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手段: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凭借政权的威力,通过发布命令、指示等形式干预经济生活的经济政策手段。具体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纪律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主要包括信用管制、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工资管制和投资许可证制度等。行政管制具有强制性、纵向隶属性、强调经济利益一致性等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把行政管理手段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简介 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地控制借款规模和期限结构。存款数量多少、期限长短主要由存款方的意愿主导,而借款的主动权则掌握在银行手中。其次,银行可以精确地安排借入资金的运用及偿还计划。存款的提取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规则性,而借款合约对偿还期限和金额的约定十分明确,一般不能要求提前偿付。由于借款资金的稳定性强,为银行预测债务偿付的流动性需求提供了便利,从而可以提高借款资金使用效率。最后,借款突破了银行现有存贷关系的束缚,筹资范围更加广泛,不受银行所在地区资金状况和银行网点分布的限制。银行可以随时购买资金以获得流动性供给,从而得以减少对低收益高流动性资产的持有,将释放出来的资金用于贷款和投资。 种类 银行有许多可供选择的借款方式,总体上分为从短期货币市场借入资金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长期债券两类途径。 (1)短期借款商业银行可以向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企业借入短期资金,或是从中央银行获得短期资金支持,既可以在国内借贷,也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短期借款最初主要用于调剂头寸和满足银行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随着银行管理技术的改进,短期借款的连续使用实质上将其转化为长期资金使用。短期借款的主要方式有: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性借贷行为,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最为便捷的借款方式之一。 1)同业拆借的产生 同业拆借最早源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放贷、投资等盈利性业务,而且一般不计利息或利率较低。商业银行为减少机会成本损失,可以将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超额储备拆借出去,而头寸或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则需及时拆进资金。随着同业拆借的发展,货币中心银行逐渐成为净借款方,它们不再只是调剂短期资金余缺,而是借助循环拆借的方法将拆入资金作为一种长期资金来源,以此作为支撑扩大信贷能力,而中小银行由于缺乏信贷机会,通常作为净拆出方对大银行拆出富余资金。 2)同业拆借的交易方式和主要类别 借款管理拆借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并协商成交。小银行由于拆借规模不大,通常以大银行作为代理银行。这些代理银行往往是双边报价的造市商,同时买进并卖出拆借资金。拆借经纪人或短期融资公司等专门中介机构也可以充当资金供求双方的媒介。虽然直接交易的成本较低,但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拆借,不仅可以降低搜寻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还有助于保障同业拆借的秩序和安全。 拆借按期限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隔夜拆借,即“日拆”,双方一般通过电话、电传或网络沟通,不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指定日拆借,在书面合同中预先确定某日为清算日期,期限一般为1天以上,1年以内,中途不得解约或延期;三是续期拆借,这是一种期限较为自由的拆借方式,一般当日借次日还,但若拆借双方都不发出要求收回或返还的通知就自动展期。在融资期限很短的情况下,为方便交易,拆借双方大多在良好的资信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拆借,倘若彼此缺乏了解或借方信用不足、借贷时间较长,可采用有担保拆借方式。 3)同业拆借的价格与运作过程 同业拆借利率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拆借者的信誉和实力以及拆借期限自行协商确定。同业拆借由于违约风险低,且拆借利率能较灵敏地反映金融系统头寸或银根的松紧情况,可作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利率。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因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其严格规范的形成程序而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基准利率,具有代表性的还有纽约同业拆借利率(NIBOR)、香港同业拆借利率(HIBOR)和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SIBOR)等。同业拆借一般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拆出行通知中央银行将款项从其存款账户转到拆入行账户。中央银行贷记拆入行的账户,同时借记拆出行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再将资金连本带息划回拆出行。 4)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活动始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型信贷管理体制,鼓励银行间利用资金的行际差、时间差、地区差进行拆借。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同业拆借市场得以正式启动,在中国范围内形成了以上海、武汉、重庆和广州等中心城市为主的有形市场。此后,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颇为曲折的过程。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在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背景下,拆借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违规现象,大量短期拆借资金被用于房地产投资、炒股票,或实业投资,延长拆借期限,哄抬拆借利率,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市场存在系统分割和地区分割,降低了融资效率。为了从根本上纠正同业拆借市场的混乱现象,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撤销各商业银行及其分行开办的融资中心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1996年1月,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和信息服务,中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在上海建立,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市场中介组织,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低廉的服务。中央银行在加强对交易主体市场准入及交易行为规范的同时,于1996年6月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确立了交易双方自由议价的市场机制。拆借利率一般高于在中央银行存款的利率,低于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包括1~7天的头寸交易和期限在120天内的借贷交易,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是各交易品种每笔交易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1996年建立的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系统最初包括两级交易网络。进入一级网络的交易主体是经中央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20家)和中央银行各省市分行组建的融资中心(35家),以及中国性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它们之间的交易利用中国计算机网络进行;二级网络由35家融资中心组成,交易主体为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各地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中心接受省内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的报价,就地交易,在本地市场无法平衡的情况下,将差额通过一级网络平衡,并将成交银行、数量、期限、利率等交易信息反映到一级网上,同时将一级网的报价传到省内机构,以保持一级网、二级网拆借利率的大体一致。各地融资中心既是一级网络成员,又是二级网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成为沟通一级网络和二级网络的桥梁。1998年2月后,融资中心退出拆借市场,二级网络宣告终止。此后,中央银行在增加入市主体、完善相关法规等方面积极推进同业拆借市场建设,使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更加广泛,交易规模日趋扩大,除了国内金融机构外,一些外资银行已获准进入拆借市场。 目前中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全部在无形市场上进行,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数据专线及其他通信方式进行格式化的报价、询价,就各种交易要素进行多轮对话磋商,最后确认成交。虽然中国同业拆借的交易系统在技术上是先进的,但国内尚未形成对银行进行资信评级的权威机构,银行之间相互授信的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拆借的风险较大,交易还不够活跃的问题。2000年6月,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出中国货币网,开辟了报价窗口,使网上报价服务从专线网延伸到互联网,为市场成员拓宽了联系桥梁。同时,拆借中心也加强了市场成员资信和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在专线信息网上公布交易成员的背景信息,帮助市场成员披露财务报表,并设置了交易成员之间提供最新资信信息的定向通道。 转贴现 借款管理贴现是票据持有者将未到期的票据交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面额扣除贴现利后,将票面余额付给票据持有人的买进票据的行为。贴现实际上是银行的一种短期放款,票据持有人提前取得现款,而银行垫付了资金,票据到期后贷款便可收回,如果票据债务人违约,银行可以向前手追索。当银行资金紧张,周转发生困难时,可将已经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另一金融机构,要求给予转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由于转贴现涉及的关系人较多,手续复杂,法规对其一般有较严格的规定。中国规定转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票据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转贴现利率由双方自由协定。 向中央银行借款 在各国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在惯例上只能用于补充预期之外的准备金不足和资产结构的临时性调整,若商业银行长期依赖向中央银行借款以满足盈利性放款和投资的需要,将招致中央银行的处罚。 中央银行主要通过直接贷款或再贴现的方式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支持,二者同时也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 1)直接借款 借款管理商业银行可以将自己持有的票据、政府债券等作为抵押品向中央银行申请信用借款。中国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借款按期限和用途不同分为下列三种: 第一,年度借款,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或承担政策性贷款而引起的信贷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一到两年。实际上,这部分借款是中央银行在年度内为商业银行增拨的可较长时期占用的基础货币。这部分贷款指标目前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和还款。 第二,季度借款,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付或存贷款季节性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暂时资金不足。该项借款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也是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和还款。中国人民银行对这种贷款的管理原则是“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适当地发放这种贷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商业银行可反复借还使用。 第三,头寸借款,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或遇到意想不到的存款提取或借款需求突增情况而造成的临时性资金短缺。这种调剂性借款的期限多在1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0天,金额相对较小,贷款次数较频繁。商业银行省分行可直接向中央银行省分行借款,但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规定的数额和期限。 2)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从而获得资金融通的行为。中央银行除对商业银行进行审查外,还对票据质量、期限及种类有严格要求,并根据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再贴现率和再贴现限额。美国12个区域的联邦储备银行通过贴现窗口对商业银行提供三类贷款:一是短期调整贷款,帮助商业银行解决存款意外流出或其他突发原因引起的短期流动性需要,通常是隔夜借款;二是季节性贷款,协助小银行解决存贷正常季节性变化产生的资金需要,如主要为农业或旅游业服务的银行通常符合借款条件;三是延期贷款,用于救助那些因存款持续外流而面临资金困难的银行。借款银行需提供贴现窗口认可的担保品,包括合格商业票据、美国政府债券等。 风险 借款的资金分布不像存款那样分散,单笔借款的平均金额远远高于存款的平均金额,而且期限确定,因此借款的流动性需要无论在时间上和金额上都比存款集中。如果银行不能在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就会极大地丧失信誉。就这点而言,其流动性压力要高于存款。借款还面临相对较高的利率风险。存款利率可能受到监管当局的管制或同业组织的协调,相对稳定,而借入资金的价格是随行就市,与市场资金价格波动密切相关。当市场银根普遍紧张 借款管理时,借款利率将急剧上升,使借款成本大幅度提高,尤其是货币市场中的资金供给者对利率非常敏感,如拆借、CDs等均易受市场心理影响,市场利率预期上涨时可能要价很高。 借款还可能遭遇信贷可得性风险。当资金紧缺时,市场上资金有效供给不足,银行的借款需要难以得到满足。尤其是当银行遭到财务困难,急需大量资金时,却可能由于其信用等级下降而很难借到资金。例如,美国大陆伊利诺银行,在扩张贷款时大量借入资金,其中CDs、欧洲美元存单、商业票据和隔夜借款等易变负债占总负债的64%,后该行陷入经营困境,其筹资能力骤然下降,银行同业中止对其贷款,并拒绝购买新发行的CDs,迫使该行不得不向美联储申请巨额借款,结果失去了存款人的信任。 借入资金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借款的成本也相对昂贵。虽然没有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要求,但借款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同时,借款银行除需支付利息外,还要承担一定的融资费用,尤其是金融债券的发行费用较高,包括前端费用和期中费用,前者有承购手续费、差旅费、通讯费、印刷费、上市费用、律师费等,后者则是债券管理费、付息手续费、还本手续费和其他服务费等。从上述角度看,借款管理在某种意义上比存款管理更为复杂。借款能够提高银行资金的营运效率,但同时也对银行的负债管理提出了挑战。 成本 1.确定借款的适度规模 借款管理银行首先要科学地预测流动性需要量和存款量之间的资金缺口,保证借入资金能够合理使用,避免资金闲置,同时也要考虑借入资金的成本,如果成本较高则不宜过多借款。银行借款量须以自身的清偿能力为度,避免为填补资产超负荷扩张形成的营运资金缺口而过量借款。如果利用借款所承担的成本与风险过高,则不应考虑继续利用借款渠道,而应通过调整资产结构的办法来保持流动性,或者通过进一步挖掘存款潜力扩大资金来源。 由于借款不是一个稳定的筹资渠道,小银行通常对借款持谨慎态度,更多地采用保守型的资产转换策略,也即依靠二级准备维持流动性。大银行由于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凭借其实力和信誉以较低价格大规模筹集资金,故常采用主动借入资金的进取型策略。更成为普遍的选择是在两种策略间综合平衡,确定适度借款规模。 2.安排合理的借款结构 银行在选择借款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各种借款来源的相对成本。利息成本是借款的主要成本,但非利息成本也不容忽视。银行需要测算各种借款方式的实际成本,寻找便宜的资金来源。 2)借款的风险因素。其一是流动性风险,银行要有计划地将借款到期时间和金额分散化,以减少流动性需要过于集中的压力;其二是利率风险,银行管理人员必须有丰富的市场经验与知识,反应灵敏,能够对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并作出恰当反应;其三是信贷可得性风险,经验显示,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和欧洲美元市场对借款人的信用品质变化十分敏感,当银行风险过大时,价格就会急剧抬升,贷款甚至可能遭到拒绝。 3)所需资金的期限长短。同业拆借、回购协议适合应付紧急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金融债券的发行成本虽然较高,但可以满足银行更长时期的资金需求。[1]
流动性缺口率 目录 1、 什么是流动性缺口率 2、 流动性缺口率的计算公式 什么是流动性缺口率 ...... 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一般不应低于-10%。它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的流动性风险核心指标之一。 流动性缺口率的计算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到期流动性资产×100% 流动性缺口为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外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实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在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照顾地方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务院决定这次分税制改革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但是,最近发现一些地区为了增加地方既得财力,用不正当方法扩大今年收入,对此,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种错误做法。各地要从全局利益出发 积极推进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健全财政法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决定这次改革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充分体现了照顾地方利益的精神,各地要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决不能从局部利益用发,采取不正当的办法人为扩大今年收入。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是按照一九九三年中央从地方划的增值税净收入核定的,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将按此基数乘以全国增值税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返还。今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出现不合理增长,就会影响明年中央财政给地方的税收返还,减少中央应收的财政收入。同时,用不正当手段人为扩大今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制约企业的发展,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地方收入。还要指出,如果地方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属于地方税种的今年基数,非但不能增加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反而影响明年地方财政收入,千万不要干这种得不偿失的事。严禁收“过头税” 搞“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直接影响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严加禁止。各极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得对当年尚为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提前交纳税款。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收入的预算级次、税收科目和金库条例的规定组织税收入库。如发现有收“过头税”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全国通报,扣减中央返还地方的的税收基数,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严处。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 强制企业交纳历年“死欠”税款。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类企业都有一些多年形成的欠交税款,其中有一部分实际上已形成所谓“死欠”。各地清理欠税是应该的,但要严格执行政策,该清理入库的应按规定进行清理,不能不切实际地提出彻底清理的要求,不能采取强制企业以银行贷款或财政资金转帐方式缴纳历年“死欠”税款。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一经查出,严处于资。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出口退税是国家支持出口贸易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按规定及时足额退税,决不充许无故不退、少退或推迟退税。退税计划不足的地区,应及时申请追加。中央财政将按今年实际出口情况和退税有关规定核定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数额,对不按规定退税或有意拖到明年退税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地方按目前规定的比例负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于今年十二月底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缺陷显现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使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但由于制度安排指导思想定位的刚性,制度设计不可避免的缺陷,制度运行中的偏差和宪政约束力较差等问题,势必滞缓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制度安排指导思想定位的刚性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十几年来,中央财政虽然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努力实现财政收入分配均等化,但由于制度安排指导思想定位的刚性,中央与落后地方在财政收入的初次分配关系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中央级收入仍占绝对比重,省以下尤其是县、乡财政收入规模很小,这既不利于调动地方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财政分配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1.过于强调中央级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整能力。基于这一思想,中央财政在制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之初,将流转税的大部分,即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级收入。从实际情况看,中央财政通过分税制体制划分在形式上集中的收入,大部分通过税收返还又回到地方,集中的增量除用于中央级支出外,其余也通过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形式补助给各地,中央财政不过是过一下手而已。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形式的集中,使中央财政和中直部门的权力大大增强,加之很多专项拨款实行条条管理,遍布地方支出的方方面面,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地方“跑部钱进”等问题的发生。因此,就分税制财政体制来说,分税的形式无可厚非,关键是中央财政在调节财政均衡的手段上如何把握。在保证中央财力稳步增强的同时,既要有利于促进财政均等化目标的实现,还要有利于简化操作和财政资金的规范分配,避免部门和个人的权力过于集中,防止和杜绝腐败等问题发生。 2.税收返还政策实际继续照顾了富裕地区 分税制之初,为了确保中央级收入的稳定增长,国家确定了1:0.3系数返还的政策,即,以1993年地方上划中央“两税”为基数,超过部分中央财政按1:0.3系数给予增量返还,未完成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这一政策,在分税制初期促进了中央级收入的稳定增长,保证了“两个比重”稳步提高。但是,由于1:0.3系数呈逐步缩小趋势,这一政策执行到现在,很多地方得到的中央增量返还已不到10%.也就是说,1994年地方上划中央“两税”增加1万元,中央财政返还地方0.3万元,而现在地方上划中央“两税”增加1万元,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还不到0.1万元,严重挫伤了地方政府积极性。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把主要工作精力都放在了地方税上。因此,国家应适时调整这一系数返还政策,研究对中西部地区实行1: 0.3“比例”返还,以调动落后地区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政策,基本上默认了起点上的不公平,财政收入增长快的东部沿海省份得到的财力继续增加,而中西部落后地区由于财政收入增长慢相应得到的财力没有较快增长,进一步拉开了中西部省份财力分配差距,暴露了财力分配机制的缺陷。初始制度安排的内在缺陷 中国分税制改革中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和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有直接关系。 1.行政体制改革滞后 削弱了分税制体制均富功效。财政体制改革以简约明晰的行政体制为前提。只有行政体制改革到位,才会有清晰的事权划分,才能建立合理的、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西方国家分税制实践看,大多是三级政府,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清晰明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通畅。而我国分税制改革,都是在五级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环境下实施的,而且中央一级就分去了财政收入的50%以上,省里多多少少再分一点后,市、县、乡三级政府基本上已无税可分,以至于在全国实行分税制多年后的今天,一些乡级财政仍然实行的是以往的包干体制。同时,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移,转移支付链条过长,动摇了基层政府行使职权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各级财政,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下级政府经常要面对来自上级的财政管制。主要表现为“上出政策,下出资金”,支出政策在上,资金供应在下,上级政府制定统一政策,直接影响着下级支出规模和支出方向,影响着下级政府的预算平衡。根据财政分权基本要求,“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相对独立,自求平衡”。在既定的法制化的事权划分格局下,根据所承担的政府事权,各级政府具有决定政府支出规模及支出方向的权力。 2.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善 财政没有真正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已走过近30年的历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最终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已充分认识到,市场机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看不见的手”,资源配置主要由市场主宰,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且效率要比政府高得多。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最终完成,一些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担负着发展地方经济、提供财政收入的重任,加之一些地方长官追求政绩、上项目的热情很高,使财政很难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来。一些地方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投入基本上没有获得回报。因此,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角度,财政资金应主要投向重大公益性项目和对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带动产业升级的重大高新技术和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应通过财政补助、贴息或政策引导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使企业成为投资和创新主体。总之,财政投资要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逐渐退出,重点支持和引导农业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同时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3.税收政策的制定和举债权力的集中 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实行分税制后,所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举债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无权开设新的税种,更无权举债。但是,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税收政策过于集中,一些适合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如遗产税等,迟迟无法出台,财政收入大量流失。“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编列赤字预算,一些地方就把应该列支的支出挂起来,本来应落于纸面上的赤字却变成了隐性赤字。“堵不如疏”。中央在政策的制定上,应给予地方适当的自主权,不仅不影响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管理。在特定情况下,探索允许地方编制赤字预算的可行性,将问题实事求是地摆在桌面上,既有利于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也有利于增强自我发展的动力。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 任何制度从制定到执行都需要一个过程,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不例外。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晰,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农村税费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难免出现执行偏差和各种遗留问题,影响分税制的完善。 1.事权划分不明晰 地方财政负担沉重。清晰的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财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财政分配均等化目标的前提。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划分,全国性公共产品和事项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兼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并按具体项目确定分担的比例;中央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但由地方政府提供更有利于提高效率的事项,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根据具体事项给予转移支付,帮助地方完成;其他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应由地方财政负责。如果中央的财权比例低于事权比例,就会削弱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无力保证缩小地区间差距和正常履行国防、外交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但如果中央的财权比例比事权比例高得太多,也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从我国现阶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的构成比例来看,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为55:45,而财政支出的比例却为30:70,其中公共服务支出的比例为46:54,已经非常不匹配。 2.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影响财政分配均等化。由于现行分税制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上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有指定用途且分配透明度不高的专项拨款有增无减,实现政府间财政分配均等化目标的重任落在了额度不大、分配办法逐步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2001年以前称为过渡期转移支付)身上,促使地方政府眼睛“向上”看,“跑部向钱”等不良现象仍继续存在。据统计,1999年以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 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达到1000多亿元,2002年超过4025亿元,而2005年则达到7733亿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却越争相向国家有关部委要钱,其根源在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分配还不够透明,分配办法不够规范,大量资金分散掌握在中央相关部委。新时期提倡“财政均富”,重新划分与调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给地方政府相匹配的财权来有效保障事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省以下财政体制不健全 县、乡财政比较困难。其一,受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权事权不统一的影响,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可能在事权划分、支出结构调整上有突破性动作。地方政府明知许多支出项目与结构不合理,也无法进行必要的调整,支出规模也就压不下来,财政困难状况也就不可能从支出管理方面得到改善。其二,当前财税分家和国地税分设的局面,增加了地方财政工作的难度。财政部门对税务部门缺乏有效制约。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问题时有发生,地方财政预算的安排和执行难度加大。其三,省以下政府层级过多,政府间税源差异大,分税制无法给基层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中央与省级政府分税后,中央虽然留给省以下地方政府很多税种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但这些税种中除营业税还算得上是主体税种外,其他税种不仅税基小、税源少,而且征收难度大、成本高,根本无法满足地方各项支出的需要。加之,省以下地方政府层级多,越是到基层,税源结构越不均衡,地区间收入差别越大,乡镇一级以致无税可分。 根据以上分析,“财政分配,和谐是目标,制度是保障,公平是导向,均等是手段”。辩证地、历史地认识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问题成因,探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策,进而达到有差异的“财政均富”目标,必须重新架构转轨时期的财政体制,把握制度安排的起点公平、调整过程公平、注重结果公平,切实解决好区域间财力分配差距过大、贫富分化严重问题,才能使民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破解之道分税制遭遇现有政府体制 财政体制下无法破解的难题——逆向思维的必要性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同步实施,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分税制体制的确立,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财权和事权的范围,实现了计划经济财政体制向市场经济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分税制以后,“两个比重”稳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迅速增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得到发挥。 但是,当时的分税制,与目标模式有很大距离,是很不彻底的渐进式改革。突出表现为:分税制改革的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不匹配,地方事权重,财权小;财力分配上没有触动地方既得利益,只是在保证原有利益基础上的“增量调整”;未能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之间财力如何分配的问题;中央与地方财政在分税上过多“共享”,有的还按行业或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不是真正按税种分税;财政转移支付起步迟缓,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均等化作用有限。 这种分税制并不是真正的财政分权体系,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当时的考虑是通过逐步深化改革来解决省以下各级的财力分配问题。至今,十余年过去了,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改革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过渡”变成了“凝固”。 过渡不顺,非规范化状态凝固化,由此产生的负作用逐步放大,突出表现为财权的重心持续上移而事权不断下放。在全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稳步上升,财政总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等大背景下,县乡财政日益困难。2004年,全国县级行政区2862个,县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4%,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71%,但财政收入只占21%(张新光,2006)。加上不少上级专项建设项目的资金要求地方“配套”,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导致欠发达地区县乡财政无法保人员吃饭,无力保机关运转,乡镇一级更是苦不堪言,债务负担沉重。以安徽省为例,2003年底乡镇负债总额132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达到753万元(杨之刚、张斌,2006)。 县乡财政的困难,成为滋生乱收费、乱摊派、乱借债的重要原因,从而加重了农民负担,扩大了财政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实施财政分税制,是适应政治、经济、财政等大环境,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毋庸置疑,财政体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基本经济关系,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财力的配置要得到与市场经济逻辑贯通的合理安排,各级政府要规范地“以政控财、以财行政”,实施分税制是正确的选择。 问题是,分税制后来为什么分不下去? 深化分税制改革,必须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国情,找到一个可以实施的方案。而我国是世界上政府层级最多的国家,设有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五级政府。政府层级决定财政层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五级政府五级财政。在五级架构下搞分税制,无任何国际经验可循,难度显而易见。虽然我国有20多种税,为数不少,但要在五级财政之间划分,是其他国家未曾遭遇的难题。 究竟能不能找到一个切实可行、标本兼治的办法,来解开分税制的“难题”呢?办法就是逆向思维,改变分税制这一命题的解题基础和基本条件,从体制创新入手,将五级政府、五级财政“扁平化”为中央、省、县三级,实行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 要实现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难点、前提和核心是必须减少政府层级,而政府层级的减少,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将五级政府、五级财政“扁平化”为三级,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是重大的政府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用政府层级的减少这篇大文章,去解决分税制的小问题,似乎是小题大做。 不过,纵向看古今,横向看中外,我国实行三级政府制,都有很强的可行性。 从国际上看,虽然各国的国情和地方政府组织不尽相同,但国际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大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等,基本上都是三级政府体制。在经济大国中,我国政府层级之多,堪称“世界之最”。 从中国历史看,我国从秦朝实行郡县制到建国初,几千年来,基本上是三级政府或者四级建制。我国现行政府五个层级,是历史上行政层级最多的时期。从普遍的存在形式来看,三级政府体制根深蒂固,有稳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现行的五级政府则是计划经济等多种色彩的产物。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政府层级的划分,应当遵循高效和便利的原则。虽然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但由于交通、通讯条件改善,政府经济职能范围缩小,公共管理方式转变,我国减少行政级次、扩大管理幅度是大势所趋。把我国的五级政府缩减为三级,市与县同级,必要的地、乡两级作为派出机构,这样可以解决我国政府体制、财政体制中诸多积累已久、矛盾日深的深层次问题。 1.撤销地市一级政府的可行性 地级市政府,本是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的“专员公署”(专区、地区),我国宪法中一直未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级政府,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于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原因,实行“地市合并”或“撤地建市”,“专员公署”摇身一变成为“地级市”,成了实体型的政府,在大多数省份实行“市管县”。这一演变的结果是,增加了行政级次,降低了行政效率,提高了行政成本。2004年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单位,一年消耗掉的行政资源估计在1300亿~1500亿元之间(张新光,2006)。 同时,“市管县”还给县乡经济、财政带来不利影响:地市政府掌握大量管理权,县级自主权缩小,阻碍了县域经济发展;实力较弱的地市小马拉大车,束缚了县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市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加剧了县乡财政的困难。 在地市一级一直未能完全“做实”的浙江省,实行“省直管县”改革取得了成功。从浙江的经验看,“省直管县”可以避免市县政府层级不同但职能大致相同的混乱局面,利于理顺行政体制,合理划分事权、财权;虚化以至撤销地市级政府,不会对政府经济产生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江苏、广东、安徽、河北、河南、湖北、江西、吉林等省陆续推行“强县扩权”试点,在现行的政府架构下对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缩小了地级政府对所属县的管理权,扩大了县级的自主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肯定了“省直管县”的经验,提出“理顺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 从“我国行政区划与管理幅度表”(见表1)可以看出,我国的省级和地市级政府的管理幅度明显偏小,远远低于中央一级的管理幅度,显得很不合理。在美国,平均每个州政府管理799个地方政府;在法国,平均每个省管理360个左右的市镇(杨之刚、张斌,2006)。 当前,在我国的交通、通讯等条件已大为改善的情况下,取消地区一级政府建制,实行“省直管县”,平均每个省管理84.1个县,从管理幅度来看,总体上是比较合理的。? 总之,回归宪法,撤消地市作为一级独立政府的建制,实行“省直管县”,是现实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这一改革,可以减少管理级次,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2.撤消乡镇一级政府的可行性 现在的乡镇政府,源于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乡镇一级,名义上是基层政府、基层财政,但一直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乡镇负债成为制约我国农村以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近年来,农业税取消,乡镇政府职能和财政供养人员上划,税务、工商等机构已经按经济区域而非行政区域设置,维持原有乡镇财政体制的配套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乡镇财政的主要任务只剩下政府人员工资支出,作为一级财政的作用和必要性,已经不复存在。 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支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将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资金管理、拨付、使用各环节置于县级财政监管之下的“乡财县管”改革,在安徽试点以后,已经在全国许多省份陆续推开。 但是,“乡财县管”,可能会影响乡镇政府为辖区居民自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乡镇公共服务缺位,并非长久之计。 在我国,几千年来,皇权不下县是不成文的规则。当前,撤消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建制,公共服务由县级政府协调平衡、统筹安排,乡镇作为县级派出机构,能够避免县乡政府职能交叉重复,可以精兵简政,利于政令畅通,能够改善党群关系。 3.实行三级政府的积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四次政府机构改革,都是横向调整政府部门设置,没有纵向减少政府层级设置,形成“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恶性循环的怪圈。从人员来看,我国在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979年是279万人,1989年是543万人(陈洪生,2004), 2002年是1075万人。人员的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帕金森定律”的情景:无论政府工作增加与否,或根本没有任何工作,政府机构人员数目总是按同一速度增加。从行政经费来看,1980年,我国行政管理费开支66.79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5.5%;1996年行政管理费开支1040.8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13.1%;2002年,行政管理费开支4101.32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18.6%,是1980年行政管理费支出的60.4倍(唐任伍、唐天伟,2004)。 行政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提高行政效率。有效的政府,首先必须是有限的政府。减少政府级次,有利于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减少政府机构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机构庞大、职能过宽、职责不清、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等问题;减少政府级次,可以减少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迟滞、失真和消减,有利于实现政令畅通,有利于把中央的正确主张变成老百姓的自觉行动,有利于反映民意,有利于中央更好地把握国情和做出正确的决策;减少政府级次,实行中央(高层政府)、省(中间层政府)、县(基层政府)三级政府制,层次清晰,政府职能范围容易界定,各级政府事权、财权易于划分,可以避免两个或多个中间层(或基层)必然带来的各种混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分税制难题;减少政府级次,实行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财政关系,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地发展,有利于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三级政府三级财政架构下三级分税的建议 在三级政府架构下,应按效率原则,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受益范围原则,划定中央、省、县各级政府的事权,以事权为基础划分财权,建立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税基,保持各级财政在财力上的相对独立性,提高各级财政的积极性。 1.合理、明确划分三级政府的事权 根据公共财政对财政职能的要求,中央财政应负责国防、国家安全、内政外交、地区财力平衡、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跨地区事务协调、宏观调控、中央机关及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支出;省级财政应负责辖区内区域经济协调、中观调控、省级机关和省管事业单位的支出;县级财政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公用事业发展等支出。此外,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应作为三级政府共有事权。 2.明确三级财政的职责 中央财政负责全国性财税法规、财税政策制定,全国及中央预算、决算,全国性财力平衡与调控等;省级财政负责地方性财税法规、区域性财经政策制定,税收计划调整,全省及省本级预算、决算,财力平衡等;县级财政负责辖区内的财税计划调整、申报及政策目标的落实,本级预算、决算,财力协调等。 3.划分三级财政的税权 科学的分税制必须以合理的税制为基础。当前,应深化税制改革,根据三级政府的事权,合理分配财力,确定三级财政的税权。可以将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关税作为中央税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环保税作为省级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不动产税、遗产税作为县级税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作为共享税。 4.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 实行分税制的国家,财权与事权对应,但税权与事权不完全对应,保证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由中央适当集中财力并进行再分配是普遍的做法,在有几千年高度中央集权传统的中国更有必要看到这一点。但是财力上提以后,在实际使用的分配上,要尽量向基层政府倾斜,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为此,必须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以及必要的横向转移支付,使欠发达地区能大致达成可用财力与事权的一致。 转移支付制度应从目前的分配型转为宏观调控型,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劳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采用因素法,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 5.法律配套 分税制的顺利实施需要法制保障,建议修改宪法,明确地市不作为独立的一级政府建制并取消乡镇作为政府的行政建制;完善《预算法》;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各级政府事权分配和财权划分的法制化;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征收和管理权,保持地方财政相对独立的地位,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过渡性办法 ——实现逆向思维目标的路径 政府层级的调整,宜从速决断,早作安排。但是,五级政府演变为三级,毕竟是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 在现行政府层级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可以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改革。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市级财政只管市辖区,由省财政直管市、县财政,市、县政府行政不同级但财政同级;虚化乡镇财政,将乡镇预算纳入县级财政,为乡镇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创造条件。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改革,不宜“一刀切”。发达地区的乡镇可暂不照搬“乡财县管”的办法;个别省管半径过大的省份,可以作相应的配套改革;边远、地广人稀的区域,可以探讨办法积累经验,作合理的安排。 从短期看,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是合适的;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允许多种模式的地方财政体制试点改革,充分积累经验,扬长避短,以逐步演进和建构理性的分税制体制是必要的。 20世纪80年代,我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税制改革开始的。当今,我国重大的政府体制、财政体制改革,是否能以分税制作为引子呢?
CSFP信用风险附加模型(CSFP Credit Risk Plus Model) 目录 1CSFP信用风险附加模型概述 2CSFP信模型、KMV模型及Credit Metrics模型的区别 CSFP信用风险附加模型概述 基于保险思想的CSFP信用风险附加模型。瑞士信贷银行开发的信用风险附加模型,与家庭火险的财产险承保人在为确定保险费时所使用的模型相似。其重点度量在违约和不违约两种状态下的预期到的损失或未预期到的损失,是一个违约模式模型(DM)。 CSFP信用风险附加模型不把信用评级的升降和与此相关的信用价差变化视为一笔贷款的VAR(信用风险)的一部分,而只看作是市场风险,它在任何时期只考虑违约和不违约这两种事件状态,计量预期到和未预期到的损失。在CSFP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中,违约概率不再是离散的,而被模型化为具有一定概率分布的连续变量。每一笔贷款被视作小概率违约事件,并且每笔贷款的违约概率都独立于其他贷款,这样,贷款组合违约概率的分布接近泊松分布。CSFP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考虑违约概率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大小的不确定性,并将损失的严重性和贷款的风险暴露数量划分频段,计量违约概率和损失大小可以得出不同频段损失的分布,对所有频段的损失加总即为贷款组合的损失分布。 CSFP信模型、KMV模型及Credit Metrics模型的区别 1.在风险的界定方面 Credit Metrics模型属于盯市模型(MTM);CSFP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属于违约模型(DM);而KMV模型既可被当作MTM模型,也可被当作DM模型。 2.在风险驱动因素方面 在KMV模型和Credit Metrics模型中,风险驱动因素是企业资产价值及其波动性;而在CSFP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中,关键的风险驱动因素是经济中可变的违约率均值。 3.在信用事件的波动性方面 在Credit Metrics模型中,违约概率被模型化为基于历史数据的固定的或离散的值;而在KMV模型和CSFP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中,违约概率是可变的,但服从于不同的概率分布。 4.在信用事件的相关性方面 各模型具有不同的相关性结构,KMV模型和Credit Metrics模型是多变量正态;而CSFP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是独立假定或与预期违约率的相关性。 5.在回收率方面 在KMV模型的简单形式中,回收率是不变的常数;在CSFP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中,损失的严重程度被凑成整数并划分为不同的频段,在频段内回收率是不变的; 6.在计量方法方面 Credit Metrics模型对个别贷款或贷款组合采用分析方法进行计量,对大规模贷款组合则采用蒙地卡罗模拟技术进行计量;KMV模型和CSFP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采用分析方法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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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也叫自我认知(self-cognition)或,自我)是一种多维度、多层次的复杂心理现象,它由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三种心理成分构成。这三种心理成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统一于个体的自我意识之中。从认识形式看,它表现为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分析和自我批评等,统称为"自我认识";从情绪形式看,它表现为自我感受、自爱、自尊、自侍、自卑、责任感、义务感和优越感等,统称为"自我体验";从意志形式看,它表现为自立、自主、自制、自强、自卫、自律等,统称为"自我控制"。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身心状态及对自己同客观世界的关系的意识。自我意识包括三个层次:对自己及其状态的认识;对自己肢体活动状态的认识;对自己思维、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的认识。自我意识不仅是人脑对主体自身的意识与反映,而且人的发展离不开周围环境,特别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和影响,所以自我意识也反映人与周围现实之间的关系。自我意识是人类特有的反映形式,是人的心理区别于动物心理的一大特征。 自我意识在个体发展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自我意识是认识外界客观事物的条件。一个人如果还不知道自己,也无法把自己与周围相区别时,他就不可能认识外界客观事物。其次,自我意识是人的自觉性、自控力的前提,对自我教育有推动作用。人只有意识到自己是谁,应该做什么的时候,才会自觉自律地去行动。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就有助于他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取得自我教育积极的效果。再次,自我意识是改造自身主观因素的途径,它使人能不断地自我监督、自我修养、自我完善。可见,自我意识影响着人的道德判断和个性的形成,尤其对个性倾向性的形成更为重要。自我意识的性质 (一)自我意识的社会性 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个体角色化的过程。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只是一个自然的实体,一个生物的人,甚至还比不上动物,具有较大的依赖性,必须得到成人的关怀和照顾才能长大成人,产生人的意识。如果婴儿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人类的社会环境,使其同动物生活在一起,就会由于失去了人类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而不能形成人的意识。因此,一个人只有处在人类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发育成长,并在成长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对周围世界的认识,与此同时也产生对自己的认识,即形成自我意识。 (二)自我意识的形象性 自我意识是个体在周围人们的期待中,以及周围人们的评价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主观体验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个体觉察到对方的态度和言语中所包含的内容时,自我意识的内容也就得到了丰富。因此,个体的自我意识从本质上说,就是从他人对自己的情感和评价中发展自我态度。心理学家柯里把自我意识的这一侧面称为“自我形象”。他说:“人与人之间相互可以作为镜子,都能照出他面前的人的形象。”人们由于把自己的容貌、姿态、服装等作为自己的东西,通过对镜子中的形象的观察,以一定的标准衡量美丑,便会产生喜悦和悲哀。同样个体在想象自己在他人心目中关于自己的姿态、行为、性格时,也会时而高兴时而悲伤。 一个人正是这样在与周围人们的接触中,注意到他人对自己的态度,想象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并以此为素材构成一个客观标准而内化到自己的心理结构之中,形成了自我形象。所以,个体的自我形象和自我情感体验依存于个体与他人的接触,它是在想象他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评价中形成的。 (三)自我意识的能动性 人对自身的存在,对自身和周围关系的存在,是通过自我意识获得的,正因为人们具有自我意识,人们才能够认识到自己在想什么,做什么和体验着什么。一个人只有认识到自己的痛苦,才会有痛苦之感;一个人只有认识到自己与周围的利害关系,才能体验到自身的安全,才会知道一些事情为什么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同样,一个人只有当自己意识到自己行为错误的时候,才能够主动地矫正自己的行为,改变和修正原来的计划。 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因为人的行为总是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在行动之前就预见到行动的结果,意识到自己想做的一切。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他自己头脑中将蜂房建成了。这就是说,人们在行动之前,行动的结果,行动的动机和方式,就在自己头脑中观念性地存在了。而人们在行动之前确立行动目标,制定行动计划,选择行动方案,实现预期结果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人的自我意识参与下完成的。 自我意识的组成 自我认识主要解决"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比如有人观察自己的体形,认为属"清瘦型";分析自己的品性,认为自己是个诚实的人;用批评的眼光审视自我时,觉得自己脾气急躁,容易冲动。自我体验主要涉及"对自己是否满意"、"能否悦纳自己"这类问题,比如有人感到自卑,因为自己长得不好看,所以对自己感觉不满意,甚至不愿接受这个丑陋的我。而自我控制则要解决"如何有效地调控自己"、"如何改变现状,使自己成为一个理想的人"之类的问题。三个方面整合一致,便形成了完整的自我意识。 1.自我认识 自我认识,是指主我对客我的认知和评价,即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自我认知是自己对自己身心特征的认识;自我评价是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对自己作出的某种判断。 在客观的自我认知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自我评价,对于个人的心理生活、行为表现及协调个人在社会群体中人际关系的协调,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如果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把自己看作低人一等,没有价值,那么,他就会产生自卑感,做事缺乏胜任的信心,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其结果,无论做什么事情都难以保证质量。相反,如果一个人只看到自己的长处,那么,他就会产生盲目乐观的情绪,自我欣赏,自以为是,其结果往往不能处理好人际关系,难以与人合作,或被他人拒绝、被群体所孤立。可见,对自我的客观认知和评价,对个人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进行客观的自我认知并在这一基础上对自己作出正确的自我评价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社会比较理论认为这一过程是一个社会比较的过程,是个体通过对自己的价值和他人的能力及条件的比较而实现的。个体生活在社会群体中,要想与他人和睦相处,适应周围环境,完成社会化,就必须十分清楚周围的社会环境,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如果个体对周围的社会环境不了解,就会无所适从,会感到紧张不安,甚至产生焦虑。个体在进行自我认识时,还同时要受到个体本身的需要、愿望、动机等许多心理因素的影响,因此,个体对自己身心的自我认识总是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当个体发现自己对自己的评价与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一致时,个体就会有安全感,对自我评价充满信心;反之,当个体发现自我评价与社会对自己的评价相距甚远时,个体则会与周围人的关系失去平衡,产生矛盾,而丧失安全感。长此下去,就会导致个体自满或自卑,不利于个体心理的健康成长。 2.自我体验 自我体验是个体对自己怀有的一种情绪体验,即主我对客我所持有的一种态度。它反映了主我的需要与客我的现实之间的关系。客我满足了主我的要求,就会产生积极肯定的自我体验,即自我满足;反之,客我没有满足主我的要求,则会产生消极否定的自我体验,即自我责备。 客我能否满足主我的要求,往往与个体的自我认知、自我评价和个体对社会规范、价值标准的认识有关。自我体验的内容十分丰富,比如自尊心与自信心、成功感与失败感、自豪感与羞耻感等。 自尊心是一种内驱力,激励着个体尽可能地努力获得别人的尊重,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荣誉和社会地位。自信心是对自己智能与精力的坚信,使个体遇难而进,走向成功。但是,如果自尊心和自信心把握不当,就会产生脱离集体,追求虚荣的个人英雄主义,稍有点成绩就趾高气扬,瞧不起他人,而一旦遇到点挫折,则会自卑、自贬,一蹶不振。 成功感和失败感是根据个体的自我认知与自我期望水平面确定的,决定于个体的内部标准。比如当个体在完成某项工作时,他人认为他未获成功,而个体可以认为自己取得了成功,或者是他人认为他已取得成功了,而个体自己却认为是失败的。由于个体的自我期望水平要受社会的期望标准的影响,因而,决定个体成功与失败的情绪体验的内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要与社会的共同标准相适应。当个体体验到成功感时,就会产生积极的自我肯定,向更高的目标进取;反之,当个体体验到失败感时,则常会产生消极的自我否定,闷闷不乐,甚至放弃努力。可见,如何恰当地处理自我体验,对个体的身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3.自我控制 自我控制是个体对自己行为、思想和言语等的控制,即主我对客我的制约作用。自我控制有两个方面的表现,其一是发动作用,其二是制止作用。人们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个体强制使自己的言语器官和运动器官进行种种活动,这就是自我控制所起的发动作用。例如学生克服贪睡的欲望,晨起跑步早读。而主我根据当时的情境,抑制客我的行动和言语,则为自我控制起制止作用。例如,身患感冒的学生,在上课时强行压制自己避免咳嗽。 自我意识的结构 自我意识的结构是从自我意识的第三层次,即从知、情、意三方面分析的,包括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调节。 自我认识是自我意识的认知成分。它是自我意识的首要成分,也是自我调节控制的心理基础,它又包括自我感觉、自我概念、自我观察、自我分析和自我评价。自我分析是在自我观察的基础上对自身状况的反思。自我评价是对自己能力、品德、行为等方面社会价值的评估,它最能代表一个人自我认识的水平。 自我体验是自我意识在情感方面的表现。自尊心、自信心是自我体验的具体内容。自尊心是指个体在社会比较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自我价值的积极的评价与体验。自信心是对自己的能力是否适合所承担的任务而产生的自我体验。自信心与自尊心都是和自我评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自我调节是自我意识的意志成分。自我调节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活动和态度的调控。它包括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等。自我检查是主体在头脑中将自己的活动结果与活动目的加以比较、对照的过程。自我监督是一个人以其良心或内在的行为准则对自己的言行实行监督的过程。自我控制是主体对自身心理与行为的主动的掌握。自我调节是自我意识中直接作用于个体行为的环节,它是一个人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重要机制,自我调节的实现是自我意识的能动性质的表现。自我意识的调节作用表现为:启动或制止行为;心理活动的转移;心理过程的加速或减速;积极性的加强或减弱;动机的协调;根据所拟订的计划监督检查行动;动作的协调一致等。 自我意识的作用 1、自我意识大大地提高了人的认识功能 人的认识活动不论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等,都由于自我意识的存在而更加自觉、更加合理、更加有效。 元认知就是对认知过程的认知。人不仅能对外部世界的对象进行感觉、知觉、记忆、想象和思维,人还能对自己的这些认识过程本身进行认知,即对这些过程加以分析、监督和调整。通过对自身认识过程的认知,人就有可能发现原有认识活动的不足,可能选择和运用更好的认知策略,从而使认知活动更加完善,更加有效。 2、自我意识使人形成一个丰富的感情世界 使人们意识到“自我”的独一无二、与众不同,才会逐渐产生“孤独”之感;他们体验到自尊的需要,才会产生与自尊咸相联系的“羞赧感”和“腼腆感”。由于他们发现了一个自己的的内部世界,他们才时常感到“内在”自我和“外在”行为的种种不符或冲突,从而产生“苦闷”、“彷徨”等新的情感。 3、自我意识大地促进了人的意志的发展 意志以人确定的行为目的为开端。个体意志力的表现同动机的性质和力量密切相关。社会意义丰富的动机通常比社会意义贫乏的动机更能支持人的意志行为。但社会意义的丰富与否,是要通过行为者的个体意识从主观上加以认定的。 4、自我意识是道德的必要前提 人的“自我”概念不仅包含现实的自我,还包含着理想的自我的方面。由于人不是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抽象的个体,他的自我概念就不能不受到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规范的制约。社会道德就在个人的自我意识中找到了可以存在的处所,也找到了可以调节、激发(或抑制)个体心理与行为的杠杆。就个体方面来说,一个人的自我意识里,就包容了道德、信念和道德体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诸如责任、义务、使命、荣誉等价值观念的内容。 自我意识的作用原理分析 美国心理学家弗拉威尔(J.Flavell)曾指出,
概述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 “ 保额 ” ,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确定 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不同性质的财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将固定资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有三:一是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即可以将帐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二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重置重建价作为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流动资产投保时,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就是说,流动资产投保,保险金额的确定办法有两种:一是以近12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为保险金额,二是以最近帐面余额为保险金额。 (3)已推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这些财产投保时,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即可以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金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事先议定,作为保险金额的依据,载明于保险单上,确定这个价值通常使用下面两种标准: (1) 目的地成本价。所谓目的地成本价是指货物的购进价格(包括发货票价或调拨价)加上运达目的地的一切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及税款等费用。 (2) 目的地市价。所谓目的地市价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销售价格,也就是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成本价再加上合法的利润。 3、寿险保险 对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损失补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人寿保险是给付性的定值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保险的补偿原则,传统的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就是保单的死亡给付金,因此,寿险保单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寿险保单中没有任何限制保险金额的规定,也不存在对保险给付金额进行限制的保单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寿险保单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任何限制。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应该是通过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使被保险人的亲属和家庭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在经济上获得的给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这就是确定寿险保额的原则。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是购买寿险保单的前提条件,由于可保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因此要分析被保险人的提前死亡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带来的经济影响,虽然很多情况下,这种经济损失是无法确切进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需求法和人生价值法来衡量被保险人发生提前死亡产生的经济困难和负担,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并且将这种损失程度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计算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与保险价值的区别 保险金额( 1 )任何保险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必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的约定保险价值,有的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则根本就没有保险价值一说,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 2 )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但不一定确定保险价值,如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无须确定保险价值。( 3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 4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而保险价值则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即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也只在保险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联系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额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insurance.jrj.com.cn/news/20050201/000000009625.htm2、http://insurance.kalicn.com/answers/2185342/3、http://www.bxzs.org/artical/insurance_basic/topic1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