通常是买方(进口商),因此要使银行取得货物的合法权利,银行和进口商意见必须在构建信托关系之前通过协议将货物的权利转移到银行身上,如通过提单的背书转让、在信托收据中声明所有权归属于银行或通过订立质押协议将货物出资给银行。具体选择有赖于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法律对质押法律关系不允许质权人将质物叫给出资人,且没有给予进出口贸易情形下特殊的例外,则银行必须以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来保证信托收据及其构件关系的合法性。如果法律对质押关系中质物的占有和处分有特别的例外规定,则可以质押关系作为信托关系的基础关系。 信托收据第三,信托收据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进口商提供融资的便利,并为银行债券提供一种保护机制。信托收据是基于进口商不能及时偿还其对卖方的款项,而由银行预先制服卖方的款项。银行为了保护其债券,要求限制进口商对货物处分的权利,并尤其强调处分货物的收益应有限用语偿还银行的款项。正因为如此,银行通常还在信托收据中约定有关货物出售后,货款应付至银行指定的帐户。信托关系的构件也就旨在于制约进口商处分所得货款,以信托关系来区分进口货物与进口商其他财产及债券、债务。以为各国信托法都强调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相对独立性,如日本〈信托法〉规定:“受托者不论以任何人的名义,不得将信托财产作为自有,也不得对此取得权利,但遇有迫不得已之情况,经法院批准,将信托财产作为自有财产者不在此限”。信托财产的债券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两相抵消。”“信托财产必须与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但对钱款形式的信托财产,只要分清计算即可。” 第四,信托收据所构建的信托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特的信托关系, 它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其独特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信托关系主题与信托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信托的主题一方――银行是临时性地针对信托财产形成合法权利,即信托财产本身并不是银行所拥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托来管理的,银行也不旨在于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财产,而是为了实现债券通过协议临时性地与财产建立一种权利关系。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在信托收据下,委托人与受兔热闹意见不仅有信托关系,而且有债券债务关系,并且这种债券债务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通常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关系都不存在这种情况。 信托收据(3)在信托收据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独特的权益。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质押关系而产生,则受托人――进口商仍然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知识因为受托人自愿将该财产出质给委托人,才使得其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临时性的所有权转移安排,这时虽不存在委托人对该财产的直接权利,但是这种安排在更多的请宽下是附有条件的安排,因为银行并不旨在于对所有权的真实拥有,而是为了从该物的处分中享受利益。 (4)针对信托财产的信托权责主要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出售,而不是经营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占有和控制。正因为如此,信托关系的存续也将表现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托财产被出售出去,受托人将所得收益用语偿还银行的债务,信托关系也就终止了。在普通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法律关系中,更多的是强调受托人对财产的管理,从而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使财产保值的理财目标。 (5)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进口商)对货物的所有权,然后菜油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而通常的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中,在设立信托之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通常尚无所有权,受托人对财产的权责明显地生成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责之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