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论所有者论概述 这一理论最早出现于复式薄记的解释。在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业主(即所有者)居于权益的中心位置,企业的资产只被假定为所有者拥用,而企业的负债被视为所有者的义务。早期的会计学者认为,负债是资产的负数,而资产“在早先的薄记等式中,表述为业主的净财富”。这种理论不太重视债权人权益的确认与计量,而是将注意力置于所有者权益上,认为所有者权益代表着业主对拥有企业的净值。该理论认为,当企业开业时,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原始投资加上其追加的投资,再加上累积净利润,减除所有者从企业的提款。可见,所有者论体现着传统经济学中的财富观念。 所有者论分析 在这种理论支配下,收入(营业收入,下同)视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收入超过费用的净利润,反映了所有者财富的增加。据此推论,净利润是所有者追加资本的来源,现金股利则视为资本的撤出,股票股利作为资本内部结构的调整,而留存收益作为待转或待撤出之资本金额;由负债而产生的利息作为所有者的费用,同样,所得税也作为所有者的费用确认。 显然,所有者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是最为适用的,因为这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合一,企业即业主、业主即企业的观念要根深蒂固。企业财务上的收支在会计主体假设比较模糊的情形下,往往被视为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增减。因此,会计在为这类企业处理所有者权益时,往往将一定时期所产生的将利润追加到每一个业主的个人资本账户,这实际上等于提示了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净增额。此外,从法律主体的观点而言,这一理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也是适宜的,这类企业的法律主体即为独资个人或合伙人。所以,所有者论认为,企业交纳所得税,便是所有者在交税,视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所有者的财务支出、财富的耗费-费用,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所有者论的适用性 学术界一般认为所有者论主要适用于独资、合伙企业,而很少提及适用于股份制企业。透过股份制企业产权关系的面纱可以发现,缴入股本与留存收益总额构成了全体股东的财富,其中无不隐含着所有者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的“综合性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概念,就是建立在所有者论基础上的。根据这一定义,收益包括了一定期间除股利分配和涉及资本交易之外的所有影响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事实证明,现代公司会计实务中不难发现来自于所有者论的影响。例如,公司的净利润被分摊到每一股份上时,就被理解为股东的财富;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时也被要求揭示和股东财富有关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此外,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权益法,也与所有者论有关。在权益法下,与其说是为了全面反映一个会计主体股权投资上的价值总额,也可以说是为了准确反映投资企业权益持有者所拥用的财富。
什么是汇率机制 汇率机制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国家实行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体现着该国货币的对外价值和经济实力,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一国对外贸易、资本流动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汇率机制的选择同经济发展模式一样,应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制定有效合理的汇率机制。从短期看,一种汇率机制的行之有效,不仅要适应本国贸易和金融市场的需要,还要注重保护本国货币少受冲击,并对汇率进行适时的调整和不断完善;从长期看,汇率机制要随国际经济金融的变化和国内经济金融条件的转变而调整,一成不变的僵化机制是难以适应的,也是不可能的。 欧洲汇率机制(European Exchange Rate Mechanism,ERM Ⅱ)欧洲汇率机制是1979年创立,旨在限制欧盟成员国货币的汇率波动。 ERM为成员国货币的汇率设定固定的中心汇率,允许汇率在中心汇率上下一定的幅度内波动。 据规定,欧盟新成员国在加入欧元区之前,应将其货币纳入允许汇率在中心汇率上下15%的区间内波动的ERM-2体系,为时两年。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措施 一、汇率机制改革必要性 外汇储备增加过快,国际收支失衡严重货币政策灵活性丧失要素配置扭曲,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和金融机构汇率风险意识薄弱,蕴育着金融风险国际贸易摩擦激化:贸易战到汇率战 二、人民币汇改原则 改革三原则:主动,可控,渐进方案设计四原则:基本稳定,弹性可控,打击投机,风险意识 三、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宏观:外汇供求改革-外汇体制改革中观:外汇市场改革微观:汇率水平和波幅调整 1、宏观:外汇供求改革 理念:进一步放开外汇需求改革,打破外汇资源集中于国家的管理模式,增加持有外汇的收益. 进一步推进企业经常项下意愿结售汇,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管理权交给银行,收入80%+支出50%,企业可提前购汇存入账户,初限50万美元. 个人购汇限额大幅度上提到2万美元,并简化凭证要求. 合格的银行可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并可转换为外汇后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 合格的证券机构如基金等可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投资于境外股票等组合证券类产品. 合格的保险公司可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 2、微观:汇率水平和波幅调整脱离美元,盯住篮子;中间汇率的确定由日平均价改为收盘价;进一步改为做市商报价的加权平均价汇率水平调整;汇率日波动幅度:银行间市场美元0.3%,非美元3%;银行对客户挂牌外汇价格:所有货币都可一日多价,美元价差管理,非美元银行自定. 汇率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变化 人民币汇率与国际外汇市场美元汇率走势脱钩人民币对美元有升有贬,稳中有升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波幅超过美元,但略有贬值. 到2006年5月31日,人民币较汇改前的8.2765人民币/美元升值了3.2%,较汇改后的8.11升值了1.1%,其中,5月15日中间价破8,达到7.9982.2005年7月21日至2006年5月26日间,美元对主要货币的贸易加权汇率指数从85.2下挫到80.96,说明美元已贬值4.24%,且波动明显.到2006年5月31日,10.3016,人民币较汇改前的9.9914人民币/欧元贬值了3%,较汇改后的10.0141贬值了2.8%.到2006年5月31日,7.1437,人民币较汇改前的7.31330人民币/日元升值了2.4%,较汇改后的7.30590升值了2.3%.到2006年5月31日,1.03364,人民币较汇改前的1.0637人民币/港币升值了2.9%,较汇改后的1.0478升值了1.4%. 现行国际汇率机制中隐藏的剥削 青年学者刘周在“资本时代最大的资本”一文中,发现了现行国际汇率机制中包含的剥削。揭开了隐藏在国际汇率机制中的剥削秘密。该文认为: 现行国际汇率机制,是现行不平等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有利于“少数剥削全世界的国家”的汇率机制。 举例来说,以1美元兑换人民币7.5元计算。一个美国人拥有8000美元,这在美国是比较平常的事情。但是,这个美国人拿着这8000美元到中国来兑换成人民币就是60000元人民币。而在中国物价极低而美国物价极高的条件下,用60000元人民币在中国购买的实物比8000美元在美国所能购买的实物的价值不知要超出多少倍。这也就是说,这个美国人拿着这8000美元到中国来,用不着生产,用不着劳动,用不着冒任何投资的风险,这8000美元就实现了成倍的资本增值,实现了成倍的资本利润。这部分增值出来的利润是从哪里来的呢?它是靠无偿占有中国人民的血汗来实现的。中国与美国的关系如此,世界上一切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关系也基本如此——即发展中国家物价低而且货币汇价也低,发达国家物价高而且货币汇价也高(日本的情况有所不同,日元汇价低但是日本的物价极端地高,因此欧美国家的人到了日本也倍感无钱。但是,欧美国家的人到了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就感到自己非常有钱,因为一方面他们携带的本国货币可以换到成倍的所往国货币,另一方面所往国的物价又比本国物价低的可怕。所以他们在本国只可以买到一根火柴的钱到了发展中国家便可以买到一盒火柴,甚至更多。这就是这个时代的基本现实)。所以,现行国际货币汇率机制是一种极其反动的汇率机制,它是西方发达国家剥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极具隐蔽性的工具。它所能存在的真正基础是国际间的强权关系,它的基本内容是由殖民地时代的殖民掠夺关系决定并逐步演变而来的。它与不平等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中的其它部分共同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平掠夺的工具,而这种所谓的和平掠夺则是殖民地时代武装掠夺的继续。(真正平等的汇率机制,基本上应该以各国的物价指数作为主要的基础指标。因为物价较低即说明其货币包含的实物量较多,因此其汇价也相对的应该较高;而物价较高则说明其货币包含的实物量较少,因而其汇价也相对的应该较低。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该文并认为:发达国家的资本家们(尤其是跨国财团的资本家),表面上是依靠自己的资本和经营管理手段而在国际市场中赚取利润。但是构成他们利润的绝大部分,实际上主要是依靠不平等的国际贸易机制来实现的。我们知道,现行的不平等国际贸易机制,是历史形成的。它是历史上的殖民国家武力征服的产物,而且直到现在依然是依靠武力来维持的。所以,毫无疑问地,发达国家的资本家们,和平地在国际市场中赚取利润的时候,他们实质上是在进行一种和平的掠夺;他们在进行这种伪善的和平掠夺的时候,实质上是在进行一种全新意义上的武力掠夺,实质上是在参与着一场跨越历史时代的血腥的和肮脏的掠夺战争。资本家们正是这场肮脏战争的受益者和指使者。他们的利润依靠了他们各自国家的历史上的武力,并且也依靠着现在的武力,所以,他们归根到底是在靠武力赚钱,他们发的依然是战争财。所以,资本时代最大的资本,不是资本而是暴力。
释义 词目:粗率 拼音:cūshuài 词义:粗略草率,不精确,不周到。 示例: 文字粗率|言谈粗率|粗率表态 也只缘他好勇,故凡事粗率。——《朱子全书》 基本解释 [be rough and careless] 草率;粗心大章 也只缘他好勇,故凡事粗率。——《朱子全书》 详细解释 1. 粗疏直率。 《宋书·刘怀慎传》:“ 德愿 性粗率,为 世祖 所狎侮。”《朱子语类》卷三九:“若 冉有 、 子贡 则能问夫子为 卫 君与否,盖不若 子路 之粗率。” 陈衍 《元诗纪事·卞思义》:“同时有制《铁笛赋》者,造语粗率,不若诗也。” 秦牧 《艺海拾贝·“狼吞虎咽”》:“我们不应该粗率地轻视或者排斥传统的形容词语。” 2. 粗劣简陋。 《南史·孔觊传》:“先是, 庾徽之 为御史中丞,性豪丽,服玩甚华; 觊 代之,衣冠器用,莫不粗率。”统计学术语 读音:cūlǜ 英文: crude rate 英文缩写:CR 人口学意义:全部人口中发生某一人口事件的率。例如通常我们所说的“出生率”“死亡率”实际就是“粗出生率”“粗死亡率”。 源自统计学,即在全体标本中发生某一事件的几率。 粗率统计方便,在研究中常用。但粗率也有其缺陷。如人口出生粗率中未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故有时需用“生育率”作对照。有时统计中针对同一标本发生多次事件或同一事件多次发生时,常引起统计困难,有时作为一例对待,影响统计结果。
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认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 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处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立法不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宏观方面1、现行立法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有刑法典、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等多种形式。2、从总体上看,法律效力不高,许多规定尚停留在政策和制度层面,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3、现行立法规定整体不协调,各个规定之间不能相互衔接,没有形成一个系统。(二)微观方面1、犯罪主体与财产申报主体范围不一致。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财产申报主体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因而,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明显小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二者的严重脱节,不利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和认定。2、犯罪行为对象和申报财产的范围过于狭窄,给规避财产留有余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求的“财产、支出和收入”仅指行为人的财产、支出和收入,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和收入,同时对于行为人的债务的增减状况、拥有的知识产权、财产期权没有考察。申报财产的范围仅限于个人的部分收入,而非全部收入,更非申报主体整个家庭财产状况。上述规定范围的不周全,给规避财产留下了余地。3、“说明”的规定过于粗糙,有其不合理之处。首先,“可以说明”的法律适用的必然性较低。其次对“说明”的程度的要求较低,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合理的”限定。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的混乱。4、本罪缺乏附加刑的规定。现行立法仅规定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而没有规定附加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也容易轻纵犯罪分子,不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不足对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立法完善1、统一现行立法,尽快将已成熟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上升为法律,完善现行立法,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提高法律适用的频率和效率,以利于打击贪污腐败犯罪。2、增加财产附加刑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既属于职务犯罪,又属于经济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这类犯罪首先侵害的是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公共财产所有权。从行为人主观上而言,其追逐的是非法的财产利益。如若行为人认为在经济利益上不合算,就有可能收敛甚至放弃犯罪。因此设置刑罚时,应当设置适用财产刑罚,以便更好地发挥本罪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功能。3、加强犯罪嫌疑人在说明财产来源时的举证责任。应当将刑法第395条第一款中“可以责令说明”修正为“应当责令说明”,以增强法条适用的必然性。同时,还应加强“说明”的程度,即“说明”是否圆满。作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说明其财产来源。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都不以犯罪嫌疑人对财产来源做出说明或解释为限,而是要求做出满意解释。如香港、新加坡均要求做出圆满解释。而中国现行法律仅要求“说明”就行,所以实践中几乎很少有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的情况。如果现行法律能进一步对于“说明”加以限制,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出“满意的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说明”,那么有意逃避法律的贪污贿赂分子就不那么容易逃脱。(二)制度建设针对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诸多不足和在司法实践上的尴尬处境,除了应当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以外,更应从制度上加大建设的步伐,使之从多方面对贪污腐败现象加以遏制,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从制度上主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设:1、建立和完善公务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置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国家的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当出现巨额财产时才发现其来源难以查明的失控状态,同时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使之与现行立法相一致。最后,应加强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情况的审查和监督,以推进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和完善。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以我国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为标志,金融监管机制开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给予了及时、全面的监控。这有利于抑制腐败,更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征管。但是,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作用十分有限,各大银行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交流信息不完整,同一姓名可以在不同的银行甚至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点开立多个帐户,使得腐败分子还有可乘之机。3、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实践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究大部分源自群众的举报、纪委的查处和媒体的揭发。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党、国家和群众三方面加以监控,广开举报渠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纪委作用,多层次地打击腐败。4、改革现行反腐机制,着力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实现率,变 “附带罪名”为首选罪名,以遏制此类犯罪的迅增势头。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事实上的“附带罪名”,除了法律条文本身存在问题之外,更主要地是由于执法、司法状况整体不够好,相关配套制度不完整或有制度而不执行,法定反贪污贿赂犯罪专门机关职能发挥不够好。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反腐机制,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适用提供良好的配套体制和法治环境。 理论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条被誉为无罪推定的法律条款,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等;二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三是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控机关拿不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责令其自己说明来源,如果本人不能说明是合法来源,就推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这儿使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明显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这也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所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国情相符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有部分国家工作人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和金钱的诱惑,纷纷在利益面前落马。但是由于侦查技术和条件的限制,一些贪污受贿的证据难以查明,对这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就没有办法处罚。然而1988年巨额财产不明罪在部分学者和司法机关的呼吁下应运而生。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是符合当时基本国情的,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1988年规定出台以来,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倒在它脚下,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取得了相当的实际效果。立法时可能是考虑司法机关对事实没有查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部分巨额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使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因此就只规定了一个量刑档次,最高刑罚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最高可达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由于这两者之间的处罚存在较大差距,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钻法律空档,腐败分子抱有只要闭口不说,你们查不清,顶多判五年的想法。因此巨额财产不明罪又被许多人称之为腐败分子的“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从现实来看,对打击腐败犯罪不利。三、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是明智选择8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原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个量刑档次改为两个档次,最高刑为5年提高到10年。尽管只是把一个量刑档次改为两个,把5年的最高刑提高到10年。它明显增大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同时也便于了司法机关的操作。这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在充分听取民意的基础上作出的行动,充分显示了国家为健全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努力,充分显示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以及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守法干部队伍的决心。[1]
将军债券 指外国借款人在日本公开发行的非日元债券。
属性 各级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所拥有的净资产,从量上看是财政资产减去财政负债,由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行使支配权。内容概述 1、各项结余(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 2、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 3、财政周转基金 (财政周转基金 )结余 是财政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相抵销后的余额,即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它是下年度可以结转使用或重新安排使用的资金。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结余的内容 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注意各项结余应分别核算,不得混淆。核算核算要求 根据财政部1997年6月25日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分别高置“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周转金”、“财政周转金”科目,分别核算本级各项财政净资产,运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根据实际数额计量。一般预算结余的核算 (一)预算结余:是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预算结余 =【一般预算的各项收入】 - 【一般预算的各项支出】 =【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一般预算支出+上解支出+(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预算结余”帐户的核算核算内容 本帐户总括地核算与监督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帐户结构 (1)本帐户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的预算滚存结余(含有价证券),转入下年度。 (2)本年期末预算滚存结余=上年预算滚存结余+贷方转入增加数-借方转入减少数 (3)若用本年预算结余增设周转金时:主要帐务处理 (1)期末,将一般预算收入类帐户的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借:一般预算收入 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 上解收入 调入资金 贷:预算结余 (2)期末,将一般预算支出类帐户的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借:预算结余 贷:一般预算支出 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 上解支出 (3)若用本年预算结余增设周转金时: 借:预算结余 贷:预算周转金基金预算结余的核算:基金预算结余 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基金预算结余 =【基金预算的各项收入】 - 【基金预算的各项支出】 =【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基金预算支出+调出资金+(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基金预算结余”帐户的核算 1、核算内容:各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2、帐户结构: 本年期末基金预算滚存结余=上年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贷方转入增加数-借方转入减少数 3、主要帐务处理:(2步骤) (1)期末将基金预算收入类帐户的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 借:基金预算收入 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 贷:基金预算结余(+) (2)期末将基金预算支出类帐户的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 借:基金预算结余 贷:基金预算支出 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 调出资金专用基金结余的核算专用基金结余 各级总预算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的年终执行结果。 专用基金结余=【专用基金的各项收入】-【专用基金的各项支出】 =【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专用基金结余”帐户的核算 1、核算内容:各级总预算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的年终执行结果 2、帐户结构: 本年期末专用基金滚存结余=上年专用基金滚存结余+贷方转入增加数-借方转入减少数 3、主要帐务处理:(2步骤) (1)期末将专用基金收入类帐户的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 借:专用基金收入 贷:专用基金结余(+) (2)期末将专用基金支出类帐户的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 借:专用基金结余 贷:专用基金支出预算周转金的概述 (一)定义: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入与支出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 (二)设置预算周转金的原因:季节性收支不平衡 (三)预算周转金设置与动用的原则: 1.预算周转金一般从年度预算结余中提取设置、补充或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 2.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只供平衡预算收支的临时周转使用,不能用于财政开支。 3.已设置或补充的预算周转金,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不能随意减少。年终,必须保持原核定数额,逐年结转。 4.预算周转金的数额,应与预算支出规模相适应支出的逐年增长,预算周转金也相应地补充。 (四)预算周转金的核算 1、核算内容:“预算周转金”用来桉算各级财政机关为加强预算后备力量,按照规定设置的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不需进行明细核算. 贷方:登记设置或补充数;借方:登记核减数或上级抽回数(一般很少发生),贷方期末余额:反映预算周转金实有数。财政周转基金的概述定义 财政周转基金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置用作有偿周转使用的基金,它反映一级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来源 1、按国家制度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在列预算支出的同时,转入财政周转基金。 2、年终结算后将财政周转金收入(利息收入和资金占用费收入)减财政周转金支出(占用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后的净收入转入,形成财政周转基金。“财政周转基金”帐户的核算 1、核算内容:用来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 2、主要账务处理: (1)当财政部门用预算资金增补有偿使用周转基金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等 贷:国库存款--一般预算支出 同时,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财政周转基金 (2)收回财政周转基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财政周转基金 贷:其他财政存款 (3)用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 借:财政周转金收入 贷:财政周转基金 (4)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财政周转基金时: 借:财政周转基金 贷: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财务综合分析(Comprehensive Financial Analysis) 目录 1 什么是财务综合分析 2 财务综合分析的特点 3 财务综合分析的方法 什么是财务综合分析 所谓财务综合分析,就是将企业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分析纳入到一个有机的分析系统之中,全面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对企业经济效益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价与判断。 财务综合分析的特点 一个健全有效的财务综合指标体系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1、评价指标要全面 设置的评价指标要尽可能涵盖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考核要求。 2、主辅指标功能要匹配 在分析中要做到:要明确企业分析指标的主辅地位;要能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揭示企业经营业绩。 3、满足各方面经济需求 设置的指标评价体系既要能满足企业内部管理者决策的需要,也要能满足外部投资者和政府管理机构决策及实施宏观调控的要求。 财务综合分析的方法 财务综合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法和沃尔比重评分法。 1、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法 这种分析方法首先由美国杜邦公司的经理创立并首先在杜邦公司成功运用,称之为杜邦系统(The Du Pont System),它是利用财务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对企业综合经营理财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的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逐级分解为多项财务比率乘积,这样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较企业经营业绩。 杜邦体系各主要指标之间的关系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其中:主营业务净利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权益乘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1-资产负债率) 2、沃尔比重评分法 亚历山大·沃尔在本世纪初出版的《信用晴雨表研究》和《财务报表比率分析》中提出了信用能力指数的概念,他选择了7个财务比率即流动比率、产权比率、固定资产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自有资金周转率,分别给定各指标的比重,然后确定标准比率(以行业平均数为基础),将实际比率与标准比率相比,得出相对比率,将此相对比率与各指标比重相乘,得出总评分。 沃尔比重评分法的基本步骤包括: 选择评价指标并分配指标权重; 确定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值; 对各项评价指标计分并计算综合分数; 形成评价结果。 沃尔比重评分法有两个缺陷:一是选择这7个比率及给定的比重缺乏说服力;二是如果某一个指标严重异常时,会对总评分产生不合逻辑的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