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再分配 财政再分配即国民收入再分配。财政分配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进行的分配,是财政资金筹 集、分拨和使用过程的总称。而财政再分配即二次分配,通过国家预算、银行信贷、劳务费用、价 格变动等来实现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 财政再分配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首先把 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形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 卫生、国防建设、福利设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 (2)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和货币集中起来,然后 向单位、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就改变了资金使用的主体、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时间,从而对国 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同时,通过差别利率,信贷机构获得了利润,可用于充实信贷资金、提留信 贷企业基金、支付职工工资。存款者和贷款者的收入也由于差别利率得到调整,使一部分国民收入 在工商企业、职工、居民之间进行了再分配。 (3)劳务费用。在社会主义分工体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用自己提供的劳务,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 要。享受各种劳务的劳动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种劳务费用。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在得到劳务 费用后,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管理费用、提留基金和上缴国家税金。因而,通过劳务费用的支 付,一部分国民收入实现了再分配。 (4)价格变动。价格变动不能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总量,但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 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价格的调整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着交换双方的实际收入,引起国民收入 的再分配。例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就会增加农民收入;消费品销 售价格提高,就会使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就会引起国民收入在各工业部 门之间的转移等等。由此,国民收入在国家、部门、企业、职工、农民之间实现了再分配。
个人消费信贷 目录 1、 个人消费信贷的概述 2、 个人消费信贷的种类 3、 个人消费信贷的操作流程 4、 个人消费信贷的特点 5、 加强个人消费信贷治理和风险防范的意义 6、 个人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分析 7、 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个人消费信贷(Personal Consumption Loans) 个人消费信贷的概述 ......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方式,以商品型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的贷款,如个人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等。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如个人小额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按担保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 个人消费信贷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商业银行近年陆续开办的用于自然人(非法人或组织)个人消费目的(非经营目的)的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是国有商业银行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适应金融体制改革、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全方位变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传统的个人与银行单向融资的局限性,开创了个人与银行相互融资的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凡是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的开办,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开拓业务新领域,对传统业务模式的突破;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顺应了国民日益增长的金融产品多元化需要,优化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创利渠道,也有利于启动市场、扩大内需,增加消费品生产,形成生产-消费-生产的良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对引导个人有计划消费、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品质也有着极积意义。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经济行为尚不规范,加之个人消费信贷开办的时间不长,尚没有多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此项业务有着许多新的课题尚待研究。 个人消费信贷的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处于起步阶段,种类还不是很多,主要有: 1、个人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由本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借款人临时性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6倍的、毋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该贷款一般不能展期。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 3、个人旅游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作质押担保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不少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 4、国家助学贷款。又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是贷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专项贷款。 5、个人汽车贷款。是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贷款人认可的权利质押或者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入首期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 6、个人住房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者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贷款人认可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在银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额最高为房款的70%、期限最高为30年的人民币专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 除此之外,还有个人小额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结婚贷款、劳务费信贷以及以上贷款派生出的各种专项贷款。 个人消费信贷的操作流程 个人消费信贷作为商业银行众多贷款种类中的一种,其操作也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三个基本环节。由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贷款用途限定为消费,作为贷款主体的自然人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在实际操作中,除封闭性贷款外,其他种类贷款的实际使用方向根本无法控制,所以,在这三个环节中,商业银行更应着重于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二个要害环节。个人消费信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借款又为非营利目的,他们相对更注重贷款的成本,假如花了费用而最终未得到借款,往往引起矛盾,对商业银行的信誉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个人消费信贷的操作流程如下: 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手续→发放贷款→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个人消费信贷的初审由资信调查组审验,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借款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抵(质)押品、工资发放情况等。非凡是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初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办理抵押品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均需交纳一定的费用,有了初审既可避免借款人盲目花费用办理各项手续,也可避免抵押物价值高估给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个人消费信贷的特点 个人消费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1、贷款投向的个人性。指该信贷以自然人为特定信用对向,而非一般的法人或组织。 2、贷款用途的消费性。指该类信贷用途以消费性需求为目的,而非以经营营利为目的。 3、贷款额度的小额性。指该类信贷一般只有较小信用额度,通常在1000元至50万元之间,不大量占用银行的信贷资金。 4、贷款期限的灵活性。指该类信贷期限灵活,买方信贷一般在6个月至五年,卖方信贷期限相对较长,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5、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指该类信贷都有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一般都能有保证。 加强个人消费信贷治理和风险防范的意义 1、加强个人消费信贷治理是实现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与赢利性的需要。 实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原则,要想实现这三项原则,必须加强信贷治理。银行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必须以贷款能够安全收回为前提,贷款风险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安全,贷款的风险越高,安全性就越低;反之,贷款的风险越低,安全性则越高。所以,为提高个人消费贷款的安全性,就必须加强治理,非凡是贷款的风险治理,努力降低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又一重要原则。为使信贷资金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加强贷款治理,保障信贷资金按期流回银行,以满足客户及时提取存款和发放必要贷款的需要。个人消费信贷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贷款总额中占比一般都在35%以上,我国现阶段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信贷资金的比重虽然不大,但随着此项业务不断发展,占比将会越来越大。假如个人消费信贷资金的流动缓慢,势必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严重时甚至会使银行出现支付危机。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如不加强贷款治理出现风险甚至损失,盈利性就无从谈起,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必将受到影响。 2、加强消费信贷治理和风险范防是提高银行竞争能力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非凡是我国将要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即将大量涌入,金融行业将从国内专业银行的分工垄断经营转化为中外银行全面竞争的经营。假如那一家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正常周转,其竞争就无从谈起。要保证个人消费信贷资金正常周转,就必须减少或消除贷款沉淀,贷款沉淀越少,信贷资金周转就越快,银行赢利就越多。虽说贷款沉淀并不一定表示贷款已发生损失,但却意味着风险,沉淀越多、沉淀的时间越长,贷款的风险就越大。假如贷款进一步转化为坏帐,风险即转变为实际损失。所以,为防止贷款沉淀,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保证信贷资金不遭受损实,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必须加强个个人消费信贷的治理。 3、加强个人消费信贷治理是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商业零售业务从单纯办理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到开办存款、个人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很快。业务的高速发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加强治理,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保证商业银行整体业务的发展,必须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的治理,防范消费信贷风险。只有加强个消费信贷的治理,才能防止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转为实际损实,防范内部经济案件的发生,才能使个人消费信贷这一创新业务健康发展,从而保证银行整体业务的全面发展。 个人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分析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可利用资源储备不足,商业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定。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2、商业银行自身治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治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治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实、个人收入证实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定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靠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内部在责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使得就材料而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同时在贷款发放上,重放轻管的问题相当突出。由于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治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笼统的治理制度,内容泛泛,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户信贷员无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贷款实际上长期处在无人治理的状态下。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非凡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抵押物难以变现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贷款担保往往形同虚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执行上的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存在,进一步加大银行的损失。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5、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治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存量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信用业务均有记录登记。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扩大现有人行征信系统的职能和范围,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各公用收费部门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 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培育和拓展一批高端个人客户群体 所谓高端个人客户就是指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如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二是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治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些群体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把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并且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还款意愿较强。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治理机制 一是严把信贷准入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有规划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防止各种操作风险的产生。二是加强贷后治理。根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特性,分析相关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简洁有效的治理办法,办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配置好相应的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是必须严厉信贷纪律,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必须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举一反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四是实行分类治理、分类授权。针对各分支机构治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实行不同的授权治理和程序运作,并实行精细化治理,择优发展。五是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实行集约化经营。 4、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轻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产权不清、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5、把个人消费贷款与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结合起来 代理保险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环境下的一项新兴业务。这项业务的发展可与银行自有的传统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银行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能够获得可观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和存款来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猜测的风险,将保险标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为银行,当标的遭受损害或损失时,保险赔偿可及时补偿银行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同时,银行代理保险将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改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由于银行代理业务相关险种的保费较低廉,可以使客户在较低的成本上获得保险产品和相关信息,使得信贷客户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险收益。
Market capitalization weighted indicies designed by Wachovia to measur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U.S. preferred shares in addition to five other specialized indecies. The Wachovia Hybrid and Preferred Securities (WHPS) Aggregate Index consist of preferred securities representing in excess of $100 billion in total market value. The specialized indexes are sub-groups to the main index. Taobiz explains Wachovia Hybrid and Preferred Securities (WHPPSM) Indicies The aggregate index is composed of five specialized indexes including WHPS Non-REIT Index, WHPS REIT Index, WHPS investment-grade REIT Index, WHPS below-investment-grade REIT Index, and WHPS equity REIT Index.
净利差为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总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两者的差额。
概述溢价债券 (Premium Bond) 以高于面值发售之债券。 相关词条 无息债 券 到期孳息率 盈利率 粉饰橱窗 估价 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 认股权证相关的股份 信托契约 交易规则 投资期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优先债券 证券交 易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趸售物价指数简介 是根据大宗物资批发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编制而得的物价指数,反应不同时期生产资料和消费品批发价格的变动趋势与幅度的相对数。包括在内的产品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与进出口品,但不包括各类劳务。 批发价格是在商品进入零售,形成零售价格之前,有中间商或批发企业所订,其水平决定于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对零售价格有决定性影响。因此有经济学家认为批发价格指数比消费物价指数具有更广泛的物价变动代表性。批发物价指数既可按全部商品综合编制,也可按不同部门或各类商品分别编制,包括在内的产品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与进出口品,但不包括劳务价格。 美国劳工统计局编制度趸售物价指数包括2400多种商品批发价格变动状况,其中有机器、金属、木材、皮革、纸张、轮胎、燃料、服装、化学制品和农产品等。此外,还另为一些主要工业部门和单项产品编制批发物价指数。我国尚未公开发布批发物价指数资料。趸售物价指数的优点对商品流通比较敏感。趸售物价指数的缺陷统计范围狭窄,所以许多国家没有将批发物价指数列为测定通货膨胀的代表性指标。
什么是强制结售汇制度 强制结售汇制度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市场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人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人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强制结售汇制度的评价 强制结售汇的实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1、在外汇市场上,强制结售汇制度使得企业必须将手中外汇按要求的比例到银行进行结汇,导致外汇市场形成无条件的外汇供给和有条件的外汇需求,夸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却隐瞒了人民币贬值的压力,造成了市场上供大于求的虚假局面。 2、从货币政策操作角度,在强制结售汇制度下,央行需要不断买入商业银行卖出的外汇,这带来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同时意味着基础货币的释放。为防止基础货币不断释放给国内经济带来流动性过剩问题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又需要不断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回收资金,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因而受到很大的牵制。
基本概述符合正义 这种正义观念通常集中地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平或者符合正义观念,与合法或法治基本上是统一的。相反地,如果一个社会的财政法律制度不完备,那么,也就失去了判断财政分配是否公平的形式标准。更进一步说,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根本不能反映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正义观念,那么,在这个社会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财政分配的公平。可见,按照人民的意志完备相关的财政法律制度,是实现财政公平的重要一环。不仅仅限于平等 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可能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实行法律上和财政分配上的不平等。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始终将其研究的正义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他相信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出来的“两个正义原则”,简略地说来,第一个是自由和平等,第二个是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条件之下、并符合每个人利益的不平等。将这一见解适用到财政分配领域,也可以说,就内容而言,财政公平是一般情况下财政分配的平等与特殊情况下财政分配不平等的有机结合。再具体到税收领域,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结合,也就是所谓横向公平(即条件相同者同样对待)和纵向公平(即条件不同者区别对待)的结合。起点和过程 结果的公平 起点的公平主要是指机会的均等,包括参与财政决定的机会均等和法律适用的平等。例如,如果法律规定了免税,那么,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应当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过程的公平主要是指财政行政和财政执法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则是指财政分配结果的合理和公正。经济 社会公平的涵义 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国家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差别所引起的社会后果,不仅仅属于经济的范畴,而且涉及到人们的社会权力和全面发展。研究公平问题上的差异 财政学中研究公平,是从财政分配的经济效应来观察,主要研究财政分配是否公平的经济学标准与具体判断问题,而财政法学中研究公平,既要关注权利义务的配置是否公平,更要关注实现和保障财政分配公平和财政权利义务配置公平的法律程序和方法。财政学上的公平与财政法学中的公平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并有一定的重合,但它们研究角度和关注重心的上述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客观依据从经济基础来看 1.从经济基础来看,我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整体和长远来说,公有制经济必须使绝大多数人公平地收益,否则就不能认为某种经济是真正的“公有制”经济。所有制不是表现在生产资料名义上归谁所有,而是表现在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最终由谁受益。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生产资料分配的必然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由此引伸开来,也完全可以说,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料实质上归谁所有的标志。在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条件下,在公有制经济对国家财政已经长期并将继续做出重要贡献的条件下,我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当然地应以绝大多数人公平地承受负担和公平地享受利益为其目标。同时,我国的经济又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为了公平竞争的实现,必须公平税负,并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公平受益,而不应有财政上的差别待遇。从政治上来看 2.从政治上来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们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财政的民主性质,也决定了我国的财政只能是公平地为了全体人民利益的财政。不能设想真正民主的国家会使一部分人在财政分配上遭受歧视。尤其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明确提出了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共同富裕当然不是所有人一样的富裕或平等的富裕,但却必然是所有人达到公平意义上的相当富裕水平。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和财政的性质,还是执政党的政策,都要求我国的财政应当是对所有人公平的财政。政策目标 3.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之中,已有多方面的规定指明了国家的这一政策目标 例如,我国《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又规定了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以及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既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又规定了少数民族自治制度;在《预算法》等法律中,这方面的规定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化。这些规定的精神,实质上也就是一般情况下的平等与特殊情况下不平等的有机结合,即公平的精神。公平作为我国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应当是毫无问题的,这一价值目标在财政领域中的具体化,也就是财政公平原则。政策的实例 4.在外国立法和财政实践中,也不乏实行财政公平原则或公平收入政策的实例 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以专门条款规定,各地区居民具有享受同等生活条件的权利,并据此确立了使各州以及州以下各地方财政之间实现均衡的制度,由此来保证各州的财力均衡和保障居民享受同等生活条件。尽管学者们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评价还有分歧,但对我们不乏启迪意义。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公平的收入再分配被认为是政府的恰当的政策目标,但对此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一种理论主张在经济增长中实现收入再分配,政府不但要实行累进课税政策,而且要在支出方面尽力帮助贫者,减少失业,从发展生产人手来改善他们的收入状况;另一种理论则主张改善收入分配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满足约占总人口40%的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无论哪一种主张,其实质都是要实现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 由上述可见,借鉴外国经验,确立财政公平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对完备财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财政制度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重要意义重要保证 1、财政公平涉及政权合法性的根基,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财政是政府的或者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收支活动。国家机构正是依靠财政来筹集资金以便履行其职责。无论是政府筹集资金的不公平,还是履行其职责时使用财政资金的不公平,轻者会影响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损害政府的信誉,增加政府的课征成本并降低政府的管理和行政效率,重者甚至会导致人民的不满和对抗甚至反抗。历史上的这类事例不胜枚举。这说明对政府来说,实现财政公平,使财政课征的负担公平的加于全体社会成员,使财政支出公平地照顾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是赢得民心的基本条件,是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也是政权合法性的根本源泉。把财政公平原则确立为我国财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正是为了可以更好地保障财政公平的实现。重要条件 2、财政公平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条件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财政的课征和支出能否合理地平衡好各民族、各地区的利益,使它们都有公平感,是一项难度极大而又不得不完成的艰巨任务。由财政分配的不公平所导致的受歧视感,积聚起来会激化各民族、各不同类型的地区之间的矛盾,甚至导致内乱和国家的解体。漫长的中国历史和前苏联,都可以提供这方面的生动例证。而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之所以深得民心,得到了包括东部地区在内的几乎所有地区的理解和支持,也就在于这一政策平衡和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客观要求 3、实行财政公平是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客观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日益席卷全球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经济竞争对各国国内的竞争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的行为不应当扭曲市场竞争机制。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规则,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不合理的税收差别,以及具有类似效应的财政措施,将受到其他成员国的质疑和挑战。因此,坚持财政公平,是保障我国对外开放得以不断顺利扩大的必要条件。现实意义 4、在我国当前各地区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强调财政公平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各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也未见明显缩小;而我国的财政政策,依然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方针。如果说在改革发展的初期,政策重点在于引导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强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在财政上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在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确实已经先富起来之后,在调节收入差距和协调地区发展已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在财政分配上则应将公平放在更为优先的位置。尤其是在法观念上,更应与以效率为中心的财政学观念相区别,把公平这一法律的根本价值置于应有的突出地位。 在我国,财政公平的观念还没有得到确立,尤其是在财政实践中,即使排除非制度性的人为因素,财政不公平的问题也十分普遍: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和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着巨大差距;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资历相同、工作又大体类似者,可因所在部门的不同而在待遇上有很大差别;同样是义务教育,在城市由国家财政投入,在农村则由农民自己负担(至少税费改革之前普遍如此);即使同属公立大学、同在一所城市、属于一个办学层次,也会因隶属部门或地方的不同,而在获得的财政生均教育经费的数额上相差悬殊。所有这些问题,尽管有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其最终解决,不能不依靠在财政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并完善相关的立法。与财政支出关系简介 财政支出的公平,是指政府财政支出的安排能够比较均衡地照顾到和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财政支出不公平,财政征收的公平也会落空。要求支出范围的法定化 财政收入可以用于哪些项目的支出,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标准。如果各地方、各部门可以支出的范围不统一,也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础。支出范围的统一意味着各地方各部门享受财政利益的平等,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不排除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为民族自治地方或者其他特定的区域或部门规定一些例外情况。我国现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财政支出虽然做了原则规定,但在支出范围和限制方面,还缺乏具体规定,需要在今后加以完善。要求支出标准的科学和统一 在财政预算和决算之中,法定的支出项目明确之后,还应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来计算和核定支出。与支出范围一样,在支出标准问题上,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也不可能实行一刀切,必须要考虑到各地情况的差别,并科学的测定这种差别对各地和各部门、行业财政支出标准的具体影响。反映在转移支付问题上 转移支付本身就是一项平衡不同级别和地区财力差距的手段或方式,因此公平应当是其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一是要求彻底清除1994年税制改革过程中为平稳过渡而保留下来的旧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二是彻底改变支付数额依据测算的基数法,改按因素法,科学、合理的真实反映各级别、各地方的征收努力程度、人均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差额、以及维持最低公共服务水平所需要的开支数额。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支付数额的确定才能在确保国家政策重点的同时公平地满足各地的发展需要。三是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把财政部门和地方都从无休止的应付和“跑部”中解放出来,把人为因素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比较理想的做法,是今后在《财政基本法》中规定转移支付的原则、制度和具体办法。四是转移支付应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不应通过条条或行业主管部门来进行,以免各部门因部门发展的考虑而改变各地区的分配比例。五是明确转移支付领域的特殊性,以及在这一领域确立公平观念的重要性。市场的初次分配是以效率为导向的,财政分配是二次分配,公平应当是优先目标;转移支付的目的更是为了平衡财力,因此在这个领域更不应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取决于财务制度的执行状况 现行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在财务监督方面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时也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总的来看,现行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远不能令人满意,即使是公平的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难以实现其设定的目标。为此,必须以强化责任为重点,将现行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使得每一种违反财政法规定职责的行为都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决不能认为“公家的钱”用在“公家的事务”上面就没有错,这种落后的财政观念必须彻底转变的法治的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财政支出的公平。成为广义社会法的重要内容 然而,由于社会保障费或者税是由政府来征收和管理,财政又要对社会保障支出做到资金兜底,因此社会保障既涉及到政府的征收,又涉及到政府的支出,这就使得社会保障问题具有了明显的财政法上的意义。财政支出的公平,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保证最低收入人群的最低生活需要,城市的收入最低保障线制度、对特殊困难人群的福利和救助制度和失业保障制度等,都是财政促进社会公平的有力手段。我国今后应当将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的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区分开来,单独管理和核算,以便分别评价政府自身开支情况、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此外,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坚持社会保障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可以照顾到更多人的利益,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与此同时,要逐步创造条件,把社会保障网络逐步延伸到农村。财政支出中社会福利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的享受者绝大多数属于低收入阶层,同样的财政支出,对他们来说具有更高的边际效用,因此,这类支出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从效率上来看,也可以使得等量的财政支出取得更高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