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转厂需求 加工贸易企业又称海关监管企业,一般情况下都是外资企业。加工贸易是企业:是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国的廉价劳动力和土地,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的企业。加工贸易又称三来一补企业:包括最常见的进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企业。 特点:加工贸易企业的原材料必需从国外进口,成品必需复出口,进口多少料件就要对应出口多少成品,一进一出必需平衡,报关方式是手册报关(说白了就是用本手册登记进出货物),当加工贸易企业的成品出口时就是所谓的核销。外商的目的只是利用本国的廉价劳动力和土地,我国的目的是引进外商投资和技术,所以国家实施了这样一个政策: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原材料免交17个点的增值税,他们的产品最终必需出口核销,因为加贸企业不能在国内直接采购和销售(除了以转厂的方式),所以转厂就有了它存在的意义。2.转厂定义 转厂(深加工结转):加工企业A将保税料件(即加工贸易企业的料件或成品)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或本直属海关内的加工贸易企业B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在正常的海关定义下:转厂为深加工结转,即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结转。 案例:加贸企业A从国外进口料件塑胶粒,在国内生产出半成品五金塑胶片,然后复出口核销。东莞另一加贸企业B从国外进口料件五金塑胶片,在国内生产出成品五金,然后复出口核销。 说明: A需出口核销的半成品刚好是B需进口的料件,通过转厂A就可以把五金塑胶片销售给B。在转厂过程中,A等于把五金塑胶片出口核销了,B等于从国外进口了五金塑胶片,B把A的五金塑胶片生产出成品五金后依然后出口核销。3.加工贸易企业转厂 无数企业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国内一般贸易企业A希望把公司的产品销售一个加工贸易企业B,但B要求。A给他转厂,否则不能采购A的产品。因此国内一般贸易企业A需要解决转厂问题。 转厂过程中有两个主体:转出方和转入方。转入方已固定是加工贸易企业了,但转出方可以是任何性质的企业。 所以转厂模式有两种: 模式一: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前间转厂, 即深加工结转。 模式二: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结转,即保税区转厂。 说明:如果贵公司是国内的一般贸易的企业(包括有进出口权或没有进出口权的)如果希望把产品转 厂给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企业),那么你就需要用到第二种模式:保税区转厂。4.保税区转厂—出口转内销 保税区(物流园,监管仓)都是有境内关外的政策,即货物从国内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反之等于进口,说白了保税区就等于是国外的地方,国内入保税区则出口,保税区入国内等于进口。所以如果你是一般贸易企业,可以先一般正常出口(与在码头或黄岗正常出口的手续一样)到保税区,然后让转入方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办理进口(手册进口),这样完全附合加工贸易企业的企业性质:加工贸易企业的原材料必需从国外进口。
性质 财政分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不同社会制度的财政分配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财政分配体现的是资产阶级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掠夺,是一种剥削关系。社会主义财政分配,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关系。财政收入是劳动人民创造的,而财政支出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所以,社会主义财政分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分配活动。作用 财政分配除具有满足国家实现职能资金需要的作用外,还有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它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分配形式一样,处于生产与消费、生产与交换的中介地位,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大环节都有直接的调节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财政分配性质不同,调节的力度与广度并不完全一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生产是私人的事情,生产性积累基本上不是国家的职能,因此财政分配所能调节的面就窄,力度也弱。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生产不再是私人的事,绝大部分已成为社会共同事务,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能,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对经济的调节力度和广度也随之增强和扩大。财政分配调节生产发展的规模 财政分配已深入到物质再生产的资金供给过程,直接调节生产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也直接制约着社会生产结构。原因是:①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生产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积累集聚的规模和速度,而社会主义积累的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财政分配形成的,并且通过参与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又间接地制约企业积累的形成,使财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产的规模和速度;②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生产决定分配,分配也反作用于生产。从动态上看未来的生产结构状况,都是社会积累使用方向,即投资结构反作用于生产的结果,所以通过财政分配对积累使用方向的调整,结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企业积累使用的调节,就可以对社会再生产的规模和生产结构发挥积极的制约作用。 制约商品交换的正常实现 供求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是商品交换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财政分配,既是社会需求总量形成的重要来源,又是社会需求结构的重要决定者。因此,财政通过收支总量的变化和收支结构的调整,就可以有力地调节社会供求,促进社会商品交换的顺利实现。 全面调节消费 社会消费从总体上看,包括生产消费、社会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三个方面。财政在这三方面都占有重要位置。财政作为社会公共积累的重要供给者和公共消费基金的使用者,本身就是重要的生产消费者和公共消费者。而在个人消费方面,财政不仅是非生产领域劳动者消费基金供给者,又是生产领域劳动者消费基金的调节者。因此,财政通过收支活动可以直接和间接对消费状况进行调节和控制。重要性表现 财政分配全面制约国民收入分配活动。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主要是通过财政、工资、价格、银行信贷等分配形式实现的,由于财政分配处于枢纽地位,各项分配无一不受财政分配的影响和制约。主要表现在: ①财政承受能力制约工资分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资分配量的大小,归根结底取决于财政的积累与消费政策,取决于国家从企业取走多少纯收入。企业留下的纯收入,是发展职工集体福利和增加职工收入的来源,财政取走的多,企业留利就少,从而能够用来增加职工收入的资金就少;反之,取走的少,企业留下的就多,可用来增加工资分配的资金就多。社会主义财政既不能无限制的增加企业负担,从企业取走过多,也不能无限制地向企业让利,否则就会超越财政承受能力,无法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基本需要,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损害。 ②财政状况和财政政策制约价格。财政发生赤字会引起物价上涨,财政支出结构与社会商品结构不相适应也会引起物价波动。财政政策则更直接影响物价。如财政补贴政策以及税收制度的变化,都会通过对供求的影响而直接调节价格状况。 ③财政收支状况直接影响银行信贷的平衡状况。财政信用与银行信用,是社会主义国家有计划筹集和供应资金的两条基本渠道,两者紧密相关。财政性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财政收支状况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状况,而且财政收支的政策取向,特别是有关企业分配政策的变动,都会影响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及需求的变化。筹集过程 该过程以财政收入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用于组织财政收入的手段,基本可分为税、利、费、债四种形式:①税,是国家财政用来组织收入的一种古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相对于其他财政分配形式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征税,纳税人必须无条件地按法律规定缴纳应缴物品或款项。所谓无偿性,是指国家收税并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更不需要偿还。对此,理论界的不同看法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具有偿还性,因为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谓固定性,是指征收之前就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对象和征收的数量,纳税人必须按法律规定标准数量缴纳,政府也只能按规定标准收税而不能随意更改。②利,即利润缴款,是指国家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向财政缴纳收益的形式。它是国有经济的产物。在中国1950~1984年的财政收入中,利润缴款数额仅次于税收,其中有些年度甚至高于税收收入。③费,是国家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或居民及单位使用国家财产而缴纳的费用。如政府收取的规费、国家财产租赁费等。④债,即财政借款,是以信用办法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此外,公产收入即出卖或出租国有财产的收入,以及财政性货币发行即为弥补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等,也在组织财政收入中占有地位。分拨和使用过程 该过程以财政支出形式表现出来。可划分为拨款、贷款、补贴和税式支出四种形式。①拨款,是财政支出的主要形式,指把财政收入按预算规定的款额、用途和程序无偿地拨付给使用单位。②贷款,指将财政收入以信用原则供给有关需要单位使用。如中国财政部门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贷款。③补贴,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的,对经济组织或个人给予财政援助的一种支出形式。如中国的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职工生活补贴等。④税式支出,又称税收支出,指国家为了实施一定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减免税。由于减免税事实上是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等于财政支出,故在财政学上也称其为支出形式。调节生产发展的规模 财政分配已深入到物质再生产的资金供给过程,直接调节生产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也直接制约着社会生产结构。原因是:①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生产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积累集聚的规模和速度,而社会主义积累的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财政分配形成的,并且通过参与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又间接地制约企业积累的形成,使财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产的规模和速度;②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生产决定分配,分配也反作用于生产。从动态上看未来的生产结构状况,都是社会积累使用方向,即投资结构反作用于生产的结果,所以通过财政分配对积累使用方向的调整,结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企业积累使用的调节,就可以对社会再生产的规模和生产结构发挥积极的制约作用。制约商品交换的正常实现 供求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是商品交换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财政分配,既是社会需求总量形成的重要来源,又是社会需求结构的重要决定者。因此,财政通过收支总量的变化和收支结构的调整,就可以有力地调节社会供求,促进社会商品交换的顺利实现。全面调节消费 社会消费从总体上看,包括生产消费、社会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三个方面。财政在这三方面都占有重要位置。财政作为社会公共积累的重要供给者和公共消费基金的使用者,本身就是重要的生产消费者和公共消费者。而在个人消费方面,财政不仅是非生产领域劳动者消费基金供给者,又是生产领域劳动者消费基金的调节者。因此,财政通过收支活动可以直接和间接对消费状况进行调节和控制。
什么是计算机化预测 计算机化预测又称为“电脑化预测”,是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直线管理人员利用计算机将所需要的信息综合起来,共同制定人力资源计划时开发的人员需求预测系统。 在建立人员需求的计算机预测系统时需要一些典型数据,其中包括:生产单位产品的直接劳动工时以及当前产品系列的三种销售计划——最低销售额、最高销售额、可能销售额。以这样的数据为基础,不仅可以预测满足生产需要的平均人员需求水平的数字,而且可以分别预测对直接生产人员、间接生产人员以及特殊人员的需求数字。 使用电脑化预测,管理者可以很快将生产率水平计划和销售水平计划转化为对人员需求的预测,同时,也可以预测各种生产率以及销售水平对人员需求的影响。计算机化预测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目录 1什么是政策性金融债券 2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 什么是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汇局、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截止到2002年6月底政策性银行累计发行金融债券13000多亿元,存量债券8800 亿元,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近三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分二个阶段,派购发行阶段和市场化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从此拉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序幕。 政策性金融债券为无纸化记帐式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登记,各认购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政策性金融债券基本上每个月发行一次,每月20日为当月的基准发行日(节假日顺延)。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仍然是国家开发银行于1998年9月2日率先推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9年开始尝试市场化发行业务。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发行主体,按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多种规范的、便于流通的、发挥市场参照基准的债券创新品种,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广大银行间市场成员机构的好评,并受到国内外专业媒体和国外金融机构地关注。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主体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行量占整个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量的90%以上。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90%以上的贷款以债券资金发放,政策性金融债券有力的支持了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支持西部经济大开发,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债券市场的作用仅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前奏,在未来的发展中,金融债券不论在发行方式上,品种设计上,发行规模上,发行范围上均要有所突破,在完成筹集资金的任务同时,为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更大地作用。
解释 筹资决策是指企业对各种筹资方式的资金代价进行比较分析,使企业资金达到最优结构的过程。其核心是在多渠道、多种筹资方式条件下,力求筹集到最经济、资金成本最低的资金来源。 相关条目 资金筹集
概述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已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认定条例 二、认定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2、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0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金融凭证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3、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简述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 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提高 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其主要职责(一)到(五)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 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 (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 (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六)到(十) (六)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 (七)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 (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九)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 (十)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 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十一)到(十五) (十一)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十二)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财经事项。 (十五)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
存在问题 众所周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也称之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各级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所依法占有。目前存在七个方面问题: 1、管理的认识滞后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关书籍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改革问题上,至今仍然处在不断探索的阶段,尚未认识上的突破,原因有三个方面: 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管理是合二为一,至今尚未有一致的共识。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与相应责任的落实尚不太明确。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措施受到利益意识的牵制。 2、管理目标被受制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目前模式,仍然是加减变化中计划经济的版本,前些年改革中试图解决一些问题,但因火候尚未形成而被搁置。改革目标受制的原因有:①、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改革应该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②、不认可改革后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法制化。③、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逐步程序定额管理。 3、管理中力量尚需要整合 非经营性资产在认识统一后,还有力量分散的问题,难于举起管理的重锤和改革利剑,改革举措多半无法触动深层次问题。非经营性资产购建管理与日常管理在整个资产管理中形成错位管理,相互间的工作沟通少,对于出现的问题,经常是处理意见不一,更难形成合力对付问题。 4、管理基础的相对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部分之一就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之所以长期问题较多,与其管理基础相对较弱有着直接关联。 ①、领导的重视基础不够,重建设、轻管理,宁要数量,也不愿要质量。②、管理的技术基本不实,存在着严重的无账、账不健全或账实不一的现象。③、管理的标准基础不科学,在相关账簿中尚未反映土地的价值。④、管理的综合基础不牢靠,至今尚未建立相关管理数据库,管理中的综合可比度较弱。 非经营性资产5、管理中依法处置规范程度较弱 资产从形成到退出是管理应该监控的全过程;对于资产出现不适用、不需用,及毁损等情况,需要依托产权关系,依法处置。但是在实际中,仍有极个别单位在资产处置工作中,不按规章办事,在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等方面,违规操作,逃离制度监控;甚至借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 6、管理中效益与工作之比不甚理想 强调资产使用的经济与社会合一的效益问题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最为愿意意识到的认识问题。但是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占有过量的资产,与所从事的工作量形成不了合理的效益之比。更有甚者,多余的资产成为单位创收入的出处。而且占有资产比例之大,但实际工作成效不好,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资产情况的一个灰色缩影。 7、管理中混合所有权与占有权 所有权与占有权没有依法分离,引发了资产管理陷入被动境地。个别单位混淆两权界限,把国有资产利益圈为小集体利益,刁难代表所有者权益的政府部门行使管理权限,如闲置房产和土地,有关部门无法介入管理,这一部分资产成为单位赚取本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条件。 改革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走向纵深阶段的今天,提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思考,并为此付出实施,其意义不亚 相关书籍于改革初期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不论是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必须加深如下思想认识: 1、改革应该摆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位置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部分资产在现代资产管理活动中,从各自的角度发挥的作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没有足够重视对公用性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管理作用,增加财政负担。以至于因为资产掌握者是各级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和政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而以此圈定为权利资产,不与经营性资产等同进行改革。造成原因主要是相关的管理者缺乏从管理战略角度审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样需要面临改革大趋势,所以国有资产改革还需补课。要从三个方面提高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急迫性的认识: 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要与时俱进,必须进行改革; ②、要提高领导干部的行政意识,从责任角度增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的思想意识; ③、要扩宽改革实践的视野,从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中吸取经验。 2、改革中寻找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良方 应该说,应该清醒地意识到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不少问题。众所周知,在当前,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有一些较深层的问题: ①、所有权与占有权两权尚未分离问题;②、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标准尚未达到规范程度问题;③、行政事业资产存在经营成分问题;④、政府性资产总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非经营性资产这些是不可能从旧的思维中寻求出答案。惟有通过改革。首先机构改革,政府精简提效,可以提炼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事业单位改制,可以使事业资产彻底转向社会化、市场化,缓和财政供需矛盾。其次要引入产权改革的思路,力促单位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解决政府机关中资产占有不均衡的问题。 3、全面提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效益高度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目前的累计水平已经超过社会经济发展的警戒线,这与没有形成科学效益观念资产应用管理有着直接关系。长期以来,资产配置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忽略了因工作需要的基本要点,资产量无限增大,成为各级财政负担。 因此,一方面要把握好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质量关,建立科学的资产使用观念和效益理念,建立工作需要配购资产的机制,克服无序购建的不妥做法。另一方面,要树立资产效益全局性,杜绝效益的本位性,把各自的资产需求置于发展中的整体需要之中。 4、要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规范财政与财务管理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现代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现代财政管理十分关注的对象,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衡,资产管理具有自己的特性,这是做好工作必须把握的尺度。因此,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活动,必须以扎实的财务基础作为先决条件。同时要做好财政管理和基层财务管理,必须紧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这一环节。为此须把握以下要点:要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融入财务管理之中,使资金转换为资产过程中处于规范效益要求中;使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监控有度之中。 原则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活动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保持国有资产安全原则 国有资产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全体中国公民,目前由国家作为代理人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他任何人都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处分、私分、侵占、毁损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同样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在非经营性资产剥离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低价出售、私下无偿转让或占有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国有资产的流向与变现过程,切实发挥管理职能。 2、经济性原则 并非任何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之后都会给企业带来正面效益,有些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反而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负担。因此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审时度势,按照经济与否确定是否进行剥离。另外,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战略发展规划等,考虑到某些非经营性资产对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作用。因此,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坚决予以剥离;对于剥离效果不佳或者留在企业内部对企业长远发展还有积极作用的资产,应予保留。 3、区别对待原则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应当充分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实际特点、所处的社会环境、被剥离资产的独立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等众多原因,准确选择资产剥离的方法和模式以及经济后果。不能不加分析地采取强制性的统一步骤或方案,而应当对不同条件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管理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预算单位作为占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要群体,在管理中把掌握的资产变为效益业绩资产是改革中应着力解决的问题,要在适应形势、力求改革、规范管理、平衡提效的思路框架下。积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抓好思想认识工程 统一思想认识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为此要做到制法、执法和用法三个层次的思想都要统一到如何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层面上。并做到四个方面认识的统一:①、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按照改革思路进行;②、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上下一致合力进行;③、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看准问题进行;④、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2、建立必要可行的法制工程 就目前而言,虽然《会计法》已经出台并执行多年,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增添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加完善。同时要不断从维护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出发,执行《政府采购法》。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规则》。[1]